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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X5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1(c)-0071-03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问题正日益受到关注,并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化,场地治理修复需求正逐步得到释放,污染场地修复的政策和资金机制问题日益成为场地修复的瓶颈。因此,该文从经济政策和资金机制的角度对现状做了梳理,并针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1 污染场地管理相关的政策分析
1.1 法律法规及管理政策
受到多种历史因素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领域虽然也高度关注环境污染治理问题,但是一直将关注的焦点放在到水和大气方面上,对土壤污染问题相对忽视,特别是在当前《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已经出台,在社会背景下得到广泛的实施,土壤污染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没有得到相应的制定,对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优化开展产生了不良影响。现阶段我国土壤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形成体系,分散在不同类型的法律法规中,并且只存在原则性的规定,无法对污染场地治理和土壤修复提供科学的指导。
纵观我国土壤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农业法》《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相关法律条款中有所涉及,主要目的是希望能够合理控制农药、化肥等过度使用造成的土壤污染问题。
防治“三废”污染的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适用于合理预防和治理废气、废水以及固体废弃物不合理处置可能形成的土壤污染问题。
土壤保护本身的有《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主要用于土地管理和再开发。
除了在上述相对零散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的部分土壤污染的法律规定外,我国相关环境保护部门针对场地污染治理需求也出台了相应的意见,希望加强对场地污染治理工作的规范,如在2004年环保局经过系统研究签发的《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保部2008年的《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以及2012年由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的《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四部委的联合通知主要针对工业企业场地变更利用方式,变更土地使用权人时所要开展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工作做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是目前推动工业污染场地修复的主要法规依据。
此外,在污染场地治理工作开展较早的地方,如沈阳、重庆等地,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法规政策也进行了一些地方上的探索。沈阳市环保局、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经过联合分析和研究后共同印发《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人大常委颁布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法规都在不同程度上弥补了当地在污染场地治理方面法规政策的不足,对于指导污染场地工作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其他地方乃至全国的污染场地法规制订提供了先行经验和范例。
在重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主要针对土壤修复问题做出了明确限定,在第三十二条中提出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方面的保护,并结合实际需求建立更为完善的调查、检测、评估修复制度,保证土壤修复工作的顺利推进。环保部正加紧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预计将在2016年颁布出台。近年来,国家真正认识到土壤污染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土壤污染修复工作方面的专门法律研究和制定已经受到重视,这对推动污染场地修复、规范修复市场将起到巨大作用。
1.2 污染场地标准
1.2.1 质量标准
在质量标准方面,我国在1995年对土壤环境质量控制要求制定的《土壤质量环境标准》是当前土壤污染治理工作中能够参照的最权威标准,在评价和修复污染场地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土壤质量环境标准》的制定时间相对较早,受到当时社会发展情况的影响,在制定质量标准的过程中主要集中在农田土壤环境质量控制方面,与当前以工业污染场地修复为主的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已经无法满足新时期场地污染治理的实际需求。
其他土壤环境保护质量标准还包括《展[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以及在2014年7月份废止的《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和《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等,但是这些标准一般都是针对专门问题提出的,所以适用性偏低,无法满足普遍性的场地污染治理需求。如《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就是针对展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控制提出的,一般仅适用于展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项目,缺乏普遍适用性。
但是居住类的项目目前还没有制定科学合理的使用土壤质量评价标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在将工业用地转变为居住用地的过程中,没有相契合的质量标准进行参考,对居住用地项目进行选址的过程中也缺乏相应的质量标准支持,造成在污染场地修复实践标准使用的不确定性和任意性,也造成地方环保部门的监管依据不足,甚至难以开展,居住用地的土壤使用安全存在隐患。
1.2.2 技术导则
在2014年2月,国家环境保护部正式颁布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以及《污染场地术语》(HJ 682-2014)。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程序、方法和术语进行了规范,对场地修复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技术选择等环节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技术指导,对污染场地修复工作的规范和评价提供了依据。
1.3 与经济刺激有关的政策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污染场地修复经济政策,已有的与经济刺激有关的措施也比较分散,与经济刺激有关的政策有如下方面内容。
政策日期单位主要内容有《关于组织申报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日期2012.2.14,发改委对于原责任主体属于地方企业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总投资30%的补助,对于原责任主体属于中央下放地方企业的项目给予高不超过总投资45%的补助。《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2012―2015年),时间2012年6月27日,湘政办“十二五”末,重金属企业数量及重金属排放量比2008年减少50%,经过治理,力求2015年铅、汞、镉、砷等重金属排放总量在2008年基础上削减70%左右,“十二五”期间完成项目856个,总投资505亿元。《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日期2012年11月27日,环保部、工信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提出了对城镇工业企业污染场地进行管理方面的基本工作任务有:对污染场地的土地用途加以规范有:对污染场地的土地流转问题加以控制;严格排查污染场地;对污染场地的土地流转工作进行科学管理;积极组织开展污染场地的治理和修复工作;严格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管理;防范场地污染;以“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确认责任主体;强化保障;加强组织领导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日期2013年3月2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成立专项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
2 污染场地修复市场基本发展现状
由于污染场地的修复工作存在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因此,污染场地的治理研究已经得到了发展,但是污染场地修复和治理仍然是政府部门需要高度重视的、工业企业搬迁后必须解决的重点场地房地,也是产开发工作难点。同时,受到居民健康意识进一步的影响,我国污染场地修复项目也呈现出逐渐增多的发展态势,专业性的场地修复企业逐渐出现,对我国污染场地治理和修复工作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现阶段,由于在污染场地治理方面强制性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缺失,并且场地修复工作机制也没有得到明确的限定,因此,土壤修复市场尚未得到真正的激活,造成我国土壤修复工作表现出较强的地域性特征,大部分项目由污染企业内部或者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处理,统一的场地污染治理和修复市场尚未形成。此外土壤修复产业项目具有较高的集中度,也是发展现状中较为重要的问题,绝大多数项目集中在几家大型企业中,其他几百家中小企业只接到了少数订单,甚至还存在部分企业无法接到项目订单的现象,这就对企业发展以及市场良性运行产生消极影响。
3 污染场地修复资金机制
3.1 国际污染场地修复资金机制
3.1.1 美国“超级基金”
20世纪80年代,美国政府部门设立了“超级基金”,为无法确定责任主体或者能够确定责任主体但是责任主体无力承担费用的污染场地治理提供了相应的保障。1996年,美国政府对“超级基金”的资金规模进行了适当的拓展,从最初的16亿美元增加到85亿美元,“超级基金”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而从1982―2013年的30多年时间内,美国社会上共计有1 320块污染场地进入污染控制清单中,然而受到高昂治理费用的影响,最终完成治理的仅有200块左右,虽然数量看似相对较低,却已经是全球领先水平。此外,美国也尝试组织开展棕色地K治理循环贷款基金示范试点,有效增强了治理资金的持续性。
3.1.2 德国土壤污染基金
德国在场地污染治理方面投入的经费相对较多,环境责任基金体系也较为庞大,具有更为广阔的覆盖面,并且土壤污染基金是这一基金体系中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一般来说,德国土壤污染基金主要用于对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无力承担修复责任、多主体之间无法有效确定责任的情况下承担土壤污染治理工作。
现阶段,德国每年大约会在土壤污染治理工作中投入16亿马克,另外还包含一部分政府部门的直接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优惠性贷款等。
3.1.3 日本“指定援助法人基金”
日本在土壤污染治理基金的建设方面积极借鉴美国和德国等国家的经验,结合该国实际情况创设了指定援助法人基金,即在相关法律条款的限定下向制定区域内无过失购入污染场地但是无力承担治理资金的土地所有者提供相应的治理资金援助。日本“指定援助法人基金”主要由4个部分所构成,即国家预算、向产业界组织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各级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以及土地所有者自己承担的资金。
3.2 国内污染场地资金机制
现阶段,我国污染场地的修复尚未得到系统管理,因此没有构建与明确合理、权责一致的资金机制。
我国前期场地土壤修复工作中的场地基本上以工业用地为主,除了少部分国家试点的修复场地之外,这些被修复的场地主要位于老城区的中心地段。房地产开发价值相对较高,并且由工业用地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后产生了良好的溢价收益,场地修复费用仅占溢价收益的小部分,因此,场地修复工作往往在商业利益的作用下自发运行。
当前我国在矿山和农田污染场地修复方面开展的项目相对较少,但是在当前城市内部污染场地已经得到基本控制的情况下,对矿山和农田的修复必然会逐渐提上日程。就修复资金机制来说,由于在矿产开发时,已经提取了矿山修复保证金的费用,可以作为矿山修复的一个来源,但对于年代久远的废弃矿山和无主矿山的修复还依赖于财政的投入。
农田由于其本身经济产出十分有限,目前农田污染的治理费用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款,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治理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提出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在财政预算工作中对这部分资金进行合理安排,借以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加强生活污水和废弃物处理工作,促使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等情况得到了改善。
4 当前我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对我国污染场地治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可以发现,我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是法律法规缺失。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法规缺失,土壤污染的法律责任主体以及污染者在治理过程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问题尚未得到明确的限定,严重局限了土壤修复产业的顺利发展。
二是资金渠道单一。土壤修复项目资金以政府支持为主,造成资金缺口较大,在缺乏稳定资金投入和技术投入的情况下无法在短期内取得良好发展成效。
5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经济政策建议
对于目前面临的污染场地修复中存在的问题,从经济政策的角度提出以下3个方面政策建议。
5.1 建立多资金来源的“土壤污染治理基金”
“土壤污染治理基金”的建立应该由政府部门牵头,探索多渠道资金来源,如中央财政划拨专项资金、结合土壤污染情况向企业增收差异性的附加税;地方政府实施配套投资;向加工或者消费含有持久性污染物品的企业或者个人征收相应的消费税;由污染场地的责任主体承担部分治理和修复费用;向固体废弃物持有者征收差别化费用;向土壤修复企业征收一定比例的税费;向土地修复过程中出现的增值出售盈利征收相应税费。
5.2 出台财税政策为土壤污染治理提供良好的支持
基于当前我国土壤污染治理的实际情况,要想进一步提升治理水平,还应该针对具体的问题出台适用性较强的财税政策。其一,针对直接造成场地污染的企业应该征收一定的污染附加费;其二,向加工或者使用含有持久性污染物品的企业或者个人征收相关消费税;其三,对于间接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征收低水平的污染附加税;其四,向从国外进口有害固体废弃物的企业或者个人征收一定的环境税;其五,对积极从事污染治理和修复工作的相P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减免政策支持。这样政府部门结合上述5点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标准,能够为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优化提供良好的支持。
5.3 加大PPP模式推广力度,积极引入民间资本
PPP模式具体可以称之为“政府-企业-合作”模式。政府和企业双方建立相应的合资公司,来组织开展经济合作,并且企业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下获得相关项目的长期特许经营权或者项目收益全,而政府部门借助企业的配合也应该积极引入更为专业、先进的技术和资源,进而促使场地污染和土壤修复治理工作取得良好的发展成效。例如:我国政府在湖南湘潭的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中就尝试引入了PPP模式,促使政府部门与土壤污染治理企业永清集团进行合作,共同成立了合资公司,促使工业场地污染治理和土壤修复工作得到顺利推进。在完成修复工作后还将原污染工业场地打造成为多功能的生态新城,永清集团在土地交易盈利中获得了丰厚的治理收益。
参考文献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开展土壤基础调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强化污染源监管、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组织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土壤环境面临严峻形势。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识不强;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意义重大。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统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的土壤环境问题。
二、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为总体目标,以农用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管为重点,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和人员,增强科技支撑能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夯实工作基础,提升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保障。
(五)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要认真总结国内外土壤污染防治经验教训,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实行防治结合。
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法规、监管能力、科技支撑、资金投入和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要统筹规划,全面部署,分步实施。重点开展农用土壤和污染场地土壤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实际,按照土壤环境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土壤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农村地区要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城市地区要根据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以规划调整为非工业用途的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为监管重点。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土壤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资源,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群众健康。防治土壤污染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责,积极协调国土、规划、建设、农业和财政等部门,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六)主要目标。
到20*年,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摸清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编制完成国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初步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管理体系框架;编制完成土壤环境安全教育行动计划并开始实施,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有所提高。
到20*年,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出台一批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立土壤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土壤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显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深入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项目取得明显成效。
三、突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
(七)农用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开展农用土壤环境监测、评估与安全性划分。加强影响土壤环境的重点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强化对农药、化肥及其废弃包装物,以及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对污染严重难以修复的耕地提出调整用途的意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积极引导和推动生态农业、有机农业,规范有机食品发展,组织开展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县建设,预防和控制农业生产活动对土壤环境的污染。
(八)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结合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场地特别是城市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进行系统调查,掌握原厂址及其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种类、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建立污染场地土壤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污染土壤风险评估和污染土壤修复制度。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厂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环保部门应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开展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明确修复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和技术要求,监督污染场地土壤治理和修复,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别是改为居住用地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
对遗留污染物造成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环境问题,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治理并恢复土壤使用功能。加强对化工、电镀、油料存储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土壤污染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区域性或集中式工业用地拟规划改变其用途的,所在地环保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对污染场地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环评的重要依据。同时,要积极推动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查规划环评文件;对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区域,环保部门依法不得批准该区域内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修复和治理。
造成污染的单位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其所承担的修复和治理责任,依法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变更前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
造成污染的单位已经终止,或者由于历史等原因确实不能确定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有关人民政府依法负责修复和治理;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修复和治理。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
四、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措施
(九)搞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强沟通协调,有效整合资源,强化质量管理,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调查的进度和质量;在搞好调查成果集成的基础上,组织对调查成果的开发利用,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做好数据、文件、资料、报告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十)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抓紧研究、制定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制定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好实施。组织制修订有关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土壤修复、污染场地判别、土壤环境监测方法等标准,不断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鼓励地方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
(十一)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把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纳入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计划并组织落实。进一步加大投入,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三级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全国和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壤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和引进一批专门人才。制定土壤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处置预案。编制国家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规划应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并提出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十二)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筛选污染土壤修复实用技术,加强污染土壤修复技术集成,选择有代表性的污灌区农田和污染场地,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重点支持一批国家级重点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为在更大范围内修复土壤污染提供示范、积累经验。
(十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地方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保证投入每年有所增长。中央集中的排污费等专项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土壤污染防治,保证资金逐年增加并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地方也应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我部将协调中央财政部门视情况对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给予资金补助。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土壤环境监测、污染场地调查与评估、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关键词: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
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污染问题却越发突出,面对这种现状,对区域经济结构进行调整,一些存在较大污染的工业企业搬离市区,应对日益严峻的城市污染问题。这些污染企业原来的用地,被开发成建筑用地建设了住宅小区等。这些工业企业场地存在很大污染,这就需要对工业污染场地加强相应的调查与研究,采取措施解决,提高工业场地污染治理的效果,以保证居民生存的质量。
1.工业污染场地的分类
1.1无机物污染
无机物污染是工业污染结构中重要的污染类型,非常常见,主要是指土壤环境渗入无机物而造成污染,使原来的土壤地质环境被打破,不断释放一些有毒有害物质,对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很大威胁。如重金属Co、Pb、Cu、Cd等都是常见的无机物污染物,皮革制造、化工企业以及冶炼行业等制造业是引发重金属污染的主要企业。
1.2有机污染
有机物污染也是一种重要的污染类型,造成有机物污染的主要原因是土壤环境中有机物进入,并和原来的离子发生络合反应,形成络合物,对土壤结构,理化性质造成很大影响,如农药、环芳烃、苯环产物等是主要的有机物污染来源,有的有机污染物自身存在很大毒性,如苯环产物,这种物质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有很多次生有毒有害物质向外释放,对环境的安全造成很大影响。如油漆涂料、农药生产、电子产品等诸多行业都是造成有机污染的主要行业。
1.3复合型污染
除以上污染类型之外,在综合化治理污染过程当中,复合型污染治理难度非常的高。所谓复合型污染,主要是指场地当中污染物的类型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而且污染物的含量以及分布规律比较差,在治理上,需要和区域模块充分结合,进行不同应用结构划分,有效治理工业污染场地。当前很多工业污染场地,污染类型都属于复合型,而且多数污染物之间常常出现协同和拮抗作用等,这样一来,使得土壤污染结构越发复杂化,在整理过程,具有较大的难度,处理工作也十分复杂。
2.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内容
2.1第一阶段
对工业污染场地环境开展相应调查,第一阶段的工作是有效采集前期资料,这是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任务是对工业污染场地,污染类型情况充分了解与掌握,对场地当中的污染现状做出准确判断。第一阶段工作并不是采集污染场地的样本,只是依照现场相关信息,进行可操作性有关判断,倘若污染场地于新的建设要求相符合,之后再进行相应的调研工作,在实际调查工作当中,主要应用收集相关基础资料,或者深入现场开展踏探以及通过走访进行相应的调研。收集基础资料,是对区域经济发展资料进行翻阅,了解和掌握区域过去企业的性质和类型以及企业的生产规模与持续时间等,这对场地评价可操作性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现场踏探工作主要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组织,深入现场开展调研,对污染场地植被生长现状以及空气环境等展开详细的调查。走访形式是对区域居民进行相应的走访调查,通过走访,对厂区过去的企业实际情况有一个更加全面的了解与把握,与第一阶段采集的综合数据充分考虑,对区域环境是否具备重新利用价值做出准确判断。
2.2第二阶段
在对工业污染场地是否具备利用价值确定之后,便需要进行第二阶段污染场地调查工作,此时需要进行结构性采样,来对场地污染物实际种类和含量情况等充分明确,获得相应的数据,更好地指导后期治理工作,在实际应用时,这一阶段工作主要包括初步采样以及详细采样两方面工作内容,前者将工业污染场地进行各个栅格区域划分,并在栅格区域合理的对样品进行采集,一般采样点进行5~10个样品采集,并对采集的样本合理编号,送到实验室开展化验工作。通过化验获得相应数据,了解掌握该区污染物的含量,与国家要求清洁点相符合进行数据对照,并对不确定因素进行分析,区域数据必须要与基本要求相符合,便不再对这类区域开展相应的调查。而与国家有关要求不相符合的建筑区域,还需要开展更加详细的采样调查工作,适当增加采样点,对污染物的深度影响范围和程度展开详细调查,并通过有效的措施进行应对,提高治理效果。
2.3第三阶段
第二阶段,数据调研工作完成之后,便需要开展第三阶段的调研。在此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补测基础情况,与第二阶段样品采集过程当中,受到人为因素和保存环境因素影响,造成的一些失误,会造成检测结果失效。这就需要在第三阶段开展补测工作,更好的保证数据分析结果的精准性,并充分考虑第二阶段调研数据,针对工业污染场地实际情况予以详细的风险评估,依照需要对场地开展详细的测量,获取全面精准的数据,保证监测结果的精准性。
3.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3.1评价标准有待完善
在客观评价工业污染场地污染现状时,必须要在相应的评价标准下科学规范的进行。当前在一些区域污染现状评价过程当中,主要根据GB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进行评价,这类标准主要是评价农业用地污染监测,然而,对于工业污染场地应用时,仅仅可以作为参考,无法进行区域环境监测。工业场地污染物类型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不仅要进行常规污染物监测,同时结构当中还有一些挥发以及半挥发有机物存在,倘若仅仅针对土壤污染物含量开展相应的监测,会对结果的精准性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复合型污染物成为当前污染物的主要类型,过去应用的传统监测标准,无法全面综合地进行权重分析。一些企业在开展污染物检测过程中,常常应用单因子污染鉴定方式检测污染物现状,很多污染物生成时,还衍生出其他类型的污染物。如有的污染物对土壤造成污染时,会有络合物形成于土壤中,这些衍生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非常大,但是相应的评价标准却比较缺乏,影响评价结果的客观性。
3.2调查周期较长
在上文中已经提及,在对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过程当中,主要的阶段包括三个,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存在很大不同,必须要分段进行相应的调查,能够有效确保调查工作的科学有序开展。消耗很多时间成本,特别是面对一些严重的污染问题,或者工业场地当中存在很多污染物,需要投入大量的劳动周期。第二阶段也就是初步采样于详细采样阶段内容非常繁多,在完成初步采样之后,需要多次采集相关样本,并展开全面,综合性的评估工作,并进行多次数据补测,使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应用周期不断延长,结合过去的工作经验进行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有的调查周期能够达到五年之久,由于较长的调查周期对于工程建设工作形成很大影响。另外一些污染场地区域是长时间遗留问题,开展多次数据调查工作,会使调研费用大幅增加,政府部门对调研活动进行精心组织,拨款却存在周期性,无法确保相关费用及时的拨付,对后续工作开展也形成很大限制。
3.3样品分析成本较高
在样品鉴定机构选择过程当中,应当对国家统一规定的机构进行选择,同时还应当选择经过CMA认证试验室,对于样本数据展开详细分析,综合性的进行研究检测时,应当合理的进行处理,如进行过筛烘干,称量干重,分装样品等。对于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而言,由于需要大量的采集样本数据,极大地增加了样本采集消耗时间,而且近年来,污染场地污染物种类呈现不断增加趋势,处理样品过程步骤也变得越发繁琐,导致成本投入不断增加。为了更好地控制相应的成本投入,一些企业会利用对样本采集数量进行减少的形式来控制成本投入,这样一来极易引发污染区域分析数据结果不准确,导致后续修复工作,需要更多的成本消耗。
3.4调查工作重视程度较低
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在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当中,相应的应用体系也在逐步完善和提升,但是在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实际依然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调研方式以及统计调研数据方面没有明确相应的模板,数据调研的完整性,导致制订后续方案过程当中,难以将科学的依据提供出来,还有很多企业不重视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导致调查工作停留于表面,虽然投资成本减少很多,然而对后续施工却造成很大影响,衍生出很多土地污染问题,这就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进行修复,使企业经济损失进一步增大。
4.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4.1完善评价标准
借助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可以更好地保证评价结果精准性,为制订修复方案提供更加科学的参考,在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当中,必须要按照土壤环境评价标准进行,我国各地有着非常大的土壤性质变化,地区的不同,土壤当中各种元素存在很大的含量差距,对国家土壤环境评价标准统一的进行制订,却无法适应于各个地区土壤具体状况。所以国家环保部门,应当鼓励各省市区与自身实际充分结合,考虑环境污染特点以及土壤天然背景值,对于生态系统安全,社会发展现状以及经济可承受能力,还有对人体健康方面的影响,综合性的全面考虑,并对土地使用功能予以充分分析,对地方土壤环境评价标准自行制订,推动地方性土壤环境评价标准出台,更好地推进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4.2构建动态调查模式
加强动态调查模式构建,有效控制和减少工程调研周期,使场地利用价值进一步增强。目前在场地调查工作当中,我国依然处于摸索阶段,对于工业场地环境调查工作认识的还非常肤浅,特别是对于一些污染物的迁移分布没有充分的了解,投入工业污染场地污染物调查的技术手段还十分有限,所以应当认真遵循分阶段方式对工业污染场地开展详细的环境调查工作,同时样品采集以及分析也是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确保数据获取的精准性,全面性,才能进一步增强其法律效力,在完善的步骤实施下,对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报告认真书写,才能为后续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全面的数据参考。但是分阶段调查模式需要投入很长的时间,而且成本投入也非常的大。伴随当前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实时测量技术与设备也获得了巨大提升,如便携式x射线荧光仪和PID、GC/MS等在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当中发挥的巨大的作用,同时还有地震波、钻孔技术、电子技术等实时地球物理探测技术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利用这些技术手段,可以更好地开展工业场地污染物环境调查,保证调查工作实效。
4.3做好场地水文地质调查
对场地水文地质情况展开充分的调查和研究,可以更加全面掌握场地污染情况,为后续修复方案确定提供有效的指导,针对一些严重污染的场地,如果单单依靠水文地质资料的收集,无法保证场地调查工作需求,必须要深入现场,对土壤及地下水样品展开全面收集与分析,并对场地水文地质情况展开详细调查,获取全面详实的信息数据,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4.4加强相关人员的技能培训
对有关技术人员强化技能培训工作,可以使其操作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调研工作开展过程当中,必须要科学合理的有序进行,而且还应当对相关技术人员加强培训,提高其综合技能与素养,满足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需要。
5.结语
在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当中,应当对评价标准不断完善,通过动态调查模式应用,控制和减少调研周期,加强水文地质调查,并扩大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及时解决工业污染场地调查过程当中各种问题,保证调研结果精准性,这对提高场地复用价值有着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建忠,工业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的思考与建议[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9,39(7):55-57.
[2]李雪俊,工业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现状及展望[J].河南科技,2019(16):147-149.
[3]张丽芬,污染场地环境调查现状及存在问题探讨[J].环境与发展,2018,30(8):31-32.
[4]武华梅.某工业污染场地重金属健康风险评估研究/2018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年会论文集(第三卷)[C].2018.
【关键词】棕地;再开发;融资
中图分类号:TU984.11+1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棕地治理与再开发在国内法律、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开发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关注。目前国内的研究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土壤环境保护、土地污染治理和再开发相关立法研究[1];第二、棕地再开发与土地利用、城市规划和城市经济的密切关系[2];第三、微观层面的棕地再开发项目评价方法研究[3]。对棕地修复和在开发过程中的融资的研究则相对较少。本文分析了美国主要的棕地修复和再开发融资形式,讨论了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本文涉及“超级基金”场地和“棕地”等与污染场地相关的概念。超级基金是美国联邦政府为清理有毒有害场地而设立的。至2013年9月,超级基金场地为1389个。棕地在美国则指的是存在或可能存在污染的场地。在英国等欧洲国家,棕地概念更加宽泛,可以指的是仅被闲置但未必存在污染的场地。但最根本的,这些场地都是曾经被利用过的土地,法律规定在再利用之前必须经过评估和审查,只有在确保这些场地达到某个可接受的环境和健康风险标准后才能再开发。相对于在“绿地”上的开发,这给土地开发增加了一个环节,给再开发过程中的评价、规划、融资、建设和管理各个环节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本文为了论述简便起见,多处采用了棕地这个最宽泛的概念来指代污染场地。
超级基金的建立、使用和场地再开发
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环境响应,补偿及责任法案(CERCLA)。由于该法案规定通过对化学品和石油产品征税建立起一个超级基金,用于污染场地的识别,评估和修复,因此也被称为超级基金法。美国环保署根据该法案负责实施超级基金计划。
超级基金税源一是原油和石油产品,征税对象为美国进口的原油和石油产品以及美国境内使用或用于出口的原油。二为化学品,只要是在美国销售化学品的化学品制造商、生产商或进口商都需要缴纳该税。三为企业环境税。从1980年超级基金法颁布开始征税,到1995年停征,十五年间超级基金征税总额达到130亿美元。据统计到2004年,投入到超级基金的总资金量达到270亿美元,包括超级基金税130亿美元,向污染责任人追索的35亿美元,35亿美元利息,以及来自一般税收的70亿美元。2013财年,美国环保署年度预算为83亿美元,其中有13.6亿美元来自于超级基金。
超级基金场地清理耗资巨大。据统计每个场地的平均清理成本达到2700万美元。其资金使用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方式是直接使用该基金直接开展清理工作,联邦政府承担大部分清理费用,场地所在州承担10%的清理成本和100%的运行维护成本。第二种方式是强制要求企业进行清理,称为强制(或执法)融资,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人,运营人,废物运输方和生产方都受超级基金法所定义的“严格的、共同的和各有的、以及可追溯的责任”的约束。他们被称为“潜在责任方”,必须承担清理责任和资金。第三种方式是环保署先清理再向企业追索。2013财年,环保署要求相关责任方承诺约16亿美元来支付超级基金场地污染清理费用,包括用于场地调查和清理的12亿美元,用于回补环保署已支出的2.92亿美元清理费用,以及向环保署支付的0.93亿美元监督费用[4]。
超级基金项目的首要目标是进行场地污染清理以保护环境和人群健康。直到九十年代,美国环保署才开始考虑超级基金场地修复后的再利用的问题,并于1999年开展了试点。1999-2002年,环保署向七十多个社区提供了每项不超过十万美元的资金来支持超级基金场地再利用评估和公众磋商活动。目前已有数千英亩的修复后的超级基金场地得到重新开发。但需要强调的是,超级基金项目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除了少数无法追索责任方只能利用超级基金支付清理费用之外,主要清理费用由责任方来支付。无论重新开发与否,超级基金场地修复所需资金或来自基金本身或来自污染责任方的原则没有改变,因此前期的修复成本不列入再开发项目的成本。
棕地再开发融资手段
相对于超级基金场地,棕地污染程度轻但数量要大得多。据美国环保署估计,全美的棕地超过45万个。典型的棕地包括废弃的轻重工业设施、废品拆卸和处置场地、化工厂、加油站等。这些棕地上存在的污染物可能包括各种化学物质和重金属。如果污染物如果得不到治理,达不到一定的环境质量标准,法律是不允许再开发这些场地的。
然而早期棕地的再开发遇到不少困难。第一、场地调查,评估和污染治理的综合成本较高,显著增加了土地开发成本和周期;第二、很多棕地位于经济不振的地区,开发之后的经济回报不确定,使得资金筹集较为困难,对开发商吸引力不大;第三、过于严格的法规阻碍了棕地的再开发。如前所述,超级基金法定义了几种“潜在责任方”来承担对污染土地进行清理的责任,并授权美国环保署可以强制要求任何潜在责任方来支付污染场地清理费用。而这里所谓的潜在负责方可以包括当初并没有造成土地污染的现有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至于这些潜在责任方之间将来如何分担责任,则是他们自己之间的事。这就造成了大量的诉讼,那些小企业和小业主通常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开发商在不清楚场地污染状况的情况下,对于开发可能存在污染的场地避而远之,宁愿开发未经过开发的绿地。这就造成了大量棕地继续闲置,设施锈蚀颓败,所在社区经济发展乏力,难以创造就业机会[5]。
然而棕地再开发的效益也是很高的。大多棕地位于城镇地区的工业区或者居民区,周边基础设施较为完备,存在地产和就业市场,具备良好的区位优势。美国政府和社会意识到了超级基金法过于严格的法规在某种程度上也上阻碍了污染场地的治理和再开发,也认识到了棕地再开发能带来的显著社会和经济发展效益。因此,从九十年代开始,联邦政府、州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财政措施,各种计划和项目来鼓励棕地治理和再开发[6]。
早在1995年美国环保署就启动了多个棕地倡议、项目和伙伴合作关系。2002年1月,美国政府通过了小企业责任减免和棕地复兴法,简称棕地法。该法被视为超级基金法的一个修正案。其主要意义是将大多数棕地与列入“国家优先名单”的超级基金场地区分开来,澄清了那些没有造成土地污染的土地所有者的责任,并向棕地评估和清理提供资金。棕地法的通过,为棕地的大规模开发奠定了法律基础,并且推动了州一级项目的开展。联邦政府多个部门都提供棕地相关资金支持。据统计,2013年共有22个联邦部门(含部、署下的局或办公室)提供五十余种形式的贷款、赠款、贷款担保、税收减免,以及三十多种技术援助可用于棕地项目再开发[7]。绝大多数州也提供类似的融资工具。这些激励手段吸引了私营部门、开发商、非营利部门和社区的参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用于棕地项目再开发的融资形式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贷款和贷款担保:如联邦住房金融局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住房贷款;小企业管理局提供的大型不动产投资贷款;住房与城市发展部提供的社区发展贷款担保。
拨款:如环保署提供的棕地评估和清理拨款;商务部经济发展局向经济不振地区基础设施和建筑再利用所提供的拨款;住房与城市发展部提供的社区发展和低收入住房赠款。
税收激励:如低收入住房税收授信;历史风貌恢复税收授信;与节能和可再生能源项目结合的减税措施等。
分析以上美国联邦政府各部门和各州给棕地开发提供的融资支持,可以发现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根据棕地开发具体需求和特点,提供了多种融资工具,包括拨款、贷款、贷款担保以及税收减免和授信等。
拨款和低息贷款是棕地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如环保署提供的棕地评价和清理拨款计划,可为场地评价和清理各提供20万美元的赠款。这两种拨款计划面向州和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机构和其他半政府实体、州立法机构建立的政府部门、再开发机构、非盈利机构和印第安人部落等。拨款可用于场地调查、评估、公众参与、再开发规划、购买环境保险、具体清理施工活动、监测等费用。而环保署的另一项循环贷款基金的运作方式是向申请人提供资本金来建立一个资金池,面向棕地清理项目提供低息、无息贷款或赠款来开展棕地清理活动。贷款偿还之后可向其他棕地项目再提供贷款以保持一个长效资金机制。每个申请人可向环保署申请不超过一百万美元的循环贷款基金。
对收入税或物业税提供税收减免也是重要的棕地项目的的融资工具。如1997年开始实施的棕地税收激励法案允许在棕地上进行开发的业主在当年纳税时将环境治理相关费用从应税收入中扣除。这样就通过降低净收入的数额从而间接减少了所需要缴纳的收入税。另一项减税措施是税务授信。如住房与城市发展部1986年就开始实施的低收入住房税收授信计划可以和棕地开发很好的结合起来。根据该计划,如果投资建设住房的开发人能够满足一定的条件,政府就给予一定的税收授信。低收入住房的开发人(同时也是纳税人)可获得相当于建房成本9%税收减免。税收授信的优点一是在建设前就可以获得,降低了低收入住房的融资债务负担;二是相对于前述通过降低应税收入来间接减税的措施,税收授信是一种直接的减税方式,减税幅度也更大。
第二、鼓励跨部门合作,将棕地治理与经济发展和区域开发紧密的结合起来。许多棕地区域是老的工业区,由于技术进步和市场转移等因素,这些工业被淘汰了,所在地区经济发展不振,亟需投资和发展来解决收入、就业和其他社会经济问题。同时,这些地区位置较好,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相对于绿地开发配套基础设施开发成本较低,开发后地产价值较高,能为政府增加税基,增加就业。这样美国联邦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经济和区域发展计划和棕地开发有了很好的结合点。如住房与城市发展部向社区一级提供的拨款要求将棕地再开发规划与交通和住房规划紧密结合起来;商务部经济发展局向经济萧条地区提供拨款支持经济发展规划和实施以及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交通部提供不同形式的拨款鼓励在交通规划以及交通设施建设和升级中合理考虑棕地开发。
第三、鼓励各种融资工具的组合使用。通过联邦政府不同部门之间,联邦政府和州、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来降低前期开发投资,降低建设成本是棕地项目成功的重要因素。很多项目在融资设计时把适用的税收激励和授信手段,专项资金支持,以及对棕地的直接资金支持打包。这样棕地开发所包含的场地评估和准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和商业地产开发各环节都有可能获得外部资金支持或优惠条件,降低债务负担、融资成本、建设和运营成本。如建于1920年的密歇根州的渥太华街电厂早已废弃,所在地区较为衰败。地方政府在再开发融资中,充分利用了环保署棕地评估和清理赠款、州政府赠款、棕地税收授信、税收增量融资、历史风貌恢复税收授信等融资手段。重新开发后,该电厂的老厂房成为所在城市老城区复兴的标志性建筑,所在城市Lansing已成为美国中西部的保险业中心。
美国棕地再开发融资方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目前我国土壤环境立法正在进行之中,但已利用土地不经过污染调查和治理就不得再利用应当是该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在此原则下,棕地再开发前期投入调查和清理的资金投入将成为项目融资的重要考量因素。2011年1月国务院批复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规划重点之一针对土壤污染中的重金属污染问题。中央政府在这一规划实施过程中,向地方报审的一些项目提供30%的直接拨款支持。目前中央政府尚有其他一些专项资金和手段可能用于支持棕地修复,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国债等。但总体而言,国家提供的棕地修复资金体量较小,种类不够丰富,且只能起到引导作用,无法支持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大量资金和资源投入。
目前国内的另一种操作方式是在土地招拍挂时就将土壤污染治理成本列入开发成本,要求开发商必须实施污染土壤治理方案,治理达标之后才能进行地产开发。这种方式较为适用于地产市场活跃、地价较高,环境监管较为严格的城市。
借鉴美国经验,对于棕地治理的思路如下:
第一、土地污染应当得到治理或者风险得到控制,避免对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造成重大威胁。政府部门在监管的同时,应具备足够资金储备用于土地污染治理。
第二、土壤污染治理较为昂贵,要保证棕地再开发项目具备足够的财务可行性,应当将治理和再开发结合起来。纯粹的治理而不考虑将来的开发,则很难激发市场力量来大规模的开展棕地治理。
第三、政府可针对棕地再开发提供各种融资支持手段,除了直接提供资金外,合理降低棕地出让价格,减免棕地开发项目税务负担也是可行的方式。
参考文献:
[1]吴卫星,棕地再开发中的环境风险规制-武汉长江明珠小区土壤污染事件的法学追问,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2, 2 :246-256
[2]刘明香,关欣,国外棕地治理对我国城市闲置土地利用的启示,经济研究导刊,2013, 8: 71-73
[3]郭鹏,梁燕华,朱煜明,基于组合权法的棕地再开发多层次灰色评价,运筹与管理,2010,5: 129-134
[4]美国环保署超级基金网页:epa.gov/superfund
[5] WorldBank,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in Policy and Regulatory Frameworks for Brownfield Site Management, September, 2010
[6]美国环保署棕地网页:epa.gov/brownfields
[7]USEPA, Brownfields Federal Programs Guide, 2013 version, 2013
英文标题及摘要
US Experiences on Financing Brownfields Redevelopment and Lessons for China
Yang Ning, Shen Tiyan
School of Government,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Abstract: Brownfields remediation and redevelopment is an important issue for most cities where old industries existed. This paper analyzed various financing tools that are being used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se financing tools incorporated brownfields redevelopment into revitalization of economically depressed area. Various grants, loan and tax incentives effectively helped lessen debt burden at early stage of project development, and reduce costs for financing and project development. These experiences and lessons are beneficial to urban renewal and reg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China.
作者简介:
一、当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律法规缺失。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分散在《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等不同法律法规中,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不系统,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和有威慑力的责任追究条款。
二是监测水平滞后。多数地区缺乏土壤监测必备的仪器和人员,尤其是基本农田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存在监测站点布置过少、监测项目少、监测数据流通信息不畅、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等诸多问题。
三是修复技术不成熟。我国现有的土壤污染修复技术大多数仍处于实验阶段,有些还只仅适用于实验室的小规模实验,与工程的实际推广尚有一定的差距。同时,现有修复技术成本较高,修复设备与药剂大部分仍然依赖进口。
四是防治资金短缺。土壤污染防治对资金的需求量很大,目前主要由政府买单。而政府财力的相对有限性使防治资金的来源受到很大局限。尤其对于无主的污染场地,由于其大多数位置偏远,开发利用价值不大,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积极性不高,中央资金的杠杆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同时,目前我国土壤治理修复的商业模式尚未形成,社会资金进入相对困难。
二、发达国家的经验借鉴和相关建议
自上个世纪以来,美国、丹麦、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围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检测、治理、防控、资金、惩治等诸多环节,建章立制、标本兼治,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和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如美国设立了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基金即“超级基金”,并以这一基金为核心,制定了全面有效的污染土地管理框架。针对责任方建立了“严格、连带和具有追溯力”的法律责任,即不论潜在责任方是否实际参与或造成了场地污染,也不论污染行为发生时是否合法,潜在责任方都必须为场地污染负责。丹麦在2000年就颁布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并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土壤污染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同时设立了土壤检测点,对土壤进行长期实时监测,进行动态管理。英国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建立了污染土壤暴露风险评估导则,制定了详细的土壤污染指导性标准,并逐步形成和完善了基于风险的污染地块管理框架体系,有效地保证了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针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现状,建议:
1.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并相应配套各类法规细则,构建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为土壤污染防治和治理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2.全面开展土壤环境质量普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壤环境质量普查,摸清底数,并建立全国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3.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和实施计划。在全面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和实施计划,明确各级政府和机构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并根据不同区域土壤环境状况,按照轻重缓急,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4.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将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列为常规环境监测内容,建立起完善的土壤监测网络,制定科学的定期监测制度,长期、动态、实时地对土壤及其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并定期公布全国和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5.拓宽防治资金投入渠道。一是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对土壤污染实行永久性的污染责任追溯制度,土壤污染者除了要承担受害者的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土壤修复费用。二是建立专门的土壤污染资金保障机制,成立类似美国“超级基金”的“土壤污染治理基金”,主要用于解决找不到责任者或责任者没有实施修复能力的土壤污染的管理和修复,保证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来源的稳定。另外,政府还应进一步加大对土壤污染治理的科研开发、企业的清洁生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方面的资金扶持力度。三是完善市场机制,引入社会资金进行土壤治理修复。
6.加强防治技术人才支撑。一是制定土壤修复企业准入制度,引导行业有序规范发展。二是加快相关人才培养和设备研发。一方面在各大高校增设土壤修复等方面的专业,加大专业土壤防治人才的培养力度;另一方面相关科研部门要加快土壤污染治理设备、原料等研发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