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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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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办法

教育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陕西省会计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xx〕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范围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分层培训、考培分离。针对不同层次会计人员,划分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权限,采取多种形式分层培训。会计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继续教育的学习培训形式,学习培训与考核认定应当分离,考核认定由县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四)加强管理,创新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形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督导、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社会单位积极参与、会计人员主动学习的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保障和便利。

会计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从业资格考试成绩之日)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按照会计从业资格属地管理原则,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国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二)依据财政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要点,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四)组织开发或推荐适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五)组织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组织全省高级会计人员(含领军人才)继续教育培训;

(七)监督、检查、考核认定省直属会计人员 (持有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八)建设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继续教育考核题库;

(九)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第七条 各市(区)财政局负责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根据省财政厅制定的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划,制定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考核认定本辖区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三)组织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四)指导所辖县区财政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五)规范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第八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并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学习内容及学分由省财政,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

(三)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四)会计人员自学;

(五)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六)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七)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级会计人员培训;

(八)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九)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考试;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竞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讲座等;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的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分行业科目。会计人员应首先完成公共科目学习,取得学分不足24学分时,可在分行业科目中选择学习。会计人员重复选择学习同一科目,只计算一次学分。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经考核认定合格的,取得相应科目学分;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脱产培训,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合格的,取得相应科目学分;

(三)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脱产培训,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合格的,取得相应科目学分;

(四)通过自学、参加远程网络培训等形式完成省财政厅公布的每年度继续教育课目,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合格的,取得相应科目学分;

(五)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学分;

(六)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级会计人员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学分;

(七)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学分;

(八)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录取通知为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考试管理机构公布考试成绩的时间为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相关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无正式文件的,以课题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刊物上发表时间为准,既无文件又未公开发表的课题不得折算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刊物上发表会计类论文,每篇论文折算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时间为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书籍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七)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竞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学分标准及学分所属年度按财政部门的有关通知执行;

(八)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讲座的,折算学分标准及学分所属年度按财政部门的有关通知执行。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也不得抵补以前年度未取得的学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从业资格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继续教育。

第五章 机构和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第十九条 申请自行组织继续教育的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含下属单位)会计人员达到一定规模;

(二)取得财政部门的备案;

(三)具备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

(四)师资适应培训工作要求;

(五)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

(六)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七)有稳定的继续教育经费来源并保障学习时间。

第二十条 满足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条件的单位,可登陆陕西会计网提交申请,经审核备案后,可自行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制定培训计划,经审核后组织开展培训。培训完成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合格的,取得当年相应学分。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改进培训方式,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六章 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二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省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教材开发,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同时,应加强对教材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应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有水平、有能力、有经验的会计专家、学者和高级会计实务工作者参与教材编写、开发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会计人员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教材,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单位或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信息化管理,培训学习、考核认定、取得学分等情况记入陕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会计人员可登陆陕西会计网实时查询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继续教育情况不在从业资格证书上打印。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一) 会计人员参加并完成财政部门认可的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将考核通过的科目及相应的学分记入陕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二)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继续教育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将考核通过的科目及相应的学分记入陕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三) 会计人员通过自学完成财政部门公布的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科目,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将考核通过的科目及相应的学分记入陕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四) 会计人员年内已完成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或参加由市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财会业务专题培训、会计类知识竞赛、会计类专题讲座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受理组织单位提供的合格人员名单,按组织单位通知的学分核算标准折算为继续教育学分后记入陕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五) 会计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由省财政厅按照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统一记入陕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六) 会计人员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并通过一科考试的,应在成绩公布后的3个月内,登陆陕西会计网进行申报,并持准考证和合格成绩单或合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登记。

(七)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规定的会计类专科以上的学位学历教育的,应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每年第四季度登陆陕西会计网申报学习科目和考试成绩;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应及时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进行学历变更,变更完成后,陕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对会计人员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申报的学习科目予以确认,按每科目24学分记入申报年度继续教育。

(八)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规定的会计类学术研究(含课题、论文论着等)的,应在当年第四季度,登陆陕西会计网进行申报,并持课题结项书、论文论着等原件,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登记。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办理从业资格证书调转、补发、定期换发等事项及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高端会计人才培训、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高级会计师等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促进提高培训效果。

第三十一条 组织继续教育培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 以会计人员继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四) 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对自行组织继续教育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单位如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能保证继续教育质量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可予以通报,并给予暂停培训直至撤销备案等处理。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及会计基础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5月9日。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必要性1.适应经济发展两个转变的客观要求 。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法制经济,尤其是在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要求现代会计必须随之转轨变型,由报账型向管理型、决策性转变;由事后型向事前型、事中、事后全过程转变;由被动型向能动型、自主型转变;由传统手工方法向现代高科技、网络化、规范化转变。适应形势,更新知识,不断进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是科教兴国和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企业改革、会计主体变化对提高会计人员基本素质的必然要求。

企业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其基本思路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形式多样化,会计主体多元化,在企业错综复杂、激烈竞争的新形势下,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①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对时局变化的高度敏锐性,感悟时局变化对企业财会正负两方面的影响及程序,要加强学习,坚持方向,提高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增强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②具有强烈的市场经济意识。市场经济综尚超前和创机关报、竞争和法制,更体现了风险与效益对等的根本法则,归根到底市场竞争是产品的竞争,科技的竞争,人才的竞争,而这一些均有赖于国民教育和不断学习。

③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要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一定的新技术知识,较娴熟的业务操作能力,只有学习学习再学习。

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刻苦学习,廉洁奉公,团结协作。

3.扭转我国会计队伍落后状况的现实要求。

财政部长项怀诚指出,当前会计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

一是合格的会计人员数量不够;

二是会计人员素质不高;

教育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二条珠江委机关工作人员学历学位教育包括参加国家承认的在职研究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学习。

第三条委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或学位教育,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到委机关工作两年以上(不含见习期或试用期),且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

2.选择与本职工作对口或相关的专业,体现学用一致的原则;

3.以业余学习为主,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第四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应根据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填写《珠江委职工学历教育申请表》;并附所报院校招生简章。

2.所在处、室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3.人事劳动教育处审批。其中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学习的,由人事劳动教育处报分管委领导审定;委领导参加学习的,由委主任批准。

第五条经批准参加学习的人员学费由单位报销60%,个人负担40%;报名费、书杂费、复习辅导费、往返路费和在参加学习中所发生的其它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六条学费(含单位报销部分)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期满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凭有关证明和发票到人教处签署意见,并签定毕业后服务年限协议书后核报。未能在学制期内取得规定的学历或学位的,延长不得超过2年时间,过期后不再报销相应学费,延长期内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费自负:

1.未经所在处室领导同意和人教处批准,自行报考参加学习的;

2.因参加学习严重影响本职工作并经警告无效的;

学习期间因违章、违纪、违法受各类处分的。

第八条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经费纳入“干部培训费”年度预算,经费预算由人事劳动教育处根据年度教育培训情况编报,经费由人教处管理。

第九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应积极工作,努力学习,为水利事业的发展多作贡献,毕业后除因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外,须在本单位服务5年以上。如未满规定服务年限调离的,本人必须退还单位报销的全部学费。

教育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加强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落实“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通过改革教育经费管理方式,规范学校收支行为,确保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促进全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二、管理方式

在保持单位“会计主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管理职能、财务统计职能和内部理财机制”不变的前提下,全区各学校财务收归区教体局统一管理,实行“校财局管校用”,由区教体局开设教育经费专户,按照“账户统设、工资统发、集中收付、统一核报、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

三、预算编制

区直学校各项收支统一纳入区教体局实行“以校为单位”、各乡镇中小学、公办幼儿园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部门预算管理。

四、管理办法

(一)调整管理体系

1、成立“教育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负责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核原始凭证;办理学校资金结算;核算、监督、管理学校财务收支;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保管会计档案资料;定期编制报送各类财务报表。具体业务在区教体局的领导下,接受区财政局、审计局的指导和监督。

2、取消单位会计岗位,区直学校、仙来学校、通济小学、石洲小学、北岗中学设置报帐员1名,其他乡镇(办)中学设置报帐员1名,所有小学及公办幼儿园设置助理报帐1名。报帐员负责编制单位年度综合预算;向区财政局领用、核销票据,进行收入报解;审核票据;向核算中心领取并妥善保管备用金;定期向核算中心报收支账;登记收支、往来款、固定资产等各类备查账;做好本单位工资发放、增减变动工作及报表报送工作。

(二)调整管理模式

1、账户统设。撤销全区中小学校原在银行开设的所有账户,在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设立独立的教育专户,统一核算各单位财务收支。

2、工资统发。教职工工资仍然按原渠道由区财政统一发放。

3、集中收付。(1)经费收入管理:预算内正常教育事业费、义务教育改革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拨到教育核算中心账户统一管理。预算外收入(包括收费收入、捐赠收入、代办业务手续费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代收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等)由学校直接缴入财政归集专户。(2)经费拨付管理:统发工资按现行渠道直达个人账户,其他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由区财政局按年度预算及时间进度拨付到核算中心帐户,学校统一到核算中心报账。

4、统一核报。各单位所有财务收支均由核算中心统一办理,统一按照财务制度要求进行分户核算。单位报账员按照《教育会计核算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会计核算中心报账制度》等规定向核算中心领取核定的备用金,并按规定时间向核算中心报账,核算中心进行统一核算。

5、规范管理。(1)严格预算管理。各中小学、其他教育单位按照区财政局综合预算编制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年度综合预算,经区教体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批复,学校预算指标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2)严格支出管理。各单位工资福利性支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区教体局要加强对学校工资福利性支出的管理,并接受区财政局监督。基本建设(专项)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工程支出由项目单位按工程进度提出申请,经区教体局审核、区财政局复核后,由教育会计核算中心直接将款项拨付到项目单位指定的账户。凡属区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支出,各学校要列出采购清单及金额,由区教体局审核后送区财政局,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五、工作要求

教育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机构清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退费,是指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退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退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退费办法和手续

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

(一)筹办期招生的;

(二)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

(三)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

(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

(五)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

(六)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

(七)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

(八)由于教育机构违背诺言,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

(九)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的;

(十)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第六条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按规定退费:

(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经身体健康检查确实不适宜继续学习的(需持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证明);

(二)学生应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

(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学生家庭特殊困难(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举家搬迁或调往外地工作的(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

(五)学生经教育机构及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转学的;

(六)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等院校录取(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

(七)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或签证)。

属以上情形,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教育机构退费办法如下:

(一)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二)完成1/5学时及以下的,核退70%学费、住宿费;完成1/5--2/5(含2/5学时)学时的,核退60%学费、住宿费;完成2/5—3/5(含3/5学时)学时退学的,核退4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3/5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第七条学生因其他原因退学,如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80%学费、住宿费;完成1/3学时及以下的,核退50%学费、住宿费;完成1/3以上—1/2学时退学的,核退3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1/2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第八条按学年收费的,第一学期按第六条或第七条标准退费后,第二学期的学费、住宿费等应全部退还学生。学生第二学期退学的,第二学期退费办法按上述标准处理。

第九条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教育机构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已收取的,要按实际休学时间折算后退还学生,或转入学生重新入学的学期或学年。

第十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费一般不予退还。

(一)学生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二)学生私自离校时间达一个月及以上者。

第十一条学生报名后,因各种原因不来登记注册的,不退报名费。

第十二条代收费按实际开支扣减,退回余额。书籍已订购但还未发放的,原则上要退费;若不退费,应在开学两周内将书籍发放给学生。

第十三条不得以预留学位费、订金等名义扣减应退费用。

第十四条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课时间从军训或正式上课之日起计算。教育机构在开课前对学生的课前补课不得作为正式开课时间。

第十五条学生要求退费,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由学生本人或人向教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并出具有关材料和凭证。

(二)教育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认为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

(三)教育机构受理退费申请必须给申请者回执,注明受理日期。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退费的决定。

(四)教育机构认为不予退费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五)教育机构认为可给予退费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核定退费金额,加盖印章后退费给学生;学生或人签字后有效。由人领取退费的,其人应有合法凭证。

第三章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教育机构应退还学生部分或全部费用而拒不退费的、退费数额未达规定或借故拖延退费的、拒不受理学生退学申请的,由办学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仍不退还的由审批机关给予暂缓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生对教育机构的退费决定不服的可向教育机构申请复查,教育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复查决定。

第十八条学生对教育机构的退费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申请救济:

(一)向教育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申诉;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机构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请复议或行政诉讼。

教育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教研与培训相结合,大力开展网络环境下教与学的研讨,探索信息技术与学科的有效整合。

现代教育技术要有机地、合理地应用于教学,首先要让教师掌握一定的技术,并深入研究,亲身实践,才能找到有效的使用方法。教研与培训相结合,是进行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的有效途径。

本学期,继续做好电教员和学科教师的计算机专题培训。

1、四月份在爱达花园小学,电教中心组织了全区中小学电教员专业培训活动,对电教员进行了《ASP动态网站制作入门》的培训。通过这次学习,让电教员初步认识ASP动态网站制作的知识,并掌握一定的制作技能。

2、幼儿园骨干教师在学习了Authorware等软件的基础上,本学期又举办了一期幼儿园骨干教师FLASH课件制作学习培训班,教师结合自己设计的教案,在学习过程中边构思边实践,下半年将举行了幼儿园教师课件竞赛,并将获奖课件用于课堂教学,进行教学研究。

3、在做好教师培训工作的同时,我区积极开展网络环境下的教与学的研究活动。5月20日,在南京市世纪星幼儿园举行了幼儿园获奖课件教学研讨活动。世纪星幼儿园的韦明兰老师,春晖幼儿园谢维东老师为大家提供了小班活动《捉迷藏》、大班活动《鼠小弟的小背心》。观摩的教师分为三组从两条线索“现代教育技术运用对教学有何促进作用?”“现代教育技术运用于幼教时,如何给予孩子探究的空间?”进行了热烈的研讨。通过这次研讨活动,老师们进一步明确了现代教育技术与教学的关系。

4、建邺区幼儿园现代教育技术运用于教学的研究有以下特点:一是培训先行,让一批骨干教师熟练掌握课件制作技能;二是亲身实践,教师接受培训后,根据课堂教学的需求,设计和制作课件,并参与区级评比;三是课例研讨,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不能停留在课件制作的层面上,要让技术与教学有效结合,必须结合课例进行深入的研究。在世纪星幼儿园举行的现代教育技术运用于教学的研讨活动,就是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下进行的。

5、先后两次在南湖二中举行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的教学研讨活动。5月26日,历史教师湛蓝开了一节《时代特点鲜明的明清文化(一)》研讨课;6月9日,语文教师崔霞开了一节《背起行囊走四方》研讨课。在这两节课上,教师从学科教学的角度出发,为学生提供图片、视频、文字等丰富的网络资源,这些内容紧扣教学需求,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兴趣,满足了学生的求知需求,让学生在教师引导下,带着任务自由浏览,为自主学习创设了条件。

6、在开展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的教研活动过程中,我们认为网络环境下的课堂教学并不是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的唯一形式,在现实的教学活动中,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存在于教与学过程的各个环节,如教师备课、学生预习、课堂教学、学习拓展、综合实践等。下学期,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的研讨形式将多样化一些。

二、以集体视导为契机,做好对学校电教设备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

我区每个月都安排集体视导中小学活动,电教中心和教研室一起集中视导。在视导工作中,认真做好对学校电教设备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主要有:学校小推车的使用,多功能教室的使用,机房的使用。同时对信息技术课程的开设,以及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的校本研究的展开调研。在调查和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在日常教学中,不少教师还不能自觉地使用电教设备,而网络环境下的课堂教学还有待加强。

三、对“十五”电教课题进行了跟踪,积极参与,协助学校做好“十五”课题的结题工作。

我区共有省级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6所,4所学校有“十五”电教课题,为了确保他们在上级部门的要求下顺利结题,我们对这些学校经常进行督促指导,先后两次组织了结题前的动员工作。6月14日,我区第五幼儿园顺利按期完成课题的结题工作,受到专家组的一致好评。

在指导学校开展课题研究的同时,作为区级电教中心,也正在准备对“如何将视频教学资料运用于学科教研活动”进行研究,本学期已经收集了5-6节课例。

四、积极开展中小学信息技术应用竞赛活动,提高学生计算机应用能力

参加教育部举办的中小学电脑制作大赛,获南京市一等奖31名、二等奖30名、三等奖36名,共计获奖97人次,其中一等奖的获奖人数名列全市第二。

五、维护和使用建邺教育网站,确保网络的通畅和更新。

我区建邺教育网页版面设置较齐全,分块管理到位,内容更新较快,访问人数多。六月底,区教育局拨专款购置了服务器,用于区教育信息网的改造,以便提升建邺教育信息网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