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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管理因其所属行业的高风险性和危险化学品品种的多样性、理化性质的复杂性、潜在的高危险性、事故高危害性而日益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如何提高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从而提高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使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得到控制并尽可能排除事故造成的危害,将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笔者认为,编制危险化学品运输应急救援预案应处理好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要我编制和我要编制的关系
现在还有不少运输企业对编制危险化学品运输应急救援预案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把它作为应付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检查、年审把关、责任追究的挡箭牌。不少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对自身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危害类型、造成事故的原因等缺少认真的疏理和分析,存在较严重的侥幸心理和无所谓心理,总觉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要求高、监管严,出事故的机率低,如果真的发生事故,也只能听天由命,编制预案作用也不大。在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大多缺少化工方面专业人员或专业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为完成法律法规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编制应急救援预案这一“规定动作”,而去拼拼凑凑,蒙混过关。近年来,随着重、特大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频繁发生,行业监管力度加大,要求提高,大多数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预案编制工作都委托安全中介评估机构进行。由于现有的安全中介评估机构少且几乎都是从事化工行业工作的,缺少交通运输生产和管理经验,编制出的应急预案缺少交通行业特点,针对性不强。有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完成后,没有认真组织单位从业人员系统地进行学习、消化,因而一旦发生事故自然束手无策,不知所措,逃之夭夭自然就在情理之中了。
编制危险化学品运输应急救援预案既是法律法规对运输企业的要求,也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防止和减轻重、特大运输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援预案”职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作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一定要站在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高度,认识编制危险化学品运输应急救援预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实现从要我编制和我要编制的转变,这是搞好编制的前提。
二、场所固定性与移动性的关系
危险化学品运输是一种动态危险源,发生事故涉及面广,危害性重,对社会公共安全也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既不同于单纯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储存企业场所相对固定,也不同于普通的货运企业,不涉及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生事故一般不会造成严重的危险和危害。事实上,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发生事故的不确定性要复杂得多。既包括企业管理方面的因素、人的违章行为和失误因素、车辆技术状况及设施设备的缺陷、道路状况、地形、人群、天气的因素,还包括交通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和救援不当导致的事故扩大等等。且运输距离越长,不确定性越多;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品种越多,不确定性越多;车辆变换运输的品种越频繁,不确定性越多。据统计,有50%以上的危险品运输事故是由交通事故引发的。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的技术状况是引起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技术状况不好会严重影响行车安全,导致事故发生。对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原因的全面分析,是确定危险源点,增强预案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础和前提。同时,场所相对固定的地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需要社会救助时,对预案的要求也不同。前者一般只要有当地的消防、环保、安监、医院、行业主管部门的电话号码就足够了,而后者尤其是位置跨地区变化的车辆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需要社会救助时,就显得束手无策,特别是运输剧毒气体时,最好要有沿途县乡政府的电话号码,以便能在发生事故的第一时间里,通知当地组织有关人员紧急疏散、撤离。现在,不少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时,没有对运输车辆的位置移动和移动过程中的复杂性给予充分的重视,对沿途危险路段调查不够,对不在运输企业所在地沿途需要经过的县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等的联系的方式、方法未作交待,如果一旦在外地发生事故,运输企业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鞭长莫及,不利于及时抢险、救援和采取控制措施,常常会扩大事故后果。
三、应急自救与社会救助的关系
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货物的多次搬运装卸,环境温度或压力的变化,操作不当,包装容器的反复回收使用,桶盖垫圈的失落,安全阀的变形断裂等等,都可能造成气体泄漏扩散,液体滴漏渗逸,固体破漏散落等危险化学品泄漏。及时正确的最初应急行动可以在事故升级前极大地降低事故的后果。由于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爆、易燃或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特别是在运输中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等化学危险品事故,如甲苯,实际上它同时具有易燃品和毒害品的性质,所以尽可能详细叙述针对承运的不同危险化学品发生泄漏事故及这些事故发生后的基本情况、危险因素及其危险特性、对周围的影响、应当采取的控制措施、特别需要注意事项和回避事项及不同于其他事故应急的特殊步骤等对提高自救效率和成功率十分重要。相当一部分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对承运的不同种类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事故的处理办法,重视不够,分析不够,交待不细。加之个别挂靠经营或承包经营的车辆安全管理不到位、投入不到位,没有按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一旦发生泄漏事故,往往只能是依赖社会救助,造成事故得不到及时控制。
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2、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的组成
(1)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按国标《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辨识。
(2)重大危险源的评价:
辨识各类危险及可能的事件;
依次评价已辨识的危险事件发生的概率:
评价危险事件的后果;
风险评价,即评价危险事件发生概率和发生后果的结合;
风险控制。即将上述评价结果与安全目标值进行比较,检查风险值是否达到可接受水平,否则需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风险水平。
(3)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企业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制定出一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过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控制。
(4)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报告: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已辨识和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报告。安全报告应详细说明危险因素、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限制事故后果的措施、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企业负责制定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安全报告和有关资料制定场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提出详尽、实用、明确和有效的技术与组织措施。定期检验(演习)和评估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性,必要时进行修订。
(6)工厂选址和土地使用规划: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综合性的土地使用政策。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居民区和其他工作场所、机场、水库、其他危险源和公共设施安全隔离。
(7)对重大危险源的监察:政府主管部门派出经过培训的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察、调查、评估和咨询。
3、我国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医院、供水水源及保护区、车站、码头、机场、交通干线、基本农田保护区、河流、湖泊、军事等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问题;对策
一、应急管理相关理论分析
(一) 应急管理的界定
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关于应急管理的定义并未统一,但纵观国内外对应急管理的界定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应急管理的目的的说明;二是对应急管理的具体行为进行阐述。国外应急管理多以危机管理出现。罗伯特・吉尔认为:危机研究和管理的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降低人类社会悲剧的发生;国内学者陈安认为在应对突发性事故的过程中,为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优化解决方案决策,在对事故原因、过程及后果分析基础上有效集成社会各方面的相关资源,对事故进行有效控制和处理过程。结合上述分析,应急管理应是指在遭遇突发性生产事故、社会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的过程中,为尽可能地降低其危害性,采用有效集成社会各方面相关资源的方式所进行的相关控制和处理等活动过程。
(二) 应急管理的主要内容
关于应急管理的内容,学术界普遍认可的主要有三种:一是三阶段模型,即危机前、危机中和危机后;二是芬克的四阶段模型,即征兆期、发作期、延续期和病愈期;三是米特罗夫提出的五阶段模型,第一阶段是信号侦测,识别新危机产生的警示信号并采取预防措施;第二阶段是探测及预防,组织成员搜寻已知的危机风险因素并尽力减少潜在危害;第三阶段为控制危害,即危机发生阶段,组织成员努力使其不影响组织运作的其它部分或外部环境;第四阶段为恢复,尽可能快地让组织运转正常;第五阶段为学习,组织成员回顾和审视所采取的危机管理措施,并整理使之成为今后的运作基础。
(三) 应急管理体系
应急管理体系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实体维、管理维、技术维三个维度。(1)实体要素主要指应急管理所涉及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包括应急组织、指挥中心、专家组、救援专业队、物质、资会保障系统、监测与预警系统、防灾减灾设施、救援器材与装备等;(2)管理要素主要是指应急管理法规体系、培训、教育及演练、应急处置与救援预案等;(3)技术要素主要涉及应急过程中用到的各种技术措施和手段,包括监测和预警技术、信息传递与处理技术、危险源识别、评价技术、紧急救援与重建技术等。
二、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应急管理现状分析
随着安全生产制度的不断完善,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系统建设已日渐引起人们重视,而有关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的相关研究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立法和管理体制正在逐步建立。
(一) 相关立法的制定
目前,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法规,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据了解,国家、省、市、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已基本完成编制工作,初步形成应急救援体系,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预案覆盖率达到100%。此外,《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11月1同起施行,该法明确规定了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明确了政府、企业各相关部门的权力与义务,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法律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修订完成。各地和国务院相关部门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 应急管理体制的构建
2006年我国成立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截止目前,已建立国家经贸委应急救援抢救中心,主要分布于我国化工发达缝区,分别是:青岛、上海、济南、株渊、吉林、沈阳、天津和大连。随着化学品登记注册的开展,各地区相继成立化学品地方登记办公室,将担负起各地区的应急救援工作,使应急网络更加完善,响应时间更短,事故危害将会得到更有效的控制。
三、我国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对策
(一) 日常应急管理
危险化学品日常应急管理要在增强日常安全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应急管理体系的构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风险评估、编制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建立事故预警机制等工作,以更好应对可能爆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二) 应急响应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在及时准确地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应急救援行动,成为防范事故风险或控制灾害蔓延、降低危害后果的重要途径。应急反应对时间的要求极为严格,若有耽搁往往会丧失最佳时机,整个局面就面临失控。为加快应急反应的速度,并且组织各类资源,形成统一的救援指挥中心,公安、消防、安全监督、环保、卫生等部门和企业密切配合,迅速、有效地组织和实施应急救援。
(三) 应急恢复
能否在现有条件下尽快恢复正常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恢复阶段的管理水平。企业应急响应终止,当应急处置达到下列三个条件时,企业进入应急恢复阶段:(1)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建议,确信事故己经得到控制,事故装置己处于安全状态;(2)相关部门己采取保护公众免受灾害的有效措施;(3)有关部门已制定和实施恢复计划,环境质量正处于恢复中,此时即可进入应急恢复阶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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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郭际,吴先华,李南.企业危机管理演进的动态分析[J].科研管理2007(1):89-96.
1.1编制目的
为了贯彻《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范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以下简称“危化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响应程序,建立快速、有效的城市危化事故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引发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稳定事故的应对工作:
(1)造成较大或有可能引发较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2)超出事故单位应急处置能力,或形成跨多个生产单位的事故;
(3)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1.4工作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应对突发性危化事故的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2.1.1区危化事故应急处置组织体系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1.2指挥机构由应急救援相关部门组成,现场指挥应根据危化事故性质,由主要承担现场救援任务的部门负责人担任,其它相关部门协助配合。
2.1.3组织协调机构由应急救援相关部门组成,牵头协调为区安监局,主要承担危化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其它相关部门协助配合。
2.1.4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区公安消防支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民防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2.2危化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职责
(略)
2.3危化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机构职责
(略)
2.4相关部门职责
(略)
3预防和预警
3.1重大危险源监管
区安监部门应加强对本区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的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本区重大危险源分布在全区各主要路段,尤以军工路一带为多,重大危险源由市、区安监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3.2侦检技术准备
整合全区化学品检测队伍优势(环保、民防),合理配套检测设备设施,统一调用,为突发性危化事故提供定性定量的侦检服务。
3.3事故类型预测
危化事故主要包括泄漏、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和人员中毒等,除了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外,因事故衍生的环境污染往往会引起更严重、更广泛的潜在威胁,危害人民健康与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根据本市危化事故特点,其类型主要包括: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
(2)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和装卸事故;
(3)公共场所危险化学品泄漏伤害事故;
(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与储存单位的泄漏与火灾爆炸事故;
(5)其他危险化学品危害事故。
3.4预警及措施
发生危化事故时,在短时间内扩大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救援单位在难以控制灾害局面的状态下,应启动相应应急处置程序,联动区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多个职能部门和专业救援队伍(单位),参与抢险救灾行动。
3.4.1单位预案启动
发生危化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向应急联动中心报警,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单位自救。
3.4.2本预案启动
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机构在接事故单位或应急联动中心报警后,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救援单位预警,当不能很快控制事态发展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可请示区政府商洽驻军、武警部队等支援。
3.4.3请示启动区安全生产预案
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机构应在发生或可能发生重、特大事故,全力组织指挥抢险救援的同时,请示启动《市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抢险救援等工作情况。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危化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危化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机构应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根据突发危化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示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在接到危化事故报告后,当确定为Ⅳ级、Ⅲ级事故时,启动本响应工作程序。上升为Ⅱ级重大事故或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时,在全力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报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应急响应程序
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机构,根据事故现场信息汇总,迅速响应并启动预案程序,通知专业救援队伍和指挥部成员组成部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根据危化事故的特点,现场指挥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4.2.1区域隔离与防备
危化事故可能会造成有毒气体、蒸气或烟雾的扩散,累及事故发生地的周围区域和下风向区域,应实施紧急隔离和防备。
紧急隔离区域:危化事故发生扩散、喷射、燃烧、爆炸的直接危害区域,非专业救援人员不准入内。专业救援队伍进入该区域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具,包括自给式呼吸器等。隔离半径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毒性和理化特性而定。
下风向防备区域:指正常人在开始接触扩散过来的有毒蒸气或烟气后60分钟内不会丧失自我防备能力,可以采取向下风向撤离或室内躲避的方法加以防备,避免中毒。
爆炸半径:事故爆炸半径国外一般采用800-1600米爆炸安全距离。由于事故现场比较复杂,具体米径由有关专业机构计算后确定。
4.3各类事故的处置原则
4.3.1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统一由区公安消防支队指挥,区民防办、区环保局、区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协助。主要采取:(略)
4.3.2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
统一由区公安消防支队指挥,其它部门协助。主要采取:(略)
4.3.3群体性急性化学中毒事故
统一由区卫生部门指挥,其它部门协助。主要采取:(略)
4.3.4重大水体污染事故
统一由区环保部门指挥,其它部门协助。主要采取:(略)
4.3.5地下交通危险化学品事故
统一由区公安消防支队指挥,其它部门协助。主要采取:(略)
4.4危化事故的处置方法
危险化学品种类繁多,有关专业救援队伍应按照应急救援处置对策方法的要求进行妥善处置。
4.5新闻报道
(略)
4.6应急终止的程序
4.6.1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经救援指挥部批准确认终止。
4.6.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4.7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4.7.1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机构责成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查找事件原因,编写事故调研报告,修订应急预案,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4.7.2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机构将事故调研报告录入区危化事故数据库,定期事故报告,供同类单位借鉴。
4.7.3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专业队伍应总结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维护、保养救援设备,补充救援物质。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机构和专业救援机构根据危化事故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批后,按照《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5.2信息保障
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并形成网络。通过危险化学品经营、生产、运输许可、登记,生产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储存设立批准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安全评价、安全培训、隐患整改等措施,逐步建立和补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满足应急救援动态监管、危险源监控的需求。
5.3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和专业救援机构应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加强自身装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5.4通信保障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并维护应急联动中心、政府部门与相关人员(包括专家)的联系,确定各自固定联系电话、手机、传真等多种联系方式。
5.5宣传、培训与演练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和演练,普及危险化学品知识和自救互救的技能,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宣传各种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和救援知识,交流应急救援的经验和体会。为危化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
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严防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政办发〔20*〕6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政发〔20*〕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全市共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198家;经营单位2339家,其中加油站745家,剧经营单位2家;储存单位5家;使用单位3*余家;运输单位17家,危化品运输车辆794台;采用氧化、氯化、加氢、硝化、高温、高压、深冷等高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50余套;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的大型联合化工装置*余套。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于稳定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促进化工产业安全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我市危险化学品行业的整体情况看,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从业人员素质差、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技术装备水平低等问题比较突出,尤其是一些建厂时间较早、发展速度较慢的化工企业,仍然沿用传统的生产工艺,采取粗放型的管理方式,存在严重的安全生产隐患。各级各部门、各化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一)落实政府的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发展规划、监管机构、安全投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问题。(二)安监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各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立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严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关口。做好全市危险化学品登记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工作。积极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强对培训及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三)发改部门要把安监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评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四)经贸部门要把保障和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作为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特长和行业组织优势,按照政府授权,积极开展和参与本行业安全管理、检查、督查和教育培训等工作。(五)公安部门要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是否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交通部门要依法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营业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及港口危险化学品现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审核转报危险化学品水运企业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七)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生产、使用、检测检验的安全监察。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单位资质审查以及检验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击、取缔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负责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八)环保部门要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管、监测工作。
(九)工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的经营活动,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
(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要全面负责。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奖惩措施。从业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将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上报市、县区安监部门备案。要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质保障,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职业危害对职工身体健康的损害。依法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强化工作措施,建设本质安全性的化工园区及危险化学品项目
(一)合理规划,严把入园关,做好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
1.园区布局要科学、合理。将装置、工艺、产品及危险特性相似的企业集中布置,例如:催化裂化、催化裂解、常减压蒸馏、加氢、芳构化等集中建设;含硫化学品、含磷化学品的生产集中布置;胺类、硝基化合物及各类含氮化学品,焦油、粗苯、酚及各类芳烃物质的生产及加工应相对集中布置。非园区内企业的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转移到园区内进行建设,并为企业下一步搬迁预留空间。2.乡镇招商引资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在规划的园区内选址。从2009年1月1日起,乡镇不得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3.对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的要求,把好设立关口,切实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确保园区内建设项目的本质安全。4.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以企业为主体,园区各企业间实行相互联动,实现气体防护站、消防站及应急救援队伍等资源的共享。及时有效地处置园区内各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和突发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低成本高效运行。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1.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评纳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批准建设,未经安全审查,对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予以查处。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项目使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确保质量合格;建设项目和设备在施工安装过程中,必须加强施工质量监理;建设项目在试生产前,必须制定严密的试生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严格控制试生产现场人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安监部门备案;所有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必须经检测检验合格;组织和参与试生产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熟悉生产工艺、操作方法和紧急处置措施。3.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氯气、光气等高危产品的建设项目。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对使用危险工艺和大中型生产装置的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装置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联锁、紧急停车系统的安装投入使用情况。5.炼油、氯碱、氮肥等危险程度较高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聘请省、市政府安委会公布的安全生产专家参与安全审查。
(三)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建设单位要严格进行项目安全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三个阶段的安全审查;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开展“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工作。
(四)从严控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的发放。
1.审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必须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审点:一是关键装置部位是否安装自动控制系统;二是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工艺及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三是安全评价报告是否与企业安全生产现状一致等。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否则不予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
四、健全安全监管制度,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行为
(一)合理提取安全费用,确保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投入。
1.加大安全投入。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要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财企〔20*〕12号)文件的要求,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足额依据。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4%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00万元至*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000万元至*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对提取的安全费用,实行税前列支,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其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确保足够的资金用于安全投入。2.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把安全生产内容纳入劳动合同,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3.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按规定提取安全风险抵押金,作为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二)强化危化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1.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年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更新知识的复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不得上岗作业。2.从业人员的培训要选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机构要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选择和使用针对性较强的培训教材,确保培训质量。3.危化品生产企业,要逐步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三)加强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操作性、实效性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监管制度,对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估和分类,按类别分成A(好)、B(较好)、C(一般)、D(较差)四类。对不同类别的企业,除开展正常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外,还要分别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对A类企业每年至少检查1次,B类企业每半年检查1次,C类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D类企业每月检查1次。2.企业的隐患排查工作要做到全员参与、全过程检查、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不漏隐患。查出的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切实做到“五落实”,即:落实责任、措施、经费、期限、应急预案。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建立档案,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整改及时。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对没有建立和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企业,未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3.危化品从业单位应当制定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年至少要进行2次实战演练。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安监、公安、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依法报市安监局备案。
(四)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要按照《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安监发〔20*〕117号),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有效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范围,通过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20*年年底前,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要实现安全标准化全面达标。其中,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和剧毒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要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企业的要求。
(五)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要按照《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安监发〔20*〕71号)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普查工作,及时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提交登记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2009年年底前,完成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六)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异常活动情况报告制度。
每年第一季度,重点企业要向属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有关中央企业要向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生产储存装置的开停车、关键装置的检维修作业、废弃物料处理和废旧装置拆除等异常活动,企业在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进行试生产方案备案的基础上,在活动实施前还要将实施日期、活动范围、内容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
(七)加强事故调查及其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
1.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开展警示教育。各县区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2.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企业,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五、建立科技支撑体系,提高自动化管理水平
提高危险工艺的自动化控制水平。各县区安监部门要结合实际,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要选用安全可靠的自动化控制仪表、联锁保护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具有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要通过实施安全技术改造,安装安全自动控制或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工艺复杂的大型联合装置,除安装安全自动控制系统外,还应安装联锁和紧急停车系统。
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力度。危化品生产企业要完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设施。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储罐必须安装液位、湿度、压力超限和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仪表,并定期检验,确保仪表准确、可靠。危险化学品储罐进出物料和进行切水操作时必须安排专人监控,防止跑料、串料。制定和完善储罐区安全监控责任制,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定期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其他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要完善监测、监控和报警系统,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监控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周边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