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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先从自然经济说起。
什么是自然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对它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表述。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所反映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出发,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出发,来考察自然经济的。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不论它在人类历史上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认为它是自然经济。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本质特征。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这种理解和表述,体现着自然经济一般。
自然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经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质变。探讨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讨这个经济范畴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封建地主、个体农民以至个体手工业者,都经营有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如在中国,封建国家经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业,封建地主经营有“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以赡衣食”的自给性生产等等。然而个体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农民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都集中通过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
当时的社会经济中,自然经济已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而存在。从农民来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足以把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结合于家庭内部。农民为了直接取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特别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就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他们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并形成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多样化。由家庭经营和个体劳动所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的这种特点,就迫使他们卷入市场交换,从事商品性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持续自己的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生产使用价值的自给性生产,与生产交换价值的商品性生产,就相辅相成地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也就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
当时,自然经济又与封建剥削制度相联系。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通过缴纳封建赋税或封建地租,养活封建主阶级。缴纳封建租赋,是农民获得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必须把封建租赋同自己直接消费的产品一样,摆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自然经济成为农民既为自己消费需要,又为封建地主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就体现着自然经济与封建经济的本质联系。
尽管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整个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封建国家、封建地主和手工业者所经营的自给性生产所不可比拟的巨大规模,自然经济就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
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存在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仍然会同其他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具有体现自己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我曾经在《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农民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农民启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是会各不相同的。在整个小农经济中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这个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也就是自给性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即农民自然经济保持程度的多层次结构,其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里所说的总产品,是指农民所生产的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其他副业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自用有余的产品,可能是属于其中的这种或那种产品。
这种农民的生产,不但自给性生产占有显然的优势,而且其出售的产品,本来是为了自用而生产的,即不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换,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一种具有自然经济痕迹的、在流通领域里形成的商品,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
这种农民少量产品的出售,只能补偿少量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不可能更新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还是自己生产的,即经济条件的“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尽管已经有了商品交换,但生产循环仍然是一种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农民直接消费其产品的绝大部分,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的生产,叫做“真正的自然经济”[3]。
第二,半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前期,这部分商品还会包括一些是自然生产物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尽管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实现的,但一经由“任土作贡”的方物,转化为商人贩运贸易的商品,农民的狩猎,采集、捕捞等活动,也就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广种农民的区别所在。
这种农民已经有了部分商品性生产,他们的生产也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生产分工的体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给性生产比重大,商品性生产比重小,其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实现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的部分,并没有超过自己生产的部分。因此,从整体来看,这种农民的生产,还基本上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恩格斯说,这是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换型生产。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除了缴纳封建租赋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费,大部分用于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用品。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这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还没有脱离自给的内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为买而卖”。由于商品性生产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成为或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交换型生产的另一类是,农民商品性生产的比重更大,自给性生产比重更小,甚至已无足轻重。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已不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润,即交换价值增值,以发财致富。其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这种农民已属于从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过渡形态。
上述这四种类型的生产,以具有部分质的差异相区别,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阶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任何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有量的规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着多种运动形态和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质。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性质就是由其主要的质所规定的。当其次要的质的量变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它仍然会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质,而不会转化为另一事物。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因此,它们就应当属于或基本属于自然经济范畴,成为封建社会中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即自给自足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是自然经济单位在封建社会中存在的具体形式。
自给自足是对自然经济本质的一种通俗概括。现象总是以丰富多变的形式表现本质,特别是在事物具有多种质的条件下,现象与本质之间更会出现差别和矛盾。所以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对地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在事物质变和量变错综复杂的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区分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如果不把握住决定事物性质的数量界限,而是机械地把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作为衡量小农家庭是否是自然经济的绝对尺度,必将导致对自然经济过多过早的否定,这无疑是不适当的。
封建社会的农民,已是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并具有自有经济和一定独立性的生产者,他们比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具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具有更优越的生产条件,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封建社会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相比较,生产者产品自给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综上所述,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以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的小生产方式为生产条件,这就是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它体现着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二
在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具有强大的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会逐渐削弱,并随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会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和封建主都经营有使用徭役劳动、奴婢劳动或雇佣劳动的商品生产,还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商品生产,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农业和手工业中,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因此,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可以说主要是小商品经济。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5]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过程。这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作为一切生产首要条件的粮食生产,还不能在农民满足自己消费之后,有更多的剩余,从而为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为从事食物生产的农民和从事原料生产的农民,提供实行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给型农户这时就必然占有大多数,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还只是居于少数。
这时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农村市场上交换的产品,既有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和手工业者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又有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这时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已不是偶然的、间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断反复出现的剩余品。广大自给型农户把这种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使它在整个市场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经说过,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不是基于社会分工而生产的。生产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因此,这时的商品经济还不具有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欧洲的封建社会就有过这样的阶段,马克思说过,“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例如中世纪,当时交换的只是剩余品,即生产超过消费的过剩品”[6],(马克思所说的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9-14世纪)在中国,《孟子》所说的,农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的阶段,是否属于这样的时期,有待于经济史学者的考证。
尽管剩余品的生产还不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农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种以流通、以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势”[7],经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并且促使它们朝着交换价值生产的方向发展,推动自给型农户逐渐转化为半自给型农户和交换型农户,从而使整个市场逐步从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转向以交换价值生产为基础。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
半自给型农户由于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它们的生产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在封建社会的某一个阶段中,如果半自给型农户在整个农户中占有多数,它们投入交换的商品,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时商品经济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价值生产的基础,就会进一步完备。
在封建社会中,各种生产力因素经过长期积累,会出现一系列发展变化。劳动人口和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农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系列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的效率;水利设施、陆路和水路交通的发展,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劳动条件;自然资源的开发,丰富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耕作技术和生产经验的积累,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会加快自己的发展步伐,为商品生产的发展,提供比较充分的农业基础。
在上述条件之下,商品生产就会得到较快的发展。通过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逐渐向交换型农户转化,会出现大量主要生产粮食和其他食物的农民,主要生产原料作物的农民,和“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8]的农民。通过农民家庭手工业以一定规模与农业分离,会使许多农民转化为手工业者,并逐渐形成从事各种原料加工的独立手工业部门。
这种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不同,他们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产品,必须在市场上补偿他们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要素,甚至包括种子和口粮。他们的生产已经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之上,成为“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也就是,以产品的出售,以产品转化为货币和再由货币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要素为媒介的再生产。”[9]他们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就具有质的差异。
封建社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赋之外,还能“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10],也就是在封建租赋以外的剩余产品。这是一个变量,在封建租赋既定的条件下,就决定于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成果的大小。交换型农户和独立手工业者是最有能力生产这种剩余产品的个体生产者。这种剩余产品都是要投入交换的,因此,这种农民和手工业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个体生产者。
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如果不从事自给性生产,“生产专业化即社会分工的完成”[11],他们就已经成为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列宁在讨论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时候,就是以这种小商品生产者为准绳的。他说,“单独的个别的生产者专门从事一种生产部门的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必备条件”[12]。这种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确实是存在的,如城市独立手工业者。列宁在此加以强调,是理论彻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13],在封建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刚在发展的时候,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而是不完全脱离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即具有一定程度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在封建社会中,最大量的是生产粮食的农民。他们的商品性生产不论如何发展,也不会脱离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这是毫无疑义的。
农民的商品性生产从一开始出现,就“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萌芽”[14]。在交换型农户中,商品性生产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场条件发生变动,它的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其生产和生活就会出现危机。保留一定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的自给性生产,就可以缓解危机,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论是生产原料的交换型农户,还是生产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粮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给性生产。
特别值得提出的农村手工业者。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需求增多,会引起农村手工业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方学者把西欧各国出现的这种发展叫做前工业化阶段。这种农村手工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不是封建剥削者,而主要是广大劳动群众,就必然要求成本低,价格廉,生产就必须接近原料产地。这种大众化的产品,质量不必精细,生产技术容易掌握,因之这种手工业必然首先从农村中发展起来。农民从农业转向手工业只能是逐步进行的,在这个转轨过程中,必然有许多农民保持着一定的粮食和原料作物的生产。就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基于上述应付市场变动的原因,农村手工业者也会自然地保有一定粮食或者原料的自给性生产。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业生产力的不够发展,没有充足的稳定的粮食供应,农民和农村手工业者也无法切断自己的自然经济脐带。
这种保留有一定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户,同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一样,都已属于商品经济范畴,都同样是封建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与属于自然经济范畴的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是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把“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的农民,叫做“新的小农阶级”[15]。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生产粮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也同样可以视为新的小农阶级。
自然经济既是历史范畴,又是地域范畴。在封建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自然经济不会在全国各个地区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经济也不会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发展。它们的发展变化,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样,总是在不平衡的运动中实现的。各个地区由于气候、交通、土壤和资源等自然条件的差异,经过人们长期开发,又会出现社会分工发展程度的差异,即出现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从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经济强大、比较强大和比较薄弱的各类地区,也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比较发达和发达的各类地区。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中,还会形成具有不同专业分工的地区,有的是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自给性生产,成为粮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专业性生产地区;或者是手工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成为手工业品专业生产地区。因此,在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由于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的大量出现,由于各种专业分工地区的形成,商品经济就会具有更为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总之,任何封建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都会通过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通过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着不同的自然经济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经济水平。在任何一个封建国家中,我们都不可能获得各种类型农户比例配置的数据,也不可能获得自给性生产产值和商品性生产产值的精确数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推断,在封建社会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具有强大的地位,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的产值则可能大于自给性生产的产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以至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无论多么发展,也不会导致自然经济的消失。这种历史连续性甚至可以延至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的时代。在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的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许多雇佣工人或者是自己拥有土地和菜园,或者是通过租佃拥有土地和菜园,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他们的这种“园艺业和耕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曾经是保证工人阶级物质状况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的基础”[16]。
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终封建社会之世,自然经济还会始终存在,商品经济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发展。这都有待于资本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把一切以生产者本人劳动为基础或只把多余产品当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产形式尽行破坏。它首先使商品生产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产逐步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7]。因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18]这是马克思总结西欧历史发展所得到的结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相对纯粹的自然经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对立统一中消长,然后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纯粹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历史辩证法的生动体现。三
商品经济同自然经济一样,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以至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其性质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阶断性的部分质变。
在封建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由各种类型农户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经济,既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发展水平,又会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经济痕迹,因而呈现出部分质的差异。试以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作点粗略比较。
首先,从农村市场看。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农民生产的自给性水平还很高,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种生产者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剂的交换,那种生产者必要产品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剂的交换,会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这两种交换都具有使用价值生产的自然经济痕迹。因之,农村市场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假手于商人的情况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场交易量要分散在广大农村,市场因之是狭小的,一般不能摆脱小范围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广大农村形成以墟集贸易为主体,以市镇贸易为补充的“地方小市场的网”。[19]这种农村市场一般只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能满足他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的需要。
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不但是个体农民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一定地区,如一县一州,必需有自己的产品,能与其他地区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这就会形成一定的地区间的贩运贸易。因此,某些农村市镇,特别是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镇,除了具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之外,又会具有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使它成为农村外销商品贩运贸易的起点,农村输入商品贩运贸易的终点。在这种农村市场上,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就会缩小,而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会扩大。
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体还会保持封建社会前期农村市场的那种状况。但在其他地区,由于粮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市场就会发生变化。如果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商业资本主要是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发展为商品;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却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已无法自己在当地销售全部产品,也无法互相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能要求商业资本为他们的产品实现价值,并为他们的再生产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补偿。因之,这里的农村市场已由主要是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转变为主要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并且会突破地方小市场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业市镇和手工业市镇,建立起长途运转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区以至跨越国界的市场网络。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还会在生活资料市场之外,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在生产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雇工市场;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借贷增多的基础上,从传统的高利贷资本中出现金融市场,从而构成以商品市场为主体的农村市场体系[20]。这种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证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的、以市镇贸易为主体、以墟集贸易为补充的农村市场,就为农民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生产者之间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的交换仍然会存在,甚至会有一个较大的绝对值。只是在商品成交总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缩小了。
其次,从贩运贸易看。在封建社会中,通常存在着从农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剥削阶级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费的,以农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为主要内容的贩运贸易。同时,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需求的多样性,他们也必需与外地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互通有无,也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贩运贸易。因此,贩运贸易就成为当时的重要商业活动。
在封建社会前期,贩运贸易的商品,除了手工业者的产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所提供的。它们每家每户投入交换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万户的投入,也会成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可以形成繁荣的贩运贸易。它们出售一些农产品或者家庭手工业品,虽然标志着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开始分解,但它们还主要从事农业,它们的手工业和其他副业还从属于农业,基本上没有专业分工。没有生产的专业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区分工。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和由它所带来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是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这种地区的贩运贸易,更多地是建立在这种具有自然分工性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比如粮食这种重要的贩运贸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或粜之使去”的地区间丰歉调剂市场。这种地区间籴来粜出的市场,就不是由地区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经济正是这样的贩运贸易中保留着自己的痕迹。
在封建社会后期,农产品和农村手工业品流向城市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地区间特别是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与手工业品产区之间的贩运贸易,会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前者是地区间的一种纵向联系,后者则是地区间的一种横向联系。前者主要是体现农民、手工业者和封建剥削阶级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资料,后者则主要体现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说明它已大体是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之间出现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重要发展。
再次,从城市市场看,在封建社会中,城市市场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从、军队等以自己的收入,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他们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赋的转化形态,即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数量巨大的剩余产品集中在数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换,就会出现繁荣的城市市场。封建赋税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实物形式。它们是由农民和手工业者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只是因为投入交换才成为商品。这种商品可以说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没有商品的生产方式。这就使城市市场既建立在交换价值生产之上,又建立在使用价值生产之上。因之城市市场并不具备完全的商品生产的基础,也就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经济。尽管实物租赋会逐渐向货币租赋转化,使城市市场的商品生产的基础有所发展,但这种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商品生产基础的不够完全,是封建社会城市市场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城乡商品生产不够发展,城乡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不够发达。尽管城市中有比较发达的手工业,但其产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费,并不流向农村,与农民的产品相交换。因此,城市市场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投入市场的封建租赋价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场保有较多的自然经济痕迹。
到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地区间贩运贸易的发展,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具有贩运贸易的中转市场,或者形成新的中转贸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业在发展中逐渐向城市转移,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手工业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业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随着城市经济功能的发展,在这些城市市场的商品成交总量中,封建剥削者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会缩小。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商品交换所形成交易量(包括体现在贩运贸易中中转的部分),其比重必然会扩大,后者甚至可以超过前者。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无疑已大大下降。当然,封建租赋投入这种城市市场还会有一定的数量,加以还会有许多消费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总之,在城市市场,以至在整个国内市场上,封建租赋所形成的市场交易量,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是会各不相同的。它在整个市场交易中所占比重较大,市场促进生产和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各个时期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许多经济现象总是交错地存在,难以划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种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相比较,已具有不同的生产基础,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流通规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结构),不同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形成,不但会为本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而且会通过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和深化社会分工,推动其他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提供历史前提。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正是通过这种不同层次的发展,即部分质的变化,逐步排除自然经济的制约和痕迹,逐步趋向完善。
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以怎样的广度和深度相结合,会反映出自然经济历史地位变化的阶段性,会反映出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也会反映出封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生产对于任何社会经济都具有基础的作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都是基于其生产基础的具体变动而来,考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历史地位,考察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发展水平,首先应当对它们生产基础的发展变化,作出正确的估量。不论在什么生产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商品,一经在市场上出现,都不会改变它作为商品的性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它们不同的生产基础作具体的分析。否则,就容易夸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把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同等起来,把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与不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等同起来,从而模糊对自然经济历史地位的认识。这就不能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研究中,更好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四
商品经济所以能适应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在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总是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既是封建经济(包括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封建经济又可以容纳小商品经济有较高程度的发展,甚至可以容纳以工场手工业为代表的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之,在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领主制下,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国家中,还会得到更多的发展。
广大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就把市场机制引入千家万户的生产领域,扩大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推动他们改善工具,提高技术,较好地发挥人力、物力和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于发挥各个地区自然条件的优势,扩大农业基础,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社会积累,都会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不但农民商品经济的个体比自然经济的个体,具有较高的发展生产的活力和能量,也会使整个社会经济含有市场机制,可以较灵活地较有效率地进行,从而有利于满足消费,促进生产,加强地区间、民族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封建大国说来,也会为封建国家处理集中的政治与分散的经济的矛盾,为征收赋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有利的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社会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总之,封建生产方式如果能允许商品经济发展,就说明它还具有生命力,还没有达到它的历史终点。这是判断封建生产方式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封建社会中,对立统一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自然经济天然地排斥社会分工,排斥商品经济,从而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不管自然经济多么强大,商品经济却具有导向性,具有主导作用,它总是通过不断分解自然经济,引导社会经济向前发展。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无庸赘述。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立物相互补充的这种深刻的辩证关系,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经济过程之中。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既与商品经济相联系,又与自然经济相联系。他们总是通过二者的相互补充,使自己的生产得以完全。在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中,是商品交换对于自给性生产起补充作用;在交换型农户中,是自给性生产对于商品性生产起补充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就使小农家庭的再生产得以顺利地运行,使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得以顺利地实现。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既都是互相分离、互相独立的,各自通过自身的循环持续自己的生产。但是,他们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因为他们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购买他们的产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产单位,而更多的是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位,它必须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是作为消费单位,也必须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消费品。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就必须以商品交换为纽带,把农民、手工业者和地主家庭联系起来,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使整个封建经济成为一种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
要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实现,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和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就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封建社会,社会生产的技术构成低,不论是进行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主要是靠投入劳动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产资料。而且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不经过交换无偿地养活封建剥削者,因此,第二部类生活资料的生产必然要大于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的生产,而扩大再生产更需要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优先增长。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这种比例关系,主要是由农民的自然经济来保证的。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如前所述,是农民既要为自己的消费需要,又要为封建地主的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因而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摆在优先的地位,以安排好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关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种植各种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谓“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在粮食总供给不足与总需求发生矛盾时,农民就会去开垦荒地,开发山区,以至围湖围海造田,以解决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会中,粮食尽管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商品,却又总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农作物。
农民的这种遵循自给自足目标运行的经济活动,就会使全社会劳动力与土地这两种最重要的资源的分配,首先保证了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保证了封建经济顺利运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关系。如果说,封建经济因为有了商品经济,可以更灵活地运转,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为有了自然经济,才能保证它顺利进行,保证它可以稳定地发展。
自然经济这种基于人类生存本能需要的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保证了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繁衍,保证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从而促进了封建国家、法律和文化艺术的发展。尽管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封建租赋之外,还可以生产出另外的剩余产品,扩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艺术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强大的封建国家和繁荣的文化艺术,始终主要是建立在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封建租赋基础之上的。
但是,自然经济的这种基本历史作用,又必须依靠商品经济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获取大量实物封建租赋之后,除了直接消费一部分之外,他们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赖于出售这种剩余产品。同时,他们又必须把大量的封建租赋,通过商业渠道转化为商品,转化为各级官吏,文人学士、仆役和军队的收入,并且进一步转化为多种多样的消费品和奢侈品,通过市场以实现社会总产品的最终分配,从而保证封建政治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总之,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补充。如果我们只强调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自然经济,就是一种片面性;如果只强调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商品经济,就会是另一种片面性。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3]《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页。
[5]《列宁全集》第1卷,第7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页。
[8]《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9]《资本论》第2卷,第226页。
[10]《资本论》第3卷,第893页。
[11]《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2]《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15]《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64页。
[17]《资本论》第2卷,第43-44页。
[18]《资本论》第1卷,第644页。
[关键词]南方经济北方经济博弈模型
一、引言
发展中国家传统经济(通常称南方经济)与发达国家现代市场经济(北方经济)是两个发展水平不同的经济系统,其主要区别在于经济结构的差异,即经济体系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发展水平、规模和配置方式不同。经济学家曾提出对称模型和非对称模型用以比较南北方不同经济体系之间的关系。
对称模型是将南北方视为简单的凯恩斯开放经济进行贸易,一般地说,北方较高的初始收入水平导致较低的进口倾向,进而支持着北方持续的较高收入水平。非对称模型则强调南北方的结构差异,南方被视为刘易斯模型,北方则看成索罗模型。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走向世界,来自国外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对中国进入国际市场的抵制事件日益增多,这一事实证明了我们多年前研究得出的结论: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的经济发展和转轨,面临的世界经济环境和所要解决的问题与当时西方国家发展所遇到的外部环境完全不同,这使得发展中大国不可能重复走西方国家的现代化老路。
导致保持北方具有较高的收入水平结果的具体因素和解决问题的政策,构成了发展中大国工业化进程中涉及南北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博弈。研究南北关系博弈对发展中国家新型工业化进程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二、南北关系博弈模型的建立
1.建立模型的假设条件和依据
参与人:南方(发展中国家)与北方(发达国家)为局中人1与2。
博弈顺序:无行动先后之分。无顺序区别。
支付:pi为出口,ai为进口,1≥pi≥ai≥0,(i=s,n)。在每一个阶段双方的收益累计为,[(p1--a1)1+(p1--a1)2…+…(p1--a1)n-1+(p1--a1)n,(p2--a2)n+(p2--a2)n-1+(p2--a2)2+(p2--a2)1]。设δi=pi-ai为进出口之差。设发达国家垂直分工概率为x,水平分工概率为1-x,发展中国家开放的概率为1-y,封闭的概率为y.且假定南北方国家每次交易,各自都有一定程度的收益,从孤立的阶段看,南方与北方国家都可以从其互相贸易中得到利益,显然,这是一种互利的事。
依据:如果比较南北方双方收益,由于北方国家向南方国家出口技术含量高、附加价值高的工业制成品,南方国家则向北方国家出口技术落后,附加价值低的初级产品,因此,静止的看,或从短时间的有限时间看,南方国家发现自己在与北方的贸易中处于垂直分工的下位,北方则处于上位。如果考虑n∞时,在初期,(p1--a1)1≤(p2--a2)n…(p1--a1)2≤(p2--a2)n-1,北方比南方的收益大到无限(这里把n∞视为是已经达到的),因此,南方国家倾向于闭关锁国,而北方国家则积极打开南方的贸易之门。然而,从无限的,事实上是从远期的持续性进行的贸易看,南方发现自己的收益是递增的,北方的收益是递减的,南方将来会逐步接近与北方平等互利的地位,因此,南方国家又愿意牺牲目前的损失。如果考虑到南方的出口等于北方的进口,北方的出口也等于南方的进口(这里排除了南方国家之间或北方国家之间的贸易),由于在现实的贸易过程中,种种复杂情况和不平衡因素,使得南方和北方对预期收益信心不一,就会出现选择B,中断贸易的保护主义现象。
2.模型的经济含义
模型: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在以外部发达国家为代表的国际市场进行贸易往来时会出现一种互为牵制的博弈关系。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战略性博弈来说明。
经济含义:作为自然经济时代的发展中国家,对外部的理解是静止的,当它保持传统经济不与外部世界进行贸易往来的时候,它与北方发达国家的获益为(0,0),而当它由于外部吸引或压力使得它被迫对外开放时,由于外部世界的冲击打破了自然经济的帕累托均衡,也由于它在世界市场体系中所处的垂直分工地位,结果是发达国家获益P,而发展中国家出现副效益-P(旧的利益分配格局打破,新均衡未建立),因此,它将存在回归传统、抵制开放的倾向,这种倾向我们在改革开放之前可以很清楚地看到。
然而,由于世界是动态的,外部信息的持续进入,使得发展中国家发现它通过开放一段时间后,进入水平分工以后,双方的获益大于外部世界,这时候,发展中国家将选择积极开放。
设发达国家垂直分工概率为x,水平分工概率为1-x,发展中国家开放的概率为1-y,封闭的概率为y.则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期望获益函数分别为;
为混合战略的贝叶斯纳什均衡。
对于外部世界来说,在发展中国家开放发展过程中,由于巨大的产出能力,对世界市场价格的影响,北方经济也可能出现副效益,例如,降低劳动成本,减少就业机会,于是也可能出现保护主义倾向。
这个基本模型说明了南北方经济的基本对立格局。由此而来,可以从不同方面引申出说明不同关系的博弈模型。
3.模型的均衡解
(1)纯战略的纳什均衡解:
①定义
有n个参与人的战略式表述博弈G=﹛S1,…,Sn;u1,…,un﹜,战略组合S*=(S*1,…,S*I,…,S*n)是一个纳什均衡,如果对于每一个i,SI是给定其他参与人选择S-I=(S*1,…,S*I-1,S*I+1,…,S*i)的情况下第i人的最优战略.由画线法可以得出此战略博弈的纳什均衡解。
②求解
由画线法可以得出此战略博弈的纳什均衡解为:(P,P)
即北方经济进入水平分工以后,双方的获益大于外部世界,这时候,南方国家将选择积极开放。
(2)混合战略的纳什均衡解:
①定义
在n个参与人的战略式表述博弈G=﹛S1,…,Sn;u1,…,un﹜,混合战略组合σ*=(σ*1,…,σ*I,…,σ*n)是一个纳什均衡,如果对于每一个i=1,2,…,n,下式成立:其中,v*I是第i个参与人的效用函数。
②求解
设发达国家垂直分工概率为x,水平分工概率为1-x,发展中国家开放的概率为1-y,封闭的概率为y.则发达国家的期望获益函数为
对发达国家获益函数求最优化,可得:y=0,即发展中国家采取开放的概率为1。
同理,发展中国家的期望获益函数为
对发展中国家获益函数求最优化,可得:x=1/2,即发达国家采取分工方式的概率为各占50%.就是说,在混合战略中,发达中国家采取水平分工方式的最优概率为0.5.不论发达国家如何采取方式,发展中国家的最优策略均为开放.
三、结论及建议
对上面经济数学模型的分析表明:由于传统自然经济与现代市场经济是两个发展水平不同的经济系统,因此,从传统自然经济到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解决物力资本和人力资本的积累问题。西方发达国家依据自然发展的顺序,经过了两个前后相继的阶段,第一阶段是从以劳动密集型的第一产业为主的经济转向以资本密集型的第二产业为主的经济,第二阶段是向现代以技术和知识密集型第三产业为主的经济过渡。
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现代化是在世界其他地方仍处于自然经济中的落后环境下进行的,因此,它具有先发展的各种优势。它通过政治、军事和经济的种种优势,能够从外部取得发展必需的市场、资本、原料、廉价劳动力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场地,可以转移其矛盾,从而保证了本国发展的顺利进行[6]。
在WTO的条件下,西方国家的保护主义最常用的手段必然是技术壁垒,这迫使中国抛弃以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打开世界市场的战略,转向以知识、技术密集型产品开辟世界市场的战略,与此相应,产业政策需要进行大规模调整[7]。于是以高新技术为先导的新型工业化和现代化政策就被提出来。
参考文献:
[1]徐瑞娥:中国新型工业化问题发展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6(63期).40~45
一、知识经济的时代意义
按照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定义:知识经济即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是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核心的,建立在知识信息的生产、存储、使用和消费之上的经济。从我们所看到的不少资料表明:人们在强调知识经济这一概念时,主要是区别于物质、资本在生产中起主导作用的物质经济和资本经济而言的。与依靠物资和资本等这样一些生产要素投入的经济增长相区别,现代经济的增长则越来越依赖于其中的知识含量的增长。知识在现代社会价值的创造中其功效已远远高于人、财、物这些传统的生产要素,成为所有创造价值要素中最基本的要素。因此知识经济的提法可以说正是针对知识在现代社会价值创造中的基础性作用而言的。但不能由此就认为知识经济仅仅是区别于所谓的物质经济或资本经济。其一,人类经济时代的划分有自然经济、工业经济,但没有物质经济或资本经济的提法。其二,一个经济时代的划分重要的不是生产什么而是用什么生产,这里包含一个重大的区别,即一定社会的主导生产工具及由此形成的产业,这显然不是物质经济或资本经济所能反映的。而知识经济不但从知识在生产中的核心作用表明自身的存在,更重要的是以信息产业为代表的主导经济增长的知识性产业已经形成。对此美国经济学家罗默提出,要求在计算经济增长时,必须把知识列入生产要素函数中。因此oecd定义知识经济即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正是揭示了知识对现代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并准确地反映了知识经济的现实。所以,我们从经济时代的角度来认识知识经济,才能切实地反映社会财富创造形式的历史性变化和人类社会已进入一种崭新的生产方式这一伟大现实。我们认为知识经济是继自然经济、工业经济在人类财富创造形式上的崭新时代。我们称之为知识经济的,就必须使这种称谓有相应的经济学理论基础。这需要一个切入点,这个切入点显然不是目前报刊上所反映出的一些旨在映证知识经济的提法,而应是论证知识经济何以可能的理论基础,这才是问题的核心。
二、知识经济对经济学基础理论的冲击
知识经济对经济理论的冲击首先是基础理论。知识经济的出现使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必然要合理解释和反映这种社会经济生活的新本质,从而在更新的经济学基础理论的基石上构建指导人类新的经济实践的经济学。事实证明,经济学的一些研究领域已经初步自觉或不自觉地反映着这种新经济的冲击。尤其突出的是贝克尔的人力资本论、发展经济学、市场营销学及一些管理性经济学科,这不断地加大着部门经济学科和经济学基础理论的分离。我们已经看到了知识经济的现实,但我们用以解决问题的理论并非建立在这种现实基础之上。这便是旧理论无所作为的必然。纵观人类社会全部的经济活动无外乎这样两个内容,其一是社会财富的创造问题,其二是社会财富的分配问题。这里我们的研究主要是针对第一个问题,形成这一问题的核心内容是一定社会的财富是什么?如何实现这种财富的增长?对这两个问题的认识集中地形成了该社会的经济学基础理论即价值理论以及增长理论。我们从经济学角度考察一定社会所追求的新的社会财富是什么,如何创造出来,不能不看到,新的社会财富的创造总是受制于当时社会的生产方式。从古代社会的钱物积累表现出的社会财富,及与之相应的注重农牧和战争掠夺的财富增长形式,到威廉·配第实质性地揭示出农业经济条件下的社会财富创造中“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里的劳动成果是直接地表现为社会所认可的社会财富。随着自由资本主义萌芽的到来,重商主义坚定地认为商业贸易创造价值、增进社会财富。事实上商业贸易只是转移现实的社会财富,并不能在根本上创造新的社会财富。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第一次真正深入到人类经济的核心,揭示了生产创造价值这一人类社会财富增长的实质。在资本主义进入典型机器大工业化生产条件下,马克思完善和发展了劳动价值学说(尤其是提出了揭示资本主义财富增殖的剩余价值学说)。这些理论集中说明的是在一定经济时代里新的社会财富的形成是和一定的生产方式相联系的。自然经济时代,创造新社会财富(价值)的主要是人的劳动力,劳动也主要是人的体力劳动;工业经济时期创造新社会财富(价值)的主要是先进的机械力,尤其是工业经济的成熟期,以机器为主的机械力劳动成为社会财富基本的创造形式。新增加的社会财富完全是表现为满足人们各种各样生活需要的商品,商品价值的大小及其得到社会认可的多少都直接地决定于生产它们所使用的技术的先进性。这使工业经济时代的劳动价值论典型地表现为价值的技术决定论。当人类进入后工业化社会的知识经济时代,反映工业经济时代社会财富创造的劳动价值理论在新的生产方式中表现出明显的局限性。
首先,在现代化的企业生产中,人们认识到外在于劳动过程的知识性的管理也成为创造商品价值的一个重要因素,经济学界也提出了管理是创造价值的第四个要素。而管理正是随着人们对企业自身性质认识不断深化所形成的知识和信息,管理人员正是运用这些知识和信息,服务于生产过程而现实地增加产品的价值。美国德尔福集团甚至提出企业知识管理,认为这是现代企业成功的关键。指出“虽然知识管理的首要目标不是技术,但是公司将发现,它们在知识经济中如果离开了知识管理,就不可能具有竞争力。”(《参考消息》1998年4月26日)
其次,在市场自由竞争中企业所投入非生产性领域的大量广告费、赞助费及各类社会投入,都不是用于直接生产领域,按劳动价值理论是不会创造价值的。现在恐怕没有企业界的朋友会否认这方面投入的丰厚回报,在这些非生产性领域的投入极大地提高了处于自由竞争市场中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这些知识和信息是如此深刻地影响着消费者的选择,对商品无论在价值大小以及实现多少上都起着关键的作用。
第三,现在主要让我们来看使工业经济时代跃升到知识经济时代的先导产业———信息产业。美国人不无自豪地指出信息产业已成为美国经济最大的新的经济增长源,约占近年美国经济增长的40%。如果你对这个数字还缺乏敏感的认识,那么你对这组数字肯定会感兴趣:一个发展才十几年但已拥有资产2000亿美元的微软电脑公司和已经发展一百多年才拥有400亿美元资产的通用汽车公司,后者曾是美国工业经济时代的象征之一。微软所要做的工作,并不是给你直接可以消费的面包、汽车或实实在在的钢铁。它提供给社会的只有处理信息的计算机和载满了能满足你对知识管理需要的各种软件,这里几乎没有办法用劳动价值理论来分析,最高级的知识在这里直接转化为最大的价值,过时的知识在这里也一文不值。同样的编程人员、同样的工作强度,但可能所创造的价值相差悬殊。这里价值形成的唯一基础是以其知识含量的高低来比较的。其他如生物技术、空间技术、光电子产业等等高新产业中,知识是与他们所能创造价值的大小、所能实现价值的多少直接地联系在一起的。也许仅仅因为一个连字符的遗漏而使数十亿美元化为乌有,也许仅仅因为一个新的配方而价值倍增。在这里已完全失去了工业经济时代社会财富的生产和实现形式,知识经济时代的社会财富已直接地与人类最宝贵的知识挂钩,这不但突破着旧的社会财富观,而且直接使人类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创造新的社会财富。
综上所述,知识正自在地存在于当今源源不断被创造出来的新的社会财富中,深刻地改变着经济学的基本范畴的内涵及基本理论。正如我们分析的,一定经济时代新创造的社会财富,总是最深刻地反映着一定经济时代的社会生产的实质,并通过这个实质使一定时代的社会生产方式向更高级转化。因此,我们可以说一切都是财富,一切都不是财富,对新增社会财富的考察必须和一定的生产方式相结合。如果说工业经济时代商品的价值主要指一定技术条件下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价值的大小体现出在劳动时间多少上的竞争,那么知识时代的商品价值则主要是指在无差别人类劳动中所蕴含的知识和信息,价值的大小体现在劳动中对知识和信息的竞争。我们创造的新财富是未知的,但我们通过当前的劳动却现实地改变着已经形成的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在这个循环上升的怪圈里,由于人们在现实消费需求中所消耗的社会财富总是有限的,因此大量的社会财富是以空的数字指标表明社会生产的创造能力,由于形成新的社会财富增长的途径是唯一的,因此对一定生产方式下新形成价值的那种核心要素的竞争便是社会经济增长的实质。而这种核心要素的分割、占有和积累,也就是对新增的社会财富的分割、占有和积累。从这个意义上看,oecd定义的最后一句,不无道理。因此,在知识经济时代,与工业时代相适应建立起来的经济学劳动价值理论亟待发展。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我们才能说明知识经济是存在的,使知识经济有合理的理论基础,把我们看到的现实和我们用于解决现实问题的理论有机地统一起来。
三、知识经济对社会财富创造形式的改变必然意味着传统经济学的增长理论、货币理论、周期理论及其他一些理论都必须重构
知识经济正以其在现实中的迅猛发展向我们展示出现代经济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和增长形式,使传统经济学理论所揭示的内涵式增长、外延式增长、规模经济增长、投入产出等增长理论都表现出严重不足。
首先,知识在现代经济中的基础性作用已彻底改变了传统人、财、物要素配置所带来的增长。
其次,知识作为驱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它投入和参与生产的形式完全不同于传统要素,并形成新兴的主导产业。
再次,同传统工业经济的规模相比较,依赖知识创造效益的增长正表现出同一产业的分散组合和不同行业间的技术融合,很难从规模化的投入和产出上进行分析。
最后,知识在当今社会新财富创造中的独特性和基础性,使我们对形成社会财富增长的途径并不能直接地从生产领域或某一产业中去寻求,增长的因素或动力也许是直接地存在于生产领域之外。知识经济条件下,也许真正导致增长的投入在一些非生产领域而并非生产领域。只有我们把上述问题研究清楚,我们才能找到知识经济条件下促进主导产业形成、推动经济增长的有效作法。发展经济学家罗斯托曾明确指出主导产业对一个时代的经济起飞具有决定意义。曾因煤、铁为主导产业相互推动而促成战后经济奇迹的日本在这一方面更有心得,日本工业调查会总经理志村幸雄撰文指出:“信息通讯产业可以说是21世纪最典型的主导产业。如果说20世纪基本上是发动机和电动机占主导地位的‘动力的世纪’,那么21世纪将是通信、广播和电子计算机技术三位一体的‘信息的世纪’”。在这一问题上有的同志以产业升级很好地概括了在知识经济时代我们面临的机遇。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在这样产业巨变的经济时代,最能代表知识经济特征的产业是主导产业但不可能是唯一的,甚至这一产业在根本上只是为知识经济时代的其他产业提供生产手段。而各国在此基础上所可能形成的主导产业仍然是要和国际分工、本国经济现实相结合。知识经济向我们展现出不同于工业经济增长的高速度和高效益,无疑有更深刻的增长方式在现实地发挥作用,这就使我们更要深入研究知识经济增长理论,理解现代经济增长的内涵和实质,在未来的发展中制定出更合理、更完善的增长政策和计划。并由此出发考察知识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市场、人力、管理等等相关经济因素在新的经济状态中的运动规律,从而全面自在地把握知识经济的理论。
具体来讲,本书有如下特色:
第一,本书贯穿人文主义精神。在传统经济学教科书里,经济学被定义为“研究稀缺资源配置的科学”。这一定义将经济学变成了一门计算科学,市场仅仅被当做资源配置的机制。本书将经济学定义为研究人类如何通过合作而发展的科学,将市场理解为人类通过分工和交换进行合作的制度。本书假定,人的最终目标是追求幸福,幸福是指人的潜能的实现和全面发展,而不仅仅是物质财富的增加。理性人追求的是一生的幸福,而不是一时的快乐。市场的逻辑是,一个人要自己幸福,首先要给他人创造价值。这也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含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尊重人的自由和权利,尊重人的自主性,在平等和自愿交换的基础上实现共同繁荣。本书的这一视角或许有助于纠正传统经济学的物质主义倾向。
第二,本书将市场经济制度作为演化的结果。传统经济学教科书通常从消费和生产的两分法开始,直接分析消费者的最优选择和生产者的最优选择,然后分析价格机制如何实现市场均衡(或者倒过来,先分析市场供求均衡,然后再分别分析消费者选择和生产者选择)。这样的分析结构给读者一个印象,似乎市场是天然存在的,而不是演化而来的,从而使读者看不清市场制度的价值所在。本书从消费选择和生产选择合一的“鲁滨逊经济”开始,首先讨论这样的自然经济中个人如何决策,并引入经济学的一些基本概念,然后研究交换和分工如何提高社会的生产可行性边界,并实现双赢,再转向研究市场经济下的消费者决策和生产者决策。这样的分析结构有助于读者理解市场作为人类的自愿合作制度的价值所在。市场首先是创造价值的制度,其次才是分配价值的制度。
第三,本书突出了企业家在市场过程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企业家是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量,正是由于企业家的套利行为和创新活动,市场才趋于均衡,新产品和新技术才不断涌现,才有了经济的持续增长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但在传统经济学教科书中,我们见不到企业家的踪影。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传统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假定世界是确定的,人的偏好和生产技术是给定的,每个人拥有完全的信息和完美的计算能力。在这些假设下,传统经济学关注的是市场的均衡和稳定。在均衡时,人们只需循规蹈矩地行动,企业家自然没有用武之地。但真实世界是,市场充满了不确定性,没有人拥有完全信息。在不确定的世界里,如何预测未来,如何获得和加工信息,就成为做出有效决策的关键。企业家就是那些最善于判断未来和对信息最警觉的人。本书不仅描述了作为均衡状态的市场,而且把市场作为一个由不均衡趋向均衡的过程、一个不断用新的均衡代替旧的均衡的过程,把企业家的套利和创新作为这个过程的驱动力量。在我所概括的“斯密-熊彼特增长理论”中,企业家是经济增长的“国王”。
第四,本书澄清了传统经济学中“市场失灵”的理论误区。在传统经济学教科书中,市场的有效性建立在完全竞争模型的假设上,任何偏离完全竞争的假设都会导致所谓的“市场失灵”。完全竞争模型的基本假设是,每个企业都很小,不足以影响价格,个体行为没有外部性,并且交易双方的信息是对称的。由此,传统经济学给出了三种市场失灵:垄断导致的市场失灵,外部性导致的市场失灵,非对称信息导致的市场失灵。并且,传统经济学认为,政府干预可以纠正市场失灵。本书则证明:传统经济学所谓的“完全竞争”,实际上是没有竞争;所谓的“垄断”,实际上是真实市场中的竞争手段;外部性本质上是个产权界定问题;信息不对称是以分工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市场本身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机制。因此,所谓的市场失灵,实际上是传统市场理论的失灵,不是市场本身的失灵;所谓的垄断、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都不构成政府干预市场的正当理由。
一、有关经济的部门法产生的经济及法哲学背景
人类经济经历了自然经济、商品经济的几个阶段,到今天的市场经济阶段,不同的经济环境滋生了不同的法哲学思想,从而建立起不同的法律体系。人类早期社会以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为主,商品交换关系简单,市场不发达,人与人之间、各地方之间联系疏散、任意,基本上呈现各自隔离的生存状态,为自然经济社会。从古希腊到古罗马,直至乌尔比安将公法解释为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将私法解释为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对后世影响至深;又根据适用对象的不同,将调整经济的法律分为市民法和万民法,基本成就了有关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较完备的法律形式和较完整的法律体系,达到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到封建社会末期,特别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商品经济发达起来,逐步上升为社会经济的主导地位,商品经济社会正式建立,后来随着市场的日益发达,人们又把商品经济称为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成为人们各种经济活动的枢纽,连接着从生产到消费的社会再生产全过程。传统的商品市场更加繁荣,又陆续出现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各类市场互相关联,有机结合。地域上也打破了割裂封闭状态,逐渐形成统一的全国(或大地区)大市场体系。各地方、各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自由出入这个统一的市场,进行各种商品交换,并开展自由竞争。这就使市场具有了统一性和开放性。在统一和开放的市场上,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在这样做时,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促进一个目标,而这个目标决不是他所追求的东西。由于追逐他自己的利益,他经常促进了社会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进社会利益时所得的效果为大。”1这就是著名的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原理。这时的国家一般不介入经济生活,国家调节职能不发达,被古典的自由主义表述为守夜人式的国家,国家不能因某种目的——哪怕就为扩大个人权利的目的——而为它的某一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辩解,社会经济基本上全靠市场这一调节机制,而它在事实上也足以有效地进行调节。因此人们一度认为市场是万能的,这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即自由市场经济阶段的情形。这个时期,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提出了一系列思想,诸如“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自由是天赋的人权”2“人人是平等独立的,因此,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所有权”3、“没有本人的同意,最高权力不能从任何人那里取走财产的任何一部分”4;政府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没有全 体人民的同意,它不可做任何有害于任何人的事情,每一个国民都有权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前提下,自由地追求财富和幸福等。这些思想推动了全社会的思想解放,成为现代法学思想的哲学源泉,促使人们树立新的法律理念,即在人人绝对平等的前提下,以保护私权为中心的个体权利本位的近代法律体系。至此,强调人的自由意志,以及财产的稳定性(物权制度)和流动性(债权制度),从人的自由与对财产的完整性保护这两个基点出发的传统民法体系得以完整构筑。这种法律体系与当时的经济环境相适应——以小商贩、小手工业者、小作坊和小农产主为市场的主体而形成的小商品生产社会,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首先,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机制暴露出弊端,市场出现失灵现象,主要表现为:市场势力呈现积聚化态势,阻滞自由竞争的进行,产生垄断现象;信息获得状态不对称或不完全,即市场交易双方对交易对象所掌握的信息从决策的角度来讲不对等;公共物品基于其使用的不可独占性而在市场条件下呈现稀缺和无效率状态;一些非价值物品在完全放任的市场方式的作用下呈现失控状态,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特质日益显现,造成从个人到社会的经济效益和利益的损害日益严重等等。市场完美的神话就这样被一层一层地剥落,直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世界性经济危机的爆发而被彻底粉碎。可以说,市场完全自由发展的结果必然是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由公平走向不公平,由高效率走向低效率。这在理论上是确定的,是任何市场所不可避免的。这也构成经济学家解释政府对市场进行合适调制的理由,也成为法学家们解释政府干预、政府权力介入经济的说法。经济学家、法学家们开始进行痛苦而艰难的制度与学说的反思和重构。在经济领域,崇尚经济自由主义的古典经济学派逐渐让位于凯恩斯主义,政府对经济的渗透作用积极起来,打破了原有的最弱意义的守夜人的角色安排,针对垄断、与社会道德相冲突、经济的外部性、市场的不完全、分配上的不平等等问题加强了政府的协调管理功能。萨缪尔森在他的《经济学》中将政府在现代混合经济中日益扩大的作用归纳为三个方面:政府支出的增加;国家对收入的再分配,直接调节参与经济生活5.在法哲学领域,传统的权利本位受到质疑。人们发现,对个体自由和权利的维护,如今并不能当然地导致社会公平和正义,还往往妨害其他个体和团体的自由和权利,损害社会的总体利益,影响整个社会良性秩序的维护。人们逐渐意识到,权利本位只是塑造了形式正义的理想态势,而实质正义的实现尚需寻求其他路径。既然个体与团体、与社会整体存在矛盾冲突,就应加以协调,即社会经济需要一种新的社会力量和机制进行积极作用,来建立一种新的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这时的国家再次被负以重托,其职能被赋予新的内容及意义。完全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已经消失,政治国家向社会性国家演进,以寻求社会整体秩序与利益维护的“社会本位”的法哲学思想逐步建立,法的基本价值实现了潜在的转换和位移,相应的法律体系也随之调整。其中对于经济领域的立法,一方面传统资产阶级民商法出现社会化倾向,另一方面,适应社会经济新调节机制即国家调节出现的要求,经济法出现。经济法理念比民商法等法律更加鲜明地体现了整个法理念的社会化新时代特征。人们希望藉助于此法(再同民商法等部门法律互相配合)可以克服或缓和由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等等引起的个体与社会的矛盾冲突和传统法律理念的混乱,实现理想的社会经济生活目标模式,实现个体同社会在利益、效率与秩序上的和谐,从而实现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质正义。当然,经济法自诞生之日起就具有双重功能,除了对阻碍社会整体利益与秩序的行为、现象进行适度矫正外,还要对政府行为进行适度规范,即要严格遵从行为的目的性及实践性原则,重质而非量,重效果而非形式。
二、有关经济法研究基点的几点看法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主张在研究经济法时要重视经济科学的作用,要转变原来纯粹法学的方法,将经济法放到社会经济生活当中,习惯以经济的背景为指引,再附之以经济分析的方法,再结合其他的社会系统,来探究经济法现象的存在实质和发展脉络,这样才符合研究的理论及实践意义的要求。与此同时也要注重法价值的研究,要注意法基于不同的时代背景,其暗含的基础要义、基本价值也会随之改变,不同的时代特质对于经济法所提出的总体价值要求不同。以往许多学者习惯以调整对象入手,来研究经济法,为经济法下定义。比较而言,过去的经济形势发展的比较稳定,要经过很长很长的时间才能孕育萌生新的特质。因此作为法的调整对象也具有相对稳定性,在很长的时间里一个部门法的调整对象不会有实质意义上的变化,可以较固定地开展纵深层次的研究。但是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现在和未来的经济也呈现出高速变化的态势,有人称现在的经济为信息经济,其是否准确不作判断,至少这种称谓指出了现代经济发展迅速、发展模式及其载体崭新等特征。作为部门法的调整对象也已逐渐退却其稳定性,开始呈现相对频繁的变数。因此笔者认为,现在的法学,尤其是像经济法这样随着新经济时代而诞生的法学,其研究基点应落在相关背景特征的准确掌握及相关部门法价值的总体把握上。对于经济法,一方面要进行横向研究,不断地匡正其确切的调整对 象的范围,以跟上时代的步伐,使法学研究更具现实意 义。另一方面,要深化经济法的纵深价值研究,即要从 法哲学这一更深层次上把握经济法的制度内涵,准确定位,并以此为基础,抽象出经济法的共同本质及普遍 的运动规律,从而作出合理而富有创新的前瞻预测,发 挥法作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增强对现实 的指引和预测功能。
「参考文献
1.漆多俊:《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J],《经济法研究》。
2.卢梭:《社会契约论》 [M],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