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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市场制约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国际化是近年来国内外颇为流行的一个概念,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是时代的潮流,是未来财务会计发展的方向,也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共同的课题。从各国会计准则产生与发展的历史看,证券市场是推动会计准则产生与发展的动力,我国也不例外。当今,证券市场的日益全球化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使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成为我国必须面对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现实一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其时会计准则的推动作用也更加明显。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证券市场虽然有了一些长足的发展,但是仍不够完善,其内在矛盾的存在导致证券市场基本功能难以发挥,高度投机违背证券市场的交易原则,显现出幼稚和不成熟的特点。这种不成熟和幼稚的证券市场同时也制约着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
一、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影响会计准则的目标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新旧经济体制的剧烈摩擦和尖锐时抗的夹缝中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是摩擦双方和时抗双方相互妥协和不断磨合的结果。因而我国的证券市场从产生那一天起,就带有先天不足的制度缺陷。
(1)体制缺陷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一个主要的制度缺陷。由于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制的大规模介入,我国证券市场被严重行政化了,已经成为有计划的资本市场。
(2)机制缺陷是我国证券市场的第二个重要制度缺陷。由于竞争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的三重缺失,我国证券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发展和进取的动力与源泉。我国的大多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造而采.由于行政的介入与市场机制的缺失,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转轨不转制”的情况。许多上市公司来说,最主要的变化只有两个方面,一是“翻牌”(改名称为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圈钱”(在上市时按高水平的溢价募集巨额社会资金)。
(3)功能缺陷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三个主要的制度缺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最主要、最核心的功能是资源的配置和再配置。为了实现这一功能,证券市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价格形成的机制必须是市场化的,市场上聚财——用财——生财机制是健全完善的。然而在我国,公司上市后,保配股资格成了许多管理者和经营者甚至政府时企业“关爱”的心照不宣的目标。这样,资源合理组合和优化配置的功能基本失败或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失败了:在“聚财——用财——生财”这条因果链中,剩下的惟一功能就是聚财,即人们常说的“圈钱”功能了。
(4)规则缺陷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又一重要制度缺陷。从市场的角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应是证券市场的立法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
由于这些制度缺陷,使得有计划的证券市场一方面要支持国有企业上市圈钱,向投资者转移风险;另一方面又要防止欺诈,保护投资大众的利益。这是一个无法两全的目标。正是这样的目标,使得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必须同时为国家、企业、投资者三方服务。我国1993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提到:“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可见,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制定的目标是要满足政府、有关各方和企业内部经理人员三方的利益,而且似乎把政府的利益放在首位。这实际上是“有计划”证券市场的必然结果。把三方利益关系人的利益要求同时作为会计准则制定的目标,在技术上具有一定的难度。而且,在同一会计准则体系规范下的同一会计信息要同时满足三方利益关系人的要求,首先的前提必须是:这三方关系人的利益不存在任何的冲突。显然.这一前提是不成立的从证券市场高度发达的国家来看,会计准则制定的目标一般定位在民众利益上。会计准则的民众利益一般表现为它所规范的财务信息是否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是否根据普通民众的利益要求来规范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行为。目前,在国际范围内普遍流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等,大多是以民众利益为目标的。从长远观点看,我国证券市场终会完善、健全,会计准则的制定目标应当定位于民众利益,把政府看作是众多投资者的一员。
二、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影响会计准则的价值取向及制定
与国外大多数国家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相比,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存在着特殊性:
(1)股份复杂,股票流动性差。我国上市公司的普通股份被人为地分割为具有不同流动性的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等。国家股几乎不具有流通性,法人股只有极小流通性.只有占比例不高的社会公众股具有充分的流通睦,这也使股权结构处于比较稳定状态。
(2)国有股处于控股地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程度较高,其中最高可以达85%左右。我国占据控股优势的国有股中首先是国家股股东,其次是法人股股东,并且均不能流通。由于国有股高度集中不流通,而社会公众股一般比较分散,难以集中。
因此,在上市公司中,主要是国有股控股。国有股“一股独大”,必然影响我国会计准则制定中价值取向原则的设定。会计准则制定的价值取向原则从理论上可以归纳为三个:用户优先原则、送户优先原则和中立原则。用户优先原则是指会计准则制定者在进行会计选择过程中,以最大化用户(投资者)的效用为先决条件,而不管它对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影响;送户优先原则是指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以最大化送户(经理人)的利益为前提;中立原则是指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在会计准则制定的过程中,不考虑用户或送户任何一方的特殊利益,而仅以社会总福利最大化的标准来加以选择。我国证券市场上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利益在各种利益关系中的主导地位。以政府利益为导向的会计准则制定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于是出现了我国会计信息应满足国家、有关各方和企业内部的各种需要的提法。我国奉行的这一中立原则在操作上存在较大的难度,而且纵观我国现有具体会计准则,主要是借鉴国际惯例,而这些国际惯例多是以用户优先原则为导向的。那么这就有可能与我们所持的中立原则相违背,就不太适应我国当前证券市场的情况。美国等会计准则比较完善、发达的国家,他们奉行的是用户优先原则,而这一原则的选择也主要出于对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考虑。要使会计准则能够促进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它首先就必须能够使投资者从所制定的准则中获益。
中国独特的股权结构,使得政府的行政职能、经济调控职能和所有者职能结合在一起.股权约束就渗透了社会政治目标,带有行政干预的属性。我国这种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地位、国有控股的经济模式.导致会计的重.心是国有企业.会计目标是一种政府导向型的目标。这对会计准则的影响体现在:由于政府在整体上是企业最大的投资者,也是绝对最大的产权主体,它兼有代表产权主体和权威性两重特性。
所以.我国财政部是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即由政府机构负责制定会计准则。用博弈论来理解,这种政府管制下的准则制定,似乎也就成了由博弈的一方来制定规则的格局。因此,政府作为准则制定机关,使我国的会计准则不单纯是一种技术规范,它同时也是政府规章的一个组成部分,能够借助于国家机器的强制力得以贯彻。企业、少数股东对政府进行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缺少敏感性利益驱动,很少直接干预。会计准则直接关系着利益分配的舍理性,政府色彩太浓。会损害其他方的利益,会计准则也无法真正代表广泛的社会利益。
三、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影响我国会计准则体系
同经济发达国家比较,我国证券市场发育仍不够成熟。我国证券市场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兴起,发展的历史较短,证券市场规模狭小,国内证券市场的容量小。2000年底股票市场的市价总值为48091亿元.仅相当于美国的一、两个基金的规模。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够突出。2000年底股票市场市价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53.79%,仍远低于周边发展中国家大部分在100%的水平。证券经营机构能力弱、风险高、业务范围窄、经营行为不规范。机构投资者占市场投资主体的比例偏小。截至2OO1年底,中国机构投资者占全部投资者的比例不到20%,而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是市场上的主导力量,一般占40%~60%,在市场中发挥重要的稳定作用。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运行机制不完善,公开、公平、效率程度低,上市公司的数量和影响都不大。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虽然较多,但广大中小投资者主要是证券市场的“投机者”。而且受教育程度有限,他们并不过多地关心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缺乏对财务资料进行分析的能力和知识,对企业提供相关、可靠、可比的会计信息的要求自然就不如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投资者那么迫切,人们并不过多关·是否有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作出规范。并且,由于上市公司的数量和规模都较小,还没有形成一种“产权文化”的氛围,人们仍然习惯于按有关法律或会计制度对会计实务作出处理。于是形成现在这种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存的准则体系。但从世界范围来看,会计准则已成为会计规范的主要形式,随着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的比例增大,人们越来越需要会计信息的公开流通,会计准则也变得日益重要了。在这一大趋势下,我国也应加大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的步伐,逐步取消会计制度,尽快走上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的道路。
四、证券市场的监管不力影响会计准则的执行
强调会计准则内容的国际化固然重要,但是确保会计标准的有效贯彻和执行同样重要,两者缺一不可。近年来,我国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基础上,已制定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在会计准则制定方面取得一定成果:但我们也应看到,这些具体会计准则的执行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近几年,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许多案例,如琼民源、银广夏等虚构收入、提供假报告。蓝田股份等虚增资产、随意调剂利润等都与没有有效执行会计准则有关。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较短,监管手段不足,监管机构的职能有待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比较薄弱,其主要原因在于证监会监管权力不充分,证券监管在职能和地区上处于分割状态,从而影响监管政策的效率。各级市场的监管分属于不同的机构和部门,在多元化管理体制下,出现权力的争夺和责任的推卸,各部门之间不协调,空耗各部门、各企业的大量资源,协调不周出现的漏洞又造成监管的盲区。这种多元化管理体制也有悖于市场经济的自由性原则,导致市场失灵。政府经常使用政策手段监管证券市场。使股市成为政策市、消息市,政府变成证券市场上的最大的“庄家”。这些都影响到证券市场对有关会计准则的有效执行。一个制定得再好的会计准则。如果得不到有效执行,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会计准则便形同虚设,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曼是无从谈起。:
关键词:价值投资;内在价值;市场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价值投资在国外的证券市场中比较盛行,认为股票应该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而购买低估价值的公司会从中获取较大的利润。所以,价值投资策略的核心内容是利用某种方法测出股票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价值作比较,再由投资人决定是否购买该股票的买卖策略。
一、 价值投资的概念
价值投资理论也就稳固基础投资理论,它实际上分析影响证券投资的财务状况、行业发展前景、经济因素以及公司的经营业绩,再测出股票的潜在价值和市场价值进行对比,最后交由投资人自己决定是否投资该股票的投资行为。从价值投资的角度讲,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和股票价格会出现一定的差别,股票价格会围绕内在价值上下波动。从长远来看,股票价格有向内在价值回归的趋势。其中股票价格由股市资金的供需情况来决定,内在价值由经营管理的基本因素决定。因为决定因素的不同,内在价值和股票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作是“安全边际”,也就是说当股票价格和内在价值出现偏差时就表示可以进行投资了。
二、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券市场的适用性分析
1.证券市场投资主体有很多的投机者
中小投资者和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其获利能力差别很大。中国的中小投资者具有时间有限、资金有限和流动性大的特点。中小投资者大部分都不是专业的投资人,搜集信息的成本得不到应有的回报,收集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够充分,分析信息也有一定的困难。而机构投资者都是专业的,也有专门的投资调查队伍,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得上市公司的经营信息资料,防止公开资料产生虚假。加上机构投资者是专业的投资人,可以准确的分析判断出所收集到的信息。但参与股市的投资者关注的最多的还是股价的起伏,往往会忽视股票的内在价值。有些机构投资者即使宣称价值投资,在投资行为上还是实行频繁的买进卖出,完全和价值投资的方向背离了。从1990年中国股市建立以来,证券市场的投机者要大大多于投资者。从2005年到2007年,仅仅两年时间中国股市的上证指数就从最低998点上涨到了最高的6124点。尽管股市已经大幅上涨,但是仍然有很多的参与者积极的买入,完全忽视了市场风险巨大、市盈率偏高这一现实。股市高位反转下跌以后,投资者买入的股票大跌,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市场在大幅下跌之后市盈率回落到正常水平,投资者没有认识到这点而继续卖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股市投机氛围过于浓厚。
2. 市场的非有效性不利于价值投资
目前,中国的市场还处于一种相对不完善、有一定特殊性的阶段。这种阶段使得价值投资不会有太大的效率。
第一,证券市场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不健全。在中国股市发展的过程中,有很长一段时间里政府的干预超过了市场自身的调节,导致了股市功能的不健全。股票市场不仅可以融资,还可以调节资金在各部门之间的再分配。通过市场的调节实现资金的重新分配,股票市场的这些作用能够确保价格和价值保持一致。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只重视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缺少对资金流通再分配功能的关注。这种失误造成了投资者对股市的认识产生偏差。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中进行价值投资还不成熟。
第二,股权分割现象严重。目前企业权益股份由流通股、国有股和法人股等组成。这体现了交易环境比较特殊,利益主体在企业中的地位不同,利益范畴和承担的风险都不相同,因此股票定价也会有所差别。这些差别导致了收益率的不同。“大小非”的解禁,使市场上股权持有者成本结构失去平衡,限售股东的上市流通造成大量持股人抛售股票,造成原有股票的贬值。“大小非”的持股成本非常低,和普通的持股成本形成巨大的差异,这样会直接造成市场内在机制的失衡。自股改以来,2006年6月至2008年年底,第一批股改限售股解禁以后累计产生限售股4681亿股,其中大非股占到了84%的比例。第一批限售股获得流通权以后,总共有287亿股大小非。经过了市场减持,小非占主导地位,达到了198.9亿股,占到了69%的比例。沪深累计减持的股改限售股占6%。2007年由于A股市场上扬,大小非的减持力度达到了最大,2008年交易萎缩、市场下挫,大小非的减持力度又有所下降。随着中石油 1575.22亿股原始股解禁,A股总流通股本已有1.86万亿股,占A股总股本2.64万亿股的70.45% 。“大小非”的解禁一直都没停止过,股市流通股越来越多,这对价值投资策略造成了更大的影响。
第三,非市场因素、灰色操作等影响扭曲了投资者的价值投资判断。诸如部分地方国企的资产注入、兼并重组、无偿资产划拨、大股东占款和关联交易,不少民营企业经营业绩取决于难以衡量的“关系资源”, 都影响了理性分析企业的真实投资价值。
三、总结
总而言之,由于中国的证券市场起步比较晚,在体制和制度上还存在一定的缺失,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市场有效性基本处于无效至弱式有效的状况,这种外部环境不利于价值投资理念的推行。但是从长远上看,大小非的全部解禁和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证券市场相关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投资者的不断壮大,中国会有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围绕公司价值而展开,投资价值理念将成为中国股市主流投资理念。
参考文献:
[1]刘宏.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券市场的适用性分析[J].知识经济,2010(03).
摘要:基于股改完成后股权结构中实质掌控公司的终极控制权对内部资本市场运行的影响考虑,选取基于“调整的利润敏感性法”直接测度模型,利用分部报告数据测度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现状,接着通过构建多元线性模型,对193个样本公司进行各变量间的相关性描述及回归分析,研究发现终极控制权比例、终极现金流权比例与内部资本市场运行效率成显著正相关;终极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度大小对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影响并不显著,它的显性影响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国有终极控制权下的内部资本市场运行效率要比民营控制下的好。
关键词:内部资本市场;终极控制权;分部报告
The Effect of Ultimate Control on the Operational Efficiency of 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 An Empirical Study
XIA Qingqing
(Zheng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Hangzhou, Zhejiang 311018, 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studies the effect of ultimate control right, which controls a company in effect in its stock structure after the split share structure reform, on the operation of internal capital market. Choosing the direct measurement model of “adjusted profit sensitivity approach” and using division report data to measure the efficiency of internal capital market, it constructs a multivariate linear model to make a correlation description between and regression analysis of the variables in 193 sample companies. The findings are as follows: the share of ultimate control right and of ultimate cash flow right have a significant positive correlation with the efficiency of internal capital market; the degree of separation of ultimate control right and cash flow right has insignificant effect, with significant effect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internal capital market under stateowned ultimate control right is more efficient than that under privatelyowned ultimate control right.
Key words:internal capital market; ultimate control right; division report
一、引言
内部资本市场是以弥补外部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而出现的,其存在必须以一定的组织结构为载体,实现企业内部的资本筹集与配置,并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自Alchian(1969)和Williamson(1975)首次提出“内部资本市场”的概念,认为内部资本市场是有效配置企业内部稀缺资源的一种机制,时至今日,已成为国内外学术界的一个新兴研究领域。近些年来,国内企业集团的形成和规模扩张速度不断加快,公司间兼并重组时有发生,为内部资本市场的建设及其运作创建了良好的环境。但 “三九系”、“德隆系”、“鸿仪系”危机事件的不断出现,显示着我国内部资本市场较大的负面效应,使得对内部资本市场运行效率成为公司治理与内部资源配置理论研究的重点关注对象。
在2007年股权改革基本完成的背景下,结合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特征与国内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现象,本文通过追溯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权,研究直接所有权背后的繁杂控制链特征,更完整、更全面、更真实地揭示出股权结构特征,并基于这些终极控制权行为特征表现研究内部资本市场运行效率,体现出两者间的本质内涵关系,有助于使研究达到实质根源的效果。这不仅充实了现今内部资本市场研究理论,还促进了上市公司或其公司集团经营的良好运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深入剖析集团终极控制权行为的各种路径及其对内部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的影响,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相关研究回顾
内部资本市场现身的关键之处是它能有效弥补外部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能更高效、科学、合理地配置内部各种资源,使得企业总部能够更充分发挥信息和监督方面的作用以及集中融资的优势,给公司带来巨大绩效。但事实发展并非如此,国内外学者为此从多个方面对影响其效率运行的原因进行了研究,其中重点关注的原因之一是体现公司治理效应重要特征的控制权特征。终极控制权位于企业控制链的顶端,对企业重大决策起着关键作用,直接或间接掌握着内部资本市场这把双刃剑的挥洒,它的“一举一动”、“一思一想”关乎着内部资本市场存在并运作的方向,决定着内部资本市场是为企业创造价值,还是沦为剥削中小股东利益的渠道,或者谋取私利为自己创建“资本帝国”的操作工具。
Friedman et al[1](2003)研究发现,最终控制者不仅会利用金字塔结构实施隧道行为,剥削小股东利益,同时也可能使用自由资金来帮助子公司摆脱困境,使小股东获益,即隧道行为与支撑行为可能同时存在。Atanasov(2005) [2]指出,当通过侵占公司所获得的收益超过其付出的成本时,控股股东就可能通过隧道行为来获取私人收益,从而牺牲其他股东的利益。Lawrence、David W. & David L.(2008)发现集团保险公司通常将其资本转移到投资前景最好的项目上,这表明其内部资本市场是有效的。
卢建新(2008)[3]表示内部资本市场的合理存在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本的配置效率,但在实际运作中潜藏的公司治理风险影响着其作用的发挥,内部资本市场的有效运作是以健全的治理机制为基础的。王永海、张文生(2008) [4]研究发现终极控制人的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偏离程度越高,上市公司财务风险越高。其中民营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最高,地方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次之,中央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财务风险最低。杨淑娥、苏坤(2009) [5]基于终极控制人的视角研究表明现金流权与公司绩效显著正相关,对终极控制股东存在“激励效应”;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偏离与公司绩效显著负相关,终极控制股东对公司具有“堑壕效应”,且当现金流权较高时,其“堑壕效应”显著降低。
三、对国内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实证测度
“内部资本市场”最早由Alchian[6](1969)和Williamson[7](1975)提出,认为内部资本市场是有效配置企业内部稀缺资源的一种机制。作为不完美外部资本市场替代的内部资本市场,因在信息、监督和激励等方面的优势,公司可根据需要把一个分部创造的现金流或以该分部的资产作为抵押而融得的资金,分配给其他分部,从而促使企业的资源得到有效配置。
对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研究一直是众多学者关注的焦点,由最初的理论评价,接着的间接实证模型,发展至如今的直接实证测度。间接实证研究因无法获得所需要的企业分部数据,只是根据不同企业价值变化来推断内部资本市场是否有效,较粗略,准确度不高。随着分部报告规范的完善,各分部详尽的财务数据信息渐渐满足了直接测度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需要,现有直接研究模型主要包括:①投资现金流敏感性法;②价值增加法;③q敏感性法;④现金流敏感性法;它们之间最大的不同在于选择判断投资机会的标准,从收入增长率、托宾Q值、销售收入现金流回报率,虽并不完全合理,但一直在逐步减少资源配置标准的误判,避免可克服的缺陷,提高内部资本市场效率测度的准确性。
本文综合参阅了国内外学者对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研究,考虑国内内部资本市场发展现状及相关数据信息的获取,重点依据王峰娟博士提出的“调整的利润敏感性法”测度模型,对中国A股上市公司进行内部资本市场效率实证分析。其具体效率测度模型公式为:
APS=∑nj=1[(pjBAj-pBA)(BAj,t-BAj,(t-1)BAj,t-BAt-BAt-1BA)BAj,tBA]
其中j表示企业中的某个分部j;pjBAj表示利润与账面资产的比例,反映资产回报能力,pjBAj-pBA反映各分部的相对回报能力高低;BAj,tBAj-BAtBA反映资本的流向,总部对分部j的资源配置力度;BAj,tBA则是敏感系数的权重。若高资产回报的分部获得较多的资本,或低资产回报的分部获得较少的资本,则APS大于0, 内部资本市场配置有效。反之,高资产回报的分部获得较少的资本,或低资产回报的分部获得较多的资本,即资金流向低投资机会的分部,则APS小于0,内部资源配置无效。
(一)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7―2010年公布财务报告的深、沪上市的A股公司作为原始研究样本,参考李增泉[10]、万良勇等学者对具备内部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样本选取的方法,具体筛选条件如下:①剔除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低于5%或者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5%的上市公司,但公司年度报告中指明有实际控制人的例外;②剔除第一大股东为科研所、大学等非盈利性机构或非实质性经营的管理型公司;③剔除金融类、保险类等上市公司;④剔除ST、PT、*ST等一系列经营状况不佳的上市公司;⑤剔除无法获得分部报告中相关所需数据的上市公司。最后得到可选样本共202家,剔除异常样本9家,最终研究样本为193家,其中2008年50家,2009年67家,2010年76家。
本文研究所用数据均来自国泰安数据库、沪深交易所、和讯网(省略/)等,部分数据利用EXCEL进行处理,分析软件采用专业统计软件SPSS17。
(二)内部资本市场效率计算示例
本文选取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股简称:S上石化;A股代码:600688)为例演示其2010年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计算应用。S上石化工有5个业务分部,分别是合成纤维、树脂及塑料、中间石化产品、石油产品及其他,各分部2010年及2009年的利润和资产数据如表1所示。
从表2可知,合成纤维与树脂及塑料两分部的部门资产回报率大于平均资产回报率(P/BA),但获得了比平均资本支出更少的资金,即(BAj,tBAj-BAtBA)
(三)中国A股上市公司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现状
2005年6月我国开始了股权分置改革,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方式,使上市公司所有股权变为同股同权、同股同价。至2007年底,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股改给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本文采取股改完成后2008~2010年间的样本数据对内部资本市场效率进行现状分析。
1基于全部样本的现状评价
202家可选样本上市公司关于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利润敏感系数详细计算过程不在文中显示。从计算结果看,有9家公司样本的内部资本市场效率明显异常,依据前文对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测度模型,表2为其详细计算过程。
常于其他各上市公司样本,为避免给样本数据带来统计误差,给予剔除,因此,全部固定研究样本总计193家(以下实证分析均为这193家样本公司),对它们的描述性统计如表3所示:
由表3可见,正态性检验的显著性水平Sig值都较大,显示其分布基本为正态。全部样本的利润敏感系数变动幅度为00655954397,且其最大值与最小值分别为00483878921、-00172075476,说明样本内部资本市场效率高低差异较小。虽然中值为-0000016297116,表明从样本量角度看,内部资本市场效率处于无效的或者低效的样本公司较有效的多,但总样本均值为0000536675524,方差为00000448248,显示内部资本市场效率整体是有效的,且离散程度很小。另一方面,整体样本公司效率和为01035783762,大于0,故从总体上看,样本内部资本市场效率是有效的。
存在多个众数,显示最小值。从表4中各年的描述性统计来看,2008年、2009年及2010年均值符号相同,且为正数,说明在这三年中,样本公司内部资源配置是有效的。进一步分析发现,此三年的偏度和峰度均为正,且符合正态分布,从各年发展趋势看,效率均值均为正,在渐渐提高,其离散程度在慢慢变小,同时全距范围在逐步缩小。另一方面,尽管中值为负,但越来越趋向于0,表明内部资本市场效率正朝着良好有效的方向发展。此外,2010年样本公司组统计偏度为4898,峰度为34007,较之前两年右偏与陡峭程度更严重些,且其极值均与总样本的极值有较大的距离,在极小值非常趋于0的同时,极大值下降的幅度也相当小,全距范围在三年中也是最短的,这显示2010年各样本公司的内部资本市场效率总体平稳,并趋向于有效。2008年数据趋势有点异常,主要是当年金融危机爆发,国内外发展环境不稳定,致使内部资本运作更加频繁,这对资本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 “调整的利润敏感性法”测度模型,通过收集2008―2010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的分部报表数据,采用直接数据测度其内部资本市场效率,进行描述统计分析,结果显示:无论是对全部样本总体上的描述性统计,还是各年分组样本的统计描述,都表明国内A股上市公司内部资本市场效率处于有效状态,且整体效果正在逐步上升。
四、终极控制权对内部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的实证研究
(一)研究假设的提出
在我国特殊发展背景下,形成了上市公司股权普遍比较集中的现状,出现了众多企业集团金字塔结构,使得第一大股东仅仅只是企业控制中的中间环节,它的持股比例并不代表最终控制人的实现利益,真正现实意义上,掌握着企业财务经营政策的关键影响因素是其拥有的最终控制权。2007年底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后,全流通缩小了最终控制人利益取向与公司市场价值的背离,降低了终极控制人的掏空动机,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为终极控制权与现代公司治理带来了新的契机。
1.终极控制权比例与内部资本市场效率
根据控制权理论,绝对控股的公司决策更容易达成一致。一般而言,当公司存在终极控制股东时,其拥有着较大的控制收益权,其所拥有的现金流权高,对股东大会的控制权也随之较高,由此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影响就越大,就会产生较大动力的有效监督,也才能更好地约束人。Shleifer and Vishny(2003)[9]研究表明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股权比较集中,它主要是由于投资者需保护自身利益。当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提高时,有助于公司经营绩效的改进。目前国内外部经理人市场缺失或失灵、内部激励不足的情况比较频繁,企业资源配置更趋向无效,若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实际控制人就可能更换经理人,改善经营绩效,促进经营效率。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
假设1:终极控制权比例越高,内部资本市场效率就越好。
2.终极现金流权与内部资本市场效率
按理性经济人假设分析,终极控制人目标是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当终极现金流权提高时,其在公司分享的收益就越高,则其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动机就减弱,从而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终极现金流权的高比例,有利于制约终极控制人采用关联交易、价格转移等方式转移公司资源,有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积极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最大限度的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公司绩效的提升。终极现金流权的“利益趋同效应”也得到了不少学者的实证检验,Claessens、 La Porta[10]等(2002)已验证了终极现金流权与上市公司绩效之间的显著正相关关系。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
假设2:终极现金流权比例越高,内部资本市场效率就越好。
3.终极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度与内部资本市场效率
终极控制权与终极现金流权分离度越大,终极控制人就越能以较小的现金流控制上市公司,此时它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目标就不一致,进行利益转移或输送的动机就越强,所有权层面的矛盾就越突出,从而影响上市公司内部的资源配置。有很多的经验数据显示,内部资本市场的形成方便了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等手段进行利益转移,降低了上市公司的绩效,出现了“折壕防御效应”、“隧道效应”、“掏空(Tunneling)”(Johnson,2000[11])。但另一方面,部分学者(Kim,2004;Islam,2007[12]等)的研究表明,内部资本市场大股东的资源转移行为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内部其他成员企业的融资约束,扩大投资规模,最终为全体股东创造增量价值,从而表现为“支持(Propping)”行为。笔者认为,终极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引起的对上市公司资源的转移,尽管一开始体现为利益掠夺,但实质上并不必然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因为资源的自由进出,并不代表内部资本配置的无效,只是提高了其灵活的利用度,并不能决定最终的效益。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
假设3:终极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度与内部资本市场效率不显著相关。
4.终极控制权的性质与内部资本市场效率
终极控制权性质与内部资本市场运行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文把终极控制人类型分为国有与民营两类,股东性质对企业经营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各位学者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本文认为,最终控制权属于国有性质的,因出于“政绩”需要更倾向于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作为控制人的政府总体上缺乏掏空资源的动机,而且从委托的角度分析,国有控制下最大的矛盾是股东缺位引起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但在国有控股更高力度的监督和更透明的管理下,经理人的成本正逐步下降。但民营控制下的上市公司不同,民营终极控制人更具强烈的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动机,且其所受的监管框架比较宽松,容易过度投资,进行大规模多元化,引起无效资源配置,降低公司绩效。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
假设4:国有终极控制权下的内部资本市场运行效率要比民营控制下的好。
(二)样本选取、数据来源与变量定义
1.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此部分选取样本的条件和数据来源与前一部分相同,得到可选样本共202家,剔除异常样本9家(缘由是其效率敏感系数明显异常于其他各上市公司样本,为避免给样本数据带来统计误差),最终研究样本为193家,其中2008年50家,2009年67家,2010年7家。
2.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
本文的被解释变量是基于资产回报的利润敏感系数,用CFA表示,反映内部资本市场效率,其具体计算和个别示例详见上一部分。
(2)解释变量
本文采用与La Porta et al[10](1999)类似的方法,通过层层追溯上市公司控制链的方式,寻找其终极控制人。
Ⅰ终极控制权
终极控制权,亦终极控制人持股比例,为每条控制链上最低持股比例之和,用CON表示。示例计算如下(下图为华能国际股权结构,其A股代码为600011):
终极控制权=1486% + 3605% = 5091%
Ⅱ终极现金流权
终极现金流权,亦终极所有权,为每条控制链上持股比例乘积之和,用CASH表示。示例计算如下(参照上图600011(华能国际)的股权结构):
CASH = 100%×1486%+100%×5198%×3605%+100%×100%×5%×3605%
= 3540129%
Ⅲ终极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度
终极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度为两者之差,用SQ表示,即SQ=CON-CASH。示例计算如下(参照上图600011(华能国际)的股权结构):
SQ=5091%-3540129%=1550871%
Ⅳ终极控制权性质
本文把终极控制权性质分为两大类,即国有与民营,前者包括最终控制人为各级政府及政府授权投资的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出资企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东,不包括学校、研究所等非营利组织;后者为除国有控制外的营利组织。
本文在实证分析中,把终极控制权性质作为一个虚拟变量,用FSH表示,当其为国有性质时,值取为1,否则取值为0。
(3)控制变量
借鉴以往的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研究和涉及相关终极控制权的研究文献,本文选取的控制变量有:财务杠杆(DOL),营业利润率(MGR),净资产收益率(ROE),营业收入增长率(GRMBR),资产负债率(ALR),独立董事比例(IND-R),企业规模(TASS),年份(yeari)和行业(Xi)。
(三)实证模型建立
本文针对假设分别建立了4个模型:
模型1(内部资本市场效率与终极控制权):
CFS1=α+β1×CON+β2×DOL+β3×MGR+β4×ROE+β5×GRMBR+β6×ALR
+β7×IND-R+β8×TASS+∑3i=1β9+iyear(i)+∑18i=1β10+iXi+δ
模型2(内部资本市场效率与终极现金流权):
CFS2=α+β1×CASH+β2×DOL+β3×MGR+β4×ROE+β5×GRMBR+β6×ALR
+β7×IND-R+β8×TASS+∑3i=1β9+iyear(i)+∑18i=1β10+iXi+δ
模型3(内部资本市场效率与终极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度):
CFS3=α+β1×SQ+β2×DOL+β3×MGR+β4×ROE+β5×GRMBR+β6×ALR
+β7×IND-R+β8×TASS+∑3i=1β9+iyear(i)+∑18i=1β10+iXi+δ
模型4(内部资本市场效率与终极控制权的性质):
CFS4=α+β1×FSH+β2×DOL+β3×MGR+β4×ROE+β5×GRMBR+β6×ALR
+β7×IND-R+β8×TASS+∑3i=1β9+iyear(i)+∑18i=1β10+iXi+δ
五、实证分析
本文通过逐步加入各个解释变量建立多种递进模型,对终极控制权特征变量与内部资本市场效率间的相关性进行回归分析。
模型1、模型2、模型3与模型4分别是终极控制权、终极现金流权、两权分离度、终极控制权性质与内部资本市场效率间的单个回归,研究结果显示,四个模型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前两个达到了1%的显著性水平,后两个也均获得5%的显著性水平。
模型A与模型D中的t值分别为402494、465502,通过1%的显著检验,且两者系数都大于0,说明终极控制权、终极现金流权分别与内部资本市场效率明显正相关,即随着终极控制权比例的上升,或者终极现金流权比例的提高,内部资本市场效率就越好,这符合假设1与假设2的预期。模型B与模型E分别是在模型A、D的基础上引入终极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度特征变量的回归显示,模型C与模型F是分别在模型B、E的基础上再次引入终极控制权性质变量的综合回归效应。研究结果显示,六个模型均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而且在六个模型中,终极控制权与终极现金流权与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正相关均十分明显,达到1%的显著水平,这有力地证实了假设1和假设2。
从基于终极控制权引入变量的纵向趋势看,模型B基于A导入两权分离度变量后,分离度与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相关性明显增加,其t值为-23497,通过了5%的显著检验,说明此时随着终极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度的增大,内部资本市场效率就明显下降。模型C在前两者的基础上再次引入终极控制权性质哑变量,此时两权分离度的显著水平有所降低(10%的显著性),可终极控制权性质与内部资本市场效率间的相关性也降低了不少,未通过显著检验。从基于终极现金流权引入变量的纵向趋势看,基于模型D引入两权分离度的模型E与在这两者基础上再次引入终极控制权性质变量的模型F中,引入的两个解释变量均与内部资本市场效率不显著相关,未通过检验。这说明相比较终极现金流权,终极控制权、两权分离度及其性质对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影响更有同质性,更具共鸣性。
基于横向分析,即模型E与模型B、模型F与模型C之间的比较研究发现,两权分离度在基于终极控制权与终极现金流权下的引入效应是恰好相反的,前者与内部资本市场效率成负相关,且达到显著水平,而后者与效率成正相关,但未通过显著检验,这说明终极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度的大小与内部资本市场效率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显著关系(这与单个变量模型G的回归结果一致),它需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影响其运行效率。尽管后者正相关不显著,但在很大程度上显现着如下事实:在一定控制权下,两权分离度越大,终极控制人就越能以较小的现金流权控制上市公司,使得其能获得不变的收益,但在经营失败时却只需承担较小比例,此时掏空动机更强烈,易导致资源配置无效,最终导致内部资本市场效率降低。而在一定现金流权下,由于终极控制人与其他股东的利益趋同,两权分离度与公司绩效成正比,资源配置更合理,使得内部资本市场运行更有效。据此,两权分离度对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影响并不确定,需考虑其他相关因素,这证实了假设3的成立。
模型H中t值是193807,达到了10%的显著水平,B值为000316,表明终极控制权性质与内部资本市场效率有着较明显的相关,即在国有控制下,内部资本市场的运行要比民营控制下更有效率,从而证实了假设4。但在模型C与F中,终极控制权性质的两系数均大于0,可与内部资本市场效率不显著相关,说明国有控制下内部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优势并不突出。
六、实证结论与启示
在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的背景下,考虑国内资本市场发展现状,结合中国上市公司特点,综合以上分析与实证检验,得出以下研究结论:
1本文采用2007―2010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分部报告中的直接数据测度其内部资本市场运行效率,描述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国内A股上市公司内部资本市场效率处于有效状态,且整体效果正在逐步上升。
2.本文实证检验显示:终极控制权比例、终极现金流权比例与内部资本市场运行效率成显著正相关;国有终极控制权下的内部资本市场运行效率要比民营控制下的好,但国有控制下的内部资本市场高效率运行优势并不突出。此外,较之终极现金流权,终极控制权、两权分离度及其产权性质对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影响更具有同质性,它们间的关系更显著。
3. 终极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度大小对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影响并不显著,它的显性影响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在既定终极控制权比重下,两权分离度越大,终极控制人就能以较小的现金流权控制上市公司,因其只需承担小部分风险与经营失败成本,此时获取控制权私有收益的掏空或侵占动机更强烈,易导致内部资本市场效率降低。而在高现金流权比例下,由于终极控制人与其他股东的利益趋同,目标公司经营失败时所受成本很大,促使其科学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内部资本市场有效运行。
在现实发展中,如何有效地在公司各分部间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资源成为现代公司治理中健康良好经营的关键,如何有效进行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从而促进内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是公司管理与股权结构合理安排的核心内容,更是众多利益相关人对公司进行多元化战略或并购重组等重大决策的关键考虑因素。内部资本市场作为现代公司治理与内部资源配置的最重要理论,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创新的研究领域,对它的深入探究不仅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更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它所涉及的众多相关内容有待更多学者进一步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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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权利
制约因素
论文摘要:权利的正常行使以相应的观念与制度的存在为基础。制约高校学生权利正常行使的因素主要有:我国缺乏尊重、保护个人权利的社会传统,社会本位价值取向漠视高校学生的权利,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不清模糊了高校学生享有的权利的内容和权利遭受侵犯时的救济途径,学历社会中学生的弱势地位影响学生主张自己的权利。
高校学生的权利有其特殊性,高校学生既是一个“社会人”,又是一个“学校人”,他们拥有双重身份,因此,高校学生既享有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一般的法定权利,又享有作为受教育者应当享有的特殊的法定权利。然而,现实中,高校学生权利(无论是作为“社会人”还是作为“学校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正常行使都受到一定的制约。总体而言,其制约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缺乏尊重、保护个人权利的社会传统
任何现存的社会现状皆与历史传统有着难以割舍的联系,追溯我国传统社会中人民的法制意识、法律态度和权利的行使状态,可以窥视其对当今社会高校学生合法权利正常行使的影响。
1.传统社会重群体、轻个人的价值观忽视个人权利
从历史的角度看,在早期的人类社会中,个人属于群体、部落,个人的主体性被同化于整体的主体性之中,只有整体的利益和权利,个人的一切是微不足道的。在传统社会中,家族是最基本的、最具自主性、无所不能的社会组织。家族是一宗法关系,突出的是身份、等级,家族中的经济生活完全由家长、族长的意志去支配,家族成员则只能服从,没有独立人格和意志可谈。处在这样一个社会结构中,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有赖于其生存的群体—家族,社会对个人的管理也必须经由家庭、家族来实现。因此,在中国人的头脑中,家族主义是根深蒂固的,个人的一切问题全部要依赖家族伦理来解决,家庭对个体的严格控制,阻碍了个人的独立性和个体性。
另外,儒家价值观以群体为本位,这种群体重于个体的价值取向,以天下为己任的传统,对于稳定社会秩序,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具有积极的作用。然而,这种价值观忽视个人价值,在有着主流价值观的传统社会里,个人权利居次要地位。
2.传统社会人性善的价值前提削弱个人权利
由于儒家思想长时期占统治地位,“人性本善”成为中国人心中不可移易的观念。坚信人性本善的中国人把君臣之义喻为父子之亲,视礼义廉耻为治国安邦之道,人性本善论成为中国皇帝君临天下的“合法”依据。人性本善注重个人修为,强调道德约束,掩盖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对法制社会的形成造成消极影响。
性善论所提倡的平等为纯道德化的平等,而非性恶论所提倡的利益或效益之平等。人性善的价值前提仅仅是一种道德追寻而非历史的必然,更非一种实然的生活话语,人人为善、与人为善,人为善之道德取向无非是驱引人类生活接近于一种理想模式。相形之下,性恶论奉行的不是一种“理想”,而是一种“理性”或“人性”,性善论的理想强调“为善”,性恶论则仅仅要求“不为恶”。理想与理性之差距实则表现为道德与财富、义务与权利的双重背离,理想追求的是一种应然之道德状态和人类生存的义务性本质,而理性则追求的是一种实然的生活场景与人类权利之外溢性特征。I7所以,中国传统社会的“人性本善”没有促成法制的普遍应用和对权利应有的尊重。
3.传统社会官府息讼、以讼为耻的法制传统压制个人权利
古代的宗法农业社会,决定了绝大多数人被附着在土地上,终身难以远徙,他们生活在熟识的人际网络之中。在这一个个的社会小圈子内,以打官司为耻为大家的公识。陆游曾告诫其子孙:“纷然争讼,实为门户之羞。”再加上“古代法律是王者之法,又都以刑罚方法统一调整制裁,在这样的法制体系中,一个好讼之徒,无异于拿自己的权利这个‘鸡蛋’去砸国家律法的‘石头’,小则自取其辱,大则自取灭亡”Lzl0
古代司法体制采取司法行政合一制,司法者也是当地的行政者,其政绩考核,诉讼治安状况是重要的评价指标,发案率低、结案率高为优。他们对本地的刑事案件,多以“内德外刑”的办法实施打压,以降低发案率。对于民事案件,则以息讼的策略以降低比例、提高政绩。官府息讼再加之宣扬“以讼为耻”,这样,谁都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在这种思想泛滥之处,法将成为一纸空文。因为对带有无视权利、侮辱人格的权利侵害加以抵抗是一种义务,它是权利人对自身的义务—因为它是道德上的自我保护的命令,同时它是对国家社会的义务—因为它是为实现法所必需的。[3]如果一部分人不能为自己的权利斗争,那么剩下的人的斗争就更加艰难。如果法的实现变得困难,那么越来越多的人面对权利的态度则是消极的放弃和抛弃。久而久之,法不仅形同虚设,而且,人民享有的权利也会越来越少。
二、社会本位价值取向漠视高校学生权利
儒家思想以社会利益为本,而儒家思想对我国有深远的影响,表现在教育中则是社会本位的教育价值观。“每一项教育行动都是指向某个目的的一个过程的一部分。这些目的是受普遍的和最终的目的所制约的,而这些普遍的和最终的目的基本上又是社会确定下来的。‑Lal这是当代世界遵循的一个模式,我国也不例外。这一模式以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为教育的最高宗旨,把教育能否为社会稳定和发展服务、能否促进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作为衡量教育好坏的仅有的最高标准。诚然,任何社会为了保持其稳定、延续和繁荣,都会对其社会成员做出一定的规范;但也应看到,规范高校学生个性与压制其个性是不同的,培养学生的整体意识与把单个学生消融于整体之中是不同的。有学者分析了近期我国教育价值取向的弊病,其中的一个弊病就是在教育价值关系上忽视、甚至否认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s7在教育领域,社会本位目前占据主导地位。这种思潮将社会的功能和地位极端化,从而导致人的地位的缺失。
在高等教育领域,不同的高等教育主体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国家与学校、学生在价值取向上的冲突并不表现为国家教育政策与学校、学生教育行为的直接对立,而是表现为学校、学生对国家高等教育政策的被动适应。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将其价值取向合法化。((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高等教育为社会服务本身无可非议,然而只强调社会利益而漠视个人的发展和权利是不可取的。国家通过法律的方式将高校的以国家利益为首的任务规范化,而高校在遵守这些法律规范时有将其极端化的倾向,这将会造成高校无限度满足社会利益而忽视学生权利的状况。
三、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不清制约学生正常行使权利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不仅造成高校学生作为一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明确,而且也使学生在权利遭到侵犯时无法选择救济途径。因此,明确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学生享有权利的前提保障。
当下,对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理论界认识还未尽一致。概而言之,主要有宪法关系说、民事法律关系说、行政法律关系说、特别权利说、综合说。综合说符合时展及国际发展趋势,有利于学生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其他几种有关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观点,均存在一些缺陷。宪法关系说的问题在于宪法是部门法的上位概念,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一般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司法实践中不能被援引。因此,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位为宪法关系,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不大。行政法律关系说和民事法律关系说的缺陷相同,都是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一部分法律关系看作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全部。特别权利说的问题在于把高校学生当作高校组织内部的组织成员。从教育学的角度看,学生当然是学校内部的组成人员,因为学生是构成教育活动的一个基本要素,是学校内部不可或缺的,如果学校缺少学生,学校教育就无从谈起。但从法律上讲,学生不属于学校组织的成员,高校学生和高校之间没有法律隶属关系。
由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因而简单地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仅为纯粹的某一种关系都是不完全正确的。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具体情形分别认定。此外,对于综合说也要有保留地接受,在特定情况下,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会出现变更。比如,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并且已经加入gyro,我国高校学生普遍被认为是高等教育的消费者。因此,高校在学生人学之前和之后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学生有不同的效率,因为高校的招生宣传相当于向学生发出要约,学生报考志愿相当于接受当时高校列出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学校的资源、规章制度、专业和课程等。学生收到高校的录取通知书就意味着教育服务合同的成立,合同双方应根据要约中规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果高校学生人学之后学校规章出现变动,则是学校单方面对教育合同进行变更,学生则没有义务履行变动内容。那么,对于高校因新变更的规章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则关系到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关系。
四、学历社会中学生的弱势地位影响学生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开放而流动的现代社会里,学历作为鉴别人才从而对个人能力产生信任的有效符号,被广泛应用。这是降低用人成本的一个必然选择。中国学历社会的出现有其必然性,那么,什么是学历社会?判断学历社会的标准是什么?所谓学历社会是指,在决定一个人的社会地位时,学历比其他因素更具有决定性作用的社会。现在的中国是不是学历社会呢?关于学历社会的标准,一般来说,主要有两条:第一,看学历文凭在社会生活中被重视的程度;第二,看考试竞争的激烈程度。从我们国家现有的情况来看,应该说基本符合上述两条标准。a从第一条来看,学历文凭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正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许多涉及到自身重大利益的问题如就业、晋升、福利待遇等都与个体所获文凭的高低息息相关。因此,为了能接受高等教育以便获得文凭,老百姓即使砸锅卖铁也愿意送子女上学。从第二条来看,当前由于高等教育学历文凭的价值极高,虽然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但是高等教育资源仍属于稀缺资源。拿到某个学校的录取通知书的人就是幸运儿。而“美国的高中生人大学前,手里常拿着几个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从中进行取舍。即使是哈佛、耶鲁,每年也都有被录取的学生不来、跑到别的学校的”fsl0
关键词:金融危机;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交易(Margin Tmding)又被称为“证券信用交易”或者“垫头交易”,是成熟资本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重要交易制度。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与其他国家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限制或禁止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选择了推行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我们既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成熟证券市场发展和运作的经验,也要认真分析我国的国情特征和法律环境,使融资融券交易的各项制度在合法、合规的背景下规范开展。
一、成熟市场国家和地区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发展
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最早诞生于美国。在美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为了满足市场融资的需求,就出现了融资融券的交易,但欺诈与违约的现象频现。在20世纪30年代全球经济大萧条之后,美国政府将股市震荡崩盘的部分归因于过度融资融券交易,因此美联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法案来规范融资融券交易。随着金融机构自主性的不断增强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美国融资融券交易典型的市场化融资模式日趋成熟和完善。在分散授信的模式下,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集中表现为市场主体的业务风险。监管机构只须对市场运行的规则做出统一的制度安排并监督执行。另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协会等一些自律机构也从自身出发,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条例来约束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作为对监管机构法律和法规的有益补充。可见,美国的融资融券活动是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而自发形成的,是以微观经济个体为主体一种制度变迁过程。
日本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是建立在二战以后证券市场交易机制不完善、整个金融制度尚不健全的基础上,引入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导入临时供求,来确保证券市场的交易量与流动性,促进公允价格机制等目的实现。其融资融券制度建立伊始就具备了中央控制的强制性,是一种以政府为主体的具有一定激进性质的发展过程。日本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还由具有一定垄断性质的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以实现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活动进行机动的管理。这种典型的专业化模式的特点即: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南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通过控制资金量和证券量来实现对融资融券交易规模的控制,在整个融资融券活动中处于核心和枢纽地位。
我国台湾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正式开放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了独特的双轨制信用模式,即:证券金融公司不但可以对证券公司办理资金和证券转融通业务,还可以直接为一部分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处于一种半垄断半竞争的市场地位。随着证券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业务门槛的逐步降低,证券公司的交易占有量得到不断的增长,而相应的证券金融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也因此受到影响,加之证券金融公司需要直接对投资者进行征信,很难深入了解客户的真实状况,其地位陷入比较尴尬的窘境,这也使得台湾地区融资融券制交易模式的功效受到影响。
二、全球金融危机下我国推行融资融券业务恰合时宜
当前由美国次级房屋贷款所引发的金融危机愈演愈烈,向全世界范围蔓延的形势不可遏止,深刻影响着全球金融体系。市场和监管机构将买空卖空的融资融券交易列为亟待限制或加强监管的业务之一,美日等国监管机构纷纷采取措施限制融资融券交易。与此相对,我国则开放了融资融券业务,笔者认为,此举是适时可行的。
首先,融资融券制度的卖空机制并非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在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缺位或失灵的情况下,投资主体与证券经营机构过度的投机卖空以致财务杠杆和投资风险加大到无以复加的程度才是金融危机发生并加剧的罪魁祸首。摒弃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本身实际是本末倒置。我国此时推行融资融券交易是对我国证券市场现有交易格局的创新和调整,更是我国规范证券交易市场、推动金融业快速发展的良好时机。我国证券市场现在面临的问题不是创新过度而是创新不足,买空卖空交易机制的引入将为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
其次,我国现阶段推行融资融券交易具备了较强的现实可行性。第一,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使证券市场的规模得以扩容,为融资融券交易提供了更为安全、合理的交易对象;日益壮大的证券交易市场为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充足的物质基础。第二,《证券法》的修改放开了对信用交易的限制,为融资融券交易具体操作规定的制定和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第三,以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为主的机构投资者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主导力量,改善了中国资本市场长期以来以散户为主的投资者格局,这种投资者结构的变革为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市场基础。还有,证券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为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风险控制提供了制度保障。这些原因都表明了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建立已经到了恰当的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