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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安全 培训 基层管理人员 法规 隐患排查
中图分类号:R4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6-0289-01
从一个企业安全培训工作做得如何可以基本判断出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总体状况,这样说,应该会得到企业多数安全管理人员的认可,认可的是安全培训的重要性。如何开展这一重要的工作,很多企业都面临着以下几点困惑:
1.不知重点培训什么人员;
2.不知培训什么内容合适;
3.不知如何评价培训效果。
以上“三不知”束缚了培训工作的开展,使本来就千头万绪的安全培训工作更加没有头绪,很多企业不知所措,无所作为。
针对以上问题,就其中的重点,阐述本人观点如下:
一、以企业基层管理人员为安全培训的重要实施对象
要明确基层管理人员到底包括哪些人员。一般来说,可以将下列人员列为基层管理人员,包括:基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设备管理人员、工艺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车间主任或作业长)。如果再扩大一下范围,可以将班组长也包括进来。至于工会、人力等相关部门也应根据涉及内容扩大进来。
要明了基层管理人员的作用。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已经有明文定。至于其它人员,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要求,但因为这些人员是企业各项安全指令的具体执行者,他们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多少,直接决定了他们理解指令的深浅,贯彻指令的顺逆。员工发现了什么安全隐患,一般不会直接企业主要负责人去反应,直接面对的就是这些管理人员。不经过技术层面的分析就不会上升到管理层面。如果他们对员工发现的隐患不能从技术角度进行深入分析,隐患的整改必定会满足于就事论事,而这正是隐患整改的大忌。
要对基层管理人员进行特殊的管理。重点对象就要施以重点管理。要专门组织这些人员进行专项的培训,这些培训一般员工是不必参加的,或者说,这些人员掌握的内容是不需要一般员工掌握的。企业应建立这样的观念,即:特殊培训是一种极为有效的激励措施。能够得到特殊培训机会的员工会感觉到企业对他的重视,从而有优越感,从而激发内心的源动力。
二、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为安全培训的重点掌握内容
应正视法规的作用。通过或正在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都清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4.3.2法律和其他要求”条款明确规定:“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识别和获取适用法规和其他职业健康安全要求。”有人说我国是法制尚不健全的国家。其实这种说法仅是就宏观而言,安全法规的建设已经是非常全面而细致的。并且每年都有修订或新颁布。比如2009年重新修订的重要法律法规就有《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2009年安监总局批准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就达81项。法规是最低要求,也是强制要求。企业如果能够不折不扣地遵守执行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安全管理一定是走在全国企业安全管理的前列的,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必定极大地降低。
应确定适用法规目录并组织分步培训学习。安全法规的数量是庞大的。仅以冶金企业为例,据不完全的统计,涉及的安全法规(含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就达200多种。如果这些要求每个基层管理人员都培训学习,不仅是不现实 的,实际也是没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每个岗位的工作需要,由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制订一个培训计划,既有短期的(1年),又有中长期的(3-5年)。培训计划可以按下列格式,虽然开始时有些繁琐(哪个法规涉及哪个岗位不容易确定,需要浏览全文才能确定),但此计划一旦建立起来后,极便于执行。
法规培训应以自学为主。这么多的法规,选择什么样的培训方式比较适宜呢?自学。这是由以下几点决定的:一是基层管理人员都具有一定学历,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二是法规一般写得都很清楚明了,和现实情况一对照,并不难于理解;三是自学的成本在各种培训方式中最低,可以通过网络或书报刊等开工获取到法规原文;四是自学多为利用业余时间,不占用更多的工作时间,企业领导认可,实行起来也确实可行。当然对个别专业性太强的法规,也可以聘请专家进行讲解,但这只是辅助形式。
三、以依法进行隐患排查为培训效果的主要评价方式
对法规学习进行效果考评的第一个方法是考试。在组织基层管理人员进行法规自学之前,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该做的工作是:首先是根据法规逐个确定题库,法规是一条一条的,每一条规定一个内容。题库就是针对这些条款的重要数字或关键词出题,题目形式以填空题、选择题或判断题为宜,题目越小越好,可以省去大量记忆的麻烦。同时,这些重要数字或关键词正是这些法规的关键点所在。然后,安全管理部门定期通知相关人员集中考试。为了对参考人员形成一定的压力,可以将考试结果进行内部公告,这些基层管理人员有时碍于在员工之前的面子,也得给予相应的重视,好好备考。当然也可以辅之以一定的奖惩措施。
将能够独立进行隐患排查作为效果考评的主要依据。对法规进行考试,并不是考完就达到目的了。掌握法规的最终目的是要运用法规规定的内容去衡量本单位的设备、设施、装置及现场布置情况是否合规合法。因此,在考试完毕后,基层管理人员应该能够运用刚刚学过的法规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或者更直接地说是进行隐患排查。能够依据法规查找出现场存在的隐患,这才能证明真正掌握了法规的要求。并且,通过这种方式查找出来的问题,是肯定存在的真问题。实际情况也是这样,国家安监总局每年都会组织一些专家到企业进行安全督查,这些专家基本都是一些安全规程的起草者,他们所依据的就是这些安全规程的条款。按照条款做了,就是合格的;不按条款去做或做得不够,就是不合格。就是这么简单的判断。因此,企业如果真正按照法规去做,实现了合规性的同时,也做到了安全的持续性。
结束语
企业安全培训的实施,必须紧贴企业的生产,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和适应的超前性。我们认为,企业如果抓住了重要的培训人员,培训了重点内容,采取了正确的培训效果评价,就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这“三性”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3]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4]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GB/T28001-2011.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
1、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安全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含副职)等;
3、特种作业人员: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业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等,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把勾工;
(14)采掘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4、普通工种:
(1)采煤工:含回料工、下料工、送饭工、支架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零活、回柱、打眼工;
(2)掘进工:含打眼工、迎头工、推车工、送饭工、下料工、锚喷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钉道工;
(3)通风安全工:含风筒工、管子工、风袋工、密闭工、通风工;
(4)大巷轨道工:含轨道维修工、钉道工;
(5)电机车跟车工:含电机车跟车信号工、人行车信号工、挂钩工;
(6)电瓶车司机:含电瓶车跟车信号工、挂钩工、充电工;
(7)小电绞操作工:含挂钩工、信号工翻滚笼司机、放楼工、连续牵引装置(梭车、助行器等)操作工;
(8)输送机司机:含刮板运输机司机、采区运输机司机;
(9)水枪工、枪后工、架空乘人装置(猴车)操作工、验收员、机电安装工、井下钻探工、煤质采样工、乳化液泵站工、矿灯工、上仓司机(选矸系统司机)、拣矸工、安全生产系统监控工;
(10)班组长:采煤班组长、掘进班组长、机电班组长、运输班组长;
(11)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全员安全培训。
5、其他从事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二、安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
1、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应当进行专门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煤矿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4年,每2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2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含10年)以上的,可4年进行一次复审。证书复审前应参加复训和考核。
3、证书复审包括违法违章记录,负主要责任事故记录,参加复训记录等。复审时间至复审到期前2个月内进行,不按规定办理复审的,按无效证件处理。复审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证书有效期到期前2个月内必须重新培训,领取新证书。
4、证书持有人一岗一证,因岗位变动,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证书。根据工作需要,一本证书可登记一个主工种,1—2个兼职工种,但必须经过相应工种的安全培训。
三、处罚规定:
1、未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一律不准上岗,凡无证上岗的,属严重“三违”行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对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500元,并责令立即参加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外联人员无证上岗的,一律予以辞退,并罚款1000元。
2、凡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但未持证上岗的人员,给予50~500元的罚款。
3、凡因无证上岗或未持证上岗人员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出而对我矿的处罚,一律由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并对其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100元/人次。
第一条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省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的各级领导、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来参加培训,根据培训成绩颁发相应的《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其他从业人员《煤矿安全工作资格证》(以下统称安全资格证书),各工种持证任职或上岗。
第三条安全生产培训及安全资格证书的管理,以“依法办事、严格程序、服务企业”为宗旨,按“培训、考核、发证、管理、监督”为程序,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统一标准、教考分离、分级实施”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培训机构或单位依据生产实际情况和生产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生产发展的培训计划,递交给集团公司培训处,集团公司审核通过后,严格按照安全培训计划执行。对未通过集团公司确认的培训计划,一律不准培训;从事矿井作业人员在培训前,必须向集团公司培训处递交年度培训计划和办班申办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培训机构或单位要严格以国家制定的培训教学大纲和考核标准进行组织培训教学,做到三个统一,即:统一计划、材、统一考核。并建立所有培训学员的档案,接受集团公司各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培训机构或单位不断改善培训条件,在培训过程中,依据实际情况,改进教学方法,以实践教学为主,事例教学为辅,建立起健全的各项培训教学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严格执行,确保培训教学的质量。
第二章培训
第六条煤矿企业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一)煤矿企业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熟悉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煤矿安全管理的细则、安全技术理论(以“一通三防”为主)以及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了解煤炭工业环境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知识;通过培训,使煤矿企业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组织、管理能力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指挥能力,掌握科学技,依靠进步的科技来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使煤矿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都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二)煤矿企业各级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一次培训安全管理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培训考核合格,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与本工种相适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都合格后,才会取得特种作业的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二)特种作业范围
1、煤矿特种作业包括: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工、变电工、维修钳工);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主皮带机司机);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
(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
(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是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2、地面特种作业包括:
(1)电工作业(安装维修电工、变配电工);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电焊工);
(3)高处作业(登高架设工、高处安装维修拆除作业的人员)。
3、特种设备作业包括:
(1)锅炉司炉工;
(2)锅炉水处理工;
(3)压力容器(含气瓶);
(4)压力管道;
(5)起重机械;
(6)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属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应当在具备相应安全培训资质机构进行,并经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可,方可办班。培训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教员资格等资料及时报送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精一,兼二,会三”培训)
各单位(部门)每月要对全体员工进行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精一,兼二,会三”培训),并进行考评,每月25日前将考评结果经职工学校审核后上报人力资源部进行嘉奖;职工学校每月对有煤炭行业特有工种的单位(部门)进行一次该项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考核。
(六)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精一,兼二,会三”培训)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有专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涵盖本单位(部门)工种齐全,安排合理,内容全面,符合规定要求。
⑵教案规范、完整,经过审核,符合煤矿特有工种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培训要求。
⑶员工笔记齐全,记录清晰,内容完整。
⑷效果检验良好,按期完成公司下达的煤矿特有工种职业技能等级鉴定人员达标指标。
第八条基层普通培训
(一)培训内容
①各类安全生产知识讲座。
②职工基本技能培训。
③职工岗前培训。
④新技术新公艺新设备的使用培训。
⑤案例规程培训。
⑥法律法规培训。
由各基层单位(部门)组织并具体实施。
(二)培训开展情况
各单位(部门)要根据公司安排和本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基层工作人员工作的需求,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培训必须具有针对性,符合职工工作培训需求,结合生产实际,提高员工正规操作水平、技能和安全意识。
⑵培训时间和内容一般为周一学习(内容自定),周二“手指口述”、“岗位操作要领”,周五“事故案例”教育。
⑶有培训教学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教学。
⑷教案规范、完整,经过审核;要结合生产实际,有针对性,适合员工工作培训需求。
⑸按培训计划进行教学。
⑹员工笔记齐全,记录清晰,内容与教案内容一致且完整;有领导月度批示记录和考核分数记录。
⑺培训员工100%参加培训。
⑻培训对象的工作需求有记录,记录表内容填写完整。
⑼培训学员满意度测评面在95%以上。
⑽按时完成公司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培训任务。
(三)培训质量和效果。
⑴自检:单位(部门)每月应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培训内容的考试、考核,并有记录。
⑵抽查: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培训内容的抽查考试。
⑶效果检验:职工经培训后,应认真思考和反省,汲取事故教训,减少发生轻伤事故,避免发生重伤事故,杜绝发生死亡事故。
“两个不”情况。严格落实“两个不”,确保“干部包工人”一个不少,“工人被包”一个不剩;包保责任人要完成月度包保培训任务,并做好培训记录。
(四)培训档案
⑴基层单位普通培训至少应具备以下资料:
①教案
②培训计划表
③授课登记表
④学员签到表
⑤员工学习笔记
⑥培训课程表
⑦教师签到表
⑧学员培训需求表
⑨学员满意度测评表
⑩学员满意度测评汇总表
11学员跟踪考查表
12听课记录评估表
13学员座谈会记录表
14班主任(职教干事)日志
15培训办班总结表(月度)
16考试试卷
17培训考核记录
18上级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上述1~7项资料为机关部室“干部上讲台”培训必备资料;基层生产单位必须全部具备上述资料。)
按时报、批各种资料。
(五)基层重点培训
基层重点培训主要指本公司、局、集团公司等下达的重点培训任务,各基层单位具体实施。除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外,其它培训任务,根据上级要求执行。
第九条取证培训
(一)培训内容
取证培训泛指所有外派考取煤矿主要负责人证件、AB(AB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煤矿从业人员《岗位操作资格证》及其它证件等的培训(含证件复训),以及公司组织的煤矿从业人员《岗位操作资格证》及其它证件和《培训合格证》等取证培训(含证件复训)。
(二)培训组织
由职工学校组织,具体实施由职工学校根据培训计划和具体情况及要求进行。各单位(部门)应按照职工学校取证派员通知要求,准时派员参加取证培训;参加取证培训的员工,必须认真听课,做好培训笔记,保证考试合格领会证件。
(三)培训要求
全员持证上岗:作业人员证件齐全、有效,全员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四)培训计划:
1计划报批
按时报批计划,每月20日报下一月的派员取证培训计划(人员名单)。
2计划内容
培训计划准确无疏漏,并按计划派员参加取证培训。
3计划实施
学员必须按时、按点参加培训。
4培训效果
考核合格,保证领回证件。
第十条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一)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必须强制性进行安全培训,使其具备和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应急处置的知识和技能。井下新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进行工作。满2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二)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三)对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培训教学大纲和考核标准,严格按照办班程序组织实施。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和大纲由各单位自行编制实施。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职能划分
根据人员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特点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职责分工如下:
(一)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二)省、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不含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三)集团公司安监局、人力资源部、培训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和监督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未取得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及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培训处每年要下达、确认年度培训计划,并对培训计划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单位的执行安全培训计划情况。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每年初编制、下达培训计划。各类培训班在办班前10天须向集团公司培训处提出办班申请。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组成,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煤矿特种作业分理论考试成绩和实际操作成绩,均实行百分制;从业人员考试成绩理论考试成绩占60%,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占40%,实行现场打分。
第十五条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发证机关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培训,培训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局统一规定的式样负责监制;《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局统一监制;其他从业人员《煤矿安全工作资格证》由集团公司培训处统一监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使用。
第十八条《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其他从业人员的《煤矿安全工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培训工作,每2年复审签证一次。
第十九条资格证书为持证人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证件,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有丢失或损坏,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持原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和原证书号码,到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新证。
第二十条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因单位名称、持证人服务处所变更等原因而造成证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持证人应持有关变更的证明文件,及时到发证部门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档案、证件、信息管理
(一)各单位(部门)应落实专人建立健全员工档案(含电子档案和纸制档案),负责本单位(部门)员工的档案管理工作;公司职工学校设立专职档案管理员和专职证件管理员,负责全公司员工的档案管理及协调工作。煤矿主要负责人证件、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原件由公司办公室保管,职工学校和其本人各持一份证件复印件;B、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煤矿从业人员岗位操作资格证、培训合格证及其它证件原件由职工学校统一保管,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各持一份复印件。无员工档案的,考核单位(部门)10分,党政正职各500元;档案项目不全的,考核单位党政正职各10元/项。
(二)档案管理员要按照企业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将员工各类培训档案资料、证件、证书、考试试卷等需要存档的各类资料,详细整理、编号归档,要严格按档案交接程序交接,日常做好档案室的“三防”工作。因工作失误或因保管不善,造成培训档案资料、证件、证书丢失或缺损,至使资料不能及时查阅,造成后果的,考核档案管理员50元/项·个。
(三)档案管理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员工档案(含电子档案和纸制档案)更新整理工作。档案管理员要协助单位(部门)做好月度计划及培训开班计划等工作,日常做好与培训组及证件管理的业务协调,对相关信息及时反馈以保证各个工作环节的正常衔接,在员工接受培训后要及时将培(复)训学员资料按要求记入员工培训档案。对没有及时协调造成工作失误,人员变更情况、培训情况等没有按要求及时录入以至出现差错的,考核档案管理员10元/人·次。
(四)职工学校档案管理员要及时录入和更新全公司的员工培训、证件情况(录入公司内网证件管理系统)。对没有按要求及时录入和更新培训证件内容造成后果的,考核相关责任人50元/个。
(五)职工学校证件管理员应及时收集证件培训相关信息,及时核对证件培训复训、到期情况。因工作失误或管理原因造成取证培训耽误酿成后果的,考核分管副校长500元/次,考核具体责任人50元/次;因工作失误或管理原因造成证件过期失效的,考核分管副校长500元/个,考核具体责任人50元/个。证件管理员应及早办理和发放证件,不得无故拖延办理和发放证件,无故拖延办理和发放证件造成后果的,考核具体责任人50元/个。
(六)证件报废管理:职工因工作调动、辞职、退休、死亡等原因造成该员工证件已没有使用及培训价值而报废的,由本人所在单位(部门)办事员收回证件并出具不再使用此证件的书面证明材料,在每月20日统一报职工学校进行登记后再进行处理。没有申报而造成证件管理混乱或损失、费用发生的,考核单位(部门)党政正职各50元/个。
(七)职工学校证件管理员对档案管理员录入公司内网证件管理系统的公司员工培训证件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和义务。证件管理员每月应定期对公司内网证件管理系统中录入的员工持证情况进行核实、检查,发现录入信息与证件不相符或有遗漏的,应及时通知档案管理员进行更改或补充。对没有认真核实、检查,造成后果的,考核证件管理员50元/次,档案管理员50元/次,分管领导200元/次。
第二十二条统计报表、计划的管理
(一)各单位(部门)应落实专人建立健全统计报表、计划的管理,制定专项制度,做到动态化管理。统计报表、计划报表报送人员应明确自己的职责,对各类统计数据、计划应严格校对、审核、汇总并确保达到科学、规范、准确、及时的要求。没有建立的,考核单位(部门)10分;因具体承办人工作失误,造成报表、计划不能及时、准确、客观地进行上报以至造成工作后果的,考核单位(部门)5分/次,单位(部门)党政正职各100元/次。
(二)各类需向集团公司、晋东公司以及其他单位(部门)报送的统计报表、计划报表,由分管领导明确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办理,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上报的统计报表、计划必须做到客观、规范、准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和上报。因本人工作失误不能及时、准确、客观地进行上报以至造成工作后果的,考核具体承办人员50元,审核管理人员200元,分管领导500元。
第四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严禁替训、替考,一经发现,取消培训、考试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
(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二)资格证书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活动的;
(三)为他人提供虚假培训证明、伪造培训档案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集团公司培训处进行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按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四)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五)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六)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七)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此前下发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的内容及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关键词:水利水电 工程施工 安全事故 预防对策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系统安全评价简介
危险源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源。为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必要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系统进行安全评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系统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水利水电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施工系统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系统安全评价主要包括危险性识别和危险度评价。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系统安全评价程序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系统的安全评价程序主要包括:准备阶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形成安全评价结论及建议;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⑴在准备阶段需要明确评价对象和范围,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系统的技术资料。
⑵根据被评价的施工系统,辨识和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危险、有害因素存在的部位、存在的方式、事故发生的途径及其变化的规律。
⑶划分评价单元,选择合理的评价方法,对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定量评价。
⑷根据定性、定量评价结果,提出消除或减弱危险、有害因素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建议。
⑸根据安全评价的结果编制相应的安全评价报告。
2基于事故致因模型的预防对策―管理调节
2.1宏观管理调节
宏观的管理调节主要是指国家从宏观政策上进行把握,主要包括完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以及完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等。
2.1.1完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政府要探索和推动水利水电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使水利水电安全生产工作从传统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监管过渡,实现由经验型被动管理向预防型全过程管理转变。
⑴实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预审和管理工作;
⑵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督促重点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⑶引导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加强安全基础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⑷建立行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量化考核目标,推动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⑸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加大水利水电行业安全标准制订、修订和监督检查力度;
2.1.2完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依靠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法制建设,构建一套完备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有章可循,规范执法,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与水利水电安全监察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法建立稳定持久的长效工作机制,实现水利水电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使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立法,历来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水利水电施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行业的发展,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已经难以适应当前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我们需要加紧制定能够适应新时期的法律法规,继续完善我国水利水电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2.2微观管理调节
微观管理调节主要是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对安全系统的人和物的具体管理调节。安全事故管理调节主要是指微观管理调节。管理调节可分为一级管理调节和二级管理调节。
2.2.1一级管理调节
一级管理调节主要包括对人的管理调节和对物的管理调节。
⑴对人的一级管理调节
一是要提升作业者的自律行为,二是要规范作业者的行为
①关于人才的引进,需要安全管理部门与人力资源部门的共同配合的,在人力资源的招聘、选择阶段,根据岗位特征,根据人的生理状况和个性的不同,能够适应的工作内容与工作环境的不同,应用合理的行政手段安排不同类型的人从事不同的工作。
②力求做到人事相宜、人尽其用,从源头上杜绝或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的产生。
③将对职工的安全培训,尤其是对新职工上岗前的培训以及换岗前的再培训作为企业的一项根本任务来抓,用制度来保证安全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充足的安全培训投入。
④要强化安全培训效果的评价。针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行业的具体特点,建立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认证资格、培训经费、安全技术及装备的投入,以及事故安全情况等方面的考核指标;强化安全监督管理力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检查评价,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降低事故发生的机率。
⑤在安全管理中,还应注意使安全教育成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在日常工作中潜移默化地提升人的安全素质与安全意识。
⑥合理的奖惩可以通过满足人们的需要、适时给予职工表扬和批评、授予职工荣誉称号及晋升和降职来实现,但要注意选择好激励的时间和方式的更迭,已达到最佳效果。
⑵对物的一级管理调节
对物的一级管理调节主要是合理选择施工机械设备、防护设施设备以及对它们的维修保养,防止物出现不安全状态。在水利水电工程中,选用的机械设备需要注意:
①要适应工地的气候、地形、土质、运输距离、施工断面形状尺寸等要求;
②机械的容量要与工程进度和工程量相符合,尽量避免因机械工作能力不足而造成延缓工期的现象。
③引进机械设备后有必要对其进行风险评价工作,系统地分析机械设备在使用阶段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并对危险事件的概率和程度进行全面评价的一系列逻辑步骤和迭代过程。
④针对风险评价工作,提出相应的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对策措施,保障机械设备的安全。
2.2.2二级管理调节
(1)对人的二级管理调节
对人的二级管理调节主要是指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现场安全监管,及时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安全监管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管力度,做到监管工作与施工工作同步。做好应急预案工作,一旦事故出现,启动预案,努力中断事故发展的进程,减少事故发生的损失。通过实施安全教育、互检和相互提醒和预知危险活动等具体事项来实施安全管理。
(2)对物的二级管理调节物的风险评价工作综合考虑了可能影响机械安全性能的诸多因素,二级管理调节主要是针对这些因素对运行中的机械设备进行针对性的安全监测,物的不安全状态一旦出现,而机械本身没有及时制动的情况下要强制制动,防止事故的发生。
2.2.3对环境的调控
环境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重大致因之一,对事故的发生有重要的影响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作为安全管理人员,在对施工环境全面了解的基础上,还要积极为施工人员营造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要进一步落实对不利影响的应对措施,使之在工程设计阶段都能充分考虑到,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环境对工程建设的不利影响,只有这样才能使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更加安全。
同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对环境也有影响作用,其不利影响会进一步恶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环境,形成恶性循环,因此,我们在避免或减少环境对工程的不利影响的同时,也要针对工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制定减免措施。
工作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安全发展大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监管干部、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全面提升政府监管能力,提高企业各类人员安全生产法制意识、责任意识、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工作目标:深化全员安全培训,全面开展企业各类人员培训,确保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等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其他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率有较大提高,提高特种工持证上岗率和培训复训率,确保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全年完成各类从业人员培训25.79万人次,其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4000人次,安全管理人员1200人次,特种作业人员2900人次,其他从业人员25万人次。各镇街、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指标分解见附件。
(一)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培训对象为镇街安监所干部、网格化责任干部、安监中队人员和村居巡查员。重点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监管要点、程序等业务知识培训。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全年要完成企业主要负责人4000人(包括初训和复训人员)、安全管理人员1200人的培训任务。企业负责人和安管人员培训由市安监局负责,人员的通知、组织等工作由镇街负责。
(三)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要加大对电工、焊工、登高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力度。全年要完成2900名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摸底、组织等工作分别由镇街、有关部门和安监局负责。
(四)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重点抓好对班组长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班组长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镇街、部门要做好监督指导工作,年底前班组长要普遍轮训一遍。中小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继续由镇街和有关部门负责,全年要完成25万从业人员的培训任务,其中镇(街)培训20万人,市机关有关部门培训5万人(具体任务数见附件)。规模以上企业自行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相关镇街要对其培训工作开展指导督促。
二、培训重点
2013年安全培训工作以“三项岗位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为重点。
培训内容要突出针对性、实效性。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培训大纲为基础,重点突出落实“主体责任”相关内容,提高“防火墙工程”四个能力建设(隐患发现能力、初起火灾扑救能力、疏散逃生能力、宣传培训教育能力),并组织好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管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要从实际出发,重点突出安全规定和规程的教学;班组长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突出提高安全意识和提高事故防范能力,真正认识到什么样的岗位是安全的、什么样的行为是安全的。
要针对事故多发的特点,重点强化危化、矿山等高危行业和以“防高处坠落、防触电、防机械伤害”为主题的安全培训工作。
三、措施要求
(一)提高认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是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源头工作、基础工程。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把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其它各项监管工作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同时,要明确1-2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安全培训工作,并加大对安全培训的经费投入,专款专用,提高效益。
(二)严密组织。各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培训工作计划,早安排早落实。要建立培训工作台帐,包括人员培训签到单、培训人员信息登记表、试卷、培训内容,认真填写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证。届时,安办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培训的情况进行验收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年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一项内容。
(三)注重实效。要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用电安全知识、消防安全知识、应急处置自救能力等作为重点,并根据各行业安全生产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培训。要注重培训知识的实用性,采取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形式,力求通过培训,提高各类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开展培训专项执法检查。要把安全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定期不定期地对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推动全员培训工作落到实处,杜绝未培训先上岗现象。
(五)利用科技信息手段,促进培训考核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