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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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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范文第1篇

一、规范数字化测绘地理信息资料归档管理

1.执行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数字档案入库质量。严格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档案、生产技术档案、仪器设备档案以及相关的数字化档案录入的真实性、完整性、统一性。确保数字化测绘地理信息档案数据的权威性。

2.定期对数字化测绘地理信息档案进行安全检查,保证数据安全、完整。对数字化测绘地理信息档案资料要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数据安全、数据完整性检查,如利用杀毒软件对系统及存储数据进行病毒查杀,检查存储介质是否有划痕,数据是否丢失。

3.严格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数据异地存储管理模式。严格对图纸档案(包括:纸质测绘记录、照片文字说明、成果成图等)和电子档案(是经过电子计算机编辑、处理的测绘档案,需要光盘、磁盘、硬盘等存储介质进行保存的)异地存储管理,确保成果提供、保管、备份及安全。

4.规范数字化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保证成果数据统一完整。在对基本测绘地理信息档案、专业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等数字化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归档管理的同时,要保证其对应的版本、数据格式、技术要求等对应统一。

二、测绘地理信息档案馆藏信息化的流程

1.执行相关行业标准和规定,采集完整数据。要实现测绘地理信息档案馆藏现代化、信息化,首先,要对馆藏档案进行全面彻底清理,做到帐清物符,使之有规可循、有目可查。再按照测绘、档案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定,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资料档案的整理、组卷、归档和数字化处理,采集完整性好、资料翔实的目录数据成果,并对案卷目录和文件目录进行计算机录入,建立档案的案卷级目录和文件级目录,建立档案检索体系,初步实现档案资料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2.开展测绘地理档案信息化调研,实现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系统数据库建设。在完成目录数据成果采集后,要开展业务需求分析、系统调研、编写系统设计书等工作,完成系统数据库建设,建立参考模型、工作流引擎、全文搜索引擎、SOA、GIS等技术的综合管理系统,实现基于空间的测绘地理信息资料档案信息管理、基于图形化的虚拟库房管理、基于地理位置主动服务的测绘地理信息资料档案更新通知、分布式的地理信息服务集成、异构多源数字化成果的管理和利用。

3.优化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的收、验、分和归档流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首先,测绘地理信息资料归档前,生产单位要进行分类系统的整理,测绘档案管理部门要进行严格验收。测绘地理信息科研项目验收时,档案人员应参加验收,了解项目的内容,明确归档范围、归档材料鉴定内容、归档移交手续。移交测绘地理信息材料,还要注意移交期限、成果最终版本、归档数据成果是否经过产品检验或项目鉴定验收、归档份数、整理立卷要求。然后,对“数字测绘地理信息档案馆”的建设模式进行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对资料档案的“进、管、出”一体化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制定、完善有关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深化数字档案馆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测绘地理信息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1.采集原始数据。一是利用全站仪和电子手簿把实地测绘地理信息的数据,输入计算机进行编辑,然后整理成图。二是通过数字化仪,将原有地形图矢量化,转换成数据文件输入计算机,这可以有效地利用原有档案,避免重复工作。三是用扫描仪将原有图纸直接扫描进计算机。它主要适用于要求精度不高的规划图、征地图等。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范文第2篇

关键词:测绘;信息化;标准化;可视化

地理信息是用来描述现实世界各种目标的空间位置和分布情况的信息,是人类最重要的、基础性的信息资源之一。信息化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历史进程。大力发展信息技术,推进信息社会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战略目标。测绘技术在经过漫长的模拟时代后,已经过了数字化改造,在地理信息资源日益丰富的今天,信息化测绘时代正在到来。

信息化测绘要能够对地理信息进行快速获取和更新,以及支持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大融合和增值服务,使得三维现实世界能够三维表示,动态的社会得到随时随地的地理空间信息服务。

一、测绘信息化建设的主要任务

新的时代对测绘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测绘的作用对象更广泛,作用空间更大,测绘成果更具多样性,测绘服务的领域更宽阔;信息处理的自动化程度更高,信息更新和传输更迅速,成果应用更便捷;地理信息内容更全面,属性更准确,现势性更强,精度更高。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必须加快推进测绘信息化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适用、及时的测绘保障。测绘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发展现代测绘技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完善数字化测绘技术,形成信息化测绘的技术体系,为测绘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建设地理信息资源,这是测绘信息化建设的主要任务,重点是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为各类信息资源整合和利用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加强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要大力推进地理信息资源的产业化开发和社会化应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加强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建设,为地理信息采集、数据库建设、信息交换与共享、应用服务等提供技术规范和标准支撑;加强法规政策建设,为测绘信息化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二、促进信息化测绘技术发展的措施

测绘成果数字化主要表现为:

测绘成果的信息量更加丰富。除了传统地图上所表示的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外,未来的测绘成果还将包含大

量的其他属性信息。

测绘成果的现势性。信息社会具有变化快的特点,因此,测绘成果必须准确反映现势性的地理信息,而数字化将确保这一要求的实现。

测绘产品形式的多样化。在测绘成果数字化的基础上,可以派生出多种多样的测绘产品,如满足各种需要的数字地图、各种地理信息数据产品、各种功能的地理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等。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Internet网络在全球迅速普及,使得人类社会空间在信息概念上逐步缩小,测绘服务的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比如测绘成果可分布式地存储在各个地方,通过建立地理信息一站式服务系统,建立集成化的地理信息门户网站,用户只需访问一个网站,通过一个查询界面就可以对分布在各地的地理信息进行检索、访问和浏览,实现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享受地理信息服务。

测绘过程标准化

加强地理信息和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化工作,是推进地理信息资源有效利用、实现信息化测绘、提供综合地理信息服务的首要任务。它既融入了行政管理,又规划了技术方向,是地理信息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检讨近年测绘信息化的发展,社会信息化发展的组织建设已引起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但某些主管信息化的部门特别是相关行业的信息主管官员,有测绘背景的极少,使得构建和谐共享框架时,缺少部门协调的主动性。在技术迅猛发展中把握好指导性和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工作,同时加强对标准的检查力度,使地理信息标准化具有权威性,得到切实有效执行。这要求我们的标准制订工作必须具有前瞻性和实用性,也要求标准制定者既要把握前沿技术,又要具有生产实践经验。

测绘信息服务可视化

地图是人类在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历史长河中形成的最直观的自然重现的技术和方法。由于受传统媒介的限制,一般的地图是在纸张、布匹、塑料等平面上展现,也有通过制作立体沙盘模型来展现,也有通过电子显示的技术来展现。地理空间是动态的三维世界,地图一般都是静态的和平面的,高程信息在制图的过程中已经全部或部分损失。如果能够用真三维的方式再现地理空间世界,这将极大地方便决策支持和各类用户。为此立体化的印刷技术和虚拟现实技术成了地理空间信息可视化的主要技术手段。

立体印刷可以通过柱面透镜印刷技术、偏振光印刷技术和全息印刷技术来实现,也可以通过互补色印刷来实现。更好的办法应该是采用电子方式的立体显示技术来实现,即通过虚拟现实的方法来建立立体显示空间,观察者通过佩带专门的立体眼镜来身临其境地研究问题。随着PC和图形加速卡功能的提升,基于微机的VR环境可以搭建出来。三维地理空间数据可以通过网络提供服务,三维地理空间数据的管理通过企业级数据库来管理,地理空间数据的用户端可以是立体化的。这种立体化的显示技术同样可以用在地理空间数据的快速更新上来。

三、结语

加快信息化建设,努力构建信息化测绘体系,必须转变观念,以战略眼光认识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的意义,以务实的态度处理好长远规划与近期目标的关系,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全面的测绘保障和服务。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人们将能体验到地理空间信息随时伴随着其各项活动,地理空间信息服务无处不在,地理空间信息无时不有。

参考文献: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四条汇交、保管、公布、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五条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汇交与保管

第六条中央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第七条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

(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

(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第八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者单位所有,并由中方部门或者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由其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第九条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出具汇交凭证。

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范围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并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测绘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二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管测绘成果资料,不得损毁、散失、转让。

第十三条测绘项目的出资人或者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获取的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三章利用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并鼓励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第十五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征求意见的部门反馈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十六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依照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第十八条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人与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测绘成果涉及著作权保护和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应当利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四章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三条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

(一)国界、国家海岸线长度;

(二)领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面积;

(三)国家海岸滩涂面积、岛礁数量和面积;

(四)国家版图的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

(五)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四条提出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议材料。

对需要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批准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以公告形式公布。

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教学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

(二)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法律、行政法规对编制出版地图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基础测绘,发展,测绘技术,对策

中图分类号:P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5-0157-01

一、基础测绘的定义、城市基础测绘的主要目标、特征

基础测绘通过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广泛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文化教育,行政管理,人民生活等诸多领域,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前期性,公益性事业。

1、基础测绘的定义

测绘是以计算机技术,光电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空间科学,信息科学为基础,以全球定位系统(GPS),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为技术核心。将地面已有的特征点和界线通过测量手段获得反映地面现状的图形和位置信息,供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和行政管理之用。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2、城市基础测绘的主要目标

(1)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基础测绘设施建设要形成以3S(GIS,GPS,RS)技术。4D(DLG数字线划地图,DOM数字正射影像图,DEM数字高程模型,DRC数字栅格地图)技术产品和数字通信等技术构成的较为完善的数字化测绘技术体系。(2)加快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和数据库建设,重点是全面开展城市1:500――1:100000系列数字地形图更新和数据库建设以及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为建设“数字城市”奠定基础,开创城市基础地理信息应用服务的新领域。(3)建立健全基础测绘管理的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更新机制,推进基础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机制的建立。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勘测产品价格机制。

3、城市基础测绘成果的主要特征

(1)基础性:城市的建设发展,交通,农林,水利,土地,矿产,城建等部门的规划设计,都是以基础测绘成果作为平台。(2)公益性:基础测绘其服务对象是政府及各个部门和社会的各个方面,并为之提供及时,适用,可靠的测绘保障。(3)商品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章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基础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二、城市基础测绘主要内容

基础测绘是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为国家各个部门和各项专业测绘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而实施的测绘工作的总称。城市基础测绘工作主要包括:平面高程控制网的建立与维护,城市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绘与更新,城市地下综合管线的普查整测与动态管理,城镇地籍测量,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对立与维护等内容其中前三项是城市基础测绘工作中最基础的工作内容。

三、我国城镇基础测绘发展现状

国家基础测绘设施工程的实施,推进了由传统的纸质测绘时代迈向现在的数字时代的步伐。“数字中国”,“数字省(市)”,地理信息空间基础框架建立工程已经启动。目前,全国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已接近尾声,同时建立了覆盖全国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形成了1:10000的农村土地利用现状的数据库和1:500的城镇地籍数据库系统,基本实现了测绘技术的数字化改造。随着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与数字化技术越来越多地应用于测绘领域,使得许多传统测绘技术手段与测绘信息处理技术都有了质的飞跃。

四、目前我国城市基础测绘存在的问题

(1)一些地方政府过度的追求经济建设,忽视了基础测绘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对基础测绘的意义认识不够深远,有些地方甚至没有编制基础测绘规划,更没有将基础测绘的发展与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以至于信息化建设成果不能快速转化为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由于一些地方测绘法制建设滞后,未制定完善的配套法律法规,加上政府缺乏对基础测绘的有效宣传,致使大众没有认识到基础测绘的作用,基础测绘没有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

(2)缺乏测绘数据共建共享机制。由于测绘数据的共享机制未完全建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企业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自筹资金组织施测,造成同一地区不同单位重复测绘的现象,导致基础测绘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还造成测绘基准不同,技术标准不一,成果质量不均等现象。

(3)测绘人才队伍,结构不合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导致各地区测绘人才分布不均衡,部分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由于财力问题,对基础测绘投入少,造成基础测绘队伍经费来源不足,人才身沿海城市流失的现象严重。

(4)缺乏开发,创新能力。现阶段,我国的基础测绘仍然是劳动密集式生产,只是停留在对一些软件的表面应用上,测绘技术单位通过实地调查,数据采集,矢量建库而获得经济效益。而缺乏对数据的归纳整合,为政府及企业提供咨询分析,辅助决策等服务。基础测绘新技术的开发,创新的能力不足,数据的采集,管理与应用等方面的软开发能力薄弱,与国外先进水平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制约着测绘事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5)基础测绘应用的深度和广度不够。测绘产品不够丰富,社会化程度不高,现阶段,我国的测绘主要应用在国土,城建等一些建设部门,并没有走入广大人民的生活中,应用的范围太小,同时,现有产品生产周期长,更新速度缓慢,种类少,致使一些用户使用比较困难,侵权盗版,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究,应急保障能力不强,基础地理信息现实性差,造成面对重大突发事件后,不能适应应急需求。

五、对我国基础测绘发展的建议

(1)明确职责,加大宣传。(2)建立地理信息的共享工作机制。(3)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引进。(4)加大基础测绘的应用服务范围。大力推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用,拓空测绘应用服务范围,推进大,中比例尺等测绘成果的广泛应用,努力开发网络地图,导航电子地图,影像地图等公共产品,加强电子政务地理信息平台,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统计地理信息平台,公共应急地理信息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推进深层次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范文第5篇

依托科普场馆,面向社会开放

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馆全面充分地展示了各个时期的地图产品、测绘仪器、测绘成果等发展历程。

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基础知识科普展厅,从什么是测绘、什么是地图、什么是地理信息技术等最基本的测绘概念开始,按测绘学科规律详细展出。有依据年代不同排列的测绘及地理信息工作者在具体的测绘生产科研工作中使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范图示;有传统手工绘制的地图产品;有我们在地图上经常能看到的象形符号,如天安门、纪念塔、百货商店等。大家在这里还能了解到过去地图制图工作者检查国界线使用的标准画法图,以及省界、县界画法标准图。在这里我们可以一步一步地了解测绘的全过程,了解测绘地理信息在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及国防建设中的作用,比如南极科考、三峡工程、西气东输、青藏铁路、南水北调、防灾减灾、资源普查、科学研究、文化教育、规划设计、决策管理等方面,都和测绘息息相关。

地图发展展区展示了从古到今地图的发展,远古时代的木板星象图、古代地理工作者绘制的黄河地图、秦墓中出土的地图复本等,以及唐、宋、明、清的地图,分城市图、山河图、建筑图、天文图等,种类齐全。大家在这里会发现地图信息越详尽越接近现代地图。这些古地图由简单的工笔描摹到精确的经纬刻画,都显示了测绘技术的一步步发展。只有经过了岁月的坚实积累,才能有我们今天测绘科学的飞速发展。

极地科普教育基地展区内容丰富,这里展示了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自参加了南极科学考察活动以来积累的丰富的图文和实物资料,系统地展出极地(主要是南极)自然环境、国际南极探险史和我国极地科学考察研究情况,同时阐述进行极地科学考察研究的政治、经济与科学意义;以图文形式展示南极长城站、中山站、昆仑站等景观,以及冰山、极光、风雪、动物等极地风光;以沙盘形式展示南北极地貌;展出我国极地测绘科考成果;以多媒体音像、电影播放等方式,展示极地地貌、地质结构等自然环境;以南极科考人员实际生活、工作的实物,展示人类为揭开那些未知的科学之谜,前仆后继,艰苦奋斗的探索历程。

测绘仪器展区展示了各时期国内外测绘仪器及测量附属工具,展示了手工绘制地图使用的制图工具。展品大到测绘航空摄影无人机,小到绘制地图笔尖。航测仪器展区展示了代表各个时期、各个工序的先进仪器。这里还有很多野外测量露营时使用的帐篷、手电筒和做饭用的锅碗瓢盆等,再现野外测绘工作者风餐露宿的艰苦场景。

测绘高新技术展区,融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互动性于一体,图文并茂地全面展示了丰富的卫星遥感技术、自动化测图技术、地理信息成果、全球定位系统、网络时代的虚拟现实技术及战场仿真技术等,都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科技馆全天候面向学生、社区居民及社会各界免费开放,以推动公民科学素质建设,通过传播与普及测绘地理信息科普知识,展示测绘事业与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历程,宣传其在服务经济建设和维护国家安全中的重要性,弘扬测绘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为目的,让参观者感受科学技术的进步,切身体会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测绘科普走进大学校园,走向社会

近年来,科普基地在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极地测绘工程中心的配合下,到省科技馆、大学生科技活动周、哈尔滨工业大学等高校、哈尔滨市第三中学等举办南极测绘科考报告会及展览会。使学生们了解到测绘在南极科学考察中的重要作用,宣传测绘在服务经济建设和维护国家安全中的重要性,弘扬测绘精神,使青少年进一步认识测绘,热爱测绘,有效地开展了测绘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科普基地几年来一直与黑龙江工程学院、东北林业大学等院校开展校园测绘技能竞赛等科技活动月活动,包括水准仪测量竞赛、全站仪数字测图技能竞赛、GPS-RTK数字测图技能竞赛、全站仪放样比赛、数字摄影测量工作站模型定向、内业计算、专业知识问答、定向运动等多种技能竞赛,极大地丰富了测绘科普内容。其中与黑龙江工程学院测绘工程学院共同主办的“测绘杯暨测绘科技活动月”活动,有全省多个高校代表队参加,扩大了科普基地的影响力。黑龙江工程学院、哈尔滨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也先后建设开放了测绘展馆,3个展馆互借展品,互为补充,成为全国测绘科普工作的亮点。

通过“黑龙江省科普月”、“中国测绘法宣传日”等活动,展出根据主题精心制作的科普展板,包含应急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南极科考测绘先行、地理国情普查监测、智慧城市云平台、天地图、测量标志保护等丰富多彩的科普宣传内容,同时展出测绘应急监测车和无人机实物,发放宣传材料并讲解测绘科学知识、南极科考和国家版图知识等,融大众性、服务性、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让社会公众进一步认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及其与百姓生活的息息相关。

【基地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