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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日开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这是1996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行以来,我国首次对该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法从人们晚年生活所面临的风险和难题入手,提出了较为全面的解决方案和对策。
新法实施后,在执行层面可能遭遇哪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落实解决,本刊将持续关注。
生命不能承受的养老之重
80岁的王女士和老伴住在北京南二环附近。她患有糖尿病和骨质疏松症,行动不便,生活中原本轻而易举的事儿对她来说都很困难:“比如上茅房,还没走到呢,就尿裤子了。”
85岁的张先生和老伴单独居住,连下楼买菜对他们都是难事儿。他们曾经请保姆帮忙,但这段经历并不愉快,“住不住楼房,有没有电梯,每顿饭是买是做,保姆要求的条件太多了。不满足条件就不好好干。”
86岁的李老太独自居住在成都。她听到儿子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妈,你再坚持一年。等我退休了,就来照顾你。”年过五旬的儿子在浙江定居,一年四季都奔波在全国各地网点。去年李老太中风偏瘫,只能靠邻居送饭。
这样的老人被称为失能老人。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洗澡这6项指标中1~2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轻度失能”;3~4项做不了的就是“中度失能”;5~6项做不了的就是“重度失能”。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调查发现,2010年末,全国城乡失能老年人约为3300万人,其中完全失能老年人为1080万人。失能老人面临着沉重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
很多失能老人同时还是空巢老人,他们不但没有子女的看护,甚至得不到来自子女的问候。
从问候开始,法律要管道德问题
新法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
这条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多久看一次,才算‘常回家看看’?不看望的话,会有什么样的处罚?”这是很多人看到此条例产生的疑问。
其实,“常回家看看法”实施的第一天,就出现了相关案例。7月1日,江苏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赡养案件,77岁的储奶奶认为受到女儿和女婿冷落,一纸诉状将两人告上了法庭。法官判决原告的女儿必须去看望老人,至少两个月一次,为老人提供经济保障,否则这对夫妇将面临罚款或者监禁的处罚。
北京市民政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李红兵表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本身就是社会法,重在社会舆论引导。
在相关法律方面,也有国际先例可循。在新加坡,如果子女没有按月给父母家用,父母可以上诉。从1999年这个法律设定开始,已发生了四百多起相关诉讼,80%是父母胜诉。
仅有问候,法律或成一纸空文
清官难断家务事,很多人对于这条法律并不领情。67岁的侯玉清的独生子在美国工作,对他来说,儿子如果每月来看望他实在是太昂贵了。据新华网报道,半数住在城镇的老人不和子女生活在一起。在乡村,这个数字是38%。他们中很多人没有得到子女的关心和照顾,但愿意把子女告上公堂的,恐怕为数不多。
相比“精神赡养”,失能老人对亲情的需求则不仅仅停留在“看望和问候”的层面。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对失能老人的调查发现,家庭照料功能逐渐弱化,不仅空巢家庭老人身边无子女照料,而且大量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老年人,由于子女工作、生活压力的增大,也很难得到儿女和其他家庭成员的精心照护。
宁夏医科大学副校长戴秀英亲历了母亲逐步失能的过程,她说:“失能老人照料不仅仅是送饭、端尿,还得让他们感觉活得有尊严,缺乏专业知识的家庭护理要做到这一点非常不容易。”
三方面强化政府社会的责任
失能、半失能老人不断增多,为养老带来了新的挑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继续肯定家庭养老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更加强调政府、社会的责任。
1.对失能者进行经济补偿
新法第29条规定,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借鉴德国、英国、日本等早已实行的“家庭照料补贴”政策,北京等地试行了高龄老人补贴制度,以后这一政策还应向失能老人家庭照护者倾斜。
2.转变养老机构观念
新法第41条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寡老年人以及低收入的失能、高龄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如今养老机构大多以收养健康老人为重点,最需要照护的失能老人常被排斥在外。国家对养老机构的补贴又是以床位数量作为标准。这造成了一些机构空床率较多,而失能老人却无法入住。新法的相关规定将利于转变机构养老理念,把收治失能老人(尤其是晚期失能老人)作为养老院的照护理念。
3.改革户籍和住房制度,缩短代际空间距离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快推进我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2006〕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政办发〔2010〕85号),经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2009年末,我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已达53万多人,占全人口的12.29%,早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并将于本世纪中叶进入老龄化高峰期。人口老龄化涉及到老年人的养老、医疗、康复、教育、文体等诸多方面,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个重大问题,对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目前,我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紧迫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社会养老服务能力薄弱,养老服务事业市场化程度低、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特别是在养老机构建设方面,截至2009年底,全有81所养老机构、床位3824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的床位数仅为7张,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而且大多养老机构设施陈旧、功能单一,远远不能满足养老工作的需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是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老年福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改善民生、服务大局、促进和谐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各部门要从战略高度来充分认识加快养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真正把他作为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积极开展为老服务活动,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促进城乡之间相互协调,整体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坚持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需要与可能,有重点、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二)目标任务。通过政府主导,积极探索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的新路子,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覆盖全的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类型多样化和服务队伍专业化。力争到2015年末,全养老机构数量进一步增加,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25张床位。
三、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主要内容
(一)积极发展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机构。在城市,力争到2015年前,建成一个级养老服务示范基地,每个县市拥有1所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国办养老机构,给予适当资金补助。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兴办一批民办养老机构。农村敬老院的建设要严格按照《省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实施意见》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
(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在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服务设施。整合现有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资源,依托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到2015年末,力争全部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都建成一个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各部门、各单位设在乡镇(街道)和社区的各类生活服务、文化体育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同时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满足老年人需求。充分发挥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价廉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加快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步伐,逐步建立、县市、乡镇养老服务信息系统。
(三)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是指在社会保障制度下,老年人仍然生活在自己的家中,由社会力量向老年人家庭提供必要的专业化服务。把孤老、独居老人、高龄老人、失能或半失能老人、经济困难老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点对象,进一步做好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保健、应急救助等工作。积极探索政府为特困老人购买服务、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老年群众组织或中介组织监督评估的新型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志愿者公益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和市场化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四)开发老年颐养新村。结合老年人特点,充分考虑老年人生活、医疗护理、生活娱乐的需求,以经济条件和身体状况较好的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重点选择交通、旅游、文化环境条件较好的地方,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开发各类老年人颐养新村。
(五)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各县市要对具有我户籍无离退休金的80周岁至99周岁、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分别按照人均每月不低于20元、5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津贴,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同时,逐步提高高龄老人的医疗报销比例,降低自费比例。
四、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措施
(一)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政策支持。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支持发展各类养老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形式,新建、扩建或在原有其他设施基础上改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护理的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和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符合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养老机构,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1.床位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经营的新建民办养老机构,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或从本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给予适当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按其投资总额的1%给予床位建设补助。对床位数在50张以上且老人连续入住6个月以上的国办、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每床每月不低于20元的营运补贴。级视财力情况,对县市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2.就业专项资金补助。养老机构及从业人员可以按《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369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就业专项资金补助。
3.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兴办养老机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4.定点医疗管理。由养老机构开办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内设医疗机构,经审核批准后,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其收养的参保老年人在机构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支付,并对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实行城乡医疗救助。
5.税费优惠。经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养老机构所涉及的税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等费用,按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的征地管理费、市政基础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用、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质量监督费等一律免收;对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实行减半征收。
(二)鼓励扶持居家养老服务。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老年人日间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康复保健等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1.各级人民政府要为特殊困难、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提供购买服务,并随着财力增加,逐步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购买服务补贴标准。
2.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按照轻度、中度、重度照料等级别划分。享有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其享有的政府购买服务可在养老机构使用。
3.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设立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符合我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服务人员,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4.支持兴办老年病院、老人护理院、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其开展老年病治疗、护理、临终关怀服务的有关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三)支持开发各类经营性老年人颐养新村。建立和完善老年人颐养新村建设管理制度,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开发各类经营性老年人颐养新村。
1.对老年人颐养新村采取公开招标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出让底价根据市场评估确定。
2.老年人颐养新村按照“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的原则,运营并实行完全,产权归投资者,收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3.老年人颐养新村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服务项目,政府有供养任务时,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4.老年人颐养新村财务管理参照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四)保障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和住宅小区新建项目的规划方案时,要把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纳入规划及设计方案一并审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当地住房年度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用地规模不得低于当地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1%。不论是使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新增建设用地,都要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现有养老服务项目,不得挤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乡镇、村(社区)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可以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
(五)培育老年服务组织和队伍。通过降低门槛、简化审批程序等方式,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为老年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开展各类为老服务培训,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到2015年末,全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要达到50%以上。大力发展养老服务社工人才队伍,开发社工人才岗位,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养老服务。
(六)加强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事业的行业规范和质量标准,建立资质评估、认证、管理体系。加强对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对设计和施工等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严格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国办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购置设施设备要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加强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七)加强舆论宣传。加强养老服务事业的宣传报道,采取新闻报道、信息交流、经验介绍等方式,不断形成共同关心支持和广泛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的良好氛围。
五、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制定符合实际的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实施意见和规划,切实把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养老服务事业健康顺利发展。有关部门要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把养老服务事业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增强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