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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交易所 法律地位 会员制
证券交易所是指在一个有组织的系统中为证券的买卖提供一个竞价市场的交易场所。从组织形式上可划分为两种,即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和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由于不同国家证券市场的建立具有不同的背景,这使得各个国家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与职能都存在明显的差异。
一、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法律特征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指由作为交易所会员的证券商共同组建、设置证券集中交易场所及设施的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作为独立的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限。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会员之间有自律机制。证券交易中的法律后果均由证券买卖双方承受,证券交易所不对此负有担保责任。
二、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法律特征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据证券交易法的规定,设置场所及设备,以供有价证券竞价买卖并开设市场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形式设立,但其设立的依据除了公司法外,还要适用有关证券交易所的特别法,通常还要经过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公司制证券交易所采用公司管理制,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对场内交易负有担保责任,即对交易中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损失负责赔偿。
三、当前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
(1)法律特征:2005年新《证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因此,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法律特征主要是:①特许制法人:是指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事先获得政府或者主管机关的事先核准。②非营利性法人组织:证券交易所本身不参与证券买卖,也不决定证券交易价格,只是提供相关服务。③自律性法人,指证券交易所是一个自律管理机构。
(2)组织形式上,我国虽然名义上是会员制,但其实是带有强烈行政色彩的“行政会员型组织”。相对于国外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共同拥有,共同参与的基本特点,我国证券交易所更多的是扮演着执行国家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决策的组织机构。参与的会员对证券交易所的重大决策没有任何参与权。并且交易所的相关人员人事任免权也由证监会掌控。综上所述,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既非公司制也非会员制,既非政府部门也非事业单位,但同时也或多或少的承担了这些部门的一部分职能,表现出这些部门的某些特征。
(3)监管职能上,我国证券交易所既是一个集中交易场所,又是由众多证券从业机构组成的市场中介组织;它既是市场运营组织,又是市场监管机构;既是具体监管上市企业、证券商和市场交易行为的一线监管机构,又是受政府管理机构监管的主要对象。
(4)证券交易所与会员单位的法律关系,我国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依据不同权力来源,分为自律监管和他律监管两个方面。行业自律是早期证券交易市场的主要监管力量,但后来随着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的部分行政化趋势的发展,日渐形成了其对会员的行政性监管职能。
(5)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的法律关系:行政监管关系。《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11条明确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是证券交易所的基本职能之一。可以说,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已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一种准行政法律关系。《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5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确定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表明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
(6)证券交易所与政府监管机构的法律关系:证券交易所在政府证券监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其监管职权,确保证券市场正常运行,它既是证券市场一线监管的主要平台,也是政府监管部门具体、微观职能的延伸,是对证券监管部门监管职能的有效补充。
四、我国证券交易所法律地位的路径选择
我国现阶段应暂不实行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制改革,而应当改革现行的行政会员制,将其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会员制。公司制改革有其优点但其弊端不容忽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尚不成熟,虽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可能会吸引更多的投资,但是随之而来的投机交易可能引发的泡沫经济和其他风险对我国尚不成熟的证券市场存在极大的风险。同时,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原本就不够完善,存在许多缺陷,如果实行公司制改革,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责进一步降低,那么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将进一步弱化,这对于我国原本就不成熟的证券市场而言,是极其不利的。公司制证券交易所虽然具有吸引投资的功能,但是从我国现阶段来看,证券交易所最大的问题是在于行政会员制组织模式对证券交易所发展的不利影响,而非由于对证券交易所的投资不足而使证券交易所的发展止步不前。招商引资并非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当务之急,证券交易所要提高自身的竞争力,首先应当解决自身行政色彩过于浓厚的问题,而这一问题并非一定要通过公司制改革来实现。毕竟公司制改革所带来的风险未必是我国现阶段证券市场所能承受的。
我们应当以落实真正意义上的会员制为目标,对当前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进行局部改进和完善。应当从转变监管理念开始,不断弱化证券交易所的行政色彩;推动政府监管部门把证券交易所视为自己监管体系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层次,而不是附属机构,使证券交易所真正成为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服务的独立法人。减少政府的不当干预,强化证券交易所的自治权限,回归其自律性、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职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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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理念;价值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通过发行基金证券,集中投资者的资金,交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在全球基金业风云变幻的今天,基金业弄潮于证券、产业、风险市场变革发展的大潮中,行业机构励精图治群雄逐鹿,基金业走到了国内产业和金融业开放的最前沿,投资基金业倍受全球瞩目。证券投资基金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我国已加入wto,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已为大势所趋,这为投资基金发展提供了条件,创造了机遇。大力发展投资基金已成为完善资本市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的必然选择。
一、证券投资基金对解决资本市场现存问题的重要作用
基金是适应市场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对专业化理财服务需求的产物,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来讲,虽然基金总量和单个规模均偏小,但其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己初步显现出来。在促进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培育成熟市场理念、增强证券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的沟通、改善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政策的传导机制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这些作用和影响愈见凸现。
1.加快储蓄向投资转化,扩大资本市场总量。国债市场经过最近几年的大规模发展,已接近临界线。而股票市场仍处于资金贫乏、扩容过快、行市低迷状态,这主要是由于股市风险太大,上市公司整体素质差,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市场信心和投资者利益。投资基金这种新工具,风险较股票低,收益又较债券高,由专家理财,选择适当的投资组合,对稳健投资者的吸引力尤其大。
2.对股票市场的作用。(1)通过组建各类投资基金,或直接购买国家股、法人股,或让国家股、法人股以“证券充当型”方式参与各类投资基金的发起,通过基金上市流通,在一定程度上可解决国家股、法人股流通难的问题。(2)股市的成熟,一个主要因素是机构投资者成为股市的中坚力量。大量培植基金公司,可增加股市的机构持股比例,同时又能解放大批个人持股者,使他们能安心从事本职工作,大大节约了证券投资的社会成本。(3)证券投资基金由专家管理,操作更富理性,大部分基金的投资倾向于中长期,避免了个人投资者入市不连续的缺陷,有利于证券市场向纵深发展。同时可以引导和促使市场形成理性的投资观念,从而缓解个人投资者大量骤然进出市场所造成的市场波动。(4)由于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决策的制定权被管理者所掌握,企业事实上被经营者所控制,导致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证券投资基金因其理性的操作,对所投资入股的企业要求较高,一般会选择业绩优良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同时会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并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这样就可对这些公司形成较强外部约束。为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的青睐,上市公司必然要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这会使证券市场形成真正的优胜劣汰机制,提高整个证券市场的质量。
3.对债券市场的作用。(1)当前我国对外借款已达相当规模,而进一步吸引直接投资又受到国内投资软硬环境的制约,因此利用证券市场和投资基金已成为吸引外资的新选择。中外合作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使外国投资者以间接方式进入我国证券市场,一方面可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另一方面又能减少我国债务负担,并可增加国内资金供给。(2)国债投资基金可以参与国债的承购包销和竞争招标,还可为其它金融机构融通资金,调动其国债发行承销与招标的积极性,增强其竞争能力,从而达到提高发行效率的要求。另外国债投资基金将个人手中的国债集中起来进行交易,提高国债流动性,使得降低国债发行成本的操作空间更为宽余。
总之,证券投资基金迅速发展,对资本市场产生的影响也日益明显,正在成为资本市场充满勃勃生机的新兴力量。
二、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主要问题
证券投资基金对解决资本市场现存问题能起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基金业的起步较晚,还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被经济学家喻为“笼中虎”的巨额居民储蓄存款,对基金产品产生了极大的推力。“基金井喷”态势之下,也同样暴露出跑马圈地、投资严重重叠、销售环节不规范等问题,非理性的繁荣背后,潜伏的是大量隐患。
1.基金性质模糊不清。首先,大部分基金组织形态模糊不清。其次,许多名义上为封闭式基金,但在发起设立时却未明确规定存续期。其中有的基金甚至任意扩大额度,其所谓的封闭式其实只对普通投资者封闭,而对基金管理者却不封闭。再次,有的基金存在不同程度的债券化倾向。不少基金发行人对基金的收益做了不同程度的承诺,这与基金不承诺某一固定的最低收益回报,其收益完全取决于基金经营的收益水平的基本要求不相符合。
2.基金组织结构和运作不规范。一方面,基金关系人概念不清,管理人与信托人之间不能严格分离。另一方面发起人构成不规范,其所持有的股本比例偏小。按照国际惯例,基金的发起设立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法人,而且一般应由有影响的大财团或资深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发起人。我国现已成立的基金中,相当部分是由某家机构独立发起,甚至有政府参与其中,这都违反了基金的基本运作原则。
3.投资基金总体规模和单只基金的规模都普遍过小,不利于市场稳定。投资基金规模严重偏小,使投资基金无法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能力降低。同时,规模偏小,也使得投资基金无法在证券市场上抑制过分投机,起到市场“稳定器”的作用,与其作为机构投资者的身份不相称。相反,相当一部分基金反而成了市场发展的一种不稳定因素。此外,现行许多基金规模过小还给以后实行规范化改造增加了很大难度。
4.投资基金投资方向偏离,投资工具单调,投资结构失衡,投资组合不科学,影响了基金功能的发挥。从现有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投资对象来看,几乎都是多元化投资。很多基金投向实业、房地产等的比例偏大,对证券市场的投资比例偏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方向偏离,一方面造成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差,收益差,分散风险的能力差;另一方面使得证券投资基金稳定证券市场的功能弱化。
5.基金经理通常关注同样的市场信息,采用相似的经济模型、信息处理技术、组合及对冲策略,在投资行为上具有较高程度的同质性。这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中存在着“羊群行为”,这在我国股市表现尤其明显。当许多基金在同一时间买卖相同的股票时,会导致单个股票的价格大幅波动,破坏市场的稳定运行。
三、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我国发展投资基金要以维护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为前提,要借鉴西方国家发展基金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发展过程中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1.规范改造现有投资基金的规模和投资,适时适量推出新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规模过小,难以发挥市场“稳定器”的作用。只有集中了大量的资金,才能产生规模效应。另外,投资基金只有拥有了足够多的资产才能有效地分散风险和进行投资组合,从而达到降低投资风险和提高投资收益的目的。可借鉴国际市场上这些成功经验,改变我国投资基金形式单一,投资工具和投资手段单调的现状,推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品种的多元化。
2.积极引导海外中国基金,逐步建立中外合作基金。第一只中国概念基金始于1989年成立的“新鸿基中华基金”,随着新兴市场中国概念的兴起,以中国b股、h股和非上市公司为投资对象的中国基金数量大增。但由于我同b股、h股市场相对狭小,可供国外投资基金选择的品种与数量相当有限。我国应采取相应措施鼓励海外中国基金投资于b股、h股,也应发展中外合作基金,引进国外基金管理经验,实现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
3.加快推进投资基金管理体系的建设,健全对基金的监管体系。首先,建立健全宏观监管体系,改变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管理局面。其次,建立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自律性机构,以加强内部协调和业务管理。再次,在基金内部建立微观监管体系,加强基金管理体系中信托人对基金业运作的监管功能,提高基金受益人大会的权威,明确规定并在实践上强化受益人大会对基金的监督作用。
4.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尽快完善基金监管法规,将基金市场运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明确基金主管机关行使审批和监督职能;贯彻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原则,加强托管人对基金资产运作的监督;规定基金信息披露,出版相应的专业报刊,保护投资者利益。把经营基金的管理公司置于严格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监督之下,对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制裁。
5.把握尺度,保障基金业稳健发展。在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时,势必形成基金、证券和银行共同争夺资金的局面。资金流向基金市场,虽然可以减轻银行的存款利息负担,但也有可能弱化中央银行通过商业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经济的能力。而且,鼓励企业从向商业银行间接融资转为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既要积极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又要防止盲目冒进,从而使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走向稳定健康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融资融券;发达国家;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0-0090-02
融资融券业务有助于市场内在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减轻投资机构因短期资金脱节而形成的市场抛压,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但融资融券也放大了风险,应因地制宜,加强风险防范,结合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融资融券运作模式。
一、融资融券业务面临的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在给证券市场带来活力、给投资者带来收益的同时,也给市场及投资者造成风险。概括起来有以下风险:
1.客户信用风险
在融资交易中,可能会面临客户到期不能偿还融资款,甚至强行平仓后所得资金不足偿还融资的信用风险,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可能会因此遭受损失。
2.引发股价剧烈波动的风险
有可能发生一些客户利用融资对某只股票进行集中炒作而操纵股票价格。证券市场存在越涨越买、越跌越卖的特征,尤其是在股价出现大的回落时,往往许多融资投资者无法补足维持保证金,此时证券公司只能进行平仓处置,从而在短期内形成证券市场的强大卖压或买压,产生助涨助跌现象。
3.业务规模风险
券商为了得到不菲的佣金收入,将尽可能地做大业务规模,放大了风险。一旦超越自身风险承受控制能力,不仅不能增加利润,反而会带来巨大的信用交易风险和损失。
4.资金流动性风险
融资融券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一旦资金向客户融出,客户不能到期归还本金,证券公司又无法融通新的筹资,就会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
5.强行平仓引起的纠纷风险
证券公司在对客户强行平仓后证券发生大幅反弹的情况屡见不鲜,造成证券公司对平仓时间、平仓范围、平仓顺序、平仓时机等纠纷风险。
6.投资者对趋势判断错误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有可能造成过度投机,从而增加系统性风险。
7.扩张信用规模的金融风险
信贷规模扩大,如果控制不力,有可能推动市场泡沫,引发系统性风险、动摇金融系统的稳定。
二、发达国家融资融券风险控制
为了有效地防范风险,发达国家都采取了风险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客户资格限制
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限制:在美国,进行信用交易的投资者必须是已到合法年龄的自然人。日本的信用交易的开户比较严格,一般由总公司或分公司经理亲自与客户面谈或做家庭访问审查无误,并在开户申请书上详细记载面谈情形后,才可以开户,且日本证券商对于客户资格还设有消极条件,即女性顾客除有显著职业、地位、收入(如医师、律师、会计师)外,都拒绝其信用交易,野村、日与、大和、山一等四大券商完全拒绝女性信用交易。除女性限制外,对于未满20岁的未成年人及超过六七十岁的退休老人也在拒绝之列。台湾地区对客户资格限制方面要求投资者必须为年满20周岁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台湾地区法律组织登记的法人。
2.券商资格限制
美国对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商,规定其持有客户有价证券商符合对外负债总额与流动资产比率维持15∶1,开业未满一年者该比率应维持在8:1且净资产高于25 000美元的条件,就具有办理保证金交易的资格;日本只要证券商的自有资金比率大于120%即可办理。计算公式:自有资本/风险性资本(市场风险+交易对象风险+基础风险)>120%;台湾对券商资格限制方面把券商分为两类:一是少数具有营业许可,而大部分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许可的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公司净值新台币2亿元;经营有价证券经纪业务2年以上;最近2年结算有营业利润和税前赢利;最近3年未受台湾证管会停业或撤销分支机构的处分;最近3年未受交易所停业或限制买卖的处分等。
3.融资融券的限额管理
在美国,每个账户中的融资额度的基本标准是由美联储确定的,一旦美联储规定了最低保证金比例之后,融资的最高限额就是交易总额与借方账户中保证金之间的差额。日本的信用交易实际上被证券金融公司所垄断和控制,政府行使监管职能的大藏省,只需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额度,就可以实现对信用交易规模和总量的控制。台湾地区规定,单个证券公司对单个证券的融资不应超过10%,融券不应超过5%,对客户的融资融券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金的250%。
4.融资融券标的限制
证券质量和价格的稳定性会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美国融资融券的标的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必须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场外柜台市场交易很活跃的证券。第二,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开列名单上的证券。日本对信用交易的证券则局限于在第一板交易市场交易的证券,即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且股利回报率比较高,同时经证券主管机关指定。台湾对融资购券的限制条件:必须是在第一板交易市场交易的证券,要求上市半年以上,每股净资产高于面值,且必须是证券主管机关指定的证券;每股净资产高于面值;设立时间应该在五年以上;实收资本在新台币两亿元以上;最后一个会计年度没有累积亏损;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税前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在6%以上,或者最近五个会计年度税前净资产收益率在3%以上。
5.保证金监管
美国的证券公司在业务操作中保持50%的初始保证金比例,但是会在账户维持比例上增加0-5%不等。证券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对市场的研究判断,相应提高初始保证金比例,通常也在5%左右。日本大藏省从1970年到1980年保证金比率共调整过37次,1987年股灾时曾达到70%,1991年后降到30%。台湾地区的保证金比例视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的涨跌幅度进行逐级调整。其保证金比率分为个股和整户维持率,每天按照市价分别计算,无论是个股还是整个信用账户不满足维持保证金的比率,都需要补足保证金或者证券。
三、我国融资融券风险防范
1.客户资格限制
在融资融券初期应该借鉴日本的做法,限制不适合融资融券的投资者进入,尤其是一些风险承受能力差、收入低的投资者。但随着融资融券逐步发展成熟以及我国金融体制的逐渐健全,借鉴美国模式,完全建立在市场意愿的基础上展开。
2.券商资格限制
借鉴台湾模式建立融资融券金融公司,允许部分创新类券商直接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既要控制风险,更要体现公平性,部分券商暂时没有获得融资融券的收益,可以获得由委托融资融券业务所带来的买卖佣金收入。
3.规范授信额度
确定单个客户授信限额,根据客户抵押证券的价值和信用等级规范相对合理的授信额度,防止信用额度过度膨胀,防止操纵市场。
4.重视标的证券的资格管理
从制度上屏蔽业绩差的和股权结构过分集中的上市公司,避免股价的大起大落而带来的标的物风险。考虑到和股指期货的相关性,应优先选择样本指数的指标股和成份样本股。交易所可以根据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情况变化,随时修订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清单。
5.提高对抵押资产的定价能力
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应集合专业人才对抵押资产进行定价分析,从而减少券商面临的抵押资产贬值的风险。参照美国、日本的经验,提高信用交易中对抵押证券的定价能力也是吸引客户、增加盈利的重要保证。
6.建立严格的融资融券存管制度
借鉴美国证券存管经验,将用于融资融券的证券与自营账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建立融资交易账户,将所有抵押证券置于该账户中,并规定证券公司在偿还债务之前不得挪用。交易结算资金采取第三方存管制度。
7.建立完善的账户体系
借鉴国际上通用的二级账户托管体系,明确融资融券业务法律关系。
8.建立健全预警补仓和强制平仓制度
实时监控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客户债务价值及其比例的变动情况,当该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及时通知客户补足担保物。当客户不能按约定补足担保物,维持担保比例触及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及时向客户发送平仓通知,并启动强制平仓,并对通知时间、通知内容等予以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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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准”一词语出“均输平准”,是中国古代政府为调节市场物价,取得财政收入而采取的货物运销政策。汉武帝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桑弘羊试办均输,在大司农下设置均输官和平准官,“开委府(商品仓库)于京师,以笼货物,贱即买,贵则卖,是以县官不失实,商贾无所贸利,故曰平准”。由于该方法确实可行,后代常仿效,如王莽行“五均六莞”;唐刘冕管理东南财赋,用税款购货供应关中;宋王安石行均输法和市易法;等。在西方著名的《国富论》中,也有“平准论”之说。
平准基金(stabilization fund),又称干预基金(intervention fund),是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证监会、财政部、交易所等)以法定的方式建立的基金,通过对证券市场的逆向操作,熨平非理性的证券的剧烈波动,以达到稳定证券市场的目的。
根据上述定义,平准基金有以下特点:
平准基金是一种政策性基金,其根本职责是实现证券市场的稳定,防止暴涨暴跌。为此,其组建、操作、评价、管理的全过程都受政策的影响或直接接受政府的指令,为证券监管部门服务,成为有效的证券市场直接监管手段之一。 平准基金是非盈利性基金,这使她区别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因为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组建的目的是为投资者获取最大限度的基金增值。 平准基金应有足够大的盘子。如果基金的数量不充分大,对证券市场的稳定作用就很小,不能起到“定海神针”的作用。 平准基金的来源有法定的渠道或其基本组成是强制性的,如国家财政拨款、向参与证券市场的相关单位征收等,也不排除自愿购买的投资者配售。 平准基金的操作和管理有特别的规定和程序,以保证“三公”的原则,不至于损害绝大多数投资者的利益。
1998年我国推出证券投资基金试点,试图实现双重目标:一是通过投资组合追求基金自身的增值为投资者带来最大收益,二是承担市场稳定的功能。目前新投资基金的规模已达550亿元,但运行过程中其稳定市场的功能并没有表现出来。实际上,为投资基金设定的两个目标本身是相互矛盾的。因为这些投资基金主要来源于民间的基金收益人,他们追求的目标理所当然是回报的最大化,反映在基金的管理人身上,其首要任务就是实现自身赢利的最大化,本身并没有稳定大盘的义务。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的规模有限,市场竞争不充分,使得基金经理利用其资金优势操纵股价成为可能,加之现行基金价值的评价标准主要为基金净值,定期公布的基金报告迫使基金经理追求帐面净值的最大化。因此,无论投资基金的规模达到多大的水平,都无法担当“平准基金”的重任,要稳定证券市场,必须重新设计专门的基金。
二、建立沪深股市平准基金的初步设计
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建立分别依托于上海和深圳两个市场的两只平准基金,各自为稳定沪深市场服务,并统一归中国证监会领导。本文设计的方案如下:
1.建立基金的原则:取之于股市,用之于股市,为稳定和发展股市服务。
2.基金的类型:开放式-非收益型基金。
3.基金的存续期:无限期永久基金。
4.基金的来源:
(1)由目前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基金的基本和稳定的来源。我国现行征收的证券印花税税率偏高,即使按1998年5月调整后的税率千分之四看,仍比其他国家高,印花税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1999年深市股票成交额14354亿元,全年印花税收入近115亿元;沪市股票成交额16966亿元,全年印花税收入近136亿元;2000年势头更好,至2000年2月18日,沪深股市成交额已达7343亿元,印花税收入达58亿元,创两市同期印花税收入新高。如果国家把印花税收入的10%划入平准基金,则每年就至少有25亿元,构成了平准基金的基础。
从印花税收入中划出一部分作为基金,对投资者而言,并没有增加证券交易成本,但由于这部分资金是用于稳定股市的,相当于传达了这样一条信息:投资者的每一笔交易都在为稳定股市作贡献,某种意义上看,印花税率相对而言下降了。
(2)由券商和机构投资者根据其总股本上缴一定的比例。这部分可以视为向券商和机构投资者收取的保证金,是他们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和有较大影响力者所必须为证券市场本身的稳定应该承担的义务。
提取保证金的做法,在许多国家都有采用。如德国的经纪商须交5万德国马克,经纪商兼自营商为20万德国马克。德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由交易所建立保证基金,我国的香港、台湾等地区在证券法规中明确规定,券商必须提存保证金。如台湾《证券交易法》规定,自营商按开业时的实收资本额提取20%,专业经纪商按实收资本额提取15%,若资本额超过1000万元,则只交150万元保证金。日本则实行所谓的“证券商资产国家保存制度”,即按其《证券交易法》第5条规定:“大藏大臣为保护公益和投资者利益,有必要且适当时,得命令证券公司将其财产按政令规定的部分,于国家保存之”。
与此相类似,美国采用了证券投资保险制度。根据《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美国成立了证券投资保护公司(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 , 简称sipc),所有登记的券商必须按其营业额的千分之五缴纳保险金,直到满1.5亿美元为止。
(3)由上市公司(投资基金除外)根据其流通股份的数量上缴一部分。要求上市公司缴纳基金,目的是使上市公司对其市场行为负一定的责任。我国目前上市的公司总体素质不是太高,巨大的上市利益的驱使,往往出现诸如包装利润、信息披露不规范、关联交易违规乃至虚假上市等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导致个股的价格出现巨幅震荡。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平准基金对其进行必要的干预,甚至进行必要的扶持,因此,要求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义务是必要的。之所以用流通数量来计算,是考虑到未流通的部分不会对市场的波动产生直接影响,而如果用流通市值,又有较大的不稳定性,不易操作。对上市公司提取的基金,可以作为该公司对基金的长期投资,记入专门的“平准基金”科目,不会对该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据笔者的统计,截止2000年2月29日,上海市场a股的流通股份达4199977万股,b股流通股份为813200万股;深圳市场a股的流通股份达4066077万股,b股的流通股份为570234万股。如果按2-5%收取基金,可以分别增加10-25亿元。
对新股的发行和增发、配售新股,可以采用根据其溢价情况,增加提取平准基金,以防止上市公司过度包装导致的股价波动(如“红光事件”的发生),待其平稳上市三年后,再将多提的部分返回该公司。1999年沪深两市共发行a股98只,配股117只,共筹资877亿元,比1998年增加103亿元,发行b股、h股共吸引外资6.1亿美元,发行a股可转换债券15亿元。全年通过发行`配售股票共筹集资金941亿元,比增12%2。若以10%增加计提平准基金,三年可得近30亿元。
特别考虑到目前国有股减持的问题,可将减持所获得的资金中划出一部分进入平准基金。这符合“从股市中来,用到股市中去”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将缓解国有股减持给股市带来的压力。
(4)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机构配售,也可以向居民配售。由于平准基金不具有投机性,在国家宏观经济环境稳定及发展的背景下,能够保证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回报率,对上述资金又一定的吸引力,成为平准基金的一个强大的来源。香港在1998年干预股票市场后,于1999年10月推出的“盈富基金”就受到香港投资者的追捧,原计划出售100亿港元,由于认购总额达483亿,最后出售了333亿。
(5)为应付特殊时期平准基金资金不足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应与国家银行达成协议,获得信贷承诺,并可按法定程序申请向国家财政部借款。
以上资金来源,构成平准基金现实及潜在的实力。笔者认为,至少应有1000亿元以上的资金,平准基金才可以发挥其实际调节作用和构成对市场的威慑作用。因为截至2000年2月29日,沪深股市股票流通市值已达10841亿元(其中沪市为5511亿,深市为5330亿),而平准基金应达到流通市值的10%左右。
5.基金的功能:
平准基金的基本功能是平抑股市的非理性波动��这一方面是指对大盘(指数)的非理性波动,另一方面也应包括个股的暴涨暴跌。按照美国股市理论,从高点连续下跌20%即可称为熊市,而单日跌幅超过5%可谓股灾。例如1999年上证指数在“5.19”行情中达到1756点的高点后,绵绵阴跌至1350点,跌幅近25%,明显与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背景不符,因而是非理性的;1999年10月28日,“基金湘证”上市首日,开盘价2.45元,最高价达创基金交易记录的10元,且收盘价6.2元远高于其每基金单位资产净值1.137元,迫使管理层采用提早扩募的方式(11月3日即宣布以1:1.65的比例扩募)来打击投机者,带累了许多投资者,造成不良影响。在类似的情形下,都应予干预。
除了“平准”的功能外,笔者认为,可以参照美国sipc所起的作用,赋予平准基金保险的职能,即为投资者(包括券商、机构和一般投资者)提供风险赔偿或担保。例如,在某个券商陷入财务危机时,平准基金可以按一定的程序介入该券商内部,或提供管理方面的建议,或提供资金支持,乃至帮助其清算并负担一定的清偿保险费。
6.基金的管理:
平准基金接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的统一管理,沪、深两只基金分别成立董事会和相应机构,负责基金的直接管理。董事会成员应由下列人员组成:证监会任命的专员、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任命的专员、上交所或深交所委派的专家、聘请的资深经济学家和股票经纪人,等。 董事会的作用是:研究和跟踪股市的走向,确定动用基金干预市场的时机和规模并报证监会批准后实施;根据证监会的要求,定期对股市的监测报告;建立一套完整的基金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平准基金的操作应遵从公平、公开、公正“三公原则”,入市干预和退出市场时应及时公告;定期公布基金的总额、单位净值和持仓结构;公布对股市及个股的研究报告,并根据股市发展和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不同需要而调整的干预标准,等。
三、建立平准基金的必要性
根据以上设计的情况,笔者认为,建立沪深股市平准基金对我国股市的健康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1、平准基金的建立,将极大地提高我国股市的稳定程度,促进我国股市健康、稳定地发展,成为我国证券监管体系的有效手段之一。
我国股市自1990年末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已经走过了风风雨雨的十余年,得到了初步的发展。但毕竟市场成熟度有限,出现了许多问题。如参与者自律能力较差,投机行为和违规行为较普遍,导致股市的疯涨狂跌,使监管部门很难适应市场的发展变化,也令市场投资者心有余悸,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以《证券法》为依托、以证监会为主要领导机构的集中型监管体系和以较易所、证券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为辅助的自律型监管体系。但我国的自律组织对市场的监管作用非常微弱,能对市场起作用的往往只有政府。而政府更多地采用政策手段来监管市场,使我国股市变成了政策市、消息市,政府变成了证券市场上最大的“庄家”。众所周知,政策由于其固有的刚性,很容易使证券市场反应过度(over-action),如果政策本身存在问题,则可能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994年政府对股市的一次干预。1994年7月29日,上证a股指数降到1992年来的历史最低点328点,深指为95点,这之前出现连续几周跌幅超过5%的情况。该日,证监会经与计委、体改委和经贸部协商,宣布了一系列刺激市场的措施,包括:暂停新股的发行和上市;选择资信佳管理好的证券公司提供100亿元的贷款额度以活跃股市交易;发展共同基金,培养中外合作管理基金;逐步吸引外国基金进入中国a股市场;等。股市对上述“救市政策”的反映迅速,到1994年8月8日,上证指数达到729点(一周上升了122%),深证指数达164点(一周上升了72%),而后在短短五周内,上证指数飙升到1052点!由于上述政策很快显示出不可行性和不现实性,股指很快又在一个月内暴跌至524点,造成了证券市场的极大混乱。
政策对市场的干预是“有形的手”,她只能在宏观的方面对市场的发展起影响作用。而“平准基金”通过内行的专家管理和前沿管理,且其操作手段灵活,是对市场供求关系的直接调节,应属于“市场之手”,是第一调节手段。只有在干预无效或收效不明显时,才考虑使用政策来调节,两者相互配合。
另外,证券市场中存在一定的“灰色”领域,政府行为很难针对这些界限不分明的领域采取措施,即便采取措施,也难以奏效,甚至会引起其他不良反应。相反,用平准基金对其调节,可以收到针对性的效果。
2、通过平准基金的运作,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市场资金的流向,促进重点产业的发展。
国家制定的产业政策对证券市场会产生间接的影响,而如果能通过平准基金直接推动这类股票,吸引市场的注意力,就可以达到调整股市的资金流向的目的,为这类企业在资本市场的的筹资提供便利。例如,我国政府一直在促进大型国企的改革,但国企大盘股在股市的表现一直不如人意,尽管出台了很多政策加以鼓励,其平均市盈率仍偏低。如果以平准基金介入这类股票,一方面可以激活交易,另一方面,基金的大量长期持有相当于降低了大型国企的流通盘,也会对沪、深股市大盘起到稳定作用。
另一个生动的例子就是2000年初开始的对“网络概念”股的炒作,使众多的上市公司将资金转向“触网”,为推进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据《上海证券报》报道,至2月25日止刊登1999年年报的110家上市公司中,有53家提出配股预案,其中有16家打算以配股所得资金投资发展网络业,占30.2%。从这个意义上看,平准基金的良好运作,还可以达到培育市场并促其发展的功能,符合我国发展中的证券市场监管的特点。
从另一方面看,若证券价格被人为地操纵,则证券市场就会误导资金流向,阻碍资金流向最急需资金且资金使用效益最好的企业。从这个意义上说,平准基金对股市的干预,以防止不规范操作的行为,是对股市效率的贡献。
此外,平准基金对促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业务转换、升级换代、以及实施“大西部开发战略”等都可以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3、增强我国股市的抗风险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及我国加入wto的影响,我国的证券市场必将逐步向国外投资者开放,即证券市场逐步走向国际化。众所周知,国际资本对一国证券市场的影响正日益加大,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对冲基金等国际资本对东南亚外汇市场和证券市场的严重破坏,至今令人记忆犹新。这证明了国际资本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活跃证券市场,另一方面也潜伏着巨大的风险,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供求关系的失衡,导致股市的波动。在此情况下,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要自觉地以wto的基本原则为参照体系,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恰当地组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对股市进行监管。
在这种国际化背景下,拥有一个强大的平准基金无疑对我国股市大稳定发展有重大的意义。1998年8月香港政府为抗击国际游资的恶意进攻,毅然动用巨大的外汇基金入市干预,从8月14日到8月28日,共动用了千亿元资金,将恒指推高了1100多点,上演了一场“世纪大战”,极大地打击了对冲基金,扭转了股市单边下挫的危险局面。
平准基金的设计吸收了国外“保证金”制度和“保险金”制度的优点,把保证和保险的功能融入平准基金中,以避免证券业者的过度风险经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和破坏证券市场的稳定,促使证券业者提高自身素质,从而化解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
四、建立平准基金的几个问题
问题一:平准基金会造成对股市的过分干预吗?
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和干预,是各国通行的办法,关键在于采用何种手段对市场干预和干预的程度如何。过分的干预可能会损害证券市场的灵活性,从而伤害证券市场市场的效率。笔者认为,平准基金对市场的干预是建立在专家对市场的分析和判断的基础上用局部调整市场供求关系的办法对进行的,相对于政策调控而言,更具有柔性和针对性,不会造成对股市的过分干预。
平准基金入市干预,可能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引导投资者的资金入市投资,以获取长期稳定增长的收益,这是“跟风效应”;二是可能在基金入市干预时,投资者乘机抛出手中的筹码,从而挤出了股市中的资金,这是“挤出效应”。1998年港府入市干预后,就出现了“挤出效应”,港府成为大买家,大量投资者兑现后持币观望。但是,在金融危机过后,1999年香港股市逐步回升,港府于是推出“盈富基金”逐步替换出资金,政府手中的筹码逐步回到投资者手中。
笔者认为,我国设立平准基金不会导致大理长期的“挤出效应”,因为:第一,我国的经济发展运行正处于良好的上升通道中,且我国股市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必将随着宏观经济的发展而步入一个长期的发展阶段,因此,平准基金手中的筹码不会长时间地被“套牢”;第二,平准基金的数量是逐年增加的,是一个不断有“活水”流入的“水池”,不会干涸;第三,在平准基金调控无功时,政府可以出台各种政策加以配合。
问题二:平准基金入市会带来利益分配不均吗?
平准基金作为一种政策性基金直接参与股票交易,的确有偏袒其买入股票所属的公司之嫌,也必然是对市场各利益主体的重新分配。根据乔治.j.斯蒂格勒的经济监管理论得出的结论,干预导致的利益的重新分配对整体而言是有效率的,因而是合理的。
问题三:平准基金的运作本身是一种“市场操纵”吗?
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manipulation)是指利用合谋或集中资金进行虚假交易,或利用职务便利,或传播虚假信息来影响证券价格,引诱他人交易,从而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操纵行为违反了“三公”原则,它以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来使操纵者自己受益。根据操纵的上述特点,平准基金的运作不构成市场操纵。第一,平准基金是以“逆向操作”为主的,其本质是“反操纵”;第二,平准基金的入市干预是公开的,其行为发生前后都将公告,其操作过程透明公开,不构成欺诈;第三,平准基金对一些股票的“政策性建仓”行为不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不构成操纵。
问题四:如何解决平准基金的合法性?
这个问题包括:1. 平准基金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定权力和权威。目前《证券法》中尚无此规定;2. 《证券法》规定,每增持5%的股份应履行披露的义务,超过30%的股份还必须发出收购要约。平准基金在干预过程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如何解决?3. 我国的证券市场没有“卖空”机制,当平准基金需要对某股票进行干预却没有该股票的筹码时,就无法对其进行“逆向操作”。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正是建立“平准基金”时急待解决的问题。应对《证券法》进行适当的修改或根据《证券法》的精神,专门制订一部《平准基金管理条例》,一方面赋予平准基金法定权力,另一方面也对平准基金的行为进行规范,包括管理、操作等过程的必要限制,使平准基金既合法,又具有可操作性。
五、结论
证券市场是市场机制比较充分发挥的市场,但也必须政府干预以保护竞争和引导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过多地强调行政干预手段可能会扭曲证券市场的功能,造成证券市场的反应失当,影响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
采用平准基金作为介于政府行政调节与市场自我调节之间的一种手段,可以平抑证券市场的异常波动,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增强投资信心;有利于提高我国证券监管体系的监管水平,提高我国证券市场及其参与者的抗风险能力;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促进资金的合理流动,增进市场的整体福利水平。因此,应尽快解决平准基金的法律效力问题,为设立沪、深股市平准基金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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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1、《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缩印本
2、宋承先:《现代西方经济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9
3、李世谦:《公开资本市场监管问题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 10
4、严武等:《证券市场管理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12
5、郭辉:《宏观股市调控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10
6、吴世农:《现代财务理论与方法》,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1
7、陈宪:《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行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5
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九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
[关键词] 金融发展政府作用思考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近年来,我国金融工业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支撑和促进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金融领域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当前迫切需要加快落实各项金融改革措施,摆脱传统观念和旧体制的束缚,放松金融管制,提高金融的市场化程度;提高政府的规划、整合、协调能力,强化金融主体的责任;加快金融法制建设,增强法规的有效性和监管执行能力。本文仅从“政府在金融发展中的作用”角度进行相关思考。
一、大力发展直接融资,解决融资结构失衡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结构严重失衡。国民经济活动高度依赖以银行体系为主的间接融资,通过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明显滞后。根据人民银行《2004年中区域金融运行报告》的调查估计,2004年各地贷款融资的比例均在95%以上,并且大部分地区贷款融资的占比有所上升,直接融资比例过低的情况没有改观。从资本市场来看,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的比例偏小。这种金融结构造成了资源配置失当,资金效率低下,风险过于集中等一系列问题。
当前,有效推进资本市场发展亟需从改变政府作用的角度采取措施:一是强化市场原则和平等的市场标准,弱化偏离市场规则的政策功能,减少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使证券市场更好的发挥融资和资源配置功能。二是尽快建立多层次的股票市场体系,满足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促进证券市场产品丰富创新,适应不同投资者的需求。三是改变企业债券的发行审批制度,目前的发行审批制度是企业债市场严重滞后的主要体制因素。四是加强法规的整合调整,改变现存法规中不适应市场发展的内容,积极推进市场创新。
二、规范发展民间金融,建立统一的社会金融体系
目前,我国除了政府严格管制的正规金融体系,经济中还存在着尚未完全纳入体制和法律规范的民间金融市场。根据人民银行的抽样调查,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三省民间融资规模约占各省当年贷款增量的15%~25%。民间融资的利率在12%左右。央行推算全国的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相当于GDP的比例为6.96%,另据学者调研,在证券市场上也有数千亿元私募基金,此外,还有巨额资金游走于房地产、商品期货等市场之间。民间投融资的巨大需求未能在体制内得到满足催生了体制之外的民间金融,缺乏法律规范的灰色地带也提供了恶意欺诈和暴利行为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温床。造成民间金融风险的主要原因是缺乏规范,政府对民间金融缺少发展的战略和引导措施,把民间金融作为扰乱金融秩序的因素看待,从控制问题和清理整顿角度考虑政策多,从发展规范角度考虑政策少。
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一是在指导思想上要树立构建全社会金融体系的理念,从发展的角度对待非国有经济成分的金融活动和民间金融需求,政府应平等对待各种经济主体。二是改变金融管理的理念和方式,对非国有经济成分的金融活动及民间金融,用疏导规范的管理方式替代以限制为核心的金融管制。三是对内开放市场,加快制定规范民间金融发展的法规和政策,以市场标准而不是所有制成分确定市场准入标准,解决民间融资主体的合法性问题,用正门疏导方式规范和发展民间金融并融入社会金融体系。
三、合理定位政府职能,强化金融主体的责任
我国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金融体系至今仍然保留了政府垄断和严格金融管制的特征,集中表现在高度集中的国有银行体系,极其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人为倾斜的公司上市取向,中央审批的债券发行制度,等等,这种体制实际上限制了融资渠道,阻碍了金融市场的发展。政府垄断的金融体系还弱化了金融主体的责任,形成了大包大揽的风险管理方式,致使国家承担了过多的金融风险。
为了尽快消除所有体制中阻碍金融发展的体制和政府因素,必须转变政府的管理职能,改变传统的理念,摒弃垄断、管制和直接干预的管理方式。转变政府职能决不是取消政府的作用,在我国这样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政府在金融改革和建立新体制的作用非常重要。当前,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一是强化政府在金融改革关键时期的规划和协调职能。二是改变政府在金融发展中的基本职能,放松金融管制,减少对金融活动的直接干预。三是采取多种措施强化金融主体的责任,改变我国金融风险过度集中于政府的弊端。四是对金融风险的防范上,应当疏堵并举,以疏导规范为主,不能因噎废食采取简单禁止的方式。五是在金融企业的重组方面,要改变政府直接运作的清理整顿模式,更多发挥市场力量的整合优化功能,鼓励、支持和促进市场方式企业重组、收购兼并。
四、加快法律法规建设,构建良好社会诚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