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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司债券,信息不对称,政府作用
公司债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信息不对称是决定公司债券市场能否正常发挥其作用的关键,要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就必须系统性地减少发债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解决公司债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方式是通过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和制度安排保证广大投资者获得关于企业特征的标准化信息,因此政府在公司债券市场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在我国的公司债券市场上,政府的不当干预不仅不利于缓解发债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反而加重了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程度,阻碍了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因此,本文在分析公司债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和政府作用的基础上,为改善我国政府在公司债券市场中的作用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一、公司债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在市场体系中,公司债券融资和银行贷款融资都是企业债务融资的主要形式,而且同样由于债权人对于借款者的风险偏好、信用水平、盈利状况、投资机会和努力程度缺乏完全的信息,公司债券市场也存在债权人和借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种公司债券融资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可以发生在融资的不同阶段,相应也会导致不同的后果。而且,公司债券市场在处理债权人和借款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方式上与银行业相比有着不同的特点。
(一)公司债券市场信息不对称在不同融资阶段的后果
首先,在债券发行阶段,投资者与发债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投资者的逆向选择问题。因为债券的收益率与其风险水平正相关,所以企业的内部人有以次充好的动机,夸大过去的业绩和未来的盈利机会。由于投资者不拥有企业的全部信息,又难以直接识别发债企业提供信息的可信度,投资者面临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局面时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拒绝投资给所有的企业,这样不仅拒绝了对高风险的差企业的投资,也同时拒绝了对低风险的好企业的投资;要么提高所要求的投资收益率的平均水平,以补偿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低风险的发债企业由于得不到公平的价格而被迫离开市场,转而通过其他方式融资;而高风险的企业却可以通过较高的收益率吸引投资者。这也就是说,在信息不对称而引发债券市场收益率上升的情况下,风险较低的好企业反而被排挤出市场,投资者最终选择的往往是风险较高的企业。
然后,在债券发行后的资金运用过程中,作为债权人的投资者和借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借款企业的道德风险问题。当债权人将资金投资于借款企业之后,因为企业的股东对于资产的求偿权次序在债权人之后,而且股东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债务价值,债权人只能获得本金和利息,而股东可以获得超额部分,如果资产价值小于债务价值,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债权人只能获得企业的清算价值。所以借款企业就有激励将资金投资于高风险的项目,或者降低努力程度oj.当债权人由于信息不对称而无法完全监控企业经理人的行为时,这种动机就有条件变为实际行动,就会产生企业经理人的道德风险,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当借款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时,信息不对称会降低债权人清算决策的效率。由于信息不对称,债权人无法区分陷入财务困境的借款企业是有生存能力、但是暂时陷入流动性困难,还是根本没有生存能力。对于前者,债权人有效率的决策是不对企业进行清算,通过追加投资帮助它们度过暂时的财务困境;而对于后者,债权人有效率的决策是立刻对企业进行清算。但是对于借款企业,尤其是企业的经理人来说,从其自身利益出发,总是倾向于得到追加投资,维持企业的运行。所以,当债权人对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拥有不完全信息时,企业和债权人之间就存在利益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有生存能力的企业可能得不到资金支持、被迫进行清算,没有生存能力的企业反而可能得到资金、不予清算,这就降低了债权人清算决策的效率。
(二)公司债券市场处理信息不对称的方式及其特点
在银行贷款融资体系中,最终债权人是存款者,而信用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却是银行,银行不能把这种风险转移给存款者,这就意味着银行必须通过审慎监控企业来缓解借款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银行面临的风险。为了有效地监控借款企业,银行需要获得关于企业经营策略、管理业绩、盈利水平以及资产持有情况等有用的内部信息。要想获得这些内部信息,银行可以与企业进行重复交易建立起长期关系,还可以通过借款企业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获得有关企业经济活动的信息。银行获得的关于特定借款企业的内部信息是不可传递的,因为这些信息是高度个别化的,因此其和质量都无法在市场上合理定价。基于以上原因,银行就成为存款者委托的监控者,代表存款者对借款企业进行监督。存款者期望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和较高的存款利率,而不是期望得到有关借款者的信息,也就是说,银行体系试图减少银行和借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不是存款者和借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与银行贷款截然不同的是,公司债券市场上的最终贷款者是广大投资者,他们自己进行投资决策,因而自行承担决策的风险。由于投资者众多而且分散,所以关于发债企业的信息必须是标准化的和可传递的,只有这样,企业的特征和业绩才能通过债券的利率、风险贴水、期限等反映出来。保证让广大投资者获得这些标准化的信息是减轻发债企业和债券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各种中介机构如投资银行、评级机构和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都在帮助投资者获得关于发债企业的准确信息,减少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政府减少公司债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作用
在减少公司债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方面,政府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政府在公司债券市场中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法规和制度安排,以及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减少发债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债券市场配置资金的效率,降低金融体系的风险。
(一)推动《证券法》、《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
公司债券市场存在的重要条件是市场参与者能够即时地、无偏差地履行合同,但是仅仅依靠契约来保护投资者的权利是很困难的,所以需要法律来强制契约的执行。政府要推动《证券法》和《公司法》的制定来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个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例如要求债券发行者披露完整而准确的信息,惩罚会计、审计人员和投资银行认可虚假信息的行为,禁止内部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行为。《破产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公司债券市场也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要明确规定投资者拥有强制破产企业偿还债务的权利,以及行使这种权利的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债券的债务重组比银行贷款的债务重组实施起来要困难得多。因为公司债券市场的投资者是分散的,每个投资者对发债企业的力是微不足道的,而且个人投资者都有搭便车的倾向,所以债券投资者很难相互协调进行债务重组或与企业进行谈判。为了保证债务重组的顺利进行,有关破产的法律还应该包括更多的补充条款。在此基础上,政府才能依法制定相关的法规,减轻公司债券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
(二)制定会计、审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
在公司债券市场上,适当的、标准化的会计和审计准则的是促进发债企业信息披露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政府要制定会计和审计准则,并要求发债企业严格按照会计和审计准则对过去和未来的收入业绩、债务偿还能力等信息进行披露和解释。只有让广大投资者获得全面而准确的企业信息,他们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会计、审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可以增加发债企业的透明度,加强对企业的约束力。因为债券合约赋予个人投资者的权力是有限的,所以加强企业透明度的措施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否则,分散化的投资者很难发现债券市场上的不正当行为。而且,增加透明度还有利于提高公司债券市场的效率。Broker(1993)指出市场的效率不仅指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节约成本的效率,还包括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质量,以及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享受服务的便利。
(三)培育中介机构来执行法律和规则
在上述法律和制度安排具备的条件下,政府还要培育相应的机构来执行和实施这些法律和规则,包括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投资银行和其他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具有专业技能和丰富经验的会计、审计人员和律师可以及时而准确地发现虚假信息,确保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投资银行作为公司债券市场的中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的职责是将企业的信息标准化并公布于众,设计出能够吸引广大投资者的债券发行条件,帮助企业拟定债券发行章程,促进债券的出售等。信用评级机构的作用是在公认的、客观的标准下,对发债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通过评估发债企业按时足额偿还债务的能力和意愿,对债券的风险状况做出独立和客观的衡量。信用评级机制有益于促进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激励发债企业改善风险状况,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增加信息的流动性。当然,为了确保信用评级机构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监管当局要求评级机构公布评级和数据来源,并接受定期审计。中介机构的存在减少了发债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了投资者处理信息和识别风险的成本,因此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公司债券市场。
(四)确立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投资者定位
公司债券市场上的投资者既有保险公司、共同基金、商业银行、养老基金、信托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也有个人投资者。公司债券的风险特征与投资者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是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关键,公司债券投资需要大量的信息收集和处理工作,因而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与风险管理能力要求较高。个人投资者的信息分析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以及风险承担能力都明显差于机构投资者,因此个人投资者与发债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更加严重。机构投资者拥有较强的信息分析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能够对公司债券的风险状况做出比较准确的估计,有效地减少投资者和发债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政府在推动公司债券市场建设的过程中,应该将公司债券的主要投资者定位于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三、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政府干预及其负面
与上述降低信息不对称的作用相反,政府对公司债券市场的不当干预会加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恶化信息不对称的后果。我国政府对公司债券市场的干预和管制措施很多,这里主要我国政府对公司债券的利率管制和强制担保要求对缓解公司债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
首先,严格的利率管制阻断了信用信息通过价格信号在公司债券市场上的传递。我国政府对企业债券的利率实行严格的管制,在公司债券市场上,关于发债企业的特征和业绩是通过债券的利率、风险贴水、期限等反映出来的,这些标准化的信息是减轻发债企业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因素。如果这些信息不能准确地传递给投资者,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就无法得到缓解,公司债券市场的就会受到限制。债券的利率实际上是风险的价格,如果政府以行政手段代替市场手段为企业债券定价,债券的利率就不能准确地反映企业的信用风险水平。面对失真的价格信号,投资者无法准确估计企业债券的风险状况,也无法根据债券的风险和收益进行投资决策。而且,在债券利率受到管制的情况下,企业信用风险的变化无法完全通过利率的波动反映出来,这不仅不利于对企业形成正确的激励,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强制担保造成发债企业和投资者的双重激励扭曲,进而加大了公司债券市场上的道德风险。在我国,债券发行的审批部门和上市交易的监管部门都明确要求企业债券必须要有担保。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是由政府按计划分配的,债券的定价也受到政府的管制,缺乏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具有公信力的信用评级。再加上我国企业债券主要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这类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较差,政府出于保护个人投资者和维护市场稳定性的考虑,会强制性地要求企业发行债券必须有担保。这种担保在形式上虽然不是由政府提供的,但是由于担保机构多为国有银行或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基金,实质上类似于政府担保。政府的强制担保要求虽然提升了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减少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反而产生了双重的激励扭曲:发债企业的激励扭曲和投资者的激励扭曲。所谓发债企业的激励扭曲是指有了政府强制要求的担保,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问题会更加突出。因为有政府为企业的违约行为买单,所以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风险的激励就会减少,企业管理者将很多时间和精力用于争指标和与政府讨价还价,而且企业投资高风险项目的激励也会增加。所谓投资者的激励扭曲是指有了政府强制要求的担保,投资者的收益得到了保证,他们不必关心企业的信用风险状况,所以投资者管理风险和监督企业的激励也会减少,这反过来又会加重企业的道德风险。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干预公司债券市场的初衷也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稳定性,但是其具体措施并没有减少发债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是通过行政性定价和强制担保掩盖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发债企业无法通过债券收益率、债券的信用等级等信息向投资者传递有关公司债券风险水平的信息,投资者没有办法也没有激励去识别风险并监督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债券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并没有减轻,而是由政府承担了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后果。从长远来看,政府的这些干预措施不利于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为阻碍市场发展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没有得以解决。所以,我国政府在公司债券市场上的作用亟待改善。
四、相关政策建议
公司债券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债权人清算决策的低效率,这些都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阻碍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为了减轻发债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的稳定,政府的作用举足轻重。然而,不当的政府干预不仅不能降低公司债券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反而会使得这一问题及其后果更加严重。基于以上分析,建议在发展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过程中,政府应该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取消政府对公司债券市场的不当干预。
政府的不当干预使得关于公司债券风险水平的信息无法通过债券市场进行传递,加重了发债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了企业和投资者的激励扭曲和行为扭曲。因此,政府应该取消对利率的限制,只有由市场决定的债券利率才能准确地向投资者传递关于发债企业特征的信息,缓解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市场的发展。另外,政府强制性的担保要求不但没有解决公司债券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反而造成了公司债券发行者和投资者的激励扭曲,结果是由政府承担了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加重了体系的风险积累和运行的成本。因此,在发展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过程中,应该取消政府强制性的担保要求,主要依靠市场的力量,尤其是机构投资者识别、管理风险的能力,减少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建立公司债券的市场化运行机制。政府或监管当局对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需要担保不做强制性规定,将决策权留给市场。
第二,将公司债券的主要投资者定位于机构投资者。
现阶段我国公司债券市场上的发债主体主要是运输、煤电水利、制造业等基础行业的大型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者主要是个人投资者。由于个人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较差,自然需要比较多的保护投资者的措施,于是政府就对债券市场进行种种限制,同时强制要求担保。如果把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投资者定位在机构投资者,由于它们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就能够对发债企业形成正确的激励,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发债企业的道德风险问题。这样的话,政府就可以放松对发债企业的限制,并取消担保,我国的公司债券市场也就由此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所以,建议政府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面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债券,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于保险、基金等复合型投资工具间接地投资于公司债券。我国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自1997年启动以来,已经汇集了几乎所有合格的金融和非金融机构投资者,而且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也相对完善,是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比较理想的场所。
[关键词]证券公司 专业化 核心竞争力
国外投资银行的发展对我们有借鉴作用,国内证券公司的专业化将主要体现在专业化服务能力和专业化人才两个方面,由此形成的专业化就是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证券公司现有的专业化水平较低,主要与证券行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密不可分,实际受到了不成熟的市场环境的制约。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深入,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程度将进一步提高,证券公司将顺应国际投行的发展趋势,步入专业化、多元化、国际化的轨道。
一、专业化是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内分业经营的政策环境下,证券公司承担着资本市场的资产证券化、证券市场化、实现资本高效配置的重要职能。作为证券市场中介者和组织者,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地位。因此,在市场定位上证券公司有别于传统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国内金融机构在分业经营的业务框架下业务呈现相互交叉趋势,尤其是商业银行在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相关业务领域的渗入,一定程度上开始模糊证券公司的专业化能力、弱化了证券公司的竞争优势。究竟什么才是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证券公司的专业化体现在什么地方?这是当前证券公司制定竞争发展战略必须深刻反思的问题。
证券公司的专业化将主要体现在专业化服务能力和专业化人才两个方面,而基于专业化人才形成的专业服务能力就是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考虑到国内证券公司现有的业务操作范围,国内证券公司的专业化服务能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针对不同的客户特点和客户需求,提供不同的风险收益工具或解决方案,由于证券公司客户具有职业化和个性化程度较高的特点,所具备的风险偏好程度较高,相应地要求证券公司具有专业化的高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另一方面,以资本为纽带和动力,通过资产重组、兼并收购、私募融资等“加工”企业,注入证券公司自身的智慧和服务,辅助企业实现和提升自身价值。
二、证券公司的专业化服务现状及原因分析
过去,在中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有利条件下,证券公司普遍采取粗放式的经营模式,各项传统业务高速增长,证券公司的定位是以证券经纪和证券承销为主营业务的传统金融中介,仅满足于提供通道服务,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能力普遍不高、业务同质化现象明显、行业形象不突出等局限性已经开始制约证券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对证券公司定位的再认识迫在眉睫。
从证券公司现有的业务分析,证券公司专业化水平较低的服务现状,与证券行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密不可分,专业化水平实际受到了不成熟的市场环境的制约。
首先,我国证券行业仍属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证券公司的专业化正在初步形成。目前证券公司与客户的关系还只是简单的关系或提供顾问业务,不能直接为企业提供资金融通,也很少能够在企业的发展潜质方面做出深刻的分析,因此,证券公司核心的专业化能力没能得到体现,这与证券公司起步时间较晚有关;另一方面金融从严管制的存在使得市场理念、产品、工具、技术等领域的创新受到了限制,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太窄,业务趋同化现象严重。
其次,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高度管制的市场,证券业是实行执照管理、受国家专项保护的行业,这是证券业面临的基本市场环境。有形行业壁垒的形成导致行业竞争不够充分,专业化服务没有必然充分的内因动力而没能形成证券公司竞争的核心因素。资本实力和行政分割成为决定市场份额的首要因素,行业竞争不充分导致了行业竞争力低下的后果。
再次,证券公司缺乏专业的人才群体和专业的业务经验,使得证券公司专业化服务不能得以充分实现。国际大投行都拥有许多杰出的投资银行专家,正是投行成功的关键。我国证券公司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相关人才储备很少,更缺乏实际的业务经验。投行专业人员大部分时间都在忙于项目的争取,在项目过程中也只负责方案的细化和材料制作,不利于专业人才的全面发展和培养。
三、打造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专业化服务
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深入,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程度将进一步提高,证券公司将顺应国际投行的发展趋势,步入专业化、多元化、国际化的轨道。外部资本市场大环境的逐步改善大势所趋,从而为证券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完善的制度环境、公平的竞争环境。
1、创新策略
证券公司是以专业技能来实现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从而为客户创造价值的行业,从国际投行的发展历史看,只有不断进行创新,才能改变盈利模式、提高竞争能力、提升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客户管理创新,在现代金融市场上,证券公司是沟通企业和投资者通往资本市场的桥梁,客户是证券公司服务的基石。
2、人才策略
人才优势是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取得的关键因素。纵观全球大型投资银行,无一例外地都把员工培训放在重要的位置,员工培训的内容除了包括相关理论、业务、技能、市场等外还包括了道德的培训,培养出了一大批金融经营管理的优秀人才,他们有着丰富的企业运作的经营管理理念;有着丰富的金融证券知识;能利用行业中新知识、新手段、新概念为企业提供高度专业化的策略;能充分理解和熟练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操作技术推动企业发展;能协调各种社会资源并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的优秀人才。
3、差异化策略
证券公司长期以来处于低水平、恶性竞争状态的主要原因就是业务同质化、缺乏差别服务与特色服务。面对市场化、规范化和国际化带来的冲击,券商的高利润时代已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市场化转型和更加激烈的专业化竞争。证券公司必须摆脱以前“跑马圈地”的思维定式,实施以差异化服务为核心竞争力优势的业务发展模式。
因此,我国的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的资本实力、服务特色、研究水平、区位优势等综合素质及目前市场的竞争状况,培养其核心业务,实施差别服务与特色服务,在市场细分中明确自己的业务特色和市场定位,在适应行业规范发展的新机制前提下转变业务模式,通过独特的经营特色,实现创新发展,打造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各自的业务领域提供个性化服务,通过差异化战略来塑造自身品牌特色,在差异化的基础上以专业化服务取胜。
四、对南京证券发展路径的思考
南京证券自成立以来,一直保持着稳健、规范的经营作风,连续19年盈利的业绩在业界赢得了口碑,这既是公司的立身之本与生存基础,也是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未来南京证券业务发展的思路必须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创新服务为核心,以创新来提供专业化服务。在业务发展模式上,考虑到自身综合实力和资本规模,优先选择专业化业务发展模式,以专业化、差异化、特色化的竞争理念为出发点,选择能够发挥公司资源的某一个或者有限的几个业务领域建立核心竞争力,以此作为实现特色化和专业化的基础,重点突破,追求小而精和小而特,以差异化的服务赢得竞争优势。
在传统业务方面,随着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不断成熟,大众投资热情的觉醒和机构投资者的涌现,对证券行业的服务提出了更专业化的要求,这就要求南京证券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从传统的经纪业务向全面的理财顾问式业务转移,逐步实现由通道模式向服务模式的转变,建立客户服务管理的长效机制,在人才储备、研究能力和覆盖范围等一系列方面能够提供有力支持;投行业务可以挖掘自身优势项目,考虑到南京证券的大股东具有国资背景,可以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在南京市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债券承销商获得先机,股票承销上则可专注于中小企业板,伴随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将为投行业务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一些新的投行业务正逐步向我们走来,财务顾问、收购兼并、资产重组、投资咨询以及风险投资业务等都将会有比较大的发展空间,这对具有国资背景的南京证券而言,是其投行业务发展的又一大好机遇。南京证券作为创新类券商,在业务创新开展方面,必须仔细分析研究创新业务品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性地参与,不但要设法抓住机会、改善盈利模式,而且要全力管控高杠杆、高风险的同时争取获取最大的收益。
(本文作者系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参考文献:
[1] 郑雨,关于发展中国投资银行业的几点思考,《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8期
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一个高速成长的量变过程。证券市场以1370余家上市公司、约4万亿人民币市价总值而成为亚太地区规模仅次于日本的第二大市场。不过与发达国家(地区)相比,我国资本市场规模太小,上市公司的数量较少且规模小,股市综合发展水平与欧美等国的差距很大。以证券化率对比来看,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值占的比重不仅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一些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从世界范围内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直接融资替代间接融资成为金融市场的主导力量。在此背景下,我国惟有加快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才能与整个世界金融市场逐渐接轨。而要发展证券市场,就有必要从各个方面为证券市场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以鼓励资源向这一市场集中,更大程度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将社会资金有效转化为长期投资。
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历程来看,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税收是其中的重要要素之一。税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比对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影响更大,因为证券市场属于一种中介服务,对税收的反应更敏感。证券市场的交易对象是资金、投资者的目的是利用这些资金获取更大的收益,但同时也承担着更大的风险。一旦税收对其收益造成较大影响,就有可能降低投资者的热情,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效率。我国证券税制由于起步较晚,且落后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已暴露出一些弊端,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为此,借鉴世界各国证券税制的成功经验,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尽快完善我国的证券税制,是资本市场发展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证券税制的课税现状
证券税制是指与证券行为过程有关的各种税收法令和规章制度的总称,具体包括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所得及证券的遗赠等环节的税收。我国目前的证券税制仍属于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涉及的税种包括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
1.印花税。该税种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在发行市场上,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企业发行的债券和股票所取得的收入,按“营业账簿”税目课征0.5‰的印花税。二是对流通市场上交易的证券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这是目前我国证券税制的主体税种。税法规定:对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交易双方征收的1‰的印花税,对非上市的股票交易不征税,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证券的交易也不征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沪、深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2.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对个人拥有股权、债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课征个人所得税,不作任何扣除。但应税个人所得的利息仅指企业债券利息,对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券及重点企业债券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则免予征税。对个人转让股票所取得的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为减少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成本,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2005年9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投资获取的利息、股息及红利收入并入企业所得额中按33%的比例税率课征企业所得税。对于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其取得的上述收入按30%的税率纳税,并附征3%的地方所得税。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但又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股息及红利收入的外国企业,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各类机构投资者从事各类证券买卖业务的收益并入计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债收益除外)。
4.营业税。现行税法规定:对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基金、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金融期货买卖业务的,应分季预缴、按年结算就其差价征收5%的营业税,对非金融机构及个人从事上述业务的差价收入不征营业税。
二、现行证券税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证券税收制度是在证券市场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它在开辟财源、增加财政收入,抑制证券投机行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相关税制建设相对滞后,不可避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制功能缺陷。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仅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目前尚未形成完整的证券税收制度。现行的证券税制只是国家针对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所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基本上是一些比较零星的条例和法规,课税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质,缺乏完整性、规范性和系统性。例如,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主要功能在于调节市场交易,但作为我国证券税制的主体税种,已在某种程度上替代了其他税种的功能,被赋予了多重政策目标,如调节市场参与者的收入水平等。尽管印花税征收方式比较简单易行,税务部门征收成本较低,而且容易控制和管理,但要一个税种担负起多重责任,未免勉为其难。事实上国家为了达到对证券市场的调控目的,每一次印花税税率的调整,都引起了证券市场的巨大波动。
2.税负不公。具体表现在:(1)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沪深证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交易双方征收,而对非上市的股票交易不征税。(2)对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买卖业务的就其差额收入征收5%的营业税,而对其他投资者从事证券买卖业务的差额收入则不征营业税。(3)对各类机构投资者从事各类证券买卖业务的收益要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个人投资者从事各类证券买卖业务的收益则不征所得税。(4)对上市公司的投资分红,机构投资者并入利润按其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且可以抵免以前年度的亏损,而对个人投资者则要全额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以前的投资是否亏损。(5)国有股、法人股与个人股所得税待遇不一,前者股利所得免税,个人股股东则要缴税。
3.征收过程随意性大大。如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所得税税率千差万别,除隶属中央的国有企业基本按税法实行33%的所得税税率外,其他各种所有制企业大多按15%的税率计税。
4.对股票发行者不征税,降低了上市成本。导致许多公司不顾业绩,只谋求上市圈钱,一旦上市后,一年亏损,两年ST,三年就面临摘牌的风险,严重打击了投资者长期持股的信心,沪深证交所千余只股票中的10%近150余只ST股票就是明证。
5.存在重复课税现象。主要体现在证券所得税方面,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股利按20%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没有任何扣除项目,而股份公司派发给股东的股利是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的,这就形成了对股份公司作为股利的税后利润的重复课税,企业分配的股利越多,对此部分的重复课税就越多,极大打击了股东将股利所得再投资的积极性。重复征税不仅降低了投资者的实际收益水平,而且导致少分红利或不分红利尤其是不分现金红利的畸形市场现象。
三、国际证券税制的一般机构
1.证券发行的相关税收。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对申请发行的证券课税,其表现形式有登记许可税、资本税和印花税等。
2.证券交易的相关税收。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针对买卖证券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均属于证券交易的税收。如丹麦的“证券交易转让税”,荷兰的“股票交易税”等。部分国家如英、美等国考虑到证券交易税不利于资本流动,近年来已相继取消,仍然开征此税种的国家也多实行单向征收,税率也不高。
3.证券所得的相关税收。证券收益涉及到两种形式:一是资本所得,是证券买卖的价差增益;二是投资所得,包括利息、股息与红利收入。(1)与资本利得有关的税制。从世界各国来看,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免征,如新加坡、希腊等国;第二种是将公司证券交易利得并入公司利润—并征收所得税,个人证券交易利得免征如日本;第三种是对公司和个人都征税,但个人的税赋较轻。其特点有:大部分国家对证券交易利得都课税;都规定一定的起征点,视金额的大小给与区别优惠;根据对证券拥有的时间长短设置不同的税率。(2)与投资所得有关的税制。对证券投资所得的征税是各国证券税制的核心内容。按征税对象的不同,此类税收又分为对个人投资所得的征税和公司所得的征税。公司所得股利一般并入营业利润,征公司所得税;对个人所得股利则采用单项征收与综合申报等方式。与此同时,许多国家为了鼓励投资者扩大投资,对投资所得税的征收都制定了较为详细的免税规定,以体现鼓励长期投资与促进效率的原则。
4.证券财产转移的相关税收。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把证券列入财产税的课税范围,即在证券所有权发生转移时,课征遗产税或赠与税。
四、促进证券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国际上对证券市场课税的一般做法以及证券市场自身发展规律告诉我们,证券市场离不开税收的宏微观调节。完善的证券税制不仅是证券市场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重要制度保障,而且本身就是完整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和发展,我们必须从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证券市场本身运行的环节和规律,采取有差别的、较为宽松的税收政策,尽快形成完整、系统的证券税制,实现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1.进一步扩充证券税种,构建完善的证券税制。
(1)开征证券交易税。开征证券交易税对于抑制市场过度投机、减少证券价格波动、保证市场的平稳运行是很有必要的。目前国家已先后出台了降低股票交易印花税等方面的税收政策,所以客观来看,交易佣金水平已经达到了国际平均水平,降低印花税的政策空间已经非常有限。因此,证券交易税应继续对买卖双向交易行为征税,为未来开放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和融券卖空交易预留政策空间。根据证券的目前交易价格与前市收盘价的波动幅度,来确定税收征收制度和整体的税负水平。即在证券价格上涨时,买方将承担更多的税负;而在证券价格下跌时,卖方则承担更多的税负,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发其避税的动机,鼓励投资者的长期理性投资。同时,扩大证券交易税的征税范围。证券交易税不仅对股票交易行为课税,也对国库券、企业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的交易行为课税;此外,对场外的国有股权和法人股交易也应纳入到征税范围中。
(2)开征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证券交易资本利得是投资者因买卖证券而取得的价差收入,我国现行税制对于证券交易的价差收入缺乏应有税收调节。虽然证券交易是一种风险极强的投资行为,但这种行为毕竟引发了社会财富的再分配,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因此,我国也应开征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对过高的价差收入进行适当的调节,改变当前证券市场上利润分配不公平的现象,减少过多的短期炒作行为。就目前来看,除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可免税外,将其它证券买卖价差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对各企业的证券交易所得,按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33%征收;若出现交易亏损时,允许用未来一定时期的证券交易所得进行抵补,当年未能抵补完的可在以后连续五年内继续抵补,减少企业的投资风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3)开征证券发行调节税。对所有上市公司的发行收入按一定的税率课税,专用于弥补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此税的开征,不仅拓宽了社保资金来源,而且提高了上市公司的发行成本,加大了上市公司的融资风险,有利于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
2.完善证券所得税制。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发达国家都将证券所得税作为整个证券税制的核心,而证券流转税和遗赠税只是证券税制的有益补充,这也应该是我国证券税制发展的趋势。在我国以流转税为主的证券税收体系中,证券所得税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而且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应谨慎调整现行的证券所得税制。
(1)统一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统—各类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税负,实现各企业在市场中的公平竞争,保证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营。
(2)对投资收益制定起征点或免征额的规定,以利于中小投资者;同时对一些特殊项目制定较为详细的起征点或免征额的规定,以体现鼓励长期投资和提高效率的原则。
(3)消除重复课税现象。对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的双重征税,根源在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同一笔所得实行两次课征,对此西方国家主要采取两种方式来消除或缓解重复征税:一是实行扣除制或双税率制。扣除制的做法是允许公司从应税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的股息。双税率制又称分率制,即对公司分配的股息按低税率征税,对留存收益按高税率征税。这样做也部分减轻了重复征税,但公司的额外负担并未减轻,因此很少采用。二是实行抵免制和免征制。抵免制的核心是股东个人股息红利,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该扣除这笔收入在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已支付的税款,这一方法为西方大多数国家采用。免征制是指股东个人所得的股息红利不作为个人的一项所得,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它可以比较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考虑我国的财政状况,较理想的选择是扣除制和抵免制,这样既可以保证财政收入,又能比较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
3.弥补税收在继承和赠与证券方面的空白。由于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税收在证券的继承和赠与上存在空洞,所以,要把继承和赠与的证券列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按20%的比例税率课税。待正式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后,在将此部分列入两税的征收范围。
4.取消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基金、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金融期货买卖业务,分季预缴、按年结算就其差价征收5%营业税的规定,实现各类投资者税负公平,避免金融机构为避税而利用个人名义进行证券投资形成的不必要风险。
5.实行差别税率政策,调整市场结构。抑制投机行为。首先,依据证券持有者实行差别税率,鼓励长期投资。对证券交易税和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可依据投资者持券时间的长短分为长期税率和短期税率,长期(一年以上)持有者实行低税率,短期(一年以下)持有者实行高税率。由此可改变投资者持有证券的时间结构,抑制投机,减少市场风险。其次,根据证券品种实行差别税率。将证券分为股票类、基金类、公司债券类、政府债券类。制定由高到低的税率。最后,根据交易场所不同实行差别税率。区别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为尽快发展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对场外交易课以较低的税率。
关键词:证券公司 发展现状 未来发展 研究分析
一、我国证券公司发展现状
股权分置改革带来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又一轮。股票市场的发展刺激了中国证券业发展的又一轮春天。自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数据汇总显示,2007年底全国106家证券公司会员总资产17313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总额2836亿元、净资产3343亿元、净资本额2964亿元、利润总额1306亿元,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7.95%,比上一个年度都有较大程度的增加。行业分布上,有48家证券公司资产总额超过100亿元,其中国泰君安资产总额超过1000亿元,中信证券等7家机构净资产总额超过 100亿元,净资本超过100亿元的证券公司有5家,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证券公司有7家,净利润超过10亿元的证券公司有39家。在净资产收益率上,37家证券公司超过了50%,其中湘财证券收益率更是高达88.93%。虽然国内证券公司在短短十多年间实现了超常规快速的发展,但是在这种“速成式”的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二、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及其发展趋势
证券公司的健康发展有赖于市场结构的完善、融资渠道的畅通、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的科学有效以及公司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的完善。
1.适时开展证券融资融券交易。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是指通过授信机构对缺乏资金或需要证券的投资人给予资金或证券的融通。该业务对于证券市场运行机制形成、满足不同市场主体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缓解中央结算系统流动性风险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开展证券融资融券交易,需要市场在各方面进行配套调整和改革,具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市场主体自律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监管体系等方面。
2.实现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真正连通。货币市场是短期信用工具发行和交易的金融市场,包括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短期债券市场、债券回购市场、商业票据市场、承兑贴现市场,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等。资本市场是长期信用工具发行和交易的金融市场。主要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两个市场连通的必要性在于我国传统货币市场的资金存量和资金流量较大,急需分散风险,资本市场发展缺乏正常资金流入渠道,呈现出被边缘化状态,两个市场连通是将短期资金转化为长期资本的重要渠道。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通过证券投资与证券信贷,负债业务通过证券交易信用账户、共同基金渗入资本市场,证券公司进入货币市场通过发行短期商业票据和向银行借用短期贷款筹集流动资金,通过发行长期次级债来补充长期资金缺口:另外,资产证券化作为资本市场资金向货币市场资金转化的代表性产品,丰富了资本市场产品结构,同时提高了商业银行资金的流动性。
3.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和评价体系。净资本是在充分考虑了证券公司资产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损失和变现损失基础上,对证券公司净资产进行风险调整的综合性监管指标,用于衡量证券公司资本充足性。风险衡量是风险监管过程中的基础性条件,要准确地把握证券公司的风险,使监管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必须对各类风险指标化、数量化。近年来,市场持续低迷,部分公司严重违规经营资产,质量日益恶化,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为了防范证券公司经营失败所引致的市场系统性风险,应进一步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并依此作为对证券公司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的主要依据。
4.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特征决定了证券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要承担各种风险,控制和管理风险是证券公司业务运营的核心。
同时加强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是证券公司面临的一项紧要任务。证券公司只有具备核心竞争力才能在未来的发展中占据先机,也才能实现做大做强。我们主要是从证券公司自身的角度来研究核心竞争力培育的途径。
一是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要对研究部门给予高度的关注。要从公司战略发展的高度来认识研究力量对一个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要把研究提高到一个非常高的高度,而不是把研究部门当成一个可有可无的部门。只有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意识到研究的重要性并将研究部门的地位提升时,研究力量对证券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重要作用才会体现。此外,应该考虑适当提高研究人员的薪酬水平,同时,证券公司研究人员也要强化自身的素质,要针对公司的业务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站在公司发展的高度上,对公司的业务产生重要的影响力。
二是强化危机意识,增加
证券公司的创新力。证券公司从高管到员工都要意识到,要想实现做大做强,必须增强这种危机意识,把创新放在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位置。随着外资券商的进入,中国券商传统的业务收入将出现逐渐减少的态势,这就需要开拓新的业务范围,利用目前管理层对券商创新业务的支持,在创新业务上多下功夫,这样才可能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尤其是像qdii之类的业务,中国部分券商已经拿出自己成熟的投资方案,这就需要证券公司的员工不要将目光仅局限于当前的国内市场,还要重视对国际证券市场的研究,学会用全球性的眼光来看待整个资本市场。
三是重视企业文化的建设。首先要明确证券公司的服务特点,树立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确立自己的品牌。其次,要尽快完成理念确定、理念渗透到理念外化为品牌的过程。其次,建立长期导向的公司文化,使公司能够在一个共同思想平台上发展。第三要通过制度与规则的执行,强化内部人力资源团队的行为规范,让这种规范逐步变成员工的工作习惯,从而使公司理念和精神通过公司员工表现出来。
参考文献:
[1]陈鑫. wto后过渡期: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新思维[j].商业经济,2007,(5).
关键词:发行审核;注册制;核准制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2
一、引言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于证券发行行为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总称,是证券发行监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证券监管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证券发行监管制度是否完善和有效,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整个证券监管体系的建立,影响着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探索和建立一个公开、公正、富有效率的发行审核制度,对保障投资者利益,加强中介机构责任意识,提高证券发行质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加之证券发行及上市所在的证券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各国在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经过了数十年的发展,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规范,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也各有特色。比较典型的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证券发行注册登记制度,以英国、法国为代表的证券发行核准制度。
二、国外主要国家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一)注册制
注册制又称登记制、申报生效制或完全公开主义,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将拟公开的信息和资料送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并对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只对申报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进行审查,即主要对申报材料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并不进行实质审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最大程度的保障投资者得到相关的证券信息,但并不对发行申请人及其发行的证券进行任何有无价值的评价。
注册制发端于英国,制度化于美国。其基本内容是:
1.发行申请人在准备发行证券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呈报并申请注册,以抑制证券发行中的弄虚作假及其他舞弊行为,从而使投资者能够在掌握真实信息的情况下作出自己的投资选择。
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按照信息公开原则,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对于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发行数量与发行价格等实质性问题均不进行审查。
3.发行申请人提交申报文件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未对申请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该申请在注册生效等待期满后证券发行注册即为生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若提出异议,则发行申请人有义务对申请文件进行解释和补正。
注册制是市场主导型的证券审核制度,其核心价值是公开主义,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自由性、主体活动的自主性和政府干预经济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二)核准制
核准制又称实质管理主义,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不仅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依法公开一切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性,而且还要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准予其发行证券的一种管理体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发行申请拥有最终决定权。
核准制的主要代表国家为英国、法国,美国实行“蓝天法”的部分州也采用核准制。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可见,我国也是采用核准制的国家。核准制的基本内容为:
1.证券监管机构除进行对信息公开要求的形式审查外,还对证券发行条件进行实质审查,并据此做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价值判断和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主要审核发行申请人的营业性质是否合法,资本结构是否合理,公司是否具有发展前景,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素质和能力,以及公司是否具有竞争力等,并据此作出发行者是否符合实质条件,从而决定是否批准其发行证券。
2.核准制同样要求且重视发行申请人提供完整、真实的与发行证券相关的信息。
核准制是政府主导型的证券审核制度,是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为本位,很大程度上带有国家干预的特征,只不过这种干预是借助法律的形式来完成的。“尽管法律经常通过严格的规则和凝滞不变的程序阻碍经济活动;但是其基本上对经济活动提供了可预见性或支持性的保障措施,以精微的形式保证合理的预算”,可见,核准制是政府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一项具有强制力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
三、注册制与核准制的特征比较
(一)证券发行权利的归属
注册制国家,证券发行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固有权利,而不是政府授予,无须经过政府批准或进行特别授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未对申请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该申请在注册生效等待期满后证券发行注册即为生效。同时,证券发行是一项普遍的权利。法律保障履行法定义务的发行人都有接受市场选择的机会。在此机制下,无论是发行绩优股或是发行垃圾股,只要履行法定披露义务,即可任意发行①。此外,法律将证券发行权赋予发行人的同时,也赋予证券监管机构在特定的情况下,有权延迟或阻止注册的生效。如果证券监管机构在审查中发现发行人公开信息有遗漏、虚假、误导、欺诈等情形,有权颁布命令拒绝或中止发行注册的效力,限制发行人的发行权利并追究发行人的法律责任②。当然,证券监管机构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应给予听证的机会,并且允许申请人提出复审。在用尽行政救济之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司法复审,申请法院做出不理会、限制或者暂停行政命令的有效性或执行的决定③。这些限制措施是政府根据对证券监管的需要而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限制,因此,这不仅没有改变证券发行权利的归属,而且为证券发行权利法律赋予提供了更加充分的佐证。
核准制国家,证券发行权利是通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获得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申请拥有实质决定权。核准制充分体现了国家行政权力对证券发行的参与,发行申请人的发行权是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法定的形式授予。发行人必须取得审核机关的授权文件,才能开展相关的证券发行活动。如果没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一切证券发行活动皆为非法,不仅发行的证券无效,非法发行人和参与的中介方都可能受到严厉的处罚。
(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的方式与内容
注册制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不是审批证券的发行,而是从形式上和程序上保证信息的公开,创造良好的市场选择环境。因此,证券监管机构主要对申报材料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防止发行公司公开信息出现虚假、缺漏、错误或易使人产生误解的言词。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发行人提供真实的信息,但不保证信息的真实性。至于发行人及证券的价值等实质性问题不属于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查范围,证券监管机构也无权对证券发行及其本身做出实质性判断。法律保障投资者依据监管机构所保障的充分信息,自行作出投资决策④。
核准制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除了对发行申请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形式审查外,还必须对相关实质条件进行实体审查,主要包括:发行人的营业性质及其证券发行与上市的意义;发行证券所筹资金的投资有无合理的成功机会发行管理人员的资格、能力;投资人将承担风险的程度、发展前景、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等等。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只有符合了信息公开要求和实质性条件并经证券监管机关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
(三)进行监督的主要阶段
注册制国家,主要强调事后审查和处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发行申请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对申报文件仅作形式审查。只要发行人符合形式上的法律规定,经过法定期间注册自动生效,申请人即可发行证券,因此,注册制下的证券发行申请人更容易获得发行证券的机会。并且,在实行注册制的国家中,往往同时设有证券发行审核豁免制度,包括针对证券发行人的性质和证券的特点所规定的豁免证券(Exempted Securities)和根据证券交易本身性质所规定的豁免交易的注册豁免⑤。相当多的证券发行可以援引证券法的其他条文免于注册,直接发行。那么为了保障发行申请人能够切实的遵守公开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事后审查和处罚就尤为重要。通过事后处罚制度,惩治造假、欺诈者,同时对其他发行人也有强大的威慑力。对于豁免证券,证券监管机构通过事后审查,如果申请人所注册文件内容存在虚假、欺诈投资人,则将追究申请人的相应法律责任。以法律禁止欺诈发行来保护那些持有豁免证券的投资者。
核准制国家,强调事前与事后监督并举。核准制依照法律规定对发行申请人的各项文件进行实质审查,筛选资本结构合理,发展前景良好,管理人员素质较高,以及竞争力较强的公司发行证券,通过事前审查,尽可能的排除品质较差的证券进入市场,以减少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核准制国家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同样也享有时候审查和撤销权。在发行人获得核准之后,如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所核准的事项存在虚假、舞弊等违法行为,有权对已作出的核准予以撤销,并追究发行人及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⑥。
(四)立法思想与价值取向
公开原则是注册制的基本特征,其核心理念来源于美国法学家路易斯·D.布兰迪,他认为 “公开是现代社会及工业弊病的救生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⑦。依据这一思想,作为市场经济组成部分的证券市场,证券投资者和其他市场经济主体一样,都是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只要信息完全、真实、及时公开,市场机制与法律制度健全,投资者自己会对证券的价值进行判断和选择,效率原则也得到了充分体现。其次,证券发行监管遵循“买者自当其心”(Caveat Emptor)和“卖者自当其心”(Caveat Vendor)的市场原则。法律认为证券投资者是成熟的“经济人”,能够作出理性的判断;并且认为对申请文件作出审计报告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性中介机构,能够真正负起“经济警察”的责任,切实保证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完整、准确、真实。如果投资者自愿上当,法律也不予干预或纠偏,因为甘愿受损被视为投资者的一项权利⑧。
核准制是国家干预在证券发行监管的集中体现。证券市场作为高风险和金融市场,并非所有投资者都有对市场上披露的信息进行理性判断和正确选择的能力,因此,核准制是由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将质量差的公司排除在股票公开发行之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就在于对进入证券市场发行证券的公司进行有效把关,以法定的条件衡量和审查发行人是否具备发行证券的资格,从而尽可能地减少市场风险,弥补公众投资者在个人能力上的不足。
实施核准制的目的在于保证证券发行的正常运作,提高证券的品质信用。核准制贯彻准则主义,法律明确规定证券发行的条件,该条件既包括形式性要件也包括实质性要件,只要证券发行人具备了法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可发行证券。准则主义的立法思想强调法律的实质管理,并一定程度排除行为者的行为自由,排除公众投资者的合理选择权。
(五)适用环境
由于注册制和核准制都有着各自的优势和不足,两者无孰优孰劣之分,关键是要适合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
采用注册制的国家往往具备一定条件,即较高的市场化程度和规范运作的市场;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发行人和承销商及其他的中介机构要有较强的行业自律能力;投资者要有一个良好的投资理念;管理层的市场化监管手段较完善。
新兴市场在证券发行上市监管方面往往采用核准制,其采用核准制的主要意图是:通过政府干预的加强,运用实质性的管理增强证券市场的进入限制,弥补相对薄弱的法律环境和投资者素质有待提高所产生的监管不足。
四、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分析
(一)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沿革
在1998年《证券法》实施前,我国证券发行体制基本上是依据1993年《公司法》所确立的较核准制更为严格的,由政府机关主导的监督管理体制,即审批制。发行申请人不仅须取得发行额度的许可,而且在发行前还必须取得行政管理机关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发行审批部门对于发行人的申请采取实质审查制度。1998年《证券法》实施后,我国证券发行监管体制从审批制向核准制过渡,股票发行已采用核准制。2005年修订的现行《证券法》实施后,确立了证券发行实施核准制,并且依法实行保荐人制度和股票发行定价制度。
(二)我国现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评析
我国证券市场属于新兴的、转轨时期的市场,其尚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在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证券投资者对市场判断和选择的能力十分有限,在投资者的投资心理、投资技能、自我保护意思和风险意识尚未成熟时期,政府必须承担起相应职责,从而保证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而,我国的实际情况决定了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必须采用核准制而非注册制。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可见,《证券法》以法律形式确立的我国股票发行采用的核准制,是符合我国实际国情,顺应我国证券市场发展需要的审核制度。
虽然各项制度在不断的规范和健全之中,但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仍然与国外实行核准制的国家有所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差异。以英国、法国为代表的国外证券发行核准制度体系中,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对证券机构的监管,而证券发行审核职能和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主要由证券交易所完成。我国证券发行监管机构为中国证监会,其主要职责是起草证券、期货法规有关法规,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及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和审批,对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进行审批和监管,对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等等,中国证监会仍然扮演着政府的角色。而证券交易所却不具备证券发行审核职能,同时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职能也比较弱化,对上市公司的处罚主要由中国证监会完成。
2.证券市场自律机构的差异。以英国为例,其证券发行监管主要以自律为主,证券市场存在相当多的自律机构,如英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英国收购与合并问题专门小组、证券业理事会等机构,他们主要通过监管其会员的行为来间接影响市场,其监管范围很广,甚至在证券发行过程中也参与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我国的自律机构主要是证券业协会等组织,目前其职责主要是教育、培训宣传工作,自律职能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注释:
①胡继之,主编.海外主要证券市场发行制度[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79。
②,2002/12/28。
③See Securities Act of 1933,Section 8(b),15U.S.C.Section 77(a),West,p165(1997)。
④John R.Allison and Robert A.Prentice,The Legal Environment of Business,4th,the Dryden Press,p475(1993)。
⑤周晓刚,美国证券发行注册豁免制度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01-4-16。
⑥杨志华,著.证券法律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70。
⑦See Louis D.Brandies,Other People’s Money and How the bankers Use It,National Home Library Foundation,ed.,p62(1933)。
⑧杨志华,著.证券法律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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