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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成熟证券市场来看,证券市场运行周期与经济运行周期是一致的。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初级阶段,情况比较复杂,存在长期背离,但近来趋同倾向逐步显现。
1、我国证券市场周期运行趋势
回顾历史,中国证券市场起步晚、时间短,1990年年底至今的20年中,证券市场的第一周期是从1990年开始的,1990年12月至1993年2月为周期的上升点,下降阶段为1993年2月至1996年1月;第二个周期是从1996年1月至2005年9月,其中上升阶段是1996年1月至2001年6月,此后股市出现了较大的下跌行情,持续了4年多。2005年6月至2007年股市短期上升,但是2007年以后我国股市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呈现跌宕起伏。由于证券市场正处于国家主导的市场构建当中,所以周期更多表现为政策周期而非宏观经济周期。证券市场出现的几次动荡主要是有国家政策推动,而非经济推动。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股市逐步走向合周期化的趋势。我国宏观经济周期运行趋势经济周期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复苏、繁荣、衰退、萧条,其中,复苏和繁荣阶段构成了经济周期中的扩张期,而经济的衰退和萧条阶段则构成了经济周期中的收缩期。在这里我们选取与证券市场相对应的经济发展周期进行对比分析,分别是1991年至1999年之间的一个周期,以及2000年至2007年的第二周期。在第一轮宏观经济发展周期(1991-1999年)中,1991年-1992年味经济的上升期,1993年-1999年味下降期。宏观经济在经历了1978年-1991年的增长高峰后,并未进入周期性低谷,而是以小幅缓收为基调。从1993年下半年步入经济收缩期,GDP增长率平均每年下降仅1个百分点左右。2000年以来,中国各项经济指标均出现较大幅度的回升,经济增长率也由1999年的7.1%增加到2007年的11%。预示着新的一轮经济周期上升阶段出现。2003年下半年以来,物价开始出现上涨的趋势,直至2008年第三季度,政府通过宏观调控以控制物价上涨及信贷过快增长的趋势,中国经济摆脱了通货紧缩的状态。中国宏观经济步入由于重工业化所带来的高增长周期。总体来看,我国经济连续在10多年保持高速增长,虽然当前我国经济正在经历宏观调控的考验,国际经济形式不稳定,我国的经济结构正在进行调整,风险依然存在,但是我国经济发展潜力巨大,未来经济可能还有20年的持续高增长。
2、二者之间的相互关联
从根本上说.股市的运行与宏观的经济运行应当是一致的,经济的周期决定股市的周期.股市周期的变化反映了经济周期的变动。我国证券市场由于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主要是以政府的政策调整调控为主,出现了很多背离经济周期发展规律的现象。随着市场的成熟,国家对经济与证券调控手段的变化以及证券监控力度的加大,经济与证券市场的关联度逐步加大。纵观中国证券市场周期与宏观经济周期,在1996年以后出现了背离,股票价格指数并未体现出宏观经济先行指标的功能。由于这种背离的存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周期与宏观经济发展周期并不完全吻合,但是随着经济发展的成熟,根据国际一般看法,未来的证券市场与宏观经济形势将逐步趋同,中国宏观经济形势的良好态势将带来证券市场业绩的回升。
二、影响证券市场走势的宏观经济因素
宏观经济走势是影响证券市场水平变量和波动性的最基本因素,国家宏观经济发展主要看经济走势、货币供应量、利率等几个方面的指标,这几个方面的影响对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1、宏观经济走势的变化对证券市场的作用
从理论上讲:宏观经济的周期决定证券市场发展的周期,证券市场的变化反映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在经济衰退时证券市场低迷,在经济危机时证券市场达到最低迷期,在经济复苏是证券市场逐步回升,在经济繁荣时证券市场大幅上涨。但是在实际运行中,经济走势与证券市场的走势并不是完全同步的,甚至由于其他方面的原因还会出现宏观经济与股市价格周期背离的现象。例如在2001年10月份,我国2002年前三个季度GDP上涨7.9%,但是同期证券市场指数跌幅达到7.9%,二者走势正好背离相反的方向。这主要是因为受到其他因素影响,以及证券周期变化的相对独立性造成的。
2、货币的供应量变化对于证券市场的影响
一般来讲,货币供应量与证券市场理论上应该是成正比,即货币供应量增大则股市上涨,货币供应量减少则股市下跌。国家一般在经济出现通货膨胀的时候,采取货币紧缩政策,使得股市的价格下降,在通货紧缩时期,采取宽松的货币政策,促进股市上扬。但是,货币供应量的调整到目标的实现之间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这种手段本身就是对经济进行调控的间接形式,在过程中货币当局本身并不能直接控制和实现诸如稳定、增长这些目标,它只能借助于货币政策工具、设置中介指标并通过对中介指标的调节和影响最终实现政策目标。其中会有很多不可测、不可控的干扰因素影响。所以,国家的货币供应量的调整变化有时候与证券市场的变化并不同步。例如1994、1995、1998这三年,上证指数的增幅都是负数,而同期我国的货币供应量的增幅分别是34.53%、29.47%、14.87%。原本是强相关的两项指标,却出现了背离现象。
3、银行利率变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一般来说,股市价格与银行利息率成反比,利率下降时,股票的价格就上涨;利率上升时,股票的价格就会下跌。因此,利率的高低以及利率同股票市场的关系,也成为股票投资者据以买进和卖出股票的重要依据。但是我们也不能绝对化。在股市历史上也有特殊情形。当股票行情暴涨、暴跌时时,利率的调整对股价的控制作用就不会很大。1998年12月,央行决定第六次降低存贷利率,一年内三次降息在历史上也属罕见,但是这次降息没有对股市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1999年6月10日,央行宣布第七次降息,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分别下调1个、0.75个百分点,市场的直接反应却呈现逐步减弱之势。
4、汇率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外汇行情与股票价格有着密切的联系。一般来说,如果一个国家的货币是实行升值的基本的方针,股价就会上涨,一旦其货币贬值,股价随之下跌。所以外汇的行情会带给股市很大影响。在1987年10月全球股价暴跌风潮来临之前,美国突然公布预算赤字和外贸赤字,并声称要继续调整美元汇率,从而导致了股价暴跌风潮。随着我国的对外开放不断深入,以及世界贸易的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股市受汇率的影响也会越来越显著。
三、证券市场与宏观经济联动性现状
1、证券市场与商品市场联动性趋增
回顾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历程,透过与经济周期相背离的主线,依然可以发现证券市场也曾出现与经济周期的短暂回归。在股市周期与经济周期背离的情况下,股市点位越高,蕴藏的风险越大,上升的阻力也越大,产生回归的内在需求也越强烈。1991年至1996年,我国的证券市场与经济发展同时高速发展,呈现出一致趋同的走势。1996年12月股市与经济周期背离过大,受到股市政策的调节,产生回归。1997年5月至1997年9月,股市周期与经济周期背离过大,受到股市政策的再次调节,产生第二次回归。1998年6月至1998年8月,股市周期与经济周期背离程度过大、时间过长,产生第三次回归。虽然这一时期宏观方针较好,呈现几年以来少有的一致向好的运行态势,但股市与经济周期背离过大,于是在经济周期的内在决定作用下,开始脱离政策周期,向经济周期做合理的回归。1998年11月至1999年5月,因股市政策从紧,导致第四次回归。2001年6月,由于经济在2000年回升之后又一次出现下滑,而股市却屡创新高,炒至2245点,为了消除泡沫风险,不得不推出查资金、查违规及国有股减持等利空的股市政策,使股市连续下跌,向经济周期回归。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成熟,以及宏观经济形式的好转,金融危机以后的经济中国经济出现积极向好的迹象。2010年上半年南华商品指数和恒生指数、上证综合指数的累积收益率走势基本一致,几乎出现同步上涨和同步下跌的现象,商品市场和股票市场的联动性越来越大。
2、联动性趋增的原因分析
证券市场应该是宏观经济的“晴雨表”,但实际上并不完全。根据证券市场与宏观经济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的联动本来就不一定是完全同步的,因为证券市场的运行周期有其独立性原因在于,股市投资具有一定的预期性,买入股票和卖出股票均包含着投资者对未来经济走势的预测。因此,往往在经济过热还未滑坡时,股市先下跌,而在经济触底,还未回升时,股市先反转。经济周期决定股市周期这一特性往往是从两个周期的同向运动与反向运动等不同方面表现出来的:经济过热,股市下跌;经济收缩,股市继续下跌;经济触底,股市上涨;经济回升,股市继续上涨。
一、我国证券税制的现状
证券税制是指对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转让、转让增益、投资所得等各方面的课税原则和制度的总称。目前,我国税制中涉及到证券方面的有以下几个税种:
1印花税。在发行市场上,对银行及非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企业发行的债券和股票取得的收入,按“营业帐簿”税目课征5‰的印花税;在二级市场上,按交易当日实际成交价,对买卖双方共同征收4‰的印花税。
2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拥有股权、债权而获得的股息、利息及红利所得,按20%的比率税率征税,不扣除费用,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至于个人持有国债、储蓄存款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所获利息,则予以免税。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获的股息、红利并入企业所得总额中征收企业所得税。
4营业税。对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证券组织机构征收营业税。
二、当前证券市场税制的缺陷
1税收过于分散。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对于个人、企业(包括外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所得的课税,分别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作了具体规定,没有设立专门的税种,缺乏统一的税制体系。这种状况不利于财权的集中与加强,不利于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防碍了对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固定比例税率有失公平。对股票交易双方均按交易额征收4‰的印花税,忽视了交易额大小及证券持有期长短等因素造成的利润分配不公平现象。事实上,大户投资者资金雄厚,信息灵通,其利润率往往也比中小投资者高,而实行固定比例税率就导致两者税收负担率不同,进一步加剧了分配的不公平。另外,由于不考虑持券期长短,中长期投资者与短线投资者均按照同样的比例税率纳税,违背了抑制市场投机的初衷。
3调节范围偏窄,税款流失严重。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二级市场上的个人交易股征税,对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不予征税;对获利丰厚的一级市场(发行市场)上原始股持有者的征税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另外,也未把继承和赠与的有价证券列入调节范围内,不仅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易引起资金不均衡的流动,不利于证券市场结构的合理化,还会影响到企业的股份制改造。
4存在重复课税的问题。企业分配给股东的股息、红利是从其税后利润中支付的,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规定,直接按其总额课征20%的个人所得税,这就造成了对企业作为股息、红利的税后利润的重复课税。企业分配的股息越多,对此部分的重复课税就越多,极大打击了股东将股息所得再投资的积极性,同时,导致不少企业以通过少分红利而提升股价的方式帮助股东避税。
5税收收入分配不合理。目前,我国对股票交易市场征收的印花税,连同全国各地证券机构代扣的部分,全部统一集中到深、沪两市,再按中央88%、地方12%的比例进行分配。利益分配的不合理性,导致深沪两地之外的地方政府缺乏足够的积极性去支持当地证券市场的发展。
6征管手段落后。现今证券市场的交易手段日趋电子化、无纸化,给电算化程度并不高的税收部门带来新的考验。尤其是以自营方式炒作的股票,其成交量每天达几千万股甚至上亿股,每笔股息难以及时清算,且盈亏变动剧烈,现有税收征管软件已经不能适应这种局面。
三、完善证券市场税制的几点设想
1开征证券交易税取代印花税。为了保证税收调控能涵盖全部证券市场,包括股票、债券的所有发行及交易市场,可以考虑开征证券交易税。其对象是证券市场上所有有价证券的交易及转让行为,这样就把法人股、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行为都纳入其中,弥补了目前一级市场上税收方面的空白。证券交易税应在投资者与证券商或证券经纪人之间交割时,按双方实际成交价格征税。根据证券买卖普遍实行委托和集中交易的情况,宜由买卖证券的经营机构和证券的托管机构为证券交易税的代扣代缴人。至于税率的制定,可按证券种类的不同(如国库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股票等)、交易方式不同(一级市场交易、二级市场的公开交易或场外柜台交易等)及证券持有期长短,分别设计不同的税率。针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税收负担偏重的状况,并结合其他税种的考虑,可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股票转让实行5‰的税率,对可转让公司债券、投资基金实行3‰的税率,其他证券适用1‰的税率。
2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证券交易利得税是对证券买卖价差增益部分设立的。其目的就是为了改变当前证券市场上利润分配不公平的现象,减少过多的短期炒作行为。建议除银行存款、国库券及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可免税外,将其他证券买卖价差收入扣除利息费及交易手续费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对各企业及投资基金盈利性组织的证券交易所得,按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33%征收;若企业出现证券交易亏损时,允许用未来一定时期的证券交易所得进行抵补(可向后结转五年),减少企业的投资风险,保障其合法权益;对个人则仍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在此需注意一点,应以持券期长短为标准,把资本利得和炒作利润区别开来,给予资本利得减半征税的优惠,保证中长期投资者的利益。
3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消除重复征税现象。可借鉴英国和新加坡的成功经验。英国从1973年起实行“归集抵免制”,规定当企业把股息分给股东时,可将该笔股息已纳税款连同股息一起交给股东。股东可将这笔已纳税款在其应缴个人所得税中抵免,冲抵其股息的所得税义务。这实际上是把企业的一部分税款归属股东,作为股息的预付所得税,达到避免重复征税的目的。新加坡则一方面对法人实行“免税法”,即当法人从他投资的股份制企业获得股息时,若发行股票的企业用于发放股息的那部分所得已缴过企业所得税,则法人的这笔股息应免于征税;另一方面,对个人实行“抵免法”,即当个人股东收到股息或红利时,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税,然后从其个人应纳的所得税中,扣除这笔股息或红利在股份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已支付的税款。
4实行合理的分配原则。对证券交易税的分配应遵循“属地原则”。对深、沪两地之外的各证券机构代征的证券交易税,与中央按“五五”分成后,归地方政府支配,以调动各地方政府发展当地证券市场的积极性。
一、我国证券税收制度的现状及
从世界发达国家来看,其政府都无例外地利用证券市场为人们提供筹资和投资场所,充分利用有价证券融资特点,集中资金,优化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由于证券税法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等特性,大多数国家都注重利用税收手段对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行为进行调节,使证券市场朝着健康方向发展。税收对证券业起着导向作用,因为税收开征与停征、税收减免、税率的升降对证券业风险性、投机性起着高与低、扩张与抑制的,可以增强股民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意识。
通过在一定范围内选择不同的纳税等鼓励性或限制性措施,可以达到促进或抑制证券市场的目的。如果对公开上市公司股票的资本收益免税或减税,对公开上市证券投资的个人或所分得的股息、红利实行低税率,能起到鼓励个人或法人购买证券的作用。 从证券发行角度来看,还本付息是在税前支付或在税后支付,对证券供给会产生重大影响。如果还本付息是在税前支付,就可将它计入成本,在筹资成本(与银行贷款相比)相同情况下,企业就会大量发行股票和债券,增加证券供给。从证券转让角度来看,如果证券交易的税负较重,投资者宁可长期持有,减少转让频率,从而减少证券的供给。相反,证券的供给就会增加。
,我国证券市场税收调节力度不够,主要体现在:
(1 )我国把有价证券作为一种法定权益证书列入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用征收印花税来取代证券交易税。1990年6月, 深圳经济特区在股价暴涨时,为适度调节炒股收益采取了向卖方征收6‰的税收。 后来,参照香港的作法,借用我国印花税法的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对股票交易双方各征3‰的印花税。1991年上海参照深圳经验,对股票交易课征了3‰的印花税。1992年国家税务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肯定了上述做法,从而建立了我国股票交易的税收制度。
印花税是以商业活动和产权、特许权的转移行为所立书据,以及使用、领受的凭证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可见,印花税是凭证税,用其代替证券交易环节的行为税,显然是不科学的;再有,我国利用印花税代替证券交易税,且对证券买卖双方都征收3‰的税, 不利于国家利用税率作为经济杠杆,抑制不法分子投机行为,规范证券机制顺利运行。因此,我国应停征印花税,采纳国际通常做法,征收证券交易税。
(2)1994年国家宣布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现阶段在对个人股民的股票交易不纳税的情况下,用印花税来补充所得税的空白。免收股票交易所得税从宏观上看,有鼓励投资者参与股市的一面,但也存在着一定的负面影响。 但是,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中对证券投资征收的税种只有证券投资所得税(主要是股息、红利征税)和印花税,且互不交叉,彼此缺乏有机联系,难以发挥调节资金流量和证券结构的作用。
(3)我国现行证券投资所得税法对企业所得仅规定了对企业债券所得利息征税, 对各种国债、债券及重点企业债券免征利息所得税,并且允许企业将贷款利息列入成本,贷款与国家银行或储蓄于国家银行所取得的利息一直是免税的。对从事国库券交易所获得的增益及国库券交易行为也都没有纳入税收政策中,使税收在个人投资中缺乏有效的调节作用,对金融资产多样化也同样缺乏适当的引导。
(4)我国现行证券投资所得税主要体现在对股息、红利征税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征收33%的比例税率。《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实行源泉课征;对股息、 红利的征税没有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相衔接,出现重复征税。实际上,股东得到的股息、红利是企业税后纯利的分配,但按现行税法规定,股东在取得这部分收入的同时,还应再缴纳所得税,这显然是有悖税收公平原则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际上证券税制,我们发现各国一般通过征收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所得税、证券投资所得税这几种手段来发挥税收对证券市场的调节作用。试分述之并提出针对上述我国有关问题的建议。
二、证券交易税
对证券交易行为征税,各国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国家认为既然是交易,就应与一般商品流转一样课税;有的国家则从鼓励资本流动的角度出发免予课税。
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意大利、瑞士、西班牙、阿根廷、以及我国地区都征收证券交易税。在日本,有价证券交易税是由资本利得的形式转化来的, 原来的出售股份所得金额的5.5‰降至3‰,可转移公司债券和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的转让税收则从原来销售金额的2.6‰降至1.6‰;在韩国,对股票出售者按销售额的0.2%征收证券转让税;我国台湾从1987年开始开征了证券交易税, 税率为6‰;新加坡、泰国等一些国家则对证券转让者征收印花税; 在英国,对证券购买者征收1%的交易税;在德国,对交易双方征收0.8%的交易税;美国在证券市场形成初期,开征证券交易税,目前业已停征。
可见,证券市场发育初期,各国为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和引导,征收交易税是很普遍的现象,而且很多国家的证券交易税都存在过较长时间,如美国、英国等,只是近几年才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而逐步取消。目前发达国家多采用证券交易税名称(或证券转移税、证券周转税),很少征收证券印花税。而即使少数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国家和地区也不再征收证券交易税,二者只居其一。
我国把有价证券作为一种法定权益证书列入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针对这种情形,有关专家建议改成“证券交易税”。取消或替代征收印花税,认为有利于证券市场公平竞争和合理监管。
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并认为我国应停征印花税,开征证券交易税 .凡是上市交易的股票、企业债券、 金融债券和国家债券,都应征税。各国开征证券交易税都是以证券交易额为基税,而税率一般比较低,如日本从0.1%到3%,比利时股票5.5%,债券1.4%。我国证券交易税的税率采用复合税率, 即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规定不同的纳税比率,股票交易投机性大且收益也大,债券交易投机性小收益也较小,因而股票交易税率要高于债券交易税率,股票交易税税率可考虑定为2‰,债券税率为1‰。纳税人既可以是经批准从事有价证券出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等也可以是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及信托投资公司从事有价证券出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证券交易税由卖方交纳税,而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人、受让人负有代扣代交义务。
三、 证券交易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因其收入的数量和在财政税收政策中的意义被誉为“税中之后”。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最早是1799年在英国产生的。从各国所得税法的和实践看,应税所得可界定为:法人和人在特定时间具有合法来源性质的并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纯所得,从总体上可概括为经营所得、财产所得、劳动所得、投资所得、其他所得五类。 财产所得 又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动产所得和动产所得,另一类是因财产包括各种动产和不动产的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溢余收益,这类所得通常称为资本利得。当股票转让时,转让值与持有值会发生差异,当转让收入大于持有成本时,便产生收益;反之,出现损失。从税收理论上讲,对收益征税属于所得税范畴。但它是否是一种盈利。如果征税,是征收“普通所得税”还是“资本利得税”? 目前除马来西亚、新加坡、墨西哥、香港、南非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征收了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但对其征税的具体规定又各有千秋。
有的国家,如德国、奥地利在税收结构中没有单列资本利得税这一税种,而是把它看作是普通所得的一部分直接课征所得税。
有的国家在税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转让证券增益属于资本利得范畴,与普通所得税一样征收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美国、英国、西班牙、比利时、日本、澳大利亚即如此。如美国规定将其与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一并列入资本利得课税,并依其持有期间长短分为长期资本利得(1年以上)和短期资本利得,在税率设计上, 个人长期资本利得视同一般所得,税率为28%,短期资本利得为38.5%。此外,如果长期与短期资本损失大于资本增益时,其损失可全部冲抵一般所得,但减除额不得超过3000美元。 日本对自然人取得的这部分资本利得采取两种缴税方式,纳税人可任选一种:一是在取得销售收入时按销售价缴纳1%的税收;二是按正常程序在提交纳税申报时按净资本利得缴纳26 %的所得税,对居民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20%预提税。法国对个人因出售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利得中超过28.1万法郎的部分征税,税率为16%,对公司则分短期(2年以内)、长期分别征42%和15%的资本利得税。
还有一些国家由于在政策上不倾向于把资本利得和经营利润等同起来,而对其采取了一些特殊的税收征免规定。
国际经验表明,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将逐步高。美国著名现代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在60年代曾对近40个国家的有关资料进行,得出结论: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呈负相关,而个人所得税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呈正相关。即随着一国经济的增长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将相应下降,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比重将相应上升。 从我国现实看,近几年来,特别是1994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都保持了很高的增幅(年均递增50%以上),这充分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潜力巨大,我国目前已具备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的经济基础。与此同时,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一份课题报告显示: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面尚不足总人口的1%,个人所得税的平均税负亦不足1%,远远低于世界各国平均水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个人的收入会朝多样化、复杂化、多渠道的方式发展,可以将资本所得、超劳动报酬所得、股票交易收入纳入征收范围,以拓宽税基。
我国要不要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始终存在赞成和反对两种意见。
赞成说认为:(1)从税法理论上讲, 居民和企业的这部分买卖价差收益应作为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凡是有收益就要征所得税;(2)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国家理所当然地要利用税收杠杆来缓解收入分配悬殊的矛盾,缩小市场机制可能带来的两极分化的消极作用。
反对说认为:(1)在证券市场发育初期, 由于资本利得税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投资风险,降低了居民投资信心,因而不宜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 (2)资本利得税的征收,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具体操作中的可行性,若盲目开征,不仅增加课税成本,而且还可能出现大量逃税现象,最终导致税收调节目标的失败。
我国没有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采取列举的方式,将个人应税所得分为11项,有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新个人所得税法在外延上大大扩展了原个人所得税法所定义的“存款、贷款及各种债券的利息收入及投资的股息、利息收入,它不仅包括因现金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而且还包括了个人因持有实物债权而取得的这类所得。为了适应我国股份制和证券业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对”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房屋、机器设备、车船等所得“的财产转让所得的规定。这是一个进步。
笔者认为应完善证券交易所得税,试点征收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是顺应国际潮流,符合所得税原理,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国家宏观调控证券市场的能力。课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对于公平收入分配,引导投资结构合理化,防止大户操纵证券市场均有积极功效。
现在我国试点开征对全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和十分合理的。非机构和个人的证券(股票)行为一直免征营业税,促进股市造就出的百万、千万富翁,其股票交易收益如果对所得税不征收,这种是负面的。从税源的角度看,个人证券交易是一个巨大的、潜在的税源。美国证券行业吸引的资金约占全国资金三分之一,银行业占三分之二。如果将我国银行业和证券业发展来比较,可以看出证券交易行业的发展加速度更快。我国证券业资产总额中的个人资产,高的时候可能达到7500亿,少的时候也会在3800亿元。银行资产总额虽然更大,但总体经营效益不好,信贷资产形成呆帐过多。相比之下,证券交易的收入是现货交易,即时清洁,记录完整,电脑处理业务的自动化程度高,所得税和操作比较容易。
征收股民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的最大顾虑是影响市场的个人参与。个人股民的资金与银行的个人储蓄有直接联系,个人储蓄多,银行贷款增多,反之,个人股民入市的多了,银行储蓄就要下降,银行工商企业贷款就相应减少。从国家金融市场总额来看,此消彼涨,此涨彼消,只是不同市场不同资金的转换。 另外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目前还是集中在小部分人身上的一种所得税,参与证券交易的“股民”不会超过1500万人口,占我国总人口不到1.17%,对全国影响不大,不象银行个人储蓄那样大众化。
股票投资正日益成为个人证券投资的重要渠道,但是我国股市尚不规范,多数上市公司利用股市赚钱的动机极为强烈。在投资回报方面,他们更热衷于送红股、股分拆细甚至配股,而不是实实在在地派发现金红利。投资者对现金股利这一投资回报的期待已逐渐转化成对新增股分走出填权效应的期望,这样投资者就可以通过抛出股票获利。 可以说在我国,股息红利与股票转让收益相比,在多数情况下是微不足道的。
从现阶段看,我国试点征收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的外部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一是随着多年来大张旗鼓的税法宣传,税收知识的广泛普及,公司纳税意识已有很大提高,随着利息所得税的开征,公民对税收的心理承受能力进一步加强,不至于排斥和抗拒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二是经过20年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我国已积累了丰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税收征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正在稳步推行的税收计算机化管理,为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的征管提供了基本的条件;三是从1999年10月1日对居民身份实行终身号码不变制,以及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存款实名制,是科学地掌握纳税人收入来源,防止税收流失,提高征管效率的有效保障;四是我国制度和制度进一步健全,并与国际惯例接轨,亦有利于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这个国际化税种的征收。
当然,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相对较低,征管手段还相对落后,但西方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个人所得税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经历了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因此,我们在构建证券交易所得税时要立足于现有的条件,并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对证券交易或转让的增益所得也是一种广义资本所得,对证券资本因买卖而发生的增值所得或资本利得,是由证券资本价格波动的结果,是一种不能预期的利得,其出发点是投资,如果滥加征税或税负过重,将导致对原有资本的剥夺,所以,国际通常采用低税率的资本利得税, 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刚起步,急需国家扶持。因此,其税率要从低,并规定一定数额的免征额,我们可以考虑把其税率定为3%。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在税收政策上应把长期投资和“短线操作”区分开来,对其分别适应不同税率,以达到鼓励投资,制约投机行为的目的。
第二,由于证券资本的增值包含不可预期所得,包含通货膨胀的因素,它是一种投资承担风险成功的报酬,所以对这种资本增益应给予较宽的优惠,规定适当的免税额或扣除额,可以参照我国目前开征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做法。对于买卖国家发行的公债所得可以按实际常规给予免税待遇。对于中长期证券交易所得给予税收优惠,如对卖出持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所得可以减半或减少一定比例交纳所得税。应规定凡是年从事证券交易收益在3万元以下者免征。
第三,各国立法皆规定了纳税人在纳税后的一段时期内, 如证券交易出现亏损,可以申请一定的税收抵免,返还部分税金。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初级阶段,采纳这一国际惯例,对于证券市场健康发育具有积极作用。
四、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
综观各国所得税法,公司与人无不为独立的纳税主体,这样,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作为纳税人的公司其所得在依法征收公司所得税后,税后利润中的一部分以股息形式分配给股东时,股东是否还要纳税。
对此,各国所得税法实践中曾经有基于两种不同。
一种是“法人实存说”,该理论认为,法人是一个独立于它的股东而实际存在的经济实体。对法人的所得,向法人征税,对股东的所得,向股东征税,是两个不同纳税人的事情,并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日本在1950年以前,法国在1965年以前,就是持这种理论,它们对法人和股东分别征收所得税。
另一种是“法人虚构说”,该理论认为,法人不过是一种法律上的虚构物,它仅为股东所得提供渠道。如果对法人的所得征税,那么,就应该完全排除对股东的股息所得征税,否则,就属重复征税,违反公平税负原则。美国在1935年以前就是持这种理论,它对股东取得的股息所得是不课税的。
随着各国所得税法与公司法的发展和完善,对法人和股东双方分别征税,已日渐成为世界各国政府财政利益之所在。各国逐步折衷调和而趋向大致统一 .即对分配股息的法人,仍就其未分配股息前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取得股息的股东,原则上将从法人已税所得中分配的股息所得计入总所得予以课税,但可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消除或减轻对公司股息重复课税因素。
证券投资所得税是根据投资者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来征收的。由于证券投资所得税充分体现了税负公平原则,各国几乎都利用它来调节投资者的收入水平,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证券投资所得予以征税,但各国征税不尽相同。
美国税法规定,个人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属于“任何来源的所得”范围,列入毛所得内,在计算净所得时允许扣除借款利息;对公司所获得股息、红利,则作为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计列,计征公司所得税。 据德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0条规定,相对于工作收入的是资金财产收入,这是来源于资金财产的托付而取得的盈利。它可分成三类,其中包括盈利来自于参与资本公司以及工商的经济团体,如股息,红利。
我国所得税法对股息所得在实践中有三种作法:一是对内资企业的股息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计入其所得总额中按33%税率课税 ; 二是对外商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对持有B 股或海外股的外国企业和外籍外人,从发行该B 股或海外股的境内企业所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 三是对中国公民取得的股息所得并不适用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是一次性地适用20%的比例税率 .
我国应当允许股份制企业扣除分配的股息,仅就余额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以消除由于对分配股息部分既征企业所得税又征个人所得税而产生的重复课税现象。
[关键词]中国股票投资者;投资风险管理;股票投资理念;投资制度环境
[DOI]10.13939/ki.zgsc.2015.46.071
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发展逐渐推进,并且已经建立了完善的世界金融体系,全球化的资本市场也逐渐成立,投资者所面临的金融风险随之日渐加剧,相应地,对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股票投资中国,风险与收益是共存的,在获得收益的同时必然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在股票投资过程中,风险因素逐渐演变成风险事实,也给投资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投资者应正确认识股票投资中的风险,并且做好投资风险管理工作。
1 中国股票投资的风险因素
在股票投资活动中,应根据经济、政治、市场以及投资者的心理状况等对股票投资的相关风险进行分析[1]。
1.1 内生风险
内生风险主要是股票投资者在风险管理过程中,由于自身知识、技能不足、受到心理因素等影响,使得投资者预期的收益受到损失,这主要是投资者内部因素造成的。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对信息的收集不够完整,对风险因素了解不够透彻,认识不足,在股票投资中选择的风险评估方法并不合理,并且出现风险时采取的应对策略也不及时、不科学。投资者的投资心理会影响到股票的投资风险。
市场为导向的心理。就是在证券市场中,一段时间大部分投资者对股票行情的看法和观点,这些看法有时是乐观的,有时是悲观的[2],这些观点一旦形成规模,一些单个的投资者往往会受到影响,但是这种大多数的观点也可能是谣言或虚假现象,如果个人投资者的素质能力不高,跟风而动,可能会获得良好收益,也可能惨败而归。
个人心理的素质。在这种心理因素中,从众、贪婪、侥幸等心理因素会影响到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1.2 外生风险
外生风险是由于国家政策、经济体制以及宏观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影响,给投资者带来的投资风险。
政策制度的风险,是由于经济制度本身给投资者造成的风险,也可能是由于国家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等变化使得证券市场的价格出现剧烈的波动,导致投资者面临严峻的风险,这种风险投资者个人是无法避免的。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利率、汇率等风险因素对股票投资者造成风险[3]。风险心理的预期是股票投资者对股市的反应比较过度,在股票增长时普遍比较乐观,而股票市场低迷时预期比较悲观,对股市的预期过高或过低。
1.3 投资目标的风险
投资目标的风险就是投资者的上市公司,或由于操作不当而造成的风险,主要有财务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二级市场风险。
2 中国股票投资者投资风险管理的对策
2.1 树立正确的股票投资理念
当前,我国股市还存在着很大的投机性,很多人盲目跟风,道听小道消息,只关注股票的行情,却并不了解股票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这种投机行为会使人们的经济利益受到严重的影响和损失。而要避免这种状况,股票投资者就要以企业家的眼光去看待企业为发展以及财务经营情况,作出选择和买卖股票的决定,在企业的发展中分享成果收益[4]。股票投资者应树立正确的股票投资理念,将自己从股民变成股东。
2.2 提高投资者的素质能力
股票投资者应具备一定的证券知识,并掌握股票投资的方法,了解企业管理的方式,强化自身的风险意识,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股票投资者要多阅读相关的文学、哲学书籍,使自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多与志趣高尚的人接触,明确理想与现实是存在差距的,应从现实出发,从小事做起,不断调整自己的人生目标,并不断为之努力奋斗。要认识到事情都是有两面性的,要正确对待人生的成功与失败,保持良好的积极的情绪,避免出现极端化的想法。
要认识自我,明确自己的角色,股票投资中存在着很多的假象与诱惑,很容易迷失自己,而成熟的股票投资者会包容自己的缺点和不足,找到合适的投资方式。同时,股票投资者应提高自己的风险意识,加强自身教育,了解风险评估以及控制管理的方法,使投资行为更加合理。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风险知识、投资的数量、自己的习惯等因素选择比较灵活的风险评估方法,并能够采取有效地措施加强投资的风险防范与管理。
2.3 打造良好的投资制度环境
要对股票市场进行规范,不仅需要投资者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还需要从政策制度的角度进行管理,打造良好的投资制度环境,建立公开、透明的审批公示制度。在股票发行以及审核时,需要通过媒体将审核的项目、审核人员以及审核的结果进行公布,在审核过程中,建立约束机制对工程人员的行为进行限制和管理。审批人员要采用竞争上岗、定期轮换的形式,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5]。同时,对政府的行为进行规范,使政府的信息披露程序更加规范合理,能够对股票市场中的信息进行及时的披露,保证投资者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政府的信息对于股票投资者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政府的决策主张将直接影响到整个股市的走向,因此政府的政策信息披露应是一致的,能够使投资者产生良好的预期,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
2.4 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
要对股票市场进行规范,还应积极发挥政府的监督管理作用,打击内部交易以及操纵价格的行为,促进我国的证券市场实现良好的发展。在我国的股票市场中,政府依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保证股票市场稳定发展,避免出现股市泡沫的重要角色。我国政府应明确对自己的定位,加强监督管理责任,分工协作。同时,进一步对股票市场秩序进行规范,完善法律法规,对证券交易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加强信息公开,保证投资者的利益。积极发挥证券协会的作用,加强政府与证券协会之间的配合,实现信息的共享,保证监管的稳定。
2.5 做好证券市场的文化建设
大多数股票投资者都能够认识到股票市场的高风险,并且了解自身风险的承受能力比较差。我国人民存在着很强的暴富心理,而风险教育等严重缺失,导致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行为比较多。文化差异也是造成我国投资者投资风险意识薄弱的原因之一。应规范上市公司的标准,培养一些有助于证券市场发展的公司企业,保护中小型企业,将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企业清除,使股票投资者风险得以降低。
3 结束语
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与完善是一项比较系统的工程,股票投资风险的管理不仅需要投资者自身做出调整,加强自身的能力素质,树立正确的股票投资理念,强化风险意识,也需要政府部门的政策制度作为保障,营造良好的证券市场投资环境,做好证券市场的文化建设,通过政府的监督管理使股票投资者能够在良好的环境中进行投资,使投资风险的影响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朱原野.浅析股票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探讨[J].商业故事,2015(2):48.
[2]姚玲.论股票投资风险及其控制措施[J].科技信息,2012(8):11-13.
[3]宋元明.股票投资风险分析方法[J].财务与会计,2014(12):34-35.
艺术品证券的特性分析
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的证券为股票、债券以及其衍生证券,这些证券都是资本证券。艺术品证券和前述证券相比,有着自己的鲜明特色。(一)标的物价值特点不同一方面,代表公司资产的传统证券比较容易进行价值评估,资产评估体系也有相对详细确定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文化艺术品的价值评估则更为困难。艺术品有着“难以复制”、“没有统一的价值评判标准”、“真伪优劣的判定主要依靠人的肉眼的特性”[7],因而价值评估的难度远远高于传统证券。另一方面,艺术品价值虽然具有无形性,但其载体却十分脆弱,容易发生毁损和灭失。且一般说来,与公司资产相比,单个艺术品的市值总额仍属偏小,少数市场主体便可以操纵全部股份。(二)投资收益来源不同从制度设计而言,传统证券的投资收益来源于所投资事业产生的盈利,投资者无需交易也能够获取收益,如股票和债券的收益来源于企业盈利,资产证券化交易当中证券的收益来源于资产的现金流。但艺术品证券化交易的收益溯源主要是艺术品的自然增值。艺术品经营产生的现金流不稳定且数量少,更为重要的是,艺术品份额在虚拟交易之时还需要投入保养和保险费用,这更加使得艺术品的“现金流”只能停留在概念层面,是艺术品难以成为投资品的核心之所在。应当承认,投资收益的特性直接决定了艺术品投资的投机性较强。艺术品的增值虽然存在,只不过这种增值需要通过购买者愿意支付的价格来反映,由于反映机制的不完善,艺术品价值的自然增值与人为炒作被模糊化了。(三)投资收益的控制模式不同从另一个角度看艺术品份额和传统证券的投资收益,二者在发行后,收益的控制模式也有着明显的差异:股票发行人在发行之后仍占据并管理公司资产;而艺术品证券一旦发行成功,发行人所得到的资金便脱离公众视线,成为发行人独占的财产,这部分财产与艺术品证券增值没有直接关系。这意味着艺术品证券的收益与发行人是分离的。艺术品收益既不受投资者的主控,也不受发行人控制,而是受到艺术品经营机构以及艺术品增值等经济、政治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四)投资收益增长周期不同企业盈利在较短时间内就能够取得,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是以季度作为评估时段,这使得股票、债券的价值评估周期较短,市场价格波动频繁。而艺术品证券的投资周期却较长。学者认为,“艺术品既不适合长期投资(50年以上)、也不适合短期投资(1年以下),而比较适合进行中期投资。具体的投资周期则因具体情况而异,以10年为基点把握。”[5]138-139因为艺术品证券交易是一种全新的交易模式,其收益周期只能参照传统艺术市场的投资周期,可见,艺术品增值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
艺术品证券交易的风险分析
通过对艺术品证券的特性分析,可归纳出艺术品证券化交易的风险主要存在三方面①。(一)价值确立风险艺术品特殊的价值规律使得艺术品价值评估本身就比较困难,而中国当代艺术市场又缺乏对艺术品评估的共识,三重评判标准(学术标准、艺术标准、市场标准)相互交叉,拍卖市场又赝品充斥、拍卖价格与交易价格不统一等情况加重了艺术品评价的困难。更进一步的是,评估机构和专家的信用亦深受质疑②。现行的艺术品证券化中的评估机构大都是与交易所关系密切,而且估价的高低与其自身收益直接相关,诸多不正常因素使得艺术品的估价有虚高的成分。这些因素造成了艺术品的发行价格有可能偏离艺术品的实际价值,使艺术品证券化存有前提隐患:即任何权利的交换都必须以权利被识别和确认为前提,但艺术品证券化操作不慎就会使得艺术品如同传统证券市场的空壳公司,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在实体上,艺术品是体积虽小但价值较大的物,与大宗固定资产相比,在保管过程当中极易发生价值贬损或者意外灭失,而这是传统证券基本不会面临的风险。(二)交易泡沫风险艺术品证券和传统证券投资收益来源的不同决定了短期炒作对于艺术品证券的价格影响程度不同。证券化交易带来的流通性增强很可能会使艺术品价格飙升,越是频繁交易,艺术品价格就可能被炒得更高。然而艺术品的投资周期较长,证券市场急剧上升的价格会远远偏离艺术品本身价值,这其中的差价很大一部分是纯粹由交易带来的泡沫,当泡沫膨胀到一定程度的时候,高价买入的投资者就会被套牢,艺术品证券市场就面临崩盘。事实上,正如中国人民大学赵锡军教授所说,近年来中国政府加强了对股市和楼市的异常资金流动的监管,艺术品市场成为“游资”套利的一个新的重要渠道。艺术品收益增长周期与传统证券的不同也印证了短期交易增强了投机性。当前艺术品证券化交易模式多采“T+0”的交易模式,投资者可以当天买进当天卖出,交易泡沫很容易膨胀。相对于传统证券,艺术品证券市值总额较小,比较容易被少数人操纵。此外,艺术品易受到经济状况、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短时间内大量资本的涌入和撤出都有可能,从而导致市场暴涨或暴跌的情形。(三)文交所的信用风险文交所是艺术品证券交易的平台。相比传统证券,艺术品持有人通过转让艺术品证券获得资金后便与交易市场分离,其没有证券法上的信息持续公开义务,无需公开募集资金的用途和去向,较之传统的交易所,文交所在交易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更为重要。然而现实当中,文交所却存在规制空白。第一,文交所的注册资本没有明确要求,如天津文交所的股东就是自然人和法人的组合,实缴资本并不高,其责任能力也就有限。第二,文交所往往承担着审核上市、管理交易、委托遴选商和艺术品保管机构等多重职能,但其义务承担状况却不明确,例如有文交所在交易环节上缺乏制度设置,如发行商的遴选没有明确规则。这和传统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精神相悖。文交所的权力过大,市场公信力受质疑,易滋生寻租现象。第三,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各地文交所设立和监管较为混乱,文交所基本是自律运行,交易规则的频繁改动是监管缺位的一个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