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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摘要:证券市场是信用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个风险高度集中的市场,具有风险来源广、传导性强和社会危害巨大等特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与飞速发展的现实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本文从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依据出发,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郑燕洪,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市场纪律———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的模型解析特区经济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一、公共利益论简述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着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起诉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 ,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郑燕洪,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市场纪律———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的模型解析 特区经济
银证融合是全球银证关系发展的趋势
目前金融自由化的趋势进一步强化,以证券领域为中心的金融商品和金融手段的创新,模糊了不同金融业务的界线,加强了分业管理的难度;同时金融证券化与金融衍生工具的高度发展,使得银行的传统存贷款业务日益萎缩,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的职能受到极大的威胁。同时投资银行业务的繁荣与银行业务的萎缩形成了鲜明对比,彻底打破了金融服务产业原有的平衡,银行机构渗透到其它金融领域的要求日益高涨。金融商品不断推陈出新,金融机构所需资金越来越大,单一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已无法独自承担日新月异的新金融商品的承销,也无法满足企业一揽子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和居民多样化的金融服务的需要。以分业管理为核心的金融监管制度因而从底部产生了动摇。全能化的银行将是本世纪发展的主流,银证合作是金融市场内在联系的必然要求,是全球银证关系的发展趋势。
我国证券公司的现状及中外证券公司的对比分析
1、入世后日益激烈的竞争格局
从中国入世时做出的承诺来看,证券业坚持了循序渐进原则,但国内证券公司受到的竞争冲击仍然很大。由于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种类单一,结构雷同,没有形成自身的经营特色,各证券公司之间的业务竞争又异常激烈,并停留在无序、较低层次的竞争阶段。随着入世步伐加快,国际级的投资银行和包罗万象的金融百货公司正抢滩中国,或独资或合资,这带来科学的管理理念、先进的技术手段、全方位的业务创新和高效的优质服务。以目前国内证券公司的竞争实力,尚不足以与外国的证券公司相抗衡,故面临激烈的竞争。
2、中外证券公司的对比分析
规模比较。我国证券公司发展所面临的“瓶颈”以规模偏小为首。规模小必然导致抗风险能力不足,开拓新业务能力弱,无力开拓国际市场,更谈不上与国外庞然大物似的投资银行竞争。截至2000年末,我国101家证券公司注册资本金在10亿元以上的只有22家。而同期美国前10位的投资银行,资本金规模从30多亿美元到接近200亿美元。过少的资本使国内证券公司赖以进行资产扩张的基础薄弱。就资产规模而言,中外证券公司的差距更加悬殊。至2000年末,我国证券公司的资产总额约695亿美元,而同期摩根斯坦利总资产为4268亿美元,美林集团总资产为4072亿美元。虽然由于中美证券公司核算口径不同使得数据不完全具有可比性,但中外证券公司资产规模的差距也由此可见一斑。
业务比较。国外证券公司业务的主要特点是范围广、适应性强、创新能力突出。其主要业务包括证券承销、证券交易、兼并收购、基金管理、项目融资、金融工程、金融咨询等,涉及金融所有领域,地域范围涵盖全世界。业务多元化的结果使得收入来源呈现分散化,提升了抗风险能力。其较强的研究开发力量和突出的业务创新能力也促使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既满足了客户投资、理财的多样化需求,也大幅增加了利润来源。而中国证券公司目前开展的主要业务仍然是“老三样”:经纪、承销和自营业务。业务单一造成利润来源的渠道狭窄。作为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证券公司重要业务内容的企业购并、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国内证券公司基本上尚未大规模开展。这种收入结构,加重了证券公司对二级市场的依赖性,一旦市场行情低迷,或佣金制度市场化,券商的整体经营状况就面临较大影响。
我国证券公司的现实选择与发展趋势
作为一种从事混业经营的组织形式,金融控股公司能够集约化地使用金融资源。通过在控股公司内形成一个“蓄水池”,对子公司资金流动性进行统一管理,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统一融资,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融资成本;通过对信息系统、客户信用评估结果等金融资源的统一配置,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交叉或捆绑销售各种金融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一站式”金融服务,既能放大经营效益,又能实现资源共享下的成本节约,同时还避免了严格的分业经营下因交易成本太高而压抑金融创新。此外,通过各子公司相互抵消盈亏或关联交易,还可能降低控股公司整体的税务支出。
我国现阶段面对金融集团(如中信集团、山东鲁能集团等)的出现,证券公司首先应该认识到:金融集团的出现是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结果;同时,组建新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先采取较简单的形式,模式有多种,其中以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为主要的子公司“银证融合”模式为主要选择。所谓“银证融合”模式,即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通过股权合作,以合并重组的形式组建新的金融控股公司。在该模式下,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均作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而存在,设立一个控股公司(母公司)对它们进行控制。
1、“银证融合”模式的优势
1)促进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业务互动
一方面,商业银行(子公司)可以为证券公司(母公司)提供强大的资本、营销及品牌等支持。首先是资本支持。在与国外证券公司的竞争中,我国证券公司存在资本规模过小的问题。如果通过“银证融合”方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证券公司就能获得商业银行强大的资本支持。这是因为同属一家金融集团,商业银行能够把握证券公司的资信情况,提供各种资本支持较为便捷。同时,向本集团内部的证券公司提供资本支持还能够降低商业银行的许多交易成本和监督成本。其次我国证券公司由于发展起步较晚,营销网络远未建立起来。而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却有遍及全国的分支机构,应加快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建设。可将每个国有商业银行重组为一个金融控股公司和若干个股份有限公司。再加上如果以“银证融合”方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便能以其庞大的分支机构为证券公司提供诸如股票、债券等各种有价证券更多、更快的销售服务。另外,商业银行可以为证券公司提供例如借壳或买壳公司在资本市场上选择壳资源等的配套服务。
另一方面,通过银证融合,商业银行可以办理证券公司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申请证交所的验资行资格等业务,商业银行可以同证券公司合作发展咨询业务。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在开展业务和调查研究的过程中掌握有大量信息资源,二者在信息交流的基础之上共同发展顾问咨询类业务具有广阔的前景。目前,商业银行可与证券公司合作,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和项目咨询等顾问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通过银证融合,商业银行能以财务顾问的身份进一步发展这类业务。商业银行可以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最后,通过银证融合,证券公司可以以更优惠的条件为商业银行客户提供关于收购兼并、资本与债券发行等多种服务。这样,商业银行便能保持和发展稳定的客户基础,增加商业银行乃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品牌价值。
2)促进金融业创新
银行在提高传统业务经营水平之外,普遍重视开发新的业务品种,包括各种形式的代收代付、保险、委托理财等表外业务,以及项目融资、顾问咨询、信息服务等证券公司业务。同时,证券公司也在不断努力开拓新业务的同时,把触角伸到传统的商业银行领域,如开展各种形式的存贷业务等。通过银证融合,突破分业经营的种种限制,不断推出各种金融创新业务,如资产管理、现金管理、全方位的融资服务、商业银行等,以优质服务争取优质客户。
3)审批、管理等方面的交易成本较小
以“银证融合”模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与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同时集结在一起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相比,较易得到政府的批准,各种审批程序也会相对较少,故审批的成本会相对小得多。另外,以“银证融合”模式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动作时,与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同时集结在一起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相比,较易操作。
2、“银证融合”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1)现行的法律法规为银证融合留下发展空间
由于国内外因素的变化,在实践中我国许多金融政策已显露出向混业经营方向转变的迹象。如2000年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实际上就是允许商业银行资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2001年7月初,中国人民银行施行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证券业务,以及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业务。分业管理并不意味着分业经营,通过银证融合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能够绕过分业与混业之争。事实上,政府并没有对先行的金融控股公司采取遏制甚至打击的措施,反而正式批准了中信集团、平安集团等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据悉,为适应金融企业多元化经营的发展趋势,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在银行业、证券业跨行业经营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制定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办法。
2)已有银证合作的基础
目前通过像商业银行的证券融资、债转股、证券公司准入银行间拆借市场、银证转账等业务中的这样的合作和沟通,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彼此之间较为了解,为以银证模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金融体系的监管实力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郑燕洪,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市场纪律———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的模型解析特区经济
关键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薪酬激励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327-02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股份制公司的增多,职业经理人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如何吸引和留住人才?谈起这个话题,就不得不说一个新的激励工具一股票期权。在国外,越来越多的公司广泛对其经理人员实施股票期权报酬激励,股票期权报酬激励也引起了企业管理创新的。鉴于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国内经济市场化的不断深入,股票期权势必将成为国内上市公司激励企业管理层的一项重要手段。本文简单介绍国内上市公司期权发展状况、面临的问题,及对我国未来上市公司期权的发展的展望。
一、股票期权的概述
(一)含义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所有者向经营者提供的一种薪酬激励,其激励对象主要是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是对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普通员工,公司向这些人提供一种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价(行权价)买入固定数量公司股票的选择权,且这种权利不可以转让、质押或者偿还债务。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决定购买公司股票的时间,并且购买后无任何限售条件,因此购买股票的行权价格与股票售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就成为经营者的收入。
(二)分类
期权主要可分为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欧式期权是指只有在合约到期日才被允许执行的期权,它在大部分场外交易中被采用;美式期权,是指可以在成交后有效期内任何一天被执行的期权,多为场内交易所采用。
二、上市公司设置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在正确审视并分析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前提下,公司应该准确把握经济发展趋势,做出合理预测,并判断宏观经济环境因素对本企业的影响。若公司发展方向与经营策略符合行业发展趋向,那么在一个健康的融资市场里公司未来的股价势必是上升的,反之下降。在制定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时必须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现状及问题:
自我国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以来,股权激励蓬勃的发展。适当的选择股权激励会对企业业绩的提升带来积极作用。2012年上半年我国共有160个上市公司初次公布股权计划,其中有87个计划已经进行了股权激励授予,72个计划通过董事会审批,1个计划通过股东大会审批。通过股权计划的公司当中,70%的企业选择了股票期权,28%的企业选择限制性股票,不到3%的企业选择了股票增值权。在使用两种股权激励方式的企业中股票期权是共同选择。之所以大部分的上市公司选择股票期权,我想是因为股票期权的激励效果略好于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
那么,现阶段我国股票期权所面临的问题是什么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
(一)没有形成统一的、自由流动的经理人市场
至今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经理人市场,经理人的选拔中市场的作用较小,在国企中,大多数国企经理人员上位主要还是靠上级行政任命,导致企业培养的经理层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用行政手段而不是经济手段去管理企业。会用非市场化的手段为个人某取利益,如:在灰色收入、贪污浪费等,表面上看似乎是管理者个人的问题,而实际上反映出中国上市公司的深层激励制度的缺陷。大多数民营企业是家族式企业,实行家族式管理,高度集权,导致了民营企业人才流失。与此同时公司对经理人的考核缺乏客观的评价标准,会侵蚀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无法吸引更多优秀的企业家积极加入到职业经理人的队伍中来,导致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失去了有效的激励对象。
(二)股票期权的税收优惠措施不健全
从国际发展的趋势来看,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司和个人,往往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例如美国1986年修订的国内税务法规定,公司授予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期权时,公司与个人都不需要交税,股票期权行权时,也不需付税。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对股票交易行为除了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外,还对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些规定不利于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在无形中加大了公司的成本,减少了经营者的实际收益,难以达到激励的目的。
(三)政府对证券市场过渡的行政干预
我国证券市场是新兴市场,市场还不成熟、法规还不健全,政府干预证券市场缺乏有效的市场调节手段,更多的表现为行政手段使用过多而由此产生股票价格的非理性波动,最终的结果可能导致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失灵。
四、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解决对策及展望
(一)加强经理人市场建设
目前我国经理人市场还没有真正形成,运作极不规范,因此应尽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建立与市场化的薪酬体系相适应的经营者人事管理制度。建立经理人个人信用档案,使职业经理人市场信息完全畅通,减少寻租行为的发生,同时建立竞聘制度,强化对经营者的市场监督。建立健全经营者业绩评价体系。在实际中,应构建科学、有效的经营者业绩评价程序,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状况进行考核,并采取相应鼓励或者惩罚措施,使公司的股票期权制度能真正发挥有效的激励作用。
(二)促进股票期权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划分股票期权种类,鼓励持有人长期持有
美国将股票期权分为激励型股票期权和非激励型股票期权。激励型股票期权:期权的受益人必须是授权公司的员工;期权行权价必须不低于赠予时标的股票市价;受益人每年可行权买入的股票在赠予时的市值不超过10万美元等等。非激励型股票期权是指未满足激励型股票期权要求的股票期权。激励型股票期权受益人在授权日和行权日均无需纳税,而在行权后售出股票时与资本增值收益一并按资本利得税税率(20%或28%)纳税。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期权接受人如果出售股票时距授权日已有2年,同时距行权日已有1年,则其所得应按长期资本利得征税,应税收入是行权日公平市场价格与出售价格两者中较低者与行权价的差。如果持有股票在1年至18个月,则长期资本利得最高税率为28%,如果持有期超过18个月,则最高税率降为20%。如果期权持有人出售股票的时间不满足上述要求,则其收入作为普通收入征税,最高税率可达39.6%。如果发生亏损,则变成长期资本损失,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从以后的长期资本利得中抵扣。股票期权持有人持股时间越长,其享受的税收优惠的幅度也越大,这有利于鼓励受益人长期持股。非激励型股票期权行权时,期权接受人所取得的行权收益作为普通收入纳税。由此可看出,激励型股票期权对员工的吸引力相对较大。
2.对公司给予税收抵扣优惠,鼓励期权计划的推行
目前的税收政策对公司用于实施股票期权而支出的费用是否能够税前扣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绝大部分公司都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了扣除,使企业节省了企业所得税税款。为了鼓励股票期权在我国的发展,调动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同时本着适当减轻公司税负的原则,应根据具体股票期权的类型允许公司在税前扣除。对非激励型股票期权,因为员工在行权时已经根据行权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应该允许公司将员工的行权差额抵扣当期的应税所得额,在税前扣除。由于股票期权计划的成本经常数额庞大,如果全部允许其扣除,则可能导致公司的避税行为,所以应规定一个最高的限额。而实施激励型股票期权的公司则不能抵扣优惠。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从而体现税法的公平原则。
(三)政府适当放松证券市场的管理权限
中国自改革开放之初旨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推进证券市场的自由化和有效监管成为金融领域发展的重要任务。推进证券市场的自由化主要包括主体设置的自由化、市场交易的自由化,进一步放松管制,使市场交易规则发挥应有的作用推进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主要是要转变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使政府将该监管的事务能够真正做到位。我国应结合国内外证券市场已经暴露出来的一些弊端,转变行政管理、政策管理的思路,积极引导我国证券市场成熟市场的证券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