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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法学专业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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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法学专业区别

法律专业法学专业区别范文第1篇

——从医学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方市场角度

【摘要】“医学法学”作为一个新型专业方向,各高校在专业建设方面电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而从医学法学专业人

才的需方市场角度进行分析,则对课程如何设置、学制如何、专业归属何处等问题都可以有一个较清晰的答案。

【关键词】医学法学;专业建设;需方市场;课程设置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4—0268~03

医事法学,也称“医学法学”,是一个法学与医学交

叉的前沿学科专业方向。作为一门新型专业,各高校

在医事法学专业建设方面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首

先。专业目标归属多样。医事法学专业在教育部学科

专业委员会备案的确切名称是“法学(医事法律

向)”,但在开设类似专业的各高校,专业名称除“医事

法学”①外,还有公共事业管理(医事法律方向),②临

床医学(医事法学)③等。其次,学制并不统一,较多的

为4年制本科,还有5年、6年制的。第三,课程设置上

也有区别。在法学知识领域,有的要求完成国家教育

部规定的全部14门法学核心课程和近10门法学基础

课程的理论学习,而有的缩减了国际法、国际私法、国

际经济法学的相关内容;在医学知识领域。有的除要求

学生系统学习解剖学、病理学、药理学、内科学、外科学

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课程外,还根据学校的医学专业

特点,开设了中医药学、药学等课程。当然。在各高校

的医学法学专业建设中还是形成了一些共识.存在着

一些共同点。比如,学生在校期间。都经历新型的双学

科教育过程,即系统学习法学与医学两大学科的知识,

并分别在法律实践部门、医疗实践部门进行法律专业

实习和医学临床实践的训练。更重要的,在此专业的

培养目标上,不管是表述为“培养具有医学理论和实践

经验的法学专业人才”。还是培养“既系统学习法学知

识,同时按照临床医生的培养规划进行医学专业教学

的高级专门人才”,但基本目标都是培养既懂医学又懂

法律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因此。谨慎而仔细地分析这

类“医法皆通”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方市场,或能对我们

的专业人才培养起到导向作用。

、医学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方市场分析

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已成为社会矛盾突出

的热点之一。医疗纠纷的一方当事人—— 患者的维权

意识逐渐增强,但他们通常既无医学科学知识,又无法

律专业素养,要想在医疗纠纷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

益,必须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此时,医学法学专业法

律服务工作者就是最佳选择。由于受过医学专业训练,

他能够较敏锐地——或者至少比其他毫无医学教育背

景的法律工作者更容易——察觉医疗过程中相关行为

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的联系,他对医疗行为的主观判

断通过医疗鉴定机构经法定程序确定下来后.又能随

之依靠其法律专业知识参加到诉讼中去。因此医学法

学复合型人才可以成为为患者这类特定主体提供法律

服务的专业律师。

而医疗纠纷的一方当事人—— 医疗机构内部也需

要医学法学专业人才。在实践中,有时医院不知道哪些

是医疗事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具体应怎样进行赔

偿:更不懂得依法“保护自己”,如及时保存病历及输液

器、安瓿等物证。而有的医疗机构则违法实施了篡改病

历等行为或与患者签订了无效的和解协议。当然,目前

有部分医院已聘请了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姑且不问这

些律师是否具备足够的医学专业知识,事实是法律顾

[作者简介]王晓燕(1973一),女,汉族,江苏南通人,南通大学法政学院讲师,理学学士,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医事法律、知识产权法

学研究。te1:+86—513-85030117;e-mail:wxylx@hotmail.com

① 如东南大学、天津医科大学。

② 如福建中医学院、南通大学。

③ 如吉林大学。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3卷(第4期)

问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参与医院医疗服务运行的各个

环节。更何况,有不少医院出于维护医院声誉考虑,把

发生医疗纠纷视为医院内部的“隐私”,并不愿“外界”

包括律师频繁深入地了解、介入。然而毕竟与患者身

份不同,医疗机构不是偶发性地涉及医疗纠纷,可以临

时性地寻求医学法学专业律师的帮助;医疗机构作为

专门提供医疗 卫生服务的部门会经常性地遭遇各种各

样或大或小的医疗纠纷。因此,为依法行医,积极预防

和妥善处理医疗矛盾与纠纷,要求医疗机构内部要专

门配备有此类医学法学复合型人才,参与医疗机构的

日常管理法律事务.并在突发事件中配合外聘律师解

决纠纷或单独解决纠纷。

这里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人民法院是否是

这类复合型人才的真正的、现实的需方?随着医患双

方法律意识的增强,特别20__年9月1日《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急剧增加。众

所周知,医疗纠纷涉及极为专业的医学科学知识,这似

乎对审判机关、审判人员提出了新的较高的要求。那

么.法院是否需要这类医学法学复合人才作为法官呢?

答案恐怕是否定的。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科技的发

展.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极为专业的知识领域,如专利

侵权、电子商务、环境污染,当然也包括医疗纠纷。如

果每涉及一类专业性的案件,就要求有掌握这一类专

业知识的法官,那显然是不现实的,也超越了法官作为

“法律判断者”的职业要求。相反观点可能认为医学法

学专业人才也接受了法律专业教育。具备了成为法官

的基本素质,他同时又具备了医学专业知识,这不是锦

上添花吗?问题是,将这一类医学法学专业人才(经过

通常的录取选拔程序)作为普通法官使用,这就完全没

有发挥他们作为复合型人才的优势:而作为专门审理

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官的话,现实情况是,医疗纠纷诉讼

虽数量不少,但也只是众多案件类型的一种,专为人身

损害的这种类型的案件审理设立审判庭,配置专门的

审判人员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经济的,因为这类案

件涉及的医学方面的事实认定可以由医学专家组成的

鉴定委员会进行.法官只需对这样的专业鉴定结论作

证据学上的审查判断就可以了(虽然在现阶段,医疗事

故的鉴定体制还需完善,以使得鉴定结论在实体上更

符合科学性)。因此,审判机构不会也不应对医学法学

复合型人才产生需求。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和医疗卫生体制改

革的深入,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要求日益提

高,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药品执法监督和医疗纠

纷调处机关需要大量既懂医学又通法学的复合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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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这些机关、部门与人民法院不同,它们以处理医疗

卫生及相关事务为日常的工作职能,因此,虽然如遇有

医学专业问题可能仍然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相

关技术检测部门等进行判断,但是从制度建设、长效管

理的角度。一个掌握医学专业知识的“内行”比起毫无

医学教育背景的单纯的“外行”,其行政执法或管理的

效率及质量显然会有所区别

综上所述,医学法学专业进行的是双学科的教学

模式.对这类人才的需求也大多产生于那些经常性地

既涉医又涉法的领域。同时,实践中,医学法学专业人

才还可能由于其法律专业素质技能符合各级审判机构

录用的标准而获准从事专门的法律工作,或者因通过

了国家司法考试可以开展律师执业活动而从事一般性

的民、商、刑事等诉讼与非诉活动,或者因通过了国家

公务员的选拔考试而成为一个与医事活动无关的国家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成为某一个企业(可能是一

个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销企业,也可能与“医”毫无关

联)的行政管理、营销人员等等,以上情形皆有可能。

— — 这些情况下其医学教育知识大多被忽略,这部分

专业知识被浪费或长期处于闲置状态,甚至对有些职

业领域。其法律专业知识都无太大用武之地。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说,以上医学法学复合型

人才与涉医又涉法的职业领域存在双向的最优选择关

系,与仅涉法或既不涉法又不涉医的职业领域还存在

次优的选择关系,那么。医学法学复合型人才根本就无

法进入仅涉医的职业领域。换言之,医学法学复合型人

才不可能成为一名外科医生或麻醉师。得出这一论断

有两点依据。第一,不管是本科4年还是5年制的时

间.在安排了如此齐备的法律科目的教学和实践环节

后.实在无法培养出通常需要5—7年才能培养出的

“医生”;第二,医生与这社会上其他职业的大众一样,

了解一些法律的常识是必要的,但也仅此而已,接受专

业的法律教育则是不现实也是不必要的,这是社会化

大分工的必然要求。— — 当然如果转而从事非单纯医

生的与法律交叉的行业又另当别论了。对南通大学医

学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去向及就业意向的调查也支持了

这一论断:已就业的该专业学生中没有一人是从事的

医生职业;该专业的在校学生中也未有一人考虑过毕

业后成为一名医生。

二、医学法学专业培养模式中的若干问题

从前文对医学法学专业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分析可

以看出,医学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不应是掌握法律专

业知识的医学专门人才,而更应着重于培养这样一种

人才:他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全部必备素质,同时又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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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当医学专业知识。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对医学法

学专业建设中的若干问题我们也许可以有更清晰的思

路。

(一)关于课程设置问题

司法部规定各政法院校必须开设14门法学类核

心主干课,①这也是医学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对此,

有学者指出,这种课程设置解决了法学本科学生的基

础性问题,却与医学 法学专业学生日后就业的针对性

不强。比如就国际经济法学的学习来说.毕竟这些专

业的学生毕业后又有多少可能涉及国际经济领域的法

律实践或研究工作呢?对此类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

者认为,上述课程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是每一个法

科学生都必须学习和掌握的。也可以说.这些课程的

学习是培养法律职业专门人才的基础.也是法律知识

更新的基础。无论是什么专业的法律人才,这些课程

都是其培养法学思维能力的必经之路,也是培养其职

业技能的必备基石。因此,医学法学专业(方向)的学

生,也必须安排这些核心主干课程。只是就学习的深

度而言,要求有所区别,因此可以在课时和课程安排上

也有所侧重。在此基础上,医学法学专业(方向)应重

点设置一些特色专业课,如医事法学、卫生法学、医疗

法律实务等。同时。医学法学专业又应具备相当医学

专业知识,而既非了解一般的医学常识,也非精通职业

医生的全部专业内容。因此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中的

相关重点课程如病理学、药理学、内科学、外科学、解剖

学等都必不可少。此外,考虑到该专业的就业需求很

大一部分来自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因

此也可以考虑开设专业选修课程如公共卫生学、卫生

监督学、卫生事业管理、医院管理学等。

(二)关于学制问题

可以看出,医学法学专业方向与民法学、刑法学等

法学的其他专业方向不同。它的学习内容不仅是在原

法学框架内某一个方面的深入与拓展,同时。它跨越了

法学门类。涉及了医学科学的相当多的内容 如前所

述。该专业学生除要接受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全部14门

法学核心课程和多门法学基础课程的理论学习外.还

要进行医学法学的理论与实践的特殊教育和基础医

学、临床医学以及与专业技能相关的医学课程学习.另

增加一些务实的公共课、选修课等等。这么大规模的

课程设置,同时,医学与法学又都是专业性非常强的学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3卷(第4期)

科,4年制的医学法学本科要完成如此既广又深的教

学任务实在捉襟见肘,恐怕在医学和法学两个专业上

都难以深入,学生的理论水平、专业技能等方面均有局

限,极具创新性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思路难免可能沦

为生产“都懂都不精”的“四不像人才”的口彩专业。当

然考虑到医学法学专业本科教育的目标主要还是面向

职业教育,即对有志于从事医学法学实务的人进行科

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相关的实践技能及

操作技巧,能够处理社会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而医

学法学的精英教育即培养一批研究医学法学的理论问

题、立法问题和法的适用问题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这

需要更长的时间,可以通过招收5年制医学本科毕业

生入学通过3年制医学法学硕士模式进行培养,而不

是本科教育可以完成的。因此,笔者认为本科5年学

制恐怕更恰如其分。

(三)专业归属问题

这里有一个有趣的现象。虽然医事法学应属于法

学的一个专业方向,但在各高校。该专业有隶属于人文

学院(系)、公共事业管理学院(系)的,还有隶属于临床

医学院(系)的,真正隶属法学院(系)的却很少,这恐怕

与该专业的最初起源有关。首先是医疗卫生行业对法

律科学的迫切需求,才有一些医学院校或设医学院的

综合性大学纷纷开设起此专业。只有这种院校才能充

分保证医学的教学师资和设备。然而很多此类院校的

法学教学资源却是相对较为匮乏的,②所以医学法学

专业这个新生的宝宝只好认养在形形的乳母名

下。这种现状对于专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从前文

所述对该专业的需求情况看,法律职业素质的要求是

基本的,没有强大的法学教学资源作支撑,该专业会成

为无本之木、无根浮萍。因此,从学科建设的长远发展

着眼。建议已开设此专业的院校应尽快充实法学师资、

法律专业图书资料等资源,并将该专业及时落实到“法

学”专业名下;而对新开设此专业的院校,有关主管部

门应严格把关,以避免一蜂窝似的重复低水平专业建

设。

应该说,医学法学作为一门新兴专业,其发展和建

设的道路还在不断摸索中,从对该专业人才的需方角

度分析该专业培养模式中的若干问题.应该会为该专

法律专业法学专业区别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律诊所;实践能力;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D9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6-0057-02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概述

法律诊所式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式主要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医学院的学生如果想毕业后很快适应工作岗位,就必须花费一定的时间进行临床实习,以期能在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法学专业教育正是引入了这样的教学理念,让法学院的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弱势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并通过接触和真实案件的方式,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于2000年正式引入中国,至今已有16个年头。这期间,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经过了借鉴国外诊所法律教育经验以及本土化探索两个阶段。经过了这两个阶段,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在中国的开展已经比较成功,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例如,成立了独立的专业委员会,而且参与诊所法律教育项目的高等院校数量在不断增加,诊所法律课程种类更加多样。但是从整体上说,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研究都还处于初步阶段,许多问题还值得探讨。

目前,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是国内外高校普遍实行的一种法律实践性教育模式,其对提升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它打破了传统的教师主讲的授课模式,用多种方式鼓励和吸引学生主动参与到实际案例的解决过程中,既有效提高了授课效果,又培养了学生实际动手操作的能力。同时也为法律相关行业培养了理论和实践能力都合格的法学专业人才,为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法律诊所式教育对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性

(一)提高了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在传统的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活动中,授课教师采用的主要教学方法是案例式教学法,教师是课堂的主角,学生只能被动接受倾倒的理论知识和逻辑体系,思考对很多学生来说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只能被动接受教师灌输给他们的想法。这样的教学方法使得学生只能在课本上学习法律知识,很难将这些理论知识应用于现实的法律问题。法律诊所式教育恰好能给法学专业学生提供更多法律实践的机会,学生通过和当事人的接触,亲身体会现实中的实际法律问题,并试着用在校学习到的理论知识帮助这些真实的当事人解决真实的法律问题,在一系列司法程序中,真正感受到法律应用于实践中的整个过程和相关的细节,从中学习和掌握处理具体问题的方法和技巧。法律诊所式教育一方面可以开阔学生的眼界,不局限于课本的理论知识,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方法的缺陷;另一方面有助于学生积累实践经验,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二)培养学生多角度思考的习惯

一直以来,学生习惯于在课堂上由授课教师给出一个唯一的正确答案,虽然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过程中也会思考,但教师已经设定好了思考的方向和路径,学生只要沿着这些路径思考就可以了,不再想是否还有其他方法。同时,成功的教学方法一直被认为是将学生的认识统一到教师的认识上,因为学生如果想通过该课程的考核,就必须按照教师的标准答案来思考,这也就束缚了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方式。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方式和评价标准大大区别于传统的法学课程。它并不追求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而是不断引导学生思考和分析案件中的各种可变因素,不断启发学生的思路;同时,学生也在不断地反馈和互问中逐渐寻找出最好的方案。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不再是教学的中心,学生也不再是被动接受知识的对象。教学在不断的思考和提问中顺利进行,教师的主要任务在于引导学生如何朝着正确的思路前进,但这样的思路不再局限于一种,学生越勤于思考,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就越多。当遇到一个真实的案件时,是不会有已经设定好的应对计划的,因为案件的发展情况是不能被预知的,教师和学生只有在不断地分析和解决所出现的问题的过程中,才能逐渐摸索出最佳的途径。这样的教学模式彻底改变了传统的教学方法,能更好地培养学生从多角度去思考问题的习惯。

(三)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法律职业者更应当具有较强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能力。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正是依据学生学习法学理论知识的逻辑思维结构进行的,要想解决好实际问题必须有全面的专业知识为基础。在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考虑到法学的实践性要求,虽然都设计了毕业实习的环节,但通常设计的时间都较短,一般在三四个月左右。学生在单位实习期间,因为在校期间学习的理论知识不能马上应用于实践,需要一个漫长的学习过程,所以,从事的都是整理文书、装订案卷、送达等相对琐碎的事情。当学生有能力开始跟进一个实际案例时,实习期又即将结束了。学生在这样的实习环节根本达不到实习的目的。这也是为什么许多法学学生毕业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能胜任法律工作的原因。法律诊所式教学正是解决这一难题的适当方法。这种教学方式让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就可以接触到社会上真实发生的案件,在教师的指导下直接参与到案件的整个解决过程中,这不仅涉及实体法的内容,还有程序法的问题,学生从会见当事人开始,要不断地去发现、判断一些具体问题,并想办法解决这些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学生需要会谈、咨询、辩论、进行文书的写作,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来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了提升。

(四)了解社会民生民情,培养了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教育模式具有双重目标:一是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二是培养法律人的职业素质和社会责任感,为社提供公共服务,促进和保护人权。诊所法律教育的双重目标就像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不可偏废。总结之前法律诊所课程开设的经验,因为法律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而且见效快,所以诊所法律教育往往把职业技能教育作为教学重点,而忽视了职业伦理教育,至少不能和职业技能教育等量齐观。诊所法律教育不仅仅是学生学习法律技能的过程,更是培养学生树立人生观、提升职业伦理、培养社会责任感的过程。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教育除了培养学生的公平、正义理念外,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公益精神。

三、法律诊所式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师资力量缺乏及相应解决对策

目前,国内高校普遍对教师提出高学历的要求,在教学一线任课的教师大多要求具有博士学位,各专业的建设和评比机制也主要以高学历教师的数量为重要参数,似乎高学历就是教学高质量的保证。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很多高学历的培养都是侧重理论而非实践,教师理论教学能力很强,但其受自身教育背景的限制,缺乏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有效手段。另外,许多高校的诊所课程由于受课程规模、教学经费和设施等的限制,很多学生在校期间没办法同时学习诊所课程,导致大多数学生的选课要求无法被满足,仍然不利于其实践能力的培养。这就给教师提出了新的挑战,因为从教育的目的和诊所法律教育的功能来讲,教师总是希望有更多的学生能够接受实践性教育,但由于师资力量和教学经费等方面的限制,法律诊所课程又无法像其他传统课程一样,仅靠教室就可以完成授课内容。法律诊所课程是要让学生以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去接待当事人,解答现实的法律问题,同时真实的案件。既然学生是以人的身份参与了案件,就必须要承担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就要求教师对所有选课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指导。如果选课的学生人数过多,不仅会严重影响教学效果,同时有可能导致在案件过程中出现失误,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损失。要想有效地解决师资力量及教学经费的短缺,还是应该从制度管理本身来找方法。要尽量争取学校方面在政策和制度方面的支持,同时要优化法律诊所内部的管理制度,双管齐下,从内外两方面加强对法律诊所的规范化建设。

(二)学生身份的转化及强化人才培养的解决对策

在诊所课程中,学生还同时兼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身份,这与学生身份存在很大的区别。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让每一名学生在走出校门进入社会前,体会作为一名法律服务工作者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对于这两种身份的转化,首先,要从强化法学专业学生的理论素质着手,提升学生的知识层次。可以适当邀请从事法律实务的人员走进课堂,与学生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让学生有途径了解真正的实务领域是如何解决问题的。其次,要强化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在学生能力所及的范围内选择适合学生参与的实际案例,真正让学生有能力完成案件的过程。同时,这也是对当事人负责的要求,让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可以得到充分的帮助,既可以减少解决问题的成本,又可以给法学专业的学生提供锻炼实践能力的机会。

参考文献:

[1] 陈香红.对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培养的取向思考[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15,(2).

[2] 黄中显.法学本科生法律职业能力培养问题研究[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2).

[3] 唐海清.卓越法律人才实践应用能力培养的若干思考[J].教育评论,2014,(4).

法律专业法学专业区别范文第3篇

关键词:创新创业法学专业人才;职业能力中图分类号:TU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20)-03-229

一、民办院校本科法学专业人才职业能力概述

(一)法学专业人才职业能力内涵

职业能力是人们从事某种职业的多种能力的集合,主要包括:从事某种职业

所必备的专业能力、从事某种职业需要的基本职业素养和职业生涯规划管理能力。法学专业人才主要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法治职业是一种以提供法律服務为获利基础的谋生手段,法治职业的核心是专门从事法律活动。法学专业人才职业能力,是职业法治人应当具备的执业能力和水准,受过专业化系统的法学训练后,具有初步的法学理论素养及其相应的法律逻辑思维的专业操作技能与职业操守。法学专业人才职业能力也就是法治人才所需求的职业能力,全面复杂,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只是在教学计划中开设相关课程能够解决的。

(二)创新创业背景下培养法学专业人才职业能力的必要性

在创新创业背景下,应用型本科院校作为区别于研究型本科的高校,更要坚

持以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与企业密切合作,重视法学专业人才的职业能力培养,将创新创业教育引入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法学实践教育,找准人才培养和行业需求的结合点,坚持立德树人,完成协同育人机制,构建法治人才共同体,是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充分就业的重要措施。

二、民办院校本科法学专业人才职业能力培养现状

(一)重利益轻责任,职业道德培养任重道远。

法学专业人才未来要成为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领域的从业者,而这些领域都是回应人们对社会公正的期待。法律是公正在人类社会群体行为中一致性的最高表现。社会期待法治人才能够公正履行职责。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缺少专门的职业道德引导与教育,依靠法治人才的高薪发展和社会地位等来吸引学生从业,导致法学专业人才职业道德意识不强,社会责任感淡漠。

(二)重知识轻能力,课内职业能力培养缺失。

作为培养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的高校,尤其是应用型本科,一直以来重视课

内知识的传授,理论的积累,对职业能力培养重视不够,能够密切关注法学知识的更新,强调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等,对学生未来职业发展规划、职业能力标准建设、职业能力培养模式研究都存在一定的缺失。

(三)重专业轻素质,通识职业能力重视不够。

法治职业能力是由应用型法治职业的特点决定的,法律要规范人的行为,法学专业人才未来必然要通过学习的法律知识与人打交道,这就要求法学专业人才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还要有清晰的法律思辨能力、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和逻辑结构清楚的写作能力等等,这在传统的法学专业培养中更多依靠学生个人的特长和参与各类日常活动的积累,缺少行之有效的专业化训练。

(四)重校内轻校外,实践能力培养投入不足。

民办院校本科高校想要发展,主要难题和出路都在于校企合作,协同育人,在创新创业在大背景下,更需要人才培养时刻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法学专业人才培养面临同样的困难,校内虽然大多建设了供法学专业学生使用的模拟法庭,但缺少专业法律实习基地支持,缺少社会法律相关部门实习岗位提供,在实践能力培养方面投入不足。

三、提高民办院校本科法学专业人才职业能力培养对策

(一)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坚定理想信念。

做为新时代的法治人才要能够了解大众疾苦,承担社会责任,有服务社会的意愿,能够把个人的事业放在于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和进步中,这此都需要在高等教育阶段开始树立,因此,要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贯穿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全过程。结合社会实践,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传统文化教育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力度,树立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二)推进培养模式改革,构建多元知识结构。

丰富的法学理论功底是法学专业人才最基本的职业素养,法律职业本身需要准确的掌握民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每一项法律的领域都博大丰富,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的发展,法治环境也在不断的变化,法律知识在不断的更新,扎实的知识底蕴这也是法学专业人才职业能力的基础。

(三)提高职业素质培养,拓展能力培养渠道。

根据法学专业人才特点,需要有非常强的逻辑思辨能力、表达能力、写作能力等专业化的通识能力,不仅要提倡学生个人在日常学习生活工作中不断参加各类活动,有意识的锻炼自己这些方面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应当制定标准化的职业能力培养要求,进行专业的、统一的、强化的专业素质训练,利用模拟法庭、法律长廊、法律志愿服务、司法讲堂、法律辩论赛、法律援助工作站、司法文书写作等各种方式,强化学生职业素质培养,建立“互联网+”等新媒体渠道,丰富法学专业活动载体和教学资源,把优质法学资源引入校园,共同培养学生。

(四)创造实践培养条件,培养创新创业能力。

民办院校本科高校培养法学专业人才要注重以务实为准,加大在校内实践环节设计,丰富实践训练内容,将司法实践的案例引入校园,也可以参与处理校园有关的法律问题,从接待当事人、设计诉讼方案、草拟法律文书、参加法律答辩等熟悉法律相关职业的特点,强化学生法学实践能力培养;对外加强校企合作,加强实习基地建设,积极开展庭审观摩、法律调研、社会实习等法律实践活动,加大在实习环节的投入,让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接触社会,了解具体案件的法理和社会公序良俗之间的融合和冲突,增加社会阅历。民办院校本科高校应当在实习要求、实习方式、实习人员管理、实习目标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集中实习与自主实习相结合,支持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全面提高学生法学专业职业能力。

法律专业法学专业区别范文第4篇

一、引言

经济法课程是会计专业的必修课程之一,其开设的目的就是要使会计专业学生毕业后在工作、生活中养成良好的法律应用能力,为国家培养懂法律、知经济的复合型会计人才。同时,在会计专业的后续教育中,学生所参加的各类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中几乎都涵盖了经济法课程的全部教学内容。因此,会计专业学生学习经济法可以使自己顺利通过资格考试。在目前会计专业的课程体系中,经济法课程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但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加以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与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之差异

如前所述,产生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诸多问题的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人们对于法学专业经济法与会计专业经济法在认知上的差异。

(一)教学目标的差异

在法学体系中,经济法是一门重要而独立的学科,其开设的目的是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为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因此,在教学目标上,法学专业经济法是培养学生能够正确的认识经济法内涵,并具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研究方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在会计专业体系中,经济法是基础核心课程,其开设目的是针对会计专业职业岗位的需求,着重要求学生以岗位需求为导向,最终以培养高素质的经济型会计人才为目标。可以看出,法学专业经济法的教学目标是以国家为导向培养高素质法学专门型人才,而会计专业经济法的教学目标是以经济为导向培养高素质经济型会计人才,二者在本质上截然不同。因此,我们需要在教学目标上予以区别,明确各自的教学目标,更好的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

(二)学科设置的差异

法学专业经济法学科设置与会计专业经济法学科设置上存在差异。法学专业学科设置一般在高年级才安排开设经济法课程,以一些法学基础课程学习为前提,如法理学、法制史、民法学、商法学、行政法、诉讼法等。也就是说,经济法在法学课程体系中属于基础性要求较高的法学学科。这与会计专业经济法学科设置截然不同,会计专业经济法学科的设置一般在大学低年级开设,而此时并没有开设所谓的专业课程,如会计学基础、成本会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税法等。也就是说,其开设的目的是为会计专业学生学习专业课程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法学专业经济法学科的设置是以其他基础课程为前提的,而会计专业经济法学科的设置则是为其他课程打好基础,这就需要我们一定要在认知上对二者加以区分,明确二者的差异。

(三)课程体系的差异

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体系与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体系的设置截然不同(见表1)。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体系的设置主要涵盖了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银行监管法、证券监管法等)以及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如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等)。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体系的设置既包括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体系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还包括民法法律体系中的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以及商法法律体系中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同时还包括诉讼法律体系中的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税收征管法、价格法、银行法属于国家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其强调的是以国家为调整主体的法律规范,具有典型的公法性质,而民商法法律体系具有典型的私法性质,因此,法学专业经济法与会计专业经济法在课程体系的设置方面是截然不同。正是由于二者的差异,容易导致人们在学科认识上的混淆,进而在教学中出现偏差。

(四)教材设计的差异

首先,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在教学中所使用的教材,从编排体系以及结构内容上都与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不一致。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所使用的教材从理论上侧重于法学理论的宏观把握,缺乏实务操作能力训练,在内容上侧重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因此,在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中并不能使用这些教材。笔者对山西的三所本科院校、两所高职高专院校经济法课程教材的使用情况进行了统计,发现目前这些院校所使用的教材并没有一本是完全适合的。这些教材的内容涵盖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会计、国际贸易、经济管理、工商管理、物流管理以及市场营销等专业所需要的各种法学知识,在内容的编排上较为杂乱,也存在所有与经济有关的专业使用同一本教材的现象。例如,国际贸易专业在课程设置中所必须包括的国际私法、涉外法律在会计专业课程设置中并不适用,同时会计专业所必须的票据法以及会计法则在其他专业中也不适用。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加以认真研究。

(五)教育对象的差异

教育主体中作为倾听者的学生在教学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关系到整个教学过程的成败,不同的学生所适用的教学方法并不相同。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学生主修的专业是法学,一般情况下其学习经济法课程的时间会在大学的高年级阶段,由于其已经学习了法学专业的大部分基础课程,此时经济法开设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学习者主修的专业是会计学,其学习经济法的目的是为了让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掌握并运用法律知识。由于会计专业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没有法律的基础知识,因此在理解上可能会出现一些偏差。同时,在教育主体中作为授业者的教师一般情况下都是法学院的毕业生,一般都受过专业的法学训练,法律思维根深蒂固,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容易忽略法学专业学生与会计专业学生之间的差异,使自己在主观认识上产生错乱的现象,感到自己既有的专业知识结构与教学内容不符合,从而导致教学效果不理想。

(六)教学方法的差异

在教学过程中,教学方法是教师与学生共同完成教学任务时所采用的方式方法,是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基本条件,也是促使学生综合发展、实现培养目标的基本条件。因此,好的教学方法不仅关系到整个教学过程的完整,还关系到教学效果的好坏。目前,在我国法学专业与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方法的应用上,普遍存在形式单一以及与培养目标相背离的现象。具有表现为,在授课形式上基本采用的还是传统的模式,即以教师的讲授为主;在授课内容上还是按照课本的章节进行授课,即授课章节时间模式化。同时,由于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与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在教学目标上存在差异,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加以区别对待,从而更好的提高教学效果。#p#分页标题#e#

(七)素质拓展的差异

学生综合素质的拓展是检验教师教学成败的关键,其中包括学生的法律知识综合应用能力以及参加各类资格考试的应试能力。法学专业与会计专业的学生在素质拓展方面也存在着诸多差异。首先,法学专业学生所学习的经济法课程只是其所学法学专业课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使不开设这门课程也不会对学生法学素质的提高造成多大的影响,而会计专业学生所学的经济法课程则是其在专业课程学习中唯一的一门关于法学的专业课程,因此,二者在素质拓展中所承担的作用截然不同。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侧重于学生法学知识的全面应用,具有拔高作用,而会计专业学生所学的经济法课程侧重于学生基本知识的应用,具有普及作用。其次,由于法学专业与会计专业学生所参加资格考试的科目不同,导致针对学生应试能力的训练上存在差异。法学专业学生所学习的经济法课程,涉及到的资格考试主要包括司法部组织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以及国家人社部组织的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会计专业学生所学习的经济法课程主要涉及到的考试包括:各省市财政厅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助理会计师考试、中级会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人社部组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因此,我们应该对这一差异加以区别对待,从而真正能使学生的各项素质得以提高。

三、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模式的构建

(一)明晰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与专业培养方案密切相连。因此,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在制定时应当与会计专业培养方案紧密结合,即在教学目标设置时一定要体现出会计专业的专业性。笔者认为,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应当确定为:要求学生在较好掌握与经济有关的法律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会计专业培养目标对本课程的要求,促使学生掌握会计专业相关经济法律知识以及处理相关问题的技能,能够在今后的职业发展中应用所学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目标与利益最大化。

(二)规范学科设置

首先,应当确定经济法课程在会计专业学科设置中的地位。在会计专业的学科设置上,应当将经济法课程设置为基础核心课程,一方面可以促使学生对于该课程的了解,另一方面能够提高教师对于该课程的重视。其次,应当保证经济法课程的授课时间。目前,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课时数一般在48个左右,并且有逐年下降的趋势。在这种情形下,只有加大经济法课程的课时数,才能更好的促使教师合理安排课程,使课程与实务相结合,同时与资格考试相统一。因此,笔者认为该课程的开设时间应当至少保证64个课时。最后,应当合理安排经济法课程的授课时间。一般情况下,会计专业学生在大学一年级就会参加全国统一大纲各省市出题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该考试是会计专业学生进入会计行业的唯一门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需要通过的科目中就包括《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这门课程涉及到了经济法课程中的会计法、票据法以及税收征管法等内容。同时,在大学二年级时参加的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助理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涉及到了经济法课程中的部分课程。因此,为了能使学生顺利通过考试,应该将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授课时间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

(三)完善课程体系

课程体系的完善关系到整个教学过程结构是否合理。目前,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体系的建构并不完善,似乎只是很多法律知识的汇编,并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同时,现有体系基本上与经济类、管理类学科的诸多专业,例如人力资源管理、国际贸易、金融学等专业大同小异,并没有自己特色,重点也不突出。因此,应该完善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体系,使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所教授的内容结构合理,从而使学生能够从中获利。笔者认为,会计专业学生应该掌握的经济法律知识内容包括:(1)法学基本理论,主要涉及民法、商法、经济法等基础性知识;(2)民法理论,主要涉及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内容;(3)商法理论,主要涉及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内容;(4)社会法理论,主要涉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内容;(5)经济法理论,主要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内容;(6)会计法理论,主要涉及会计法、票据法、税法、国家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内容;(7)诉讼法理论,主要涉及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等内容。

(四)合理编排教材

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材,在编排和结构上与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完全不同。笔者认为,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材在编排上应当结合自身的专业特点,与学生需要参加的社会资格考试中涉及的经济法内容(图1)相统一,同时加大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的训练(表2)。根据图1以及表2的内容,笔者按照学生毕业后所需要的职业能力,将教材的结构给予合理的编排,详见表3。

(五)明确教育对象

在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育对象中,大部分学生的法学基本知识相当薄弱,因此在教学过程中不能以讲述法律术语为核心,而应当以学生必须掌握的各项能力为前提,因材施教。同时,教师应当在授课前系统分析所教授班级学生的具体情况,在教学过程中促使学生产生最大化的收益。由于会计专业的特殊性,我们应当明确教育对象的需求,以教育对象的专业性质为导向,结合所学专业的学习目标、教学计划,制定出适合会计专业学生学习的经济法课程。因此,我们应当将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育对象定位为:需要熟悉法学基础理论,掌握法学应用能力,并在今后将所学知识应用于从事的职业以及各种资格考试的学生。

(六)改进教学方法

由于会计专业的特殊性,在教学过程中不能仅仅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而应该结合会计专业的特征,采用案例教学法、任务驱动式教学法以及多媒体教学法等新的教学方法。

1.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讲授某一法学基本理论时采取将司法案例进行解析,从而使学生更容易掌握较为复杂理论的方法。因此,在课堂中我们应该结合所讲授的课程选取合适的案例。这些案例应该来源于实际生活,具有一定的时效性、针对性,最好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例,这样会激发学生讨论案例的兴趣。此时,教师可以将学生分为若干小组,促使学生通过小组讨论,互相启发,互相影响。这样,既可以加深学生对于所学知识的理解,也能够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p#分页标题#e#

法律专业法学专业区别范文第5篇

1.法律诊所式教育。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的美国的法律诊所,已经在多年的实践运用中被证明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升华理论知识、获取法律经验、培养实务能力、锻炼职业技能与道德素质的有效途径。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下,课堂教学中,围绕学生承办的实际案件,采取提问、讨论、模拟、反馈等方式,使学生在交流互动中获得实践和法律上的知识;课堂外,学生在老师的指导和帮助下,案件,在实务中提高自己法律理论的运用能力,获取法律职业的实践经验,培养法律职业道德意识和素养。因此,在高校对专业型法律硕士的教育中更多的运用法律诊所课程和方式,能够有效地培养专业型法律硕士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特别是律师职业技能,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

2.课堂教学与远程观摩相结合的教育模式。课堂教学在我国两千过年的教学体制和理念中都占据着首要的位置,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知识的讲解和分析,以“传道授业解惑”。但是,对于实用性极强的法学专业和专业型、复合型的法律硕士来说,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养仅仅只有课堂教育是远远不够的。目前我国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在内的少数高校与当地法院进行联系,构建法庭审判的远程观摩网络,让学生不出校门,在教室中就能观摩到各类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并能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真学习和研究律师、法官以及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行为。课堂教学与远程观摩的结合,能够使学生更好的掌握理论知识和运用技巧。

3.实习与研究相结合。教师与律师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一个在研究中研究,一个在实践中研究,大学教师甚至教授,通常都是埋头做学问,理论能力和学术能力很高,但却忽视了实践。我国目前的高校教育,多是以学校教育为主,学生的实习成为毕业和就业前的一道程序。但对于专业型和复合型极强的法律硕士来说,虽然其在就业和择业方面比法学专业的学生有着更多的选择和机会,但是专业理论功底较弱,使其在走上工作岗位后的胜任能力存在一定问题。增加专业型法律硕士的实习教育,已经变得越来越迫切。只有更多的进行实习,深入法律职业的基层和实践中,真正与法律职业工作者联系在一起,才能发现目前我国法律职业道德的现状和问题所在。让学生更多地在实习中发现问题,并进行研究和总结,能够更好地锻炼学生的观察能力,提升实务技巧,培养职业道德。

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