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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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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如何维权

网络诈骗如何维权范文第1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 可信交易环境 信用评价 电子商务监管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持续保持高速发展,据商务部测算,2013年我国电子商务总交易额超过10万亿元人民币。其中网络零售交易额约为1.85万亿元人民币,5年来平均增速达80%。我国网络零售市场规模在2013年已经超过美国,成为世界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此外,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3.02亿,使用率达到48.9%。《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我国“十二五”期间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目标是:电子商务交易额翻两番,突破18万亿元。其中,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超过15万亿元。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市场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缺乏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是其中的重点问题,成为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瓶颈。主要表现为:虚假宣传、假货泛滥、网络诈骗及钓鱼网站横行、物流配送服务不规范、退货难及逆向物流不畅通、B2C开放平台监管不利、海外代购存在风险、网民个人信息泄漏、信用评价体系不规范等。电子商务市场表现出市场主体模糊化、市场秩序混乱化的特点,“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十分严重。中国消费者协会2013年投诉统计表明,网购投诉居高不下,2013年全年网购投诉达到12950件。在网购消费纠纷中,主要体现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品或服务不符合约定、售后服务难兑现等方面。因此,为保持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亟待加强。

电子商务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虚假宣传

电子商务网站销售的商品主要以文字、图片、视频的形式展示给消费者,网站及卖家为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过度重视文字、图片的效果以及消费者感观体验,而非商品质量的客观描述,使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现象大量存在。

(二)假货泛滥

C2C平台及B2C网站开放平台的网店成为卖假的主要场所,网络平台的提供者很难对网店进行事先监管,因此消费者在这类网店上购买的国际知名品牌商品,如与实体店相比价格很低,则假货的可能性较大,特别是B2C网站开放平台的网店,目前存在管理漏洞,许多消费者因无法区分是否为B2C网站的自营商品,容易受骗。此外,还有部分消费者有主动在网店买假的消费动机,品牌服装、箱包、皮具等成为冒牌假货交易的主要品种。

(三)钓鱼网站诈骗

钓鱼网站是一种网络诈骗行为,不法分子通过冒仿正规电商平台、银行网站实施诈骗,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3年新增钓鱼网站210.8万个,较2012年增长140%,网络诈骗已经成为互联网第一公害。钓鱼网站伪装成银行或电子商务网站,仿冒真实网站的URL地址以及页面内容,窃取用户提交的帐号、密码等个人信息。钓鱼网站通过QQ、MSN等渠道传播,有的钓鱼网站利用搜索引擎的规则让含有钓鱼网站链接的网页被网民搜索到,进而诱导网民上当受骗。

(四)物流服务不规范

电子商务涉及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其中物流配送是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随意延时配送、货品损坏、货品丢失等时有发生,同时C2C平台及B2C网站退货的逆向物流不畅通,即使是商品质量的问题,一些网店的退货快递费用也要由消费者承担。此外,退款方式网站也进行不利于消费者的限定,如B2C网站只能退到个人账户,用于下一次消费。

(五)网民个人信息泄漏

电子商务网站保存大量的用户信息,如家庭地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涉及在线支付的网站还有真实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等信息。许多知名电子商务网站因内部管理的问题,均出现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此外,物流配送环节也是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途径。随着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公共区域免费无线路由器也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潜在风险,如何在移动网络环境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亦成为目前的一个紧迫课题。

(六)信用评价体系不规范

传统的C2C平台,经过多年的发展自身已经有较为完善的评价体系,而B2C开放平台中的第三方网店,目前信用评价体系还很不完善,B2C开放平台运营商对网店疏于管理。电子商务网站对商品和服务的评价主要依赖用户的点评,甚至专门出现了专门从事点评业务的知名电子商务网站,目前还没有公正、权威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用户的点评可操作的余地较大,人为的好评、差评比比皆是,令消费者无法参考并作出判断。近年来围绕网络平台信用评级出现的恶意差评、虚假好评、职业差评师等,已对网络市场诚信培育、诚信制度的建立造成恶劣影响,迫切需要对网络市场信用体系进行规范。

(七)消费者维权

电子商务具有跨地域性及隐蔽性的特点,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出现问题维权比较困难。网络平台的提供者、网络商品的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他们之间的权力和义务的边界如何界定,出现问题谁来承担责任,成为消费者维权的制约因素。而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代购等因涉及境外交易,消费者维权难度更大。

(八)多头管理且部门之间协调不畅

当前我国负责电子商务市场管理的政府部门很多,包括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文化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邮政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海关总署等,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各部门之间管辖权划分不明确,交叉重叠和疏漏并存,跨部门的合作监管协调机制不畅,少数部门因部门利益不作为、选择性作为或不当作为,导致电子商务市场存在监管的真空地带。

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的内容

可信的主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出: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通过政府的市场监管,为网络商品经营及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网络身份与实体身份虚实对应的验证服务,帮助其证明网络身份的真实性,解决主体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增强对消费者的可信度。

可信的客体。可信的客体是指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性,以及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可以追溯。电子商务网站要提供标准化的商品信息共享平台,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在线查验服务,帮助消费者进行商品信息的核实与查验,解决客体信息不对称现象。电子商务网站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可信的交易过程。电子商务网站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的义务,完善电子商务诚信评价机制,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要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此外,应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同时保证电子商务支付环节的可信与安全。

可信的物流。提高物流配送的效率及科学管理水平,保证商品完好安全送达,按照预期的时间送达。实现全程可监控、可查询、可交互,明确送达商品的时间或者时间段。对于退货商品的逆向物流以及买卖双方费用如何分担有明确的说明。

可信的纠纷处理机制。电子商务网站应建立网上交易投诉维权、争端快捷处理的解决机制,对于消费者在网站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发生的消费纠纷,网站应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网站无法解决的消费纠纷可移交当地工商部门解决。

构建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的对策

完善法律法规,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电子商务市场中涵盖了B2B、B2C、C2C、O2O、移动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等诸多细分领域,不仅关系到网络消费者,而且涉及到网络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等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加强和推进整个行业的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建设,维护网上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如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目前,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已经启动,商务部正积极推进制定《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给予法律约束,保护消费者权益,通过规范网络购物行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发展非营利第三方网络信用评价机构。建立政府可监管、媒体可监督、企业可呈现、消费者可追溯的电子商务诚信体制,这个体制需要由完全独立的第三方非营利机构进行,这个机构要接受政府和媒体的监督。电子商务可信交易公共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并提供电子商务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和商品基础信息和查验、交易凭证查验、交易纠纷处理的非营利性第三方机构。以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公正、客观的评价,逐步替代网站自身的评价体系及以用户随机点评为主的评价体系,正确引导网络消费,解决消费者网购选择的困惑。

加强对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的监控。在网络世界,信息(主要是文字、图片)已经成为商品的代表,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对网络商品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的监控,对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进行严格规范。对于经营者提供的电子格式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查,对电子化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保存和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同时加大对网上虚假信息、虚假广告和欺诈等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

统筹建立全国消费者属地维权机制。从发达国家的角度来看,从立法到司法,其根本出发点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包括合同条款要有利于消费者,选择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法律诉讼。应当统筹协调各级政府部门,积极建立健全跨区域消费维权协作机制,为消费者属地方便、快捷地解决网络交易消费纠纷创造有利条件。

推动行业和企业自律。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是网络经济发展的内在必然要求,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通过推动行业和企业自律,规范网络市场秩序。

加强对电子商务创新应用的风险管理。电子商务创新永无止境,目前互联网金融、跨境电子商务成为新的应用热点,互联网金融包括互联网理财、P2P信贷、虚拟信用卡等,互联网金融存在法律、信用、运营等方面的风险。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诞生的余额宝,已经成为互联网理财的典型代表,余额宝不仅可以随时赎回基金,还能实时消费支付和转出,其流动性与活期存款相差无几。但互联网理财自身也存在一定风险,如能否在规定的时间对网络投资者兑现盈利承诺,网络投资者的投入是否会因为市场的波动而缩水。此外,基于第三方平台的网络支付主要满足网络购物的小额支付要求,随着理财账户金额的不断增加、理财人数的增加,存在流动性的风险。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技术风险增大,如何有效保护网络账户的安全及个人资金的安全,特别是移动支付的安全。

电子商务市场是网络经济环境下的市场,网络的开放性在技术上提供了解决信息不对称和记录完整动态交易信用的可能,通过可信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建设,打造可信、可靠、健康、安全的电子商务市场,对于保障电子商务市场交易安全,维护网络交易参与者的权益,提高交易效率,推进新的商业文明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张传玲.谈我国电子商务中信用体系的构建[J].商业研究,2008(6)

网络诈骗如何维权范文第2篇

数据表明,2013年中国的信息消费迎来了爆炸式发展。2013年上半年,我国信息消费规模达2.07万亿元,同比增长20.7%,电子交易总额达4.98万亿元。由此可见,信息消费已经成为引领消费、扩大内需、提振经济的新动力。2013年以来移动互联网发展迅猛,信息消费领域的服务和产品快速增长,以家庭宽带接入、网络视频、网络购物、微媒体、手机支付、手机视频为依托的新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增强。

此前三年,中国的消费增速逐年放缓趋势明显,2014年我国消费仍将呈现比较平稳的次高速增长并将主要依靠消费内生增长动力拉动,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信息消费有望成为最大亮点。带动消费增长的内生动力之一就是随着信息化水平的提升,信息消费的增长将会带动社会整体消费增长。2014年,除了信息消费的必备工具如智能手机、智能家电、穿戴型设备等硬件、软件和通讯消费将有较大增长外,电子商务网购、音频视频等间接信息消费也将有不俗表现。

但自信息消费而来的不全是好消息,信息安全已经逐渐成为了阻碍信息消费发展的隐患。

众所周知,当前信息消费市场不规范、网络诚信体系不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已经妨碍了信息消费市场的良性发展。2013年第四季度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了信息消费调研工作,根据调研结果显示:广大消费者对于现阶段信息安全满意度一般,尤其是一线城市以及主要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的消费者对于信息安全问题的满意度较低。具体来讲,在调研中受访者最担忧的信息消费安全问题主要是:个人信息泄露、支付诈骗以及账号被窃。

这些问题和现象既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更对信息消费安全构成了威胁。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必须坚持促进信息消费和规范信息消费市场并举,也要求相关部门顺应信息化发展内在要求的同时要把握住消费发展的趋势特点。

信息消费能否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的政策是否具备长效机制,更依赖于能否建立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费环境,能否切实实现依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信息消费市场秩序,提高网络信息安全保障能力,这对相关政策法规及其环境建设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信息消费市场秩序、完善信息消费环境,有关部门一方面要加强法规标准建设,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打击侵权假冒、商业欺诈以及市场垄断、欺行霸市等行为,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从而清除市场壁垒,净化消费环境。另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提高,虚拟网络越来越贴近现实。在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信息消费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一个斯诺登事件,把公民个人信息消费安全和国家信息安全问题切实摆在了人们面前,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费环境迫在眉睫。

完善安全环境建设

完善信息消费安全环境建设,是一个多方合力的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对信息消费环境安全保障体系的认识,提升对持续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积极构建信息消费的安全环境,这是部署促进信息消费、推动信息消费市场有序安全发展的基本要求。作为主导信息消费市场的职能部门和企业,参与信息消费的公民个人,都必须在思想上高度认识,发挥各自应该发挥的作用,积极建言献策,为安全信息消费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

二是加强法律法规建设。要构建良好的信息消费环境,制度要先行。信息消费,确实还是一个新事物,其中的发展规律,运行规则目前都不完善,这就迫切需要我们的职能部门和广大消费者共同努力,加强顶层设计,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调研,加强制度建设的探索,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加快信息消费立法步伐。我们要尽早实现信息消费走上法治轨道,让信息消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完善的法律是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以及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能力和系统安全防护水平的有力保障。信息消费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权重越来越大,必须尽快对信息消费和网络安全进行立法,应将以往的部门规章统一整合成一部法律,从而构建起一道信息消费的安全屏障。

三是亟待重视加强消费者隐私保护。建立信息消费安全可信环境既要强调加强网络安全,更需加强隐私保护,要充分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所谓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那些对经营者具有商业价值、经济价值的,而对消费者具有个人隐私性质的,也是最容易被侵犯的相关信息,具体而言一般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身份信息,具体包括姓名、电话号码、家庭地址、证件号码、电子邮箱号码等;其二、财产信息,包括银行账户密码、房产、机动车等;其三,健康信息,具体包括血型、血压、视力等;其四,其他个人信息,包括学历、职业等。消费者信息安全问题是指伴随消费活动所产生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等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或对消费环境构成威胁的问题。

要想认识到消费者信息的重要性,要明确消费者信息的几个特性:

首先,消费者信息具有信息的无形性特点,这就决定了其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并不依赖于有形的支付,而是对信息本身的知悉,以及控制和开发信息的过程。这一特性也意味着对消费者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将有别于对消费者财产权益的保护,其更有难度,也更加具有技术性。其次,消费者信息具有信息的积累性和非消耗性,使得信息的使用不会有损其具有的价值。再次,消费者信息的数字化趋势为其信息安全带来了潜在的隐患。最后,消费者信息具有可传输性,网络的发达和信息的数字化使得信息产品可以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几乎零成本、即时地传播,这也就意味着,侵犯消费者信息安全的违法成本也更为低廉,为消费者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消费者信息在新型商业模式下成为一种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资源,而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使其安全性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在商业活动中,消费者信息往往被非法收集和使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第一,违反约定使用信息。也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就信息使用的目的是有约定的,而经营者在具体使用时却违反此约定,如垃圾邮件的存在。第二,擅自转卖信息数据。消费者在提供自身信息时并未同意将这些信息传播给他 人,更不用说转卖,这在现实中十分普遍。第三,非法运用收集到的个人信息扰乱他人的生活,给消费者带来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失。如各种诈骗短信、邮件、电话,严重的可给消费者带来人身或财产上的侵害。因此在信息消费时代,数据的掌握者和使用者最应该成为数据保护的主要责任人。同时,法律应对于数据使用做出明确规定。而今世界由于互联网的存在,每一个人、每一个企业都会变成透明的“玻璃人”,如何提升信任和安全感尤为重要。特别是在大数据时代,每一个网民的每一次上网都会留下“痕迹”、这些痕迹将变成数据被存储和研究,从而成为商家研判消费者行为习惯的重要依据。如何保护隐私构建一个安全的信息网络有很多方法,比如对于每一个数据的使用都要有告知和许可的过程,一旦出现问题,使用数据者需要负责任等。但最关键的还是政策法规要有可操作性,否则制定了实施效果不好,会大打折扣。因此必须尽快对信息消费和网络安全进行立法。

为了保障信息消费的安全可靠,有关部门还需要加强技术体系的建设。要统筹规划、打好基础,加强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投入,借此机会,确定一个行动计划和时间表,要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切实落实重要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网络要与安全防护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切实提高防攻击、防篡改、防窃密能力。通过构建并完善支撑信息消费信息安全保障的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支撑信息消费的各类信息资源,加强国内民族信息产业与企业的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自主创新,逐步实现信息化装备的国产替代和技术产品的升级换代,面向全社会提供安全可信的信息网络,宽带服务、无线服务;加强加快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只有加强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保障技术体系的建设,才能更好地保证个人用户的信息安全,保障企业的信息安全,保障信息消费安全。

提高管理能力建设也是信息消费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任何一项工作,都必须有效有序地管理。加强管理能力的建设,要配备一支精干的人员队伍。对参与信息消费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加强业务及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管理者的管理水平至关重要。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引导,培育优质高效的信息消费企业,对不按照规则出牌的信息消费平台予以坚决取缔。只有保障基本的信息消费安全,才能实现信息网络通畅、生产生活便捷、城市管理高效,才能惠及全国人民。

重视维权问题

打造安全健康的信息消费环境是目前促进信息消费发展中尤为重要的一环,因此更要高度重视信息消费中的维权问题,网络消费容易遭遇维权无门,这些都阻碍了信息消费的良性发展。所以信息消费市场若想繁荣,消费者的安全顾虑先要打破。以网购维权为例,网购中以异地购物居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哪里买的东西就该找哪里的消保委处理,一旦网上卖家是外地的,消费者想要维权就得找卖家所在地的相关部门,这样一来维权的成本比较高,过程也比较麻烦。此外,网购一般没有发票或小票等有效的消费凭证,出现纠纷后,消费者维权没有凭据,网上商家是虚拟的,很多网店不会像现实中的商家一样进行工商登记,甚至没有实体店,消费者想要维权却找不到经营主体。这就要建立新型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纠纷调处机制,切实及时妥善处理网络消费纠纷,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的信息消费意愿,增强对信息消费的信任和安全感。

对比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其信息消费的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环境建设与发展水平都比我国高出很多,我国目前遇到的一些信息消费问题这些地区和国家早已遇到,其经验值得借鉴。欧盟和美国早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已意识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对于整个消费环境的平稳顺利发展的重要意义,并以立法形式予以体现。此外,从欧盟和美国在消费者信息保护方面采取的做法来看,立法规制和行业自律两者不可偏废,这一点同样可以应用在我国促进信息消费的保障环境建设之中,即既注重以立法规制为主的对于个人隐私的充分保护,同时也要坚持促进行业自律,并加以法律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以保证其规则的公平、公正。

网络诈骗如何维权范文第3篇

用微信等新方式骗付

骗子利用微信市场上新潮二手商品信息,诱发顾客的购买欲,并以包邮等为借口取消淘宝上的交易订单,让买家选择“即时到账”支付。如果买家没有注意到付款方式或者过分信任卖家,直接给卖家支付宝账号转账,被骗几率极高。

远程操作买家账户

骗子利用游戏玩家急需提高游戏等级的欲望,诱其购买游戏辅助商品,并要求买家先确认收货;接着假借指导买家如何使用辅助产品,利用远程协助操作买家账户,将账户的钱盗走,同时发起淘宝维权,然后迅速撤消维权。由于买家只有一次发起维权的机会,最终不仅钱被骗了,维权的机会也没有了。

用低价商品诱导代付

骗子以专柜商品为饵,在社交网络低价专柜商品信息诱导买家进店。买家拍下宝贝后,会收到一个请求代付的支付宝链接。代付就是帮别人支付,

代付者是没有淘宝交易记录的,即使退款也是退到被代付人的账户。所以买家绝对不能代付。

陌生邮件骗身份信息

买家收到内容为支付宝账号存在安全风险、建议登录邮箱修改信息的邮件。邮件称,需要回复邮件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信息核实身份,否则就会冻结账户。其实这是山寨支付宝网站。买家收到类似邮件,不要点击邮件内的任何链接,防止木马病毒。如有疑问,直接点击官网查看账户。

以短信支付行骗

骗子获取卖家个人信息后,注册同名支付宝账户,并购买卖家店铺中的商品,告知卖家需要手机回复校验码才能支付。卖家如果不仔细看短信支付的内容,以为是买家在向自己付款就直接回复了校验码,就会造成卖家向骗子建立的新支付宝账户付款的情况。

发送钓鱼木马链接

骗子利用新手卖家的成交心理和对淘宝流程的不熟悉,向卖家发送诈骗消息和钓鱼、木马链接。例如“这宝贝我要两件,可是商品提示打不开,看看怎么回事”,并附上链接。卖家一旦根据链接中的指示操作,就会导致账号被盗,资金损失。

同城交易后申请退款

骗子拍下商品付款后,以各种理由改成同城线下交易。卖家将商品交付后,发现收到支付宝退款申请,理由是“没有收到货”。由于卖家无法提供发货凭证,淘宝无法核实是否发货,最终只能让买家退款成功。

网络诈骗如何维权范文第4篇

P2P网络借贷,最早源于2005年3月英国4个年轻人创办的全球第一家P2P网贷平台Zopa。2007年6月我国第一家基于互联网的P2P借贷平台“拍拍贷”上线运营。经过几年的低速发展,从2011年开始,我国的P2P借贷市场开始爆发,平台数量及成交总额均以每年4~5倍的速度增长。据“网贷天眼”统计,截止到2014年6月,我国网络平台数1073家,贷款余额735.42亿元,P2P网贷投资人数52.5万,其快速发展破解了我国长期存在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弥补了现有金融体系的不足,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也为我国居民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何监管?值得关注。

一、P2P网络贷款风险频发

相对于国外征信技术、网络技术、风控技术完善的网贷平台,我国网贷平台具有信贷技术差、漠视风险管理不善、构建资金池、循环借贷、催收困难等风险,在政府监管缺位的情况下,平台缺乏约束,违规代价低,致使我国P2P网贷平台野蛮生长,风险频发。截至2014年9月底,已经有249个P2P网贷平台出现提现困难、失联、倒闭,涉及资金30多亿,数以万计的投资者血本无归。随着网贷平台产业链的完善,5万元即可创办P2P平台,出现了一批以欺骗(庞式骗局)、自融(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假融(平台虚构借款人骗取资金)为目的的诈骗平台。2013-2014年倒闭平台中,75家为纯诈骗平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借款标的均为假冒,占倒闭平台总数30.1%,其中最大诈骗平台“亿豪通投资”诈骗金额达到3000万左右。“亿豪通投资”2014年4月4日正式上线,上线之初声称具有国资背景,投资口号为“100元即可起投,年化收益率达到18%—24%,期限一个月到六个月,远超银行定期。”开业之初,中央财经网、大旗网等权威媒体对其进行宣传报道;创始人梁世琼对媒体雄心勃勃的坦言要做借贷行业的“携程”。以上种种正面导向无疑对投资者具有较强吸引力,平台共吸收投资金额达3000多万元。2014年9月距平台成立不到半年时间,其网页无法打开,涉案资金总额170万元左右,156名投资者通过成立维权群进行权益保护,下表为部分被骗投资者名单。

投资者通过注册地维权发现该平台注册地址有假,是一家家具厂所在地,并不存在什么“亿豪通”投资公司,通过查询获知该平台是购买的成熟模板非自行开发,负责人介绍也虚假不实。因此可见“亿豪通投资”是典型的诈骗平台。

网络信贷作为舶来品,在国外发展更为成熟,监管体系和机制更加健全。鉴于我国网贷存在问题,有必要借鉴国际先进网贷监管经验,通过制定有效可行的监管措施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网贷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国际P2P网络借贷监管经验

(一)美国P2P网络借贷监管体制

P2P网络借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长足发展。美国P2P平台包括Lending Club、Prosper、Lending Home等,但大部分P2P借贷市场份额被Lending Club、Prosper占领。美国网络借贷管理以立法为核心,实行动态管理方式,根据网络借贷不同发展阶段加以监管。

网络借贷初期通过现有法律进行监管,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结合网贷性质,将其归入证券交易委员会(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监管,通过设置准入门槛、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完备的市场退出机制来对贷款人的利益进行保护。SEC要求网贷平台注册为证券经济商,高额的注册门槛阻止了此类金融组织的低层次无序竞争,提高了平台的债务偿付能力及抗风险能力;SEC要求平台进行全面信息的披露,提高投资者理性投资意识,注册时提供平台全面信息如公司背景、运作模式、管理团队、风险管理措施等,定时披露财务状况及重大事项;平台还需及时向贷款人披露借款人的信息,包括贷款人的年龄、工作、学历、收入范围、信用等级等。网贷平台每天多次向SEC提交贷款列表进行备案,作为存档记录,以便后续发生纠纷用于证明是否存在对借款人的误导。

除此之外,如果网贷平台在相关州开展业务,还要在该州的证券部门进行登记,从符合该州的金融监管要求,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2013年11月,CFPB对Cash Americal International一家全美连锁小额贷款公司发出1.9亿美元的巨额罚单,源于没有根据注册地俄亥俄州的法律条款规定,认真审核重要贷款文件;美国的网贷平台均制订了破产后备计划,一旦平台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第三方机构可以接管继续经营,使投资者的投资不受损失。

(二)英国P2P网络借贷监管体制

作为P2P网贷发源地,英国宽松的政策、良好的金融环境使其借贷平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现阶段英国比较著名的平台有ZOPA、Funding Circle、RateSetter等,采用P2P金融协会(Peer-to-Peer Finance Association,P2PFA)行业自律为主,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

2011年8月15日,英国P2P金融协会成立,提出一系列的平台运营原则,包括平台设立的一系列最低行为标准至少一名平台高级管理人员符合FCA认可的人;必须有能够支持三个月运营的资金且最低不低于2万英镑;客户资金必须与公司资金隔离单独存放于银行账户;必须有风险管理政策使贷款违约率可控;建议加入反洗钱协会(CIFAS)遵守反洗钱法规;必须有清晰平台规则包括健全合同条款,定期公开的预期违约率、实际违约率、预期贷款,关键宣传信息的公开透明及无诱导,明确的投诉处理办法;必须建立与其规模相适应安全可靠的IT系统;应当有平台破产或停止运营后继续管理现存合同计划。上述原则是否达到由协会进行监管,并确保监管落实到平台运营商。如最低运营资本金,成员在当年财报结束后28天内上报协会,由协会安排会计公司审计。有效的行业协会监管促进了平台健康运行,风险可控,公开透明,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在该协会已经覆盖了英国95%P2P借贷市场。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2014年4月1日正式实施《网络众筹监管规则》,对借贷型众筹(P2P借贷)及股权投资型众筹,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标准,对P2P借贷制定了以下规则:(1)最低资本要求,对资本金要求采取了阶梯型计算标准,根据平台规模资本金比例分别为平台贷款金规模的0.2%、0.15%、0.1%、0.05%,并规定过渡期2万英镑,最终5万英镑的规定最低资本要求;(2)对客户资金隔离,公司必须隔离资金并在相关条款下安排资金;(3)争端解决规则。投资者在向公司投诉无果的情况下,可上诉至金融监督服务机构解决纠纷,并规定没有二级转让市场的平台,消费者可有14天冷静期,14天之内可以不受限制的取消投资;(4)信息披露规则,P2P网贷平台必须公平、清晰、无误导的告知投资者其商业模式、违约贷款评估方式,金融推广等内容,同时网贷平台定期向FCA报告财务状况、客户资金、客户资金、上一季度贷款等信息。

(三)法国P2P网络借贷监管体制

网络信贷在法国处于起步阶段,包含盈利和非盈利两种模式。营利模式以PRTD"UNION为代表,非营利模式以Baby loan为代表。法国认为网络借贷没有改变金融本质,只是传统金融业务信息化的产物,因此法国没有专门的网贷监管法律,只是将其纳入现有监管框架。

法国金融监管采取分业监管方式,包含金融市场的监管和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金融审慎管理局(ACPR)负责平台准入及从业行为监管,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局(AMF)负责行业规范及金融市场的部分进行监管,其要求参与信贷业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需获得传统信贷机构牌照,PRTD"UNION是法国唯一得到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颁发的信贷机构牌照和经济牌照的借贷平台。在法国,P2P信贷和众筹都属于“参与融资”的范畴。2013年5月,ACPR和AMF联合了业务指引,对于该行业中某类具体的业务是否属于信贷机构的范畴、是否需向ACPR申请信贷机构牌照、是否需遵守AMF的市场规定等,进行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但部分条款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法国积极推动成立P2P信贷协会,制定自律规范。很多平台本身,也通过制定内部监管规定、规范交易手续、监控交易过程,实施自我监管;法国发挥政府主导征信体系的权威性和完备性,大大减小了网络信贷市场的违约风险,法国以政府为主导的征信特征将有利于P2P业务的开展。

三、国际网贷监管对我国P2P监管启示

P2P网贷监管有利于保持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确保投资者权益。纵观美、英、法各国,均根据本国网贷特点采取不同监管模式,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第一,确立“三位一体”的网贷监管模式。P2P网贷作为金融创新范畴,监管总体上应当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范并举,以促进网贷良性发展,公平竞争,即避免过度监管,将这种新型金融业态扼杀在摇篮里,又防范重大风险保护社会金融秩序。因此,建议构建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司法干预在内“三位一体”的网贷监管模式。通过行业自律,构建网贷行业内部约束机制、树立行业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行业风险管控能力,推进行业规则逐步健全;政府监管应充分考虑网络贷款模式特点,为金融创新留有一定的试错空间,同时指导和约束运营者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掌握网络贷款风险要点,事先予以规范;对那些挑战法律底线的平台,通过司法干预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推动网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设立准入门槛及退出机制。P2P网贷平台虽然作为信息中介不参与风险经营,但在贷前评估、贷后管理等环节依然存在风险介入,该过程需要配备足够的技术、人才、资金,因此P2P网贷平台应实行注册制并设置与其运营能力相匹配的准入门槛,设定注册资本金制度,借鉴英国网贷监管经验,规定最低固定注册资本及同平台贷款规模相匹配阶梯型计算标准;出台网贷行业注册资质标准,确定同平台规模相匹配的IT工程师、金融管理人才的等级、数量、专业要求;平台在准入运营后,由于市场竞争或经营不善等问题而难以为继,致使投资者受损,因此要求运营平台设立完备的退出机制,一旦平台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第三方机构可以接管继续经营,降低投资者损失。

网络诈骗如何维权范文第5篇

关键词:网络团购;退市;权益保护

一、网络团购的概念及参与主体的法律关系

网络团购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聚集一定数量的消费者组团,以较低折扣购买同一种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活动。目前主要由相应的团购网站来组织和完成网络团购活动。笔者认为,就现存的合法的团购网站来看,团购网站是由实体公司法人创办的,与消费者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为商家提供网上柜台出租,属于“居间型平台服务的提供者”。

二、团购网站退出问题现状

(一)团购网站陷入倒闭困境

据领团网数据统计,截止2012年9月底,全国团购网站诞生总数高达6116家,累计关闭3245家。运营中团购网站的数量在2011年7月达到巅峰的5088家之后,首次跌破3000家大关,只剩2871家。

(二)团购网站倒闭暴露出的问题

1.由于很多团购网站都采用Groupon的网站模板,所以在建立网站方面基本上不存在技术壁垒,建站成本很低。加之进入团购市场的门槛低,使得经营团购网站并不困难。这些都导致了行业经营很不规范,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出现了很多支付阶段骗取用户银行或信用卡账户的骗子网站,不法经营者在很短的时间内卷款而逃,参与者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害。

2.团购“线上付款,线下消费”的特殊性和团购活动相关者法律地位的复杂性,参与者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团购网站倒闭时,各方责任不明,相互推脱损害其他参与者特别是消费者权益。

三、从参与主体权益保护角度对团购网站退出机制的建议

(一)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团购网站的经营活动

1.规范团购行业准入门槛,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在没有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情况下,对于团购网站的主体资格依《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查,提高网络团购的准入门槛,完善网络经营主体的登记备案制度并加强对团购企业经营状况的数据跟踪。特别是在倒闭潮爆发时能从全局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对市场秩序、纠纷解决等方面进行数据统计和监管调控。同时应建立信用评级体系,根据所了解的各团购企业的真实运营情况,定时对团购网站的诚信、服务等方面进行评测及公布。

2.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工商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设立相应的板块公开网站的登记主体信息,并通过法规强制要求网站备份消费者和商家的电子交易记录(如网银转账记录等)。当发生某团购网站濒临破产卷款而逃的情况时,债权人可据此寻找到责任主体并搜集证据。工商部门亦可在此平台上根据监控数据定期信用评级报告,消费预警和典型案例,提高商家和消费者的防范和维权意识。

(二)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权益

1.及时退市信息,维护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据此,网站应停止新单,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经营困难情况拟退市公告并更新动向,向消费者充分告知善后方案。

2.给予消费者多种可选的解决方案,维护其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因此,网站应公布并给予不少于两个可供消费者选择的方案。

第一,对于已购买的商品提供“一键退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若消费者选择“一键退款”,团购网站应在声明赔偿条款全部内容后,向消费者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支付的金额按赔偿条款退回一定比例的本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日期从点击支付日期到确认退款日期计算),以及额外赔偿(例如诚信损失费等费用)。

第二,提供替代解决办法。如多数消费者坚持消费,则网站须为他们联系其他网站接手。统计在本网站消费者被迫取消订单中数量较大的商品(或服务),推荐并联系相关的一些规模大、信誉度好的团购网站接手该商品,方便消费者选购。未接受退款选择的消费者在网站指定的几个团购网站消费同样的商品和服务时可按照赔付条款继续消费,此后的风险由合作网站和消费者承担。

(三)对于合作商家,按合同情况分清法律责任

1.首先应及时告知商家网站即将倒闭的情况,并停止签订新的合作协议。公布善后处理办法,为了避免给商家带来额外损失,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网站应该在倒闭前及时进行解释说明。

2.对于已上线的团购活动,那么网站应按开始合作时双方签订的《团购商家合作协议》中的约定,或临时磋商终止合同履行,对于已经购买但尚未消费的消费者给予合理的安排,避免给商家带来损失;对已给商家造成的损失与商家协商,提供一定比例的赔款。合同已经成立但是未如约履行,商家有权利按照合同要求网站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对于早期进行的已经结束、但网站尚未向商家付清的团购商品(或服务),首先应支付未支付的相关款项,进行付款结算。

4.因网站倒闭造成商家信誉损失应当给予一定的赔偿。

5.商家若发现团购网站资质不明,或有“卷款而逃”等其他非法行为,应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权或者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采取保全措施如行使不安抗辩权,否则,若网站倒闭,商家因审核资质不清或合伙诈骗嫌疑而承担连带责任,必须向消费者进行相关赔付。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规范退市

在电子商务领域,行业协会一直因其技术的天然优势和对行业的熟悉而成为规范的探索实践者。在相关立法成型前,行业协会可发挥其优势和一定的权威性从整个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角度制定一系列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网站规范经营,平稳的退出市场。

1.退市阶段要求和监督网站建立微博等沟通渠道,由专人负责解答参与主体提出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与相对方代表协商赔付比例和额外赔偿金额,制定赔偿条款,接受并处理投诉。

2.建立健全“先行赔付”机制。由行业协会主导建立基金――先行赔付保证金,团购网站在创建时缴纳一定数额保证金,或者从营业额中提取部分资金,并公布赔付规则。当其他参与主体不满意网站给出的解决方案,且无法进行调解时,可按照规则进行先行赔付,在网站资不抵债时弥补相关主体的财产损失。同时行业协会应加强对网站的监督与机制的落实,不让“先行赔付”成为一纸空文。

团购网站倒闭退市对于参与主体的商家以及消费者带来的问题相对繁琐,需要拓展更多的途径使维权变得更加便捷及时。如借鉴或者采用国外的小额诉讼程序,降低消费者和商家的维权成本,提高效率。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冲击与因应[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施尼德詹斯,曹青著.电子商务运营管理[M].中国人民出版社,2005.

3.何崇滨.我国网络团购行业乱象规制研究[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

4.郝建彬.预防团购行业“倒闭潮”[N].北京观察,2012(6).

5.周军.网上团购企业营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策略[J].现代经济信息,2010(10).

6.李自兰,王蓉.合肥将建团购网站信用评级体系[N].合肥在线,2011-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