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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概念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法制教育概念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法制教育概念

法制教育概念范文第1篇

一、反思概念的笼统性与模糊性

“教师专业发展”是一个外来概念。长期以来,对这个概念的引入与介绍,我们遵循了一种共性的学术规则:先列举西方某某学者如何界定和理解“专业”,然后比较寻找出“专业”的共性特征,再对照教师的职业特点,得出教师专业发展的结论,由此再“各显其能”般地谈论教师专业发展的问题与观点。这样的规则让我们知晓“教师专业发展”这一话语,了解西方文化背景下的理论和事实,但我们的教师并没有在“专业”的观念下寻找到了“发展”的内容、途径和方式,“教师专业发展”的概念话语也没有真正帮助我们认知教师的内在特性和发展规律,教师培养、培训,以及教师的管理和服务并没有因为近乎常识般的“教师专业发展”的理念而有实质性的改变。

这些问题的出现固然有许多因素的影响,但与我们在一个很模糊、很笼统的语境中使用“教师专业发展”这个概念有很大关系。例如“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有效的教师培训要能实现教师专业发展”“基于教师专业发展的学校变革”“新课程改革与教师专业发展”“教师专业发展背景下的校本教研”,诸如此类的表述几乎找不到任何有形的实践基点和意义。更让人困惑的是,太多的学校是在o形概念下不断要求教师制定“专业发展计划”,造成了教师们的迷茫和困扰。当一个概念只停留在模糊、笼统的话语状态,缺乏可操作性的定义时,既不能深入研究,也无法有效实践。因此,我们有必要从中国教师发展的传统、思维、心理等情景中理解“教师专业发展”的概念特质与要义,使这一话语“明白且能具体实施”。

二、探寻“中国式”表达的内在特质

在当前背景下,要对教师专业发展的话语进行“中国式”表达转换,可以采用描述而非定义的方式,通过对“教师专业发展”概念内涵的事实性和表征性特质进行分析与解释,更有效地理解和把握实践操作的要义。从教师专业发展理念演进的历程看,西方文化和中国文化对“教师”的认知有着各自的侧重点,了解这些侧重点对我们把握教师专业发展的实践要义很有价值。

首先,以儒家文化为主体的中国传统文化非常重视教师的作用和价值,以此为基础所建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师范教育传统,其核心精神就是强调教师的道德教育、社会责任感和人文情怀,强调教育中人际关系的亲密性,关注教师的“人师”特征。也就是说,中国文化对教师更要求“人情味”,而西方文化更加注重教师职业的理性素养和知能素质。

其次,中国文化更强调集体对教师发展的意义,通过体制化、组织性的方式推动教师学习,而西方文化更强调教师个体的自利与发展,“教师专业学习共同体”的建立也一定是基于教师个体的自愿与内生性的发展需求。中国文化更强调教师组织化的学习,西方文化更强调教师个人主义的学习。

最后,中国文化更强调教师的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教师的作用价值是被放置在国家民族的命运、社会的发展、天下太平这样的层面去认识的,而西方文化则更强调教师具体的职业责任和个人价值的实现。

中西文化对“教师”认知的这几个侧重点的差异,可以帮助我们把握“中国式”的“教师专业发展”的概念内在特质。

“教师专业发展”是指有具体意蕴的“教师”的专业发展。“教师专业发展”中的“教师”,不是笼统、抽象、概括化的学理性的“教师”概念,而是鲜活、真实、丰富、生动、实际的“教师”概念。它包含三个层面的要义:一是教师是与学生相对应的关系词,教师专业发展必须以学生的学习与成长作为内在依据,更作为其实践旨归;二是教师是一个“活人”与“全人”的概念,在实践上归根到底是教师作为“人”的修养问题,是教师的“整全发展”与“全人教育”;三是教师是与教育系统的各种要素相关联且表现为“具体存在状态”的词语,既具有纵横线索与情景的特点,如有分段、分科、分层、分类的特点,也有性别、年龄、地域、文化差异的特点。由此看来,笼统、概括化的教师概念往往会隐藏许多真实的、具体的、有意义的内涵和问题,教师专业发展就是需要不断重建“教师”概念,重构“教师”观念,把教师还原到真实的存在状态与生活情景中,方可恰当。

“教师专业发展”是教师“专业”的发展。而专业是什么?这在实践上一直未能很好地解决。人们一般会把专业放置在“学科领域”或“学科专业”内,将教师所学专业等同于“教师专业”。其实,教师专业发展中的“专业”是教育的专业、教学的专业和学习的专业。教师专业发展在实践上也就是促进教师成为一个懂得学习的教育教学的行家里手。

“教师专业发展”中的“发展”是具体真实的教师在其教育、教学和学习诸多方面的发展。这里的“发展”在一般意义上是指正向的变化,或是积聚正能量的变化。如果从最通俗、最实际的意义上讲,“教师专业发展”就是让教师“防止变老”的过程,因为教育最大的危险,是正在成长的孩子遇到慢慢变老的老师。当一个人对新的知识不好奇,对新的东西不愿意接受的时候,一定要意识到这是“变老”的象征。

三、把握“教师专业发展”的实践要义

“教师专业发展”是不断唤醒和激发以及建立教师职业内在的价值感、尊严感和成就感的过程。教师专业发展的实践应当追求的是让教师明确自己的职责,善于懂得和发现学生,明白如何帮助学生有效学习,强化对职业的理解和认同,确信职业的责任与价值,懂得人生的意义。教师专业发展活动不仅仅关注对教师专业的“事理”改变与提升,更要关注教师专业的“心理”的改造与建设,通过“心理”与“事理”的共同改善,建立教师职业的价值感、尊严感和成就感。

“教师专业发展”是以学生学习的需要和特性为内在依据的发展过程,终极目的是促进学生有效学习。为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我们在实践中想了不少办法,采取了不少措施,但这一切似乎都是在理想的追求中完善教师个人的素质。许多时候,我们无法解释教师为什么要有“这样的发展”或“这些方面的发展”?为什么要采取这样的措施展开这样的活动?许多时候,我们的答案是,教师面临的问题需要这样的发展。也就是说,对于教师专业发展,我们能找到的依据更多的是教材与教法,是教师如何更加有效地教学生。实质上,教师专业活动的全部意义是如何促进学生有效的学习和健康成长,离开“学生”和“学习”这两个关键词,我们无法理解教师职业存在的理由。所以,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在依据是学生学习与成长的需要与特性。教师专业发展也就是实现教师素质素养与学生学习与发展需求之间的匹配性。

“教师专业发展”是教师组织化学习与自主性学习相结合进而使教师获得自主发展能力的过程。教师的人生是学习的人生。教师的专业也是基于学习而实现教育教学价值的专业。因此,我们要在弘扬和加强教师集体学习的同时,不断探索建立教师个体自主的学习机制、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尤其要改变仅仅依赖组织性的规定和要求推动教师学习和发展现状,帮助教师在多样化的专业学习基础上,建立起专业自主和专业自信。

“教师专业发展”是“知、情、意、行”四方联动共同改善的过程。许多时候,我们一直是针对“教学乏味”来关注教师的发展,但许多时候,教师发展问题的根本是“教乏味”。也就是说,是“教师乏味”导致了“教学乏味”。所以,教师的专业发展实践,就不能只是关注教师的“教学发展”,而是要关注教师的“整全发展”,将教师的专业发展活动组织在“知、情、意、行”的四方联动过程中,进行系统地改善。例如,我们的许多培训在怎样使教师“多知多学”和怎样使教师“有效使用”上用力甚多,可是却逃不了教师“学不致用”“知而不用”的魔咒,其中教师职业“情”与“意”的缺失与困扰是核心原因之一。

法制教育概念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教育体制改革 引导 青少年发展

钱学森曾指出:“现在中国没有完全发展起来,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一所大学能够按照培养科学技术发明人才的模式去办学,没有自己独特的创新的东西,老是冒不出杰出人才。”由此可见,教育与国家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从改革开放到现在,我国在教育领域确实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政府把教育摆在战略地位上,围绕着以“科教兴国”的方针,我国逐渐取得了普及大众化教育的进展。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均匀、城乡差距依旧很大等因素的影响,在教育方面我们面临着许多新问题、新矛盾。因此,我国必须不断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寻求发展。青少年作为未来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其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综合实力发展的快慢。那么,在此改革之际,教师该如何引导青少年健康积极发展呢?

一、调节应试竞争氛围,鼓励青少年多方发展

中国教育最明显的弊病就是以分为主。学生依照学习成绩被分为“好生”和“差生”;班级依综合及平均水平被分为实验班、重点班、普通班等;就连学校也因为升学率被划分不同级别。在如此的级别划分要求下,教育部门给学校下达指标,学校给老师分任务,老师顺势给学生施压。与此同时,社会上的种种攀比又要求学生考出好成绩。如此大的压力,使学生成为了挣分的机器。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社会对学生素质与能力的要求将不仅仅局限在分数上。“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在平时的教育教学中,教师就应该淡化“依分数定级别”的传统思维模式,善于发现学生的闪光点及兴趣,鼓励学生依照兴趣爱好乐观发展、多元化发展。这既是减轻学生学业负担的需要,又是社会对多元化人才需求的需要。

二、改变授课方式,加强青少年思维与操作能力的锻炼

现今,中国的教育方式依旧是以应试教育为前提,普遍重视课本知识讲解。就拿现今的课本来说,每门课程都有目录,这节课学习完了以后下节课改学习什么知识,学生心里都很清楚。他们要做的就是提前预习,课堂学习解疑,以及课后巩固练习,并不断加强应试技能。而真正当青少年在实践操作或生活中遇到什么问题时,就显得思维与能力上的欠缺。因此,在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同时,教师必须改变授课方式。一方面,教师要围绕着青少年成长的实际需要进行实用性教育和灵活性教育,另一方面,在平时的理论知识教育教学中,应当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鼓励学生勤思考、多动手。这样,青少年的教育才能被做活、做灵,他们的思维与操作能力才能得到逐步锻炼,培养的目的才逐渐与社会的需求一致,教育的价值就显而易见了。

三、关注青少年成长,控制调节青少年的情绪

青春期处于童年向成年的过渡时期,其情绪往往体现出很矛盾的特点。一方面,青少年处于性格的塑造期,对周围的事物充满着好奇,对社会也表现出极大的关心和热情,如果此时不加以适当引导,很有可能走弯路。另一方面,青少年的情绪波动很大,有时高亢强烈,充满欢乐激情,有时却近乎冷漠,让人束手无策。所以教育者应该细心关心青少年成长,关心青少年的感情变化。

1.青少年在享受成功的体验时,都会表现出很积极很乐观的情绪。因此,在平时的教育教育教学中,教师应该适当降低教学难度,多组织学生参加一些文艺活动,让青少年在欢声笑语中成长,塑造健康积极的情绪。

2.在平时的生活中,青少年难免会因一些事而愤怒、生气、烦恼。在此时,教师应该及时给予青少年学生适当的心理疏导,让他们化消极为积极,化悲痛为力量,并在教学中适当增加一些幽默成分,加强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及分解压力烦恼的能力。

3.青少年对社会充满着好奇,社会对青少年的心理性格形成也具有相当大的作用。因此,在平时教师要多鼓励学生参加一些有意义的社会实践活动,让他们对人对社会有多方面的认识,培养他们分析判断的能力。

四、与时俱进,加强青少年创新能力的培养

法制教育概念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律概念;转让;交易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4-0108-03

成熟立法的一个标志就是法律用语的准确性,以此保障法律意义之确定性。表达法律之意的不仅是那些被定义了的“法言法语”,而且也包括那些表达“中心意思”的关键的日常语言。恰恰是这些关键的日常语言帮助“法言法语”获得其意义之渊源。因而,必须认真对待构成“文字上的法律”的那些关键概念!

一、缘起:证监会有股份“转让”监管权力吗?

如果说《证券法》是一部中国上市公司股票监管法和股票交易法的话,那么,《非上市公司监督办理办法》(以下简称“非上市办法”)就是《证券法》的翻版,其可以被称之为非未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监管法和股份转让法。

遍览《非上市办法》六十三条,一个问题凸显出来:证监会有股份“转让”监管的法定权力吗?

这似乎是一个突兀的问题,但循着法律概念应用的逻辑,会发现这是一个被人们的习惯所掩盖了的一个重大法律失误,表现出立法者和法律应用者对法律概念精确性追求的漠视!

首先,中国证监会的职权授权中未见“转让”一词。中国证监会的法定权力来自于《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授权,该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如果证监会有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进行监管的权力,其首要法律来源应该是在该条第(二)款中有明确的“转让”概念,但该款仅仅规定了证券之“发行”、“上市”、“交易”、“登记”、“结算”等行为,并未规定“转让”之行为。从文字角度来说,并不能从该款自然推定出《证券法》已经授权证监会有对股份“转让”进行监管的权力。

其次,也未见法律和行政法规另行授权证监会有股份“转让”监管权。《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八)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即,如果有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证监会有股份“转让”之监管权力,则证监会的权力就有了正当的法律来源,但是,在目前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渊源中,尚未有授权证监会对股份“转让”进行监管的法律条文。

最后,从效力等级来说,《非上市办法》仅仅是一个部门规章,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证监会无权自己制定部门规章给自己授权,即在没有《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授权下,证监会自始无权对股份“转让”进行监管,否则,这违反了的基本原则。

如何解释这样一个现象:尽管证监会无法律授权,但它却理直气壮的制定股份转让的部门规章?唯一的解释方案是:人们已经习惯性的认为《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中的“交易”一词已经涵盖了“转让”一词的内涵和外延。

真是这样的吗?

二、“转让”与“交易”之文义及体系解释

从词典解释的角度,这是两个独立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除了在“转出”这个视角重叠外,在其他方面是互不关联。

“转让”一词在《新华词典》中被解释为“把自己的东西或合法利益或权利让给他人”,其近义词为“让与”、“让渡”等。“交易”一词在《新华词典》中被解释为“买卖商品”,其近义词包括“营业”、“买卖”、“生意”、“贸易”、“交往”、“往还”、“来往”、“业务”等。

如果用“买入”和“卖出”表示“买卖”中的两种并存行为的话,很显然,“转让”就仅仅是指“卖出”,而不包括“买入”,而“交易”则同于“买卖”,不仅包括“卖出”,也包括“买入”;“转让”是单方向行为,而“交易”是双方向行为。“转让”和“交易”的这种词义区别来自于生活,有一些行为仅仅是指转出人的单方向行为,有一些行为是转出人不仅转出,也同时买入,两词根本区别是来自于人们对行为多样性描述的语言需求所决定的。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需考量《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办法》中的“转让”和“交易”两词的用法和用意。

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这两个概念是分开使用的,而且,这两个概念在前述两法使用频率和侧重点不同。在《公司法》中,“转让”一词出现在14个条款(该法总计219条)中,共出现43次;而“交易”一词在该法中出现在7个条款中,共出现15次。而在《证券法》中,“转让”一词出现在6个条款(该法总计240条)中,共出现13次,而“交易”一词在该法中出现在107个条款中,共出现239次。显然,可以说《证券法》是一个典型的“交易法”,而《公司法》更侧重于股权/股份的转让规定。

“转让”和“交易”在前述两法中的意思是完全独立的,并不能相互替代的。

在《公司法》中,“转让”一词与其他词组合使用,分别为“股份转让”(8个条款中)、“股权转让”(3个条款中)、“财产转让”(3个条款中)和“债券转让”(2个条款中)。如果要概况这四种语境的意思,可以归结为一个组合词,就是“财产转让”,这种“转让”是单向发生的,与交易没有关系,交易是一个包括了转让在内的更广的概念。比如在《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这个条文中,明确将“转让”和“受让”并列出来,就是要标明“转让”加上“受让”才在外延上与“交易”是一致的。而在《证券法》中,“转让”一词与其他词组合使用,分别为“转让期限”、“交易场所转让”、“依法转让”、“股份转让”、“协议转让”、“不得转让”、“限制转让”、“责令转让”、“要求转让”、“禁止转让”等。这些词语中,除了“股份转让”一词表达股份流转之意外,其他词均表达的是技术性或惩罚性意思,基本上与证券之转让或交易没有实质联系。这也说明,在文字应用上,这两个词是不能相互替代的,不能从“转让”中推演出“交易”的含义,也不能从“交易”中推演出“转让”的含义。

从两词应用场景来讲,“转让”比“交易”的应用范围要广。其一,“转让”的对象不仅可以是“股权”、“股份”、“股票”,还可以是“债券”、“资产”等。而“交易”的对象比较狭窄,仅限定在“证券交易”和“股票交易”两类中。尤其考虑到我国《证券法》中的是“股票交易法和监管法”的特性时,“交易”一词的对象仅仅就是“股票”。而在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股票”也仅仅是指“上市”后的“股票”。故,“交易”的对象在我国目前两法语境中,仅仅是指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已。其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或“卖出”的场所,不仅包括证券交易所,也包括中关村股份代办系统等其他场外市场(OTC),再根据《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交易”是仅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即属于“场内交易”。其三,“转让”是零散“卖出”,而“交易”则是集中“买入”或“卖出”。从文义上,“交易所”一词在《证券法》中出现在了67个条文中,“上市交易”则出现了29个条文中。而《公司法》中的“交易”一词主要体现在“交易所”、“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等词中,这些词的共同指向都是股票的集中交易。这一点集中的表现是《证券法》第四十条,该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三、认真对待法律概念:法律自洽的必由之路

“转让”与“交易”两词的独立性,不仅证明了无法从《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关于证监会职权规定中能得出其被授权进行股份“转让”监管的事实,而且无法证明《非上市办法》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监管权力属于证监会“自我授权”,只能说明了《非上市办法》在立法上涉嫌违法立法。

造成这种因“集体默示”而违法的原因是多样,但最主要的是一种意识,一种对法律概念漠视的集体意识。

模糊的“第一感觉”。对概念的理解依赖于的“初始感觉”,而缺少对概念的“再感觉”或“再理解”,使得阅读者在“第一感觉”上获得“大概一致”的印象。但如果进入具体案例思考或概念深入分析,问题就暴露出来了。这样的过于依赖“第一感觉”的概念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至少还包括如下:“实际控制人”、“公司秘密”、“职工代表”等。这种模糊认识导致的结果就是法律概念应用的混乱,比如,在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公开文件中,“实际控制人”就被在多重意义上理解,有的将控股股东当成实际控制人、有的将第一大股东当成实际控制人,这些理解都背离了该概念的法定含义;“职工代表”一词按照《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应该属于非股东之职工代表,而在许多上市公司中,将是股东的职工选为公司职工监事,这都是人们模糊的“第一感觉”所导致的对概念的错误应用,这些都经不住深入分析和研究。

缺少日常语言和法律语言区别理解之意识。法律文本中的概念至少包括法定概念(如《公司法》第217条对“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的定义)、日常概念(如“组织”、“设立”等,这类概念最多,是法言法语的来源和基石)和学理概念(如“公司”、“股票”等)。每一类概念在法律意义建构中作用是不同的,法定概念的意义具有法律之专属性,该概念意义不能推及日常语言环境,而日常概念则像“土”或“砖”一样,构筑的法律意义的或基础,而学理概念作为法律人经过学习和经验获得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共识概念,其介乎于前两种概念之间,这些概念往往是理论争议的出发点。“转让”和“交易”这两个概念属于日常概念,但是,当它们和股票/股份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它们均获得了超过日常概念的含义,变成一种类似于学理概念的关键词语。一旦它们因为语境原因获得特殊含义,就应该慎重对待,而不能仅依靠于“第一感觉”,而应该区分它们的语境含义。

对概念之总结缺少经验积累。概念是流变的,因为经验是变化的。可以历史性观察到《公司法》(2005年)和《证券法》(2005年)在制定时,立法者的经验范围仅仅是“上市”/“场内交易”,而对于“场外转让”/“场外交易”没有关注或预计到,所以,在以上两法中没有为OTC(场外交易)留下法律概念空间(尽管《证券法》在修改时将“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改为了“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但是,可惜的是这种科学严谨的态度并没有体现在两法的概念使用方面)。这就使得,本文所提出的证监会有股份“转让”监管权力这一疑问,可能在很多人看来是一个“矫情”的问题,因为似乎现实是:证监会就应该有这种权力,就像SEC有权监管NASDAQ一样。可是,在概念上,我们的法律既没有总结经验,事先为即将到来的法律监管提供概念储备,也没有借鉴已有经验为自己留下足够解释

空间。

要解决对法律概念漠视的理解,就应该借鉴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态度,把法律看做是一个内在逻辑自洽的规范体系。这种自洽首先表现的就是概念上的自洽。为此,以下三个是必需重点关注的:

其一,认真对待概念。要注意区分法律体系中的日常概念、学理概念和法定概念之界分,要减少容易引起争议的日常概念的使用(比如“合理”、“较少”等量词),要使得使用的日常概念能够取得最大意义上的共识;减少学理概念的使用,学理概念主要是用来进行法律论证的,它更多的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使用的内部语言,在立法中即使要使用学理概念,也要使得其意义的可争议性是小的;尽量对每一个法律中的概念能采取定义的办法,使构成法律规范的法定概念意义像子让科学那样精确。

其二,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立法经验,在法律中引入“释义”,比如在一个法律的开始,能有专门的部分来对本法律适用的主要概念进行解释,通过立法来确定核心或关键概念的法定含义,从根本上保证立法语言的精确性。

其三,加强对已有法律中的主要概念进行研究和检讨,为以后的法律修改提供专门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使得以后的立法能够在概念确立的开始为法律品味的提升和法律意义的精确性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法制教育概念范文第4篇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4)08―098一03

党的十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高校作为大学生接受法制宣传教育的主阵地,在大学生法制教育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发展历程来看,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发展经历了由普及法律常识到增进法律意识再到提升法律素质的奠基阶段、巩固阶段和发展阶段。作为高级阶段的发展目标,提升法律素质是一个不断延续的实践过程,是在制度化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生成途径中形成的,以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为指导,遵循基本认知规律对创新高校法制教育理论、加强和改进高校法制教育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构主义是增强高校法制教育有效性的理论基础

目前,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主要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的教学和极少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效果甚微,实效性不强,很难满足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和渴望。现阶段,高校法制教育重在提高法律素质,培养法制观念,需从建构主义视角加强大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意义性和情境性,并以此理论观点为支撑,应用于高校法制教育实践的各个环节。

(一)建构主义创新高校法制教育认知方法,增强法制教育实效性

法律知识作为一般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都是大学生知识结构的合理组织部分,是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的重要前提。我国高校目前的法制教育存在重知识不重理念,重课堂不重实践,教育内容宽泛,教育手段单一、教育环境缺乏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法律知识的获得,导致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薄弱,制约和影响高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而建构主义尊重大学生的认知规律,注重大学生法律知识学习的主动性,提倡自身在原有经验基础上自主建构“法律体系”,优化法制教育内容、剖析案例实质、培养法制观念等,提出许多有效教学方法,对现实法制教育课堂教学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从而有助于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

(二)建构主义促进道德规范向法律规范的正迁移,促进法律素质的提高

建构主义强调学习者在原有经验基础上的主动性、意义性、情境性建构。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大学生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原有经验基础,在法律素质培养中借鉴道德认知,在道德规范基础上主动建构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张会峰认为法律基础教育是“介于‘问题’(知识教育)与‘主义’(价值教育)之间的教育”,“主义”教育是法律基础教育的终点。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必须有效结合,因为二者在促进人的发展和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过程中,具有他律与自律、惩罚与激励、普遍性要求与层次性要求、现实性规范与理想性追求的功能互补性。加涅的智力技能层次理论认为知识的学习过程分为三步:辨别学习一概念学习一规则学习。在法制教育中,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就应该遵从此条规律:道德与法律的正迁移一法律基础的学习一法律素质的提高,只有遵循这样的规律,才能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建构主义理论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应用的最新成果

“六五”普法规划明确规定,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和接受能力,结合公民意识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高校法制教育要根据这一目标,结合大学生的思想发展过程,推动法制教育活动朝着这一方向发展;要针对大学生成长过程的需要不断地更新具体的法制教育目标,以适应将来社会的发展需求。

二、建构主义发展和完善高校法制教育理论

建构主义理论强调学习者知识学习的主动建构性,它所倡导的知识观、学习观、学生观和教师观对高校法制教育实践具有指导作用,是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的重要保障。建构主义视角下发展和完善高校法制教育理论,必须树立正确的知识观、学习观、学生观和教师观。

(一)以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治观念为目标的知识观

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治观念是高校法制教育的最终目标,法律素质的提高源于法律知识的了解运用,要求大学生法律基础学习具有主动性,通过原有法律基础知识的内部建构,并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运用法律思维解决具体问题,将具体的法律基础知识内化为法治观念,进而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因此,高校法制教育应侧重于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治理念的教育,只有这些才是把握法制教育的尺度,教育主体应该树立正确的知识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基础,在现有道德水平的基础上加强道德与法理的学习,通过道德与法理原则的结合,提高大学生自身的法律素养,进而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

(二)以增强法律运用能力为目标的学习观

高校法制教育中的知识观决定着法制教育的学习观,有什么样的知识观就有什么样的法制教育的学习观。建构主义视域下高校法制教育学习观与其他理论既有相似之处,也存在不同,它更强调学习的主动建构性、意义性、情境性,以期在实践中增强法律运用能力。

1.法律基础学习的主动建构性

法律基础学习是对法律体系的主观系统建构,要求大学生对法律知识主动探索、主动发现,不仅要接受客观知识,还要积极主动地建构对知识的理解,变知识的单向传输为双向活动转化过程。法律具有稳定性,法律基础学习无论是自我学习还是单向的灌输都要求学习者主动地记忆,学习者都是在一定的情境中,利用自己原有的认知结构去诠释、认同新知识,赋予其一种新的意义,将其内化为“原有的经验知识”。法律素质的提高不仅要求法律知识的增多,还需要在客观的“原有的经验知识”基础上主动建构对不同法律规范的理解,增强自身法律素质。

2.法治理念培养的意义性

意义学习的主动建构活动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法制观念、法律素质的培养不同于法律规范学习,学生应把握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复杂性,能从法的价值去分析、思考问题,并能在实践中维护自身及他人合法权益,真正理解践行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高校法制教育的对象大部分是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高校应该转变教育观念,让学生在原有经验知识的基础上理解法的精神,运用法律思维,注重培养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

3.法律规范学习的情境性

法律规范存在于一定的假定条件中,法律条文的适用在不同的假定条件中有所不同,假定条件作为法律条文的要素之一,相当于现实情境,是大学生理解法律条文、诠释法律意义的重要因素。社会现象千变万化,具体的情境对大学生理解法律条文、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一条法律条文可能适用于多种情境中,一种情境也可以适用多条法律条文。高校案例教学是学习情境性的最好诠释,从最真实的案例中、从两难的情境中建构法治精神,增强法律意识,贴近实际、易于理解是大学生建构自身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的最好途径。

(三)注重自身培养的学生观

认知主义者乔森纳认为,受日常生活经验和过去学习的影响,学习者的头脑中会形成一定的知识经验,即先前经验,每一位学习者在面对新的信息时总是在自己的先前经验的基础上以特殊的方式来建构对新信息、新问题的理解,从而形成个人的意义。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只有大学生个体主动地建构与理解法律知识,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他们接触道德观念总是先于法律知识,将社会道德具体化到个人身上就成了大学生独特的品德。因此,学生应该成为学习的主体,在教师的引导和帮助下通过意义建构和系统建构加强法制观念的培养,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四)以帮助和引导为职责的教师观

建构主义认为学生是法律基础学习的主体,通过法律基础知识主动地理解与运用提高法律素质,即借助教师和同学等“专家”的帮助,通过对必要的法律知识的意义建构获得。在建构主义的视野下,教师的作用已不在于给予真理,而是在确定的经验领域里,在概念建构上给予学生支持和控制。高校法制教育中教师应该树立正确的教师观,要成为学生法律知识学习的引导者和帮助者,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强化大学生“基础课”学习,成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过程中苏格拉底式的“助产士”。

三、建构主义视域下加强高校法制教育的对策建议

加强和改进高校法制教育要以建构主义理论为指导,尊重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意义性和和情境性,并重视学生的观点和经验,要求教师在“基础课”教学中应该遵循“少而精”的原则。针对以上原则,笔者结合建构主义相关理论主要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优化高校法制教育内容,提倡随机通达学习

高校作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主阵地,其主要途径是“基础课”教学。目前,高校“基础课”教学执行"05方案”,法律基础知识部分主要分布在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两章中,内容庞杂,教学课时短,严重影响法律基础部分教学的效率和成效。因而,需要有效地利用时间,整合法制教育内容,将高校法制教育的内容分为不同层次、不同模块,实现模块化教学,以节约课时,提高实效性;需要探索和创新教学策略以适应“05方案”的要求和教学方式的改变。随机通达学习的教学方式以其鲜明的认知性、灵活性和多元性等特点有利于促进高校法制教育中大学生法律基础学习的正迁移。

(二)采用支架式教学法,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

建构主义者认为支架应该是一个完整的概念体系,起点知识应该高于学生已有的知识水平,教师必须对学生的现有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质有充分的了解,通过课堂教学设置学生应该达到的目标。从支架的表现形式来看,常见的学习支架可以分为范例、问题、建议、工具、图标等,通过支架式教学可以对大学生法制素质培养提供有效帮助,使其能够顺利解决遇到的法律困惑,提高学习的兴趣,促进其主动学习,并能在学习过程中将外部知识内化为自己的知识,提高法律素质。它为学习者提供了有效的学习方法,有利于提高自身学习能力,促进大学生的意义建构。

(三)提高教师自身法律素质,发挥认知学徒制教学方法的作用

教师是大学生法律素质提高的帮助者和引导者,教师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制观念等对学生具有示范作用,能通过示范、指导、清晰表达、反思、探究等方法使学生能够主动地学习。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记忆,教师只能通过灌输的方法传授僵化的法律知识,但对法制观念的提高,学生跟随教师从多个角度观察、模仿“专家”在解决问题时所外化出来的认知过程,从而获得可认知的法律知识和解决问题的法律思维,从而逐步提高法律素质。

(四)强化实例教学,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

高校法制教育强调实例教学旨在增强大学生法律知识认知的真实性、具体性和实效性,使学生在一个完整的、真实的问题情境中,通过主动学习和合作学习,促进学生反思,提高知识迁移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高校法制教育过程中创设具体的问题情节,基于问题的分析方法,对具有感染力的真实事件或问题进行学习,即创设问题、确定问题、自主学习、协作学习、效果学习。要求学生完成对所学法律知识的意义建构,即让学生掌握对具体案例所反映的法律知识的要点、本质、精神的深刻理解,在真实的环境中去感受、领会,通过聆听或讲解所获得法律知识的适用原则、规则和法的精神实质,培养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制教育概念范文第5篇

(一)学校未正确重视法制教育高校法制教育作为德育教育的范畴,对学生的全面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促进意义。然而,大部分职业院校对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并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及必要的重视,在学生的学习课程中也没有纳入有关法制教育的课程,而只是将法制教育当作德育教育的一小部分,稍微提及了一下而已。这种错误的认知及做法,直接影响了大专职业院校学生的法律知识储备,致使其法律意识淡薄。法制教育能够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念,在学生的实际生活学习中是非常必要的。由于各种原因影响,我们很少能够在高校中看到专有的法律教育课堂及课程,法制教育无法在校园内普及,不利于学生的整体素质培养。高职院校担负着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专业技术人才及一线劳动者的光荣任务。因此,在职业院校对学生的教育培养中,更应该把对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作为当今的一个教育重点及任务,充分重视法制教育。

(二)教师教学方法内容单一、枯燥大多数职业大专院校的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时,往往只是将一系列冗长复杂的法律条文直接灌输给学生,并没有结合事例进行一个透彻的分析、讲解。而教师的授课方式及内容也仅仅只是针对应付考试的重难点,无法做到深入进行法制教育。此种单一枯燥的教学方法,不仅不能帮助学生充分掌握法律知识,而且使学生毫无学习兴趣,学习积极性较低,无法达到法律教育的目的,失去了法律教育的真正意义。

(三)法制教育师资力量薄弱职业大专类院校往往注重于对学生的专业培养,从而忽略了学生有关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培养。在教师队伍人才紧缺的情况下,学校的大多数优秀教师都被分配了专业课的教育任务。这种现象致使大部分职业院校没有配备一个专业的负责法制教育课程的教师,法制教育课程只由教授思想政治类课程的教师代为授课。这些教师对于法制教育也只是有一个较为模糊的概念,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无法顺利完成法律教育课程工作,更加无法达到真正的法律教育目的。

二、法制教育在当今职业大专院校学生思想道德方面的重要性

(一)学生法律素质的高低影响其未来成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大批高素质的专门人才,而当代大学生都渴望成为这样的对民族复兴的有用之才。而在学生的成才过程中,需要具备达到一系列的素质要求。对于法律素质的要求在其中便是一种较基本及重要的素质要求。职业大专院校学生具备应有的法律素质,能够有助于其将来步入社会后成为国家的优秀栋梁,为国家发展作出贡献;反之,如果学生法律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则难以在社会立足,更别提为社会建设发展作出贡献。

(二)加强法制教育帮助树立正确思想观念加强法制教育能够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有助于其抵制不良的思想。我国改革开放是全面的开放,不仅改革了我国的经济制度,还改革了我国的政治制度,也接受了一些有利于我国建设的新观念、新制度。而在接收世界的文化及思想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不良的错误思想。当前,我国社会的国民整体素质还不够高,需要进一步发展、提升。想要抵制不良的外来思想,不受其影响,则必须对民众进行法制观念的宣扬,帮助国民树立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念。加强法制教育能够有效帮助职业大专院校的学生树立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科学正确的思想道德体系。

(三)加强法制教育帮助预防学生犯罪世界上的每一个人都需遵守法律法规,而每一个人也都会受到法律的制约。许多职业大专院校学生缺乏一定的法制教育,且年纪尚轻,法律意识极为淡薄,致使部分学生在心中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去界定自身是否犯罪。因此,抢劫、斗殴等违法现象时常会在学生身上出现。大部分职业大专院校学生法制教育缺乏,自身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极易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且不会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针对此种情况,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刻不容缓。而加强法制教育能够帮助学生树立科学、明确的法律意识,有助于有效预防职业大专院校学生违法犯罪。

(四)法制教育是素质教育的关键内容加强对学生的素质教育一直是所有院校在对学生的教育过程中坚守的原则,而法律教育则有利于促进职业大专院校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修养。法制教育能够帮助学生的专业法律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将学生的法律意识进行树立强化;法制教育还能够帮助提高职业大专院校学生的综合整体素质。因此,职业大专院校应重视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

三、有效加强职业大专院校学生法制教育的措施、办法

(一)校方加强提高对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学生在成长过程中有近三分之一的时间是处于学校这个场所,学生的学习、生活都离不开学校。因此,想要转变当前法制教育的现状,首先要做的就是职业大专院校校方应充分重视法制教育。针对在法制教育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校方应进行妥善解决,以此帮助加强职业大专院校学生的法律素质。在对学生加强法制教育过程中,校方对法制教育具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及必要的重视程度,能够在转变当前法制教育现状时起到关键性作用。校方需在人力及财力上充分支持、重视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帮助其发展、前进。在对职业大专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也应该加强进行对教师职工的法制教育,做到全校开展法制教育,对法律知识进行全面普及,法律素养进行全面提高。职业大专院校校方也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专门的法制教育课程,开展一系列的法制教育活动,帮助加强法制教育。

(二)加强有关法制教育课程的实践教育职业大专院校校方在加强法制教育过程中,可以组织开展一些有关法制教育的实践活动。法制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能够加强职业大专院校学生法律意识,改变现今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而且能够提高学生的综合法律素养。有关的法律教育实践活动可以是: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等。一系列的实践活动能够加强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其积极性,帮助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充分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素养。学校相关的学生会级等各部门也应帮助配合校方进行组织开展有关法制教育的实践活动,帮助推动加强对职业大专院校学生的法制教育。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