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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和有价证券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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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和有价证券的区别

证券和有价证券的区别范文第1篇

关键词:商品期货交易所;充抵保证金;会计核算

多年的改革开放,孕育了今日

一、充抵保证金业务会计处理现状剖析

(一)充抵保证金业务现行会计处理的基本特征

充抵保证金业务是指具备期货交易资格的交易会员提出申请并经期货交易所批准,将持有的有价证券移交交易所,作为其履行保证金债务的担保行为。可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主要是经过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和可流通的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对于充抵保证金业务,我国商品期货交易所普遍采用备查簿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即设置有价证券备查簿详细记录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价值、实际核定的保证金额度和有价证券的处置等情况。具体而言就是,充抵日,交易所按照既定的标准折算出充抵保证金金额,增加充抵人的交易保证金,并在有价证券备查簿中备查登记;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所将有价证券的性质、金额等重要信息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披露;充抵期满或者充抵人提前解除充抵,交易所在备查簿中进行解除登记,同时按照既定标准计算充抵保证金业务手续费并入账。如果充抵期满,充抵人的保证金不足,交易所有权将其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兑现或提货后变现,用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保证金债务和相关交易债务,余额退还充抵人,并对有价证券进行备查登记。由此可见,我国商品期货交易所充抵保证金业务会计处理的基本特征是账外核算和表外披露。

(二)充抵保证金业务会计处理的理论支持

我国商品期货交易所目前实施的充抵保证金业务会计制度是在2000年制订的,这种方式在实施之初具有其历史合理性。然而随着我国期货行业的发展和会计准则体系的更新,这种处理方式已难以满足现实需求。

1.账外核算还是账内核算

会计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其实质是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其职能是以货币作为量度,通过其生成的财务信息,综合、连续、系统和全面地反映人类的经济活动(吴水澎,1998)。经济活动过程中能够用价值量表示的方面就是会计的对象 (吴水澎,1981) 。会计职能和会计对象共同决定了会计核算的内容。充抵保证金是一项经济活动,它实现了经济资源之间控制权和使用权的交换,这种交换是通过以货币计量的价值量的转换来实现的。而复式记账是反映经济活动中价值运动来龙去脉的技术方法(吴水澎,1998)。因此,反映和管理充抵保证金业务的最佳技术方法应当是复式记账。

2.表内披露还是表外披露

从会计凭证到会计报表实际上是一个会计资料逐步系统化和逐步深化的过程,也是会计数据转换为会计信息的过程(吴水澎,2003,第136页)。表内披露和表外披露的区别在于表内披露的信息需要经过会计确认。但是,即使经过会计确认,也并不意味着必然在表内披露,因为是否应当披露取决于会计目标。

我国理论界对会计目标有两种观点,即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受托责任观认为最重要的信息是关于经营业绩的信息,强调信息的客观性。决策有用观认为最重要的信息是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不确定性和时间分布等,强调未来信息的有用性。其实两种观点有一个共同点,即信息必须如实的反映经济资源的流动。在充抵保证金业务中,充抵人提交有价证券,从而获取充抵一定金额保证金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以交易所自有资金的担保为前提的。因为,如果充抵人在期货交易中违约,而且以其有价证券处置款履约后仍存在缺口,那么交易所就必须以自有资金代其履约,此时交易所资金的流出就是其前期担保行为的结果。将充抵保证金资金纳入表内进行披露,一方面充分披露了交易所对其受托经济资源的使用情况,另一方面清晰反映了交易所资金的流动,以及未来现金流量的不确定性。

二、充抵保证金业务会计核算探索

探索充抵保证金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需要解决两大难题,一是如何将充抵保证金资金代表的权利或义务作为会计要素加以确认;二是采用什么会计科目来核算充抵保证金业务。

(一)充抵保证金业务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

1.充抵保证金业务的会计确认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客户为了获得进行期货交易的资格必须提交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履行期货合约的担保(《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期货交易所管理条例》(修订案)第六十九条)。会员通过充抵保证金业务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充抵保证金资金,该资金只能用作交易所需保证金(《期货交易所管理条例》(修订案)第七十四条),但它并不等同于保证金。首先,保证金是客户提交的货币资金,然而交易所在赋予充抵人充抵保证金资金的时候,并没有进行货币资金的划转,也就是说充抵人获得的只是进行期货交易的权利,顶多视为保证金的等价物。其次,保证金可用于支付期货交易的相关亏损、费用、货款和税金等款项,而充抵保证金资金除了充抵保证金以外,不允许用作其他用途。

从充抵保证金业务的实质来看,交易所赋予充抵人从事期货交易的权利,是交易所以其自有资金作为充抵人交易担保金的结果。交易所则通过留置有价证券来实现对充抵保证金资金的控制,并收取适当的费用。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凡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就是资产。如果该项资源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应当被确认为资产:(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显而易见,充抵保证金资金满足资产和资产确认的条件,应当确认为资产,而且是应收资产。

2.充抵保证金业务的会计计量和披露

(1)充抵日充抵保证金资金的会计计量。期货交易所可接受经认定的标准仓单和可流通的国债充抵保证金。用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计算价值。用国债充抵保证金的,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价值(《期货交易所管理条例》(修订案)第七十二条)。然而,无论是仓单还是国债,其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一是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二是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期货交易所管理条例》(修订案)第七十三条)。

(2)报表日充抵保证金资金的会计计量。会计的本质职能是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金融衍生品由于其与生俱来的风险性,注定了其市场价格波动的剧烈性,因此按照报表日结算价计量的充抵保证金资金和按照充抵日结算价计量的充抵保证金资金在金额大小上可能存在巨大差别。为了真实的反映交易所可实现的应收充抵保证金款金额,有必要在报表日按照有价证券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和披露。鉴于衍生品市场价格围绕着现货价格波动,并收敛于现货价格的特性,可将报表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作为公允价值,国债则以报表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作为公允价值。

(二)充抵保证金业务会计科目的设置

充抵保证金是交易所的应收款项,所以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借记“应收充抵保证金款”。由于充抵保证金资金只能用于保证金充抵,因此充抵保证金业务的贷方科目应当是“应付保证金”。但是在“应付保证金”一级科目下有“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两个二级科目,那么充抵保证金到底应当作为哪个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1.作为“结算准备金”进行核算

当会员用货币资金追加保证金时,现行的会计核算方法是先将其记入“应付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科目,然后再划入“应付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科目。既然充抵保证金类似于追加保证金,因此可以采用相同的核算方法,即当会员办理充抵业务时,借记“应收充抵保证金款”,贷记“应付保证金——结算准备金”。

作为“结算准备金”进行核算的最大优点在于正确反映出报表日“应付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科目余额、持仓量和结算价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主要缺点就是有可能违背最低结算准备金制度 [1]。因为将充抵保证金资金纳入“应付保证金——结算准备金”进行核算,有可能造成“应付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科目余额大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但是该科目余额中属于会员自有资金的部分却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的现象。

2.作为“交易保证金”进行核算

因为充抵保证金资金的主要用途是充抵交易保证金,因此,为了突出充抵保证金资金的用途,可以在充抵时,直接将充抵保证金资金记入“应付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科目,即借记“应收充抵保证金款”,贷记“应付保证金——交易保证金”。

这种核算方式的优点是体现了充抵保证金资金的用途。缺点是在充抵保证金资金被交易部分占用的情况下,剩下的部分则会自动划入“应付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科目,从而出现与作为“结算准备金”核算同样的问题。

3.设立新的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最理想的方法应当是设立新的会计科目“应付保证金——充抵保证金”对充抵保证金资金进行核算。该科目的性质是充抵交易保证金,并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当会员办理充抵业务时,借记“应收充抵保证金款”,贷记“应付保证金——充抵保证金”。当会员解除充抵时,做反向分录。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不仅克服了作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核算的缺点,而且明确反映了充抵保证金资金与保证金之间的性质区别,更重要的是直截了当的披露了充抵保证金资金的大小,使人一目了然。

参考文献:

证券和有价证券的区别范文第2篇

关键词:刑法体系;“伪造”行为;构造

一、伪造行为的概念

我国刑法体系中并没有明确“伪造”的具体含义,理论界也是在讨论个罪时分别讨论。如伪造货币中的伪造行为“是指仿照法定货币的图案、式样、色彩、质地、防伪技术等特征而假造货币的行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是指包括印形与印影在内的表示国家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专用章等。笔者认为,刑法中的“伪造”顾名思义是指高度模仿真实存在的刑法所保护的对象,包括形式上的模仿与实质上的模仿,足以使一般人难以分辨真假。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伪造”的行为方式与表现形式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虚假行为值得刑法的保护。因此,不能将伪造的含义固定在一个狭隘的范围,“伪造”的含义也应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在不同的罪名当中,对伪造的含义应该围绕本法条所保护的法益进行解释。

二、伪造行为的对象

“伪造”一词在我国《刑法》中出现的频率很高,如:第170条伪造货币罪、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8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206条伪造、出售伪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9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税、抵扣税发票罪、第227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20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证件罪、第375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伪造的行为对象主要分为三大类型:伪造货币类、伪造文书印章类、伪造有价证券类。所伪造的货币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以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特点表现为高度相似性、有效流通性。高度相似性是指模仿真实货币的颜色、形状、图案、材质等所有外观特征且极度逼真,足以致使一般人难以分辨真假。有效流通性是指被模仿的货币是具有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特点,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正在流通的货币。文书就是使用文字或者其他文字符号制作而成的文件,具有持续性的特点,可以表达一定的观念和意思;印章是指包括印形与印影在内的表示国家机关、法人、社会团体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专用章。不论是采用何种伪造形式,都要满足真实性,才能够达到让人信以为真的目的。伪造有价证券有着票面价值,可以代表财产所有权,利用伪造有价证券,可以获取相应的收益,此外,这也是一种金融工具凭证。从广义的角度上看,凡事承载着一定的票面价值且能获得相应的收益的证券,如股票、企业券、车票、船票等都属于有价证券。

三、伪造行为的行为方式

各国关于伪造的行为方式大同小异,如《日本刑法典》规定了伪造货币罪、伪造文书罪、伪造有价证券罪、伪造印章罪四类伪造罪。《德国刑法典》在伪造货币和有价证券的犯罪中规定了伪造货币罪、使用伪币罪、伪造印花税票罪、伪造有价证券罪、伪造文书罪、伪造技术图样罪、间接伪造文书罪、使用伪造的文书罪、出具虚假证明罪、滥用证明文书罪等罪。我国理论界将刑法中的伪造行为范围大致分为四类:最广义的伪造行为,伪造、变造、擅自制造以及使用的行为;广义的行为指伪造、变造、擅自使用的行为;狭义的行为,仅指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最狭义的伪造行为,仅指狭义伪造中的有形伪造,不包括无形伪造。在我国刑法当中,伪造大多数情况下指不包括变造在内的狭义的伪造。但是,仅依据狭义的伪造认定司法实践中的相关罪名,存在相当多的争议与矛盾。学理上根据有无制作权权限分为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按伪造行为针对刑法所保护特定对象的形式还是内容,可分为形式伪造与实质伪造;基于行为方式的不同,分为伪造、变造、擅自制作。

(一)基于制作权限分类

1.有形伪造:有形伪造是没有合法权限主体的,这一伪造方式需要假冒他人名义伪造特定的对象,有形伪造是由两个内容组成的,第一项就是行为人是没有合法制作权限的;第二项即伪造的对象属于现有刑法所保护的对象。与之不同,有形变造中行为人是没有合法变更权限来变更特定物的。有形变造与有形伪造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改变了特定物的同一性,有形变造是在不改变同一性的前提下,对特定物进行加工篡改。2.无形伪造:无形伪造,指的是有合法制作权限的人,超越权限制作、或者制作与事实不符虚假内容的行为。无形伪造包括两个要素,其一,行为人有合法制作权限;其二,制作内容虚假或者是越权制作。无形变造,有合法变更权限的人,在其已经合法制作完成的对象上加以非法改变的行为。例如,《日本刑法典》中第156条“制作虚伪公文书行为,指的就是有制作权限的公务员,在已经制作完成的文书上无变更的权利。”

(二)形式伪造与实质伪造

根据伪造行为的形式与内容问题,可分为形式伪造与实质伪造两种形式。侧重保护名义真实性的称为“形式伪造”,即外表伪造。模仿刑法所保护对象的外观,让人误以为是具有真实权限之人所制作。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充有制作权限的人,则不论其内容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都应该认定为伪造。着重保护文件内容真实性的称为实质伪造,即内容伪造。在刑法所保护对象的真实外观下,对其内容进行虚假填充、删减等。

(三)基于行为方式分为伪造、变造、擅自制造

我国刑法理论上并没有给伪造、变造一个明确的定义,有时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讨论,此处的伪造是不包括变造在内的狭义的伪造。以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为例,伪造货币表现为用各种方式模仿现行流通的货币,如手绘、复印、临摹、彩印等方式,制作与真实货币极为相似的外观。变造货币是以真实的货币为基础,通过填补、拼接等方法,在不丧失同一性的情况下,使真实的货币发生增值的行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是否失去货币同一性,至于同一性如何认定,不是本文着重讨论的问题。又如,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与变造最大区别在于权限的问题上。伪造票据是没有制作权限而非法制作的行为;变造票据是没有变更权限而对票据上某些内容予以变更的行为。擅自制造表现在我国《刑法》第209条规定的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与第21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擅自制造就是享有制作权限的主体,违法相关法律条款来制造刑法保护对象的一种行为,此处的对象是指发票与注册商标标识。其与伪造、变造最大的一项差别就是看主体能否具备制造刑法保护对象的权限,而擅自制造主体则具有相关的权限,伪造主体与变造主体在多数情况下是没有这种合法权限的。笔者认为,从我国刑法规定看,伪造与变造一般情况下作为两种不同的行为进行处罚,相比较而言。但是,在明确指规定处罚伪造行为的情况,可以对伪造行为进行扩大解释,将变造纳入伪造行为当中。

四、伪造行为的认定

(一)伪造与变造之争

伪造与变造在针对对象是货币的时候,刑法予以的法定刑相差甚大。显示了区分伪造与变造的必要性。但是,撇开货币这一保护对象外,刑法法条上基本没有将同一保护对象的伪造与变造行为区分处罚,甚至没有规定将变造行为纳入处罚范围。难道,针对某些对象伪造行为值得处罚,而变造行为不应予以处罚么?如《刑法》第171条将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纳入处罚范围,但是出售或者购买变造的货币,数额巨大就不处罚了么?又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定信用卡诈骗罪,那么使用变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就不能定信用卡诈骗罪了么?在科技技术极为发达的环境下,利用网络技术对真实信用卡上的内容进行修改并不是不可能的,那么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并不亚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因此使用变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也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如条第151条没有规定走私变造的货币,难道走私大量的变造货币就不构罪么?如《刑法》第227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证券罪等。笔者认为,严格区分伪造与变造行为,是在刑法明确将伪造与变造行为予以不同法定刑的情况下具有实际操作意义。在刑法针对同一法益没有将变造行为纳入处罚范围时,将变造行为解释为伪造行为的一种,并不违法罪刑法定原则,也是符合刑法解释原理。首先,伪造与变造在原本就是难以区分的,在实际含义上都是“作假”的意思。只不过,变造是在原来真实的载体上进行修改、涂抹等行为,其公式为真+假=假。而伪造的公式为假+假=假。从公式上我们可以得出,在一个真实票据上进行涂抹、修改,其未修改的部分(例如公章)就是真实有效的。在此,变造后的票据让人误以为是真实的票据可能性更大,而伪造的相对可能会少一些,对公共信用造成的损失可能性越大。由此,依据举轻以明重的规则,伪造对象相对比变造对象对让公众相信的可能性要更少,但是没有理由只处罚伪造行为而不处罚变造行为。其次,从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出发,从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出发,符合刑法解释的基本路径与方向。不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旨在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以保护法益为解释方向,旨在实现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

(二)伪造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之争

伪造的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之争在伪造文书上显得尤为重要。孰轻孰重,该以形式主义为主还是应与实质主义为主,在理论界存在很大的争议。试举例说明,乙欠甲五万元,甲收到欠款后未开具收据,乙自己制作了一张收据。依据形式主义,乙不具有开具收据的资格,构成伪造文书;但是根据实质主义,乙制作的收据内容与实质内容相符,不构成伪造文书。又例如,甲没有收到乙的欠款,但是出于朋友之间的感情,免除乙的账务。甲开具了五万元的收据,依据形式主义,甲具有制作人名义,不构成伪造行为;但是依据实质主义甲的行为与实质不相符合,构成伪造文书行为。在上述案例中,不论是按照形式主义或实质主义来认定伪造行为恐怕都难以令人接受。有学者主张应以实质主义为主,形式主义为辅,也有学者坚持形式主义的立场或者完全坚持实质主义的立场。笔者认为,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的区分只是一种简单层面上的分类,这种分类并不必然要求在认定伪造行为时务必理清属于哪一种。在上述案例中,笔者认为都不属于刑法上予以处罚的伪造行为,只有在乙没有归还欠款的情况,乙擅自制作收据才构成伪造文书的行为。归根结底在于坚持刑法的目的解释,从保护法益的角度出发,在没有侵犯任何法益的前提下就不应该动用刑法处罚。

参考文献:

[1]于志刚.网络背景下伪造证照犯罪的异化及其反思.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2]李伟.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主观方面探析.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

[3]刘宪权.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疑难问题刑法分析.法学.2008(2).

[4]付立庆.非法定目的犯的甄别与定位——以伪造货币罪为中心.法学评论.2007(1).

证券和有价证券的区别范文第3篇

一、虚拟资本的含义与表现形式

虚拟资本,是由英文fictitiouscapital翻译过来的,起初指的是与实际营业无关、纯粹人为制造、类似空头汇票的支付凭据和流通手段。如威·里瑟姆在《关于货币问题的通信》中说,所谓“空头汇票,是指人们在一张流通的汇票到期以前又开出另一张代替它的汇票,这样,通过单纯流通手段的制造,就制造出虚拟资本”(马克思,1975)451。后来马克思借用这个概念,把虚拟资本扩大到所有生息资本的形式,因为站在劳动价值论的立场上,所有生息证券的资本价值都纯粹是幻想的。如股票,它确实“代表现实资本,也就是代表在这些企业中投入的并执行职能的资本,或者说,代表股东预付的、以便在这些企业中作为资本来用的货币额。…但是,这个资本不能有双重存在:一次是作为所有权证书即股票的资本价值,另一次是作为在这些企业中实际已经投入或将要投入的资本。它只存在于后一种形式,股票只是对这个资本所实现的剩余价值的相应部分的所有权证书”(马克思,1975)529。当然这种定义只是马克思关于虚拟资本最窄范围的定义,在这一层次上每个虚拟资本都有现实资本与之对应,这种形式的虚拟资本也远不是虚拟资本的全部。马克思(1975)526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每个价值额只要不作为收入花掉,都会表现为资本,也就是都会表现为本金,而和它能够生出的可能的或现实的利息相对立”,所以不论是商品还是金属货币本身,在现实生活中都会成为信用的对象,派生出虚拟资本。同样,由中央银行发行的纸币代表中央银行的负债,因而也是虚拟资本的表现形式。再次,尽管“生息资本只有在借贷货币实际转化为资本并生产一个余额时,才成为生息资本。但这一点并不能排除:生息这种属性,不管有没有生产过程,都同生息资本长在一起”(马克思,1975)428,结果,生息资本的生息属性在形式上脱离了生产过程,取得了独立地位。例如,国债即使出于非生产性目的发行,它所代表的现实资本即使因使用价值的消失而不再存在,国债依然取得虚拟资本的形式,并且期限不到不会消失。最后,由于“生息资本的形式造成这样的结果:每一个确定的和有规则的货币收入都表现为资本的利息,而不论这种收入是不是由资本生出”(马克思,1975)526。马克思(1975)528-529据此认为,尽管虚拟资本的产生源于现实资本的借贷,但生息资本的形式使人们在观念上把一切收入资本化,相应地,虚拟资本的形成过程也就是收入资本化的过程,即“人们把每一个有规则的会反复取得的收入按平均利息率来计算,把它算作是按这个利息率贷出的资本会提供的收入”。这样,马克思的虚拟资本范畴最终确立起来。

马克思的虚拟资本范畴固然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之上,但收入的资本化这一本质规定并不影响虚拟资本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可以突破价值信用的范围。首先,虚拟资本固然可以产生于价值信用,但价值信用并非虚拟资本产生的必要前提。信用的对象既可以是没有价值的有形物品,如土地,也可以是无形的劳务、权利等,而不是仅局限于现实资本、商品和金属货币等。总之,一切收入通过资本化都可以导致虚拟资本的产生。其次,即使虚拟资本产生于价值信用,虚拟资本的价格与现实资本的价值也是两个概念。虚拟资本本身无价值,其价格是虚幻的,是收入的资本化,而现实资本的价值是其内在物化劳动量的体现,同时它们之间的变动完全可以不一致。马克思(1975)531指出,“在危机时期,只要这种证券的贬值或者增值同他们所代表的现实资本的价值变动无关,一国的财富在这种贬值或增值以后,和在此以前是一样的。……只要这种贬值不表示生产以及铁路和运河运输的实际停滞,不表示已经开始经营的企业的倒闭,不表示资本在毫无价值的企业上的白白浪费,一个国家就决不会因为名义货币资本这种肥皂泡的破灭而减少分文”。再次,不同于现实资本只能表现为有形的商品、货币,虚拟资本的载体可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有所变化,从传统的所有权证书到新兴的电子证券都可以充当虚拟资本的载体,虚拟资本的存在关键不在于它的形式,而在于它代表收入索取权。因此,当代社会的虚拟资本范畴是极为广泛的,它既包括商品信用带来的商业票据,也包括纸币信用带来的银行票据;既可以是体现为所有权的股票,也可以是体现为债权的债券;既可以是传统的融资证券,也可以是新兴的衍生证券。可以说,当代社会的虚拟资本涵盖了一切有价证券,无论它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它实际上是金融工具的代名词。

反观当前国内关于虚拟资本的分析,无论是定义还是表现形式,其范围显然普遍偏窄。如许均华和高翔(2000)认为,虚拟资本指“同实际资本相分离的、本身无价值却能够带来剩余价值、并具有独立的价值增殖运动规律的各种资本凭证”,戴相龙(2003)则进一步把虚拟资本主要指向股票、债券、衍生产品等信用工具,这里实际上依然在强调虚拟资本与现实资本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自然把相当一部分虚拟资本形式排除在外。应该知道,虚拟资本固然最初产生于现实资本信用的需要,但在货币经济条件下它已经取得了虚幻的形式,表现为收入的资本化,收入资本化产生的虚拟资本外延显然远远大于现实资本信用产生的虚拟资本外延。虚拟资本外延的人为缩小,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我国虚拟资本研究及其结论的片面性,容易以偏概全。相反,西方社会关于符号经济(symboleconomy)、道德经济(virtualeconomy)的研究,就其研究对象看,显然与马克思的虚拟资本有更多重叠的部分,但因其不是以科学的劳动价值论为基础,至今没能科学地总结虚拟资本的自身发展规律。科学地界定虚拟资本的内涵和表现形式,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吸收西方社会关于虚拟资本研究的现有成果,矫正我国虚拟资本研究的片面性,它也是正确和全面理解虚拟资本和实体经济相互关系的基石。

二、现实资本的运行与虚拟资本的产生

尽管马克思将虚拟资本定义为收入的资本化,但马克思并没有截然割裂虚拟资本与现实资本之间的内在联系,相反他强调了现实资本运行对虚拟资本生生灭灭的决定性影响。因为从资本循环和资本周转的要求看,货币经济条件下现实资本顺利运行的主要障碍不是从货币资本向生产资本的转化,也不是生产资本向商品资本的转化,而是商品资本向货币资本的转化,因而货币资本的过多或过少均不利于职能资本利润最大化的要求,信用的产生由此成为一种必然。马克思(1975)686认为,信用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信用不仅节约了货币的使用,而且加快了资本形态的变化从而加快了整个再生产过程,以至平均利润“资本的这种社会性质,只是在信用制度和银行制度有了充分发展时才表现出来并完全实现”。正是通过信用,大量的虚拟资本如本票、汇票、支票、债券、股票等被创造出来,满足了资本主义社会现实资本运行对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必要需求。现实资本的再生产过程规模越大,虚拟资本越是得到发展,因此虚拟资本的膨胀总是伴随着社会再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经济繁荣而出现的。从历史上看,商品和货币的虚拟化现象早已出现,因为它只需要简单商品流通就可形成,但资本的虚拟化首先是与资本主义生产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1975)450-451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商品不是为取得货币而卖,而是为取得定期支付的凭据而卖。……这种预付所用的流通工具,汇票,也形成真正的信用货币如银行券等等的基础。真正的信用货币不是以货币流通(不管是金属货币还是国家纸币)为基础,而是以汇票流通为基础”。虚拟资本的起源客观上要求虚拟资本的运动必须服从于现实资本运行本身的需要,应由实体经济的发展决定虚拟经济的发展,然而受信用属性的影响,这两者都很难做到。

首先,马克思(1975)649认为,“由于对生产社会性质的信任,产品的货币形式才表现为某种转瞬即逝的、观念的东西,表现为单纯想象的东西。但是一当信用发生动摇,……一切现实的财富就都会要求现实地、突然地转化为货币,转化为金和银”。因此,虚拟资本产生的前提就是现实资本本身运行的通畅,物化的个人劳动可以顺利地转化为社会劳动,它客观上要求社会生产应按照人们的需要来进行,劳动时间应按照人们的需要来配置。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即使实行宏观调控,也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全社会生产的失衡状态,现实资本的正常运行是偶然的、相对的,而其阻涩甚至停滞则是必然的、绝对的。所以,在现实资本运行越需要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的时候,虚拟资本通常供给越少,供给成本也越高,也就是说现实资本运行并不一定能催生它需要的虚拟资本,尤其是在经济危机和经济萧条的时候。另一方面,在现实资本运行越容易获得货币的时候,也意味着此时信用的基础是最坚实的,因而虚拟资本供给越多,成本则越低,相对于生产规模而言,货币供给越来越处于过剩状态,如经济繁荣阶段就是如此。

其次,虚拟资本一经产生,虽然促成了现实资本运行中使用货币的节约,却往往给社会再生产传递虚假的信号,通过社会再生产的失衡诱发现实资本运行的停滞,破坏信用的基础。这主要表现在:(1)规模日渐扩大的现实资本运行本就需要越来越多的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投入进来,但因为存在“同样作为财富的社会形式的信用,排挤货币,并篡夺它的位置”(马克思,1975)649,经济繁荣不但没有吸收现存的货币,反而通过提供信用货币把大量的流通手段从再生产领域排挤出来,使得金融市场货币过剩,游资充斥,利率很低;(2)“信用制度和银行制度把社会上一切可用的、甚至可能的、尚未积极发挥作用的资本交给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支配”(马克思,1975)686,同时低利率对现实资本的运行又意味着低成本,这两种因素一起导致可以伸缩的再生产过程因为信用被强化到了极限;(3)随着食利者阶级的增大和信用制度的发展,“以银行家为媒介,产业家和商人对社会各阶级一切货币储蓄的支配能力也跟着不断增大,并且这些储蓄也不断集中起来,达到能够起货币资本作用的数量,这些事实,都必然会起压低利息率的作用”(马克思,1975)405。因此,与人们的日常观念相反,经济繁荣必然伴随着高利率完全是一种错觉,事实是“低利息率多数与繁荣时期或有额外利润的时期相适应”,尽管不排除“低的利息可能和停滞结合在一起,稳步提高的利息可能和逐渐活跃结合在一起”(马克思,1975)404;并且经济越繁荣,虚拟资本越膨胀,货币越过剩,利率也越低,从而形成的这种扭曲越严重。经济繁荣与低利率的游资充斥并存,进一步刺激人们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从而把现实资本的运行规模推向一个又一个新的高度。在现实资本运行罔顾社会需求而盲目扩张导致失衡日趋严重的同时,满足其规模扩张需要的虚拟资本供给也随表面的、虚假的繁荣得到迅速扩张,作为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基础的货币规模却相对越来越小并日益作为过剩货币被排挤到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上。整个社会经济活动因此日益分裂成相对独立的两个组成部分:反映现实资本运行的实体经济部门和反映有价证券交易的金融经济部门,它们的运行受各自不同的规律支配。成思危(1999)把金融经济部门简化为“直接以钱生钱的活动”,这一提法应该是较为确切的(鉴于虚拟经济概念易于引起误解,本文使用更易被人接受的金融经济概念)。

由此可见,虚拟资本的顺利运行在现实生活中首先就受到了实体经济运行的制约,如果再考虑到收入的资本化这一虚拟资本的本质属性,则虚拟资本运行产生异常波动的可能性就更大了。

三、虚拟资本的自我膨胀机制

虚拟资本虽然最初产生于现实资本运行的需要,但它一经形成就相对独立并具有自我膨胀的内在动力,使得整个金融经济部门呈现无限扩大的趋势。从目前来看,金融经济规模的无限扩张至少包括以下几个原因:第一,生息资本的形式使得任何一种价值或货币都表现为资本,任何一种收入都被资本化,包括一切收入索取权在内的证书或有价证券的产生自然会超出现实资本运行需要的范围,某些形式的虚拟资本的产生甚至可以与现实资本的运行完全无关;第二,虚拟资本的存在只与它自己规定的存续期限有关,而与它原来代表的资本存在与否无关,这导致大量的现实资本在本身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下,其对应的虚拟资本仍然占据着金融经济的一个相当比重。然而,金融经济的无限扩大趋势更多地是与虚拟资本的自我膨胀能力联系在一起的。

马克思(1975)578指出,“随着可供支配的货币资本的发展,有息证券、国债券、股票等等的总量也会得到发展。但是,对可供支配的货币资本的需求同时也会增加,因为在这些证券上搞投机活动的经纪人在货币市场上起着主要作用”。整个虚拟资本市场于是日益表现为有价证券市场,通过有价证券的交易,实现本金的升值。从本质上看,货币对有价证券的追逐是对虚拟资本所代表的剩余价值的追逐,与先前阶段商业资本、银行资本、企业主参与剩余价值的瓜分并无质的不同,如果一定要说有差别,这种所谓质的差别也是由量的分割引起的。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虚拟资本取得了相对独立于现实资本的地位,本身没有价值,虚幻的有价证券的价格变动给交易参与者带来极大的风险,包括本金也存在着被侵蚀掉的可能。

首先,有价证券的价格受到它所代表的收益水平波动不定的影响。剔除固定收益证券,绝大部分的有价证券代表的收入都是波动不定的。虽然某个时期社会的平均利润率是相对稳定的,但一般利润率的形成却是通过竞争来平均化的。对每个具体的现实资本运行来说,其所实现的利润总额和利润率,不但相互之间不可能一样,不同的时期也可能不一样,现实中的一致通常是偶然的。即使是相等的利润量,当分割到虚拟资本这个阶段时,受分割过程中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仍然保持利润量的相等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一般认为,即使不考虑整体的经济状况,现实资本运行管理效率的差异也会带来有价证券收益的差异。

其次,有价证券的价格受到利息率变幻不定的影响。尽管和不断变动的市场利息率不同的中等利息率或平均利息率表现为一致的、确定的、明确的量,但一个国家中占统治地位的平均利息率,不能由任何规律决定。供求平衡在这里没有任何意义。这主要表现在:(1)因为利息只是利润的一部分,因此利润本身构成利息的最高界限,但利息的最低界限则无法确定;(2)低利息率多数与繁荣时期或有额外利润的时期相适应,利息的提高与繁荣到危机的过渡相适应,达到高利贷极限程度的最高利息则与危机相适应,但另一方面,低的利息也可能和停滞结合在一起,稳步提高的利息则可能和逐渐活跃结合在一起;(3)利息率也可以完全不以利润率的变动为转移而具有下降的趋势。这主要有两个原因:随着食利者阶级的增大,资本贷放者阶级也增大起来,信用制度发展了,以银行家为媒介,产业家和商人对社会各阶级一切货币储蓄的支配能力也跟着不断增大,并且这些储蓄也不断集中起来,达到能够起货币资本作用的数量,这些事实,都必然会起压低利息率的作用。因此,对证券价格的决定来说,利率完全就是一个外生变量。(马克思,1975)405-409

再次,有价证券的价格还受到市场供求因素的影响。如在货币市场紧迫的时候,这种有价证券的价格会双重跌落:第一,是因为利息率提高,第二,是因为这种有价证券大量投入市场,以便实现为货币。不管这种证券保证它的所有者取得的收益,是不变的,也不管这种证券所代表的现实资本的增殖会因再生产过程的扰乱而受到影响,价格跌落的现象都是会发生的。只是在后一种场合,还会进一步贬值。一旦风暴过去,这种证券就会回升到它们以前的水平(马克思,1975)530-531。而在平时,影响有价证券供求的因素固然包括上述比较确定的现期收益和当前利率等客观因素,但更多的却是受不确定的主要表现为信心、预期、偏好、传言等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这必然会导致有价证券交易价格经常莫名其妙地大起大落,证券市场的赌博特征非常明显。

最后,即使不考虑上述所有因素,纸币本身代表的价值量的不稳定也会导致有价证券价格的不稳。因为纸币只是价值符号,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其所代表的价值量完全受制于金属货币流通规律,受制于纸币的发行量,这本身就具有不稳定性。当代社会发行纸币的原则是稳定物价,不是稳定纸币所代表的价值量,而物价的稳定与否不仅取决于商品和劳务样本的选择,更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劳动效率的提高。在现实社会劳动生产率迅速提高的情况下,物价的稳定通常是与纸币所代表的价值量直线下降相伴的,因此有价证券的交易价格升降与其所代表的剩余价值量的多少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尽管虚拟资本在某种程度上对货币资本存在替代效应,但与其说货币供应取决于虚拟资本的创造,不如说取决于现实资本运行的需要,货币供应及其所代表的价值量对有价证券价格的决定同样是一个外生变量。

有价证券价格的变幻不定必然迫使投资者采取各种方式规避风险,提高货币收益,这客观上导致与以前其它形式资本参与产业资本利润的分割一样的结果,即实现对有价证券代表的剩余价值量的再一次瓜分,此时发挥作用的基本原则除了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外,也包括风险原则,即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规避风险方式和承担风险水平的差异相应地导致有价证券市场各种各样的金融创新,有的创新涉及货币资本的组织形式与行为模式,有的涉及现有有价证券风险和收益的重新组合与分解,大量的金融工具被开发出来,大批的金融资产被提供给投资者选择,从而形成一轮又一轮的虚拟资本自我膨胀。如近些年出现的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热潮,期权、期货等衍生证券涉足的对象由有形的商品转向了无形的指数等,都属于这一类。一般而言,只要投资者有需要,只要虚拟资本的派生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这种虚拟资本的自我膨胀过程理论上就不会停止。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虚拟资本的这种自我膨胀过程通常不会无限制地持续下去,它通常会被现实资本运行的停滞而中止,因为受低利率信用刺激的现实资本运行规模的扩张终究会受到价值规律的制约,从而信用基础被破坏,不但纸币和虚拟资本的自我膨胀冲动消失,而且大量的虚拟资本和信用货币本身也会消失。

四、货币危机的可能性和必然性

由于虚拟资本的产生与现实资本的运行并非完全紧密相关,而且即使相关,虚拟资本的价格和现实资本的价格也是由完全不同的两种机制决定的,这就意味着虚拟资本市场价格的主观性、易变性和脆弱性。有时候实体经济运行总体通畅,仅仅由于人们主观评价和心理预期的变化,某类或某地虚拟资本的市场价格就会大起大落,通过多米诺骨牌效应或羊群效应,诱发整体性的金融危机,生生拖垮运行正常的实体经济,反过来坐实金融危机发生的必然性。不过,更多的、更全面的货币危机主要还是由实体经济的根本性失衡和局部失衡导致的。

现实资本运行的需要产生虚拟资本,虚拟资本一经产生就具有自我膨胀的内在冲动,从其内在的相互关系看,只要虚拟资本的产生源于现实资本运行的实际需要,现实资本的运行不会受到阻碍,则这种现实资本扩张引发的虚拟资本膨胀一般会永远健康地发展下去。但现实资本运行的停滞往往会中断虚拟资本的扩张过程,虚拟资本自我膨胀中的泡沫通常又成为现实资本停滞的诱因,从而引发一轮又一轮的货币危机或信用危机。

就实体经济部门而言,尽管社会范围内充当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的货币数量相对越来越少,但在经济繁荣阶段,由于信用货币或虚拟资本的补充,现实资本运行的最大障碍不是获取货币成本的高低,而是维持人们对信用的信心,即避免生产过剩和商业的过度投机。图克在《对货币流通规律的研究》中指出,“信用,在它的最简单的表现上,是一种适当的或不适当的信任,它使一个人把一定的资本额,以货币形式或以估计为一定货币价值的商品形式,委托给另一个人,这个资本额到期后一定要偿还”(马克思,1975)452。但当生产变得过剩或商业投机过度时,货币就是货币,商品就是商品,它们的区别不在于价值量,而在于货币是财富社会性质的独立体现和表现。信用货币或虚拟资本虽然限制了贵金属本身的垄断,信用制度按其本性来说却永远不能脱离这个基础,因此“必须让现实财富作出最大牺牲,以便在危机时期维持住这个金属的基础”(马克思,1975)648。于是,信用货币大大贬值,信用的基础遭到破坏,虚拟资本必然不再能执行现实资本运行所需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而必须用金属货币本身来代替,从而现实资本的运行展开了对有限货币的最残酷争夺,最终利率达到最高水平。现实资本运行因缺乏必要的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几乎陷入停滞状态,直至消除了过剩的生产能力和过度的投机库存为止。所以,货币危机的根本原因是现实资本运行的停滞,而不是所谓的虚拟资本存在或虚拟资本泡沫。此时缓和货币荒的唯一途径就是加固银行的信用,透过银行提供必要的信用货币满足现实资本运行对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需求。马克思(1975)585认为,“一旦劳动的社会性质表现为商品的货币存在,从而表现为一个处于现实之外的东西,独立的货币危机或作为现实危机尖锐化的货币危机,就是不可避免的”。

尽管货币经济条件下货币危机的发生具有必然性,但全面的生产过剩或商业过度投机导致的货币危机事实上极为少见,更多的是局部的生产过剩或商业过度投机提前引爆货币危机。虚拟资本的产生源于现实资本运行对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需求,因而每一张有价证券起初都对应着现实的资本,代表着现实资本的价值或货币资本。然而虚拟资本进入市场交易以后,有价证券的货币价格迅速与其代表的现实资本的价值偏离,最终完全与现实资本的价值无关,有价证券的价格只取决于平均利息率、收入索取权和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偶然性极大的因素。有价证券的市场价格与现实资本价值的偏离虽然是虚拟资本的基本特征,却容易给现实资本的运行提供极为错误的信号,使得现实资本运行的规模和结构与社会的客观需要相脱离,并且多表现为生产过剩和商业过度投机。这一点,在垄断性程度较高的房地产市场上表现得最为明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垄断使房地产开发商往往获得垄断性高收益,表现在虚拟资本市场上是房地产浮动收益证券的市场价格大幅飚升,虚高的价格根本不能反映社会对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客观需求,却使房地产商融资的成本大大下降,融资热情被大大激发出来。结果,房地产商用于开发房地产的资金投入过多,房地产市场的供给严重供大于求,导致房地产行业的资本运行停滞。这又反过来使得与房地产相关的现实资本运行停滞和有价证券市场的崩溃,最终通过多米诺骨牌效应,把一切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生产过剩和商业过度投机的行业甚至部分健康的企业都卷入进来,引发全面的货币危机。因为“在危机时期,这种虚拟的货币资本大大减少,从而它的所有者凭它在市场上获得货币的力量也大大减少。这些有价证券在行情表上的货币名称的减少,虽然和它们所代表的现实资本无关,但是和它们的所有者的支付能力关系极大”(马克思,1975)559。可以说,当代社会的货币危机,源于全面的生产过剩或商业过度投机极少,绝大多数是由某些行业甚至某些企业的财务危机引爆的。因而预防货币危机,就应主要集中精力,干预现实资本的运行,尤其应关注那些发展过热的行业、部门和企业。针对东亚金融危机,胡兆量(1999)总结认为,“加强实质经济,提高竞争能力,防止泡沫孳生,是防止金融危机的根本”,这是不无道理的。

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危机发生的必然性客观上要求我们,仅仅做到通过调控实体经济、加固银行信用来减轻货币危机的冲击是远远不够的,也是消极的,还应该把握货币危机带来的机遇,化被动为主动,这突出表现在货币危机对资本集中的促进作用。首先,危机时期,“由于有价证券价格的降低和利息的提高相适应,这对那些拥有可供支配的货币资本的人来说,是一个极好的机会,可以按异常低廉的价格,把这种有息证券抢到手,而这种有息证券,在正常的情况下,只要利息率重新下降,就必然会至少回升到它们的平均价格”(马克思,1975)404-405,因而有价证券在危机中的贬值,通常被人们作为货币财产集中的一个有力的手段来发生作用。其次,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货币危机的周期性发生,使得“那种以所谓国家银行为中心,并且有大贷款人和高利贷者围绕在国家银行周围的信用制度,就是一个巨大的集中,并且它给予这个寄生者阶级一种神化般的、不仅周期地消灭一部分产业资本家,而且用一种非常危险的方法来干涉现实生产的权力”(马克思,1975)618,然而对社会主义来说,这不失为产业结构调整和宏观调控的一种强制手段。最后,货币危机通常为一个国家的经济全球化提供千载难逢的机遇。马克思(1975)585指出,当信用链条中断时,一切国家都会先后卷入危机,而“信用货币的这个基础是和生产方式本身的基础一起形成的。信用货币的贬值(当然不是说它的只是幻想的货币资格的丧失)会动摇一切现有的关系。因此,为了保证商品价值在货币上的幻想的、独立的存在,就要牺牲商品的价值”。同时“在危机时期,对借贷资本的需求达到了最高限度,因此利息率也达到了最高限度;利润率几乎没有了,与此同时,对产业资本的需求也几乎消失了”(马克思,1975)581。显然,这个时候拥有雄厚货币资本的国家对外收购企业等财富和现实资本,机会是相当难得的。因此,面对货币危机的潜在可能性和必然性,防患于未然,把货币危机消灭于萌芽状态,或者对已经发生的局部危机实施局部管制固然重要,但另一方面,利用货币危机带来的资产重组机会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同样必不可少。

五、结论和政策含义

科学的理论是行动的指南。马克思的虚拟资本理论由于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之上,因而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革命性。它不仅为我们正确地界定了虚拟资本的内涵,科学地揭示了虚拟资本产生、发展和运行的规律,分析了货币危机的必然性,更成为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金融经济和更好利用虚拟资本的基本指导原则。

首先是我们应明确发展虚拟资本的必要性。当前的世界经济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货币经济,信用是它最基本的特征之一,有信用就必然要有虚拟资本。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前提下,现实资本运行中的生产过剩和商业过度投机本来就在所难免,虚拟资本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信用工具,也是企业在国际和国内竞争中取胜的前提条件,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它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甚至是可能非常大的缺陷就弃之不用。科学的态度应该是积极发展虚拟资本,扬其长避其短,创造条件尽可能利用其有利的一面,而对其消极面则保持警惕,防患于未然。

其次是正确把握虚拟资本的内涵和外延。虚拟资本不仅派生于现实资本,也可以派生于商品、货币,甚至是虚拟资本自身。虚拟资本在某些领域与现实资本确实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但从总体上看,虚拟资本与现实资本在相当大程度上是脱节的,并且随着经济证券化进程的日益铺开和深入,这种脱节的程度会越来越严重。在生产力发展水平已经比较高、经济相对发达的今天,如果我们还把研究对象局限于与现实资本存在对应关系的虚拟资本上,不仅不利于我们科学揭示虚拟资本的运行规律,从整体上准确把握虚拟资本的脉搏,也不利于我们培育完善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金融的功能。

再次是正确把握虚拟资本发展的内在规律及其与现实资本的相互关系。虚拟资本是收入的资本化,它的产生源于现实资本运行对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需要,对货币资本存在一定的替代作用。但虚拟资本又与现实资本存在显著的差异,甚至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它一经产生就具有自我膨胀的倾向,从而相对独立于现实资本。因此,虚拟资本的产生以现实资本的顺利运行为前提,最初确实能进一步促进现实资本的运行,但由本质属性决定而很容易出现的虚拟资本泡沫往往又对现实资本的运行发出错误的信号,诱发现实资本运行的停滞,产生生产过剩和商业投机过度,从而破坏虚拟资自身存在的基础。促进现实资本的顺利运行需要发展虚拟资本,但发展虚拟资本不是实体经济顺利运行的充分条件,同时虚拟资本的繁荣也不是无条件的,要避免其向实体经济部门发出错误的信号,要实现两者的协调发展。

证券和有价证券的区别范文第4篇

关键词:股东价值;企业价值;价值创造;价值实现;基于价值的管理;整合绩效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2

企业的目标是创造价值。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就是为创造价值服务。鉴于财务主要是从价值方面反映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过程,因而,财务管理可以为企业的价值创造发挥重要作用。在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等具有代表性的几个财务管理目标理论中,虽然各有优缺点,相比之下,最理想的财务管理目标是“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但是,这种目标过于理想化且无法操作。所以,目前随着上市公司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的增强,将“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目标得到广泛认可。但是,在企业管理的过程中,很多管理者对各种表现形式的价值理论模糊,不利于在管理中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所以,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应该明确各种表现形式价值的理论,有利于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提高管理效益,为企业创造价值并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

一、实现股东价值过程中的相关价值的区别

股东价值,是指股东在其投资入股的企业所拥有的价值,是股东对企业未来收益的所有权。要实现股东价值,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必须明确价值的不同表现形式及其关系。

1.股东价值与企业价值

股东价值与企业价值是紧密相关的。股东价值是企业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将企业价值看成是企业的全部资产的价值,那么,股东价值就是指企业净资产价值。从会计等式看,由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因此,企业价值是由股东价值和债权人价值组成,即股东价值是企业价值与债权人价值之间的差额。

由于企业的所有者是股东,企业是股东的企业,因此有人将企业价值与股东价值画等号,认为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与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是相同的。如果企业没有债权人,企业价值与股东价值是相同的;如果把企业理解为股东的企业,企业价值理解为股东在企业中拥有的价值,那么,企业价值与股东价值是相同的。然而,企业通常不可能没有债权人,企业股东不是企业唯一的利益相关者,因此,企业价值与股东价值往往是不同的,有时是不一致的,甚至是矛盾的。

2.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

市场价值,是企业流通在外的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与企业债务市场价值的总和。市场价值是立足于交易下的计量信号,不但反映了企业资产的经济价值,而且反映了市场对企业管理者利用资产创造价值收益能力的评价。在市场有效的情况下,市场价值是对企业内在价值的准确反映和估计。

账面价值,是反映会计账面上列出的投资者对企业的权益的贡献,是所有过去投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的反映,是一种重视过去事件影响而忽视未来前景因素的价值观点。账面价值是根据历史成本记录的,是特定时点会计核算反应的价值。账面价值不考虑现实市场价格的波动,也不考虑资产的收益状况,因此,账面价值很可能不等于市场价值。

3.账面价值与票面价值

票面价值,是指印在有价证券票面上的价值。发行有价证券是企业筹集资金的主要途径,各种证券都有票面价值,票面价值的总数为企业形式上的资本。当企业采用平价方式发行有价证券时,票面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但是,很少有企业采用平价方式发行有价证券,普遍采用溢价发行,有时也采用折价发行,在这两种发行方式下,有价证券的票面价值与账面价值并不相等,这是显而易见的。

4.公允价值与市场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资源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是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的、非个别的和特殊的价值,代表一定时间的市场价值。但是,公允价值并不完全等同于市场价值,其大部分由市场价值组成,此外,以公允价值为计量目的的现值也是公允价值的一种。

5.价值创造与价值实现

价值创造(creation),是指企业的内在价值,即企业将要为其权益所有者创造的一系列期望未来现金流的净现值,是预期股权现金流的当前价值。

价值实现(materialization),是指通过与股东和外部投资者进行有效沟通,提高价值创造与股票价格之间的相关性,避免期望管理价值与市场期望价值的差异,使经营绩效有效地反映于资本市场的股东投资效益。

企业的价值包含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两个方面,价值创造过程通常是内部管理的范畴,价值实现过程则是通过对外沟通来完成的,价值创造是价值沟通的基础。

二、基于价值的管理的内涵及其三个重要方面

基于价值的管理(value based management,简称VBM),是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一种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VBM的目标是为股东创造价值,VBM使公司管理决策的核心与股东的利益协调一致,这样,公司的管理活动自然而然地创造了股东价值。基于价值的管理正是对影响或决定股东价值的关键因素进行管理,要做好基于价值的管理,必须处理好以下三个重要方面的工作:

1.处理与投资者的关系

第一,要管理好外部潜在投资者的关系:处理与投资者的关系是整合绩效管理(integrated performance management,简称IPM)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在资本市场的层面上管理与外部投资者的关系。其目标一方面是通过资本市场完成价值实现;另一方面,通过成功的展示和推销,吸引潜在的投资者,扩大资本规模、优化资本结构。充分认识投资界的复杂性,积极地监控和管理投资界对公司的理解和认识,能够确保公司价值在资本市场中通过股票价值最终实现,并借助于投资者的关系实现更大的股东价值。

第二,要协调好内部投资者关系:在基于价值管理(VBM)中,公司的投资者通过契约关系和财务控制手段明确与管理层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控制,确保他们在公司中的利益索取权不受侵犯,资本价值得以增值。

可见,处理与投资者的关系这一价值管理技术贯穿于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两个不同层次的委托关系之中,连接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两个重要的管理过程。

2.评价战略以创造最大的价值

在基于价值管理(VBM)中,为了理解整个公司的业务,需要进行系统分析,包括清晰的了解公司所面对的市场、自身的优势与劣势,以及对竞争对手的正确评价,其目的就在于开发最优战略以有利于股东创造价值。正确的战略选择必然提高公司的竞争能力,进而使公司在为股东创造价值方面有持久的、长足的增长。基于价值管理(VBM)的第二个重要方面,也就是有助于评估战略的、基于价值的计量尺度的应用

3.借助于IPM创造价值

证券和有价证券的区别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抢劫罪 公私财物 暴力手段

一、对于“公私财物”的理解有几种观点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取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犯罪分子实施抢劫罪的目的是非法强占公私财物。因此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并且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获取财物,这也是抢劫罪区别其他侵犯财产性犯罪的区别之一。如何理解“公私财物”中的财产性利益与财产性利益是否适用当场取得,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抢劫罪中的对象是局限于有体物还是包括财产性利益,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抢劫罪中的公私财物只包括有体物,而不包括财产性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抢劫罪中的公私财物应当包括财产性利益。债权凭证是公私财物的纸质载体。公私财物中的债权凭证本身是有体物,但这种有体物本身并没有值得刑法保护的财产价值。可是,有的债权凭证一旦丧失,就会丧失该凭证所记载的财产。这种凭证当然属于刑法上的财物。然而有的凭证的丧失,并不当然意味凭证记载的财产的消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公私财产不受损失,行为人通过暴力手段设定债权或者免除债务,都使被害人财产性利益遭受损失,其行为需要通过刑法进行调整。公私财物中的债权凭证在抢劫罪中存在二种情况。其一,行为人抢劫被害人的债权凭证目的是消灭自己的债权义务,例如某甲欠某乙7万元,某甲通过暴力手段从乙手中获得债权凭证后撕毁了债权,使乙丧失债权凭证所记载的财产,这种情形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其二,行为人通过暴力的手段迫使被害人为自己设定债权,例如某甲通过暴力手段,强迫是某乙写下欠条欠甲7万元,这种情形因甲还未实现债权,没有实际获得财物,某乙可以通过公法救济免除债务这种情形不应认定为抢劫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抢劫罪的既遂标准不是以最终占有财物为标准,事后当事人通过公法救济行为,恢复了对公私财物的占有,并不影响抢劫罪的既遂成立,即事后是否能通过公法救济,不影响定罪。公私财物中的债权凭证在抢劫罪中不论是设定债权还是消灭债务,只要行为人通过暴力手段迫使受害人减少了财产利益或是行为人增加了财产利益,其行为应当评价为抢劫罪。

上述关于抢劫罪“公私财物”的不同观点,实际上主要关系到对公私财物范围的大小的认定,也就是财产性利益是否是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二、本文关于“公私财物”的理解与界定

目前,刑事实务中对抢劫罪中强迫打欠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存在争议。本文引述索还律师费过程中强迫打欠条案件为例。被害人曾某2012年底了被告人刘某涉嫌案件后,双方因为律师费问题产生纠纷,被害人曾某拒绝返还其5万元律师费。2013年2月9日(2012年除夕夜),被告人刘某伙同陈某、曾某等三人,以咨询案情为由将被害人曾某骗到宁都县某广场旁的咖啡厅中。被告人刘某质问曾某其案件中的费花费情况,并要求曾某退还5万元费。曾某拒绝退还费,刘某就用拳头对其实施殴打(造成曾某轻微伤甲级)并逼迫曾某写下借陈某5万元钱的借条交给刘某。

笔者认为强迫写欠条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抢劫罪,理由如下:

其一,抢劫罪中的财物包括财产凭证,财产凭证主要包括有价证券和有价凭证,前者如国库券、股票等,后者如不记名车票、船票、邮票、货用托单、提货单等。有价证券和有价凭证虽然不同于货币,但却表示一定的财产权利,持有人凭借这些有价证券和有价凭证就能拥有相应的财产,因此财产凭证能够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本案中的欠条是否属于财产犯罪中的财产凭证,笔者认为是完全符合财产凭证的特点属性。欠条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持有人可以拥有的相应财产。欠条也属于众多有价凭证中的一类。

其二,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犯罪中的一类。抢劫罪所侵犯的对象当然包括具有财产权利的债权性证明文书,包括欠条。表面看来,本案中刘某强迫写下的是一张欠条,侵犯的仅仅是在法律上债务的债权性证明文书,而非实实在在的财物。事实上,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合法所有权,即不仅仅是有形的实实在在的财物,也包括具有财产权利的债权性证明文书。

其三,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暴力胁迫等手段的对象,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财产性利益当然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例如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逼迫债权人交出欠条并销毁,或当场使用暴力胁迫使没有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写下欠条,承诺归还可以认定为抢劫。在抢劫罪中,获得劳务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抢劫,例如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当事人向其提供劳务的行为,例如暴力胁迫教师为其培训班上课。只要行为人通过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获得了利益增加了收入或本应该减少的利益免于减少,都属于抢劫罪中的犯罪对象。

其四,有观点认为,本案中当事人虽然被迫订立了欠条但是可以通过事后救济的方式免除债务,最终行为人并没有获得实际的收益,而否定本案当事人受到了财产上的损失。笔者认为,事后能够得到救济,能够免除债务都不是否定行为人抢劫罪的既遂。行为人在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逼迫债权人交出欠条并销毁,或当场使用暴力胁迫使没有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写下欠条,承诺归还时已经获得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际获得的财物只是量刑上的问题,对于抢劫罪的定罪没有影响。例如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获得一辆赃车,但是落网后将赃车返还给失主,那么行为人虽然最终没有获得财物,但其行为仍然构成抢劫罪既遂。

其五,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中都提到必须具有相应证明材料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例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据此表明,欠款凭证本身虽不是财产,但却是财产权利的主要证明凭证,得到这种凭证,债权人就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利。

其六,刑法中也有相应条文表明了,财产性利益属于刑法保护的法益。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就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进一步表明了债权也是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法益。欠条作为债务关系双方的一张凭证,具有价值,强迫写下欠条的目的是为了产生债务,这种方式又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因此,刘某等人逼迫曾某写下借陈某借条的行为能够认定为抢劫罪。综上所述,认为本案中刘某等人暴力索还律师费的行为属于抢劫罪既遂。

三、关于“公私财物”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