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化学品的定义

化学品的定义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化学品的定义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化学品的定义

化学品的定义范文第1篇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GHS) 是在联合国有关机构的协调下,以欧美和联合国现行主要分类标签制度为基础,经过多年努力创建的一套科学的、标准的化学品分类标签制度。GHS 从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3 个方面对物质和混合物进行分类,其中物理危险16 类,健康危害10 类,环境危害2 类,共28 类危险性。GHS 的核心是让全世界的国家能够将化学品的危险性信息以一种统一的、易懂的形式传递给工人和消费者,其确立的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及公示的有关规定已被国际社会接受。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GHS 的实施工作,多次派专家和代表团参加联合国有关机构召开的GHS 修订国际会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经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一系列GHS 配套标准,并修订了部分与其相关的标准。由于我国化学品监管范围与GHS 存在巨大差异,对我国化学品分类和标签与GHS 的差异分析,有助于摸清我国化学品关于分类和标签的底数,明确我国现阶段实施GHS 可能存在的问题,为GHS 在我国实施提供技术支持。

1 我国化学品分类与GHS 的差距分析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列》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危险化学品名录》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属于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范畴,《危险货物品名表》源自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 以下简称《规章范本》) 中的危险货物一览表,其危险性分类保持了与《规章范本》的一致性。《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分类同样依据《规章范本》中的危险货物分类而确定,但又不完全一致。《剧毒化学品目录》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是我国特有的化学品管理方式。

1. 1 危险化学品分类

我国危险化学品分类主要依据的是《危险化学品名录( 2002 版) 》( 以下简称《名录》) ,其涵盖了7 类危险化学品,分别是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腐蚀品,共约3 800 种化学品。作为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判定标准,其危险性种类较GHS的危险性种类少,详细的分类比较见表1。

由表1 可知《名录》未涵盖GHS 爆炸物中的不稳定爆炸物和1. 2 项、1. 5 项、1. 6 项爆炸物,易燃气溶胶,以及除急性毒性以外的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的化学品。《名录》本身没有明确的分类标准,但其分类标准的技术指标与《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基本一致。2009 年6 月21 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的修订版,标准名称变更为《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规定了有关GHS 的化学品分类及公示,将化学品分为物理化学性质引起的危险16 类,健康危险10 类,环境危险1 类,对每个危险性种类和类别进行定义。标准主要技术内容采用GHS 第2 修订版,而分类采用《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对应的系列分类标准,此套标准是依据GHS 第1 版转化而来,将危险化学品分类为26 类,其相关术语定义、分类标准与GHS 第1 版相同。由于《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尚无吸入危险的标准,因此,《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只有吸入危险的定义,尚无分类标准。

1. 2 剧毒化学品、有毒物质分类

剧毒化学品是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和农业部门均以部门规章或联合发文的形式,对剧毒化学品的分类标准进行了界定,此外,主管部门对于有毒物质的界定不尽相同,详见表2~表6。

根据表2~表6,我国剧毒化学品分类标准各不相同。以大鼠急性经口毒性为依据的剧划分,《新化学物质危害评估导则》毒性分级标准、《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均规定经口LD50 <5 mg/kg,而《剧毒化学品目录》规定,大鼠经口LD50≤50 mg/kg 为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目录》中剧毒化学品分类标准与GHS 急性毒性危险分类的第1 类和第2 类相一致。这一做法符合GHS“积木原则”的“将一个危险种类内的每个危险类别视为一块积木,对于一个特定危险种类,主管部门可以不采用所有的类别”,但与GHS“积木原则”的“所采用的危险类别的临界值/浓度极限值等分类标准不应改动”不符,剧毒化学品的分类临界值/浓度极限值虽然相当于GHS 急性毒性的类别2,但对于GHS 急性毒性的类别1 的划分标准没有体现。剧毒化学品急性毒性分类标准应在此基础上按照GHS 划分为类别1 和类别2,因为GHS 为各危险性的各类别都分配了危险符号、信号词和危险说明。

除各部门剧分级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以外,经口急性毒性、经皮急性毒性、气体吸入毒性、蒸气吸入毒性以及尘雾吸入毒性的系列分级标准均未对应于GHS 急性毒性分类中的第1 类或第2 类。各部门之间关于“高毒”、“中毒”、“低毒”、“无毒”、“有”、“有害品”等名称不统一,分类标准更未与GHS 急性毒性分类标准保持一致。例如: GHS急性毒性分类标准中第2 类经皮毒性为50mg /kg≤LD50 <200mg/kg; 卫生部《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中,高毒物质经皮毒性为20mg/kg≤LD50 <200mg/kg; 农业部《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中,高毒物质经皮毒性为20mg/kg≤LD50 <200mg/kg;环境保护部《新化学物质危害评估导则》中,高毒物质经皮毒性为50mg/kg<LD50≤200mg/kg。

2 我国危险化学品标签现状及与GHS 的差距分析

我国现行的危险化学品标签格式和内容要求的相关标准主要有: 《基于GHS 的化学品标签规范》、《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各标准的范围及其与GHS 标签要素的差异分析见表7。

《基于GHS 的化学品标签规范》是根据日本工业标准JIS Z7251: 2006《基于GHS 的化学品标签规范(日文版)》转化而来。不但规定了化学品的GHS危险性类别及其级别的标签要素( 符号、警示词、危险性说明等) ,还规定了标签上的必要信息: 表示危险性的象形图; 警示语; 危害性说明; 注意事项; 产品名称; 生产商/供货商。但该标准未包含GHS 对应的易燃气溶胶危险类别及标签要素。而其余3 项标准或者根据GHS 制定或者根据GHS 修订,包含了标签要素、内容、标签的编写等内容。综合分析,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领域需要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已经基本满足GHS 的要求。但存在多套标准同时运行的情况。

3 对我国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签的建议

为改进和完善我国化学品危险性分类,促使我国化学品分类和标签满足GHS 要求,促进大量未明确分类危险化学品的统一分类,统一国内相关主管部门对剧毒化学品监管标准一致,鉴于以上对我国化学品分类和标签与GHS 差距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明确规定危险性分类标准。《危险化学品名录》涵盖了7 类危险化学品,并且纳入名录的主要是表现物理危险性及急性毒性的化学品,对于GHS 涵盖的危害健康的慢性毒性及危害环境的危险性尚未涉及。此外,由于《名录》没有明确分类标准,导致《名录》之外的化学品、新化学物质及混合物无法进行危险性分类。GHS分类标准中,除了提出工业化学品和化学物质的分类标准,特别指出了混合物分类的方法。混合物分类方法的确定对于全面掌握生产环节危险化学品总量有重要意义。因此,建议在《名录》中明确规定危险性分类标准,以利于新化学品和混合物的分类。

2)统一剧毒化学品、有毒物质分类标准。我国剧毒化学品、有毒物质安全监管涉及国家安全监管、公安、环保、卫生和农业等多部门。各部门依据职责行使剧毒化学品及有毒物质安全监管职能时,存在分类标准不统一的情况,这容易导致同样的化学品在不同的监管部门下监管,有的作为剧毒化学品/有毒物质监管,有的则不作为剧毒化学品/有毒物质监管,造成监管混乱。建议涉及剧毒化学品/有毒物质安全监管的部门在GHS 分类原则的基础上,修改管理规范和标准,在GHS 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统一分类标准。

3)在相关的危险化学品法规中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标签应符合的标准。我国现行的关于危险化学品的标签及标识方面的标准有多套,各套标准技术内容基本符合GHS 要求,但由于各标准在修订或制定时参考的GHS 版本不同,各标准在细节上存在差异。此外,纵观我国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各类法规,并没有明确的关于危险化学品标签的规定。为了保持危险化学品公示的一致性以及规范性,建议在相关的危险化学品法规中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标签应符合的标准。

4 结论

1)我国作为危险化学品分类依据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与GHS 存在差距,现有的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缺少GHS 涵盖的不稳定爆炸物和1. 2 项、1. 5 项、1. 6 项爆炸物、易燃气溶胶、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呼吸或皮肤敏化作用、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单次接触、特异性靶器官毒性—重复接触、吸入危险、危害水生环境和危害臭氧层,也没有明确的分类标准,不利于新物质以及混合物的分类。

2)对于有毒物质和剧毒化学品的分类,各相关监管部门对其分类标准值各不相同,不利于有毒物质和剧毒化学品统一分类。

化学品的定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 危险源 临界量 分级

工业生产过程中,有些化学品不可缺少,同时也带有非常大的危险性。在这样的情况下,做好危险化学品的防护措施是非常必要的。对于企业来说,危险化学品的数量越多,企业所面临的潜在风险就越大。由此可知,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以及使用单位来说,掌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方法并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寻找相应的对策非常重要。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相关概念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指的是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以及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容易在生产、运输、存储以及使用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导致财产损失或是污染环境,因此需要采取特别防护措施的化学品。为此,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以及使用企业具备一定的重大危险源辨识能力是非常必要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其中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 500 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及分级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工作主要是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来进行辨识,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GB18218表1、表2所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确定,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按最大原则确定。

辨识出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根据其危险程度进行分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分级方法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规定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为分级指标,分级指标R值的计算值通常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在确定危险源危险级别的过程中,需要经过校正系数α以及β的校正,其中α指的是危险源厂区外部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β指的是与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校正系数。根据校正系数计算出来的R值分级标准如下:R≥100时,为一级,100>R≥50时为二级,50>R≥10时为三级,R

二、重大危险源辨识中存在的问题

1.容易将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这二者弄混淆

由于国家在制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规范时引用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因而在辨识危险源时有些人员可能会产生误解,认为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物品才划入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范围,而不属于危险货物之列的危险化学品不应该划入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范围。其实,一种化学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判别标准进行界定。否则,在实际操作中很有可能遗漏危险性较大的化学品。

2.溶液状态的危险化学品难以辨认

为了方面,有些危险化学品在储存以及销售过程中是以水溶液的形式存在的,但是相关的辨识规范并没有详细说明水溶液状态危险化学品的辨识方法,因而也就导致了部分溶液状态的危险化学品难以辨认的问题。

3.临界量的设置缺乏科学性

作为评价危险化学品是否属于重大危险源的重要指标,临界量的设置对危险源的辨识工作有着重大的影响。虽然新的标准对于临界量的定义更加明确,但是由于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比较多并且其危害特性各不一样,因此在临界量的设置上尚且缺乏一定的科学性。

4.难以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实际量

危险化学品之所以会成为重大危险源,就是因为其实际量超过了临界量,因而对于生产企业,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实际量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由于危险化学品的量往往处于变化之中,因而很难确定其实际量。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1.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确定辨识物质的范围

由于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只局限于危险化学品,为了更好的确定某种物质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范畴,应该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为此,在确定危险化学品范围的时候可以将《危险化学品名录》作为依据。以柴油为例,由于柴油没有被列入其中,因此柴油只属于危险物品而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2.按照类别的不同具体分析危险化学品水溶液的危害

在辨识过程中可以首先根据水溶液危险化学品的技术说明书以及安全标签来确定其危险类别,然后根据GB18218确定其临界量。有些纯物质变成水溶液以后其主要危害特性会产生变化,因此就不能再按纯物质状态来计算其物质量。

3.转变思路,明确临界量设置

虽然受到技术以及生产水平的制约不得不将重大危险源的临界点设置得小一些,但是这种做法造成了重大危险源种类的增加。因此我们可以适当增大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以此来降低重大危险源的数量。此外,临界量的设置应该根据技术水平以及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进行设置,对于同时具有多种危险特性的危险源来说,临界量的设置应该制定相应的准则。具体可以通过估测危害范围来反向计算物质临界量的方法进行设置。

4.明确计算实际量

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物质的使用量对于生产过程会造成很大影响,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用量不当的话非常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因此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明确计算危险物质的实际使用量,确保生产安全。为了避免数量的变化给实际量计算所造成的影响,可以通过“最大量”原则进行计算。以储罐为例,在计算实际量的时候,需要以储罐的最大容积作为计算义军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实际量。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的工业发展来说,辨识危险化学品不仅可以有效降低经济损失,同时还可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针对我国存在的容易将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这二者弄混淆、溶液状态的危险化学品难以辨认、临界量的设置缺乏科学性以及难以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实际量等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确定辨识物质的范围、按照类别的不同具体分析危险化学品水溶液的危害、通过危害的影响范围反向计算临界量以及运用“最大量”原则确定为先化学品的实际量等对策进行改进。

参考文献

化学品的定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化学品库,消防,防腐,职业卫生安全

1、前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们对生活和工作的环境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相应的设计规范也与时俱进,越来越以人为本,注重对人的保护,尤其是安全方面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以核电厂的化学品库为例,由于贮存了易燃易爆、可燃、有毒、有腐蚀性的物料,而目前没有专门的化学品库设计规范,所以一般做设计的时候,也就只是考虑了消防和防腐的需求。但是在2010年8月份正式执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中,明确提出了对工作人员保护的若干设计要求,而且都是强制执行的条目,这就要求我们设计人员在做化学品库设计时要更多的考虑对工人的职业卫生安全设计。

2、化学品库设计需关注的几个方面

2.1、消防设计

2.1.1、建筑面积要求

核电厂的化学品库用于满足在核电厂运行和检修期间存放化学品的需要,主要储存物品包括:各类气体、联氨、液氨、双氧水、酸类、碱类、油漆等。由于储存有甲类物质,所以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将整座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定义为甲类,耐火等级一级。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其占地面积不得超过750m2,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得超过250m2。各类储存物品单独储存,各储存间用防爆墙进行有效分隔,并独立对外开门。

2.1.2、建筑间距要求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核电厂内的化学品库应距离其附近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类仓库不小于12米,距离主要厂内道路路边不小于10米,距离次要厂内道路路边不小于5米。

2.1.3、防爆设计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储存有甲乙类易燃易爆物品的化学品库应设计合理的泄压设施。最好利用建筑的屋顶作为泄压面,这样不仅泄压面积能得到满足,而且爆炸对周围产生的影响也较小。但是这样设计,就只能采用轻质屋面,防水和保温效果没有钢筋混凝土现浇屋面的好,而且要经常维护和更换。如果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屋面,就只能利用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不应采用普通玻璃)等泄压,就要求有足够大的外墙面作为泄压面。现在有成品的泄压墙板设施,采用铰链将轻质墙板与建筑主体连接起来。发生爆炸时,墙板整体脱出,既可及时泄压,又因被铰链拉着,不会溅出伤人,同时还能遮挡部分其他炸出碎片,极大地减少了爆炸对外界的影响,而且事故后还可再次安装利用。

仓库内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并不宜设置地沟,以避免可燃气体等的聚集。必须设置时,可采取严密盖板、地沟内填砂等措施。如房间门口不能设置门墁而必须设置防止外溢的地沟时,则必须在地沟内设置通风口,以避免地沟内危险气体的聚集。

为了防止化学品向室外泄漏,所以化学品库室内不设置消火栓系统,仅设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以满足火灾初期的灭火要求。

为防止温度过高引起爆炸,夏季最高气温较高地区的化学品库宜设置架空屋面,提高建筑的隔热能力。同时设置防爆排风机通风换气,防爆空调机降温等措施,使库房隔间满足储存的温度要求。

化学品库设总配电箱,设于邻近的戊类库房里。化学品库内的用电设备(包括灯具)均采用防爆产品。储存甲乙类物品的房间地面及踢脚应做不发火耐磨环氧涂料面层,并做防静电接地。化学品库的防雷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计。

在火灾危险环境区域设置防爆型感烟探测器;爆炸性气体环境区域设置防爆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并在各出入口外墙上设置防爆型手动报警按钮、警铃。

2.2、防腐设计

根据《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50046-2008的要求,储存强腐蚀性物质和高毒物质的场所应有针对性的进行防腐设计。储碱的房间应采用耐磨环氧砂浆面层,其下最好再做两遍环氧玻璃钢,并沿墙翻高做墙裙。

储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地面与墙角处需抹成圆弧或斜面。

储间的门窗宜采用喷塑钢门窗,以防腐蚀。

储存强腐蚀性物质储间内的风机等设备均应采用相应防腐型的。

2.3、职业卫生安全设计

2.3.1、重大危险源辨识

在新建核电厂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都应对厂址内的化学品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的规定,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为一个评价单元。若一个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的储量与其临界量的比值之和大于1,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辨识公式: 1

其中, ---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t);

---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t)。

如厂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应到相应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在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在便于取用处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并定期保养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核电厂内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氢气、氨、联氨、乙炔、氧气、过氧化氢等,主要存在于制氢站、汽机厂房和化学品库内。同时,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化学品库宜布置在主要生产区和办公区的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3.2、职业卫生安全防护设计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冲洗设施。冲淋、洗眼设施应靠近可能发生相应事故的工作地点。贮存酸、碱及高危液体物质贮罐区周围应设置泄险沟(堰)。

核电厂内的化学品库根据具体储存的物质,宜在相应的房间内分别设置复合式洗眼器(带喷淋),以满足冲洗要求;在储存酸、碱及高危液体物质储存间内部及门口设防溢地沟(设防透水层),并加设门槛,有效防止储品外流。

在有毒性物质如液氨、联氨等可能发生泄漏的储存间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仪,并制定相应的运行规程,规定在人员进入化学品库之前应先运行通风系统,以避免储间内可能存在的挥发并积聚的有毒、有腐蚀性的气体对工作人员的伤害。

3、结论

虽然核电厂的化学品库很小(不超过750m2),但是因为其内存储了易燃易爆、可燃、有毒、有腐蚀性的物质,设计情况比较复杂。且化学品库内储存的物质基本包络了核电厂内所有非放射性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其设计可以为其他厂房内危险化学品的储间设计提供借鉴。

由于化学品库存在火灾、爆炸、毒性和腐蚀性等较大危险荷载,所以要特别重视,充分做好消防、防腐和职业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设计,疏忽了任一方面都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针对单体设计,要做好防爆、泄爆和防腐设计,布置合适的洗眼和冲淋设施、通风、电气及警报设备等,并制定完善的运行规程,共同保障化学品库,乃至核电厂的安全。

4、参考文献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化学品的定义范文第4篇

REACH法规让谁负法律责任?

09年11月,欧盟快速预警系统(RAPEX)报道了一个案例,一批中国制造的内裤被检测出其所容纳的对氨基偶氮苯的含量高出新欧盟化学法规(REACH)所限制的含量。结果,进口商自动把此批产品从消费者那里召回,并从德国和奥地利市场上下架。进口商为什么主动把产品从消费者那召回呢?这是因为REACH法规把化学品安全的责任放在欧盟制造商和进口商的身上。如果你是欧盟的制造商或进口商,REACH法规对于你的意义就是:一旦你没有符合REACH法规所规定的要求,那么你需要负上法律责任,但不针对那些非欧盟国家的上游供应商。此项法规应用于27个欧盟国家及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每个国家都出台了一系列惩罚措施来应讨违反REACH指令下的要求。惩罚措施因国而异,有些国家不但对其进行罚款,严重地还会面临牢狱之灾。

尽管符合REACH指令的法律责任在于欧盟制造商和进口商,但是从其对于上游供应商的潜在影响可以看出,非欧盟制造商和供应商对于符合REACH指令也倍感压力。因为进口商可以以产品质量不达标、化学品成份含量不合格为借口,向出口方提出毁约、退货、降价处理、理赔等随意性要求。

REACH法规把风险责任转给了谁?

REACH法规取代及修改了当时欧盟40项化学品指令,为欧盟化学品的管理创造了一个单一、和谐的框架。REACH法规实际上是把更多的管理化学品风险的责任转给了生产商,因为在此之前的化学品管理制度要求相关政府机构鉴别和市场上化学品可能的安全信息;REACH法规目的在于改变这个平衡,它要求企业承担化学品危害评估的义务,并确保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同时,因为更多地鼓励开发更安全的化学品,有利于提升欧盟化学品工业的竞争力,使得这个法规的效率得到改善。

REACH法规强制要求生产商或进口商注册那些数量超过1吨/每年的物质,注册要求适用于物质本身,或特殊条件下包含于配制品或物品中的物质(强烈排放)。没有注册意味着该物质不能在欧盟境内生产或使用,也不准进口到欧盟市场上。

在REACH法规中纺织服装属于哪类?

REACH法规代表了化学品的注册、评估、限制及授权,这是此项指令的四个关键步骤,而整个过程则由ECHA负责监督。

在REACH指令中,化学品指的是一种物质,所有产品都能依据其成分位置大致分成三类:物质、混合物、物品。

如果产品为纯化学品,则被称为物质。氯化钙,一种常被用作家用干燥剂,便是一例子。如果产品是由两种或以上物质所组成,则被称为混合物。例如,洗衣粉就是由多种化学物质制成的混合物,其中包括表面活性剂、荧光增白剂及芳香剂。

我们的纺织服装产品大多被归入第三类,即物品。例如:衬衫就是一种物品。正如REACH法规所说的,物品是指在制造过程中获得特定形状、外观或设计的物体,而这些特性比其化学成分更能决定其功能。

对于我们的企业来说,还要特别注意包装材料。包装材料也是一种不可被忽略的物品。在REACH法规下,每一种包装材料都是一种独立的物品。因此,包装材料也同样必须遵守对于物品的符合性要求。

“有意释放”的真正内涵

在REACH法规物品类别之下有一个分支,是特指一些有意释放物质的物品。举例来说,一块含有微胶囊内置抗菌剂的布在一般正常使用情况下,释放出来的抗菌剂是这块布附加功能,从而给此产品增值。在有意释放的定义上,这功能只可是一个附加功能而不可是主要功能。由此可见,要想了解REACH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必须先理解物质、混合物、物品及有意释放的意思。

这里面需要澄清的是对于“有意释放”的理解,现在很多的理解是把这种有意释放与可预见释放相混淆。有意释放具体是指物品中某种功能或品质,例如香味纺织品中香味的释放是属于有意释放。

REACH法规如何起到监督控制作用?

REACH法规代表了化学品的注册、评估、限制及授权,这是此项指令的四个关键步骤,而整个过程则由ECHA负责监督。

对于纺织服装类产品来说,需要注册的产品类别仅为那些有意释放物质的物品。欧盟进口商的责任就是确保所有需要注册的进口商品都已及时进行注册。注册既可由进口商自己进行,也可由供应链中任何一个上游供应商完成。

若你有有意释放物质的物品,而想确认是否有需要注册,那么我们建议你与像TV南德意志集团这样的REACH专家联络,以确保你的责任及如何在最经济的情况下完成注册。

评估就是对注册所上交的数据进行审核(例如相关注册文件是否完整及对于化学品测试题案的评估等)。评估的过程由ECHA或欧盟成员国负责。对厂家来说他们不用承担任何有关评估的义务。

接下来的限制和授权两个部分,便是REACH法规针对有害化学品的控制机制。

纺织产业常见的受限物质有哪些?

对纺织产业来说,偶氮染料、邻苯二甲酸盐、镍等,都是一些比较熟悉的受限制的物质。这些化学物质使用范围广泛,例如改善衣服的外观及其舒适度等。然而,这些成分却被证实会危害环境和人类健康。举例来说,五氯酚(PCP)有时会充当防腐剂或保存剂加入衣料中,但由于它有致癌危险而被限制使用。

尽管绝大多数纺织品和服装中都或多或少的含有一些化学物质,但并不都要受到REACH法规的影响。纺织品和服装的生产商、进口商只有在产品中所含的化学物质符合REACH法规监管条件时,才需要就该化学物质进行注册、申请许可或作为受限制物质进行使用。

在REACH法规出台之前,消费品中的限制物质基本上是那些被列入《市场营销及使用》指令(76/769/EEC指令)。这项指令由1976年开始实施。多年来,随着有关化学品的危害知识不断增加,新的限制也随之不断加入指令中。最终,共有涉及几百种物质的57组化学品被列入了此项指令的限制范围。

自2009年6月1日起,《市场营销及使用》指令已不再使用,但这项指令下的要求被列入REACH法规下的附录十七。

如果含有高于0.1%的高关注物质会怎么样?

REACH法引入了一种新的化学成分类别,即高关注物质。高关注物质指的是对人体健康及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化学物质。这类物质包括致癌物质、诱导性有机体突变物质、对生殖有毒的物质(以上三类总称CMR);持久留存的、生物积聚性的有毒物质(PBT);高度持久留存的、高度生物积聚性的物质(PvB);以及其他有科学证据证明与上述物质具有相同危险性,威胁人类健康和自然环境的物质。

如果商品含有候选清单中的高关注物质,且比例高于0.1%时,或是消费者对商品中的高关注物质提出查询时,你就需要和供应链上的厂商或消费者提供该高关注物质的名称,并且提交所有相关的安全使用指南。对于消费者查询,这些资料都必需在45天之内提供。

假设进口一批纽扣,这批纽扣内含有候选清单上的一种高关注物质,且成分在纽扣中的比例达到了0.5%之多,那么供应商就必须告知这批产品的买家(比方说欧盟进口这些纽扣的进口商或衬衫的制造商)。

然而, 如果这些纽扣是一些进口衬衫的一部分,那么纽扣中的高关注物质的成分比例将以它在一件衬衫整体重量中所占的比例来计算。如果这种物质成分在一件衬衫中所占的比例低于0.1%,那么就不必作任何信息沟通。

到目前为止有七个国家并不同意这0.1%重量比的定义,这七个国家分别为: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德国、法国、瑞典及挪威。若有进口商品将在这些国家销售,那么我们建议首先了解清楚和明白这些国家对“0.1%重量比”的定义,如果有任何疑问,有关国家的REACH帮助台可以提供更多信息。

必须注意的一点是一旦高关注物质被列入候选清单,与之相关的义务就立即生效。这些义务已于2008年10月28日(即第一次公布有15种高关注物质的候选清单日)开始执行。之后ECHA分别在2010年1月13日又加入了14种,及在2010年3月30日把丙烯酰胺加入到候选清单中,现时的候选清单总共包括了30种高关注物质。

向ECHA通报的义务与授权

当一种物品所含的高关注物质重量比高于0.1%,且每年每家制造商或进口商所使用此高关注物质的总体重量大于一吨时,就要向ECHA通报。

通报义务将于2011年6月1日开始生效 。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留意候选清单的发展,因当一项新的高关注物质被列入候选清单时,如符合通报义务的所有条件,那么通报必须在六个月内给ECHA。通报与供应链厂商进行沟通的义务有所不同,沟通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而通报则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豁免。所以如果你碰到与通报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一下专家的意见。

一旦某种高关注物质被列入附录十四(授权清单),除非巳被授权,否则在欧盟这种高关注物质都不能在市场上发售或用于生产中。然而,很容易使进口商混淆的地方是,授权只适用于进口的物质和混合物,而不适用于物品。这点是进口商所必须清楚了解的。

为了商业利益,非欧盟制造商应该尽量选择禁用一切附录十四中的高关注物质。

REACH法规为什么会加大企业的生产成本?

有种说法,说REACH法规注册需要几十万欧元,这个成本太高昂了,还不如放弃欧洲市场,将出口转到别的国家。对此REACH法规资深专家钱鸿元先生说,这个问题必须具体分析。实际上,在预注册阶段,欧盟对预注册的企业不收取费用,但是中国的企业要找唯一代表人去进行预注册,所以这个阶段主要的是找唯一代表人产生的费用,一般约人民币几千元左右;到注册的阶段,一般物质注册的费用随吨级的范围和物质属性的不同有所差异。缴给ECHA的注册费从1600~31000欧元不等,如果联合提交注册资料,可以减免25%的费用。许可申请和许可评估的费用相对更高,比如1种物质申请1种用途的许可申请费用约为5万欧元。这里提到的费用仅是交给欧盟化学品管理局的,还没有包括数据的采集费用、试验费用、数据共享费用、人工费等,往往这一部分才是大头。现在对费用都是一个预估的数字,曾有人估计通常一个物质注册费用在几万到几十万欧元。不能笼统地说注册要几十万欧元。

当然,成本的上升是必然的,所以出口欧盟的服装企业在这个阶段应该对出口产品的经济性做分析,对办理注册费用和出口利润进行比较考量,如果出口物品中含有可能被列为受限制物质的,应该寻求替代物质,并进行新的研发。并且考虑哪些物质先注册,哪些后注册,或者在进行出口额和成本的比较以后考虑是否放弃拓展其他市场,这些应该制定出时间进度表,因为每个决定可能都会影响到企业未来的生存和发展,一定要进行科学的评估并制定战略性的应对方案。

符合REACH法规的四个步骤

第一,我们要理解REACH法规和其各项要求,一些服务商,例如TV 南德意志集团会组织一些讲座讲解REACH法规。另外,ECHA指导文件、简报、及新闻稿也是很好的信息来源。

第二,根据REACH法规的要求,把产品分为物质,混合物,物品和有意释放四类产品。

第三,了解REACH法规下你当履行的义务。由于每一条供应链都不相同,所以你的义务也会随着产品类型、生产地以及相关供应链厂商的角色而改变。

最后,制定并执行计划,早日达到REACH法规的要求。

作为服装企业应从面辅料企业了解产品中使用的染化料的成分,明确自己所生产的服装中是否含有可能“释放”出来的化学成分,该成分在每件产品中含量有多少;明确产品中是否含有高度受关注物质,该物质在每件产品中含量有多少,所占重量比重有多少;该物质是否可以用于纺织品、服装,是否可以进口至欧盟并销售。

尝试替代受监管化学物质如果产品中含有不能用于纺织品、服装的受限制物质,则企业必须寻找其他不受限制或符合限制条件的物质替代原有物质。如果无法替代,则这部分产品只能放弃对欧盟出口。如产品中含有高度受关注物质,企业也应尽量寻找替代产品,争取只进行注册,以避免许可申请程序和许可不被批准带来的麻烦。产品中如含有可能“释放”出的物质,企业也应尝试寻找无需注册的替代产品,尽量减少出口障碍。在这个过程中,纺织服装企业需要与染化料生产企业充分沟通,了解相关技术指标,如现有物质无法替代,要尽早开始下一步的工作。

了解上游染化料企业是否准备在欧盟注册或申请许,可如产品中含有高度受关注物质,纺织服装企业应向上游染化料生产企业(包括国内和国外企业)了解其是否向欧盟出口或在欧盟生产,及该公司是否准备在欧盟申请许可。应尽量使用准备申请许可的染化料生产企业生产的拟申请许可产品。这样可以免去本企业的许可程序,只进行告知。

估算出口产品中受监管物质的含量,评估完成注册、许可的可能性,REACH法规对生产、进口不同重量的化学物质有不同的注册要求(以1吨、10吨、100吨、1000吨分级)和不同的时间段安排。因此,如出口受监管的产品,企业应根据出口数量和相关技术指标估算出口产品中所含各类物质的重量有多少,重量比重占多少,以明确应按照什么要求、在什么时间以前完成注册。参考企业经济和技术实力,评估企业是否可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规定材料,完成注册和许可。

按照REACH法规,有些符合条件的化学物质某些注册信息可以共享,后进行注册的企业只要向先注册的企业支付知识产权费用即可使用这部分信息。企业在评估完成注册、许可程序的可能性及进行成本评估时,可适当了解欧盟同类产品生产企业情况,考虑是否可能取得共享信息,降低注册难度和成本。

评估成本,选择是否继续出口及选择进行注册、许可的方式企业应进行成本和利益评估,决定是否要就某些产品放弃欧盟市场。如果决定接受REACH法规监管,应进一步评估成本,选择自己到欧盟成立企业,或选择委托欧盟境内的企业代为注册和申请许可。如果选择委托,应订立合同,有效保护本企业利益。

化学品的定义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水路运输 丙烯腈 橙皮书 国际危规 欧洲AND 美国CFR

Abstract : This article take our country inland" embargo" acrylonitrile and published December 1, 2011" dangerous chemicals safe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as the background, through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acrylonitrile requirements, hope that our country can draw lessons from foreign acrylonitrile transportation laws regulations,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transportation requirements and rules of acrylonitrile.

Keywords : waterborne transport;Acrylonitrile;orange book;IMDG Code;AND;CFR

研究背景

2002年3月15日起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2003年6月24日,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剧毒化学品作出了定义。其中就包含丙烯腈(6.1类毒性物质)。自此,丙烯腈在我国内河水域禁运。

禁运后,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内河特别是长江沿岸地区引起了很大反响。长江沿岸化工企业众多,大都建有码头,长江“禁运”后,化工企业的码头闲置,并且进口化工原料必须从水路改经陆路中转。如镇江奇美化工有限公司,2004年以前,进口丙烯腈原料直接从长江运至自己企业码头,“禁运”后,丙烯腈只能运到离镇江较近的海港,如连云港,再从连云港由槽车陆路运输至奇美化工厂。从而造成了运输中转成本的增加,也间接加大了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

1. 国外丙烯腈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内河航运持续发展的今天,我们尝试着通过研究国外法律法规对丙烯腈运输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对我国制定“禁运”目录以及相应的政策提供一些借鉴意见。我们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研究国外丙烯腈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1.1《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

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橙皮书,其中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对丙烯腈的要求如下,具体见下表1。

丙烯腈属于第6.1项,且包装类别为第Ⅰ类包装毒性物质。属于橙皮书第1.4章安全规定中表1.4.1(有严重后果的危险货物指示性清单)中的有严重后果的危险性物质。橙皮书在第1.4章(安全规定)和7.2.4(公路、铁路和内陆水道运输的安全规定)中给出了相应的规定。在此不予赘述。

我们查阅橙皮书中丙烯腈的相关要求,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丙烯腈是属于第3类、6.1、Ⅰ类包装的危险物质。

(2)丙烯腈属于橙皮书第1.4章安全规定中表1.4.1(有严重后果的危险货物指示性清单)中的有严重后果的危险性物质。各国和各种运输方式的管理机关可以制定本国该物质的有关安全规定。

(3)橙皮书中对丙烯腈的包装规范要求是使用容器(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除外)的包装规范,即该包装规范无法指导通过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运输丙烯腈。

(4)橙皮书中只对丙烯腈采用便携式罐体运输做出了规定。未对丙烯腈采用散装货箱运输做出规定。

1.2《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对丙烯腈的相关要求和橙皮书中对丙烯腈的要求基本相同,增加了Ems(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和积载与隔离两项内容。

Ems火灾:F-E非遇水反应易燃液体,在《国际危规》补充本火灾应急措施表E中对非遇水反应易燃液体提出了相应火灾应急措施的要求。

Ems溢漏:S-D易燃液体,在《国际危规》补充本溢漏应急措施表D中对易燃液体提出了相应溢漏应急措施的要求。

积载与隔离:积载类E

货船或载客限额不超过25人或船舶总长每3m不超过1人的客船,以数额较大者为准——舱面或舱内

载客超过限制数额的其他客船——禁止装运

1.3欧洲ADN《国际内河危险货物运输欧洲协议》

欧洲对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主要是通过AND进行的。ADN规定禁止以任何载运形式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品种范围,共14种。其中不包含丙烯腈。

另外,AND中对危险品的分类和橙皮书基本一致,对丙烯腈的要求,增加了对船型的要求,要求船舶应为平铺甲板,双层壳型,带有双层船体空间,双层底,但不设围阱。货舱可由船舶内壳体构成或被安装在货舱空间,作为独立货舱。其他规定和橙皮书规定相同。

1.4美国CFR《联邦法规汇编》

CFR中对丙烯腈的要求和橙皮书中的基本一致,只是增加了下列几项规定。

(1)特别条款中,增加了B9。B9是指

Bottom outlets are not authorized。

(2)对散装包装进行了规定,见CFR第49卷中的173.243(Bulk packaging for certain high hazard liquids and dual hazard materials which pose a moderate hazard)。173.243中对轨道车、货舱、便携式罐体以及中型散装容器四类散装包装进行了规定。其中规定中型散装容器不适用于装载I类包装的液体。对货舱的规定如下:对于装载第3类或6.1的物质,罐体设计压力大于172.4KPa(25磅)的,要满足下列要求:

①泄压系统:每个货舱必须配备相匹配的泄压系统。

②船底泄孔。每个货舱必须配备截止阀,并能在30秒内远程关闭。对于一些特定的物质,还需要配备内部自动关闭截止阀。

(3)对船舶积载给出了要求:分别见CFR第49卷中的176.63和 176.84。其余和《国际危规》中相同。

2. 对我国的启示

从上面我们对国外丙烯腈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可以看出,《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是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编写的适用于所有运输形式的危险货物运输最低要求。《国际危规》、AND、CFR以及我过对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规定均是按照橙皮书的要求来制定,只是个别增加了一些规定。如,《国际危规》中增加了Ems(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和积载与隔离的要求;AND中增加了船型的要求;CFR中增加了散装包装和积载的要求等。从这些法律规章中,可以看出,国外并没有禁止在内河水域运输丙烯腈,只是对其做了相应的要求。

我国目前内河“禁运”给长江沿岸企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结合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第五十四条规定:“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目前新的“禁运”范围尚未公布,仍使用以前的目录。希望我国可以借鉴国外丙烯腈运输的法律规章,加快制定出我国丙烯腈运输的具体要求和规则。

参考文献:

[1] 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Z].纽约和日内瓦:联合国,2009.

[2] 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Z].纽约和日内瓦:联合国,2009.

[3] 《国际内河危险货物运输欧洲协议》[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