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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6-04-07
作者简介:黄秋娜(1980―),女,河南禹州人,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食品安全是现代社会必须正视的重大民生问题。针对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我国《食品安全法》在出台六年之后经过重新修订确立了“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其中,“社会共治”是政府权威监管之下促进社会组织、经营者、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合作治理模式,它强调社会力量的重要性,重视社会的自我管制能力,将社会自我管制与政府治理同等看待。社会组织与单个的、孤立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相比,具有组织性、非营利性、民主性、自律性、互益性与公约性等特征,组织成员通过制定并遵守组织规章的方式,互相监督,自我约束;组织活动的宗旨和目标是为了增进全体成员的利益。[1]社会组织为分散的、原子化的个体提供了自我组织的空间,依靠组织的协调能够更有效地实现群体目标及个体利益。社会组织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天然地具有连接政府与市场主体并为政府干预市场服务和监督约束市场主体的功能,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食品领域的社会组织主要有两类,即食品企业类社会组织和食品类消费者保护组织,这两类社会组织不具有营利及政治功能。我们知道,食品企业类社会组织主要以食品行业协会的形式出现,其成员是从事食品生产与经营的企业,目标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保障行业及成员的利益,组织内有行规约束,亦建立了相应的奖惩机制,有能力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和技术服务,组织成员之间互相监督,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声誉。食品类消费者保护组织以作为消费者的自然人为组织成员,目标是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抵制不安全食品,维护消费者在食品消费中的合法权益。就我国目前而言,这两类社会组织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差强人意,因此,如何从法律制度的角度促进这两类组织的发展,不仅关乎《食品安全法》中社会共治原则的实现,也关乎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成效。
一、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
治理的必要性
食品属于信息经济学上较为典型的信任品,消费者在食用之前无法判断相应食品的真实信息,在食用之后往往仅能获得食品口感方面的信息,而对于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如添加剂的用量、营养成分、农药残留等信息则无从知晓。经营者在利润与市场份额的目标之下基本上没有动力提供完整的食品安全信息。因此,食品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由此也导致消费层面的逆向选择问题普遍存在。这不仅损害了诚信守法的经营者的利益,更损害了既存消费者及潜在消费者的利益。而我国的消费者并未形成真正自治性、专业性的社会组织来维护消费者群体的利益,消费者常见的维权方式是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分散于各地的“职业打假人”亦是在维权与牟利的中间地带艰难游走,因而“打假”的公益性难以实现。加之我国食品产业链涉及面广,食品类企业众多,小作坊式的企业遍布各地,也使得政府主导的监管模式存在诸多问题。在《食品安全法》修订之前,我国一直沿用多头、分段或监管的模式将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权力分配给几个部门分别实施,期望通过分段式监管模式保障从农田到餐桌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事实上,多头监管的结果是各部门之间权力边界无法厘清,监管重叠和监管缺位并存,政出多门、执法通道不畅等现象依然存在。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风险或事故,因为没有一个监管部门对最终结果负责,所以很难追究监管责任,也会由此导致监管活动重复、法律难以实施、监管活动缺乏一致性及监管盲区等问题。[2]还会引发公众对政府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的不信任。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将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权统一归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形式上打破了多头监管的模式,使监管机构能够独立承担责任,从而强化监管机构的责任意识,防止监管责任外泄,弱化监管机构对其他部门的依赖性,克服多头监管体制下的监管机构之间互相推诿责任的问题。[3]这为食品安全治理责任主体的确定奠定了基础,但是统一监管只是明确了监管主体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若没有较好的制度规制监管主体的不作为,监管仍会失灵,违法行为仍可能存在。因此,有效的行政问责制度是促使政府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追责的利器,而且问责的主体、范围、方式等都会影响问责的效果。在实践中,食品安全问责都由上级行政机关启动,缺乏强有力的横向问责机制。而一般针对引起广泛影响事件的问责,其方式主要是以职务、职级为主的行政问责。由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问责主体与被追责主体之间普遍存在,有的地方甚至用虚假处分的方式蒙骗公众。一些地方政府基于保护地方利益的需要,存在操控食品安全信息、虚报食品检测合格率、“运动式执法”甚至虚假打击等问题,如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地方政府先隐瞒信息、压低事态,而后在中央政府介入调查前,以各种理由拒绝检测等。[4]因此,政府虽然是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的重要主体,但囿于政府自身的利益,其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方面的能力及动力均存在问题。
面对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不力及消费者个体维权乏力等问题,社会自我组织与自我管制即成为必然选择。社会组织将分散的、原子式的个体组织起来,协调个体之间的差异与分歧,使个体能够达成一致以更好地实现群体目标与个体利益。食品企业类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较高的行业标准使组织成员区别于非成员,并通过严格的会员准入规则保持组织成员的纯度及组织的封闭性,通过组织对成员的监督、奖惩及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实现组织内部的自治与均衡,以维护组织成员良好的市场声誉。食品类消费者保护组织打破了个体消费者在经济、信息及结构方面的弱质性,使其能够参与食品生产、流通各个环节的活动,获得更多更具体的食品安全信息,在与经营者的博弈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逆向选择的矛盾。这两类组织都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政府与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与消费者个体之间的沟通者和中介者,克服了单一政府监管模式的不足,弱化了食品作为信任品的特性,对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完善食品安全卡特尔豁免制度
现代社会的发展正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政府虽然具有防范风险的责任与能力,却无法应对所有的风险。若能激发私人主体的自律性行为规制风险,则风险发生的概率就会相应地降低。从私人主体的角度来看,自我规制风险能获得良好声誉,赢得公众信任,间接获取可观收益。若私人主体能自我定制较高的质量安全标准,在声誉及收益激励下,遵从标准的成本亦会随之降低,规制效率将会提高。具体到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经营者作为食品生产与流通过程的控制者直接决定着食品安全的程度,其自觉遵从食品安全制度是国家食品安全规制的理想目标。因为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不仅取决于政府是否制定了足够严厉的食品安全制度,还取决于食品经营者的行为能否产生制度所期待的结果。食品安全规制必须通过食品经营者行为的改变才能发挥作用,食品安全规制的实效更多地依赖食品经营者的预期及由预期所支配的行为选择。究其原因,制度固然能够规制行为,但制度所规制的对象并非完全被动,规制对象的制度规避行为及其与政府的“共谋”就可能使制度的实效大打折扣。因此,对食品安全规制的主体――食品经营者的地位及利益必须给予充分肯定,应将食品安全规制视为政府与食品经营者共同参与、投入与产出的动态互动过程,而不是监管与被监管的简单对立。对食品企业类社会组织而言,其成员具有共同的利益驱动,在声誉机制的作用下趋于维护群体的利益。在实践中出现的“中国奶粉爱心诚信联盟”“甘肃乳企诚信联盟”等都是经营者为了共同的声誉利益而结成的同盟。这些同盟在一些方面有限制成员间竞争之嫌,但在食品质量方面却提升了消费者的信任度,间接保障了食品安全。因此,以提升食品质量安全、以排斥不诚信经营者为目的而结成的联合或联盟,被学者称为“食品安全卡特尔”。[8]食品安全卡特尔可以由食品企业类社会组织提倡形成,也可以通过签订联合或联盟协议的形式形成。无论以何种方式成立食品安全卡特尔,都可以加强食品经营者自律,推动食品经营者的正向淘汰,培育健康、安全的食品市场。但食品安全卡特尔在形式上符合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的特征,因此,必须获得我国《反垄断法》的豁免才具有存在的正当性。食品安全卡特尔豁免的根据在于其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或者促进了食品加工技术的发展,或者提升了食品安全质量,是通过经营者自治的方式在内部成员之间进行信息披露与相互监督,使食品安全卡特尔成员能够分享食品安全技术,提高各自的竞争力,提升食品安全卡特尔整体的信誉。我国《反垄断法》的宗旨决不是单一的维护竞争秩序,企业的信誉、产品质量,如果因为合谋而获得了提升,那么,我国《反垄断法》不应绝对禁止。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完善食品安全卡特尔豁免制度,使食品安全卡特尔能够自觉提升食品安全质量,这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应有的结果。
(四)吸收食品安全组织行业标准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积极消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确保我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有效、有序的应急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省、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在本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一次性食物中毒人数3人及以上;
(二)一次性食物中毒死亡人数1人以上;
(三)中毒食品扩散,未能有效控制,中毒伤害人数不断增加的;
(四)事故范围跨越本县行政区域,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事故处理涉及多个单位,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的;
(六)事故原因有可能是新的不明生物所引发,或者隐含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的;
(七)其它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八)县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三条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人员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认真分析,科学预测,并有针对性的采取预防措施,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
第六条反应及时,措施果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出反应,迅速采取救治和控制措施。
第七条依靠科学,加强合作。要依靠科学妥善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县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分别由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兼任。成员由食药监管、财政、卫生、质监、工商、发改、公安、商务、农业、林业、教育、粮食、环保、畜牧水产、防疫、民族宗教、监察、供销社等部门主管领导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指挥部可根据需要临时成立相应组织。
第九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研究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县政府下达启动应急预案命令后,全面指挥,紧急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解决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调动医疗机构开展应急救治工作,根据需要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设施、设备;
(四)向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理情况。
第十条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局长担任。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
(二)组织建立和管理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
(三)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评价,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
(四)贯彻落实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
(五)协调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具体问题;
(六)汇总报告事故情况;
(七)适时公告,公布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
(八)完成指挥部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专业组的组成及职责:
(一)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县公安局主管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协助卫生部门组织营救受害人员,保护第一现场;开展对事故涉嫌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
(二)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县卫生局主管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抢救队伍,紧急调用各类医疗物资,指导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控制到最低程度,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准确统计伤亡数字,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情况。
(三)后勤保障组:由县财政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县财政局主管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保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经费和应急物资费用;根据事故情况,及时组织应急药品、器材、装备等物资,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四)善后处理组:由事故所在单位负责,事故所在单位的主管副职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民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的进展情况。
(五)事故调查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及专家库人员配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各专业组的参加部门由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和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能确定。
第十二条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指挥长,主要职责是:
(一)指挥协调现场处置;
(二)掌握现场全面情况,向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及时落实指挥部的指示;
(四)安排上级领导视察事故现场的有关问题;
(五)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
第四章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报告与评估
第十三条事故的报告。县公安、农业、林业、卫生、工商、质监、商务等部门及各乡镇,以及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有效运行的报告系统,发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事故的评估。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并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现场调查核实,对事故的类别、级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和确认。
第十六条事故的通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事故可能涉及到的有关部门通报事故发生情况,加强防范,减少损失。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启动
第十七条事故评估确认后,对符合本预案适用范围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指挥部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由县政府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命令。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启动前后,应实施如下应急措施。
(一)应急预案启动前各有关单位在上报事故的同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抢救人员,控制事态的发展。
(二)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立即投入工作,统一指挥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办公室及五个专业组按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立即履行职责,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三)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指挥部统一指挥,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防控措施,降低人、财、物的损失,减少社会影响。
第十九条信息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信息,经报县政府同意后,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社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允许正在处理之中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应急保障
第二十条人员保障。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事故处理。
(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安全危害因素监控与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加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指挥部派遣参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专家,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综合评估,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措施和建议,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三)卫生部门负责建立应急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救治网络,加强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二十一条物质保障。各有关单位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第二十二条资金保障。各有关单位设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项资金,以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信息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及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健全日常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确保24小时畅通。
第七章附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控制、迅速解决*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减少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3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科学预警、防控结合、快速反应。
2、适用范围和事故分级
2.1适用于*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发生因食品质量和卫生安全因素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损害、健康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
2.1.1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全省及其他省(市),有进一步扩散趋势,并已造成符合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第2条或第3条情形的;
(2)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或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并已造成符合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第2条情形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3-9例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并已造成符合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第2条情形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或者出现2例以下死亡病例的;
(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的;
(2)造成伤害人数2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市质监局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管办主任任主任。
3.1.1市质监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配合*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处理较大(Ⅲ级)、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及省局督办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受理突发事件报告、日常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协调工作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3.2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科(室)具体职责:
3.2.1监督稽查科(食品办):负责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实施局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检查督促各地区、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负责对事故食品生产企业持证情况及生产条件的核查,协助开展事故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负责对事故食品的监督抽查,组织食品检验机构对事故食品质量的原因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向*市局、*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2.2综合业务科:负责对事故食品执行标准情况的调查,协助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3.2.3稽查大队:组织协调对事故食品生产企业的执法查处等工作,依法立案查处违法行为。
3.2.4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车辆、人员调配及救援物资筹集等后勤保障和事故处置完成后的总结、综合报告等工作。负责对单位内工作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调查。负责与新闻媒体的联络,全面、客观、准确了解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经组长或副组长批准,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采访。
3.2.5其他成员按照领导小组临时分配的任务,做好各项工作。
3.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咨询委员会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建议,协助事故调查,进行技术指导。
4、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
4.1监测体系
落实日常巡查、监督抽查、许可证年度报告审查、加严检验等日常监管制度,及时发现事故苗头,消除事故隐患。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系统内部信息资源共享。食品安全监管科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其他科(室)及时向食品办提供有关食品的监督抽查、执法打假、标准变更、检验检测机构认可等相关信息。
4.2预警体系
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高风险食品尤其是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日常监管。依据日常监管获取的信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按照规定的预警等级标准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及时作出预警。
4.3报告制度
4.3.1层级报告及时限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应在半小时内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及*市局作出初次报告。对预判断为特别重大和重大的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此后,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进行初步的分析判断,对判断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故的,在半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局报告。
4.3.2报告内容
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食品品种、数量、批次、流向、危害程度、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鉴定结论、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任何科(室)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漏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5、应急处置程序
5.1分级处置
5.1.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的应急处置,应急领导小组在省局和*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领导下,开展相关的协助配合工作。
5.1.2较大(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应急处置,应急领导小组在省局、*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在市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开展相关的职能工作。
5.2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的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或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事故的升级与降级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请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决定。
5.3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理
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应强化指挥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应急救援力量一般按以下分工组建:
(1)现场处理组:由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监督稽查科(食品办)、综合业务科、稽查大队等负责人组成。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随时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人员分工合作进行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并进行现场检查。
(2)通讯联络组:由办公室、质量科等人员组成。负责保证现场指挥与当地政府和上级的通讯联络畅通,沟通应急领导小组与外界的联系。
(3)后勤保障组:由办公室和监督稽查科有关同志组成。负责保证现场所需各种物资及现场指挥人员和现场处理人员的食宿安排。
(4)医疗救护组:由综合业务科和质量科有关同志组成。配合相关部门负责受伤、中毒等人员的救护工作。
(5)专家咨询组:由监督稽查科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评价检测数据,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6)预备机动组:由指挥首长临时确定,机动组力量由指挥首长调动和使用。
各组的其他组成单位由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临时指派。
5.4技术鉴定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由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并接受专家咨询组的指导。检测机构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委托,按有关标准实施检测,为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后期处置
6.1责任追究与奖惩
6.1.1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1.2对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功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6.2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分析,包括对事故作出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10日内报送市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
6.3演习演练
监督稽查科(食品办)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组织会同相关科室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6.4宣教培训
市质监局将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应对能力。加强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
7、附则
7.1术语解释
7.1.1食品安全: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7.1.2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质量安全、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指食品质量和卫生安全。
7.1.3食品安全事故:本预案所指的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中因食品质量、卫生安全因素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损害、健康危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7.1.4造成伤害:是指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导致食源性疾患(即食源性疾病)。
7.2所称的"以上"或"以下"均含本数。
一、总则
(一)预案目的
为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控制可能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对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提高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各类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三)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出现下列情况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1、一次食物、药品中毒人数在5人以下的;
2、一次食物、药品中毒有人员死亡的;
3、引起中毒食品、药品的扩散未得到控制,中毒或死亡人数在继续增加的;
4、事故原因有可能是新的不明生物所引发,或者隐含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的;
5、其它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四)遵循原则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方针,实施统筹协调,分工合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控,整合资源,科学施救,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乡政府成立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长担任,分管副乡长任副组长,各村(各单位)食品药品协管员为成员。
(一)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全乡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组织建立和管理全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听取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评估和应急处理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
2、贯彻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
3、协调解决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汇总、公布、上报事故情况。
(二)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四个应急小组。
1、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办公室由党政办主任同志负责具体办公。
2、现场秩序维护及事故调查组:由副乡长任组长,及派出所全体同志为成员,主要职责是事故发生后立即赶赴现场,维护好现场秩序及事故调查。
3、抢救组:由乡长任组长,及乡卫生院全体医务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紧急抢救及护理工作。
4、交通运输组:由副乡长任组长,及有车单位站(所长)为成员,主要职责是保障事故中的车辆需求。
5、后勤保障及善后处理组:由副书记任组长,和事故(单位)村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后勤保障工作及善后处理工作。
三、应急处理机制
1、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办公室在接到报警后应在5分钟内将信息报告给领导小组全体成员。
2、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办公室在接到报警后应在5分钟内将信息报告给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及县委办、县政府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县急救中心。领导组全体成员在接到报警后,要在10分钟内赶赴现场,事故发生相邻村(单位)要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按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
四、应急预案的启动
经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认,对符合本预案适用范围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由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由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五、事故应急措施
(一)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当地村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以控制和掌握事态的发展。
(二)应急预案启动后,由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工作小组应当根据本预案所规定的工作要求,立即履行职责,紧急调集应急处理队伍、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设施、设备,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理救援工作,并及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三)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地的村委会、相关部门在乡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协助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六、信息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信息,应征得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同意后,由乡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向社会统一。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七、应急保障
(一)人员保障
1、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协助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事故处理,协助做好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大安全危害因素的控制与整改及监督检查工作。
2、卫生部门负责建立应急医疗队伍,加强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和组织应急救援的演练。
(二)物资保障
乡人民政府要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坚持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全力抢救事故伤亡人员。
(三)信息保障
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健全信息报告系统,确保信息24小时畅通。
八、其它事项
1.1编制目的
及时控制、快速处理本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减少和降低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
1.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定义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由于质量、卫生、包装等问题导致损害、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突发事件。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科学预警、快速反应。
1.5适用范围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本省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及处置。
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地市局)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组织领导及其职责
2.1领导机构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设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简称“省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由局领导任组长,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组成。省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一领导、全面部署全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和工作原则;
(2)制定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效方案和措施;
(3)调动整合本系统有关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应急协调、适时通报和总体保障机制。
2.2工作机构
省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局食品监管处承担日常工作,食品监管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全省质监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各地市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相应地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局领导担任组长,负责组织辖区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本行政辖区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3安全评估机构
省局组织专家,成立食品安全评估小组,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是否需要风险预警以及预警级别的建议。
检验机构对应急反应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预测预警
3.1获悉途径
(1)国家质检总局、省政府等上级机关交办;
(2)媒体曝光;
(3)其他部门移送、下级报告或举报投诉。
3.2应急准备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确保系统有效畅通运行。
(2)地市局应指定专门联络员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整理、登记、上报等工作。联络员名单需报省局备案,如人员发生变动,需及时报告省局更新,并做好相关记录。
3.3评估定级
省局收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评估小组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是否需要风险预警以及预警级别的具体意见。
3.4预警级别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的范围及危险程度进行分级预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共分四级:
(1)一般事件预警(Ⅳ级)
一般事件指:无明显危害,但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可能存在潜在威胁,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
(2)较大事件预警(Ш级)
较大事件指:存在明显危害,在某个地级以上市内,已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直接损害人们身体健康,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3)重大事件预警(Ⅱ级)
重大事件指:危害严重,在某个地级以上市内,已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并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死亡病例10例以上,有可能进一步扩散到其他地级以上市,已超出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地方政府处置能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4)特别严重事件预警(I级)
特别严重事件指:危害特别严重,对全省大部分地区造成严重危害,并可能进一步扩散到其他省份或国家,已超出省局及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3.5预警颜色
按照食品安全事件的预警级别:一般(Ⅳ级)、较大(Ш级)、重大(Ⅱ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6预警内容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起始时间、波及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机关等。
3.7预警
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评估小组对突发事件分析评估的结果,对预警是否和预警的定级*具体意见,上报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决定。征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局向社会预警。
依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以下简称《反应预案》),应由国家质检总局决定、的预警,按《反应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4应急措施
4.1获悉信息及现场控制
地市局获取信息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在两小时内进入现场核实信息以及做好现场控制,减少信息传达期间内事态进一步恶化的可能。
4.2信息报告
事发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事发地质监局)应在掌握准确情况后,第一时间向上一级质监局及当地政府报告,并由地市局向省局报告;重大的、情况紧急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直接向省局报告,省局即时启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必要时向省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波及范围、危害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面临的问题、报告单位和报告时间等。
4.3现场调查
事发地质监局在接到上级指示后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达事件发生的生产加工企业现场协助调查,及时收集有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第一手资料。发生重大事件或特别重大事件的,省局将派出工作组,对事件的处理进行现场指挥和督导。
4.4执法处理
(1)对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
(2)对涉嫌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实施查封、扣押并进行抽样检验;
(3)对涉嫌有毒食品,责令生产者全部收回,并通报食品安全委员会,收回全部涉嫌有毒食品,跟踪处理不合格产品,及时有效地遏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查清有问题食品的主要原辅料来源。
对已出厂销售的有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对生产加工企业依法采取责令停止生产、停止销售、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措施,必要时向地方政府建议予以取缔。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5事后监测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各地市局应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对本辖区的相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辖区内有关生产加工企业数量、规模、生产条件、原辅料来源、产品销售区域等信息,并及时向省局上报调查结果。
(2)对涉嫌有问题的食品进行监测检验,比对试验;对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研究,掌握安全状况。
(3)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生产的高风险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监督检验。
5总结分析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完毕后,事发地地市局要及时做好分析和总结工作,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鉴定结论、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分析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和影响因素,*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上报省局、当地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省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组织对事故原因再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制定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6信息
省局统一向社会预警通报及风险信息。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相关信息。
对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统一由省局对外,未经许可,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公布。
依据《反应预案》,应由国家质检总局的预警通报、风险信息、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按《反应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7预警解除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缓解、消除后,省局应及时向社会预警解除信息。
8工作要求
各级质监部门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职责,不得懈怠。
(1)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2)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协调保障、技术支持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察工作。
(3)加大监管力度,预防类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
9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事件发生地质监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隐瞒、缓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造成危害或恶劣影响的;
(2)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救援和调查的;
(3)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