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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检验监管;包装检验
[中图分类号]F74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3)10-0041-03
[作者简介]董新蕾(1982-),男,汉族,河南南阳人,研究方向: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一、前言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及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为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赋予的新职能,切实加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国家质检总局于2011年12月30日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部分商品调入法检目录,要求各检验检疫机构于2012年2月1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监管。2012年1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又《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出入境报检及检验有关新要求,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开始正式实行检验。
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内容
(一)受理范围
受理报检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是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02版)中的品种。
(二)报检审核资料
报检审核的单据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要求的单据外,还包括下列材料:
1.进口报检
(1)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固定格式);(2)中文安全数据单(MSDS)、危险公示标签的样本;(3)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2.出口报检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固定格式);(2)《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货物除外);(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4)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当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检验内容
1.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1)检验报检货物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包装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报检时提供的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是否相一致。(2)检验报检货物中是否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包装上是否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检验货物的包装型式、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质量、包装标记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与报检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检验货物的包装方式、包装使用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对出口危险化学品,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1)检验货物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包装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报检时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是否相一致。(2)检验货物中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按照海运、空运、汽车和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3.检验依据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监管:(1)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2)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3)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4)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5)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高于以上规定的技术要求。
三、新规实施以来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检目录与《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范围不一致
按照文件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的商品范围依据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检目录),2012年最新法检目录调整最大的变化是将160个涉及危险化学品的HS编码列入法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62个HS编码检验检疫类别进行调整。现行有效的法检目录内包含的危险化学品种类远小于《危险化学品名录》,对属于法检目录同时也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内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无可厚非,但《危险化学品名录》内、法检目录外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实际上并不需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出口危险化学品也只需实施包装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无须进行产品检验。这就导致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危险化学品的检验范围不一致。
(二)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与包装使用鉴定分两次进行
按照规定,出口危险化学品除了需要进行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检验外,其包装还应按照海运、空运、汽车、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但在很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危险化学品实施产品检验和包装鉴定的并不是一个部门,导致企业出口一批危险化学品时需要向两个部门申请检验鉴定,延长通关时间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商检成本,如果两个部门的要求不一致,企业便会无所适从。
(三)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不一致
目前,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审核出口企业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时大多采信以上实验室出具的报告,但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内容不一致。大多数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对危险货物的分类依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TDG)进行,侧重于货物包装运输;仅有极少数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同时包含GHS分类,从危险化学品生命全周期考虑其危险特性。二是同一种危险化学品在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结果不一致。以活性碳(HS编码:3802109000)为例,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内,其危险货物编号42521,UN编号1362,应为4.2类自热物质,但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出具的报告显示该物质为非危险品,企业据此申报为普通货物,造成逃漏检验。其他诸如油墨、硅铁和乳酸亚铁等化学品在不同实验室出具的报告结果也不一致。
(四)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编制质量不高
新要求很大的一个变化是要求企业报检时提供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样本,目前企业制作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企业自行组织人员编制;二是企业在检验检疫部门的指导下编制;三是企业付费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编制。第一种途径由于企业大多缺乏了解GHS及相关文件要求的人员,编制过程随意,大多草草应付了事;第二种途径受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的局限,掌握的尺度不一致,各地制作的样版也不尽相同;只有第三种途径编制的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质量比较有保证,但由于费用偏高,中小企业普遍不愿采用这种方法,这就导致企业实际使用的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可信度较低,篡改、缺项现象时有发生,不能真实表达危险品的危险公示信息。
(五)出口逐批检验模式不适应企业快速通关的需要
目前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法检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即根据企业类别和产品的风险分级确定检验监管方式。但《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又规定:列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等的商品及其包装按照严密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法检目录》内的危险化学品大多在此列,应采用严密监管方式,这就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此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督检查的同时,对其出口的危险化学品实施逐批检验,随着危险化学品出口量的不断增加,逐批检验的模式显然不能适应出口企业快速通关的需要。
(六)危险化学品的瞒报、误报、漏报时有发生
危险化学品作为普通货物出运既有监管机构自身检验能力不足的原因,也有危险品托运人和货代公司瞒报、误报的原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由于专业知识不足可能未考虑到某些物质可能带有的危险性凭经验把危险货物误判为普通货物,如钢屑,本身是普通货物,但因在加工过程中可能添加切屑油,而使钢屑上沾有油类物质,从而成为易自燃固体而变成危险品。
四、加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工作建议
(一)创新检验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有效性
一是尽快制定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工作规范,把国务院591号令和国家质检总局30号公告落实到每个关键点,明确监管范围、检验内容、检验依据、不合格处置和处罚等工作重点,统一检验依据,统一原始记录,统一证稿格式,进一步规范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监管工作,保证检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二是研究创新监管模式,探究分类管理、风险分析、电子监管和诚信管理等业务创新成果在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中的应用,构建既能确保安全又能便利企业的适应危险化学品外贸状况的监管模式。三是加强业务创新,将危险品分类鉴定、安全数据单和危险公示标签的预审查环节放在企业出口之前进行,对企业出口的同一批次货物中包装使用鉴定和法定检验同步进行,做到一次报检、一次抽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计收费、一次签证放行,缩短检验流程,减少通关费用。
(二)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一是加大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投入,使其能够分别按照TDG和GHS对危险品进行分类定级检测,同时可进行必须的危险化学品理化项目的检测;二是深入研究检测方法,组织技术骨干进行技术攻关和检测方法开发,力争尽早覆盖我国主要大宗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鉴定。三是探索快速检测手段,在确保检测质量准确的前提下,用最短的时间完成检测,保证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快速通关。四是强化技术指导,确保企业检测实验室发挥保障质量安全的有效作用。五是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国际认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打破GHS全球实施后引发的技术壁垒。
(三)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学习,提高专业技能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专业性强,产品风险高,安全技术要求高且检验监管责任大,只有检验人员自身业务能力提高,才能更好地规避检验环节的风险,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实施2012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文件、GHS制度及国外危险化学品技术贸易措施的研究,定期组织召开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业务学习和业务讨论,以过硬的业务素质武装自己,切实提升检验监管能力。同时还要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报检公司进行培训和重点政策讲解,明确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职责,统一做法,理顺危险化学品相关业务流程,引导企业诚信自律。
(四)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增强责任意识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的职责赋予了检验检疫机构,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高度重视、积极适应,严格执行新要求。一是加强学习,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各相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企业自身进出口产品情况,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不断增强法律法规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二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进出口危险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顺利进出口;三是加强沟通配合。要积极配合检验检疫的施检和管理,加强与外方、货代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生产企业的沟通交流,促进各项工作有效展开;四是不断强化企业诚信建设和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要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充分发挥质量主体作用,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加强企业的自检自控能力,力保诚信,严抓质量。建议企业加强与国外供应商的联系沟通,要求供应商严格按照我国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输出产品中随附安全数据单和粘贴危险公示标签。
(五)完善标准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后,质检、环保、安监、公安、交通等监管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标准,但目前这些法规、标准还不能做到产业链各环节间全覆盖,存在着互相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既给不法企业有空可钻、有机可乘,也给守法企业造成执行上的困难,需要根据新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晓兵.推进GHS在中国的贯彻执行[J].中国标准化,2011(7):87-90.
(一)法检目录与《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范围不一致按照文件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的商品范围依据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检目录),2012年最新法检目录调整最大的变化是将160个涉及危险化学品的HS编码列入法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62个HS编码检验检疫类别进行调整。现行有效的法检目录内包含的危险化学品种类远小于《危险化学品名录》,对属于法检目录同时也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内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无可厚非,但《危险化学品名录》内、法检目录外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实际上并不需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出口危险化学品也只需实施包装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无须进行产品检验。这就导致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危险化学品的检验范围不一致。
(二)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与包装使用鉴定分两次进行按照规定,出口危险化学品除了需要进行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检验外,其包装还应按照海运、空运、汽车、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但在很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危险化学品实施产品检验和包装鉴定的并不是一个部门,导致企业出口一批危险化学品时需要向两个部门申请检验鉴定,延长通关时间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商检成本,如果两个部门的要求不一致,企业便会无所适从。
(三)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不一致目前,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审核出口企业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时大多采信以上实验室出具的报告,但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内容不一致。大多数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对危险货物的分类依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TDG)进行,侧重于货物包装运输;仅有极少数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同时包含GHS分类,从危险化学品生命全周期考虑其危险特性。二是同一种危险化学品在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结果不一致。以活性碳(HS编码:3802109000)为例,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内,其危险货物编号42521,UN编号1362,应为4.2类自热物质,但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出具的报告显示该物质为非危险品,企业据此申报为普通货物,造成逃漏检验。其他诸如油墨、硅铁和乳酸亚铁等化学品在不同实验室出具的报告结果也不一致。
(四)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编制质量不高新要求很大的一个变化是要求企业报检时提供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样本,目前企业制作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企业自行组织人员编制;二是企业在检验检疫部门的指导下编制;三是企业付费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编制。第一种途径由于企业大多缺乏了解GHS及相关文件要求的人员,编制过程随意,大多草草应付了事;第二种途径受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的局限,掌握的尺度不一致,各地制作的样版也不尽相同;只有第三种途径编制的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质量比较有保证,但由于费用偏高,中小企业普遍不愿采用这种方法,这就导致企业实际使用的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可信度较低,篡改、缺项现象时有发生,不能真实表达危险品的危险公示信息。
(五)出口逐批检验模式不适应企业快速通关的需要目前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法检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即根据企业类别和产品的风险分级确定检验监管方式。但《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又规定:列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等的商品及其包装按照严密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法检目录》内的危险化学品大多在此列,应采用严密监管方式,这就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此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督检查的同时,对其出口的危险化学品实施逐批检验,随着危险化学品出口量的不断增加,逐批检验的模式显然不能适应出口企业快速通关的需要。
(六)危险化学品的瞒报、误报、漏报时有发生危险化学品作为普通货物出运既有监管机构自身检验能力不足的原因,也有危险品托运人和货代公司瞒报、误报的原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由于专业知识不足可能未考虑到某些物质可能带有的危险性凭经验把危险货物误判为普通货物,如钢屑,本身是普通货物,但因在加工过程中可能添加切屑油,而使钢屑上沾有油类物质,从而成为易自燃固体而变成危险品。
二、加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工作建议
(一)创新检验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有效性一是尽快制定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工作规范,把国务院591号令和国家质检总局30号公告落实到每个关键点,明确监管范围、检验内容、检验依据、不合格处置和处罚等工作重点,统一检验依据,统一原始记录,统一证稿格式,进一步规范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监管工作,保证检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二是研究创新监管模式,探究分类管理、风险分析、电子监管和诚信管理等业务创新成果在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中的应用,构建既能确保安全又能便利企业的适应危险化学品外贸状况的监管模式。三是加强业务创新,将危险品分类鉴定、安全数据单和危险公示标签的预审查环节放在企业出口之前进行,对企业出口的同一批次货物中包装使用鉴定和法定检验同步进行,做到一次报检、一次抽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计收费、一次签证放行,缩短检验流程,减少通关费用。
(二)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提高检测技术水平一是加大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投入,使其能够分别按照TDG和GHS对危险品进行分类定级检测,同时可进行必须的危险化学品理化项目的检测;二是深入研究检测方法,组织技术骨干进行技术攻关和检测方法开发,力争尽早覆盖我国主要大宗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鉴定。三是探索快速检测手段,在确保检测质量准确的前提下,用最短的时间完成检测,保证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快速通关。四是强化技术指导,确保企业检测实验室发挥保障质量安全的有效作用。五是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国际认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打破GHS全球实施后引发的技术壁垒。
(三)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学习,提高专业技能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专业性强,产品风险高,安全技术要求高且检验监管责任大,只有检验人员自身业务能力提高,才能更好地规避检验环节的风险,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实施2012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文件、GHS制度及国外危险化学品技术贸易措施的研究,定期组织召开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业务学习和业务讨论,以过硬的业务素质武装自己,切实提升检验监管能力。同时还要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报检公司进行培训和重点政策讲解,明确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职责,统一做法,理顺危险化学品相关业务流程,引导企业诚信自律。
(四)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增强责任意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的职责赋予了检验检疫机构,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高度重视、积极适应,严格执行新要求。一是加强学习,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各相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企业自身进出口产品情况,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不断增强法律法规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二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进出口危险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顺利进出口;三是加强沟通配合。要积极配合检验检疫的施检和管理,加强与外方、货代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生产企业的沟通交流,促进各项工作有效展开;四是不断强化企业诚信建设和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要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充分发挥质量主体作用,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加强企业的自检自控能力,力保诚信,严抓质量。建议企业加强与国外供应商的联系沟通,要求供应商严格按照我国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输出产品中随附安全数据单和粘贴危险公示标签。
(五)完善标准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后,质检、环保、安监、公安、交通等监管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标准,但目前这些法规、标准还不能做到产业链各环节间全覆盖,存在着互相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既给不法企业有空可钻、有机可乘,也给守法企业造成执行上的困难,需要根据新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1.1分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方式是由在这些物品运送方面的专家学者,针对运输的特性与潜在风险的等级,将其作分类。危险化学品通常可由专用运送名称(ProperShippingName)和辨认号码(Nnumber)码来辨认。这些名称与号码是依据相应制度规章的分类系统来归类。有关物品的安全运输,需了解危险化学品的项目与分类准则,才能确实辨认其是否为危险化学品,进而以安全程序来完成运送。
1.2包装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品质必须良好,包装必须紧密而可避免从包装内外漏。并且要经得起在运输中的震动、温度、湿度和压力的变化。针对包装的目的,现有权威运输管理规则根据物质或物品的危险程度,将危险化学品划分为三个包装等级,称为包装群(PackingGroup)。第一级包装群(PackingGroupI):危险程度最大。第二级包装群(PackingGroupII):危险程度中等。第三级包装群(PackingGroupIII):危险程度最小。这些运输规则的一般包装要求,对于放射性材料并不适用。放射性材料在包装时,托运人必须遵守相关规则的包装说明,以及有关包装规格和性能试验的规定。有关内部包装的部分,其包装的方法、固定或衬垫等,必须保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可免于破裂、泄漏或在外部包装内移动。衬垫材料不得与内部包装中的危险化学品发生危险反应。内装物品的任何泄漏,都不得降低衬垫材料的保护性能。在打包时必须使用有吸收液体能力的吸附材料。吸附材料也不得与被吸收的液体发生危险反应。在正常运输的条件下,如果内部包装保护得宜而不会破裂,并且能防止内装物品?出至外部包装时,可以不要求使用吸附材料。如果要求使用吸附材料且外部包装对液体无防漏效果,就必须在外部包装内加上衬里或给予包装加上塑胶袋,也可以采用其他效果相同的方法。如果需要使用吸附材料时,每一个外部包装内的用?和填放都必须符合要求。
2为包装添加警告标识
对于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的标签与外部包装的标记,运送人有责任将其标示清楚。警告标识可分为二种类型:允许型(permissive)警告标识,是警告相关人员一定要去做模式;禁止型(prohibitive)警告标识,则是提供否定的信息以告知使用者不要去做某事。警告标识上的表达方式可细分为叙述、规范、禁止三种特征,能够代表不同性质的警告信息。标示的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可辨认特殊包装上的标示,并进行特殊运送,例如:物品容量、全名、货主和受货人。另一种则是可辨认的外包装说明和标贴图示。警告标识的信息的义务在于提供消费者对商品信息传达的正确理解,其主要目的是建议人们如何去避免因忽视危险所造成的危害。消费者看到警告标识后,意识并警觉商品的危险性及可能造成的危险,然后产生警戒的心理,进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得以有效地避免损害的发生。人因工程学中提出任何系统的信息处理,包含着三阶段的串联模式。外界的刺激必须经过“知觉”(perception)阶段才可进入系统之中,由“知觉”阶段传遁的信息,经“认知”(cognition)阶段的分析、比较、判断、处理后,作出适当的决策,再将决策传至“行动”(action)阶段,执行反应的动作。对警告标识的处理而言,警告的程序,是“刺激”的阶段,按着将得到的信息转换成“可理解的信息”(encode),即为知觉阶段,然后“理解警告的含意”(comprehend),进入认知阶段,最后行为将遵从警告指示的内容,真正达到警告的目的。
3结束语
通过开展集中整治,努力使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无证运输、不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不配备押运人员的情况明显减少,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明显减少,力争不发生由交通运输事故导致的危险化学品泄露、燃烧、爆炸和群死群伤事故。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交通违法行为。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行驶、低速占道行驶、疲劳驾驶、违法停车、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和无证运输、不按照运输通行证注明内容运输、未随身携带运输通行证明、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不按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速度行驶、不配备押运人员等违法行为。各地还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其他重点整治的突出违法行为。
(二)重点路段。国、省、县道主干线路和主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线路。
三、工作措施
(一)迅速组织排查摸底。6月8日前,以大队为单位,对本县(市、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车辆、驾驶人等基本情况重新登记,完善“交警队信息平台”中“重点单位和车辆”信息。准确掌握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化学品的运输路线、目的地等情况,要对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的进货和销货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核实并建立档案资料,以达到百分百的办证率。认真分析今年以来发生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事故情况,对已达报废标准或逾期未检验的运输车辆及时核发整改通知,发现和掌握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
(二)集中进行安全教育。6月15日前,对取得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格的驾驶人集中进行一次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装载、行驶速度和发生事故后处置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通报全国各地发生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案例,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三)全面开展安全检验。7月1日前,会同交通、安监、质检部门,对辖区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全面展开安全检验,重点检查车辆安全技术情况,以及罐体后部、两侧是否喷涂和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化学品警告标志,罐体安装是否牢固。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一律停业整顿,切实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四)深入排查禁运线路。对辖区内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线路重新进行一次认真排查,不符合运输条件的线路,不得审批运输剧毒化学品。对辖区内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道路及区域,要向社会公告,及时设置明显标志。
(五)严管剧运输车辆。按照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认真审核原有的档案资料中运输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严格落实“见人见车”制度,重点要检查驾驶人在上一个记分周期内违法记分是否满12分,车辆年检、安装行驶记录仪、喷涂文字、粘贴反光带、配置防护设备、悬挂标志牌等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一律不予核发通行证。运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信息管理系统,对通行辖区路段的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建立安全管理档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民警,及时掌握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所属单位、驾驶人、押运人、车况以及通行时间、路线等信息,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日常管理。
(六)强化路面管控力度。通过对辖区危险化学品运输情况的分析研究,抓住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单位和重点车辆,科学调配警力,加强对禁行区域、临水路段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销售和仓储企业周边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依托公路卡口、交通安全服务站、公路收费站、以及固定和流动测速点,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检查。奥运会期间,要加大对到北京和往来有奥运赛事城市的长途运输车辆的重点检查,严防非法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进入奥运赛事举办城市。
(七)加强重点车辆抽查。强化对悬挂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抽查,重点检查车辆标志是否齐全、车身反光标识是否规范有效,有无押运人员、车辆年检合格证有效期、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以及车辆行驶的时间、路线和速度等事项。同时还要加大对未悬挂警示标志的罐式货车、载运钢瓶或桶装物品的货车、用油布或其他物品遮盖车厢的货车的抽查力度,重点检查载运的货物和货单。
(八)及时通报违法信息。将安全措施不落实、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专业单位,多次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的驾驶人等情况,及时通报给安监、交通等部门,建议采取暂时取消其从业资格、暂停上路运输等措施,提醒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驾驶人注意行车安全。支队将定期公布全市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详细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是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尽可能联合安监、交通、质监、治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整治期间,每月10日、20日为集中统一行动日,各地要制定详细的行动方案,最大限度地调用警力和装备,确保统一行动取得实效。
(二)注重部门协作。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整治情况,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同安监、交通、质监、医疗、环保、治安、消防等部门的协作,及时通报整治信息、违法车辆信息,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救援机制,确保一旦发生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交通事故,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道路交通管制,落实现场处置措施,及时、有效地组织施救,减少事故危害。各县(市、区)的应急处理预案和救援机制修订好后,应于6月1日报支队秩序科。
(三)加大执法力度。发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格处罚;发现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无资质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要及时通报并移交交通部门依法处理。
(四)广泛开展宣传。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专项整治成效。对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和短信平台号码,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和有关企业,对举报查实的要给予相应的奖励。
危险化学品在其生产、储存、运输及应用的过程中,由于各种环节中管理或者设计使用上存在漏洞,导致各种特、重大事故频繁发生。因此,有必要构建相对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从而尽量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带来的损失。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辨识危险源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步。英国是最早系统地研究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的国家,1976年英国重大危险咨询委员会(ACMH)首次提出了重大危险源的建议标准,1979年又对标准进行了修改,ACMH等机构在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方面极富成效的工作,促使欧共体在1982年6月颁布了《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82/501/EEC),简称《塞维索法令》。1992年美国政府颁布了《高度危险化学品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PSM)标准,在标准中提出了130多种化学物质及其临界量[1],随后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EPA)颁布了《预防化学泄漏事故的风险管理程序》(RMP)标准,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提出了规定。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各国应根据具体的工业生产情况制定适合国情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参考国外同类标准,结合我国工业生产的特点和火灾、爆炸、毒物泄漏等重大事故的发生情况,以及1997年由原劳动部组织实施的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工作中对重大危险源辨识进行试点的情况,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提出了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都采用限定某种物质及其数量的方法作为辨识重大危险源的出发点,为了与国际接轨,本标准采用了类似的方法,提供了爆炸性化学物质、易燃化学物质、活性化学物质和毒性化学物质的名称及其临界量[2],在国外的有关标准中,虽然都包括以上4类物质,但有的并没有明确细分。本标准临界量是参照了欧共体的标准,同时结合我国现有的有关法规及实际生产技术水平来制定的。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
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价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关键措施之一。早期的风险评估主要关注的是对人类的风险,随着人类对环境风险的不断重视,目前的风险评估同时将环境风险作为重点评估领域[3]。近几十年来,国际上化学品风险评估技术有了显著的进展,Seveso指令中的风险评估方法一是甄别企业主要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二是进行安全分析,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可能性分析,一般分析危害发生的前提条件、故障树分析(faulttreeanal-ysis);企业主要事故分析,对可能发生的主要事故进行场景描述并进行计算机模拟;制定应急预案[4]。REACH法规框架下的化学品安全评估是基于欧盟化学品风险评估技术建立的,主要包括数据采集、效应评估、PBT(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毒性)和vPvB(高持久性和高生物蓄积)评估、暴露评估、风险表征等5个部分[5]。对比欧盟,我国现有的化学品风险评估总体上处于较低水平,综合评估较少,深度不够,普及程度低,缺乏完善的评估程序和方法,虽然国家的《化学品危险性评价通则》给出了基本评估程序,但是该标准属于纲领性的标准,内容较粗,无法按其进行实际的评估;与此同时,对于评估的各项内容,国家也没有出台统一方法,这些不足对化学品综合风险评估的推广有很大的限制。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主要政策法规
解读好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有助于相关的使用、管理、执法等部门更好地贯彻法规政策,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落到实处,保障危险化学品生命周期的人员和环境安全。在从运输角度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方面,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下设的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颁布的UNRTDG,是一个国际性的危险品运输分类和标记体系,为危险货物在世界各地的安全运输提供了一套统一的管理框架。依据UNRTDG并结合不同运输方式的具体特点,有关国际组织分别制定了不同运输方式下的技术规则,主要包括适用海运、空运、铁路、公路、内河运输的《国际危规》,其技术内容中对危险品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规定和UNRTDG基本一致,但是由于运输方式和运载工具的不同,对于运输作业程序的要求也不同。针对危险化学品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运输、使用、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下设的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专家委员会于2011年对GHS进行了第四次修订,GHS制度主要是针对在国际贸易中各国法规的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要求不同而提出的,是指导各国控制化学品危害和保护人类与环境的规范性文件,其提供了化学品危害性的统一分类和危害信息统一公示制度两大部分内容[6]。UNRTDG和GHS是面向全球范围建议实施的,而REACH和CLP是由欧盟提出并要求强制实施的。REACH指令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是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法规。REACH指令要求凡进口及在欧洲境内生产的化学品必须通过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等一组综合程序,以更好、更简单地识别化学品的成分来达到确保环境和人体安全的目的。该指令主要有注册、评估、授权、限制等几大项内容[7]。CLP法规即欧盟1272/2008号法规,是针对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包装的一部法规[8]。CLP是欧盟也是全世界第一部为落实联合国GHS的独立完整的法律,在内容上填补了REACH针对分类与标签内容的缺失,对REACH法规起到了巩固作用。目前对于GHS的实施,各国的情况各不相同,美国劳工部下属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OSHA)公布了GHS指导性文件[9];日本于2005年10月公布了自己的GHS分类手册,其中具体介绍了物理危害、健康危害、环境危害3类危害标准[10]。国内对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此项新《条例》是依据GHS定义的,是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体现,新危险化学品名录从原来的3800多种增加到了7000多种[11]。修订后的《条例》涵盖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及废弃全过程的管理,增加了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条例》确定了统一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确定和调整机制,危险化学品名录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并适时调整,建立了生产许可证制度。
5危险废物的管理对策
危险废物管理是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一部分,危险废物的豁免管理制度是降低危险废物总体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美国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体系较为完善,美国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基本法规是《资源保护与再生法》(ResourceConservationandRecoveryAct,RCRA)[12],其中SubtitleC专门针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方面。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USEPA)陆续发现,某些废物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因此,EPA根据实际情况多次对鉴别法则进行修订,通过补充排除和豁免条款,将某些废物排除出危险废物管理或豁免某些管理环节,并相应建立管理要求。美国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主要包括类别排除、危险废物小量生产者的有条件豁免、低风险豁免、混合和衍生条件下的豁免、废物产生源个体豁免五大类[13]。欧盟也有危险废物豁免管理,但在技术体系上还远达不到完善的程度。我国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管理及危险废物豁免理论和实践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远未达到有效应用的阶段。目前,尚缺乏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评估与豁免标准,也没有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豁免体系[14]。虽然有些地方管理部门已经认识到实施危险废物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基础研究和方法学支持,在制定相关的法规标准时往往缺乏针对性和可行性。近期,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的黄启飞等研究人员选取染料涂料类废物、废矿物油、电镀污泥和废酸废碱等4类典型危险废物进行研究,并得出了此4类物质的豁免量限值。对低风险的危险废物实行过于严格的管理,会给社会和危险废物生产者增加不必要的高额处理处置费用。如果这些低风险的危险废物能够得到妥善管理,是不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的。
6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