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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管理;化工科研单位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8. 049
[中图分类号] F2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18- 0077- 02
危险化学品是具有杀伤、燃烧、毒害,以及放射性等物理、化学特性,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等社会危害的物品[1]。在化工生产企业中,往往离不开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管理以及应用,对于石化企业中的科研单位来说,试验及研发使用的化学药品在数量和种类上年年都有增多的趋势。这些化学品的种类繁多,不免就涉及到诸多的危险化学品[2],如果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模式方面存在一定的欠缺,就会对科研人员的身体健康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因此,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不仅要依靠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更要引起每一个科研人员的重视,日常使用过程中要进行严格管理。
下面就针对北京化工研究院的危险化学品的特点和其管理方式进行分析。
1 北京化工研究院危险化学品特点分析
危险化学品目前在北京化工研究院分为3类,一是剧毒化学品,这些化学品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北京化工研究院目前使用到的此类剧毒化学品大约有14种,其中包括4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二是较低制毒性的危险化学品。三是易制毒易腐蚀的危险化学品。后两类化学品在北京化工研究院,常用的主要有硫酸、盐酸等10种。北京化工研究院的这些危险化学品一般都从外面试剂公司购买。所以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上,从源头购买的量的大小到日常使用过程中的管理,以及不再使用后的回收处理都非常重要。
2 北京化工研究院危险化学品管理措施分析
2.1 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认识及防护
对于危险化学品,首先要加强科研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的认知,并引起足够重视[3]。比如大家可能都知道硫酸的危险性,但是说到丙酮,可能大家只知道其极度易燃,就很少有人知道,对健康方面的危害:急性中毒主要表现为对中枢神经系统的麻醉作用,出现乏力、恶心、头痛、头晕、易激动。重者发生呕吐、气急、痉挛,甚至昏迷。对眼、鼻、喉有刺激性。口服后,先有口唇、咽喉有烧灼感,后出现口干、呕吐、昏迷、酸中毒和酮症。并且还有慢性影响:长期接触该品出现眩晕、灼烧感、咽炎、支气管炎、乏力、易激动等。皮肤长期反复接触可致皮炎。所以,首先要全面了解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对环境的危害。那么定期举行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宣传,在实验室放置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图书、卡片,使科研人员深刻了解和掌握了这些危害,才能对有可能产生的这些危害进行有效的防护。首先,加强实验室管理,严格执行实验室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要在通风橱、排风设备下进行,保证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从而降低人体接触的危险化学品的浓度[4]。其次,在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个人也要做好防护措施,选用合适的防护用品,比如护目镜、口罩、手套等减少与危险化学品的接触程度,从而把危险降到最低。最后,万一发生使用危险化学品引起的问题,科研人员要采取具体的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理等多方面的知识,争取把危害降低到最小。
2.2 对危险化学品管理采取登记注册制度并实施入库锁定制度
北京化工研究院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上,从购买、使用到存储都非常重视。所以,需要购买危险化学品时,需要由科研人员填写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登记表,需要明确填写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用途、规格、数量、具体使用人、使用地点、联系电话等信息。未经安全保卫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购买或者接收危险化学品。经过安全保卫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批准购入北京化工研究院的危险化学品,会放入特定的危险化学品箱内,并由使用的科研人员用指纹锁定。之后,再由库管人员放置在危险化学品库进行锁定。如果科研人员要使用该危险化学品,那么首先在危险品库管人员处登记使用日期和使用量,再由库管人员打开危险化学品库,科研人员使用指纹打开危险化学品存储箱,领走需要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使用。使用完成后,定期归还到危险化学品库并锁定。这些方法只是从传统的角度最大限度地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进行了管理。
目前,基于PDA的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管理系统的研究和开发已经有了一定进展,使用该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科研人员可以再PDA端随时查询到危险化学品的成分、组成信息、危险性概述、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理、操作处置与储存、个体防护、理化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性等相关特性和急救知识,从而可以为科研人员能提供相关的知识储备和行为指导。这不仅有助于石油化工行业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也可以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5]。
2.3 对危险化学品回收及空瓶进行管理
目前北京化工研究院对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和使用都做了严格的管理,在危险化学品的回收方面,也接洽了对应的危险化学品处理公司,由该公司定期对北京化工研究院危险化学品的废液、空瓶进行回收处理。但是,规定是定期处理,必然就有在科研人员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液,与其他化学品反应后的产物等等物质,这些化学品也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危险化学品公司上门回收之前,科研人员要把废液回收到专门的废液瓶内,并标注上具体的名称,放置在特定的储存柜中,同时要注意不要把容易反应的化学品放在一起。对废液和空瓶在危险化学品公司处理之前的管理也非常重要。
总之,化工科研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是单位安全环保中的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化工科研单位必须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有足够的重视,在不断掌握本单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的同时,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及应急措施进行培训和演练,根据现代化的手段和方法提升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方式方法,尽最大可能消除危险化学品带来的安全隐患,从而保证化工科研单位的科研顺利有序的开展。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实施GHS手册[S].2013.
[2]李守珍,许风秀.加强实验室中化学药品的管理[J] 中国环境管理,2002(1):42.
[3]林严.加强实验室剧毒化学药品的管理工作[J] 实验技术与管理,2005(12):73-74.
一、目前危险化学品的风险识别
一般来说,化学品包括各种化学元素单质及由各种化学元素所组成的化合物及混合物,主要有天然的和人工生产的两种。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化学品中一般都不仅易燃、易爆,而且还有许多品种具有明显的毒害、腐蚀、放射性。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的相关规定,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在生产工艺、产品和原料贮存和运输、使用及废料处理等环节中容易造成人员伤害、财产设施损毁、环境破坏的均属危险化学品。
目前,现在国际上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估计有7万种左右,而且每年有近千种递增。我国在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中将这些危险化学品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等8大类,这8大类无一不或者具有燃爆危害,或者具有健康危害,或者具有环境危害。而且,基本上每一种危险化学品往往具有多重危险性,且必有一种或数种对人类有极大的危害。正因为这些危险化学品的特殊性,国家对它们的运输都有特殊规定或行业要求。
就以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为例,它们都保存于高耐压容器中。而在运输过程中,或者由于较急剧地受热或者受到较大的撞击或受到幅度较大的震动,都会引起容器的内压力膨胀,容易导致引起泄漏,严重者可使容器发生爆炸迸裂、燃烧,这就会使周围人群发生中毒、窒息事故,也可能使周边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又如硫酸、硝酸、盐酸、氢氧化钠、硫氢化钙、二氯乙醛、苯酚钠等腐蚀品,对人体组织和金属等物品都容易造成灼伤和损坏,尤其是粉尘、烟雾、蒸汽等对眼睛、鼻、喉咙等会有强烈刺激。有的腐蚀品一旦接触明火或高温容易引起燃烧,甚至爆炸。所以,对这类货物的运输必须要使用相对耐腐蚀容器,运输人员在装卸时要注意自身的防护,穿好特定的防护用品,必要时还要配备防毒面罩,且要严防渗漏。对于液体腐蚀品不能采用肩扛、背负的方式,忌震动、摩擦的货物或易碎容器包装不得拖拉、翻滚、撞击。没有封盖的包装件不得堆码。有机腐蚀品严禁接触明火、高温或氧化剂;再如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如遇热、摩擦、受到强力冲击或与氧化剂接触,容易发生剧烈的化学和物理反应,对人体和环境都会造成严重伤害。所以对于这一大类危险品的装载及运输也都有特殊规定,如有的必须添加一定量的、在运输过程中能始终完全浸没或密封该危险品的稳定剂,有的危险品在装卸时,绝对禁止摔、滚、掷、抛,而且对装载的车辆有环境要求,车厢内不得留有任何酸、油脂和氧化剂残留物,危险品装卸时要远离明火和热源。
二、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策略
1.加强对参与危险化学品装载运输的从业人员的管理
很明显,即使有机械参与,最终,所有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装载过程还是得靠人力完成。可以说,从业人员素质对于危险品装载与运输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如果从业人员缺乏对所接触的危险化学品的必要了解,如果从业人员对所从事行业的危险性缺乏足够的了解,如果从业人员自身责任心不强,再好的制度和设备也是枉然。就目前而言,由于该行业的危险性,以及工种选择的相对开放性,危险化学品装载和运输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整体水平并不高,有时甚至就是临时请人来完成这些具有危险性的工作。结果就是许多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即使是专业人员,培训时间也不长,大部分人员在结业后就很少再接受培训,对于每年增加的上千种危险化学品了解不够。同时,不少从事化学品行业的化工企业的人事管理制度也不健全,从而影响了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企业应重视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养,以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责任心,尽量减少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企业应严格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质的管理。要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装载卸货人员、货物和车辆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知识培训,培训内容至少要包括对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危害性的了解,对不同危险品的装载和运输过程中的特殊要求和规程的了解,并要求他们必须统一参加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考核。尤其是对于车辆驾驶员和装载卸货人员的资质要严格把关,特别是在临时聘用驾驶员时,一定要进行认真审查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一定要让无或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远离该行业。对于固定的从业人员,上岗后,企业还应该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其进行职后培训,帮助他们熟悉各种安全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危险化学品运输和装卸的标准流程,初步具备一般故障的排除技能,了解所装卸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重点是安全风险。
2.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使用监管和标准制定
合格的运输车辆是保证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的前提。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以,企业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自己企业配备的或是临时请的运输车辆都要把好质量关,要严格按照(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标准选配运输车辆,凡参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不管是自有的还是临时雇的,都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如三角警灯、标牌等警示标志,绝不能为了省成本、抢时间,让不合格的运输车辆进入这个高危行业。企业要安排专门人员对自有的运输车辆进行造册登记,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其中要包括车辆的技术参数、使用年限、年检季检日期及车辆的维护保养情况,并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对运输车辆进行定期技术检查和自检。对于有罐体的槽罐车,更是要定期罐体送交专业的质检部门检测,只有获得了《检验合格证》的槽罐车,才能让它上路。同时,对于临时雇的运输车辆也最好能简单备册,以便固定联系使用。另外,为了实现对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的整个运输过程的有效监控,有条件的化工企业还可以考虑对自有运输车辆安装GPS等定位系统,或者尽可能雇安装了类似设备的运输企业车辆,以进一步增强管理人员与承运人员的直接沟通,实现对整个运输过程的全程跟踪监控,提高企业对车辆途中的管理能力,减少安全隐患,降低事故的发生率。
3.建立和健全各项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的企业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与否是一个企业能否实现高效管理的主要标准之一。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一方面要遵守国家制定的类似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还应该根据自身企业具体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等级等制定一些具体操作规程,包括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具体管理制度。经营不同种类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相关规定各不相同,但总的来说,在道路安全运输方面至少应该包括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企业运输车辆选配制度、车辆(罐体)定期送检和自检制度、相关从业人员选用、培训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危险品运输事故报告制度、相关应急预案及各种操作规程。良好的制度制定只是一个开端,化工企业还必须站在一定的高度,树立安全意识,严格和规范这些制度的执行,一旦发现违规,一定要严格惩处和整改。
4.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鉴于危险化学品的巨大危害性,运输中一旦出现事故,如果应对迟滞或者应对措施不当,容易造成重大人身财产和环境危害,产生难以预料的后果。我们认为,与其它企业相比,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在建立和健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的紧迫性尤为突出。企业必须汇集各方面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种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完善各级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和应急机构,一旦发生事故就能迅速调集相关力量,会同相关部门有序、有效地实施救援,尽快控制事态发展,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少事故损失。
总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经营危险化学品工化工企业必须树立高度的安全责任意识,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装载和道路运输方面加强对从业人员、承运车辆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将重大危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参考文献
[1]飞.吕保和.许大中.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对策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6.08.
关键词 实验室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高职院校实验室是教学、实训、科研的重要基地,危险化学品是必不可少的实训教学用品,危险化学品包括强酸、强碱、易燃易爆和剧等化学试剂,具有腐蚀性强、易中毒等特点,若缺乏一定的使用安全知识操作或使用不当,易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这些特点和情况使得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及科学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管理制度不健全
许多高职院校对于实验室,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够重视,制度不健全,虽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规定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不够科学完善,制度不够细化,使得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没有真正地发挥作用。
1.2 缺乏安全意识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繁多、性质差异较大,高职院校的许多学生对其不具备一定的常识,尤其是文科类生源学生,对于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缺乏基础性的认识,使得其在实训过程中对于危险品的安全使用意识淡薄,而一些高职院校的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对于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认识不够全面,安全使用和储存方面存在较严重的问题,导致经常有违章操作的现象发生。
1.3 危险化学品购买、存放、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管不到位
一些高职院校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购买量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没有按需购买,危险化学品存量较大或者购买前根本不清楚库存量就盲目购买。同时,危险化学品未设置专门的存放地点,没有专人负责,教师和学生随意放置和使用,未做好相应的使用记录,领用量过大,用不完的就直接摆放在实训室,未及时归还入库保存,或者不明确使用之后的废液如何处理,经常有随意将废液倒入水池的现象存在,这些都导致危险化学品对实训室及师生形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1.4 安全防护措施不健全
许多高职院校的实验室缺乏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有毒气体使用时未配备相应的通风橱或通风系统防护设施,未使用防毒面罩等防护装备;对于强酸强碱易腐蚀危险化学药品的使用未配备相应的防护手套、口罩等个体防护装备;对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未设置专门的存放地点,或者与其他危险试剂混放,未设置专门的储存柜等。
2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对策
2.1 完善规章制度
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根本保障。为使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学生守则”、“实验室管理守则”、“实验工作人员管理细则”、 “实验员管理考核办法”、“实验室化学试剂使用与管理细则”、“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制”等相关制度,尤其是“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制”,一定要严格贯彻执行。
每学期针对清查暴露出的危险化学试剂管理松散失序,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将实训试剂全部统计、归类,建立独立封闭的试剂室,实行专人管理制度和试剂进出库等级制度,确保危险化学药品的使用安全,防止意外的发生。
2.2 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为提高实验室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师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意识,实验室应经常开展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教育培训或讲座。同时,学校应对大一新生开展实训室安全知识相关教育。在学生上第一节实训课时,教师与实训室负责人应对学生进行严格要求,明确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规范,对于以后的实训课程,在每次授课前均应对所涉及的化学试剂给予相应的说明②,尤其对于危险性化学试剂,应重点强调并多次提醒,增强学生使用危险化学试剂的安全意识,避免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2.3 加强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应按需购买,适量贮存。对于实训室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要制定相应的审批程序,由指导老师根据实验教学的需用量向实验室管理负责人申报,再由院(系)负责人审批,对于需经公安局审批并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申请批准、备案,严格按程序执行。
危险化学品购回后,应交库房储存,统一管理。按管理类别和化学性质分类设库,专人管理,严格执行相应的规章制度和严格领用的库房管理程序。领用危险化学品,应注意做好信息记录,包括领用数量、日期、领用人、用途、用量、归还时间等信息。危险化学品的库存品种、数量、地点以及库管人员的情况应报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实验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做相应的处理,严格控制废液直接倒入水池,在实训室配备相应试剂废弃物回收瓶,根据危险化学品试剂的性质分类存放,并定期回收至相应的机构进行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理,尽力避免实训室环境的污染及危险事故的发生。
2.4 加强安全防护,配备安全防护设施
年3月26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教训非常深刻。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管理存在潜在隐患和薄弱环节,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已经成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严防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
我市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涉及各行各业,使用单位量大面广,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数量、品种和涉及的工艺相差悬殊,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职工安全素质参差不齐,许多使用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操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缺乏系统了解和掌握,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相比,使用环节已成为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对此,各镇、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
二、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排查摸底工作
各镇、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辖区实际,按照“网格化”监管的要求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排查摸底工作,逐级落实监管责任,做到“一企一档”,底数清,情况明。排查范围:在生产工艺中使用、伴随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医药、橡企业;排查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主要产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种类(包括数量)、工艺技术设备、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和特种作业人员专业培训等。
排查摸底情况由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汇总后,统一填写《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调查表》。
三、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一是以当前正在开展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为载体,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定期开展安全评价,确保安全生产。
二是指导督促企业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和现场管理,有效防范“三违”行为。
三是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高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改造的有关要求,督导涉及高危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实施自动化控制和安全联锁技术改造,完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检测报警装置。
四是督促企业加强重大危险源、重点装置设施和易燃易爆、强氧化剂、剧等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监控和管理,在存储环节严禁各种禁忌物料的混存混放;在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新产品新工艺开发环节,严禁新开发工艺在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并办理相关手续前直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在试生产环节,严格执行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及《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
五是严格按照《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危险化学品使用建设项目纳入安全行政许可范围,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未经安全审查的项目,视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停止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四、全面开展安全检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要求,在调查摸底基础上,立即开展一次针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
一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培训教育,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和设备缺陷,问题严重,一时难以整改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是要加强破产、改制、搬迁企业闲置厂房使用情况的检查,严防企业擅自将闲置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危化品安全生产条件且未经相关许可的单位,导致漏管失控酿成事故。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
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
实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
盛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受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无害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废弃危险化学品回收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实行充分回收和安全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集中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促进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产业化发展。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国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危险化学品生产者应当合理安排生产项目和规模,遵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尽量减少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量。
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负责自行或者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危险化学品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负责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负责向使用者和公众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回收、利用、处置单位和回收、利用、处置方法的信息。
第九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制度,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并依法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品名、成份或组成、特性、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信息。
前款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第十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信息交换平台,促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回收和安全合理利用。
第十一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回收利用、处置与其产品同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提供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一)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具备回收利用、处置该种危险化学品的设施、技术和工艺;
(三)具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回收、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保证回收、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对不能利用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者承担处置费用。
第十三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其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接收单位应当对接收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核实;未经核实的,不得处置;经核实不符的,应当在确定其品种、成分、特性后再进行处置。
禁止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妥善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对场地造成污染的,应当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在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对污染场地进行环境恢复。对污染场地完成环境恢复后,应当委托环境保护检测机构对恢复后的场地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六条转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的,并应当依法报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转移。
第十七条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或者接收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对收缴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有明确责任人的,处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由收缴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追缴;对收缴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能力承担处置费用的,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由收缴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本级财政申请处置费用。
第十八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安全负责。
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培训,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九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设或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发生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按照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
(五)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六)未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处置其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不承担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的;
(二)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
(三)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环境恢复的;
(四)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废弃危险化学品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挠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