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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体育;竞赛规则;文化价值
中图分类号:G811.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10)04-0078-04
Abstract:The rules of sports competition is that people in sports competitions in the decision to sport participation in the formation of the main acts of a normative cultural phenomenon, it contains a response to the process of social civilization and the values required. This article i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ulture and examine the rules of sports competition, thus revealing its rich cultural purport, to establish "fair competition" of the philosophical basis, and to generate a harmonious cultural environment.
Key words: sports; competition rules; culture value
1 前 言
规则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是衡量社会理性化、文明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人类社会的文明成果。人类历史的发展告诉我们,我们的行为不是一开始就突变到现代社会的文明程度,尽管现代文明也还不是人类社会的终极版本。我们经常会看到隐退在人类文明化行为背后的动物性“野火”还时不时地迸发,在人类文明的原野上疯狂蔓延。人们在各自利益的驱使下像动物一样展开没有规则的原始竞赛,必然会导致整个社会的无序和混乱。因此,有必要制定共同遵守的活动规则来约束人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以求获得社会活动的稳定秩序。奥地利法学家尤根•埃利希认为,规则可以分为法律规则与社会规则。法律规则是指“法院对人们的争执做出裁决的依据”;社会规则是指“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如道德、宗教、伦理等规范”。在社会生活中,所有这些法律、道德、伦理等制度规范都是日常生活中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
在竞技场上,要判定运动员的运动技术与竞技行为是否合理,也需要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标准。从广义的或更原始的范畴看,这个标准就是“游戏规则”。没有规则,游戏无法进行、也就玩不下去。随着游戏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推进了规则的文明化,并催生了现代体育运动。体育竞赛规则是体育运动的基础,也是其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证。体育竞赛规则的出现是符合竞技运动发展的规律性与目的性的。体育竞赛以激烈对抗的游戏方式,承载着人们在体育中的竞争冲动和需求,集中展示和生动演绎人类的竞争文化。这种竞争文化极大地激发人们奋发图强、积极创造的聪明才智,并使竞争者为“更高、更快、更强”的目标而坚持不懈地奋斗。竞赛规则就是体育竞争文化的逻辑规则,是体育竞争文化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竞赛规则的运行机制是不允许被忽视的,作为一种通约性的社会示范,无疑是人类其他行为的活动典范。体育竞赛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它的文化价值得以显现的基础就是其竞赛规则――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竞赛规则作为体育文化的内在要求,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本文正是从文化的独特视角来审视体育竞赛规则,从而揭示其内在的人文旨趣。
2 体育竞赛规则的文化解读
规则是由一定的行为主体制定的要求或者准许某一类人或者社会团体以某种方式行动的指令性原则[1]。更简单一点,规则就是用来评价行为主体的行动是否正当的规范性命题。当一个人的行为符合普遍的社会规范,那么他/她才能获得社会或其他成员的认可。同理,体育竞赛规则是评价运动竞赛行为是否正当的标准,是一种针对参与者而制定的行为规范。这些参与者主要是指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比赛的其他组织管理人员。无疑,竞赛规则的完善是衡量体育竞赛发展程度与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一般认为,体育竞赛规则包括构成性规则和规范性规则两大类。构成性规则,规定着比赛的具体目标及达成目标时所允许使用的手段,是比赛顺利进行的保证。例如,篮球比赛中的如何通过突破、运球、传球等方式将篮球投入对方篮筐的方式。而规范性规则规定着器械、场地的轻重、大小等方面,它可被看成是构成性规则的延伸,与构成性规则相辅相成,保证着比赛的顺利实施[2]。例如,足球场地的大小、球的物理形状、运动员触球使用的动作等。构成性规则规范着主体的行为,规范性规则规范着运动技术的标准。简而言之,竞赛规则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特殊的群体规范,是一种设计的游戏规则,它以技术规则为基础,以道德规则为指引,共同维持着运动竞赛中的秩序,保证着运动竞赛的顺利进行[3]。总而言之,竞赛规则是对体育竞赛规律的应用。竞赛规则应是体育竞赛活动顺利进行的逻辑规则,反映了体育竞赛的本身特征,因而,竞赛规则运行机制是不容忽视的。
体育竞赛是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文化人类学对普遍文化系统的划分通常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二是人与社会的关系;三是人与自身心理的关系。李亦园教授根据这三层关系把文化界定为三个层次: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从体育竞赛背后存在着的那种人文理念和社会意识对社会主体的支配和约束来看,体育竞赛是一种制度文明。竞赛规则是体育竞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们知道现代西方竞技体育的产生是伴随着西方工业革命后社会制度文明化而产生的。所以,西方的一些制度文明与社会价值观也无不反映在这种竞争性的游戏活动之中。竞赛规则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而产生的特定的文化活动方式。作为体育竞赛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约束参与主体行为的竞赛规则必然要产生与其存在的社会环境相适应的文化价值观念。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竞赛规则,是在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两大支柱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制度文明,必然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价值支撑体系[4]。因此,竞赛规则文化的内容,应该包括竞赛理念、竞赛价值规则、竞赛的伦理道德观以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具体表现为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等。
竞赛规则素来被称为竞赛场上的“法律”。它通过指引运动参与者的行为来维持竞赛秩序。在竞赛活动中,什么样的技术方法和行为方式是符合运动项目规律的应都以竞赛规则来判断。它为运动参与者提供了一定的模式、标准或方向,使运动员或其他参与者的行为“有法可依”,并按照规范性法规去调整自己的行为。这一点在难美性的运动项目中尤为突出,这些项目都注重发展难度动作和连接动作,并重视动作的艺术性,提倡创新。以竞技健美操为例,每四年进行修改的竞赛规则使得评分判断越来越精细化、具体化,评分也就日益客观、准确,运动员的技术和整个比赛的发展都会随之发生质的飞跃,更符合现代体育文明的要求。一方面,项目的发展促使竞赛规则随之进行修改,技术发展又会促进规则的更新;另一方面,规则的发展对技术的发展有指导作用,规则的修改进一步推动项目的发展。竞赛规则总是和体育竞赛紧密联系和相互影响的。任何体育竞赛的背后,总是存在着竞赛规则的制约。竞赛规则是体育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社会文化现象,它是人类文化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时的社会制度文明。
3 体育竞赛规则的文化意蕴
体育竞赛是人们理想中公平竞争的典范,体育竞赛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平、公开、公正”等社会诚信基准。这些原则体现在有一套完善的、不同于法律规则和社会规则的竞赛制度与规则。在体育竞赛相关的制度安排中,最为基础的是由各种竞赛规程和规则构成的规则制度系统,在基本的自然与技术活动层面维系着体育竞赛活动的运行[5]。普遍认为,体育竞赛中的竞争行为是各相关主体在参与体育竞赛活动过程中遵守规则和执行规则的行为。完善的竞赛规则是体育竞赛获得成功的重要标志,是运动员取得优异运动成绩的基本保证。很显然,对体育竞赛规则的理解大都是发生在对各相关主体行为规范的约束之上,并不能体现体育竞赛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的内在要求。因为,体育竞赛本身具有深刻的文化意义,绝不仅仅是一个运动竞技活动。而作为保证体育竞赛正常运行并展示体育文化与伦理思想的竞赛规则,是与体育竞赛的本性相一致的,它从制度层面更具体地反映了体育文化本身固有的、极其重要的文化旨趣。
3.1 竞赛规则映射着理性的社会价值理念
在体育文化发展的文明化过程中,体育竞赛规则的精细化、明晰化,对不同的比赛更有针对性,对比赛规则执行遵守的监控更为有效。并且,在这同一过程中,随着在比赛中高度的激烈对抗性与理性保护以避免两者之间平衡的建立,自我控制与自我约束也达到了新的高度。这不仅仅体现了一种文明的文化生活方式,而是一种鲜明的文化价值理念的展现,反映了人类对自身发展必然规律的价值认识,对社会发展的高度自觉意识。事实上,竞赛规则是人类对自身存在和发展的价值认识的延伸。依照人的天性,任何人都想无拘无束地行事,自由自在地生活,没有约束和限制。而人和动物的区别就是其社会性,现实的社会生活使人们不能按照一己之私为所欲为而不顾其后果,否则势必导致人类社会变成你争我夺,弱肉强食的丛林世界。人类历史发展中各个历史时期的人类战争以血的教训向我们揭示人性野蛮的魔咒是如何纠缠人类的理性精神。体育人类学家所认定的体育起源于战争的观点,也是从很多项目与军事斗争有着同根同源的关系中总结出来的。只有通过理性协商,制定一些必要的规则和章程,人人遵守按之办事,最终才能保障社会的有序化和文明化,实现每个人的利益和目的。从古希腊竞技比赛中,男性之间的赤身的竞争形式就可以看出一种裸的“平等、公开的元规则”。近代体育竞赛规则的完善已经内化在各个竞赛项目中,成为运动员自觉的自我约束,使他们的行为和感情都变得文明化了。竞赛规则的确立都是来自于人类对社会发展的途径、方向和结果的理性追求,是对人的存在与发展意义的理解,包含了对人的社会存在意义和发展的价值认识。
3.2 竞赛规则内蕴人的现代化
我们通常所说的现代化即“西方化”。它形成于18世纪启蒙运动,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认为,“现代化”是文明一元论或中心论,工业革命以后演变成西欧中心论。在社会学家看来,“现代化即理性化”。 马克斯•韦伯把现代化定义为理性化,其意思是:现代社会,是合乎科学地、合乎进化规律地、合乎逻辑地发展的。“到目前为止,即在没有更好的理论出现前,‘现代化即理性化’这个看法是可以接受的”。由此,我们可以认为人的现代化也即是人的理性化。在终极意义上,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实现人的价值与完善。竞赛规则作为人类文明创造的一种理性选择,在本质上内蕴人的现代化。
体育竞赛的竞技性自然包括了对身体暴力的容忍,这尤其表现在那些直接的身体对抗性项目之中。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体育竞赛对身体暴力使用和允许的习惯程度是不同的。以今天和古代的摔跤比赛为例。根据国际摔跤联合会规则的规定,在自由式摔跤中,勒颈、半勒、用力向双肩下握颈、动腿等都是犯规动作,另外还禁止拳打、脚踢或用头顶撞等动作。一场比赛不超过9分钟,分三个阶段,每阶段3分钟,中间分别有两次1分钟的休息时间,比赛有一个主裁判、三个裁判和一个计时员。即使有这些很严格的规则,许多人仍然认为自由式摔跤是不很文明、比较粗野的体育项目。在古希腊奥林匹克运动会中也有这项在场地内进行的摔跤项目(角力),当时十分普及。这种比赛有一个裁判,但是没有计时员和时间的限制,比赛直到一方放弃才告结束。竞技者可用身体的任何一个部分进行角斗,他们手、脚、肘、膝、颈、头并用,斯巴达人甚至用脚进行角斗。摔跤选手可以允许彼此挖出对方的眼珠。不用说,在这种残忍的竞赛中,竞技者经常会受到骇人的伤害,丢掉性命也是很平常的事情。
古代竞技运动的身体暴力程度较高,这绝非孤证,在拳击和其他同场对抗运动中还有遗留。现代体育竞赛通过一定的社会组织制定相关竞赛规则来形成对暴力冲动和手段的控制,我们自动地根据这些标准来衡量犯禁行为。这些标准在内化以后能够以多种方式形成抵御功能并强化我们抵御偏离理性的能力。当今世界体育竞赛中出现的兴奋剂、运动员资格、球场暴力、假球黑哨以及科技异化等困难和矛盾最终导致了双重的道德和良知的分裂[6]。在现代体育竞赛规则的调控、约束下,比赛既充满着激烈的对抗但又极力避免出现过激、伤害行为。对竞赛规则不断地进行部分修改和增加补充说明,目的就是鼓励进攻,激励进球,坚决制止暴力行为和非体育道德行为,使体育比赛更富有创造性并更加精彩、激烈。比赛规则的强制逐渐变成内在自觉的自我约束,他们自己、他们的行为和感情都慢慢变得更理性。这种由外在监控逐步走向内心自觉的“现代化”进程,是人类社会心理的理性净化[7]。
3.3 竞赛规则蕴含人的现实超越本性
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精神是“更高、更快、更强”,它目的直指人类能力的终极极限。2009年8月博尔特在德国柏林田径世锦赛中打破了100米(9秒58)和200米(19秒19)世界记录,也就在同一个月的国际田联黄金联赛苏黎世站上,俄罗斯跳高女皇伊辛巴耶娃又一次把自己的记录提高了1厘米(5米06),这不禁使我们再一次地思考人类的极限在哪里?作为地球上唯一的实践主体,人在自己的主体性活动中不断改造自己所面临的客观世界,同时也在不断地改造着自身,从而使自己的本质不断地超越。体育竞赛是人类挑战自己,全面发展自己的一种感性的文化活动。随着参与主体的自主性逐渐增大,以及其适应的社会文明化程度的要求,就迫切需要一种与现实竞赛运动相适应的精神力量以使其能够自律。体育竞赛的实现就是要求有一套客观公正的、制度性的行为准则来作为评判标准。因为竞赛规则往往禁止参与主体使用一些高效的手段达到预定的目的。因此竞赛规则在制度上保证了人们对自身发展和完善的超越,并对未来可能达到的境界的一种积极追求。这样,竞赛规则意味着通过实践活动对现实存在的否定与批判,是对社会改造和人类自身发展与完善的深刻实践,它将把生活的发展、人类的生活与人类本质的实现与完善提升到一个新的境界。竞赛规则是在促进体育竞赛发展的主体性活动中所确立的一个明确的选择,而不是毫无目的的纯粹自然或抽象的逻辑概念。体育竞赛允许兴奋和冲动,但同时又必须克制和收敛这种冲动,对这种冲动的克制和收敛就需要体育规则有张有弛、有利有节地进行调节。竞赛规则展现了现代体育竞赛对自身文明程度的不断超越,对比古希腊竞技运动和现代体育比赛中的体现的暴力程度,我们可以发现这些非常具体的文明进程。
事实上,竞赛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都始终“以人为本”的,它要尽可能地满足作为主体的人对体育竞赛的需求,参照运动竞赛中的客观条件和客观规律,制定具有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竞赛规范。人是不断追求进步和全面自由发展的能动性的行为主体。人对自身的需求也反映在对竞赛的需求上面,在不断挑战自己和他人的过程中获得满足。按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来说,人的需要是分层次的,满足是在不断地从低级的需要向高级需要实现的,首先是生理和安全的需要,再次是社交和尊重的需要,其次是自我实现的需要。竞赛规则的产生和修改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是实现和满足着人们的不同需求。可见,从人的需要层次来说,制定和修改出相对合理性和目的性的竞赛规则就是行为主体对竞赛需求的满足,其实质就是人超越梦想、不满足现实的价值追求。
4 竞赛规则的文化拓展
4.1 公平竞争与创造的共生
现实的社会交往得以完成和实现的基础是参与主体的共同实践理性。首先这种理性具有社会性,它是为各相关主体所认同,符合大多数主体利益、需要的理性;其次就是实践性,它以主体的需要为基础,以主体间性为核心,是“以人为本”的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共同实践理性体现在一个具体的共同标准,也即是建立在特定社会价值观、文化观社会观为基础的规则文明。规则文明是人对社会关系的创造及成果结晶,其公共性的具体内容是人对社会关系的建构、改善。现代竞赛规则就是以“公平、公开、公正”的制度规则来规范体育竞赛活动正常运行的文明形态[8]。确定性的竞赛规则,保障参与主体及其所属团体的行为活动有确定性的预期,最大程度地避免不确定性和随意性。竞赛规则的主体性原则、利益原则、竞争原则等规则体现了丰富的以人为本的内涵,这与体育竞赛的内在要求相适应,也体现了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最高境界。因此,在建构竞赛规则过程中,应注重竞赛规则与文化内涵的互相契合,在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中鼓励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文化。
体育的最终价值是为了人的发展,如果把人的需要置之不理,一味地追求商业价值,为了胜利而不惜一切,滥用和兴奋剂,最终将是对人性的抹杀[9]。在竞赛规则的制约下,不断实现参与者之间关系的合理化、组织化、有序化。在古希腊甚至是中世纪以来的西方竞技体育的竞赛规则的产生、发展带有更多的自发性,但随着时间推移,自觉建构、完善各个项目的竞赛规则,成为体育竞赛发展从自在走向自为的重要内容。体育竞赛与社会发展一样是以规则建构、规则转换为核心的利益交往、意义交往与规则交往的良性互动。社会越发展,规则的重要性越突出,是否具有规则意识,能否自觉推动社会规则的完善与转换是衡量社会发展自觉程度的重要标准;自觉推动规则转换是人的能动性、创造性、社会发展自觉性的重要体现。
4.2 尊重共同的规范标准
体育竞赛规则促进和提高了竞技运动的发展水平,“公平竞争、公正竞赛”已成为当今世界竞技比赛的一个基本原则。无论是古老的拳击、转瞬间决出胜负的“飞人大战”,还是优雅的艺术体操,规则程序都非常完备和精细;从竞赛参与者来看,无论是运动员、裁判员,还是官员、志愿者,都有严格明确的规范要求,甚至现场观众也有必须遵守的“观众规则”;竞赛规则的有它明确的约束力,竞赛场上,没有绝对的权力和权威,要说有,那就是竞赛规则,裁判只是竞赛规则的化身,受托临场执行规则,而裁判员的执法也绝非随心所欲,更不允许亵渎规则,违背公平与公正的原则。同时,他们既要接受来自组委会、现场观众、新闻媒体等诸多方面的监督,也要接受裁判委员会本身的制约,一旦出现偏袒或不公,还要被追究责任,甚至受到处罚。而对运动员来说,不管你是无名小卒,还是耀眼的明星,都必须严守规则,如果违反则要毫无例外地受到处罚。以上种种,都让我们能够感受到规则的无上权威和力量。
运动竞赛规则是一种特殊的群体规范。竞赛规则是现代体育的有机部分,是体育文明的制度化产物。它与其他的社会规范和群体规范相比,其特殊之处在于,它适合的人群主要是指文明所说的参与者,竞赛规则是针对这些参与运动比赛的特殊人群而制定的规范标准。从竞赛规则的适用性来看,竞赛规则往往对运动竞赛的参与者行为进行规范性约束,在执行过程中,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具体性。那就是,它们一经制订出来,在类似的运动竞赛中,就有类似的竞赛规则。然而,根据比赛情况和参与者水平层次的差异,执行的标准也有可能会有所不同。
事实上,体育竞赛活动的参与主体是人,不管是运动员、教练员还是裁判员或者管理者都各有其权利和义务。他们参与竞赛活动的前提是平等的。作为主体的人参与竞赛活动必然有其身心的需要和对一定利益的追求,参与主体也希望通过竞赛活动实现自己的价值,而这一切行为方式都是在主体与主体之间在交往、竞争与合作中发生的。竞赛规则在起源上是主体在交往过程中的产物,同时竞赛规则又是主体间相互竞争、合作的交往前提。当行为主体参与现实的体育竞赛时,首要的行动就是适应已有的竞赛规则,或者不参与竞赛,想参与必须遵守规则。从价值论上来看,竞赛规则为社会群体规范树立了典范的作用。社会良性、有效地运作必须要社会成员遵守共同的社会规范标准。
4.3 和谐文化环境的生成
体育竞赛源于人类对和谐的追求。古希腊时代在“圣神休战月”举行的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就是最好的例证,它通过和平来实现城邦之间的和谐。现代竞技运动,尤其是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通过体育竞赛的方式把不同民族、不同信仰、不同文化的人们紧密地连接在一起。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之父顾拜旦先生恢复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目的是希望借助古希腊的文明来教育和培养青年,传播真诚、友谊、和平,建立理性和谐的社会。《奥林匹克》明确地将公平竞争列为奥林匹克精神的重要内容。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立的“以弘扬体育道德价值与功能,捍卫体育精神――公平竞争原则”为宗旨的公平竞争国际委员会,旨在抵制体育竞赛中泛滥的混乱和保留、强化公平竞争意识。现代奥林匹克会通过费厄泼赖(Fair Play)来教育青年,运动场上,人人平等,自由竞争,公平获胜。不允许通过不正当的手段,不允许投机取巧,只能心悦诚服地接受比赛结果,努力在新的竞赛中赶超。体育带来的竞争不是破坏性的竞争,而是友好的、和平的、团结的竞争。国际体育赛场成为一个国家升起国旗而不会招致其他国家反感的场所,也成为倡导人类心灵健康的精神祭坛。倡导公平竞争、遵纪守法,这是体育竞赛对促进社会和谐所做的贡献。
竞赛规则是体育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公平竞争的基础。规则成为公平竞争精神的体现,规则也为裁判员进行裁决提供依据。规则的合理性、科学性、恒常性使规则具有了权威性,同时也使竞赛规则成为体育竞赛中“公平、公开、公正”的标志。在直接而剧烈的身体对抗和比赛中,运动员的身体、心理和道德得到良好的锻炼与培养,观众也得到感官上的娱乐享受和潜移默化的教育,而比赛始终离不开“公开、公平、公正”这一刚性的游戏原则。“公平竞争”的体育原则所倡导的正是建立和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体育竞赛规则。竞赛规则如同法律一样调整着参与主体间的相互关系,也潜移默化地培养着人们的规则意识。“公平竞争”作为体育竞赛的理想追求,只有通过规则的权威才能使所有参与主体达到本质意义上的公正,从而维护社会关系的和谐。体育在实现培养人的规则、规范意识,增强全社会的法律观念和法制意识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10]。体育竞赛所倡导的广泛参与、交流、积极合作的大众精神和集体归宿感,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相一致。通过交流洽作,取长补短,寻求共同发展,弥补由于差异等原因造成的失衡,逐步达到共同参与、均衡发展、共享发展成果的和谐社会目标。
5 结 论
竞赛规则是体育竞赛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公平竞争的基础。规则成为公平竞争精神的体现,竞赛规则是体育竞赛中“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标志。竞赛规则建构所应生成的以人为本文化环境,只有通过规则的权威才能使所有参与主体达到本质意义上的公正,从而维护参与主体间关系的和谐。这不仅是文化本质的必然追求与具体体现,而且对于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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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CBA篮球职业联赛无形资产开发对扩大联赛知名度,推动联赛进一步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观察法等研究方法,结合CBA篮球联赛无形资产开发问题研究现状进行分析,旨在为联赛无形资产开发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和现实依据。
关键词 篮球联赛 CBA 无形资产 开发 现状
从1995年开始,中国篮球就进行竞赛体制改革,全面推进职业化进程,联赛逐步走向市场化。随着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CBA)规模的不断扩大、结构的日益复杂和影响力的日渐提升,联赛也遇到了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其中重要一点就是盈利困难。
一、CBA篮球职业联赛无形资产情况
2009年6月,中国篮协CBA联赛工作总结会上公布了这样一组数字:2008-2009赛季,除了排名垫底的上海和云南队外,其余16支球队共收入1.505亿元,但总支出则高达2.65亿元,也就是说保守估计CBA各参赛队本赛季亏损已经超过了1亿1500万元人民币。在2011年4月27日结束的CBA决赛广东以4比2击败新疆赢得总冠军欢呼雀跃之时,我们也要看到虽然广东队一直都是CBA经营最好的球队,但受制于CBA整体市场化水平,广东俱乐部仍未达到完全职业化,收入很大部分依赖夺冠后的政府奖金,如果连续数年不夺冠,在收入和影响力上广东队将遭到重挫。而反观NBA职业联赛球队,经过多年的经营,形成了一个联盟和俱乐部层面的盈利模式,包括全国电视转播权的出售、政府的公共资助、广告与赞助收入、新成员加盟等,花样翻新、不一而足、收益巨大。其平均收入由1998-1999赛季的4210万美元提升到2007-2008赛季的1.27亿美元,增长了3倍。
二、有关体育无形资产概念与特征的研究
我国体育无形资产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但体育理论界对于体育无形资产的概念和特征的研究却也提出了一些较成熟的理论。在对体育无形资产特征的研究中,围绕竞技体育、体育场馆等方面,对体育无形资产的特征进行了总结。具有代表性文章如下:
鲍明晓在《体育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中提出体育无形资产是指存在于体育运动中的、具有体育特质、受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地为所有者和经营者带来经济效益的资产。
杨年松在《体育无形资产初探》中界定体育无形资产为:是指由特定主体(国家、事业单位、企业、个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没有实物形态、以知识形态存在、具有持续获利能力的一切体育资源。
三、有关体育无形资产开发与经营的研究
关于此类文献的研究,有的是从总体上对我国现有体育无形资产开发与经营状况进行研究,有的时对具体某一项目的无形资产开发现状及对策进行论述,然后针对现状提出开发与经营对策。相关文章如下:
吴学勇等在《我国体育无形资产的经营现状及对策研究》一文认为转变观念、建立激励机制、培养专门人才是加强我国体育无形资产经营开发的先决条件。
戴晨的关于《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公司化无形资产界定研究》,针对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在公司化过程中,不同形式的体育无形资产如何作价入股的问题展开探讨。
钟秉枢,邱招义在《对中国奥委会无形资产基本问题的研究》一文中,对中国奥委会无形资产的概念、表现形式、内容、特征、分类等进行了界定。
四、有关职业体育竞赛无形资产的研究
对体育竞赛无形资产研究较多集中在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问题上,也有少量文章从整体角度对体育竞赛无形资产进行的研究。有关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研究有学者从不同方面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力图从国际背景下来开展研究,起点较高。相关文献如下:
顾晓霞在《体育竞赛的无形资产》一文中应用经济学的观点,对体育竞赛的无形资产概念、主要内容和表现形式及无形资产的特征进行分析,并在分析以上内容的基础上,提出体育竞赛无形资产的经营。
张立等的有关《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研究》从国际视角,将电视转播体育赛事和营销转播权分为萌芽、争议犹豫、初步探索和繁荣发展4个历史阶段。
五、有关体育无形资产评估与核算的研究
对体育无形资产评估的研究和对体育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研究论文相对较少,相关文献如下:
刘可夫,王敏敏撰写的《体育无形资产评估基本程序和主要方法》该文介绍了体育无形资产评估时应遵循的程序、运用的主要评估方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
罗民生,胡利军的有关《青少年运动员人力资源的成本、价值及其评估方法的研究》该文将青少年运动员人力资源成本的构成分为取得成木、开发成本、使用成本和保障成本。认为青少年运动员人力资源价值的实质即作为商品的劳动力的价值,包括其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影响其评估值的因素包括如下七个方面:青少年运动员人力资源的成本、效益、寿命、青少年运动员运动水平的成熟程度、青少年运动员开发的投资风险补偿、价格支付方式和市场的供需状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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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鲍明晓.体育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M].北京:体育人民出版社.2000.
摘要本文通过搜集分析大量文献资料,对职业篮球运动的体育产业属性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从宏观上划分了我国体育产业的归属,细化了我国职业篮球这一体育产业的市场组织结构。由训练和竞赛到此项目所产生的附属产品,本研究都对其做出了产业属性分析。希望能为我国体育产业更加细化和规范的发展提供一定的思路。
关键词篮球运动职业体育体育产业产业属性
一、前言
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体育事业最根本的变化就是把体育推向市场,按市场的需求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来规范体育事业。这必将导致人们对传统的体育观念发生深刻的变化,市场经济要求体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第三产业的特性。我国篮球产业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必须坚持培育篮球市场与管理篮球市场并举的方针。逐步完善篮球市场结构,分工明确,功能齐全,形成统一开放的组织体系,以保证篮球产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顺利进行,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篮球产业管理的根本目标。
二、相关概念定义解释
(一)产业的解释
产业作为一种概念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生产部门――农业生产,它也是人类早期一个重要的生产部门,在其之后,随着人类不断地进步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又逐渐出现了畜牧业、手工业和商业等产业部门。产业的英文表示为industry。
(二)体育产业
关于体育产业的概念问题,目前在我国以及国外均无同意的观点。美国学者对体育产业大多持一模糊的大范围的理解,认为只要与体育有关联,就可算作体育产业。本文从不同的角度对体育产业的概念总结如下:体育产业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体育事业,是体育事业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称谓[2]。即体育产业不能仅局限于直接的体育服务和相关劳务活动,还包括了第二产业中的体育服装、体育器材等产品的生产经营,同时也包含了体育旅游、体育媒体、体育彩票、体育保险和本文重点研究的体育赛事组织策划与管理等。
(三)体育产业的归属
在产业的划分上,第一产业是指利用自然资源进行加工的生产业;第二产业是指对初级产品进行加工的制造业;第三产业是指提供劳务的服务业。确定体育产业的范围,从其主体而言应该归属于第三产业的范畴。体育产业的发展取决于社会对体育产品的需求程度,同时也有赖于社会对体育产业的经济投入。由于体育产业总体上属于第三产业,而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既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又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所在。体育产业的出现与发展,是社会发展和体育运动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现代社会对体育功能与作用进一步发挥的要求。
三、我国体育产业的组织结构分析
根据不同体育运动项目的商业化程度可将其分为企业经营型、事业经营型和公益型。企业经营型:在体育主管部门出台开发的体育产业的鼓励政策――“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后,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兴办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以休闲、娱乐体育项目为经营对象的部门,包括商业性体育竞赛表演、体育培训、体育场地经营、健身娱乐俱乐部、职业体育俱乐部等;事业经营型:是由政府兴办或资助的带有公益性的体育经营活动,包括体育训练基地、体校、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体育场馆、体育院校、科研所、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体育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承办的国际重大比赛,全国和地区性综合运动会等;公益型:是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出资举办的体育培训、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等群众性体育活动,目的是增进全体公民或在校学生、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身心健康,提高精神文化素质,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我国体育产业通过不断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体育竞赛表演业、体育健身娱乐业、体育经纪业、体育金融保险业、体育用品业等几个为完整的产业结构。
四、我国职业篮球运动的体育产业属性分析
职业篮球运动是以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形式存在,它是一种经营高水平篮球运动的训练和竞赛,并训练竞赛及其附属产品,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特殊的体育企业。
(一)我国职业篮球运动的发展现状
我国职业篮球1994年开始推行篮球全国甲A的主客场制;1996年又推出了全国职业篮球联赛;1997年实行全国俱乐部篮球比赛;1998年又同时举行了甲A、甲B联赛;04年赛制又有了重大改革,把14支球队分为南北两区、借鉴NBA的比赛机制,又推出了全新的篮球超级联赛(CBA)。在我国篮球产业化发展的影响之下,CUBA全国大学生联赛自1998年开创以来发展相当迅速,2005年推出的大学生超级联赛更是开展得如火如荼,成为大学生在篮球运动方面的焦点话题。特别是女子篮球职业联赛的推出,又为我国篮球产业涂上了丰富多彩的一笔[5]。篮球是市场潜力较大的项目,在目前的形势下,我们应该把握机遇,因势利导,推动篮球产业的发展。自1995年全国男篮甲A联赛改革以来,我国篮球运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篮球俱乐部的成立也对我国篮球运动的发展带来了无限的生机。CBA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通过打造球队品牌和明星个人品牌,使得CBA品牌在内容上丰富,品牌联想物增加,品牌个性得以展现,14支职业篮球俱乐部像“广东宏远”、“八一火箭”、“上海东方”、“北京奥神”、“江苏南钢”等等已经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看到这些俱乐部就知道是CBA的球队。
(二)我国职业篮球运动的体育产业细分
对我国职业篮球运动的体育产业细分,我们可将其分为比赛(体育竞赛表演)、转会(体育经纪)、副产品(体育用品)三个部分,其中比赛的组织者是国家篮管中心,他们在运行职业联赛的同时可以通过门票收入、广告收入、电视转播权以及体育彩票得到可观收益。而转会和副产品的运作则是由社会团体,企业单位自主运营,它们是伴随篮球运动职业化产生而产生的,也是第三产业兴旺发展的标志。
(三)我国职业篮球运动的体育产业属性分析
我国职业篮球运动的体育产业属于经济发展层次的第三产业,它是由我国篮管中心拥有,并行使经营权。就其运作主体而言,职业篮球运动的体育产业属于体育竞赛表演业,主要依靠门票、广告费、转播权作为收入。细分中还有体育经纪业和体育用品业的存在,其拥有权和经营权为个人、社会团体或企业所有。
五、结束语
美国的体育产业是一项独立自治、利益一体的民间自组织的体育产品;而我国的体育产业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由政府主导的体育事业[7]。本文所研究的职业篮球运动的体育产业的产业属性就其主体而言属于第三产业,体育竞赛表演业占居较大比例,拥有权和经营权归政府所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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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极.我国篮球产业化发展对高校篮球运动的影响[J].中国市场.2008(01).
关键词:体育人类学;体育竞赛;仪式;闽限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0110-0032-05
19世纪,“仪式”作为人类学一个专门术语出现之后,仪式研究发展成文化人类学的一个专门领域。进人20世纪,在比较文化研究的背景下,对仪式的探讨与宗教、历史等社会文化议题发生交叉,并渗透到社会研究的其他领域,体育即是其中之一。虽然人类学家对仪式的表述还存在差异,但基本上都认同仪式是一种“社会行为”。广义的仪式包括各种各样的行为:从“你好”等日常问候的礼节到天主教弥撒的隆重仪式。狭义的仪式则是指在特定时空并按照一定程序实施的社会行为,这也是一般人通常所理解的“仪式”。仪式按照性质大致可分为两类:宗教仪式和社会仪式,其中社会仪式中较常见的就包括日常生活仪式、政治仪式和体育运动仪式。按照表现形式,可以划分为以下种类:过渡仪式(出生礼、成年礼、婚礼、葬礼)、就职仪式、定期仪式(圣诞节、复活节、生日、纪念日和国庆日等)等等。其中,过渡仪式又称“通过仪式”frites of passage),在人的成长过程中有着标识性作用,因此在研究中颇受关注。
有关通过仪式的经典论述首先出自阿诺德・范・杰内普,他为“通过仪式”所下的定义是:“伴随着每一次地点、状态、社会地位,以及年龄的改变所举行的仪式。”在他看来,所有的通过仪式都有着标识性的3个阶段:分离(separation)阶段、过渡(margin-transition)阶段(或称“阈限(limen)阶段”),及整合(reaggregation)阶段。在范・杰内普的分析框架中3个阶段依次展开:首先,与日常生活的各种事务分离;其次,跨过门槛即通过阈限,过渡到一个仪式的世界里,这是一个脱离了日常的时间和空间的神圣世界,也是介于“分离阶段”(对应世俗世界)和“聚合阶段”(同样对应世俗世界)之间的中介状态;最后,重新跨过门槛(阈限),回归日常生活的世俗世界。在这3个阶段中最重要的是中介状态,亦即“阈限”状态。
在范・杰内普有关阐述的基础上,维克多・特纳对通过仪式理论加以发展。与范・杰内普一样特纳也将通过仪式划分为“分离、过渡、聚合”3个阶段,只不过他把它们表述为:前阈限(preliminal)、阈限(liminal)、后阈限(postliminM)。他强调在通过仪式理论中,“阈限”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阈限”这个词在拉丁文中有“门槛”的意思。“阈限”状态之所以重要就在于阈限有这样一种暗示,即如果没有身处低位的人,就不可能有身处高位的人,而身处高位的人必须要体验一下身处低位的人的滋味。因此,进入阈限前的磨练就显得至关重要,正是通过前阈限阶段的身体磨练,通过含有颠覆社会性逆反仪式性的行为使日常生活规范受到了重大的冲击和对抗,人才能跨过“阈限”这道门槛,由世俗世界进入神圣世界,从人转变成神。因此,前阈限磨练也是很多仪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决定神圣与世俗的分水岭。利奇(Leach)则将通过仪式视作人为的时间流,人在这个时间流中转变了自己的世俗地位和神圣地位,从世俗地位改变为神圣地位,再转变为世俗地位。而在这个时间流的转换过程中,进入阈限前的磨练扮演了重要角色。
1 作为“通过仪式”的体育竞赛
在人类学家看来,仪式是在一个社会“公共空间”中的“表演”(社会实践),由此看来,体育竞赛就是一种典型的仪式,它是在体育场馆这个特定的社会“公共空间”,由运动员充当“演员”进行“表演”的一种仪式过程。范・杰内普将通过仪式解构为“分离一过渡一整合”3个阶段,维克多・特纳以“前阈限一阈限一后阈限”与之相呼应。以此来考察体育赛事,则可以发现:体育竞赛从训练阶段到比赛再到赛后训练的整个过程也可被视作一种典型的“通过仪式”,与分离(前阈限)、过渡(阈限)、整合(后阈限)3个阶段相对应的分别是:比赛前的训练阶段、各级别的比赛、赛后的再训练阶段。其实,每个运动员都是在“训练一比赛一再训练”这样的历练中不断提高运动技能与水平,并实现由一般运动员到优秀运动员的升华。
范・杰内普将通过仪式解构为“分离一过渡一整合”3个阶段,其实每个阶段还可以进行细分,每一次“训练”或“比赛”本身就是一种“仪式”。以过渡阶段的“比赛过程”为例,它在时空上同样可以划分为分离(前阈限)、过渡(阈限)、整合(后阈限)3个阶段。比赛前的热身、运动员入场、等待比赛状态是分离阶段,运动员听到指令开始比赛、经历比赛进程、到比赛结束为过渡阶段,比赛结束后的运动员庆贺、颁奖、向观众致谢可视为整合阶段,每个阶段的转变都有明显的分界点。
2 前阈限阶段:磨练的重要意义
2.1 创造神圣性
在通过仪式的理论中,前阈限阶段的磨练我们称之为“阈限磨练”,是人跨过“阈限”(门槛)实现由“人”到“神”的转变的重要保证。在运动员的成长过程中,平时与赛前的训练扮演了前阈限阶段磨练的角色,对运动员取得参赛权(即跨越阈限这道门槛)并取得好成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毫无疑问,刻苦的训练提升了运动员的身体素质和运动技能,而从文化人类学的视角我们还可以做这样的解读:前阈限阶段的磨练,艰苦的训练使运动员承受着超乎常人的体能与意志力的考验,而这种磨练的结果是使运动员的体能和机能得到提升,同样也使运动员的人格由于提升而具有某种神圣性。
通过仪式强调阈限磨练的重要性是人类只有竭尽全力使自身与世俗事物分离开来才能变得神圣,而这种分离往往要以身心的艰苦磨练为代价。如果我们不能对身体施以暴力,不对我们的本能有所磨炼,我们就不能摆脱世俗生活。现代人中与苦行僧、圣徒最相近的人就是运动员,他们通常必须忍受身体痛苦和单调重复的训练。通过对身体的训练,或者说对身体忍受极限强度,来证明自己运动技能的高超和意志力的坚强。因为这种折磨和挑战是超出常人的忍受力,所以,那些优秀的运动员也被视为超常之人,人格也具有了某种“神性”,这点从人们对他们的称呼中便可看
出,最典型的莫过于:巴蒂斯图塔被称为“战神”、乔丹被称为“飞人”等。显然,“超人”的成就应归功于阈限磨练。
2.2 塑造“超人”的能力
对体育竞赛而言,“阈限磨练”的意义与其在纯粹的宗教仪式中的表现有所不同。在纯粹的宗教仪式中,“阈限磨练”更具象征性和抽象意义,那些标志与世俗生活分离的、令人难以忍受的痛苦经历往往具有表演性质,而在体育竞赛的过程中,“阈限磨练”是真实且具体的现实生活: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艰苦训练,这种痛苦历练没有半点儿象征和抽象的意味。正是这些常人难以承受的“阈限磨练”,帮助运动员在体能、意志和心理方面形成了超常的能力,进而奠定了他们成功的基础。
谈到优秀运动员成功的原因,除了天赋外后天的刻苦训练是成功的主要因素。天赋相当的人,训练刻苦者会更胜一筹。在高手云集的NBA赛场上,科比的天赋条件并不是最好的,然而近年来他却是表现最突出的一个,究其原因,就是疯狂而又刻苦的训练。用科比自己的话来说,自己的成功“一点秘诀也没有,只有不断刻苦训练。”泳坛名将菲尔普斯同样以训练刻苦著称。虽然拥有极好的身体条件和天赋,然而他的成功很大部分要归功于其超常付出,正如他所言,“我知道没有人比我训练更刻苦。”然而,艰苦的“阈限磨练”并不仅仅是科比和菲尔普斯这种顶尖运动员所面对的,而是所有运动员都必须经历的生活方式,有人甚至直言不讳地说:“这就是竞技体育,没有辛勤的耕耘,就没有丰收的果实。”“训练必须要拼命。”“拼命”就是竞技体育的生存法则,也正因为运动员的成功是建立在汗水、泪水甚至“血水”之上,所以,同为被追捧的偶像,人们对体育明星和娱乐明星的看法有着显著不同,娱乐明星的成功更多是靠先天条件和运气,而体育明星的成功更多靠的是实力和拼搏,因此,他们的成功也是实至名归的。
3 阈限阶段:“神圣空间”的构建与“集体兴奋”的实现
3.1 “神圣空间”的构建
按照涂尔干的理论,整个世界在时空上可以被划分为两个领域:神圣世界和世俗世界。比如,澳洲土著人的生活可以划分成截然不同的两大部分:一是举行圣事、进行膜拜;一是狩猎、捕鱼和打仗。这两种生活形式是互相排斥、互相对立的,前者是神圣世界,后者是世俗世界。在世俗世界里,仪式的意义就在于人为地制造出一个时空上的神圣世界,将神圣事务和世俗事务隔离开来,使之互不相容。涂尔干的“神圣/世俗”区分旨在间隔出一个独立的时空范围,而这种兼具时间性与空间性的“神圣,世俗”的区隔对于宗教仪式的实践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就空间而言,仪式必须被安排在一个世俗世界之外的“神圣空间”中展开,因此,我们看到宗教活动往往必需被安排在一个特定的场所,凡俗生活不能介入其中,这样,庙堂和圣所就被建起来了,它们是受到敬奉的圣物的居所,其地点不是任意选取的。如果神圣与世俗没有产生足够的“隔离空间”,仪式和宗教的崇高性便无从生成。宗教仪式如此,源自宗教仪式的古代奥林匹克运动电具有类似特质。宗教仪式拥有自己的祭坛、教堂、寺庙等圣所;体育活动也有专门为竞技和表演而设计的体育场馆,二者都制造了一个脱离日常生活的特殊空间。古希腊人在古奥林匹克竞技场进行祭祀仪典和体育竞技时,人们跨入竞技场就来到了圣地,进入了神圣的境区,这个境区和一般的土地是“隔离”开来的,是专门献给神的。由此可见,从涂尔干对神圣领域和世俗领域的划分来看,体育比赛便构建了类似于宗教场所的一种“神圣空间”。当然,这个空间的大小是不确定的,甚至没有十分严格的边界,它可能是两人对弈的棋局,也可能是10人对垒的篮球场,更可能是重大赛事举行、观众如云的大型竞技场。
然而,无论大小如何,这些体育空间都体现出了作为“神圣空间”的典型特征:同质性与平等性。在特纳对通过仪式的分析中,前阈限阶段与后阈限阶段均对应世俗社会,有着差序格局,有着等级制度和层层盘剥;而阈限阶段却是超脱世俗社会的,所有成员是平等的,没有身份地位的差异。因此,在特纳看来。阈限前后的阶段反映了社会构成的现实,因而称之为“结构的”阶段,其特征是异质的、不平等的、世俗的、等级分明的。而阈限期的社会构成体现了“人的特殊关系”,在世俗世界是不存在的,故而称之为“反结构”的阶段,其特征是同质的、平等的、简单的、一视同仁的、谦卑的。阈限阶段的“同质”、“平等”等反结构特征构造了一个世俗世界里不存在的理想世界,体育比赛正是如此,顾拜旦因此而称体育为“阶级平等的工具”、“一切恶劣本性的有力克星”。作为“神圣空间”、“理想世界”,体育比赛把公平(平等)、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发挥到极致:运动员平等参赛、公平竞赛、裁判公正执法、比赛成绩公开透明。因此,有学者认为体育社会之所以建立起完美的形象,不仅仅是由于它宣称要去实现的价值,而且也是因为它展示其价值的直截了当的透明手段。正因为它毫无遮掩地公布成绩和名次,确保了正当的排名,所以体育的形象才更加完美。然而,体育比赛所建构的“神圣空间”的意义还不止于此,它不仅为运动员的自我实现创造了一个机遇平等、公正无私、崇尚功德的“神圣空间”,同样,也为观众创造了一个能够尽情挥洒情感的理想世界。
3.2 “集体兴奋”的实现
体育本质上是一个身体经历的过程,保罗・康纳顿把这一身体经历的过程叫做“身体实践”。实践的主体是伴随仪式过程的人群而构成的“共同体”,人们聚集到同一个特定的地方,形成一个人群的共同体,就开始了仪式过程。按照维克多・特纳的定义,共同体是一个没有结构或者只是初步建构起来的没有差别的社区,它甚至就是一个由平等的个体组成的团体”。其成员可能是互不认识的、平等的、直接的、非理性的关系,联系的纽带是具体的、松散的、暂时的。人们聚集在同一场所,将注意力集中在共同的对象或活动上,并通过互动传达关注的焦点,分享共同的情绪和情感体验,此时不管他们是否有意识地关注对方,都能够通过其身体而互相影响。共同体的意义就在于它对造就集体意识和集体兴奋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莫里斯・哈布瓦斯认为,“集体兴奋”是人类创造力的温床。以澳洲土著人为例,他们的社会生活是在两个不同的周期中交替度过,两个时期形成了鲜明对照。在前一个阶段中,世俗生活占据优势,为了谋生而进行采集或者渔猎,社会的分散状态使生活单调、萎靡而且沉闷。当进人下一个阶段后,人们集中在特定的地点举行宗教仪式,集中行动本身就是一种兴奋剂,由于集合而形成的一股如电的激情迅速使人达到极度亢奋的状态,“集体兴奋”就开始了。所有人敞开心扉,想表达的任何情感都不受阻拦,每个人都对他人做出回应,同时也被他人所回应。最初的冲动就这样被推进、加剧,犹如雪崩一样在不断地增强,最终,这种激情冲破了所有限制,爆发出来,所以到处是狂暴的举动、哭喊、嘶咧的嚎叫等各种刺耳的噪音,而
这些都有助于进一步强化他们所体现的精神状态。这种欢腾往往愈演愈烈,直至产生骇人听闻的行动,释放出来的狂暴激情势不可挡。又因为集体情感要想通过集体表达出来,就必须遵循一定的秩序,以便在协调中合作进行,所以那些举动和叫喊就趋于变得有节奏、有规律,于是,舞蹈和歌唱就此产生了。
与宗教仪式一样,体育比赛在其实践过程中,也会产生一种在世俗生活中无法体验到的强烈的集体意识和集体兴奋。体育比赛的同质性与平等性有助于观众“共同体”的形成。与运动员一样,进入体育比赛场域的观众也是同质平等的,在这里他们暂时脱离了世俗世界,褪去了世俗社会的印记,身份、地位、职业甚至性别的差异都变得不重要,他们更多扮演的是诸如某运动员的支持者、某球队的球迷之类的角色,在这个理想世界里,他们形成了一个松散的、暂时的、没有差别的、非理性的共同体。通过共同的参与,体验到激动或振奋,得到即时的回应,产生高度的集体兴奋,激发一种群体身份的认同感和团结感。在这个“神圣空间”里,人们尽情欢愉,欣赏体育带来的美感和激情,由于没有了世俗世界的差序和制度的约束,在这里,类似大喊大叫等“失礼性”行为也被合法接受,体育赛事也往往成为充斥“合法化的失礼(licenseddisrespect)或规定性的无礼(prescribed immodesty)”行为的狂欢。在狂欢中,运动员与观众的表现相互呼应,又有所区别,可以说是一种分层性的庆祝仪式。就运动员而言,在时刻,在此之前的一系列比赛所逐渐积累的紧张情绪引发了非正式的庆祝仪式:队员们一边拥抱,一边重复几个简短的词语或者为胜利而哭泣。胜利越大,悬念越多,所导致的身体接触就越多,接触的时间也越长,从拍手到拥抱,甚至是在赛场上垒起人山;就观众而言,此时也陷入狂热的情绪中,他们不仅以声音呐喊想参与运动员的庆祝,而且想在身体上距离运动员越近越好,不过,他们通常被阻止接近运动员,因为近距离的身体接触作为一种团结性仪式只留给仪式中的精英们,所以,狂热的观众们只能观望、呐喊、或者互相做一些身体接触。正是这些狂欢式行为造就了比赛场面最根本的诱惑:人们的情绪被周围喧闹的人群所点燃。这也是为什么不少体育迷宁愿到现场观战而不满足于在家看电视转播的重要原因。到体育比赛现场,参与集体狂欢、体验运动员精彩表现瞬间的愉悦感,这就是体育的终极魅力所在。
4 后阈限阶段:反思与超越
4.1 角色的转变
社会中的个体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位置,相应地,个体须依照社会的要求去履行其义务、行使其权利。一旦社会位置发生变化,意味着他将扮演新的角色,必须以新的行为方式来适应新的社会期望。而每一次体育比赛都如同一个通过仪式,运动员经历一次荣誉得失与地位转变的洗礼,社会角色也随之发生变化。有些运动员继续从事体育运动,而有些运动员从此退役,他们面临的角色适应和转变是不一样的。对前者而言,社会身份和角色转换是一种同质性转换,只有层次和目标的高低之分,而作为运动员的身份、生活方式并没有本质变化;而对于后者而言,这种转换则是异质性的。这些退役的运动员开始了一种全新的生活,这种生活与以往的运动员生活呈现出完全不同的性质与状态,是一种相对常态而世俗的生活。
在后阈限阶段,运动员告别了“神圣空间”,重新返回世俗社会,然而这不是以往社会身份的简单回归。在经过阈限阶段的考验后,往往带来社会角色的转换:胜利者获得地位的提升,失败者面临地位的下降,胜利者与失败者的地位甚至经济收入都产生了极大落差,而这种落差是与比赛的级别与重要性成正比的,比赛级别越高、越重要,则对比赛前后运动员社会角色的变化影响越大。因此,我们看到,诸如奥运会在内的国际性重大赛事对运动员的个人发展有着多么重大的影响。其实,几乎每个运动员都是在“训练(前阈限)一比赛(阈限)一后阈限(再训练)”轮回般的历练中成长,经过不断的艰苦训练,通过一个个不同级别的比赛,运动员的水平不断提升,角色也不断更新:从3级到2级、1级,再到健将级运动员,从省冠军、国家冠军,到世界冠军。
4.2 反思与超越
阈限(比赛)阶段为运动员成长提供了重要经验,也是后阈限(整合)阶段反思的来源,这种反思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与他者的交流。赛场除了是竞技场所,更是个社交场所。除了选手与选手技术交流外,选手与教练、教练与教练,甚至与参与比赛的裁判、组织者、观众等他者之间的交流,皆可能影响选手赛后的生活。(2)与自我的交流。选手通过与自我的对话,对比赛中自身技战术、心理状态、赛前训练等进行再思考和反省。运动员通过比赛的历练,有意识地反思,重新设计自我实现和自我把握的方案,通过自律、磨练,在训练中提高自己的技术、体能和心理素质来接近或实现这一目标。
关键词:竞技体育;公平竞争;规则;善
中图分类号:G8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3612(2011)04-0016-03
On the Fair Competition of Athletic Sports
ZHAO Kun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Social Development,Qufu Norma l University,Rizhao 276826,Shandong China)
Abstract: Fair play of the athletic sports is a hot issue of the present society. But byreviewing the former research,the study finds that the identification of fair p lay lacks uniform,systematic and indepth research. It is very difficult to i magine that an indisputable and logical theory without a rational identificationcan stand to reason. By investigating the feasible target,the paper finds tha t fair play is the value evaluation of the reasonable interest relations of thesubject in the competition. It has a requirement in the form and in the practic e. To be specific,during the competition,only when there is a rule which is a dmitted by all the parties,the competition can be called a fair play.
Key words: athletic sports;fair play;rule;good
公平竞争是竞技体育的根本要求,也是当今社会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问题。但梳理人们的研究 发现,对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概念本身却论说寥寥,缺少系统、深入的研究,“很难找到关 于公平竞争的令人满意的界说和充分的阐述”[1]。很难想象,一种真正严密无可 辩驳的理 论能够不以严密的概念分析为基础。因此,亟需从学理上界定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概念本身。
那么该如何界定竞技体育公平竞争呢?有学者认为,“体育竞赛公平竞争是指在规则公平的 前提下,主体以自身的身体条件为基础条件,在许可的技术运用范围内,以同样的规则为标 准进行裁定的竞争,包括规则公平、操作公平、公平补偿3个层面的规定性。”[2] 事实果真如此吗?
据“国际在线消息:(2005年)10月13日下午,十运会女子柔道+78 kg级比赛在南京市龙江 体育馆进行,在决赛中,奥运冠军孙福明出场后与选手闫思睿周旋了30 s后,只听得 场边刘永福(教练)大喊一声,孙福明随即近乎主动地倒地,随后裁判宣判代表参赛 的辽宁选手闫思睿以一本取胜”[3]。就此竞争过程来看,竞争双方是“以规则公 平为前提 ,在许可的技术运用范围内,各相关主体以同样的规则为标准进行裁定的竞争”。从规则角 度讲,竞争双方都遵守了“公平的规则”,裁判也“以同样的规则为标准进行了裁定”,孙 福明倒地,裁判宣判闫思睿以一本获胜,正是裁判根据比赛规则做出的“公平”判决。但众 所周知,这就是当年备受关注的柔道“假摔”事件,对此十运会组委会公布了比赛双方重赛 的处罚决定[4],此次比赛决不是公平竞争。问题何在?原来,问题并非出在规则 上,也并 非因为竞技双方不遵守规则,更非裁判不根据规则公平判决,换个角度来说,双方的“假摔 ”正是有效利用规则的结果(甚至愈是熟知规则愈容易有效利用规则)。可见,问题的实质 在于竞技双方变相放弃了竞争,违背了公平竞争之善的精神,因而不属于公平竞争。而公平 竞争之善的精神,恰是经常被忽略,却又是最关键的问题。
本文结合竞技体育之实际,从伦理学的视角对竞技体育公平竞争进行概念界定。这当 然须首先考察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适用对象,因为一个概念所具有的明确和固定的适用对象 是确保我们的分析可靠的出发点。正确使用某一概念,就意味着对概念的适用对象或所 指有明确的认识,换言之,知道概念的所指是保证正确运用该概念的必要的和充分的条件。
1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适用对象
1.1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适用于评判竞技主体体育竞技过程中的利益关系
1.1.1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是对体育竞技中利益关系的评判竞技体育之竞争也是竞争,竞争即是“争名夺利”的行为和活动。“竞争系个人(或集团或国家)间的角逐;凡两方或多方力图取得并非各方 均能获得的某些东西时,就会有竞争”[5]。马克思也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 切,都和 他们的利益有关”[6]。当然,利益不仅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如荣誉 等);不 仅包括对人有利的“好处”,即“利”,也包括对人有害的“坏处”,即“害”。所以利益 竞争往往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要有所得,二是要有所不失,即竞争往往也分为“显性的” 竞争(即有所得)和“隐性的”竞争(即有所不失)。
但必须注意,“利益”一词容易被理解为甚至被等同为“经济利益”,这使得人们无形中将 竞争的图景缩小了很多,以至于提到竞争,往往想到的就只是经济领域的利益之争,而经济 领域之外的竞争则被忽视了。事实上,利益竞争不仅存在于经济领域,而且广泛存在于人类 社会的各个领域,甚至也普遍存在于生物界之中。正如乔治•斯蒂格勒指出的那样,竞争至 少与人类历史一样长久,不仅在经济市场存在竞争,“而且可以用于其他”[5]。
因此,如果我们用“利益”一词来指称各种各样的社会价值、义务与权利,那么简言之,“ 体育竞赛竞争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名和利,即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7]。但这种通 过“竞技 ”获得的利益是公平的吗?这就需要进一步对竞技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做出公平与否的评判。1.1.2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是对体育竞技过程中竞技主体间利益关系的评判首先,竞技体育 公平竞争评判的是竞技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因为,当我们说某人或某种行为是否是公平竞争 时,往往是在与某人之外的其他人或其他行为相比较的意义上而言的。即竞技体育公平竞争 只有在竞技主体间的关系中、在与他人的比较中,才能对公平与否做出判断。例如运动员A 出场参加某项赛事,其是否获得一定报酬或一面锦旗,这不是公平竞争的要求,无所谓公平 不公平。但是若与A同等情况、同时出场参加此次赛事的B,却获得一定报酬或一面锦旗,那 么对A而言就是不公平的。
竞技体育“是一种以竞技场为圆心,向外辐射的诸同心圆所构成的多因素参与的全方位的竞 争”[7],但其竞技主体是明确的,即是以参与竞技的运动员(个人或团体)为代 表的各方 综合力量。以刘翔雅典奥运夺冠为例,这可看作是刘翔本人及其教练团队,乃至中国体育科 技,甚至整个中华民族精神,与其他选手及其背后的教练团队、体育科技甚至民族精神的竞 争,虽涉及因素多、范围广,但竞争主体是明确的,一方以刘翔为代表,一方以其他各参赛 选手为代表,这既是刘翔与其他参赛选手的竞争,也是刘翔背后之综合实力与其他选手背后 综合实力的竞争。若因刘翔是黄色人种,或穿的是中国产跑鞋而不让其参赛,这当然是不公 平竞争。而刘翔夺冠后所获奖金如何在其本人及教练团队间分配,虽涉及公平问题,但与此 次竞赛是否公平无关,这是竞技主体一方的内部事务,不是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适用对象, 因为其不是竞技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1.1.3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评判的是竞技主体在体育竞技过程中的利益关系也就是说,只有 发生在体育竞技过程中的竞技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才能由竞技体育公平竞争予以评判。一般 而言,这一竞争过程包括竞技起点、竞技过程、竞技结果三个部分。仍以刘翔雅典奥运夺冠 为例,此次竞赛是否是公平竞争,仅限于此次竞赛的过程,竞赛结束后,各参赛选手间也就 无所谓公平竞争的问题了。
1.2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适用于评判竞技主体体育竞技过程中正当的利益关系 并非竞技主体 在体育竞技过程中的任何利益关系都是公平竞争的适用对象,只有竞技主体间正当的利益关 系才能进行公平与否的判断。因为从质上看,公平是对正当利益的维护,在人类千百年来的 道德生活实践中,有一条被广泛认同和尊重的原则――即从道义上加以维护的利益必须具有 正当的性质。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所维护的利益必须是正当的,只有正当的利益关系才能言是 否公平。如果竞技主体所竞争的利益是不正当的,那么这样的竞争无论如何也不能是公平的 。以当今中国足坛进行的打假反赌风暴为例,本来足球场上双方运动员通过足球竞技所竞争 的利益(无论是名还是利)都是正当的,但当双方有球员为黑金而展开竞技时,或有裁 判“黑哨”操纵比赛时,其所涉及的利益当然是不正当的,那么这样的竞技比赛肯定不是公 平竞争,当然有时也称不正当竞争。
但如果将竞技体育公平竞争中的正当性等同于公平性,那就错了。虽然生活中我们经常将不 公平竞争与不正当竞争作为同义词使用,“不正当竞争实质上就是‘不公平竞争’,这种称 谓为国际上所通用”[8],但细究起来二者是有区别的:是否公平是就竞争各方而 言的,是 在比较个人或群体之间的关系的意义上而言的,但正当显然是相对于现象所及的单一主体或 多个主体组成的整体而言的。即就竞争各方的比较而言,一般用是否公平予以评价,但对社 会整体或他人来说,则一般用是否正当予以评价。例如,某场足球比赛,某一方贿赂裁判致 使另一方失利,那么对失利方来说当然是不公平的,是不公平竞争,但我们一般不说贿赂裁 判的行为对我(除非我是失利方的利益团体中的一员)、对社会是不公平的,我们一般用是 否正当予以评价,指责其行为是不正当竞争。
至此,我们终于到达了界定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出发点――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是对竞技主体 体育竞技过程中正当利益关系的价值评价。显然,这不是一个最终的界定,因为这一界定很 难将公平竞争与非公平竞争完全区别开来。所以需要进一步澄清它的具体内涵,以便使其能 和其它非公平竞争明显区分开来。
2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内涵
通过考察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适用对象,我们认为,竞技体育公平竞争内涵是“体育竞技过 程中当且仅当有规则且规则为竞争各方认同并遵守且符合善之精神的竞争”。具体包括形式 要求和实质要求两个层面。
2.1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形式要求 2.1.1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必须要有统一的竞技规则 统 一的竞技规则是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必备前提。那么,竞技体育公平竞争为什么要有规则? 有学者从以下方面进行了分析[1]:首先,有统一的规则才能保证竞争各方机会平 等,胜出 的概率相等。换句话说,有统一的规则才有可能为所有的竞争者提供同等的机会,使竞争的 各方在撇开能力、实力的差异和偶然因素的影响后,胜出的概率相等。其次,有统一的规则 才能使竞争行为有序进行,成为可预期、有理性的竞争,才能是公平的竞争。再次,统一的 规则规定了判定胜负的标准。最后,统一的规则提供了仲裁的依据。因为竞争行为公平与否 和竞争的输赢都是相对一定的规则而言的。
2.1.2 竞技各方均恪守规则,即所有的竞争者及裁判者都必须严格遵守规则,不能有任 何 例外 有统一的规则是确保公平竞争的关键,但如果有了规则,大 家都不遵守,或有的遵守有 的不遵守,同样会破坏输赢的同等概率即机会的平等,使竞争变得不公平。如体育竞赛中服 用兴奋剂,就是通过违反规则来提高胜出的概率,从而破坏了竞争公平。当然有了完善的规 则,还要执行规则的人,即裁判员严格地执行[9]。因为,裁判作为监督者,其作 用就在于 监督竞争各方是否都遵守规则,并以赏罚为后盾来保证规则的被遵守。所以裁判本身也必须 恪守相关规则,否则同样会破坏公平竞争。
2.2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实质要求 2.2.1 竞技规则本身的公平 即规则本身必须是所有竞 争方,至少是多数竞争方或他们的代表共同商定或认同的,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因为即使有 了统一的规则,竞争各方也均恪守规则,但如果规则本身不公平,那么竞争肯定是不公平的 。所以,竞技规则本身的公平是判定公平竞争的关键之一。但是,判定规则本身是否公平却 是一个难题,因为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不同的阶层,往往对什么是公平很难有一致的 看法。所以,在规则公平问题上,有学者认为可退而求其次:规则应“力求公平”,引进“ 商谈原则”予以补充,即规则必须是所有竞争方共同商定或认同的,而不是强者强加给弱者 ,或弱者强加给强者的[1]。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规则不是“共同商定”的 ,但竞争 各方对规则的认同,却是保障竞争各方都承认规则公平的底线。必须指出的是,公平的规则 不一定就是公认的规则,公认的规则也不一定就是公平的规则。但是,在找不到一条最高的 、绝对正确的、能够据以判定其他规则是否公平的“元规则”的情况下,寻找公认的规则, 不失为一个较好的替代方式[1]。
体育竞技过程中有了统一的规则,竞争各方均恪守规则,规则本身也是公平的,那么竞争是 否就一定公平,仍然未必。原因在于我们不仅必须从道德的角度来判断规则本身是否公平, 还必须从道德的角度看其适用规则所得的结果是否公平,即是否符合竞技体育之善的精神。2.2.2 符合竞技体育之善的精神“善之精神”即竞技体育的善或正当,是竞技体育公平竞 争之内在伦理要求和价值。如前所述,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是对竞技主体体育竞技过程中正当 利益关系的价值评价,也就是说,当我们说某一体育竞技行为是公平竞争的时候,实质是我 们以主体的价值目标为标准,对客体(人们的体育竞技等行为)所做的价值评价。而众所周 知,在整个评价范畴体系中,各范畴组成一个等级层次分明的范畴链。善处于最顶端,它是 众范畴中最普遍、最抽象的范畴,是众范畴的共同本质或共相。“善”指的是客体对主体的 积极效应,是对主体的肯定。凡是能满足主体需要、欲望、符合主体目的的就是善,反之, 即为恶。它适用于一切客体,其它范畴都具有“善”这一基本含义。如公平的也必然是善的 ,说一种体育竞技行为是公平的,那么它肯定是正当的、善的。即一种体育竞技行为只有是 正当的、善的,才可能是公平的,反之某一体育竞技行为若被认定为是不正当的、恶的,那 么其必定不是公平的。也就是说,竞技体育之善就是竞技体育客体对主体生存和发展等需要 的满足,反映着人们的主观意图和价值取向,以及竞技体育所产生的或应有的社会意义,它 表现了竞技体育的社会性和目的性。有学者按照主体的目的不同,即按照善的追求水平,将 竞技体育之善分为三个层次[10]:1)最高层次表现在人们对竞技体育发展所赋予 的理想 与终极目的。其对社会生活发挥着引领和超越的作用,奥林匹克主义和精神表征了竞技体育 的美好伦理指向。2)中间层次表现在竞技体育尽力追求、发扬自身的正向、积极功能与 价值。3)低位层次指竞技体育的正常、有序运行,不违反有关法律制度,比赛中的公平 竞争等。因此,竞技体育之善不仅是竞赛所表现出的公平原则和竞争精神,而且还是超越竞 赛竞争所表现出的竞技体育及其与社会大系统关系中的伦理性[10],也只有符合竞 技体育之善的精神的竞争才是公平竞争。
3 结 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竞技体育中无规则的竞争是不公平的,有规则但规则不被遵守的竞争是 不公平的,有规则、各方也恪守规则但规则本身不公平的竞争是不公平的,有规则且规则为 各方认同并遵守但不符合善之精神的竞争仍然是不公平的。如十运会女子柔道+78KG级决赛 中的“假摔”事件,正因为“假摔”既不符合人们对竞技体育发展所赋予的理想与终极目的 ,也不符合竞技体育尽力追求、发扬自身的正向、积极功能与价值,因而是不正当的、恶 的,所以,此次比赛也就绝不是公平竞争。总之,竞技体育过程中当且仅当有规则且规则为 竞争各方认同并遵守且符合善之精神的竞争才是公平的,这就是本文对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 概念界定。
当然,就道德境界来说,公平竞争是“小善”,是“最低层次的善”,远远低于人们对竞技 体育发展所赋予的理想与终极目的追求这些“大善”。但是,就其社会效用,就公平竞争对 竞技体育的效用来说,却远远重要于那些“大善”,也重要于其他一切道德准则:公平竞争 是竞技体育中最重要的道德,“是奥林匹克运动的基石,没有这块基石,体育将失去意义, 竞技将陷入一片混乱”[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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