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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阐述了法律信仰的内涵及价值,论述了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过程中培养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探讨了法律信仰建立的途径。要调整立法结构,建立值得信赖的地方法律体系;培养公职人员正确的守法观念;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产品;拓宽渠道,创新非政府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途径。提升社会主体的法律素养及综合素质。
【关键词】
国际化大都市;城市治理;法律信仰;培养
“十二五”期间,西安的首要目标是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把西安建成为国际化的大都市,意味着一场深刻的思想和社会变革,不仅涉及城市物质环境的建设,还涉及到社会价值观念、政策法规、生活方式等方面的根本性转变。当前,在城市治理过程多种思想并存:以作为超越法孕育出的西方法治观念与目前的国情不相适应,传统道德和伦理体系又缺乏刚性的约束力。这种文化多元的结果就会产生城市治理上理念的冲突,如何把这种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使它有序而不失控,多元而不失调将是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一个重大课题。纵观香港、新加坡等国际化大都市的城市治理过程,法治发挥了关键作用,在这些城市里已具有普遍的法律信仰。我们认为,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应先建立普遍的法律信仰、提高西安城市的法治化治理水平。
一、法律信仰的内涵及价值
所谓法律信仰是基于社会主体对社会生活的公平正义的理想和秩序需要的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的产物,是长期的人类法律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理性思维活动的结晶,是人类把握社会法律现象的特殊方式,是社会法文化系统中各种主观因素的有机整合和高度提炼。以及对法的现象的神圣感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
法律信仰包含着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理性推崇,寄托着公民对法律的全部理想情感,是社会主体对其利益体现出的追求、对欲望的合理期待,这是法律信仰与的本质区别。社会主体在不断接受法律的治理与保障的过程中,感受到法律的内涵和外延是与自己本质利益是一致的。他们感到法律是自己利益的确认者和维护者,以及在利益受到损害时的救济者。正是由于上述信念的不断强化与累积,从而上升为一种精神信仰。因此,对法律的信仰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体理性的自觉。
法律信仰的实质不是对具体法律规范的信仰,而是对深层次的社会结构和人类有序生活过程的信仰。这就要求社会主体普遍信仰的法律够以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安全为宗旨充分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诉求和权利要求。在确保社会安全稳定的基础上,达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的良好秩序。从而真正树立起广大民众对法律的信心,达到信任法律,进而信仰法律。这既是构建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确立和培养全民法律信仰的基础工作和重要前提。
二、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过程中培养法律信仰的重要性
一座城市的精神面貌是与这个城市的发展状况、整个国家发展达到的社会阶段密切相关的。以严谨、高效、透明的法治环境著称于世的香港,前行政长官曾荫权在立法会发表施政报告时曾说:“法治是香港社会的基础和核心价值。特区政府一定坚决捍卫法治,尊重司法独立,保障市民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公义。”提高城市化治理水平则是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基础和保障。而一座城市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有大多数的社会主体对法律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没有社会主体的尊重、认可和接受,也就没有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法治就会论为人治。
西安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的报告中指出,“今后五年西安市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为目标,以造福西安人民为根本目的,实施优势产业支撑、先进文化引领、社会管理创新、生态环境提升、民生持续改善、国际化水平大幅提高六大战略,努力开创西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与当今一些比较典型的国际化大都市相比,西安在城市硬件建设上得到了大幅度提升,但是在软件环境尤其是法治化程度仍存在一定差距。建立普遍的法律信仰,提高城市法治化治理水平已经成为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基本保障,对于培育城市竞争力、提升城市品质意义重大。
建立普遍的法律信仰,提高城市法治化治理水平,就是要在城市治理过程中通过各种切实有效的方法使他们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的情感,进而培养他们对法律的信仰,以唤起社会主体的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即将法律信仰内化为一种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信仰,从而加速完成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历史使命。
三、国际化大都市视域下法律信仰建立的途径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多年的立法活动,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为我们进行城市治理法治化提供了运行的基本模式和框架。然而现实是社会主体仍与法律之间甚至存在某种程度的内在紧张关系,表现出对法律的冷漠、规避或排斥,而不是对法律的热情、认同和参与,外在的法规则与内在的法律信仰之间存在着很大的落差与断裂。针对当前的现实环境,西安要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也应以在社会主体中建立普遍的法律信仰为前提,以提高城市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作为保障。当前实施的途径有:
1、调整立法结构,建立值得信赖的地方法律体系
关键词:民办高校;法学;学习;导航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6)01-0091-02
在我国,大学教育强调德才兼备,大学教育是专业知识教育和德育教育的统一体,法学专业教育更是如此。初入大学的学生就像一叶小舟初入知识的海洋,如果方向不正确就很难到达知识的彼岸,此时导航的作用尤为重要。新生入学初期是对学生进行导航的最好时期,有很强的可塑性,此时进行思想修养和学习方法的探讨和教育,引导他们深入思考在大学里如何学习专业知识如何更快的成长进步,对于学生大学阶段的学业乃至毕业后进入工作岗位学习、成长和进步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从专业知识的掌握来看,法学专业的学习内容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法学专业知识和技能;二是法律思维和能力的培养;三是法律规范的学习和法律职业道德品质的培养。民办高校学生入学分数不高,基础普遍比较薄弱,而法学专业相对要求较高,很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表现出畏难情绪,如果能及时有效地得到指导,及时导航,能帮助他们少走弯路,早日成才。
一、提高修养、提升素质,养成良好习惯
(一)学法要有好品德,才能造福社会
1.重视道德修养。法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是一门兼容的学科,学习法学的人多半是希望从事司法领域及其相关工作的,而司法系统用人对专业素养和法律职业道德修养都有更高标准。要求不但要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和法律技能,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还要有具备法律职业道德,重视品格修养的培养和提高。党的十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英明决定必然要求执法者要有高尚的品格和崇高的信仰,才能平等公正地服务人民造福社会。
2.明确奋斗目标。一个人只有目标坚定才能不断的沿着目标前行。目标包括确定阶段学习目标,制订不同时期的学习计划,掌握制订学习计划的方法等。学习必须要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并在学习过程中始终朝着这个目标前进。在法学学习上要坚定信念,执着追求,胜不骄,败不馁,这种教育要从大一抓起。入学后即要进行学习目标的引导,把大一新生的入学教育与专业学习结合起来,使新生尽快熟悉大学的学习方式。
3.培养学习兴趣。两千多年前,孔子就曾强调学习要达到知行合一的效果才能获得愉悦的情感体验。一个人对某个方面产生兴趣,就会不断地去专研,去学习。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兴趣不容忽视,要充分利用大一新生的新鲜好奇和积极进取的良好状态,展示专业优势,加强培养教育,使学生对法律产生兴趣,热爱专业学习。
(二)学法要有好习惯,才能服务他人
古人云“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学是一个人获得知识的过程,而习,则是巩固知识的实践活动。是人提高技能,举一反三的过程,兼有行的意思。学习是“学、思、习、行”的总称。将几者合理的结合统一长期以往就形成了一种习惯。习惯的养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一个人一旦养成良好的习惯,即会产生长远而深刻的影响。根据学生特点和院校特点准确定位,帮助学生建立良好的学习方法和习惯对于学生的学习是极为有益的。有调查表明,民办高校95%的学生在本科毕业后即会选择就业,有80%的法学学生在大学阶段就参加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又称司法考试)。在大一初期就注重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对于将来迎接司法考试有很大帮助。
指导学生养成学习习惯是一个重要而长期的过程,首先,教育他们学习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要从一点一滴开始,从小事做起,重视细节,按时完成课前预习、课后复习、及时完成作业等,要制订学习计划,并按计划去实施,勤于思考,善于动脑。其次,要吸收借鉴有经验者的好做法。第三,要摒弃不良学习习惯,避免“三天打渔,两天晒网”的做法。持之以恒,扎实掌握每一个知识点,由质到量,不急于求成,形成适合自己的良好的学习习惯。这既要有学生的努力,也离不开教师的关注指导。
(三)学法要有好方法,才能事半功倍
学习方法是有计划、有目的、有系统的学习,在最短的时间内接纳知识的过程。任何一门专业的学习都有一定的学习方法,最佳的学习方法,有利于理清学习思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新生入学教育阶段对法学学生在专业学习上进行学习方法的指导,对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培养学习兴趣和能力,更好地掌握专业知识,会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法学是一个一级学科,下面有二级学科如民法,刑法等,接下来还有三级学科。对于刚刚进入大学的法学新生而言,要逐项地去接受、学习、理解和掌握。
在学习方法上,一要坚持自己已成型的学习方法继续努力,奠定良好的知识基础。二要不断学习更新并完善现有的学习方法,取他人所长为自己所用。学生要从教师那里学习成型的学习方法,也要不断创新学习,以便形成对自己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
二、 完善方法、勤学苦练、铸就法律精英
(一)夯实法学基础,培养法律思维
新生伊始,掌握基本的法学知识,培养法律思维是法学学习的重要任务。大一阶段,要指导学生重视学好法学基础知识和法学方法论,打好理论基础,熟悉法言法语,培养法律思维能力。练好法学基本功,认真学习并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夯实基础。目前学校法学教育多属于基本功教学,这是法学学生学习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从司法考试中可以体现,司法考试第一卷法理篇就足以看出法学学习中理论知识的分量。初学者要充分认识理论学习的重要性,打牢基础,逐步培养法律思维能力和水平。
对专业知识而言,大多数学生是零起点,此阶段的学习,首先是课前要做好预习,以便于提高课堂听课效率;然后是注重课堂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听课任务;再次是认真完成课后作业,重点记忆的知识要牢记。
(二)勤学苦练,全面掌握学科知识
所谓“书读百变,其义自见”,学生只有有了一定的知识储备才能逐渐活学活用。司法考试主要考查的知识点主要包含了以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三大法为主的十四门核心课程,这些课程大多数都是在大二、大三的教学计划中安排的,此阶段是全面系统进行法学学习的重要时期,也是大学法学学习的关键所在。同时,此阶段形成的学习习惯和能力将对学生未来的发展产生更加积极的作用。要在这一时期勤学苦练,扎实掌握知识,并逐步学会灵活运用融贯贯通。这方面的做法有以下几种。
首先要熟悉法律条文,对学习的新知识要及时复习、巩固,记忆;轻数量,重质量,反复学习,不能贪多。要了解立法者的用意,准确记忆每一个学习到的知识点。
其次要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的内容,弄清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熟悉法律条文的常规用法,掌握其特殊用法。针对重点法律条文要熟记,达到背诵的程度,对非重点法律条文,要知道其用法。
再次要认真学习相关司法解释及其他,清楚司法解释和法律条文的具体区别和如何使用。如刑法的学习上,不仅要重视刑法典、单行刑法的学习,更要重视相关司法解释和八个刑法修正案的学习,完成知识的全面和更新。
第四,在学习教材、熟悉法条的基础上,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实现教材内容、法典规定、相关法律修正案和司法解释的完美结合,逐步完善知识体系。
(三)术业专攻,明确专业努力方向
大三、大四阶段,要确定努力方向,全身心地投入已求达成所愿。自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政策调整为本科生在大四在校期间就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要在司法考试中一举成功,不但要有大学其一阶段的夯实基础,更要注重理论联系实践,培养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争取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建议如下。
一要完善基础理论学习,掌握法理精髓和考试大纲。在系统学习的基础上,分重点分层次学习。对经常出现错误的问题要逐一解决。合理使用教材、法条和真题,使其逐渐融为一体,抓住相关学科的规律性和司法考试的重点进行再学习、反复学习,把握重点,突出学习难点和分值较高的知识点,对复习备考将有更大的裨益。
二要重视案例分析,增强实践能力。不但要认真吸取教师在课堂上讲到的案例分析,也要对来自于报纸及身边等法律案例感兴趣;仿真学习,利用所学知识处理日常生活中或司法实践中多发的案件和问题,这样的做法更利于知识的积累和成绩的提高。
三要重视实习实践,提高实战水平。尽可能多参加法律实践活动,到校外听取庭审,到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实践或参加法律援助等活动增强实践能力。在校内,积极参加模拟法庭,辩论赛,法学会或其他社团等第二课堂活动,提高运用法律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四要关注法制时事,注重法律更新。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法律也在不断地进步和合理化。养成关注时事,注重知识更新对于法学的学习更是极为重要、必要和不可或缺的环节。因此,要有针对性地学习教材中未出现的最新知识点,这些知识都是社会热点,并会高概率地成为当年司法考试的内容。
党的十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依法治国方略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在国家加快法治建设的重要时期,民办高校更要重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更要树立法治精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在法治化建设的社会进程中,不断努力使其早日成为真正的法律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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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高职学生;法律思维方式;职业道德;培养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认识到培养学生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并积极探索培养学生职业道德的有效途径。高职学生毕业后要完全胜任工作和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就要不仅具有基本的专业技能,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行业的职业道德。高职院校要积极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只有这样,学生的职业化水平才能得到充分提高,学生才有可能成为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劳动者。笔者基于对法律思维方式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的认识,试图探讨法律思维方式在高职学生职业道德培养方面的作用。
法律思维方式之辨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观察、分析和解决涉法性问题的思维方式。作为法律实践活动方式的观念形态,法律思维方式是伴随法律职业化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独特性思维定势和思维模式的固化和凝结。不同于经济思维方式偏重于成本与收益的比较、政治思维方式偏重于不同利弊的权衡和道德思维方式偏重于善与恶的评价,法律思维方式则偏重于合法性的分析。作为法律思维方式的本质特征,合法性强调要以法律为准绳来思考与处理涉法性问题,面对任何涉法性社会矛盾和纠纷,基本任务在于做出合法与非法的判断,并依照法律,以权利与义务分析为线索,最终做出权利安排和义务界定。合法性是对法律思维方式特征的最高抽象,把握了合法性,也就从根本上把法律思维方式与其他非法律思维方式区分开来。
现代社会的发展,使“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这一判断日益成为社会的共识。法治的实现离不开一系列复杂的条件,如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完善、法律体系的健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等,也离不开全民法治观念的确立。“只有当人们能够自觉地而不是被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尔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为方式”,鉴于此,“法治本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成为人们处理涉法性问题的基本思维方式,是法治得以真正实现的必要条件。
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思维方式基础,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基本资质的内在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思维方式仅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所独占。从思维主体的角度来说,法律思维方式大致可以分为狭义、中义和广义三个层次。狭义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官的思维方式;中义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广义的法律思维方式则是社会大众的思维方式。作为广义法律思维方式的思维主体,社会大众是遵从法律行为规范的一般社会成员,他们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未经专门职业训练而逐渐养成的一种法律价值观和法律判断力,是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和一个国家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可见,法律思维方式既是专业的,又是大众的。法治的实现需要经专门职业化训练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也离不开未经专门职业化训练而具有一定法律思维能力的普通社会大众。高职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重要使命。高等职业教育当前已占我国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应自觉培养高职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这既是培养学生健全人格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职业道德与法律之互助共生
在现代社会,法律和道德共同构成两大基本的行为规范,两者共同为社会的有序运行保驾护航。在人心目中至高无上的法律,既是人们思考和认识法律问题的前提,又是人们思考和认识的对象。没有法律,也就无所谓法律思维方式。什么是法律?按照法学理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由经济关系最终决定、按照善恶标准来评价并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职业领域的具体体现,它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职业道德内容丰富,具体包括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义务、职业良心、职业纪律、职业荣誉、职业作风等基本构成要素。职业化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由于任何职业活动都包含着复杂的社会关系,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其发展也必然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这样,职业道德规范也就应运而生。职业道德是职业活动发展的产物,它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必须自觉承担相应的职业责任,履行职业义务,遵守职业纪律,展现职业作风。随着经济全球化、知识化、信息化的不断发展,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的道德要求越来越高,职业道德素质已经成为各行各业录用人才的必要条件之一。按职业道德标准行事,是各行业从业者应具备的一种最重要的职业素养。 作为职业生活的两种基本行为控制方式,法律和职业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互助共生。一方面,遵纪守法常常构成社会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道德是法律的灵魂,法律规范中的一些条文也是道德规范所要求的内容,从业者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促进法治建设的发展。另一方面,法律是职业道德的重要载体,职业道德所提倡的内容会在一些法律规范中出现,同时,法律制裁的威力也有助于职业道德观念的形成和发展。当某一行为冲破了职业道德的底线,做出了严重危害他人、用人单位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时,为了维护用人单位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就要动用法律手段对这一行为进行强制制裁和惩罚。
法律思维方式是培养高职学生职业道德的重要保障
尽管人们对职业道德的具体规范理解可能各有不同,但在基本范围内也存在着深刻的共识,敬业、诚信、公道、纪律等方面成为各行业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高职院校要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必须在敬业、诚信、公道、纪律等方面加大教育力度,积极探索提升高职学生职业道德的有效途径,努力促使学生形成契合职业化要求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行为。
按照一般德育理论,道德的培养是一个知、情、信、意、行相互作用的过程,“知”是基础,“行”是关键。这样,帮助高职学生深刻理解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含义,是培养其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由于职业道德与法律互助共生,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强制制裁和惩罚。因此,努力挖掘敬业、诚信、公道、纪律等的法律意义,必将为高职学生职业道德的培养提供法律思维方式的保障。
敬业是一切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基础,也是做好本职工作的重要前提。敬业就是要尊重、尊崇自己的职业岗位,以负责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做到尽职尽责,要有强烈的职业责任感和职业义务感。职业与责任如影随形,一个敬业的从业者,必须强化自身的责任意识,其中包括道义责任,也包括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一方面,从业者要做好分内的事情,如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等;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做好自己的工作,则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履行职责,是敬业的具体体现,也是职业责任的本质要求。如果遇事临阵退逃,不仅谈不上敬业,还可能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甚至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
诚信是一种人人必备的优良品格,是职场从业者的道德底线。诚信的本质内涵是尊重实情、有约必履、有诺必践、言行一致、赢得信任。在职业生活中,诚信要求从业者尊重事实、真诚不欺、讲求信用。其实,诚信也是我国现行法律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其适用范围广,对其他法律原则具有指导和统领的作用,因此又被称为“帝王规则”。显然,在诚信成为法律规范的时候,违反它所承受的将是一种法律上的责任或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可以是财产性的,也可以是人身性的;可以是民事的、行政的,甚至可以是刑罚。
【关键词】办公室;法治思维;培育
当前,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既是国家和社会大环境所倡,也是单位面临的新形势所需。法治方式和行为始于法治思维,来源于以规则至上、程序优先、权力控制、权益保障等为主要内涵等法治思维。办公室因其协调上下、沟通内外的独特位置,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提供服务的特殊职能,“管家”“助手”“杂役”的独特角色,在本部门培育法治思维,根植法治精神,培养法治工作行为,既可以在单位内部带头树新风、立新标、出新貌,又可以提高办公室人员的法治素养和整体工作水平,提升工作规范性、严谨性、科学性。因此,以法治思维培育为抓手,对开创办公室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理论指导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严格遵章守制,树立规则至上思维
法治是规则之治,法律在本质上是一种规则,普遍的法治思维一切从讲规矩、讲规则开始。规则思维要求制定良好的法律,并贯彻它、遵守它。在办公室工作中,规则至上思维,就是以既定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分析问题、处理事情首先想到并始终依据规章制度,而不是一味地靠通融和变通,更不能绕着干和跳着走。当前,不断转变作风的大环境要求办公室工作尤其是会议管理、因公接待等要严格遵守好有关的规章规定,并重点做好以下三点:
一是要搭建。以党和国家有关的规章条例和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单位实际,系统梳理、审查、修订办公室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包括各项规定、办法、细则等,使之在上位制度的指导下更加周密、完善和严谨,更能体现新的法治理念、精神和具体要求,奠定办公室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的制度基础。
二是要宣贯。狠抓完善后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让遵章守制观念渗透到每一个人心中,成为员工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底线。这需要采取多种形式持续不断地进行宣传贯彻,既可把各项制度汇编成部门工作手册,并保持适时修订,又要培养办公室员工依据部门手册开展工作的思维习惯和工作路径,还可把部门工作手册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形成按规则办事、按制度运转的倒逼机制和良性压力氛围。
三是要奖惩。更好地引导办公室员工对规则、对制度的敬畏和遵行。办公室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一旦形成,就要在工作中突出其强制性、确定性和权威性,这种特征既来自国家法律法规,也来自本单位对办公室在内部管理工作上的授权。因此,要把办公室员工平时的遵章守制表现融入绩效考核、职位升降、评先评优、培训培养等工作环节中,对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强,在工作中能严格遵照规章制度、工作规范且原则性强的员工要优先考虑和提携,对法治精神和理念淡薄、散漫浮漂、自由随意,拿制度和规则当儿戏的员工,要敢于惩处,善于惩戒。只有很好地树立起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单位规章制度的权威,才能让全体办公室员工增强对法律和规章的信任信赖,强化对法律和规章的遵守服从,也才能更好地树立起规则至上的法治思维和工作方式。
二、严格依秩循序,树立程序优先思维
法治思维要求重视程序,充分发挥程序的作用。程序具有法定性、公开性和中立性特征,强调问题协商、决策制定、矛盾化解等必须在既定程序内进行,只有经过既定程序作出的判断决策才合乎法理,具备法定的强制力和执行力。办公室各项工作尤其是秘书、文书、新闻信息等,遵照程序和流程开展十分必要,有时遵照既定程序比直接完成任务、实现目的还显得重要。要做到严格遵守程序和流程,需要重点做好以下三点:
一是有所信。相信遵守程序和流程是一种良好的工作方式,无论是作为“中枢”部门协调上下左右的各种问题,还是在本部门甚至本单位事务上作出决策,都不可离开既定的程序,相信一切问题、难题总可以在正当程序中取得进展、实现突破。首先在头脑中树立起这种相信程序、依赖程序的意识,为开展工作、分析问题、处理问题时使用程序、执行程序铺设好思想基础。
二是有所依。信任、依赖程序后,程序和流程本身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就显得十分重要。一般而言,办公室所辖业务种类繁多,且有一定的专业跨度。各个业务门类有没有程序和流程,程序和流程全不全、完善不完善、适用不适用,是保障各项工作高质效开展的前提。这就需要办公室结合各个业务门类所涉及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系统建立起清晰明了、规范顺畅、严谨严密的工作程序和流程,使之与制度紧密衔接,相互支撑,让程序和流程成为保障办公室工作顺畅运转的轨道。此外,要根据法治大环境和本单位实际发展变化情况,对程序和流程适时进行修订完善,保持好与时俱进的品格。
三是有所诫。因其特殊性和敏感性,在处理办公室事务时省略、越过、忽视、增加、有关工作程序和流程,往往使工作陷入被动,逼入死角,并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对工作中擅作主张、我行我素、越权办事,先斩后奏,以及重大事项不请示、重大问题不汇报等现象,要给予及时诫勉,或严肃批评,或诫勉警示,或果断惩处,以免扰乱了整个办公室的工作秩序。要让办公室每一名员工都深刻感知到破坏程序、无视流程可能让办公室这个团队付出的成本,对正常工作造成的损耗,对彼此信任、团结的氛围带来的伤害。
三、消除特权思想,树立权力制约思维
制定法律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制约权力,防止其恣意妄为。制约思维是一种授权与监督思维,要求制定科学的制度机制,使权力得到制约,使权力行使具有明确边界,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让公权力始终置于监督约束之下。办公室是一个单位的“大管家”,协助领导管理日常事务,协调上下内外各方,掌握着众多的资源和资产,相对而言拥有一定的“权力”,但也应受到更多监督。要保证办公室“权力”的正当行使,不滋生“法外特权”,在办公室工作尤其是秘书、督查督办、行政管理等工作中要做到以下四点:
一是调整好心态。办公室全体员工要对本部门特殊的工作性质有清醒的认知,既要认识到工作的特殊性和地位的重要性,更要意识到这种性质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需要接受更多的监督和制约,有权力只是用来保证职责的正常履行,有资源只是用来协调各方更好地围绕大局形成合力,有特殊的话语权也只是用来更好地参与政务、反映实情、掌握动态。要始终清晰地意识到办公室权力行使的边界,调整好心态,始终保持警惕,以免滋生自我特殊意识,彻底摒除“特权”思想。
二是摆正好姿态。行使办公室权力和职能,要始终保持在规定的路径和范围内,严格遵照有关规章规定和程序流程开展。要摆正好身位,越位思考更要本位操作,敢于“管家”更要善于“管家”,高调做事更要低调做人。在督查督办、行政管理等工作上要公正、平等,出以公心,一视同仁,去除例外思想,不得有法外特权。在想问题、办事务时要尽可能把事情考虑得更周全,把方案设计得更缜密,把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三是建立新常态。办公室因其位置和职权,要将自己的行为始终置于大家的监督和制度的制约之下,主动为自己建立起“笼子”里用权的新常态。做事要见得了阳光,工作的规范和清廉经得起晾晒,行事要能够接受评议,工作的公正和严谨要经得起监督。为事要保持警惕,善于发现自身的问题并及时纠正。办事要勤于反省,经常检视政府采购、牵头开展的招投标等工作是否有走偏越界行为,是否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制度要求。
四、正当取利谋益,树立利益保护思维
法治和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保护人们的正当利益。保护思维要求在思考问题、分析问题、作出决策时,一定要有尊重权利、保护合法利益的意识。办公室作为一个单位的总协调、总管理部门,管控和协调事务众多,相关工作会触及、涉及各种相对人的种种利益,包括服务对象、单位自身、平行部门和本部门员工等,要维护好各方面的正当利益,办公室各项工作尤其是调查研究、行政管理、安全保卫、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管理以及档案管理等需要做好以下三点:
一是换位思考,维护好服务对象(业务伙伴)的正当权益。办公室要扮演好“管家”和“中枢”角色,站在单位全局角度,着眼长远发展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正确看待、对待与外部单位和伙伴的关系,公正处事,诚信待人,热情友善,高效优质,在具体事务的处理上切实维护好对方的正当利益,保护别人的同时发展自己。
二是履职尽责,维护好本单位的正当权益。办公室要认真承担好“总管”义务,保持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单位主人的身份依法依规处理好上下内外的各种事务。在业务往来中不可不精打细算,更不可慷慨爽快,拿本单位利益送人情,为自己牟利,让单位受损。在日常办公经费支出上不可疏于管理,手松手宽,造成各种跑冒滴漏,无谓浪费,让单位运转低效、成本高企,让有形利益受到销蚀。要及时分析有关单位信誉和名声的舆情形势,及早应对和管控,善于化被动为主动,善于转危机为机遇,确保单位无形的品牌和形象不受损害。
三是人本关怀,维护好本部门的正当权益。办公室承担了义务,也就有自身的正当权利。要在本部门分管的各项工作上大胆管理,积极主动,在职责职权的边界内掌握各项工作的主动权和话语权,认真履职尽责就是对本部门权益的最重要的维护。要利用好办公室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多为本部门员工创造锻炼、交流、培训、晋升的机会,让其工作能力、作风、态度在办公室的大环境下迅速提升,让其知识结构、眼界见识、境界追求、自我要求等在办公室的平台和舞台上得到快速更新和升华。维护好了员工的正当权益,也就奠定了办公室长远发展的人才基础,也是维护办公室的长远利益。
五、主动有所作为,树立职责“必须为”思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行政机关的要求非常明确: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落脚到一个单位的办公室,单位的规章制度就是其应该遵守的“法”,赋予其的职责就是“法定职责”,对这一职责职能主动、积极、全面去履行,而不能出现不作为、消极、敷衍、慵懒等问题。否则,机关之首出现这种现象,将会在单位内产生广泛而严重的不良影响。要积极作为,需要重点做好以下三点:
一是列好清单,进一步明确职责。界定职责,明确边界,清楚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具体内涵,是办公室有所作为的前提。要根据外界形势和单位需要的变化,主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对办公室的职责、岗位和人员进行科学测评、合理调整、清晰定位,以便知悉自己的责任,明晰自己的使命,解决因部门权责不清而导致的不作为问题,更好地统一办公室人员工作方向,调整好自身轻重缓急的工作节奏。
一、通识教育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
本科民法教学目标的确立不应当局限于民法自身,应当且必须从法学本科教育目标考虑。概言之,法学本科培养目标有两方面,一是注重学生的人文素质的培养,使学生成为全能的通识教育;二是侧重法律实践能力培养,使学生成为法律人的职业教育。对于绝大多数法学院而言,应当将本科法学人才培养定位在以通识教育的基础上的法律职业教育。对于研究型大学,应当还存在着学术教育的目标,实质上学术教育应当是在以上两个目标基础上的提升。
法学本科招收的学生年龄偏低,社会经验几近于无,大学期间是其人生观与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法学本科教育不能仅以职业教育作为目标,应当将公民教育为主要内容的通识教育作为本科教育的重要内容。先成为合格的公民,才有可能成为合格的法律人。对于法学本科生而言,合格的公民教育是应当通过两条渠道进行培养:一是专门的公民素质教育,例如通识教育;二是通过专业学习逐渐养成对于法律体系蕴含价值的信仰。现代法律体系蕴含的价值应当指在现代社会的不同国家都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主要包括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现代法律体系正是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实现价值。通过专业学习,学生应当逐渐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具有现代法治观念的公民一定是一个合格的公民。职业教育是法学学科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立身之本,因此在法学本科阶段应当将如何成为一个合格职业法律人作为核心的培养目标。法学本科生如果能通过司法考试,则有机会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狭义的法律职业;当然也可以从事各类行政管理、社会管理、经济管理工作。从事法律实践工作必然需要解决各类在法律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具备相应的法律人职业能力是其事业成功的基础;对于从事行政管理、社会管理以及企业管理的学生而言,解决法律纠纷并不是其工作目标,但通过接受以培养法律人的法律思维、解决各类纠纷为目标的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毕业生能在众多从业者中因其自身具备的法律职业能力得以凸显出来。
基于对于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阐述,该目标应当服务、服从于本科法学教学的目标。笔者认为本科民法学的培养目标应当分成二个层面,即技术层面目标与理念层面目标。所谓技术是指:构架民法概念体系、养成民法思维、运用民事规则、解决民事纠纷、强调法学专业的职业教育属性;所谓理念层面是指,传播民法理念、弘扬权利精神、开启道德之窗,着重于法学专业学生的通识教育。
二、民法教学技术层面目标
技术层面的目标是以培养合格法律职业人为主要工作目标,在这个目标下需要实现以下具体要求:
1.构架民法概念体系
尽管对于民法典褒贬的评价均有,但不可否认民法典对于我们认识和掌握民法提供了一个非常便捷的方式,而不用像普通法系一样通过整理大量的案例来形成具有一定适用范围的规则。大陆法系的民法学家用严密的逻辑把用于解决大千世界无限多的民事纠纷的抽象规则体系化为民法典。体系化是人类认识能力发展的产物,抽象化与体系化可以降低人类学习的难度,同时有利于知识的传承与发展,即便是普通法系也非常强调体系的重要性。抽象的民法规则是由一个个民法概念组成的,换言之,民法典是由若干民法概念构成的,民法概念掌握的程度决定了民法学习的程度。能否在本科民法学习阶段通过教师课堂的讲解,逐渐将民法典中的概念转化成学习者通过学习主动构架的自我概念体系是学习中至关重要的任务。民法学习的成功与否,在于是否通过艰苦的学习,形成了自己的民法学概念体系,并能够充分认识到每个概念之间的联系,并将主动型的民法概念体系作为解决各种民事纠纷的利刃。
2.养成民法思维
凡是论及民法学教学目标的文章,均提到要培养学生的民法思维,但目前诸多文章基本没有给出民法思维的确切含义。王泽鉴先生在《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一书中对于民法思维也没有明确解释,但通读全书会发现,王泽鉴先生所认为的民法思维应当是该书的副标题———请求权基础,即如何学会发现法律规则,或曰“找法”是民法思维的核心要求。基于此可以将民法思维解释成如何在庞大的民事法律规则中发现待解决案件的核心规则的方法。概言之,有两条找法路线:一是请求权基础路线,即通过对数量确定的民事请求权进行逐次检索,确定请求权基础;二是法律关系路线,即通过确定法律关系,并逐步确定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具体关系,通过搜索视野逐步缩小,可以圈定需要找到的法条。二者尽管有一些区别,但从本质上看,都要找到解决案件的核心法条,区别仅在对于路标的确定上。路标的确定实质上反映了在民法教学中应当如何切入的问题,是从请求权切入,还是从民事法律关系切入,但不论从哪个角度切入都需要经过长期的民法概念的系统学习,并在学习过程中逐渐的掌握各类请求权或各类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中的位置。
3.运用民法规则
民法思维养成的过程是学会设定路标的过程,通过路标的设定,可以很快的发现待解决案件所需要的核心法条,但这也只完成了案件解决的初步工作。民法典规则的抽象性需要使用者运用民法概念体系对于规则进行解构,使其变得具体、明晰,这个过程在民法称为某某问题的构成要件,实质上是通过对于规则所在法条的概念的深度理解,重新组合成可以供操作的规则。完成这个过程相当于完成了工作的三分之一,还需要对已经重构的规则进行解释,即便是已经被解构成一个个构成要件,但各要件依然保持着相当程度的抽象,因此需要对之进一步解构,同时运用型构的概念体系发现所需要的法条。经过不断的解构,最后形成了以核心法条为中心的若干支持性法条围绕的法律规范,这个规范构成了解决待决案件的所需要的“法”。
4.解决民事纠纷
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案件,因此每个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对于法律适用者而言应当是全新的。在熟悉了类似案件应当类似处理的法律思维之后,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适用者的主观能动性,发现类似案件中的特殊性,从而避免机械适用法律的指责。在充分考虑到问题的相似性的基础上,对于具有关键影响的特殊性要思虑周到,进而拿出适当的法律意见成为对于法律操作人员必然要求。
三、民法教学理念层面的目标
理念层面的目标要和通识教育结合起来,要充分认识到,我们培养的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纠纷的法律人,而不是培养仅会机械操作法律的法律工匠。
1.传播民法理念
对于民法理念,可以说见仁见智,但一般而言,都认为现代民法如果不具备自由、平等、效率等理念就不能称其为现代民法。由此可见民法的理念与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所要求的理念是一致的。自由是全部问题的基础或前提,没有自由任何其他问题都无法展开运作。民法中的平等不是从结果意义上考虑,它所关注的是向相同的人提供相同的机会,民法假定参与交易的主体具有相同的能力,因此是平等的,可以展开充分的竞争。效率其实就是充分竞争的结果,充分竞争可以极大的推动效率的提升。鉴于此,本科民法学在传播民法理念上具有特殊的作用。民法的理念对于形成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弘扬权利精神
民法是权利之法,各国民法典的结构充分展现了民法是权利之法。民法通过对于民事主体权利的确认,达到对于平等主体的保护。通过对民事权利的讲解,使受教育者清楚,所谓民事权利实质上就是公民享有的私权,在自由、平等的社会中,是每个自治的主体自由处分的对象。民法对于权利的确认充分体现了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人文主义精神。权利精神体现为一种自主、自助、自由的精神,每个权利主体既享有权利带来的成果,也要承担因滥用权利产生的责任。弘扬权利精神更是强调私权对于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没有成熟的权利精神就不会对权力产生有效的监督,权力来源于私权,因此权利对于权力的监督和控制成为权利的应有之义。
3.开启道德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