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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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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意见

民诉法意见范文第1篇

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则

第486条 〔适用范围〕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前款案件的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规定。

第487条 〔平等与对等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488条 〔国际条约的优先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489条 〔诉讼人〕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人, 或者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人,也可以委托中国公民为诉讼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民事诉讼。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490条 〔委托证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第491条 〔外交特权与豁免〕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办理。

第492条 〔诉讼竞合〕

同一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已受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中止或终结本国诉讼的进行:

(一) 在外国法院进行诉讼更为方便的;

(二) 外国法院做出的裁判有可能为本国法院所承认的;

(三) 在外国法院进行诉讼对受害人更为有利的。

对于诉讼竞合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做出判决的,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做出的裁判的,除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外,不予准许。

第493条 〔期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答辩期与上诉期为30日。

法院审理涉外案件,不受本法所定审理期限的限制。

第494条 〔涉外案件的送达〕

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也没有法律文书代收人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第495条 〔司法协助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不予执行。

第496条 〔申请司法协助的途径〕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法院司法协助的,我国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497条 〔不需要司法协助〕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

第498条 〔请求书〕

外国法院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499条 〔司法协助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500条 〔法律文书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501条 〔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第502条 〔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申请人须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附裁决书正本。如申请人为外国一方当事人,其申请书须用中文本提出。

第二十三章 区际民事诉讼的特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03条 〔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对于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当事人与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案件,除本编另有规定外,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的规定。

第504条 〔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当事人与外国人相互之间的民事诉讼程序适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以及其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双边条约。

第505条 〔区际司法协助〕

大陆地区与特别行政区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调取证据以及法律文书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由最高法院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做出安排。

第二节 台湾地区法律文书的承认

第506条 〔管辖〕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裁判需要在大陆地区承认的,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受理。

第507条 〔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并须附有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508条 〔申请书的内容〕

前条规定的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申请时间和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 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情况及证明文件;

(三) 请求和理由;

(四) 民事裁判确定的证明;

(五)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509条 〔裁定驳回〕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的;

(二 )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的情况下作出的;

(三)案件系法院专属管辖的;

(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

(五)案件系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法院所承认的;

(六)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510条 〔裁定承认〕

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不具有前条规定的,法院应当裁定予以承认。

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511条 〔大陆地区未决案件的处理〕

大陆地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前,一方当事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作出的判决的,应当中止诉讼,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认可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可,并终结诉讼;对不符合认可条件的,则恢复诉讼。

第512条 〔提起诉讼〕

对法院不予认可的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民诉法意见范文第2篇

《民法典》第1079条中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诉讼离婚条件一览,更多离婚协议书点击“离婚协议书”查看!

民法典诉讼离婚条件1、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

2、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就财产分割等问题没有协商一致的。

3、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4、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想要离婚的。

5、一方人在国外学习或工作,无法回国;

另一方在国内,想要离婚的。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的方式1、行政方式,即协议离婚,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诉讼方式,即诉讼离婚,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应该通过到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离婚协议书男方协议人:,年月日出生,居民,

住址:身份证号:

女方协议人:,年月日出生,居民

住址:陈身份证号:

协议人、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依法登记结婚,至今育有两子。因协议人双方性格差异悬殊,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没有和好可能,故双方决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自愿离婚。

二、双方育有两个儿子秦(身份证号:),二儿子秦(身份证号:)。

双方约定:大儿子、小儿子随男方生活,女方承担两子部分抚养费共500元/月,从月起直至两子成年。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望男方抚养的孩子。

三、协议人双方现有夫妻共同 房产包括:

位于省市区的按揭商品房一套(房产证编号:房地证字第号)在女方名下暂未供完,男方每月支付两千元人民币到供完房屋,待二儿子满十八岁时过户到两个儿子名下。

四、车牌号为的小汽车归女方所有。

五、女方经营的十堰东城店铺中的股份归女方,由女方继续经营。

六、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共壹佰壹拾伍万元人民币,女方承担柒拾伍万元人民币,男方承担肆拾万元人民币,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后发生的债务由债务记名者负责清偿。

七、双方必须在本协议签订30日内共同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完毕,并领取离婚证。

八、违反本协议的责任:如男方秦不予配合,未能在本协议确定期限内与女方陈共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则男方无权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并且在夫妻全部财产中只能分配得总额的25%;

九、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条款已作出明确列明,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十、本协议确定的离婚,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后发生法律效力;本协议确定的财产分割及违约责任,不受离婚登记程序影响,自协议双方签字后即生效,效力及于今后。本协议履行后,任何一方无权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事由向另一方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十一、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2、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凭本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诉法意见范文第3篇

一、成立**镇民俗旅游业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民俗旅游业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地点设在**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由**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民俗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及范围

指导思想:以***同志**的重要理论为指导,以“三动战略”为动力,以富民强镇为目的,以旅游景点、自然资源、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为依托,点面结合,发挥优势,分阶段、有步骤的推动民俗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建成京郊一流的民俗旅游度假基地,努力推进民俗旅游的产业化进程,实现旅游大镇向旅游强镇的转变。

范围:农业观光、采摘、垂钓、餐饮住宿接待、旅游产品开发、销售。

三、鼓励扶持政策(享受延庆县民俗旅游业鼓励扶持政策)

⒈农民可以利用自有房屋庭院进行民俗旅游业接待经营;在不违反国家基本农田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可利用承包农田、果园并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建设民俗旅游产业服务设施。

⒉县政府每年拿出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民俗旅游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水、电、路、公厕、环境等方面的改造。

⒊林业、水利、公路、改水、改厕等方面的政策、资金视情况向民俗旅游产业倾斜。

⒋**年对民俗旅游业的经营主体(以行政村为单位)实行统一办照,分散经营,免征各种税费。

⒌对于民俗旅游业的经营主体可依据小额贷款政策由县财政担保基金提供担保,为农民解决启动资金,每户贷款最高限额2万元。

⒍本着扶优扶强、树立典型、突出重点的原则,年终对先进典型;各乡镇、村、户各前3名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从专项资金中支付(具体奖励标准由县民俗旅游业领导小组制定)。

四、组织管理和服务

⒈镇民俗旅游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镇民俗旅游业的总体规划、开发等项工作,协调解决民俗旅游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协同有关部门规范、指导民俗旅游产业市场价格和服务。

⒉以村为单位组织民俗旅游业经营主体,成立行业协会或管理委员会,负责规范服务、对外宣传、日常管理和协调等工作,统一为投资人办理工商、税务、卫生、旅游等相关手续。

⒊为确保民俗旅游业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形成规模和地区特色,旅游局、***镇民俗旅游业领导小组对民俗旅游业接待户和民俗旅游业专业村实施行业管理。

对申请从事民俗旅游业的接待户进行联合验收,符合条件的,颁发“民俗旅游接待户”标牌;对于设施齐全配套、服务质量高的典型户颁发“民俗旅游标兵户”标牌,登记备案,实行动态管理。

民诉法意见范文第4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履行。”这一条规定了对被执行人已经到期的债权的执行,没有包括未到期的债权,也就是预期的债权。根据这一要求,只有对到期债权才可以执行,这种债权是现实的确定的债权,而不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债权,不能附条件或期限。这就导致实践中无法执行被执行人的预期债权,不仅不利于提高执行效率,而且也不利于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如果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增加对被执行人的预期债权的执行的规定,会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增加对被执行人的预期债权的执行的规定,是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理由:(一)执行被执行人的预期债权,能够更加充分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被执行人的债权未到期就不能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对申请执行人非常不利。如果被执行人知道法院在等待债权到期,第三人又有偿付能力,在此期间,完全可能与第三人串通,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提前向被执行人清偿,或者做出虚假的合同,放弃、免除、减少债权的数额,或者双方协议将预期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人,从而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而如果采取了冻结预期债权的措施,则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就不能对将来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处分,足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执行。(二)执行被执行人的预期债权,并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没有规定对未到期债权的执行主要的一个理由就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最根本的是给予其异议的权利-“第三人对履行债权有异议,可以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而不在于债权的到期还是不到期。对未到期的债权做出保全性执行措施,禁止第三人向被执行人履行,对第三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任何损害。(三)执行被执行人的预期债权,有利于提高案件的执结率,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如果在执行中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又可以对被执行人的预期债权采取保全性执行措施,那么就扩大了对被执行人的债权的执行范围,使得执行人员能够更多地选择执行对象和执行措施,采取更加灵活机动的执行方法执行案件,增加了案件执结的可能性,提高了执行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问题。(四)增加对被执行人的预期债权的执行的规定,将弥补立法上的缺陷,完善司法解释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2款规定:“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虽然这一条中所说的收益,是指基于股权所产生的收益。但这种收益实际上也是一种债权,属于投资者对其投资的企业拥有收益的请求权。而预期收益的债权与其他种类的债权并无本质区别,那么,既然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预期收益(债权)可以采取执行措施,法律同样也应该规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可以采取执行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法律规定更加全面和完善,也才能更加切实地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笔者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第1款后应增加第2款,内容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预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冻结被执行人的预期债权,禁止到期后第三人向被执行人支付和被执行人支取。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以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要求该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 ,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履行。”

民诉法意见范文第5篇

一、农村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决定着农民收入的高低,也影响着农村经济发展速度的快慢,它们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笔者用2003年和2004年先后调查的安县黄土镇石鸭村不同文化层次农民收入情况和游仙区玉河镇农民外出务工所得,以及2003年我市各县市区农村劳动力文化素质及经济发展指标有关数据来说明这个结论。

我市安县黄土镇石鸭村四、六、七社共有16—60岁劳动力322人,其中小学及其以下文化214人、初中文化101人、高中文化7人。在家庭收入上,小学及其以下文化农户年人均纯收入要比初中文化农户低60-200元,比高中文化农户低290-450元,最低者与最高者相差2.5倍之多;在农民文化素质与外出务工收入的关系方面,我们调查了游仙区玉河镇2004年农民外出务工情况,全镇有7485人常年在外务工,小学及其以下文化者年平均收入为4500元、初中文化者为6000元、高中文化者为8000元、中专以上为8400—10100元,最高者是最低者的2.24倍!所以,农民个体文化素质的差异,最终会在他们的劳动所得上体现出来,其文化程度高,劳动所得也就高。这种差别同样反映在县域经济上面,2003年我市国内生产总值369.58亿元,人均7518元,超过平均水平的是劳动力文化素质处于前两位的经济最好的涪城区和江油市,分别为26097元和10021元,而居于后面两位的是劳动力文化素质较低、农村人口最多的三台县和地处偏远的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北川县,分别是3965元和3626元,其它文化素质一般的县皆在平均数之下。这说明劳动者的文化素质与各业的技术水平、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等都有着直接的关系。劳动者整体素质高,对经济的发展起促进作用,经济发展又反过来刺激其它各业的发展,特别是教育事业的发展,使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这是良性循环的过程;而相反的情况是,劳动者整体素质差的地方,一般来讲经济发展速度都比较慢,没有财力去扩大再生产和对教育等事业的投入,特别是对农村教育投入不够,则不能有效培养人才和提高农民的素质,最终造成人才缺乏,制约经济的发展。对这种情形,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最终结果是越来越贫,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差距会拉得更大。因此,从根本上讲,农业、农村、农民的富裕之路在科技、在教育,在于培养人才。

二、科技文化为农民所掌握,对农村经济建设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农民是农村经济建设的主体,也是农业科技成果在农村转化为生产力的载体。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农村经济发展速度的快慢。许多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整个农民接受教育培训的平均年限每提高一年的作用,可使GDP增加1—1.5%。我国有十三亿多人口,九亿多是农民。可以说,广大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关系到中华民族素质的提高,决定着我国国民经济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提高中华民族的素质,重点在农村,只有占总人口70%以上的广大农民的素质提高了,才谈得上整个中华民族素质的提高。这就需要各级政府重视农村基础教育和农民职业教育事业,千万不可忽视农村劳动者科技文化素质的提高对农民增收致富和农村经济建设所起的作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各地涌现出来的科技致富典型表明:劳动者的智力水平在经济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农民掌握科学技术知识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科技知识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原动力,是社会积累财富的主要形式,学习知识就是在积累财富。在现代知识经济社会里,拥有知识,就是拥有财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一科学论断,在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中已经得到很好证明。促进一个国家乃至一个地区经济增长的最重要因素归根到底是人力资本,即接受教育、掌握知识的劳动力,当接受教育、掌握知识的劳动力越多,对社会资本的积累也就越大,投入到生产过程所创造的经济效益也就愈显著。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说明,阻碍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不是缺少有形资本,而是缺乏具有一定规模、接受过高水平教育、有技术的劳动力及其后备力量。

党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的奋斗目标。要在农村全面实现小康,最根本的手段是要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科技文化素质,加快科技成果在农业和农村中的转化与应用,提高生产力水平,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国家当前针对“三农”问题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取得成效。在今天,科学技术在改造传统农业的同时,不断产生新的技术和新的理论,即创新。例如:良种培育、农作物种植、植物保护、农业机械与农产品加工等新技术、新成果在生产实践中的大量运用,不仅提高了劳动生产力,提升了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而且降低了劳动强度、减少了劳动量,也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节约了农业生产成本,从而增加了经济效益。其结果把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向城市转移,为国家二、三产业建设、繁荣城镇经济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资源,可见科学技术知识一经为人所掌握,它的力量和作用就会变得非常巨大。

三、低素质的人力资源对农村经济建设和农民致富的影响。

我国目前数亿农村劳动力资源对于农业现代化建设来说应该是一笔巨大的财富,但是由于农村长期落后的生存条件和教育薄弱的影响,使得劳动力资源的质量不高,这笔财富优势不但没有发挥出来,反而成了一种负担。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掌握应用农业科技的能力较差,农业生产力水平低、农产品质量上不了档次、经济附加值不高、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困难。以绵阳市农村为例,全市辖六县两区一市(县级市),总人口527.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01.4万人,比例高达76%,2003年第一产业所占比重仅为20.46%,人均产值为1977.57元,16—60岁农村劳动力227.16万人,其文化结构为:小学文化及其以下者占37.68%,初中文化占48.58%,高中及其以上占13.74%。平均接受教育年限为7.12年。全国的情况是:小学文化及其以下占40.31%,初中文化占48.07%,高中及其以上占11.62%,平均教育年限接近7年。绵阳作为我国西部教育、科技力量都比较强的一个地市,仅比全国平均水平稍高一点,这样一种农村劳动者文化结构是难以满足建设绵阳科技城和农村经济发展对高素质劳动力的需要。可以说,低素质的农村劳动力是导致我市乃至其他地方目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民收入增长乏力的主要因素。

(二)农村优秀劳动力外流,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一步缺乏人才。常言道: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如今消除了限制农民进城的桎梏,再加之繁华都市生活的诱惑,落后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的磨难,加速了农村人才的流失,使农村教育投入与人才成长存在此长彼消的局面。按理说,近几年国家对农村教育的投入还是较大的,但是效果总是不明显。一方面原因是由于我们国家农村人口基数太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不可能在短期内见效,自古以来就有“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之说,说明育人实属不易,要改变农村落后面貌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提高农民素质,振兴农村经济,它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艰苦努力;另一方面的原因是国家这几年加快了城市互动、城乡统筹、农民变市民、经济一体化的建设步伐,使得农村中有知识的优秀劳动力通过读大学、参军和外出务工等途径,进入城市工作,他们千方百计想在城市扎根,而一些扎不了根的农民宁愿每年象候鸟那样,年初出门、岁末回家,不管在外面能不能挣到钱,年年要出去闯荡,而留在农村从事生产的劳动力则主要是一些老弱、病残、妇,这种现象在经济不发达的地方十分普遍,长期下去势必会导致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村后继无人,今后出现没有人种庄稼或不会种庄稼的农民的怪事。这就给我们的各级政府怎样使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及保证粮食安全提出了新的课题。严格来讲,当前农村劳动力过剩只是一个相对的总量概念,而从劳动力结构上看,有知识、有文化、会经营、懂技术的农民精英的数量却相当有限,高素质的农民群体规模并不大,远不能满足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

(三)在当前农村劳动力资源质量提升过程中,原本存在的低素质劳动力问题还没有解决,又出现新的低素质劳动者问题。近年来,由于受教育产业化的影响,各种学校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老百姓供子女上学不堪重负。这对于原本不富裕的、很讲求现实的农民来说,无疑不是个不小的包袱。为了子女,为了生存,他们往往在孩子开始读书时,就在为子女将来读高中、大学的学费发愁而节衣缩食,如果子女读书的成绩不好、升学无望,他们就采取“开源节流”的办法——即在孩子初中毕业后,有的甚至未毕业时就不愿再让其读书了,留在家里干农活或者跟随父母、亲友出去打工,为家庭增加收入。因此,在一些较为贫穷的地方,农民子女辍学现象较为普遍,有的农村中小学学生辍学率达到1/3以上,学校对此束手无策,这些辍学青少年过早放弃学业,无疑是今后农村潜在的低素质劳动者。仅我市农村每年就有数十万计的小学及初高中毕业生,从全国农村来说这将是个不小的数字。如果各级不想办法加大对农村、农民的扶持,下决心采取措施杜绝各类学校乱收费现象,使每一个农村孩子上得起学、读得起书,农民有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培训的机会。那么,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这个瓶颈问题将永远存在,我们在追赶世界发达国家的过程中将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四、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振兴农村经济的对策。

强化农村基础教育,加强对农民的科技培训,提高农村劳动者整体素质,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现代化,最终解决“三农”问题最根本的措施。

(一)加强农村基础教育,改善农村落后的办学条件,建立激励机制。农村青少年是农村经济建设的后备力量,他们的文化教育素质程度如何,将直接关系着我国农村的未来。现代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与技术,无论是经商、务工,还是种田,知识都成为不可缺少的条件。一个人接受教育的程度越高,他选择就业的机会就越大。从宏观的角度来说,农村经济发展也离不开科学技术知识,离不开培养大批高素质的农村劳动者。因此必须重视农村的基础教育。第一,要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力度,解决农村办学难的问题,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每一位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学习知识的基本权利,坚持基础教育面向农村、为农村建设服务,严防把农村基础教育办成变象的升学教育和收费教育;二是专门为农村基础教育立法,从法律上明确各级政府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和经费投入的比例,以及农民子女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等,使农村基础教育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三是加强农村教育改革,制定农村教育的优惠政策。比如提高乡村中小学教师的待遇,凡是在乡村学校工作的教师,其工资应在比照城市教师同等水平的前提下增加环境补贴,使农村中小学留得住人才,教师安心工作。同时以县为单位建立城乡教师轮换工作机制,使城乡教育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与利用,从而实现教育公平化,提升农村基础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四是国家可考虑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每年都拿出一定资金,建立“农村青少年教育基金”,调动农村青少年学习和学成回乡建设的积极性。具体做法是:对农村家庭困难的子女考上大中专院校学习,并且毕业后愿意回家乡工作者,在与当地县乡政府签定回乡工作协议(学生家长担保)后,可以根据其考入不同档次学校,国家拿出该基金给以相应的资助(如全额、半额资助或特别奖励等),如果毕业后不履约者,由学生家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种办法既可以解决那些因家庭困难、贷款读书又不可行但学习又特别优秀的农民子女求学的后顾之优,为国家建设提供了优秀人才资源,同时又调动了广大农民送子女学习的热情,并且还有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增强农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与拥护,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执行,利国利民。

(二)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事业。目前,农村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举步维艰。处于经费短缺、教学设施、设备落后,教学培训手段单一,招生规模不断萎缩,培训机构和师资队伍面临“人散网破”的境地。如果以这种局面来从事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教育工作,想使广大农民群众的素质与新时期农村经济建设相适应,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国家要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把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随国民经济增长而增加,切实加强对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事业的投入与指导,各级要建立和完善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网络体系,支持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要优化配置、合理使用县乡两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资源,加强相关教育培训机构和师资队伍建设,强化管理与培训手段,充分发挥因特网、广播电视、录音录象及其它声像媒体等为主要教学手段的农村远距离教育网络优势,对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进行各种专业技能及先进农业技术培训,提高农村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与技能,培养造就一大批既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