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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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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范文第1篇

一、基本情况

(一)加强领导

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川环办发[XX]123号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我局立即成立了由樊晓鹏局长为组长的沿江沿河企业环境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对该项工作进行详细部署,并制定下发了《绵竹市沿江沿河企业环境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竹环发[XX]126号),提出工作目标,明确排查范围及重点,落实工作责任,迅速对辖区内辖区内沿江沿河企业认真开展检查,确保全市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迅速排摸

按照沿江沿河企业环境安全检查工作要求和部署,我局迅速抽调各科室、站、大队人员组织两个专项检查组,对我市辖区内绵远河、石亭江流域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摸排检查。检查组重点查看了企业执行相关环保政策、制度情况、应急预案及演练、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等相关材料,并对企业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污情况、危险废物处置情况、应急池容量、应急储备物资、应急设施、应急措施的落实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从检查情况来看,大部分生产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手续完备,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能规范处置,环境应急预案都已制定,建立了应急池、应急阀门,配备了一定的应急物资,并落实了分管领导与部门负责人专门负责,企业的环境安全意识明显提高。

(三)成效显着

本次沿江沿河企业环境安全检查,我局出动执法检查人员70余人次,检查辖区内沿江沿河企业16家,发现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2家,危险废物未规范处置的企业1家,在线监控存在问题的企业2家,个别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演练记录不全或未建立环境应急预案等问题。现场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明确提出了整改要求,并对7家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截止目前,检查中存在问题的11家企业已基本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通过全面细致的开展沿江沿河企业环境安全检查,有效消除了环境隐患,保障了我市区域环境安全。

二、存在问题

(一)环境应急预案演练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未得到有效落实,应急演练过于简单,实战性、针对性不强。

(二)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不够充分。现场检查中发现,个别企业应急物质匮乏,并且有些应急物资和设备过期失效。

(三)危险废物标识标牌设置不全。部分企业未按危险废物规范化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未有效落实。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检查工作。结合此次沿江沿河企业环境安全检查成果,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进一步加大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督促企业切实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消除环境隐患。

(二)进一步控制源头,严把新建项目审批关。严格控制沿江沿河区域和环境敏感区域的新建项目,对于未来新建的化工项目,要严格审查环境安全保障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批准。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范文第2篇

一、工作目标

我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倾倒等突出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杜绝危险废物突发环境安全事件发生。

二、工作任务

1、开展厂内自查。各企业自行组织厂内检查,主要检查厂内卫生死角,有无危险废物露天堆放、混入生活垃圾等现象;检查台帐记录,各项管理制度;检查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标识是否规范设置,是否落实“防雨、防渗、防散失”措施、核对危险废物贮存数量。

2、开展危险废物动态管理。各企业进行危险废物网上动态申报登记,并按要求填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形成我县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动态数据库,实现危险废物的全过程动态管理。

3、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检查。依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结合危废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等,检查各企业规范化整治工作验收及整改落实情况。并在全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正确反映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严厉打击危险废物倒买倒卖、非法倾倒、污染物偷排等违法行为。对分批次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要按多个违法行为,依法分别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4、加快危废处置能力建设。自2012年5月我县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朗地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后,全县危险废物处于无处处置的状态,给我县危险废物管理带来了困难。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县自身需要,必须加速处置能力建设,我局将督促和指导朗地二期工程的建设,确保该公司年底投入运行。

三、工作要求

1、严格执行危废申报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处置情况等事项;确保危险废物合法利用或处置,杜绝非法流失。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至少应保存10年。各单位要按时向我局申报危废产生、处置和贮存情况,根据省厅要求于每月5日前在危险废物网上申报系统中申报上月危废数据,并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5日前向我局报送危废季报表(附件1),报表要加盖公章。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我局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至少应当保存五年以上。当内容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

2、建立危废规范化管理档案。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危险废物岗位人员责任制度,并将制度张贴于厂区显著位置、相应岗位和车间。危废产生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并到我局备案。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目录制定档案资料装订成册,并设专人保管。

3、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场所。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贮存设施地面须作硬化防腐处理,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贮存场所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的特性分类进行,各类化工原料包装袋(桶)应按照危废进行管理,各类副产品应取得相应的质量标准方能出售,危废在厂内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我局批准。

4、加强职工培训杜绝乱堆乱放现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对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方法和操作规程。培训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并要建立培训档案,档案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教材(结合本单位实际自编)、讲课记录、影像资料等。

5、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危险废物转移,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能转移,并在转移后三日内将转移联单报送我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各单位应妥善保管转移联单,联单保存期限最少为五年。

四、工作安排

1、自查阶段(2013年8月)各企业对固废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确保不遗留一个隐患。

2、整治第一阶段(2013年9月)县环保局组织专项检查,对检查中不规范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各企业落实整改,确保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

3、迎查阶段(2013年10月~11月)。迎接省、市环保部门的督查、抽查,各企业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台帐迎接省厅检查。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四条本市危险废物的管理,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危险废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卫生、安全监管、城管、交通、价格、工商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七条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特种)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集中处置规划批准范围内的危险废物。

第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15日向原申报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具备处置条件和能力的,必须委托本市危险(特种)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委托本市危险(特种)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处置危险废物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进行安全性预处理,使之符合处置单位的接收要求。

第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对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时不得混合进行。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二条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包装,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三条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各县(市、区)区域内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本市危险(特种)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报告市环境保护部门。

本市区域内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出市外处置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经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报市环境保护部门,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商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本市区域外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到本市处置的,应当持有移出地环境保护部门商本市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出具的批准文件。否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本市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本市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亦不得接收危险废物。

第十四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一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接收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第十五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容器、包装物或者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危险废物焚烧处理设施及焚烧过程中排放的烟气,应当达到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焚烧产生的残渣、烟气处理产生的飞灰,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要求进行安全填埋处置;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第十八条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必须严格管理和维护,未按规定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止运行。

第十九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样品;检查部门和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法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宁夏;十二五;危险废物防治

中图分类号:X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1-074-01

一、国家提出的“十二五”时期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新要求

(一)“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到2015年,摸清全国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危险废物管理进一步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取缔一批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大、中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开展方向。一是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运输必须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必须按照经营许可证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开展对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设施的例行监测,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二是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监管。要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审查环评文件时,应特别注意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利用处置去向。建立监管重点源清单,加大对现有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的环境监管,进一步完善污泥和电子废物环境管理。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加强监督性监测和检查,严格依法处罚违法行为。三是完善监管机制。推行考核机制,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建立区域和多部门的合作协调机制。完善危险废物收费政策。四是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探索电子监管,推行信息公开。

二、宁夏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面临严峻形势

主要表现在:一是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环境意识淡薄,管理混乱。大部分企业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不规范,危险废物标识管理和贮存场所建设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台账和转移联单填写等基础档案不完善;个别企业擅自处置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危险废物不向环保部门报告和审批;应急预案和培训计划针对性不强,缺乏演练和培训等。二是缺少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工艺技术落后,企业不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存在安全隐患。三是大部分地市没有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纳入常态化工作范畴。没有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危险废物防治家底不清;没有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对联单施行管理。四是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根据2011年的调查,宁夏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有52家,共计产生危险废物1715257.1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有12家其中综合类的集中处置中心1家,医疗废物处置中心2家,处于停产状态的5家;经营单位年设计总处置能力为51645吨,2010年实际收处量仅为9708.2吨。从以上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宁夏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相对产生量明显不足,并且收集率较低。五是基层固废管理机构不健全。仅自治区和银川市成立了固废管理机构,固废管理机构职能定位不明确,危险废物鉴别能力薄弱。

三、宁夏“十二五”期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加大对企业危险废物管理的指导,督查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开展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使宁夏危险废物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二)进一步加强固废管理法制宣贯和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宁夏基层环保部门、企业固废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进一步贯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治区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全区固废管理人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全面开展建立危险废物台帐普及工作。在宁夏全区普及危险废物台帐建立工作,真实记录危险废物和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定期汇总,同时要规范企业危险废物台帐建立工作的日常监管。

(四)加强宁夏区内持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运行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做好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衔接工作。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加大对管理混乱、超证经营等违规经营单位的查处。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固体废物;危害性;现状;处理措施

一、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程度的提高,固体废物日益增多且种类日益复杂,污染事件逐年增加,人们对此也越来越关注。固体废物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仅仅在于对土壤的污染,一方面,如果管理不善,导致出现随意抛洒、倾倒、丢弃固体废物的行为,那么其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一旦随着雨水流入江河湖泊或渗入地下水中,将对水质产生恶劣的影响,对水生动植物和人类身体健康都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另一方面,如果贮存固体废物的场所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建设,贮存在其中的废物可能因温度等的影响挥发或分解产生的有害气体,对大气造成污染,也会影响周边人群的身体健康,这也是常常导致企业和群众产生矛盾纠纷的原因之一。

二、固体废物处理的现状分析

当前国家已经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人们对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的危害性及其严重性认识仍不够深入,没有引起全面的、足够的重视,常造成有法不依或有法难依的现象。而企事业单位对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意识相较于对水、气的污染防治意识来说,还是相对淡薄,这导致了部分地区固体废物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固体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随着城市快速发展,现阶段固体废物管理仍存在诸多问题: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及利用还处在事后处理的阶段,没有进行全过程管理;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处理能力和技术水平较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逐年上升且增长速度加快;固体废物管理基础性工作比较差。因此,对于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任务艰巨,需要采取多种措施,严格控制其对环境的污染。

三、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处理措施

3.1提高对固体废物处理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很多城市都建立了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组成的管理体系,各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成为了固体废物管理的重要力量。该中心在工作中应该注重与监察支队、污防处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信息共享与互通机制,避免出现各自为阵的情况。上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基层环保部门的指导与培训,推行固体废物精细化管理工作,以宣传、培训、引导为切入点,重点加强对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和产废企业的培训、宣传,增强其对固体废物的规范管理与处置的意识,结合现场的监管、服务、指导,督促企业自觉做到规范、安全的操作运营,确保无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得到安全有效处置,有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能够得到综合利用,真正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同时,对于扩建、新建的单位,可以考虑提前介入提供服务和帮助,帮助其按照规范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避免出现因工艺、规模等因素而导致设计不当,造成资金浪费,不能确保达标排放等现象。

3.2强化固体废物管理的基础工作

例如认真开展工业企业排污申报工作、对企业产生的污泥、废渣等废物危险特性的鉴别工作、危险废物的转移审批和转移联单管理工作、对进口可利用固体废物企业的审批和监管工作等等。这些工作都是基础性的、日常性的,但是却是平时开展企业监管工作的基石,如:排污申报可以了解企业固体废物基础数据;废物特性鉴别可以对固体废物精细划分,达到分门别类的管理处置的目的;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转移联单管理,可以帮助执法人员在监管中确认废物是否得到安全规范的处理处置等。夯实固体废物管理的基础工作,可以有效减少环境污染隐患,最大限度的保障固体废物转移、处置的安全。

3.3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推广和实施清洁生产工艺,是利用清洁“绿色”的生产方式代替传统的污染严重的生产方式和工艺,对削减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同样有重要意义。从目前我国技术发展状况来看,使用清洁生产工艺的实例还不多,清洁生产潜力很大。运用清洁生产和废物综合利用来削减危险废物的产生和排放的工艺有很多。要在化工、石化等重点危险废物产生的行业和企业中,推行无废、低废的清洁工艺及技术,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3.4废物利用

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运输、处理全过程不仅需要高难度的技术、巨额的资金,而且因为处理容量有限,焚烧、填埋等处理场地的选择也比较困难。但是,通过优惠政策等措施激励危险废物在产生和处理环节充分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回收利用企业的发展和规模化,既减少原料和能源的消耗,又减少进入焚烧、填埋处理的危险废物数量,所以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处理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如果没有完善的收集运输网络及先进的回收再生工艺,一些工业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资源化也可能产生新的、严重的二次污染。对于具有有害特性的固体废物,在推进废物资源化的同时,必须加强对资源化全过程的管理,避免产生的二次污染。

3.5提升废物处置能力

当前很多地区的处置企业实际处置能力不足以满足现实需要,每年都有不少固体废物需要通过跨境转移达到安全处理处置的目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型企业相继投产,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逐年增加,随之而来的的安全规范处置问题日益突出,废物处置能力亟待提高。因此,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处置企业加强管理,提升技术,进一步拓展废物处置范围。另一方面要加强调研,对当地产生的废物的种类、产废量进行科学统计分析,对新上的处置项目或扩容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有针对性的进一步提升处置能力,努力使处置单位的处置能力能够始终适应社会需求,在固体废物管理中发挥中坚作用。

3.6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对固体废物的日常监管中,管理工作不仅要做到的全过程监管,也要推行精细化管理,要督促企业按时报送废物管理计划、完善台账、应急预案等制度,摸清家底,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可以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多种监管方式相结合,对现场状况差、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的立即限期整改,突出“用重典、出重拳”的主基调,对恶意违法、两次以上检查均不达标或者屡教不改的企业坚决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在工作中要掌握好管理的尺度,做到查细查实,例如在检查企业应急预案的时候,不能只看有没有应急预案,还要检查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演练情况,从细节、从实际出发,督促企业做好废物管理工作。同时,积极参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工作,早日完善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为固体废物管理工作起到良好的助推作用。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城市的迅速发展,固体废物已成为破坏城市景观和污染环境的重要污染物。目前固体废物产生量和种类越来越多,带来的污染隐患也越来越大。因此如何建立固体废物信息收集、整理、机制,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促进管理的规范和高效,是环境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