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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对不同类型理财产品的具体分析,提出了商业银行综合理财产品具有储蓄、信托和委托三类不同的性质,而不仅仅是银监会所定义的委托一种性质;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因理财性质不同所形成的商业银行对客户相互矛盾的理财行为、双方风险与收益的博弈关系以及产生的问题。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理财性质;理财行为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6)09-0072-03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性质分析
(一)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性质的界定
银监会在所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做出如下界定:
关于个人理财业务,《办法》第二条中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关于个人理财业务的类型与性质,《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分别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但上述界定并未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做出明确说明,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答记者问时,却有如下说明:《办法》和《指引》明确界定了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服务。而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性质的这一界定是否准确,现实中的商业银行各类理财产品能否归属于“委托”性质,是值得商榷的。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储蓄性质
人民币理财的现行模式一般为: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人民币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其实质是以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为基础,在资金市场上发行理财产品进行融资的过程。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的基础资产主要为银行间市场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央行票据等。商业银行扣除相应费用后以高于存款利率和略低于基础资产原价格的价格分拆转手,把本金和收益让渡给投资者,使投资者得到较高收益。
这类产品虽然名义上是委托理财产品,但实际上理财收益均按发售时公布的预期收益率支付,投资者在几乎不承担任何投资理财风险情况下获得固定收益,这与储蓄存款产品没有本质区别,是商业银行变相的高息揽储竞争手段。
实际上,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已明确“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即具有结构性存款特征的理财计划产品,如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等,是以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为基础的理财产品。债权债务类产品保证了本金不受损失,或保证了一定的收益率,因此,在提供债权债务类理财产品时,形成了事实上的表内负债。因而商业银行通过个人理财产品募集到的资金属于银行负债的一部分,其资金的操作属于资产运用,从整个银行层次上看,个人理财业务的资金资产与其他资金来源与运用一样,计入资产负债表,成为资产负债表内业务。
因而,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所发行的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并非属于“委托”的性质,而是具有以下性质:(1)在银行经营行为的性质上,是银行为争夺储蓄存款市场份额而对客户进行的“高息揽存”的让利行为;(2)在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性质上,这类理财产品仍属于资产负债业务,而非中间业务;(3)在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的性质上,双方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而非委托理财的委托关系。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信托性质
在金融市场中,信托业务、委托业务以及种类逐渐繁多的资产委托理财业务实际难以区别。但在名目繁多的委托理财服务中,尽管形式不尽相同,就其财产关系的法律性质而言,实际均属信托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按照这一定义,只要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明确的委托契约关系,各种机构从事的委托理财业务均属信托行为,其信托关系不因受托人的变化而变化。不同金融部门推出的委托理财业务,区别仅在于这些。
因此,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各类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其实质均基于信托原理所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既有委托业务的性质,也具有信托业务性质,而不仅仅是委托关系。
由此而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所称的个人理财业务实质上也是信托原理运用的一种方式,应该遵循《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但该《办法》在指出其制定依据时,只提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而这两个法中并没有对银行可以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作任何规定。恰恰相反,现有上述金融法规明确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信托业务。
上述分析表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性质并非是单一的、同一的,而是多样的、多元的。导致这种多样、多元的深层次根源则在于:在金融体制不断变革、金融市场不断变化的环境下,商业银行为生存和发展竞争所采取的金融竞争策略和金融创新手段――既有对资金来源市场份额争夺的当前竞争策略,又有对银行未来多元混业经营探路的长期竞争策略;既有对传统储蓄业务创新的新型存款型理财产品,又有属于银行新兴创新业务的中间业务产品。
然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性质的多样化必然体现为银行经营理财业务目标的多元化;而银行理财目标的不同则会带来银行理财行为的矛盾现象,这种矛盾可能导致双方收益与风险博弈的不同格局。
二、商业银行理财行为矛盾分析
(一)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中的银行行为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产品,是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
商业银行发售此类理财产品通常的做法是:在理财产品尚未推出之时,商业银行已经在市场上持有了所谓理财资产(如国债、金融债和央行票据等),然后再根据这种资产的期限和预期收益情况,确定所发行理财产品的期限和预期收益率,最后再向客户募集理财资金,向客户出售理财产品。然后银行将所筹集的理财资金用于购买自己持有的债券、票据或从银行间债券市场、央行公开市场买入原定的债券或票据,以锁定理财产品的期限和收益率。理财产品到期前,银行可将这些债券和票据兑付或卖出,以实现收益并收回资金。在这一模式下,银行将原本属于自己的利差收益让利于客户,并承担市场资金利率下降的风险;而客户即有高于一般存款的收益,又几乎不承担任何风险。
在这类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中,商业银行的行为显然是让利于客户,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客户风险。这也是理财产品热销的根本性原因。但却由此产生了诸多问题:(1)一些商业银行将这类产品转化为准储蓄存款产品,变成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一种工具,混淆了储蓄存款和理财业务的性质;(2)一方面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另一方面引致了金融市场的不公平竞争;(3)造成金融市场的混乱。
(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中的银行行为
商业银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际上可分为两类: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产品是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非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实质上是商业银行和理财客户利益――风险与收益的博弈。但在这一博弈中,商业银行和理财客户的地位是极其不平等的。
1.博弈双方在专业、信息上的不平等关系。
商业银行理财人员都是金融专业人士,有强大的研究团队,又享有金融信息上的优势,更重要的,银行是理财产品的设计者。所以当商业银行与客户处于理财产品的某种利益博弈状态时,客户即投资者将处于不利地位。
2.博弈双方在“提前终止权”设置中的不平等。
在许多银行理财产品中,都设置有“提前终止权”。目前,我国各银行对于提前终止权的设定主要有两种形式:(1)银行在支付收益时可以提前终止该产品,客户没有提前终止产品协议的权利。如果想要提前终止产品协议需交纳一定的违约金;(2)客户拥有提前赎回的权利。但目前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时,几乎都是银行有权提前终止,而客户无权。理财产品收益率基本上是以年收益率来衡量,一旦银行提前终止,则理财产品的实际年收益率必然减少。
银行发行附带提前终止权产品的目的,在于规避利率下跌的风险。一旦利率下跌,银行可提前终止原有产品,转而发行融资成本更低的新产品。对客户而言,一旦产品被提前终止,则只能在更低利率环境下投资,承受再投资风险。一般而言,银行在产品设计推出时制订的价格越优惠,该产品就越容易被提前终止。
3.银行设置的区间触发条件苛刻。
区间触发就是指各行在设计理财产品时会对参照物设定一定幅度的区间,如果在观测期内,参照物的价格从未触及该区间的上、下限,则投资者会获得理财产品合约中所预期的最大收益,否则,将按合约规定只获得一部分的投资收益。
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中之所以产生这一相反的行为模式,实质上决定于其开拓理财市场目的的二重性。在商业银行之间、特别是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日趋激烈的竞争中,商业银行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一方面,必须千方百计地保住传统的资金来源市场,尽可能减少其他竞争对手的分割和侵入;另一方面,银行也必须开拓新的市场领域,谋求新的盈利模式。因此,为了前一个目的,银行不得不即让利于客户、又尽可能免除客户的投资风险,以最大限度地竞争储蓄市场资金份额;为了后一个目的,银行又尽可能地转嫁风险,从客户理财资金的运作中获取更多的收益。
三、结论
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性质并非仅仅是银监会所定义的委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既有对传统储蓄业务创新的新型存款,又有属于新兴业务创新的中间业务产品,因而商业银行不同类型理财产品,相对地具有不同的储蓄存款性质、委托性质和信托业务性质。
2.不同性质的理财产品形成了商业银行和客户的不同关系。在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中,是银行让利于客户,而在风险收益类理财产品中,商业银行却在与客户争夺利益、转嫁风险。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商业银行和理财客户利益――风险与收益的博弈。但是,在这一博弈中,商业银行和理财客户的地位是极其不平等的。
3.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中之所以产生这一相反的行为模式,决定于其开拓理财市场目的的二重性;不同的目的导致不同的行为,而不同的行为模式也导致各自不同的诸多问题。但这看似相互矛盾的行为,实质上是商业银行在国内外各类金融机构日趋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环境中,为其生存和发展所作出的选择和反映。
参考文献:
[1]李姝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J].四川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6,(1):18-20
[2]孔晓红.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性质、风险与监管探析[J].金融纵横,2005,(9):40-43
关键词:商事信托 公司制度 信托理财 公司理财
信托业的发展,尤其是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和资产证券化等商事信托在全球的迅猛发展,使商事信托成为商业交易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我国传统财务管理学注重研究公司的财务管理活动,对发展迅速的商事信托的理财实践重视不够。商事信托是与公司类似的商业组织,商事信托与公司在财务管理目标、财务管理内容、财务管理方法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也存在着重大的差别。本文认为,在现阶段研究适合于商事信托的财务理论,不仅有利于拓宽我国传统财务管理研究的外延,也有利于解释和指导商事信托的理财实践。
一、关于商事信托的基本理论
(一)商事信托的含义
信托制度发源于英国,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在20世纪传入了大陆法系国家。但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上只承受了英美法系国家的商事信托制度,如我国的信托从一开始就主要是商事信托,至今尚无民事信托的实践。
商事信托是十九世纪在美国的马萨诸塞州产生的,又称营业信托、商业信托,从法理的角度来定义,是指以商法为依据建立的信托。商事信托的受托人接受信托是出于盈利的目的,是营业性质的,它是民事信托的对称。
商事信托产生之初,利用了信托的形式,代表投资人经营事业,投资人成为信托的受益人。这种信托的根本特征是以商业团体的形式来运作,将信托原理运用于企业所组成的一种美国式的特殊的企业形态,并以此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因此有学者指出:“随信托之运用日广,信托成为商业组织之一种,出资人不设立公司经营事业,而以信托方式将出资交由受托人统筹管理运用、经营特定事业。出资人则以受益人身份,享受信托财产收益分配,此即商业信托。(王志诚、赖源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二)商事信托的主要特征
“从经济分析的角度观之,商事信托与一般我们所熟悉的公司、合伙企业等组织形态,在作为市场上交易主体组织架构之选项上而言,并无太大不同,商事信托不过是法律制度上关于商业经营形态的一种选择 (王文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可见,商事信托是一种商业组织,这种组织利用了信托原理来进行组织架构,是一种特殊形态的企业,其主要特征表现为:
1.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破产隔离
信托的概念结构是将受益人视为信托财产的真正所有人,即作为受益的或衡平法上所有权的所有人,而作为信托财产收益的所有人而存在,这要归结于信托制度的“破产隔离”功能。所谓“破产隔离”,是指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不能支付或破产时,受益人仍然能够就信托财产保持其受益,可以对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普通债权人。比如在信托的体制下,雇主设立一个独立的信托接受养老金的支付,由于计划的财产在信托中是隔离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破产不会影响到基金计划,现在和将来的受益人指望信托而不是破产的雇主或破产的受托人支付养老金。
2.信托协议的灵活性:受益权的多样化
在合法信托的前提下,信托的条款可以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的、能够产生委托人意图上的利益的任何条款。比如,在安排内部控制事务方面、安排保护债权人与受托人的交易、创设受益人的自由裁量、安排本金和对收益的分配上,信托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另外,资产证券化信托中很重要的一方面是不必顾及传统的公司股份的分类,而任意设计受益人的利益,以此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3.没有法律人格:避免双重课税
商事信托的受托人是名义的信托财产所有人,真实的所有权在受益人,因而不以信托为实体交纳所得税,仅在受益人的水平上课税,运用信托避免实体水平的税收是商事信托运用的推动力量。如养老金信托对于投资收益免除当期税收,这样投资所得是免税的,养老金的出资和收益仅在最终分配给退休人时纳税,并且一般是按较低的税率档次课税。
4.救济的便利性:信托法的体制
现代金融资产的有效管理通常要求给予受托人广泛的信托财产交易的权力,信托受信任人法提供和控制了这种权力,要求受托人以信托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方式执行他的权力。信托的受信任人法是一个默认的法律,信托能自动援引信托受信任人法的保护体制以保护投资者和受益人的利益。信托受信任人法有两个重要的原则:忠实和谨慎。忠实原则要求受托人应是惟一的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禁止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中的自我交易以及从事与受益人利益相悖的利益冲突的交易;谨慎管理的义务要求受托人以合理的标准对受益人承担管理信托的义务,即以谨慎的人在处理自己财产时的注意和技能来管理信托财产。信托的受信任人法是一个默认的法律,当事人完全可以按照他们的需要对之进行改变,但是通常受信任人法正是当事人希望吸收进他们契约的内容,如,投资者更有可能与他们信赖的受到受信任人标准约束的经理人进行交易,进而言之,在确定的商事信托中,如养老金信托和权利信托中,当事人在商业交易中必须遵守包含部分或全部受信任人体制的规范性法律,在这种情况下,默认的受信任人法已经转变为强制性的法律。
二、商事信托与公司制度的比较
信托是一种委托他人管理财产的制度,公司是一个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二者都是将资金、财产交付他人管理、处分并获取收益的一种设计。信托制度中,这种交付行为是信托财产的转移,因此而获得的收益权利称为受益权;公司制度中,资金或财产的交付称为投资或股份认购,因此而获得的收益权利称为股权。虽然在这两种制度中,对各种行为和收益的权利称谓不同,但就制度本身而言,实际上都是转移财产并获得收益的财产管理方式,因此他们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1.商事信托与公司制度,都是将资金交由他人管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在公司制度下,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在信托制度下,信托财产实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信托财产名义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
2.商事信托与公司制度的投资人均享受有限责任的好处。公司制度下,股东对于公司的责任仅以投资额为限。信托制度下,委托人或受益人对信托的责任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并且信托可借特殊形态的信托设计,如自由裁量信托与保护信托,使信托利益免于受益人的债权人的追索,从而进一步缩小了履行其债务的责任范围。
3.商事信托与公司制度均规定管理人的债权人,原则上不得就公司的法人财产或商事信托的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4.在商事信托与公司制度下,受益权均得予以证券化。公司制度下发行股票,信托制度下发行受益权凭证。
尽管商事信托与公司制度在组织架构上具有以上相同的地方,但商事信托与公司制度相比,仍呈现出鲜明的特色,而正因为这些特色的存在,才使商事信托成为与公司制度相竞争的组织设计方案。
1.法律地位不同
几乎所有的公司都被法律认定为独立法人实体,而只有一些商事信托被相关法规认定为独立法人实体,另一些则不是独立法人实体。正因为一些商事信托不具有独立法人实体地位,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就成为信托的最基本的特征,商事信托因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要求就具有了更强的破产隔离的特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信托成为一种有效的破产隔离的财产保护方式,比公司制度更具有财产的保护能力。
2.管制不同
商事信托与公司相比,是一种被动运营实体,其管理人(即受托人)经常被认为仅从事被动管理,这与公司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倾向于更加积极、主动,甚至投机性地运用各种商业机会获利。这种区别似乎是一种表面特征,却正好反映了商事信托与公司的本质区别。在公司制度中,公司的剩余权利(表现为公司股份)被出售给第三方投资者,公司股东愿意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以获得期望的回报。因此,允许公司从事有风险的商业活动以增加其盈利能力。但从公司的优先权利所有人(公司债权人)的角度看,允许一个有偿债能力的公司为增加盈利而从事有风险的商业活动非但毫无益处,反而,可能因投资活动失败,导致公司丧失偿债能力,给债权人带来投资损失。可见,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在公司为增加盈利能力而做出的每一个相应增加公司风险的投资决策中,都可以发现公司股东与债权人间的利益冲突。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解决了公司决策中这些竞争性目标的冲突,它允许公司在具备偿债能力的前提下,可以承受风险以追求公司利润的最大化。这从根本上确立了公司的管制原则,即在公司具有偿债能力时,公司董事会只向股东,而不是债权人负责。与此不同,信托的所有权利人的目标是趋于一致的,即妥善保管信托财产的价值。大多数的商事信托的剩余权利是由委托人自己持有,从理论上讲,当委托人持有剩余权利时,其剩余权利的多寡与优先权利恰成反比,然而这种理论上的冲突在实际操作中很少出现,因为持有剩余权利的委托人与公司股东不同,他们通常并不期望获得因从事高风险投资而带来的高收益。相反,委托人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保留信托财产的剩余权益。因此,这为有效区分商事信托和公司制度提供了一个关键指标,即资产所承受的风险程度。为了满足剩余权利所有人的投资要求,所投资产需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根据这些资产所承担风险的程度,就可以有效区分商事信托和公司。而当发生债务支付困难时,商事信托与公司也有许多相似之处,此时公司法和信托法的管制原则开始趋于一致。有学者提出信托基金学说来解释这种趋同,认为在发生债务支付困难时,公司董事会应转变为债权人的受托人,为债权人的利益将公司资产作为信托基金进行管理。
3.外部影响不同
在实际商业交易中,商事信托与公司最相同的外部影响是税赋支出。被税法认定为独立法人的实体必须就其盈利进行纳税。几乎所有的公司都必须交纳法人所得税,而部分商事信托则因不具有法人实体地位不必交纳法人所得税。
4.法律规范的完备程度不同
整体而言,信托法对于信托组织的形式规定并不多,而各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的组织架构与管理方式,均有详尽的规定。
总之,商事信托与公司制度作为竞争性的制度设计,公司制度较商事信托制度更加定型化、法律规范更加完备,正因为如此,现代化的大型企业多会选择公司组织的经营形态,以应付复杂万变的商业环境,但是另一方面,信托作为商事工具,在架构特定事业时不仅与公司一样具有很高的适应性,同时商事信托能提供给投资者优于公司法的破产体制、管道税收的便利、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财产承受较公司更低的投资风险、信托法律关系灵活弹性等优势,在满足商业需求方面提供了公司制度无法替代的价值。因而商事信托尤其适合用于规范涉及巨额资产和众多投资人利益的商业交易。如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的投资领域里,商事信托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在股票、债券、房地产等集体投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商事信托理财与公司理财的比较
虽然商事信托与公司是非常类似的商业组织,但它们分别用以满足不同的投资者需求,而正因为这一根本的差别,使二者在理财时产生差异,这一差异使我们有必要扩充财务管理研究的外延。本文认为,在公司理财占据统治地位的传统财务管理范式中,应增加信托理财的研究内容,尤其是在财务管理理论研究视角转向以金融市场为核心的开放性视角的今天,研究这一利用跨越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的“万能组合工具”进行理财的商事信托的财务理论将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商事信托理财目标与公司理财目标的比较
理财目标是财务理论研究的起点,因为财务目标的规定直接决定了各种财务决策的选择。只有明确了理财目标,才能衡量管理者以什么导向来组织财务行为,才能评价理财行为的优劣。
1.公司理财目标
虽然到目前为止,对公司理财目标是什么仍存在争议,但一般认为公司理财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其中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新的企业理财目标已经获得了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认可和支持(汪平,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确定使价值成为公司理财学的核心概念,公司理财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实现公司的价值创造。
2.信托理财目标
信托与公司制度都是为他人管理财产的机制,但信托受益人很容易受到受托人滥用权力的伤害,因此,为保护脆弱的受益人的利益,信托制度在赋予财产管理人(受托人)相当大的管理权限的同时,亦对享受该财产权利益的受益人提供了充分的保障,一方面赋予信托财产独立性,使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均不得对信托财产有所主张;另一方面赋予受益人追及信托财产的权利,即当受托人违反信托本旨处分信托财产,受益人得以恢复该信托财产。另外,信托财产所承担投资风险的程度也较公司资产为低,这说明了信托财产的真正所有人,即信托受益人的目标是信托财产的保值和稳定增值。由此可见,信托理财的目标应是谋求受益人利益的安全与收益的稳定增长,信托理财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使信托财产保值和增值。
3.信托理财目标与公司理财目标的比较
比较公司理财目标与信托理财目标,我们可发现公司理财追求公司价值的创造,而商事信托理财追求的是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这二者之间在追求价值的增加上有共通点,但由于一个是追求自身价值的增加,一个是追求受益人价值的增加,因此在理财目标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别。公司价值是指公司未来创造现金流量的折现值,由此任何一个公司财务决策的做出,在理论上讲,都只能是风险与收益之间权衡的结果,因此如何解决风险与收益的权衡问题就成为企业价值评估过程中的一个及其重要的课题。与商事信托比较,公司对待风险的态度更加激进,公司所从事的商业活动更加大胆进取,今天“面临更加剧烈竞争的公司已变得越来越大胆进取,也越来越能够接受丧失偿债能力的失败耻辱,他们更愿意承担那些可能带来成功、也可能使其丧失偿债能力的商业风险(曹华译,斯蒂芬.L.舒瓦茨,《信托投资研究》2003。)”而商事信托所要求的谨慎管理削弱了商事信托承担投资风险的能力,因此虽然在商事信托下的决策同样涉及到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但商事信托的较低风险交易的要求,使商事信托不能执着于追求受益人财富的最大化,而只能追求稳妥地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受益人收益的稳定增长。由此可见,对待风险的态度不同,决定了他们虽然在理财目标上都追求价值的增加,但由于公司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强,在财务决策时首先考虑的是收益的增加,而商事信托在财务决策时首先考虑的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其后才是收益的增加,因此商事信托的目标亦可表述为实现风险最小的受益人财富增值最大化。
(二)商事信托理财内容与公司理财内容的比较
1.公司理财内容
公司理财活动要解决两个基本问题:一是企业应该投资多少和投资于何种具体的实物资产?二是为了某项投资需筹集多少现金?通过回答这两个问题,我们知道企业要进行投资决策和筹资决策,并进行因获得投资收益而在再投资和股利分配之间的决策。因此,通常认为公司理财的主要内容包括融资决策、投资决策和股利决策三项或包括营运资金管理在内的四项内容。
2.信托理财内容
信托理财是资产管理活动,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管理信托财产,也就是如何根据信托契约进行投资管理和信托财产管理,以使信托财产保值和增值。受托人在商事信托中主要面临的是如何投资以及如何管理信托财产的问题,因此信托理财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信托财产投资管理以及信托财产的日常管理两项。
3.信托理财内容与公司理财内容的比较
在信托理财中,由于成立了信托就意味着获得了营运的资金,如共同基金和养老基金,因此信托理财的重心是对投资的管理,一般不涉及到资金筹集问题的决策,从这一点上来说,信托理财与投资学有更多的内容交叉,但信托理财将扩展投资学的外延,即除包括金融资产投资管理外,还包括实物资产投资的管理内容。另外,对于信托收益的分配一般是由信托契约来规定较详细的收益分配计划,因此与公司理财相比,收益分配决策就不再成为重要的商事信托的理财内容。
但资产证券化信托常被用于再融资,也就是通过发行资产化证券来募集基金。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它不同于传统的借款人以发行有价证券的方式进行的融资。从表面上来看,资产证券化信托成立的目的在于融资,但是信托受益人是通过购买受益凭证成为投资人,希望享受再融资资金的运作收益,因而,为降低再融资风险,投资管理在资产证券化信托中将占据重要的地位,投资管理的成效关系着信托受益人购买受益凭证的积极性。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信托理财的主要内容也必然是投资管理。
(三)商事信托理财方法与公司理财方法的比较
理财方法是实现理财目标的基本手段,但是,理财方法只有适应理财内容并服务于理财内容,才能最终实现理财目标。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前两项比较的基础上,对信托理财方法与公司理财方法作进一步的比较分析。
1.公司理财方法
根据财务管理的内容分类,可以把财务管理方法分为筹资管理方法、投资管理方法、营运资金管理方法和分配管理方法。其中筹资管理方法是指企业在筹资过程中所采取的方法,如计算资金成本的方法、计量财务风险的方法、确定资金结构的方法等;投资管理方法是指企业在投资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如对项目进行评价的净现值法、内部报酬率法、获利指数法;对证券进行评价和分析的投资组合法、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法、股票估价法、期权估价法等;营运资金管理方法是指企业在资金营运过程中所采取的方法,如存货的经济批量法、应收账款的5C分析法、现金的最佳余额确定法等;分配管理方法是指企业在收益分配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如固定股利法、变动股利法等(王化成,《财会月刊》,2000。)
2.信托理财方法
根据信托理财内容,亦可以把信托理财方法分为投资管理方法、信托财产的日常管理方法。其中投资管理方法是指在信托财产投资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根据受托人承诺的信托财产的种类,又可以分为货币(金钱)投资管理方法、有价证券投资管理方法、动产投资管理方法、不动产投资管理方法、知识产权投资管理方法等;信托财产的日常管理方法是指对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以及受托人在信托管理中所取得的信托财产的安全和价值保值所采用的管理方法,如采用信托财产隔离的方法等。
3.信托理财方法与公司理财方法的比较
理财方法是为了实现理财目标所采用的技术和手段,理财目标的变化必然会带来理财方法的变化。如前所述,公司理财目标和信托理财目标都追求价值的增加,因此它们所采用的理财方法有许多是相同的,如对项目进行评价的净现值法、内部报酬率法、获利指数法;对证券进行评价和分析的投资组合法、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法、股票估价法、期权估价法等。但公司理财目标是公司价值最大化,信托理财目标是信托财产的保值和增值,因此,在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下,必然是围绕着企业价值最大化而选用相应的理财方法,而在信托财产保值和增值的理财目标下,必然会围绕着保证信托财产安全、以信托财产安全为基础实现信托收益的稳定增长来选用相应的理财方法,如将信托财产和受托人固有财产隔离的方法是信托理财的重要方法之一。另外,理财方法的选择不仅由理财目标来指导,它还受制于理财内容。信托理财方法突出信托财产投资管理方法和信托财产的日常管理方法,而公司理财方法不仅突出投资管理方法和营运资金管理方法,对筹资管理方法和分配管理方法也相当重视。再者,由于信托制度的灵活性和信托财产种类的广泛性,对信托的投资管理方法提出较公司投资管理方法更严密、更细化、更谨慎的要求,以及商事信托对信托财产安全的高度重视,使信托财产的日常管理方法成为仅次于投资管理的重要方法。最后,公司是法人实体,要就盈利交纳所得税,而商事信托一般不纳所得税,因此商事信托不仅没有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理财内容,同时每一理财方法的使用也不进行所得税纳税考虑,这也成为公司理财方法与信托理财方法在使用上的一个根本差别。
当前理论界在研究信托理财问题时,一般是站在受托人的角度来进行研究,如关注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的理财问题,而没有将研究视角定位于商事信托本身,忽视了证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资产证券化信托和其他商事信托本身也是商业组织的事实,由此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曲解信托理财的理论涵义,不能很好发挥其对实践的解释和指导功能。而且,这两种组织形式的融合近来已经在美国发生。因此,通过比较公司理财与信托理财,不仅可以多角度、全方位研究信托理财,也是客观、深入发展信托理财理论和公司理财理论,完整理解企业理财的重要基础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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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反信托的变化
虽然信托行业在中国如火如荼地发展着,但它却是个实实在在的舶来品。提到信托,不少国内投资者第一反应是刚性兑付和安全感。这与近年来类固定收益信托产品的火爆密切相关。而看似具备坚实群众基础的信托,在大部分投资者眼中,只是一种理财产品,信托机构也只是负责发行信托产品而已。其实,这与真正的信托概念相去甚远。
可能连国内的信托公司对信托的理解也存在偏颇之处。正常程序下,委托人是第一位的首发阵容,而国内信托公司大多只是通过信托牌照充当缺钱项目的融资平台,走的流程多是先找缺钱项目,再谈合适条件,然后设计包装,最后找客户购买,这与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代人理财的出发点流程几乎是相反的。信托流程出发点不同,受益方的次序就会有先后,尤其是近两年信托产品持续热销的背景下,受托方往往强势,委托人在信托项目上的选择余地也不大,这在国内已是普遍现象。如果秉着这样的理念进行信托公司的架构和信托产品的投资,将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情,不利于行业的发展。
财产安全转移引发信托
早在时,由于战士们担心一去不复返,在出征前往往将妻儿老小、财产托付他人,类似于中国的白帝城托孤。信托原本是英国教会为了规避皇家管制(法律)而设定的举措,通过信托公司将土地财产保护起来,规避皇家的税制。这意味着信托最初的设计目的是一种财产安全转移的制度安排,是委托人通过受托人将财产安全地传承给受益人。从起源上,信托和遗产有着天然的联系,信托、保险等财务工具是富裕人士有效保护财产、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
国外信托的主要业务是托管业务。一位信托行业资深人士表示,信托的本源是“正向信托”,即“我信任你,我把某些资产托付给你去运营和打理,到约定时间你给我一定收益”。受托人背负着信托责任,一般很少具体参与投资管理,而是聘请专业的投资管理公司进行各专业类的投资管理。国外的信托一般是混业经营,基本上都是以信托银行的形式出现,单一的信托公司比较少。以英国为例,英国信托是财产管理的主要方式。作为信托的发源地,英国的信托业相当规范和成熟,市场基础十分牢固。据相关数据统计,在英国的信托业务中,以个人为受托人的信托业务占业务量的80%,业务集中于执行遗嘱和管理遗产;而以法人身份承受信托业务的银行信托占业务量的20%,其运用领域囊括了家庭财产共有财产的管理、养老基金、各种慈善基金会和共同基金等业务。
相比之下,快速发展的美国信托业显得更加“世俗”。他们的基本职能是帮助别人进行财产管理,对于信托的投资管理、交易清算、会计、纳税筹划等一系列的功能也尤为重视。美国的信托行业目前几乎成了中介服务的打包供应商,对信托平台的使用就如律师、私人医生一样,是生活中十分平常也必要的金融服务,企业和家庭的各种储蓄投资计划都可以成立信托账户。
信托的融资功能与信贷有本质的区别,体现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多边关系且实现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结合,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在信托处得到了良好的融合。与此同时,信托职能也越来越多元化。目前,信托已经渗透到国家的一切经济生活之中,派生出各种各样的社会职能。国外信托证券基金业务也极为普遍,甚至还有些发达国家的信托机构已将金融服务推广到保险租赁期货等其他领域。
中国式演变
信托在中国通过层层过滤变得本土化,开始变得更有中国特色。原因在于中国的信托属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下的信托完全不同,两者最大区别是物权区别。
大部分中国投资者更愿意把信托公司当成一种投资理财的部门,而目前国内主流的信托产品,其实都是融资类金融产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业界称之为反向信托,即主要功能是帮融资项目融资。目前,中国大陆多年以来信托行业将自身定位为国内最符合资产管理理念的金融机构,与西方的信托理念存在较大差异。
这样的定位也给信托公司带来了不可避免的弊端。目前国内的信托产品均为私募性质。由于产品不能公开推荐,目标客户群体相对较窄。虽然目前部分集合信托产品项目风险并不大,但仅就产品属性而言,完全适合大众投资者投资,但私募的定位则将大部分投资者挡在了信托之外,也限制了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与销售能力。不仅如此,信托公司尽管已建立诸多直销部门,但销售渠道依然是个难题。这样就使得信托与客户之间隔了一层毛玻璃。
关键是资产管理能力
由于无法面对面地进行接触,中国的信托公司无法像国外一样,与客户建立良好而紧密的关系,在设计产品和管理客户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障碍。与此同时,大部分信托公司的研究实力不强,尤其是在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和区域经济研究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这方面,信托公司不如基金公司或是券商,自身没有强大的研究团队,无法在研究团队的指引下选择可投资项目,很难有效增加对融资方的议价能力并降低投资风险。如目前不少信托公司在房地产行业碰壁后就转向采矿业,因为采矿业需要的资金多,涉及信托产品的机会也非常大。
论文摘要: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推进综合化经营战略的重要载体和提高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手段。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当前具有以信托贷款产品为主导,产品呢预期收益趋向合理,分成服务体系开始构建等热点。产品风险揭示不足,品种结构不合理以及粗放式发展等问题仍然存在。我国商业银行需要重新考察和研判市场方向,发挥理财业务对经营转型的重要作用;打造卓越品牌形象与特色服务,获取客户的持久信任与忠诚;加大创新力度,探寻理财市场发展新空间;同时,由单一产品向综合平台转变,由大众化产品向分层次服务转变;建立健全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Keywords:commercialbankspersonalfinancialmanagementproductscorruptioncooperationsilverletter
Abstract:mercialBankofChina''''swealthmanagementbusinessisstillinitsinfancy,thecurrentloanproductswithtrust-basedproductstendtodoareasonableexpectedreturn,dividedintothebeginningofconstructionofservicesystem,suchashotspots.Revealsthelackofproductrisks,thevarietystructureisirrational,aswellasextensivedevelopment,andsotheproblemstillexists.China''''scommercialbanksneedtore-visitandstudythemarketdirection,financialmanagementoperationsofthebusinesstoplayanimportantroleintransition;createexcellentbrandimageandcharacteristicsofservices,accesstocustomertrustandloyaltyandlasting;increasedinnovation,financialmarketdevelopmenttoexplorenewspace;atthesametimefromasingleproductplatformtochangefrommasschangestoservicesatdifferentlevels;establishasoundfinancialbusinessriskmanagementsystem.
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和市场竞争格局的演变,使商业银行纷纷推行以转变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为要内容的战略转型,金融市场和金融创新环境的日臻完善为银行理财业务的拓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在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大力发展个人业务有利于熨平经济波动的负面影响,提升同业竞争综合实力,拉长盈利成长周期。然而,我国商业理财业务尚且处于起步阶段,并受到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体制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呈现出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本文首先总结了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进程及特征,进而对当前理财市场中值得关注的重点问题展开分析,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未来的发展方向及思路进行探索。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商业银行个人业务可以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其中,理财顾问服务是指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1、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历程及其动因
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开始尝试向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投资顾问和个人外汇理财服务。200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改革外币利率管理体制,为外币理财业务创造了政策通道,其后几年外汇理财产品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但是总体规模不大,没有形成竞争市场。2004年11月,光大银行推出了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阳光理财B计划”,开创了国内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先河。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成为推动人民币理财业务发展先锋的直接原因是,在当时信贷投放高速增长的背景下,中小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占比较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而发行人民币理财产品能够增强其吸储能力,缓解资金趋紧压力。
2006以来,随着客户理财服务需求的日益旺盛和市场竞争主体的多元化发展,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的态势。特别是面对存款市场激烈的同业竞争,国有商业银行开始持续加大理财产品的创新和发行力度,不断丰富和延伸理财品牌及价值链上的子产品。以工商银行为例,2005到2007年分别(发行)销售个人银行类理财产品190亿元、755亿元和1544亿元,年均增速达185.3%;而2008年仅上半年即累计(发行)销售个人理财产品5495亿元,同比大幅增长6.5倍。凭借网点资源、客户资源、综合实习优势,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已经占据国内理财市场的主导地位。可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是内在需求与外部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面对转变经营模式、拓展收益渠道的压力,以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商业银行唯有加快理财业务发展的创新步伐,通过负债结构与收益结构的转变,形成理财产品与储蓄存款的联动效应,才能在同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运作模式的演进
在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初创期,投资方向基本为银行间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固定收益工具。在风险管理方面,与初期的外币理财产品相比,人民币理财产品则更为规范,客户资金与银行自有资金相互隔离。应该说,这一时期的理财产品与商业银行熟悉、专注并具有传统优势的领域,依靠银行自身的平台就可以完成产品销售、资产配置、投资决策、清算分配等职能。
此后,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的走低以及资本市场的走强,商业银行纷纷探索新的理财产品运作模式。一是借助信托平台进入股票市场、产业投资市场。银行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将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则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股票和实业投资。在此种投资路径打通以后,理财产品形式上的创新层出不穷,比如新股申购、信托受益权转让以及由债券、股票、信托融资等产品组合而成的资产配置产品等。二是与外资金融机构合作推出结构性理财产品,实现覆盖全球市场的投资管理。尤其是QDII的推出,打通了人民币海外投资的通道,扩大了资源配置的半径,理财市场上出现了大量与利率、汇率、股指挂钩的产品。
二、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特点
1、信托贷款类产品成为理财市场的主导
2008年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保持快速增长,单手资本市场大幅下挫,投资者风险意识增强银监会加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整改力度等因素的影响,理财产品的品种结构普遍发生显著变化。子2008年2季度开始,风险相对降低、收益相对稳定的信托贷款类产品大幅增加,并保持迅猛增长的态势,在各类银行理财产品中已占据主导地位。如招商银行全年累计发行“金葵花招银进宝之信贷资产理财计划”和“金葵花招银进宝之票据盈利理财计划”两种信托贷款类产品宫674只,在其各类理财产品中的占比达到73.8%。其他各行也纷纷将信托贷款类产品作为理财业务推广的重点加以集中发行。如工商银行的“稳得利系列”、中国银行的“平稳收益计划”等。信托贷款类产品普遍具有投资标的明确、结构简单、期限多样、收益相对稳定等特点。从根本上讲,信托贷款类产品的内在特性符合当前阶段投资者、商业银行、借款人和信托公司等各方主体的利益。
2、公益性、专属性创新产品彰显理财业务价值
针对“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部分银行迅速反应,推出了具有公益性质的创新理财产品。例如,建设银行在震后第五天就发行了“财富.爱心公益类08年第一期理财产品”,将募集资金的8%通过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定向捐赠于四川灾区,并且该产品不向客户收取认购费、管理费等任何费用。此外,在教师节期间,招商银行还特别发行了“金葵花招银进宝之信贷资产教师专享理财计划”,在原有信托贷款类产品的基础上赋予了“尊师重教”这一更具意义的内涵。此类以慈善、关爱为主题的理财产品,在很大程度上拓宽了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思路,打破了以往理财业务同质化的常规,深化了理财品牌的内涵与价值,增强了客户的认同和忠诚度,并有效地提升了银行的品牌价值和社会形象,对于理财业务的长远发展大有裨益。
3、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更趋规范合理
各银行理财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普遍趋向于规范合理,与以往部分银行对新股申购类、结构挂钩类产品动辄给出40%或50%的预期收益率,甚至“上不封顶”的情况形成鲜明反差。例如,光大已拿回国内“阳光理财同升21号”挂钩类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分别为8%、4.5%、1.45%三档;中信银行投资于新股申购和信贷资产的“全面配置计划0807期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为4.38%;而农业银行的“本利年08第15期基金精选型产品”,招商银行的“金葵花新股申购22期与套利理财计划”等均有给出具体的预期收益情况。究其原因:一方面,受资本市场低迷以及“零收益”实践等因素影响,各个银行给出的预期收益水平更加实际与客观;另一方面,按照银监会要求,对于无法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各个银行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不得给出“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尽管有所回落的预期收益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客户吸引力,但从根本上讲,科学的、与实际收益情况吻合的预期收益率将对商业银行及其理财产品的美誉度和客户信任度产生积极影响。
4、产品短期化趋势更为显著,期限结构日臻完善
与以往同类型产品相比,各银行理财产品的短期化趋势更为显著。以招商银行为例,其2008年所发行的全部理财产品中,期限在三个月(含)以内的产品数量占比达36.8%,期限在三个月至一年的产品占比达59.7%,而一年期以上的产品仅占全部产品3.5%。此外,其他各银行也注重短期化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如工商银行“2008年第65期稳得利增强型信托投资理财产品”的期限为16天;中国银行的“博弈人民币理财产品”期限分为14天、21天或1个月。在产品不断短期化的同时,各银行也注意产品期限结构的完善。以工商银行11月份发行的“稳得利”系列产品为例,其包含了29天、75天、90天、12个月等各种期限结构,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的偏好。
5、理财业务分层服务体系逐步构建,财富管理职能日益凸显
2008年来,针对中高端客户的专属产品不断增加,银行理财业务更加注重客户细分,财富管理职能日益凸显。举例而言,交通银行“得利宝新蓝58号产品”和“得利宝海蓝31号产品”对普通客户、交通银行客户进行了分层定价,产品预期收益与客户层次成正比。在交通银行的财富管理服务体系中,“交银理财”定位于季日均金融资产5万元以上的客户;“沃德财富”地位于季日均金融资产50万元以上的目标客户,并提供专属客户经理、专属理财网点、专享增值服务等。同样,工商银行也全面升级了“理财金账户”服务品质,定期推出“理财金账户”专属理财产品,并通过贵宾理财中心、贵宾客户服务专线、贵宾网上银行等各种专属通道,为客户提供全新的理财服务体验。各银行对中高端财富客户的重视程度正在不断提升,市场细分能力的增强和分层服务体系的构建将成为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业务发展的重要基石。
三、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存在的问题
1、信托理财集合资金用于贷款可能引发潜在风险
由于央行对信托贷款利率下线没有规定,因此信托贷款可以规避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下限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另外,虽然从实质上看是商业银行对用款单位放贷,但由于信托贷款与信托理财资金不在商业银行表内核算,因此可以规避《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不用计提资本,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优化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基于此,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都开展了与信托挂钩的理财业务,筹集资金的投向基本上是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对银行和信托公司而言,都属于表外业务,贷款的信用风险完全由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承担。在此情形下,银行和信托公司对借款人一般不会进行授信尽职调查,对贷款用途也不会开展相关的监测工作,特别是贷款大部分在异地使用,就更缺乏有效地贷后管理一旦用款单位出现还款风险,担保人又不能如期履行担保责任,将会给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带来巨大风险,银行也和信托业虽然对此不负有偿还义务,但也将面临系统性的声誉风险。
2、对客户风险提示及信息披露不充分
部分商业银行在编写有关产品介绍和宣传材料时,风险提示不充分,主要体现在未提供必要的举例说明。风险提示只是简单的列示。如对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的话语,未对铲平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进行详细的阐释。
对一些挂钩较为复杂的产品的理财业务,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未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在将有关市场检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中之参考条件时,未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做出明确的解释。
3、熟悉国际交易规则的专业人才异常匮乏
在全球金融自由化于一体化的形势下,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尚不发达,可以预期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个人理财业务挂钩标的投资方向将主要向境外市场发展,其中主要投资产品属于衍生工具范畴,因此熟悉国际衍生品通行的交易规则、惯例是维护我国商业银行从事国际衍生品交易合法权益的关键之所在,但目前银行相关从业人员异常缺乏国际衍生交易经验特别是对国际规则的了解,更无从谈及灵活运用国际惯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营销宣传不够
个金融机构在理财产品的营销上基本处于“雷声大、雨点小”的状况。在银行营业厅里,都摆放着介绍理财产品的小册子或宣传纸,但缺乏特色产品和个性化方案,这同客户需求显然存在一定的差距。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即使是一些不错的理财产品,实际上了解的客户也不多。比如,“千里马”、“红双喜”等投资分红险,其复杂的条款,常常需要推销员通俗化的解释才能让人明白,而各行却无人主动的向客户介绍。一些新国债、基金等的收益、风险情况也是客户所不熟悉的,单单看一看宣传册,客户根本弄不明白。
5、个人理财业务同质现象严重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的同质化趋向。在业务范围上表现为,把现有业务进行重新整合,普遍缺乏更为细致的客户分层,无法为客户提供切合需求的个性化服务;在财务策划上技术人才的支持都无法满足现实需求,投资产品在广度和深度上均不能完全满足客户的理财需求。从目前国内同业的情况来看,基础金融产品在同业之间相差无几,理财产品的市场定位和定价无法展示出各商业银行的产品特色,同质产品的竞争完全体现为市场价格的激烈比拼,严重影响了理财市场的健发展。
同时,金融产品的复制特点加剧了这一现象,一家银行刚刚发出新的理财产品,其他银行就能够立刻跟进,名目虽不雷同,但功能特点相似、投资收益相当,几乎是克隆。于是现有的个人理财产品基本都是保险、证券、外汇、基金等的投资组,缺乏特色。比如同一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会被几家商业银行,或者同一商业银行的几家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只是名字的区别,而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对个人客户而言,这些产品的确眼花缭乱,却缺少实际吸引力。
四、加快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对策
从长远来看,由于理财业务将国内居民财富迅速扩张而引发的对金融业务的外在需求,与商业银行利用金融创新实现战略转型和多元化经营的内在需求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因此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拓展空间。
1、发挥理财业务对银行经营转型及客户关系管理的重要作用
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对商业银行推进经营转型与实施客户关系管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一方面,大力发展理财业务有助于烫平经济波动的负面影响,有助于应对利差收窄的挑战并拉长盈利周期。首先,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能够提高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有助于商业银行实现收益来源的多元化和收入结构的优化;其次,利用理财业务平台,商业银行能够实现与多个市场、多种业务的对接,并使之成为综合化经营的重要载体和有益探索。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若能与客户关系管理有效结合起来,与客户建立持久信任关系,成为客户完全可信赖的金融顾问,不仅能够极大的降低优质目标客户的流失率,还将促进理财业务与储蓄存款、银行卡、电子银行等不同业务类别交叉销售和协同效应的实现,进而提升零售银行业务对经营利润的贡献度,增强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2、打造卓越品牌形象与特色服务,获取客户的持久信任与忠诚
当前,国内银行的理财产品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和可复制性。在这一背景下,只有依靠卓越的理财产品以及超越客户预期的特色创新产品及服务,提高客户的认知度和荣誉度,才能在纷繁复杂的产品和激烈的同业竞争中超出。在品牌建设方面,需要商业银行持续地自身核心理财品牌加以塑造,通过准确的服务定位和文化内涵,与客户建立情感,从而赢取客户的忠诚和持久信任,提升市场竞争力。以招商银行为例,其全部理财业务均冠以“金葵花”之名,经过持续不断的培养,更使客户自然而然低产生一种信任感,这种品牌形象是难以被同业复制的。
在特色产品及服务方面,商业银行需要不断更新理念,针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热点和焦点,必须增强响应能力,即使退出具有自身特色的新产品和信服务,从而获取同业竞争主动权。理财不仅是一项规划、一个系统、一种过程,更是规避经济金融风险的“防火墙”。当金融市场繁荣时,需要通过有效的理财手段实现财富增长;而当金融危机到来时,则更需要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把握机遇,平稳实现客户资产保值增值。
3、加大创新力度,探寻理财市场发展新空间
面对错综复杂的市场环境,商业银行需要重新考察和研判市场方向,加大创新力度,为理财市场寻找新的加速器。货币政策的转向、相关监管政策的推出和调整以及一系列刺激经济措施的实施,都为理财业务的创新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发展空间。近期,银监会相继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多项政策,很多投资对象的价值将被重新发现,更多的市场品种将被发掘。例如,并购贷款类产品可能成为银信理财业务新的增长点。与传统的信贷资产类产品相比,并购贷款类产品将在投资方向、收益模式以及风险控制手段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此外,股权投资及PE类产品预计也将成为优化银信产品结构、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银信合作层次的重要领域。此类创新将私人股权投资等纳入银信业务合作范围,打造个性比较强的高端理财产品,有利于银行与信托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服务品牌,进一步开创理财市场新的发展空间。
4、由单一产品向综合平台转变,由大众化产品向分层次服务转变
从国外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发展来看,理财业务并不局限于为客户提供某种单一的金融产品,而是根据细分目标市场以及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预期、风险偏好等为客户量身定制理财规划方案。尽管近年来国内银行理财业务取得了迅猛的发展,但仍处于“关注产品胜于关注客户”的初级阶段,与理财业务全方位、差异化、个性化的本质内涵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从长远看,国内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也应遵循由单一产品向综合平台,由大众化产品向分层次服务,由单纯的产品销售向以金融顾问、资产管理为核心的综合投资理财服务转变。
5、建立健全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应既包括商业银行在提供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主要风,也包括理财计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方式和所开展的理财业务特点,制定具体而有针对性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规程,建立健全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
在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中,市场风险的防范于控制对于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商业银行首先应根据自身理财业务发展的特点,建立并完善理财业务市场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商业银行研发、销售和管理有关理财计划,必须配备相应的资源,具备相应的成本收益测算与控制、风险评估与检测,内部价格专一等的能力和手段,对需要对冲处置的风险要有具体的技术安排。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隐含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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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决定了预期收益率
无论是7%、8%抑或12%的预期收益率,我们可以理解为不同项目,或者同一项目中不同门槛、不同类型受益人的区别。但大体会有如下几个要素决定收益率水平:
市场上钱紧张吗?资金供给少,则融资者愿意付更多的利息。货币政策对此影响很大,比如在历次加息周期里,信托产品收益率都呈现了整体上升趋势;谁发行了这个信托产品?信托公司的品牌效应、市场口碑都会影响信托产品的发行难度,而这会传导至信托产品的收益率上;
项目风险高不高?项目本身风险可控,后续资金保障充分,项目主体信用水平较高,这些因素都将拉低最终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因为所担风险小,相应得到的收益也会小;
你打算投资多少?选择高门槛能得到更高的投资收益,换言之,切的块数越小,预期收益率越低。
到期收益需考察多方
融资类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虽然叫做“预期”,但其实是贷款的固定利息。如果不出现巨大的市场变动或者企业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可以将“预期”理解为“固定收益”。
我们先用一个例子来看看融资类固定收益产品的原理:缺钱的企业向信托投资公司借贷一笔款项,以2亿计算,承诺一年后还钱并支付15%的利息,或抵押或担保。信托公司再将这笔贷款切割成多份,让信托产品投资人分享其回报——投资100万,一年后拿到本金和13%的收益。在这笔贷款中,一些细节变量直接决定了信托产品的优劣与风险:相关人员是否尽职调查并合理估价,抵押值是多少乃至企业愿意为这笔贷款支付多少利息。
因此,固定收益背后就有着需要考察的一系列事项。对于贷款运用类产品,主要考察目标企业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抵(质)押物、抵(质)押率和担保方实力等方面;对于股权投资类产品,要着重考察目标公司价值、债务状况、产品到期退出方式、抵(质)押物、抵(质)押率和担保方实力等方面。
“在我国信托制度设计下的固定收益产品具有高收益、相对风险低的特点,各种风险控制措施的使用使得资金和收益的风险降到了可控的水平。”一位业内人士如此说。此外,鉴于众多中小开发商愿意通过信托渠道融资,信托公司可以从中选取优质企业的优质项目,设计风险控制措施完善的信托产品,从而在收益一定的情况下,降低产品风险。
对于信托产品风险判断,还有两条规律:从投资领域来看,一般情况下,证券投资风险最高,房地产领域次之,基础设施领域最低;对于投资于实业领域的信托产品来说,一般情况下,股权投资方式风险最高、权益投资次之、贷款运用风险最小。
证券类信托需结合走势
信托产品中的另一大类是证券投资类,从2007年大牛市起步,我们更习惯称之为“阳光私募”,至少它代表了其中的一大部分。浮动收益的证券投资类产品没有预期收益率,它们更像是高门槛的基金,风险自担,还要按年上交管理费给基金经理。
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标的为股票,该类产品的风险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证券市场本身的走势。覆巢之下无完卵,熊市中,大部分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会面临比较高的风险;而在牛市中,这种风险相对较低。二是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能力。在证券市场走势一定的情况下,实力强的投资管理人可以凭借其对大势的准确把握、灵活调仓、及时止损来相对降低产品的风险。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投资此类产品之前,首先要关注大盘走势,尽量避免在熊市阶段入市;其次要仔细研究产品管理人的实力,这可以通过其操作风格、以往的投资业绩、团队研究能力和团队人员变动情况等方面来考察。
而同属于证券投资类的结构化阳光私募产品,虽然投向同为股票,但由于有优先和劣后之分,对于拿固定收益的优先资金方(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就低了很多。
信托产品投资要诀
钱只能交给金融机构——资金安全。
选择正规、信誉好的信托公司,熟悉其人员素质、股东设置和资本金——投资稳健。
信托理财产品的期限包括三个月、半年、一年、两年等多种,建议投资者选择1~2年的信托理财产品,以提高产品流动性,降低风险——流动性最重要。
不幻想一夜暴富,财富的稳定持续增值才是投资的最高境界——良好的心态。
外贸信托荣誉
【2012年】
2012年,在朝阳永续、同信证券举办的“2011年度第六届中国私募基金风云榜”评选中,我司获得“最受欢迎的理财产品阳光私募信托组十强”荣誉。
2012年,在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私募排排网主办的第六届中国私募基金高峰论坛上,我司荣获“2011年中国最佳私募证券基金信托服务商奖”。
2012年,我司荣获中央企业团工委命名的“2012-2014年度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称号。
【2011年】
2011年,在《华夏时报》举办的中国金融业权威大奖“金蝉奖”评选中,外贸信托荣获“2010最强势集合信托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大奖。
2011年,在《中国证券报》举办的第二届“中国阳光私募金牛奖”评选中,我司荣获“金牛阳光私募信托公司奖”。
2011年,在《上海证券报》主办的第五届“诚信托”奖评选中,我司荣获“诚信托卓越公司奖”。
2011年,我司荣获国资委、命名的2009-2010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称号。
2011年,在《证券时报》举办的“第四届中国优秀信托公司”评选中,我司荣获“中国最具成长性信托公司奖”,同时,“鼎诺风险缓冲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荣获“最佳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奖”。
2011年,在《金融理财》杂志社和金牌财富(北京)研究院联合主办的2011第二届中国金牌理财Top10总评榜“金貔貅奖”评选活动中,我司荣获“2011最佳财富管理奖”。
2011年,在由《金融时报》和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联合主办的2011中国金融机构金牌榜—第三届 “金龙奖”评选活动中,我司荣获 “年度最佳财富管理信托公司奖”。
2011年,在由搜狐财经和《北京娱乐信报》联合主办的第三届首都金融服务创新大赛上,我司荣获“年度最佳财富管理品牌”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