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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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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如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范文第1篇

关键词:生态补偿;海洋生态;研究进展

中图分类号:P7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12-0024-04

1引言

生态补偿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1]。作为一种能有效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手段,它的发展对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近30年开展的生态补偿工作来看,我国仅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及流域水环境保护方面进行了大量工作并反馈到一定的效果[2],对海洋生态补偿的投入还远远不够。作为一个海洋大国,我国拥有长达1.8万km的海岸线和300万km2的海域,海洋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产品,同时也提供了巨大的海洋生态服务价值。然而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如近海污染加重、渔业资源衰退和海洋环境灾害频繁等,都在不断地削弱海洋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近些年,国家大力整治海洋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开始重视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催生了各种形式的海洋生态补偿。

通过海洋生态补偿,一方面可以为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提供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则通过合理的长远规划来保护与利用海洋资源,增加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而在海洋生态补偿过程中,需要合理地选取补偿方式,从而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最大化。

2海洋生态补偿方法

现阶段海洋生态补偿从补偿方式上可划分为3大类,包括经济补偿、资源补偿和生境补偿[3]。这3类补偿方式在实施主体、实施过程、实施效率和实施效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所以在实际补偿过程中,往往需要针对不同形式的海洋活动和不同类型的生态破坏,采取不同的生态补偿方式。

2.1经济补偿

“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是海洋生态补偿中最常见也是最容易的一种补偿方式。广义上的海洋经济补偿既包括收取的生态补偿金,也包括政府出资、企业投资、公众募捐以及其他途径获得的经济补偿,狭义上的海洋经济补偿只是针对破坏或利用海洋资源环境的主体收取生态补偿金。一般来说,当地政府通过制定相关的规章条例,针对海洋工程建设、经济活动开发等项目进行税收,针对违法污染等行为进行罚款,然后运用这些资金进行海洋生态防护以及生态修复工作。

2.2资源补偿

所谓海洋资源补偿,是对海洋生态环境中缺失的生物资源以及其他资源,以人为的方式进行数量补充,使其恢复到最初的状态。资源补偿包括增殖放流和养殖两大类,但通常情况下资源补偿主要是采取增殖放流的形式。

工程填海占海、过度捕捞以及大面积的海洋污染,都可能造成海洋生物资源的衰退,物种(尤其是经济物种)数量急剧下降,海洋生态平衡受到影响,生态系统遭到破坏,为了能够快速解决这种海洋生态问题,增殖放流无疑是最佳的方式。增殖放流形式多运用于近海海域的海洋渔业捕捞或者养殖区域,且增殖放流的物种多为经济鱼类,增殖放流前期投入资金相对较低,放流后社会、经济以及环境效益良好。它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将缺失的海洋生物数量恢复到一定的程度,使得区域物种多样性得到提升,使原来弱化的海洋生态资源得到充分的补充,而这种恢复程度也与资源补偿强度成正对应关系。除了提高了当地海洋环境质量,增殖放流也能为日后区域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潜力与资本。

2.3生境补偿

2.3.1建设人工鱼礁

人工鱼礁是指人为设置的一个或多个自然或人造构造物,并有目的地沉置于海底,形成一个为鱼类等提供繁殖、生长、庇护和索饵的场所,从而改变海洋生物资源与环境[4]。作为一种生境营造的补偿方式,建设人工鱼礁有很强的优势。人工鱼礁投放后,礁区海域受到流场影响,礁体局部形成上升流,使得海水中营养盐浓度升高,上层浮游植物大量生长,为海域浮游动物提供了丰富的饵料,并促进了游泳动物的生产繁殖;鱼礁投放着床后,伴随海域底质环境变化,底栖生物生活环境产生变化,其种类 、生物量 、栖息密度 、多样性 、均匀度均有所增加[,6];鱼礁投放后,不仅对海域生态环境存在修复作用,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也明显提高。

据不完全统计,已经用于构建人工鱼礁的材料超过249种[7],这些材料中既包括一些贝壳岩石树木等天然材料,也包括一些报废船体、混凝土、钢筋、玻璃等废弃材料和建筑材料,采用不同的材料建设人工鱼礁会有不同的效果,且采取不同的投放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流场效应[8],所以在投放之前必须在礁区选址、配置方案和鱼礁效应等方面进行充分的科学研究论证。

2.3.2建设海洋牧场

海洋牧场这一名词的出现最早是在1971年,当时日本在海洋开发审议会上首先提出了“海洋牧场的构想[9],指出了海洋牧场是未来渔业的基本技术体系,是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生产食物的系统。国内一些学者认为海洋牧场主要通过放流、底播、移植等方式将人工培育驯化的生物苗种放流入海或者人工鱼礁海域,利用天然饵料或微量投饵育成,并进行高水平的生物管理和环境控制,扩大海洋生物资源量[10]。海洋牧场建设一般包括生境营造、育苗培育、监测能力建设、管理能力建设以及配套技术建设几个方面[11]。往往以大型海藻场营建、人工鱼礁的投放和渔业苗种的增殖放流为手段,增加区域海洋渔业资源,改善牧场海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珍稀濒危物种,保护近岸产卵场和索饵场,养护近海生物资源,增加了鱼、虾、贝、藻等生物资源数量,具有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3.3建立海洋保护区

海洋保护区这个概念最初并不是从生态补偿角度出发考虑的,它以国家政府为行使主体,划定特定的海域,禁止或者控制捕捞建设等人类活动,使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得到迅速恢复和提升。由此可以看出,海洋保护区不单纯是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它也属于生态补偿的范畴。其生态补偿运行机制是在保护海域范围内的各类生态要素间进行的,通过完整地保留各生态要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规律,把各构成要素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以达到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顺利实施的目的[12]。

2.4补偿方式比较

针对不同补偿方式的补偿主体、适用海域、特点、前期投入、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具体见表1。

表1海洋生态补偿方法的比较

比较项目海洋生态补偿方法经济补偿资源补偿生境补偿海洋牧场(人工鱼礁)海洋保护区

补偿主体政府、污染者、受益者、社会公众污染者、施工单位、企业企业个体、受益者国家、政府

适用海域任何海域施工建设海域鱼类繁殖区、适宜生长区特征物种生存区

特点适用广泛直接补偿通过人为的生境营造建立适宜海洋生物生存环境,放流物种,并运用先进监测管理技术通过划定海域有,强制减少或者禁止人类活动

前期投入无生物资源的选取与准备材料选取与准备、方案选取各种规划文件

经济效益无直接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明显,但受到投放效果影响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受到影响,经济利益降低甚至消失

环境效益环境效益较弱,具有一定延迟性和间接性区域生物资源恢复明显,生态环境改善较弱区域生物资源、生态环境改善明显具有长远的环境效益

由表1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适用性最广,操作起来最简单,但是不产生经济效益,政府将通过多种渠道获取的资金进行二次环境投资和环境保护,使得环境效益往往具有一定的间接性和延迟性;资源补偿一般针对那些经济鱼类物种,虽有一定的环境效益但不长远,补偿效果不稳定且容易受到补偿海域其他物种以及所处生境等外界因素干扰,甚至会产生由于物种选择不妥而造成外来物种入侵现象,而补偿实施后在效果评估方面也往往具有一定难度;生境补偿最具多样性,可以根据不同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方法,虽然在过程实施方面会相对复杂,但却具有长远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也是目前最具前景的海洋生态补偿方式。

3国内外海洋生态补偿研究进展

3.1国外研究进展

目前,国际上比较通用的经济补偿主要通过政府补贴、财政援助、开征生态税和借助国内外基金等方式进行,而经济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美国家则越来越多地采用生态税收、绿色环保税收等多种特定税收来维护环境,平衡生态[13]。

资源补偿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前苏联和日本的技术已十分成熟。美国放流鱼类历史已有100多年,20世纪80年代仅对鲑鱼的增殖投资就达7.1亿美元,0年代还开展“巨藻场改进计划以恢复和发展原有藻场,多次探索后并最终形成了人工培育胚孢子体密集撒播的方法;前苏联共有10多个养殖工厂和驯化站,90多处鲟、鲑鱼的人工孵化场,仅在1976~1980年期间培育各种放流苗种70亿尾以上[14];日本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使得它对海洋的依赖性很高,早在1962年便设立了国家为主体的栽培中心,并建设了专门的增殖机构,几十年的发展使得增殖渔业在日本成为了一种产业,对日本海洋经济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甚至在一些东南亚国家,如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等,通过增殖放流方式来提高经济品种的捕捞产量也十分常见[1]。

生境补偿方面,近年来各国为保护及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恢复海洋生物资源,纷纷发展人工鱼礁项目,其中日本及欧美等国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及财力,在利用人工鱼礁改善和恢复海洋生态环境等研究和应用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获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生态效应[16];韩国早在1971年便将62种不同的人工鱼礁运用于周边海域[17],如今韩国在人工鱼礁方面的研究已近十分成熟,针对不同结构形状的人工鱼礁构件的周围水流速率变化都有很细的研究[18];而一些欧洲国家为了缓解当地渔民与一些外来休闲渔业者的冲突与矛盾,开设海洋牧场休闲渔业,一方面对经济鱼类进行了补偿,另一方面又带动了其他经济的发展[19];而澳大利亚也在20世纪80年代开展了海洋生态补偿与保护工作,如1979年建立了大堡礁海洋公园,1982年建立了第一个联邦海洋保护区[20]。

现今,世界各国对海洋蓝色经济的开发不断转变,海洋环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逐步从传统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转变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存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在海洋生态补偿工作中,受到不同地区经济、环境本底差异的影响,国际上一直未能给出一个明确的标准体系,而传统生态补偿同新补偿方法交叉实施后,如何权衡所获经济和环境效益比例,如何确立混合型补偿标准将又是一个难点。随着海洋生态补偿工作的深化与丰富,海洋保护区网络构建、混合型海洋生态补偿,都将给管理体系以及评估系统带来新的挑战。

3.2国内研究进展

目前,国内海洋生态补偿还处在研究试点阶段,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是我国生态补偿工作存在的最大的问题。整体上对生态补偿机制等基础理论的探讨和研究较多,对补偿标准、补偿方法、补偿关系等探讨较少,导致海洋生态补偿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不连续与不规范的现象。近些年,随着对海洋污染生态问题的关注,国家海洋局先后组织多家单位开展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制度和相关标准的研究,取得了“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办法、“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海洋生态资源评估技术导则等阶段性成果;沿海各地海洋主管部门也积极开展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工作,如天津、山东、浙江、福建、海南等省在各自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都明确规定,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等原则,强调各方面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近几年国内对于所有的涉海工程或者项目,在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都会进行海洋生态补偿金计算,海洋生态补偿已经成为项目建设必不可少的环节;2013年4月11日,国家海洋局公布《国家海洋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要从恢复海洋生态功能、提高海洋生态承载力角度出发,将研究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选择典型海域开展海洋生态补偿试点。可见今后我国的海洋生态补偿将迎来巨大的机遇。

实践方面,国内海洋生态补偿工作最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展过相关的工作,先后在渤海、黄海流域实施中国对虾的生产性增殖放流,但一直没有开展起来;近年针对我国近海海域渔业及相关生物资源短缺的现状,国家相关部委及部分沿海省份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采取了一些补偿措施,山东、浙江等沿海省份联合企业开展了一些近海生物资源的增殖放流;山东省决定每年省财政提供支持资金建设人工鱼礁项目;山东、福建、广东等省在围填海、跨海桥梁、海底排污管道等项目建设中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山东省将征收的海洋工程生态补偿费用于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的修复、保护、整治和管理,并把建设海洋牧场、修复海洋生态环境作为蓝色半岛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山东半岛沿海建成能形成一定规模的、多种类型的“鱼礁,为海洋生物营造栖息、繁衍的场所;福建、广东省采取由项目开发主体实施红树林种植、珊瑚礁异地迁植等式,对工程建设造成的生态破坏进行补偿;广东大亚湾开发区安排资金扶持失海社区发展,对失海渔民进行创业扶持和生活补贴。

4开展海洋生态补偿的方向及建议

完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海洋生态补偿建设,对保护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收取生态补偿金,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增加人工鱼礁建设投入,积极推展海洋牧场建设,改善海洋生态系统,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已成为沿海各省份海洋经济发展的新热点。

4.1加速我国海洋生态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面对海洋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现状,现有立法远远不够,只有在合理的法律援助下,海洋生态补偿工作才能走得更远。所以,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完善海洋生态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国海洋生态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4.2采取先进手段促进我国海洋生态补偿体系发展

不断完善海洋生态补偿相关配套标准和办法,积极探索高效先进的补偿途径和方式;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金的融资模式和系统;逐步开展建设项目海洋生态补偿的后评价,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效果评估系统,针对海洋生态补偿后的经济效益与环境生态效益进行系统评估与分析,及时反馈生态补偿信息,提高海洋生态补偿效率。促使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工作不断向科学化和规范化发展。

4.3加强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

在严格执行海洋生态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合理完整的生态补偿体制、采取恰当补偿方法的基础上,海洋生态补偿的发展仍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如何建立合理的监管模式与体系,提高监管效率,是我们今后应该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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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范文第2篇

在今年全国“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多规合一”被写了进去。作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全国唯一省域“多规合一”改革试点,海南下一步将如何发展,成为了“两会”的焦点之一。

履新海南之后,刘赐贵多次强调:“海南最大的优势是生态,是用钱买不来的,我们每一届政府都要努力把海南的生态环境保护好、发展好,任何的开发都要以保护生态为基础。”

最近几年,海南省在实现经济稳步较快发展的同时,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初步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双赢”。过去五年,海南全省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5%,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4%,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年均增长18.3%。过去的五年也是海南省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环境质量保持优良的五年。健全完善了生态补偿机制,重点生态区域的市县不再考核GDP,中部生态核心区得到有效保护。海南森林覆盖率提高到62%,近岸清洁海水水质面积保持在90%以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7.9%。

刘赐贵此前曾说,企业、项目的开发可能出发点是对的,对地方税收也有贡献,但是有可能会对生态造成影响,不能因为几个项目就把海南的生态破坏了。

为此,2015年,海南省率先在全国开展省域“多规合一”改革,即对功能区、城镇、国土、林业、海洋、生态六个方面的规划统一到一个空间规划体系,将资源利用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作为《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底线和刚性约束,要求城镇建设、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布局必须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最大限度守住资源环境生态红线。

“这项改革是海南现实发展的诉求,也是长远发展的需要。通过‘多规合一’改革,从空间上划定了海南各类生态红线,提出了生态、环境和资源等方面的刚性约束指标,并对生态功能区、开发功能区及其他功能区进行分类管理,将生态管控落实到市县和具体地块,有力促进了海南的生态文明建设。”刘赐贵对记者表示。

作为海洋大省的省长,全国“两会”期间与网友互动时,刘赐贵特别介绍了海南近几年在海洋强省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效。他说,建设海洋强省的主要任务,就是要维护好我们的海洋权益,保护好我们的海洋生态,发展好我们的海洋经济。海洋经济在传统的产业方面,主要包括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旅游业,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提升。而在传统产业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发展现代海洋产业,高新技术应该在海洋产业方面得到体现。刘赐贵说,“海南很注重发展现代海洋产业中的产学研结合。去年,海南建立了热带海洋学院,这弥补了我们没有热带海洋大学的遗憾。”

如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范文第3篇

我国围填海的规模和进度是否适度?如何加强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和受损海岸修复?我国海洋技术与国外存在怎么样的差距?如何加快将海洋科技转化为生产力?就这些重要话题,记者邀请国家海洋技术中心主任罗续业、广东海洋大学副校长朱坚真、中科院海洋研究所研究员周名江进行深入探讨。

记者:近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年~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其别提到要“遏制围填海增长过快的趋势。”围填海正是目前一些沿海省份大力推动的发展战略。请问现在围填海的规模和进度是否适度,大规模的填海将对海洋生态产生何种影响?

周名江:近年来,我国沿海新一轮围填海热潮正在兴起,主要集中于沿海大中城市邻近的海湾和河口,发展趋势是从零散围填海作业转向“集中集约用海”名义下的大规模连片填海造地,其特点是:规模大、填海造陆速度快,主要用于大型化工、钢铁、港口等沿海产业及城镇建设,围填海项目审批缺乏生态环境意识,项目实施的监管并不够完善,现有法规难以全面落实。大规模填海造陆完全改变了我国海岸线及其相邻海区的自然属性,原有海洋生态服务功能完全丧失,对海岸带及近海生态系统影响深远。

罗续业:大规模的围填海工程确实带来了许多问题,与其他海洋资源开发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的矛盾日渐凸显。如果论证不充分,管理不严格,不仅影响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还会破坏生态环境。

记者:目前的开发行为给海洋生态造成了哪些可以计算出来的或者可以明显感受到的损失?

周名江:以围填海为主的海岸带开发活动已使我国滨海湿地面积锐减57%,海洋和滨海湿地碳汇功能下降。无节制的围填海后,许多鱼、虾、蟹和贝类等重要海洋经济生物的产卵场和索饵场被破坏,渔业资源延续困难。一些重要海湾和海藻萎缩甚至消失。进而导致生态环境脆弱性加强,水体净化功能降低,加剧了附近海域的污染,也容易引发海岸带的淤积或侵蚀。根据2007年相关研究成果,我国围填海所造成的海洋和海岸带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达到每年1888亿元,相当于目前国家海洋生产总值的6%。

记者:当前,地方政府出现了大规模围填海行为,其背后的成因是什么?

周名江: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一定程度上的围海造田是在海洋生态环境承受能力的允许范围之内的。有些海域生物量少、海岸带生物多样性低的地方就可以合理利用。然而毕竟是以牺牲部分海洋生态为代价,因此要做到适度开发、有效开发,而并非过热、无效的开发。

有些地方以土地资源不足,工业、建筑用地需求巨大等为由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申请,批准之后建设大化工、大钢铁产业,由此带来的政府冲动恐难以遏制。开发的前提是必须得认真做好各项环评,即便是可以开发,也要评估出最大的开发面积,杜绝地方政府的大面积强制性规划。

罗续业:围填海是人类向海洋拓展生存和发展空间的一种重要手段。世界沿海国家,尤其是土地资源不足的国家,都在不同历史时期开展过大规模的围填海造地,用于农业开发、工业发展或城镇建设。

中国是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稀缺的发展中大国。沿海地区,以14%的陆域土地面积承载着全国40%以上的人口,创造了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资源环境约束更为突出。因此,通过科学合理的围填海,缓解土地资源紧张的局面,对于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轮《区划》提出了合理控制围填海规模的目标,并要求严格实施围填海年度计划制度。围填海年度计划将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海洋资源承载能力和沿海地区年度发展需求确定的,对围填海规模过快增长会起到调控作用。

海洋科技滞后:与美国相差30年

记者:目前来说,我国的海洋技术和能力在国际上处于一个怎样的水平?

朱坚真:从技术上讲我国海洋技术相对落后,总体水平大致与美国相差30年,与德国、日本差距20年,尤其是在深海资源开采技术方面差距更大一些。广东要利用经济强省优势,采取国际合作方式引领开发南海资源。

罗续业:我国的观测监测技术和能力总体上比世界先进水平落后10年左右,其中技术水平和研发设计能力落后约5~10年,工艺和材料方面落后10~15年。

朱坚真:由于海洋科技比较落后,我国很多海洋资源还无法开发。比如,据近年秋季渔业普查,南海有鱼类1000多种,目前只开发了30余种,贝类有100多个品种,目前开发的只有10多种,绝大多数海洋药物有待开发。这里说的还只是近海范围,3000米以下的深海开发得更少。

如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范文第4篇

引言

2011年6月4日以来,由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负责作业的蓬莱19-3油田连续发生地层裂缝溢油事故,溢油事故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损害。在中国的自然海域上,作为肇事方的康菲面对所造成的严重环境破坏事故,应是自知理亏,赶紧认错,知错就改,尽全力赔偿和弥补事故损害。而现实却是康菲的“傲慢”,媒体称其为“中国式傲慢”:漏油事故发生在6月初,但直到7月初,时隔一个月之后,作为肇事方的康菲公司才首次对公众进行回应。直到8月24日,也就是事故发生后的两个多月,康菲石油才公开道歉,而对至关重要的损失赔偿问题一再避而不谈。直到2012年1月25日,时隔半年之后,康菲石油才就赔偿方案作了首度公开,但从法律框架来看存在诸多疑窦和瑕疵,引发公众质疑:10亿元的损害赔偿和补偿金额是否足够?如何计算出来的?补偿对象有哪些?如何补偿等细节不清。关于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基金设立的具体金额一直未披露,也无实质性举动。由于赔偿方案存在诸多弊病,受损者们纷纷拒绝接受,赔偿工作陷入僵局。

纵观2011年6月康菲石油事故发生至今的一系列行为过程,相对于康菲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现阶段和后续的环境损害恶果,事故的解决措施是苍白乏力的,而相对于乏力的措施更让民众愤怒的是康菲傲慢的态度。康菲在中国海域上造成严重的环境损害后敢如此地怠于作为、纵容损害发生、停止损害不及时,而且对现实损害不致歉、甚至隐瞒和不承认以及赔偿内容不明确、金额不充分、行动无实质进展,这些所谓的“傲慢”背后,是对中国法律的熟悉,更是对中国海洋生态补偿法律不完善和法律“软肋”的有恃无恐。因此,基于康菲石油案,我们迫切需要从法学的视角解析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状、缺陷及产生原因。

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海洋生态补偿立法亟待完善。迄今为止国内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国家大法只有一部,即1999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但此法没有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这部法律时缺乏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该法第三章虽然规定了海洋生态保护的内容,为海洋生态补偿责任和范围的界定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仅限于原则层面,缺乏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该法虽然在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应当排除损害,消除污染,赔偿损失。”而且还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海洋局来代表政府对污染破坏者进行索赔,但未对损害及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在法律实践中,出现了海洋环境保护与补偿行政执法难、追究难、处罚难等问题,这使海洋生态保护与补偿面临诸多困境。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委与山东、浙江沿海省份已着手考虑海洋生态补偿的立法工作:国家海洋局于2006年11月施行《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宁波市海洋渔业局2008年起草完毕《宁波市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赔偿办法(草案)》;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财政厅于2010年6月联合制定印发了《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这些有益的立法尝试,为国家立法积累了地方经验,对探索海洋生态损害评估与补偿制度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但这些立法从法律层次上大都属于地方性法规和部委行政规章,在适用范围、法律效力以及法的公平性体现等方面都存在局限性。

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软肋及其原因

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缺失,导致海洋生态补偿的不规范性。首先,我国海洋生态补偿的立法供给滞后于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实践需求。近年来,随着海洋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对海洋生态的保护和修复迫切需要法律支持。我国的海洋生态补偿立法在制度构建与实施方面都处于起步阶段,缺乏配套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实践中的一些举措由于法律依据不足,往往无法对损害方进行制约。如在康菲漏油事故爆发后,国家海洋局曾对康菲石油开出20万元的罚单,单从法律条文而言,目前我国对海上漏油事故进行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界定的法律依据仅来源于国内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这一法律框架内的上限罚款彰显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致命漏洞。康菲石油事故所造成的恶果远不是这20万元罚款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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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还可能由于“轻罚”而变相激励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法律不仅没有起到制裁作用,反而“助纣为虐”。

其次,我国现有的海洋生态补偿的相关立法层次亟需提高,法律资源有待系统化。目前,既无统一的生态补偿基本法,也无统一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更未形成生态补偿法律体系,有关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散见于部委规章和地方法规,法律层次较低、权威性较差、法律效力明显不足,加之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造成海洋生态补偿在实践中“脱法”运作。目前我国的海洋生态补偿大多是在海洋、渔业与农业等管理部门的引导与监管下,涉海企业对海洋、渔业或某些生物资源进行一定的补偿。虽然这种政府倡导性的补偿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使海洋生态状况有所改善,但具有随机性、临时性、不规范性和一定的隐蔽性,若长期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撑,必然导致各责任主体的实际缺位,即使有补偿资金,也可能导致补偿在实践中发生变异或远离生态补偿的初衷,演变为单纯的行政收费和生态政治需求,进而引发环境保护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不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这就需要完备相关法律制度,通过合法性规范与引导,促进其良性发展。

现有法律过于原则和笼统化,导致执行和操作方面的不确定性。1999年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采纳的环境法律制度有着较为丰富的内容,基本涵盖了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如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此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如何补偿,在实践中对于海洋生态补偿的形式、范围、对象、监管主体等方面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或相应制度规制,既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也无具体的司法解释,导致补偿依据不充分、适用地域和补偿范围有限、补偿效力不明确、履行方式的不规范性等弊端,加之缺乏相应的技术标准,海洋生态的补偿工作至今仍未取得全面有效的实质进展。

法律救济手段与救济机制不完备,导致责任认定难落实。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法律责任表现为:民事赔偿责任无法弥补海洋生态的实质损害,行政法律责任的惩罚性和威慑力难以预警海洋生态损害的发生,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刑事法律责任在我国以行政保护为主导的海洋生态保护制度前提下,刑事责任的认定难以落到实处。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也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环境污染案司法解释,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即可认为造成重大损失。”据相关专家的测算,康菲溢油事故目前对渔民造成的损失已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这还不包括对海洋生态的破坏所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因此,足以达到刑法所认定的重大损失的标准,但对康菲公司刑事责任的追究,迄今为止尚无任何相关部门提出。

执法主体的不明确和问责制的缺乏,导致执法中的不作为。我国的海洋行政执法方面存在两种不好的现象:一是执法主体不明确;二是规定了多个执法主体,职责虽有分工,但管理的总体责任不清楚,造成部门之间和上下级之间互相推诿,难以协调,执法责任落空,加之缺乏严格的行政问责制,导致执法过程中的不作为。自康菲溢油事故发生以来,大众舆论在谴责康菲石油公司的同时,也将矛头指向相关部门,康菲溢油事故的处理作为我国环境污染事故处理的“具体而微者”,相关部门在此事故中疲软的执法力度备受质疑。在有法律条文可依照的情况下,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怠于作为甚至是不作为严重影响了公众权益的维护,不仅是因为环境保护执法责任意识不强,更在于缺乏严格问责的压力。

如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范文第5篇

如此重视海洋经济发展的原因

加快海洋经济发展是“十二五”规划的主要任务之一,也是“十二五”规划的最大亮点。其实,提出“建设海洋经济强省”具有客观必然性,并非心血来潮。

21世纪是海洋世纪。21世纪的前20年,更是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这一机遇期,对我们来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国际航运中心的竞争机遇,海洋新兴产业的发展机遇,以及维护海洋权益的安全机遇。

总体来看,加快发展海洋经济,既是拓展发展空间,提高发展质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自身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完善国家沿海发展战略布局、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我省要建设“海洋经济强省”,底气何在

发展海洋经济具有独特的优势:

一是海洋资源丰富,有港、渔、景、油、涂、岛等各种资源,综合优势明显,尤其是深水港资源和海岛资源特别丰富;

二是区位条件优越,正好位于我国沿海中部和长江流域的“T”型结合部,东濒太平洋,西连内陆地区,紧邻国际航运战略通道,具有深化国内外区域合作,加快开发开放的有利条件;

三是产业基础良好;

四是科技支撑能力较强,海洋科研机构和海洋教育比较发达,有利于提升海洋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五是体制机制灵活,民营经济发达,市场化程度较高。

“十二五”期间要建设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主要从哪些方面重点努力

我认为需要重点关注的,第一是以宁波—舟山港海域、海岛及其依托城市的核心区,从突出建设港航强省的要求来看,其重中之重则是宁波—舟山港一体化的加快推进。

九大产业集聚区的建设。它是建立在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理念基础上的,涵盖了我省沿海7个设区市,也涉及到了环湾产业带、温台沿海产业带这“两翼”都市圈这“三圈”。这九大产业集聚区,是承载发展现代海洋产业、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加快经济转型的重要平台。

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建设。这是新一轮海洋经济发展的重点和亮点之一。我认为建设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重点在于突出其“群岛开发”的特点。推进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建设需要重视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扶持政策要优惠。如实行“以岛养岛”、进一步扩大开放以及建设用地和建设用海的指标保障等。

其次是开发方式要科学。严格遵循一岛一功能、全岛开发、整岛规划的原则。

最后是体制机制要创新。

要在政府引导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集聚高端要素加快海洋开发;要打破行业垄断、允许民营企业进入;要根据实际不断探索和创新海洋开发的体制和机制。

发展海洋经济,应如何处理好加快开发和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

规划纲要已经强调了加强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问题。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深水岸线的节约集约利用。虽然我省深水岸线资源丰富,但从服务于全国港航运输的大局来看,可供开发利用的深水岸线仍然是紧缺的。从节约集约的角度出发,应该规划一批公共岸线,没有必要所有的企业都建自己的专用码头,造成资源浪费;需要占用岸线的临港产业,在布局上也要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