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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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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实施方案

家政服务实施方案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促进家政服务就业,扩大家政服务消费,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要求,结合我市家政服务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各项政策措施,以技能培训为手段、安置就业为目的,积极开展家政服务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推动以城镇下岗人员、农民工为重点的家政服务就业安置工作,规范家政服务行为,提升家政服务质量,扩大家政服务消费,促进全市家政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培训组织与实施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和市总工会共同组成青岛市“家政服务工程”实施工作组,负责全市“家政服务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实施工作组下设综合组、考务组,具体组织培训、考核、办证、档案管理等工作。

(一)招生对象

准备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中国公民,男性16至55周岁、女性16至50周岁,持《健康证明》,均可报名参加培训。

(二)承办机构和企业

确定青岛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为我市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青岛市爱心大姐服务社、青岛多彩职业培训学校和青岛天虹职业培训学校为开展自主培训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

(三)师资要求

高水平的师资是培训质量的保障。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应根据专业设置加强师资储备和管理,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业教师队伍,授课教师必须具备本专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要适应市场和消费者需要,积极组织教师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不断提高师资队伍整体业务素质。

(四)培训内容

按照商务部《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要求,主要包括家政服务的职业道德、法律常识、安全卫生知识、礼仪习俗、家庭清洁、烹调、洗涤、家电使用、花卉宠物养护、老幼家庭护理等知识和技能,培训总课时不少于150课时,其中集中培训课时不少于80课时,自学课时不少于70课时。

同时,可根据市场需求适当增加调整部分专业课时,有重点的培训一批育婴、养老护理、医院陪护等方面的专业性家政服务人才。

(五)培训教学管理

1、开班备案。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根据学员报名情况确定培训开班日期,备齐《培训开班审核表》(见附件1)、《培训学员花名册》(见附件2)、教学计划(包括课程设置和安排、考试主要内容等)、师资证明等材料,于开班前三个工作日向市经贸委提出开班备案申请,由市经贸委盖章同意后开始培训教学工作。每期培训班学员不少于30人。

2、培训教学。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获得批准后,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及大纲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保证教学内容与《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要求相符。培训期间,要加强对培训学员上课出勤管理,认真填写《培训学员出勤簿》(附件3),每次组织学员培训不低于四课时,保证培训学员出勤率不低于培训总课时要求的80%。若因故需延时开课,当日上报市经贸委,待开课时间确定后,按程序重新进行申报备案。

3、鉴定考核。教学工作完成后,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备齐鉴定考核有关资料,于鉴定日五个工作日前报“家政服务工程”考务组申请鉴定考核。鉴定考核工作于每月15日、30日各组织一次;如当期学员数量较多,可申请增加临时鉴定考核。基础理论考试由各承办机构(企业)自行组织,考务组统一阅卷;技能操作考试由考务组统一组织进行。

4、证书发放。鉴定考核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布鉴定成绩,基础理论、技能操作双合格的填写《申报办证花名册》(附件5),报“家政服务工程”实施工作组,由综合组颁发全市统一的培训合格证书。

5、安排就业。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要确保在一个月内安排学员就业,就业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一年。学员与家政服务企业或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作为检查验收和资金拨付的证明材料备查。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培训学员安排就业率不得低于95%。

6、检查验收。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应在每月培训工作完成后,向市经贸委提出验收申请,并准备相应验收材料。在接到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家政服务工程”实施工作组将按照《“家政服务工程”验收表》(附件6)有关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

7、档案管理。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要将培训备案表、备案花名册、培训计划、大纲、师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职称复印件)、培训学员考勤记录、鉴定资料、颁证花名册、培训补贴申报、核拨资料等按期次归档,建立健全培训信息资料库。

三、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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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量评估与监督检查

(一)建立内部质量评估考核体系,加强自我监督

培训期间,“家政服务工程”实施工作组将对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培训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检,每班不少于一次,建立培训

班抽查记录档案,认真做好记录。重点检查学员到课和教学计划、大纲的执行情况,了解学员对培训情况的信息反馈,对不按培训要求开班上课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反映出的问题,督促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限时解决。

(二)建立“家政服务工程”工作联系会议制度

“家政服务工程”实施工作组和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每月中旬召开一次工作联系会。一是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了解用工企业、学员对培训工作的反应和要求,改进和完善培训工作。二是研究掌握工作规律,探求改进工作方法,及时解决培训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共同推动“家政服务工程”工作。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家政服务工程”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实施“家政服务工程”不仅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解决当前就业困难,而且对提高家政服务业行业水平、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生活服务需求有着重要意义。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对各环节的管理,规范培训考核,不断提高培训水平,积极推动家政服务就业,将此项工作做实做好。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

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要在“家政服务工程”实施工作组的指导下,广泛利用报纸、网站、电视、广播等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和信息力度,增强家政服务企业、消费者、学员提高“家政服务工程”的了解和认知程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家政服务实施方案范文第2篇

最新湖南人口计生条例修正案解读

1.为什么要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xx年10月,党的xx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决策部署。20xx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两孩政策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加快全面两孩相关配套政策在我省落地,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顺应群众的期盼和要求,促进我省人口均衡发展,增进家庭和谐幸福,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2.《条例修正案》具有哪些特点?

《条例修正案》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从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变,如二孩审批制变更为二孩生育服务登记制,取消了一系列对群众的限制性措施规定。对于20xx年12月31日以前(即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父母、农村两女户等继续享受奖励扶助、加大对计划生育伤残、死亡家庭的扶助力度等。二是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主要针对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修改的相关内容和授权地方立法解决的问题进行修改。三是注重可操作性原则。《条例修正案》紧密结合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实际,重点围绕生育政策、再生育条件及审批、生育过程服务管理、奖励扶助、法律责任等进行修改,增强了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

3.我省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根据《全国人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湖南省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值得注意的是,全面两孩政策不是全面两胎政策,它强调的是子女个数而非胎次。夫妻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则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生育子女了,只有符合《条例修正案》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后,才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4.如何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发给生育服务证。依法再生育子女的夫妻经过批准取得《生育证》,即完成生育服务登记。

5.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亲生子女是指与父母有血缘关系的子女。

6.夫妻生育子女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哪些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1)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免费领取湖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

(2)为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及感染孕产妇与所生儿童综合干预服务。

(3)为准备怀孕妇女免费增补叶酸。

(4)农村孕产妇在县级和乡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基本医疗全免费。

(5)为孕产妇免费进行5次产前检查、2次产后访视、产后42天检查。

(6)对准备怀孕的夫妻进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7)为新生儿免费发放儿童保健手册、进行新生儿访视、儿童健康体检。

(8)为在湖南省内所有出生的新生儿免费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9)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避孕节育手术)。

(10)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7.如何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符合法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以及其他规定的证明文件(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等)等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8.对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要求有何变化?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关于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的规定,《条例修正案》删除了原《条例》中提倡放置宫内节育器(即上环)、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的规定,但从保护已婚育龄妇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规定提倡已经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长效避孕措施包括上环、结扎、皮埋等。卫生计生工作人员应当向育龄夫妻宣传不同避孕措施的特点,指导其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9.还能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吗?

原《条例》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且未及时终止妊娠的育龄夫妻,在责令其限期终止妊娠时,可一并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因实际工作中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对违法生育的遏制作用有限,却为少数地方放水养鱼提供了依据,故《条例修正案》取消了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的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条例修正案》正式施行之日起,有权责令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人员限期终止妊娠,但不能再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

10.群众取环、做结扎复通术等实施恢复生育手术是否还要经过卫生计生部门批准?

根据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条例修正案》取消了原《条例》关于实施恢复生育手术需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并到指定机构施术的限制。因此,《条例修正案》正式施行后,群众取环、做结扎复通术及接受其他恢复生育手术,无需卫生计生部门批准,也无需到指定的机构施术,自行选择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施术即可。

11.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费用由谁支付?

为了鼓励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自觉终止妊娠,《条例修正案》删去了原《条例》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费用,由受术者承担,不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的规定,《条例修正案》正式施行后,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费用,按照新《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渠道支付。

12.医疗保健机构接诊怀孕十三周以上的孕产妇时,是否要查验生育证?

按照简政放权、方便群众的要求,《条例修正案》删去了原《条例》关于依法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机构在接诊怀孕十三周以上的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并登记有关情况;发现无生育证的,应当及时报告服务机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因此,《条例修正案》正式施行后,医疗保健机构接诊怀孕十三周以上的孕产妇时,不需要再查验生育证,但是应按照实时通的相关规定,在实时通中录入孕产妇的相关信息。

13.还有晚婚晚育假吗?

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删去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的规定,而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故《条例修正案》相应取消了原《条例》关于晚婚晚育的奖励规定。虽然晚婚晚育假取消了,但《条例修正案》对所有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都给予了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20xx年1月1日以后合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难产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加15天)期满后,再享受60天的奖励产假待遇,男方享受20天的护理假待遇。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和相关待遇。

14.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计划生育家庭还可以继续享受奖励、优待、扶助政策吗?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条例修正案》有效衔接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待、扶助政策: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新的计划生育家庭按新政策执行,之前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按照之前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自《条例修正案》正式施行之日起,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包括20xx年12月31日前生育的),一律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不再享受放弃再生育的奖励待遇。

15.《条例》修改后终身未生育者是否还能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条例修正案》提倡依法生育子女,不鼓励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因此,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满35周岁的女性、年满40周岁的男性,达到省政府规定的年龄(退休年龄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20xx年12月31日前,女性未满35周岁、男性未满40周岁的,尚处于生育旺盛期,应当响应提倡依法生育子女的号召,其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不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16.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又生育子女的,如何处理?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法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不需退还。违法生育子女的,上述费用应当退还。

17.计划生育并发症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家组鉴定属于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⑴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免费治疗。

⑵给予特别扶助。特别扶助是指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发给特别扶助金。目前的扶助标准是:一级乙等(含一等)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3600元;二级各等次(含二等)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2400元;三级各等次(含三等)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1200 元。

⑶单位职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视为出勤。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照顾。

18.《条例修正案》取消了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参加避孕节育情况免费查访(即孕检)的规定,如果妇女自己要求孕检,是否要收费?

《条例修正案》取消了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参加孕检的规定,只是意味着已婚育龄妇女没有必须参加孕检的义务了,但是孕检属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规定的免费享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因此,如果妇女自己要求孕检,卫生计生部门必须继续免费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检服务。

19.《条例修正案》正式施行以后,对违法生育、非法收养人员还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吗?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在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时,保留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因此,对符合《条例修正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取得生育证生育、违法多生育、非婚生育、非法收养等不符合《条例修正案》规定违法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仍然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20.《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前违法生育的如何处理?

20xx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之前,政策外生育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条例》或者政策规定,已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条例》或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21.为什么要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条例修正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样规定,一方面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xx20xx年)》等文件中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的指示和要求;另一方面,通过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未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受到限制。这有利于形成倒逼机制,推动计划生育的诚信管理和长效机制建设。

22.实施全面两孩对我省人口发展有何影响?

据我委测算,预计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20-35岁有较强生育意愿的人群规模约为207万,如果这些人群在三年内全部生育,则在20xx年将形成一个130160万左右的生育高峰。由于本次高峰是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生育势能的集中释放,其特点是脉冲式的,短暂而猛烈,对各类社会公共服务的持续有效供给将是巨大的挑战。可以预见,该批出生人群在不同年龄段将会遭遇各种困难:产床紧张、入园难、上学挤、就业竞争压力大等等。因此,我们提倡大龄育龄妇女尽早生育第二个子女,年轻女性适当推迟生育时间。

23.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还要抓计划生育工作吗?

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全面两孩政策后,预计2030年我国总人口为14.5亿人。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将客观存在。

家政服务实施方案范文第3篇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各项政策措施。以服务民生、扩大内需、发展经济、吸纳就业为宗旨,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支持、社会多方参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的原则,实现“财政政策引导,商务组织资源,工会打造平台,家政拓展就业,促进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从年开始,通过实施技能培训等措施,每年扶持一批城镇下岗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逐步形成规范、安全、便利的家政服务体系。年计划全省扶持5000名城镇下岗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建立20个家政服务培训基地。

三、培训对象、内容及方式

(一)培训对象。男性年龄16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1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准备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与家政服务工作相适应的人文社会知识、自然科学知识、医疗保健知识、职业道德基本知识及专项技能等。培训时数和教学内容详见《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见附件)。

(三)培训方式。采用集中培训与自学、统一考试相结合的培训方式。

四、实施步骤

(一)确定承担培训任务机构。全省家政服务工程的培训工作主要依托工会培训机构和大型家政服务企业承担。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在月日以前向所在市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工会部门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并向省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推荐。省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通过专家评审方式在推荐单位中确定可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报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1、承担培训任务的工会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法定的办学资质,有1年以上的家政服务培训经验;(2)有3名以上具有专业资格的教师,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培训场地和培训所需的设备设施,年培训能力在500人以上;(3)有多媒体教学设备、自动化办公设备;(4)能为学员建立详细档案,并能为家政服务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2、开展自主培训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自主招收员工;(2)有实施培训师资、场地、设备设施,有不少于1000人次的培训经验;(3)能够为所培训人员安排就业,有全程跟踪家政服务员服务情况的能力;(4)能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建立专门档案。

(二)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各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月日开始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一是由工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中小企业,可将用工需求报当地商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下同)并签订承诺安排就业的相关协议后,委托地方工会组织进行人员招募,由确定的工会培训机构按《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见附件)组织培训。二是由大型家政服务企业自主培训。大型家政服务企业按照市场需求自主招收员工,到当地商务部门登记备案,依托自身资源,按照《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组织培训。

(三)组织验收和就业。工会培训机构培训的学员,考试合格并经当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具体验收标准另文,下同)后,由提供用工需求的企业按承诺安排就业。大型家政服务企业自主培训的学员,考试合格并经当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后,由企业优先安排就业。

五、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中央财政对家政服务人员培训经费予以全额补助。按照培训大纲在指定机构完成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并安排就业的,经当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合格,均可享受补贴政策。

(二)培训经费标准。家政服务人员培训标准每人800元。

六、补贴资金的申报及下达程序

(一)补贴资金的申报。培训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所在地市级商务、财政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补贴资金申报表、申请者培训资质证明、商务部门备案记录、包含学员个人信息和培训记录的培训档案、验收合格凭证、家政企业与学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申请者银行账户等。

(二)补贴资金的划拨。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各省经济发展水平、家政服务市场发展情况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财政部将补贴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需求进度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级财政。

(三)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市级商务部门对企业的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审核及兑付工作。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6个工作日内与商务部门或申请者沟通答复。实际补贴资金超出中央财政预拨资金的,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

(四)补贴资金清算。年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核实汇总本地区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七、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实施家政服务工程重要性。家政服务工程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实施家政服务工程,运用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培训、供需对接、从业保障等工作,扶持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不仅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解决当前就业困难,而且对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生活服务需求有着重要意义。各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将这项工程作为一项紧迫而又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工作任务。商务、财政和工会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切实做好家政服务工程培训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家政服务工程培训工作;负责研究和协调家政服务工程培训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财政部门负责家政服务工程补贴资金的管理、监督和审核发放工作。工会部门负责招募家政服务人员并组织工会培训机构对其进行培训。

家政服务实施方案范文第4篇

摘要: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原则之一。但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存在着社会和市场事实在前,制度安排合法化在后的现象。档案局(馆)进行现行文件利用服务时,在提供现行文件服务的主体、接收现行文件进馆的时限、要求现行文件进馆的依据、提供现行文件服务的受权等问题上就与现行有效的档案法律、法规存在一些冲突。因此,应当在不断探索与创新档案服务机制的同时,适时的通过立法或修改已有的法律、法规,将探索与创新的积极成果合法化。

关键词: 依法行政、档案服务机制、创新、现行文件、利用

在刚刚结束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时指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各级政府都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所有政府工作人员都要学会并善于依法处理经济社会事务。” 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级国家档案馆,作为管理国家与地方档案事务,保管国家档案的专门机构同样应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所有档案工作者都要学会并善于依法处理社会档案事务。

创新档案报务机制,更好的为政府决策服务、为机关日常工作服务、为公众服务,是档案部门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日期时内的工作重点。要把好事办好,使我们的各项服务细致周到,内容与程序不但合情、合理,而且合法,就必须注意处理好依法行政与创新档案报务机制之间的关系。笔者以档案馆提供现行文件利用为例,从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的角度做一些分析,供大家参考。

自2000年4月,深圳市档案局试办了全国首家文件档案资料服务中心,向社会开放各种现行文件资料信息后,北京市昌平区、江苏省常熟市、山东省济南市、山东省青岛市、陕西省、武汉市、江西省等档案馆相继开展了现行文件利用工作。2001年10月16日,《中国档案》杂志社和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就档案部门开展现行文件利用服务工作的必要性、可能性,这项工作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以及开展这项工作后档案学理论和档案工作的方式、方法应该做哪些调整等问题进行了座谈。2002年7月25日至26日,国家档案局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档案工作服务机制创新座谈会后,档案馆提供现行文件服务作为档案部门创新档案工作服务机制的重要举措,在全国档案部门迅速得以推广,在主要档案媒体上每周都有现行文件服务中心开业的报道。对此领导、公众、媒体均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从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的角度看,在开展这项工作时还需要处理好一些关系,在此提出来与大家共同商讨。

1. 服务内容拓展与服务主体资格的关系。

目前,档案部门提供现行文件服务有三种基本模式,一是深圳模式,既成立业务上由市、区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文件中心,依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的授权,履行“接收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处理完毕的文件;对接收的文件进行整理、鉴定和保管;向市或者区档案馆移交需长久保存的档案;向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提供利用文件”等职责。二是常熟模式,既在档案馆挂牌成立“文件资料服务中心”,“档案馆”与“文件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三是昌平区模式,既在档案馆内设立现行文件阅览室,“文件中心”是“档案馆”的一个内设机构。

从提供现行文件服务的主体上看,除第一种外,后两种均是由档案馆提供现行文件服务。按照目前“局馆合一”的模式,档案馆提供现行文件服务,就是档案局提供现行文件服务。根据“职权法定” 的原则,“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中央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不可能具有并行使某项职权。……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大都以概括之语言,划定各机关的职责范围;二是由单行的实体法,规定某一具体事项由哪一行政机关管辖。”[1]

我国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档案馆的职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由国家档案局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国家档案局1983年颁布的《档案馆工作通则》第三条规定,“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集中统一地管理党和国家的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积极提供利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档案馆进行下列工作:㈠接收与征集档案。㈡科学地管理档案。㈢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㈣编辑出版档案史料。㈤参与编修史、志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条则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二)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原则之一。“这与公民的权利不同,从法律的范围说,公民的权利是,凡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皆可为之。当然,此外还有道德等约束。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凡法律没有授予的,行政机关就不得为之。法律禁止的当然更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 [2]

我们从上述现行有效档案法规对各级档案局(馆)工作任务的界定看,均没有收集与提供利用现行文件这一项。从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的角度看,档案局(馆)提供现行文件服务,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有越权行政(事)之嫌。因此,有必要在不断拓展档案服务内容的同时,处理好服务主体资格合法化的问题。

2. 接收现行文件进馆时限与现行档案法规的关系。

有一种观点认为: “档案局搞现行文件利用,这件事情怎么做?尽管从理论上讲,我们档案馆接收档案的年限是10年、20年,但是这一步我们做了,也不违犯。从严格意义上讲,我们这样做是符合法律的。我们法规中有一条,经济文化类的档案必须向社会开放。我们提供的基本上是经济、文化类档案,同老百姓密切相关的,要搞现行档案利用。”[3]

对此有几点需要澄清, (一) 档案馆接收档案的年限是档案法规的规定,不是理论上的探讨。把必须遵循的法规条款,视为可以认同,也可以不认同的理论观点是不妥的;(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中规定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是指按规定时限接收进馆的档案,据此提前接收档案进馆显然是对该条款的理解出现了偏差;(三)这段话前面讲的是“搞现行文件利用” ,后面讲的则是“要搞现行档案利用” ,明显混淆了文件与档案的概念。

关于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目前档案局(馆)接收现行文件的时限有两种,一种是与机关档案年度整理(立卷)归档的时间要求相一致。既“接收上年度党委、政府机关(文件形成机关)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包括纸质文件、特殊载体如照片磁盘光盘等载体的文件。” [4]另一种是按规定的报送范围“每三个月向市档案馆送交一次” 。[5]前一种是事实上的接收档案进馆,与现行有效的档案法规的要求不一致。后一种如果接收的是文件有越权行政(事)之嫌,如果接收的是档案同样与现行有效的档案法规的要求不一致。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只有“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而为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提前接收档案资料进馆并不包括在内。

如果这项工作今后成为我们的日常工作,就有必要对现行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已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

3. 新的服务模式与法律依据的关系。

我国“宪法、法律对行政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用的是“根据”原则。” [6] “对地方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用的是“不抵触”原则。” [7] “宪法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和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用了“根据”和“不抵触”两个不同的词,决不是偶然的。“不抵触”是指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已对此问题有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当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此没有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地方特点作出规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抵触问题。“根据”则不同。“根据”当然也意味着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不得与已对此问题有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同时,也表明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某一问题已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规范才能据此作出规定。否则就是于法无据。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要求“根据”,就因为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必须根据权力机关的意志才能制定规范。在有些法律的规定比较原则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使之进一步具体化。这些具体化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当然不得与法律(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行政机关制定规范中的“不抵触”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不抵触”,都说明法律优于其他法律规范。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规范,法律处于最高的效力位阶。” [8]

档案局(馆)为进行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服务,收集现行文件资料进馆而发布的意见和通知中,大都表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各地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档案工作有关规定;或者是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但问题出在这些依据性法律法规和文件中并没有规定和要求档案局(馆)收集现行文件资料进馆并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服务。从要求现行文件进馆的依据上看,存在依据法律失当或无法律依据。因此,应当尽可能避免这种问题的出现。

4. 行政隶属关系与职权受权主体的关系。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判的标准。而法律,必须是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表述意志的最基本的途径和形式是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也就是执行法律的机关。” [9]“由于我国法律的覆盖面还远远不够,而现实又迫切需要可供遵循的规范;也由于经验不足,某些领域尚难以立即形成法律,这就需要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先由行政机关制定一些规范。但这些规范的制定,必须由法律授权,尤其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时,必须有法律授权。” [10]

目前,档案局(馆)进行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服务时,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从相关部门和单位收集文件资料。一是由档案局草拟关于收集本级行政区域所属机关单位现行文件资料的意见或办法,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当地人民政府以通知形式发至各相关单位执行。另一种是由档案局草拟关于收集本级行政区域所属机关单位现行文件资料的意见或办法后,直接以当地党委办公室和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至各相关单位执行。这两种方式算不算是由当地党委和政府授权估且不论,从授权的主体上讲,档案局(馆)收集现行文件,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服务的授权应当由权力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来授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档案局(馆)收集现行文件,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服务的授权上存在着主体不当。

5. 结束语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五大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个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11]

党的十六大根据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强调“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12]

因此,我们在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的工作实践中,“行为者必须在国家法定的权限内,以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准绳,做到按程序办事,杜绝任何超越法定权限、滥用法律、违反法律程序事件的出现。” [13]

当然,在我国改革开放与社会进步的过程中,长期存在着社会和市场事实在前,制度安排合法化在后的现象。上述几个问题就是档案工作在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面对上述问题即不能因为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就放弃服务创新与探索。也不能因为是对政府、对人民群众有利,就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正确的作法应该是向深圳市的同志学习,在不断创新与探索档案服务机制的同时,适时的通过立法或修改已有的法律法规,将创新与探索的积极成果合法化。

如: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就对档案局、档案馆、文件中心和档案中介机构的职权给予了明确界定。并明确规定: “市、区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文件事务综合管理部门, “深圳市档案馆为全市的中心档案馆和档案信息中心,是市政府所属的档案专业机构。” “市、区政府设立的文件中心,是集中保管与提供利用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处理完毕的文件的机构”。从而保证了档案局、档案馆、文件中心和档案中介机构分别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政(事) 。

再如:2003年7月25日珠海市人大审议通过了《珠海市档案条例》。这部《条例》明确规定了珠海市文件管理中心的法律地位:“珠海市文件管理中心是隶属于珠海市档案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归口珠海市档案局管理。其职责任务是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处理完毕的文件的接收、整理、鉴定、保管和提供利用服务。” [14]

深圳与珠海两市成立的文件管理中心,使档案局(馆)提供现行文件利用与现行法律法规上的冲突得到了解决,为档案管理体制的深层次改革,为档案资源的科学整合,为更好的服务与社会和公众提供了良好的范例。

参考文献:

1、2、6、7、8、9、10 应松年.依法行政论纲.law-lib.com/lw/ .2000.11.24

3 孙刚.关于“十五”期间我国档案工作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的思考.浙江档案.2002;12

4 艾建华.海淀区文档中心的职能及工作展望.北京档案.2002;10

5郭海缨.党和人民的需要就是档案工作的方向.中国档案报.2001.1.26 第一版

11学习中共十五大文件问答编写组.学习中共十五大文件问答.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29

12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3

13 陈智为.档案行政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91

14 吴广平.珠海市成立文件管理中心.中国档案报.2003.8.14

家政服务实施方案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加强档案法制建设,加强档案馆建设,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大档案工作为海南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的力度,充分发挥档案资源在“富民强省”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积极推进档案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努力建设一个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具有海南特色的档案事业体系。

二、奋斗目标

——全面提高依法治档的水平。修订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档案法规、规章,制定与《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相配套的档案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抓好有关法规的贯彻实施和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加强国家档案馆的基础业务和现代化建设。搞好科学管理,进一步拓展档案馆功能,充分发挥档案馆档案信息中心的作用,把档案馆建成保管党和国家重要档案的基地和爱国主义教育的基地,建成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的中心。

——加强档案事业宏观管理的力度,加快改革创新的步伐,全面抓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夯实基础,积极推行文档一体化管理方法,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努力构建全省档案目录中心、电子文件利用中心和数字档案馆,使档案部门也在海南“信息智能岛”的宏伟目标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做出自己的贡献。

——加强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在有条件的单位实行电子文件即时归档。海口、三亚、琼海、儋州等市、县档案馆要积极试行电子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为其它地区积累经验和提供做法。

——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需要,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重点,全面推行持证上岗制度,为我省档案事业的持续和快速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人才保证。

——加强与国外、境外档案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外国档案工作的先进技术和经验,促进海南档案事业的发展。

三、工作任务

㈠档案法制建设

⒈加强档案立法建设。制订《海南省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海南省档案中介服务管理办法》、《海南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标准》、《海南省照片档案管理规定》、《海南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细则》、《海南省机关数字化档案室建设标准》和《海南省机关档案数字化规程》等地方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强档案法制普及宣传工作,增强社会档案法制意识,为档案法制建立奠定广泛而坚实的社会基础。

⒉根据国家颁布的档案法规和档案行政规章,对海南省现行的档案业务标准及规定进行调研论证,适时进行修订,促进我省档案标准体系建设。

⒊加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普遍实行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档案行政执法和重大档案违法案件的监督报告制度。依法治档,查处档案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率、复议正确率和当年结案率均达到95%以上。

⒋加强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和队伍建设。县以上档案部门全部取得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省档案局拥有行政执法员10名以上,市档案局4名以上,县档案局3名以上,持证执法率达100%。省直机关建立档案执法监督员网络,总人数达80人以上,市、县直机关相应建立档案执法监督员网络,加强对档案违法案件和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报告。

㈡档案馆工作

档案馆是档案事业的核心部分。“十一五”期间,切实地把档案馆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保管党和国家档案资料的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档案信息服务中心。

1、增加投入,大力改善档案馆基础设施

“十一五”期间,全省档案馆建设的总体目标,就是要以全省经济快速增长为契机,大力推进档案馆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办法,建设一批选址得当,功能齐全、结构合理,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面向社会开放的新档案馆;改建扩建一批简陋破旧、面积狭小、功能不全、设施落后的旧档案馆。以档案安全保管为核心,确保到期档案全部进馆,并满足今后20至50年形成档案的进馆需要。配备能满足档案安全保管需要的装具、设施和设备。力争到2010年,全省市县国家综合档案馆全面消除无专用馆库、馆库面积不足和危旧馆舍的新建和扩建改建任务。经济发达的市县,努力把档案馆建设成为具有档案保管,信息传播,社会教育,文化交流,服务公众等主要功能的当地文化标志性建筑。根据我省市县档案馆馆藏量以及职能设置的实际情况,地级市档案馆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0m2,县(市)档案馆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500m2。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和历史文化名城参照上一档的标准建设,以利于档案馆事业的长远发展。

2、全面加强档案馆基础业务建设

⑴开拓档案工作新领域。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就是由省、市、县综合档案馆对辖区所属机关、单位的当前已公开现行文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经过分类整理,面对社会提供利用服务。搞好这项工作,一是减少文件流转时间,增加文件利用时效,提高社会效率;二是利用的场所固定专一,可以减少利用费用,节约社会成本;三是利用程序公开,有利促进社会政务透明,提高政务公开的透明度,是一项服务社会,服务现代化建设事业,快捷高效的举措。“十一五”期间,在省档案馆和海口市档案馆带动下,探索经验,逐步实施。

⑵继续接收档案进馆,不断丰富馆藏。各级各类档案馆要继续完成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到期进馆档案的接收工作,还要适时地调整接收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进馆;要落实人员搞好零散档案的接收、征集工作,广泛收集民间有价值的零散资料,不断地丰富馆藏,使档案馆日益成为信息内容丰富、种类齐全的资料库。同时,要认真做好撤销和合并单位、破产企业的档案进馆工作。

⑶抓紧开展积存零散、破损档案的整理抢救工作。据统计,全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室)有约800多米长、折合约8.8万卷的积存零散档案资料,有约4.7万多卷破损、纸质变脆易损的档案。这些档案必须抓紧进行鉴定、整理和裱糊抢救。省档案馆要采取集中突击的方法,组织队伍,争取时间,鉴定、整理和抢救馆藏的零散档案和纸质变脆易损的档案。各档案馆(室)也要根据自身实际,把整理抢救工作列入年度计划,争取政府支持,积极组织人力进行抢救整理。

⑷努力做好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工作。当前,档案工作正处于大转型时期,档案工作从封闭走向开放,各级档案局(馆)要充分开发公共服务这项功能。一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大档案信息开发力度。根据党和政府一个时期的工作中心和工作重点,不失时机地调整档案工作的服务领域。突出做好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第一线服务,为社会稳定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二要坚持走围绕中心工作,实行馆室联合、长短结合、编研并举的档案信息开发路子,做好日常提供利用工作。三要充分发挥档案馆的文化功能和教育功能,把档案馆建设成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省档案馆建设成为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50%的市、县级档案馆建设成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各级综合档案馆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⑸搞好安全防范。档案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我省地处热带,高温多雨,湿度大,易产生霉变虫蛀。因此,要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库房环境条件标准》,监控库房的温度、湿度和火情隐患状况,保证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的保护条件达到《标准》要求。有条件的市县要建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盗自动报警系统,建立起中心监控室,实现24小时监控防灾的自动化。

㈢档案室工作

⒈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基础建设。将档案工作作为机关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列入工作计划,明确分管领导,建立档案机构,配备档案人员,健全规章制度,增强全员档案意识,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专门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以目标管理为抓手,创建规范化综合档案室,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⒉推进改革,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继续推进立卷改革,施行《海南省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规范归档文件的整理方法,实现全省各级机关单位文件归档率达95%以上。适应办公自动化的要求,90%的省直机关、60%的市直机关、50%的县级机关实现计算机辅助归档、编目和检索自动化,保证档案利用便捷。实施《海南省机关数字化档案室建设标准》和《海南省机关档案数字化规程》,在抓好数字化档案室建设试点的基础上,推进省直机关数字化档案室建设,全面提升机关档案工作现代化管理水平。

⒊加强对各门类应归档文件的控制,提高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质量。根据国家档案局“十一五”规划期间修订的《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海南省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审核各机关制定的本单位档案保管期限表,确保机关进馆档案的质量。

⒋加强企业档案工作。探索和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档案管理模式,根据企业改制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制度、措施。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档案工作的引导和服务,开展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试点,召开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会议,推动民营企业的档案工作。开展新领域档案工作的探索和实践,召开海南省第二次企业档案工作会议,推动海南省企业档案工作的全面发展。

⒌加强城市社区和农业、农村档案工作。促进城市社区和农业、农村档案工作建立自律机制,基本完成全省行政村和城市社区建档工作,加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⒍加强经济开发区和驻外机构的档案工作。开展开发区档案综合管理工作,省级开发区全部完成建档,强化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要开展对驻外企业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逐步提高我省驻外机构档案工作水平。

⒎加强科学技术档案工作。研究适应体制改革需求的省科技项目档案和科研课题档案管理机制与模式。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制定《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管理办法》,完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项目、程序的修订。加强重点工程三亚大隆水库、大广坝二期工程、洋浦港三期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㈣档案信息化建设

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建设、安全保密的原则,加快我省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推动馆藏档案的数字化和数据库建设,建设数字档案馆,开展公众网上查询档案信息服务,加快档案信息化标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以政务外网建设为基础,加快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实现电子文件的实时管理与利用,实现档案信息资源数字化,档案信息利用服务网络化,档案管理工作自动化,信息管理法制化。2010年以前要达到以下目标:

⒈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专业(部门)档案馆,全面完成档案基础目录数据库建设,在此基础上构建全省档案目录中心;

⒉依托海南省党政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建立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标准规范体系,设立为各级党政机关服务的文档数据中心,使文档数据中心成为本级党委、政府信息资源库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期内首先在海南党政内网上构建海南省电子文件利用中心,为省直机关各用户提供电子文件查询、利用服务,实现电子文件信息资源共享;

⒊对现有各级档案网站进行改造升级,市县档案馆主页全部实行独立域名管理,并上载开放档案目录,全面提升全省档案工作信息网络的质量和水平;

⒋在我省电子政务平台上构建文档一体化管理系统,建立各种载体档案和相关电子档案同步的接收平台;

⒌在海南省党政综合信息网络及海南省政府门户网站的统一平台下进行“三网一库”(内部局域网、行业广域网、社会公众网、档案数据库)建设,基本建成海南省数字档案馆和海口市数字档案馆,使社会公众获得“一站式”的已公开的现行文件和开放档案查询、利用服务。

㈤档案科技、人才与教育工作

加强档案科技工作规划,组织对档案科技项目的研究。组织力量开发著录数据库的转换系统,确保档案管理系统更新后著录数据库的顺利转换。不断完善“琼兰档案管理系统”功能,满足各类档案的管理需求。推进电子档案标准体系建设。从电子政务着手,推进文档一体化、档案数字化和档案信息网络化,推进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加大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力度,不断提高档案工作的科技含量。

会同省人事劳动等部门制定实施档案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依法对新上岗档案人员开展档案知识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筹建海南省档案干部培训基地,依托本省大专院校进行档案教育,提高档案人员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进一步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机制与环境,在“十一五”期间,争取引进2名以上档案专业高级人才。加强档案工作人员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培养和建设一支忠于职守,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档案干部队伍。

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发达国家档案现代化管理方法和经验,加强与各省市区的业务联系,积极开展档案学术交流,学习各地区的档案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我省档案事业的发展。

四、实施项目

㈠市县国家综合档案馆基建补助项目

建设内容:采取三级共同投资方式,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投资,支持市县新建、改建、扩建国家综合档案馆,对全省无档案馆舍或已成为危房的国家综合档案馆进行扶助建设。在2010年以前,全部完成6个市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新馆建设,实现全省消除无专用档案馆库楼的目标。同时,对面积狭小,建筑质量差,年久失修,不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档案馆舍进行改建和扩建,全面改善和提升市县档案馆库档案保管的条件。“十一五”期间,拟新建6个市、县级国家档案馆、改建扩建11个县级国家档案馆。

投资方式:由中央、省和市县地方财政共同投资

实施时间:2006年——2010年

㈡档案信息化建设工程

建设内容:以建设数字档案馆为主要目标,对省、市、县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和数据资源整合,建设各类专题数据库,建设全省性、分布式公开档案信息平台和非公开档案内部共享平台,建立档案信息资源深度开发和广泛共享机制,充分发挥档案信息资源的作用。配合国家实施“金档工程”,全面提高海南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使档案事业发展能够适应海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别是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政府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建设等各项工作的要求。

投资方式:由中央和省财政共同投资,市县地方财政配套投资

实施时间:2005年——2010年

㈢重点档案抢救与保护项目

建设内容:根据我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纸张老化、字迹褪变等情况,在“十一五”期间,配合国家重点档案抢救与保护专项工作的实施,加大对破损档案的抢救与保护力度,省、市、县每年都要安排出专项配套资金,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投资方式:中央财政投资为主,省和市县地方财政配套投资为辅

实施时间:2006年——2010年

五、保障措施

㈠坚持依法管理档案事业,全面、深入贯彻实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认真查处违法案件,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档案事业法制管理和科学管理水平,促进海南省档案事业的健康、全面发展。

加强档案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档案、档案工作、档案工作者和档案事业,强化社会档案意识,扩大社会档案信息服务,培育社会公众档案利用者和利用市场,推动档案馆直接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进程。

㈡加强队伍建设,抓紧培养人才。各市、县档案馆应有意识引进有利于促进档案管理现代化的科学技术人才,重视培养既懂档案专业又懂现代科学技术的跨世纪复合型人才,同时要加强对现职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省档案局将继续举办档案业务培训班和计算机档案管理技术培训班,分期分批对档案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㈢注意发挥各专业主管部门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各级专业主管机关应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档案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切实把二、三级单位档案工作开展起来,并将此项工作与评选全省档案先进集体相结合,作为评选先进的一项重要指标。

㈣各级档案部门要千方百计、想尽办法,做好工作,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档案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尤其是争取人事、计划、财政等部门对档案工作的支持,帮助档案部门解决“人、财、物”方面存在的困难,尽快改变档案管理工作的落后面貌,以适应档案事业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