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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利;建设;能力
姚安县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西北部,全县国土面积1803平方公里,姚安县全县国土面积1803平方公里,境内居住着汉、彝、回等19种民族,辖9个乡镇,78个村民委员会,总人口20.64万人,总耕地面积17.9万亩,通过多年来持续不断的努力,姚安县农田水利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水利化程度不断提高,基础设施显著改善,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良好条件。
结合全县实际,姚安县切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领导,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强化管理,使得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呈现出了领导靠前指挥、部门协调配合、县乡整体联动、干群热情参与的良好态势。通过狠抓水利发展改革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抗旱救灾、水产养殖工作,节水灌溉、河道治理、“五小”水利等工程建设方面重点突破全面推进,不断深化加强水利改革和管理工作,有力促进全县水利发展,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逐年增加,进一步夯实水利基础。
围绕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着力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先后完成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红梅、下口坝、洋派等3件中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全部建设交付使用。完成了投资2691.8万元的大康郎、马游、排沙河、梨园、空心树等6件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任务。完成投资2000万元的蜻蛉河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完成渠道衬砌配套20公里。稳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解决7677人、3922头大牲畜的饮水安全问题。
与此同时,我县立足县情,在抓好项目建设的同时,十分注重项目的申报和储备工作,认真做好水利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积极同省、州主管部门对接工作,争取项目和资金的支持,目前已完成全县52件病险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安全评价、2010—2013年姚安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修编、全县“五小”水利(2010—2015)五年规划、《姚安县“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为全县水利中长期发展作出了科学规划。
仅近两年来,姚安县各级就投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1.5亿元(其中水利1.2亿元),累计投入劳动积累工52.97万个工日,完成土石方开挖101.32万立方米。改善灌溉面积1.182万亩,治理水土流失0.37平方公里,疏浚河道29.5公里,清淤渠道158.7公里;加固水库7座,加固坝库塘11座,新增防渗渠道19.5公里;建设村镇供水工程14处,新建小型水源工程83处,新增蓄水124.62万立方米,新增供水受益人口13016人。
通过多年来持续不断的努力,姚安县水利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水利化程度不断提高,基础设施显著改善,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良好条件。但是,我县持续三年干旱,经历了这次百年一遇的干旱后,让我们不得不承认:面对特殊的气候,我们的水利工程在抭旱中的作用之大,但还得更深层次认识:我们更应该加快水利建设步伐,转变建设方向,增强水利设施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一、继续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到目前为止,我县中型、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全部完成;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完成60%,还需一年多的时间可以全部完成;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项目处于正在建设阶段;水库新建和扩容项目处于规划和启动阶段;“五小”水利工程正在稳步推进。由此可见,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已迫在眉睫,是我县当前水利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加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兴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加强灌区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和田间工程配套,切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领导,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强化管理。通过狠抓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抗旱救灾、水产养殖工作,节水灌溉、河道治理、等水利工程建设工作,全面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二、水利建设投资方向转型
投资方向转型是指水利建设投资方向应打破以往的传统方向、传统项目,使投资方向具有灵活性,创造性,多元性,使水利建设项目功能齐全完善、效益更加显著。第一,投资方向向水源工程转变,投资区域向多流域转变,以往的投资只注重蓄水而不重视引水,或为注重区域内引调水而不重视跨区域大型引调水工程,没有将多区域水资源平衡合理利用,从而导致了今天局部干旱水源枯竭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第二,加快水能资源和风能资源开发利用,大力发展农村水电、风电,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对全球气候的影响。
三、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高用水效率
把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抓紧划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限制,全面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改善供水系统和二次利用系统,提高供水效率。
四、大力提高城乡供水保障能力
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全面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加快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构建“四横三纵、南北调配、东西互济”的水资源战略配置格局。大力推进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全面提升水资源调控水平,加大中水回用、雨水集蓄利用等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力度。
五、切实搞好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
水利工程建设必然会使得施工占地而破坏大量的植被,影响了陆生动物的栖息地,并且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和污水将会直接排放到附近的河道中,使得河道的理化性质得到了改变,河道岸边的爬行动物的生存环境进一步被恶化。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污染导致大量动物的被迫迁移,使得该区域生态系统失去平衡。对于影响生态的各项工程应禁止实施,对已造成影响生态的工程应尽快拆除,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要增加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工程的投入,实施国家水土保持和生态工程建设,加强重点区域及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水土流失防治,全面开展坡耕地综合治理,继续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
六、多措并举增加水资源战略储备
制定特殊时期的水资源安全保障预案,针对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采用多种措施建立应急水源。对地下水供水比重较高的缺水流域,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总量,禁止深层地下水开采,利用南水北调水置换超采地下水,逐步恢复地下水的涵养能力,增加地下水战略储备;加强产水区生态保护和水源涵养,加快骨干水利工程建设,增加流域储水能力,增强应对干旱能力;加强水源工程和配置工程建设,充分利用地下水的涵养能力,增强流域水资源调控能力,为应对极端干旱提供应急水源。
七、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长期以来,水利工程在防洪、排涝、防灾、减灾等方面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同时在工业生产、农业灌溉、居民生活、生态环境等生产经营管理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人类社会跨入新世纪的今天,我国的社会经济形势和结构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革,计划经济体制正在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取代,国际经济一体化正在深入到国民经济体系的每一个环节中,传统水利正在变革为现代水利。因此,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分析体制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健康发展,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加强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新理念、新模式的引入
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传统的治水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再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为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诸多难题与挑战。政府必须从原有的理论、思路和模式出发,不断创新,并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运用科学技术加强对水利科技的研究与探讨。
1.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提升农田抗旱能力。通过对现有的中小型水库等蓄水工程进行清淤、扩容、除险加固,全面增加其蓄水能力;而对于老化失修的机井等灌溉设备,应抓紧修复或更新,以提高抗旱能力。
2.完善农田水利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快对农田水利管理体制的建设或改革,对一些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进行产权确认,并加快产权制度的改革,在明确所有权的前提下,进一步搞活经营权、放开建设权,使农田水利建设逐步向市场化靠拢。
3.提高农田水利设施抗旱减灾能力评价的准确性。客观、科学地对农田水利设施的抗旱减灾能力作出评价,避免在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过程中出现治理性干旱,并要对水资源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以避免出现建设不合理或用水不合理陕西省柞水县水务局王春生的现象。
加强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科学规划
在进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时,要针当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全面考虑生活、生产及生态用水状况,科学、合理地估计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并在这些基础之上进行合理的建设布局,突出重点,实现科学合理用水,坚决杜绝对水资源的浪费。在制订建设规划时,还要考虑长远的发展目标,并对潜在的不利因素进行完整而科学地分析与论证,使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做到科学规划、科学建设,避免破坏现有生态环境,合理使用水资源。
加强对农田水利设施的投资力度,促进多方筹资
1.在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同时,各地方政府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10%的资金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同时,还要大幅增加地方财政中的水利专项资金,并要全额、合理地应用到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去。
2.各地方政区可将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到政府财政预算中,并随着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以达到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逐年持续增长的目的,从而加大对农田水利投资的力度。
3.全面发展民营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在不妨碍国家统一规划、建设,又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以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建设谁受益”的基本原则,调动社会各界的投资积极性,吸引全社会的资金来进行民营水利建设。
4.提高农民主动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热情与积极性。地方政府应本着“共建、共享”的理念,提高农民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重要性的认知程度,鼓励和扶持农民自愿出资、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工程;通过地方政府的积极引导,让农民自愿参与投资,并把农田水利作为一项产业来进行投资经营,使之既可以保障农业的灌溉用水,还可以作为一种长远而有效的投资。对此,当地政府可以在政策、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帮助、扶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新时期中央水利工作方针,按照《*县“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要求,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理念,以提升水利保障能力为核心,以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大力推进依法治水,不断深化改革,建立多元化水利投入机制,健全分级负责制度,妥善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重点与一般的关系,统筹水利建设、管理、改革与发展,促进水利事业又快又好发展。
(二)目标任务。用5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完善全县防洪保安体系,全面提升抗旱防涝能力,进一步加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投入,大幅度降低水库病险率,大力发展城乡供水,逐步建立城市应急水源体系,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加强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能力;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加快水环境整治步伐;完善全县防汛抗旱决策指挥和预警预报系统;稳步推进水土保持工作;各项水利改革取得进展。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水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构建防洪抗旱减灾体系、水资源配置利用体系、水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和水利管理体系,初步实现水利现代化。
二、大力推进水利重点工程建设
(一)加快民生水利工程建设,提高为民服务能力。用5年时间解决全县29.98万人口饮水安全问题;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现有80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县国营干渠206座危桥改造工程。加快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加强新农村水利建设,开展乡镇河道和村庄整治,疏浚沟渠,提高引排能力。以灌区配套为重点,提高排涝抗旱能力;以圩区综合治理为重点,加快圩堤加固治理步伐;以丘陵山区水源工程建设为重点,促进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修复。
(二)加快水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水生态保护能力。加强饮水水源地保护,保障城乡居民供水安全。加大城镇节水和治污力度,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三)落实水利建设扶持政策,建立和完善水利投入分级负责制。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支持的同时,按照事权划分、工程性质和受益范围,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家和省、市投资主要用于水利骨干工程,其它水利工程以县、乡镇投入和群众自筹为主。
(四)加大水利建设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资金使用重点是病险水库、农村饮水安全、排灌泵站技改、河湖治理、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重大水利项目等。对通过农业综合开发、江淮分水岭综合治理、中央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土地整理等渠道下达的用于水利建设的资金,按照批准的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整合使用,以提高使用效益。加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加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经费投入。切实做到“开工一批、推进一批、论证一批、储备一批”,构建水利工程建设长效机制。
(五)切实落实中央和省、市支农政策,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承担起搞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责任,在继续搞好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推进“民办公助”,对农民投工投劳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推行“事事专议”等办法,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
(六)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水价改革。全面贯彻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的“三道红线”。当前要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以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水功能区管理等制度建设为平台,以推进节水防污型社会建设为载体,以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入河排污口管理等为手段,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能力建设为保障,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着力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七)深化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建立水利投入长效机制,将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有效结合起来,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水利投融资体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鼓励各类社会主体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等形式建设水利基础设施。
(八)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科学界定国有水管单位类别,将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公益性部分的基本经费及维修养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通过进一步深化水管单位内部改革,合理定编定岗,推进管养分离,建立符合县情、符合国有水利工程管理特点的管理体制。加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逐步建立用水户自主管理与水管单位专业化服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落实管护责任。完善村级“一事一议”筹劳办法,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开展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深化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转变水行政管理职能,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加强水利队伍建设,推进水利体制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着力提升水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九)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农业节水要重点加强灌区续建配套,促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和灌溉回水方式转变;工业节水要在优化调整区域产业布局的基础上,重点加快对高耗水行业的技术改造;城镇生活节水要重点加强供水和公共用水管理,宣传推广节水器具,倡导节水文化,形成厉行节水的社会风尚。
三、切实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各项工作
(一)金融支持主体层面的问题
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对农村地区的信贷投入逐渐减小,对农田水利方面的贷款更是很少发放。基层农发行信贷业务仍处于转型期,政策性贷款不断萎缩,缺乏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政策。农村信用社无法满足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这类期限长、规模大的信贷资金需求。据对某市调查,该市金融机构农田基本建设贷款余额28350万元,仅占全部贷款余额的0.59%;农村信用社没有发放此类贷款。
(二)农村受贷客体层面的问题
由于改革进展缓慢,目前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仍主要实行集体所有、集体管理,这种产权制度造成经营主体、运行机制、经营模式、产权归属等不清晰,致使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程贷款缺乏合格的承贷主体。如某市至2009年完成小型水利设施确权的只有610户,占比为17.2%。按照有关信贷政策规定,县(区)、乡(镇)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不具有承贷主体资格;村集体收入来源有限,缺乏自有资金或财产,承贷能力不足;农户因不具有所有权,主动贷款意愿较低。农田水利设施产权不明晰,成为影响借贷双方建立借贷关系的突出障碍。
(三)政策环境层面的问题
近年来,国家资金支持的重点以大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为主,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相对不足,对农村田间地头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投入基本处于停滞阶段。地方政府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主要依靠上级国债投入、转移支付和农村“两512”税,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两工”税已经停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资源税等征收进展缓慢。致使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来源明显不足。
二、改善金融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尽快出台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配套金融政策法规
建议有关部门联合出台金融支持农田水利建设的指导性意见,通过财政贴息或减免税的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贷款。扩大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使用范围,允许用于支持小型。微型农田水利建设,其贷款利率上浮不应超过一定比例:农民贷款用于修建农业水利设施。可由各级财政给予贴息或承担全部利息:政府对新投放的贷款给予全额或部分保险。明确将农田水利贷款纳入农发行新业务范围,由其提供低息长期贷款。
(二)各政策性银行应进一步增强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
运用政策性金融手段对农业予以支持与保护是国际普遍采取的积极措施,目前已成为各国扶持和保护农业发展的最佳选择。为此,我国应加快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创新服务农业、支持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产品,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活力。鼓励金融机构对具有未来收益的经营性农田水利项目发放担保贷款,以项目未来的经营收益或收费等为担保;创新担保形式多样的涉农信贷产品,完善涉农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以金融产品的创新为农业及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服务。
存在的问题
1部分农田水利设施年久失修,抗灾能力较弱
目前,山西大部分农田水利工程均修建于上个世纪,受当时技术条件等因素制约,建设标准普遍偏低,配套不全,逐渐已进入老化和效能衰减期,干旱缺水严重制约了农业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紧缺
近年来,各地每年实际争取到位的项目和资金有限,再加上群众责任主体意识淡化,筹资筹劳难以落实,致使水利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建设管理资金投入不足,造成了现有水利工程维修加固滞后,新建工程速度慢、规模小,不能适应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了农业结构调整和优质高效农业的顺利推进。
3农田基础设施管理不善,缺乏有效监管
在农田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上,长期存在重视工程建设,忽视后期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管护制度不完善,维护费用难落实的问题。在大多数农村里,农田水利设施依然沿用集体组织建设、集体负责管理的模式。水利工程运行过程中不重视维修,致使损坏老化现象突出,效益衰减。据调查,在古交市大量农田水利设施损毁的现象中,因缺乏监管,或者管理不善而毁损的占50%以上,而真正自然损毁的占不到1/2。
几点建议
1整合资金,增加投入
采用各种投融资措施,增加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投入。1)要积极争取国家的农业开发项目,协调使用各种支农资金,形成合力,着力解决突出问题;2)要建立分级负责的投资体制,扶持农村公益性水利设施建设,采取争取上级投资一部分、地方财政补贴一部分、农民自筹一部分的形式,增加水利建设的投入。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时,继续把改造中低产田作为农田水利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2加快推进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制度改革
积极引导农民投资投劳,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归农户个人所有;对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工程,可按受益范围组建合作组织,相关设施归合作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