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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品经济 市场经济 市场化 保险业
一、主要经济形态及演进
从世界历史发展进程来看,经济形态主要经历了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而以中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在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还经过了计划经济。
从原始社会开始到现代社会,从自然经济过渡到商品经济是大势所趋,但世界各国经济形式的演进形式又不尽相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再到市场经济的过渡是基于其社会发展的内生需求,从早期的贸易形态和工业革命的相继爆发可见一斑。而中国则是以外来强制输入--侵略的形式被动地过渡到商品经济。由于建国初期政治、经济形势的不稳定和经验匮乏,中国经济不能避免地先迈进了计划经济。崎岖探索之后才开始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
二、经济形态对保险业的影响分析
(一)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的过渡是保险产生的必要条件
贸易的刺激。在自然经济时期,人们的生产劳动是基于自给自足的需求,主要存在的风险无外乎自然灾害和生老病死,这种风险被认为是不可抗的,人们没有产生风险转移和分散的意识;自从有了商品和交换,贸易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新的风险,而这些风险更多的是基于人类自身活动产生的,这也就刺激了对风险分散的需求。13-14世纪,西方经济以自由经济制度为主,当时西方的商品经济已经比较发达,产生了世界范围内的贸易活动。贸易频率的升高和贸易范围的扩大使得贸易风险的暴露越来越明显。正是由于商品经济尤其是贸易发展的需要,保险业应运而生。
产权意识。商品经济下有了买卖方,产品的供、需主体开始分明,促进了人们对财产归属意识的强化。产权的归属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核心,保险业实质上是对产权进行保障的一种措施,它通过分配财产权利保障个人或企业的产权不至于因为风险的发生而完全丧失。人们对“属于自己”的东西会更有保护倾向,不论是自己的财产,权利还是身体因此,基于产权而得保护又引发了对保险的需求。
等价交换原则。商品经济包含了等价交换原则,既保证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又是保险之中一些计算的基础。在当时的欧洲国家形成了不同于封建法律的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法律上的规定使得保险合同需要更加完善才能保证等价交换的原则。意大利17世纪的“冬蒂”法案最初是政府带着财政目的强制实施的,由于商品经济等价交换原则的存在,人们对公平合理的要求使得更多人开始研究保险计算问题特别是人身保险的计算问题。
社会分工。商品经济下的社会分工除了提高生产效率,也使得保险能分化为一个单独的行业,有更大的成长空间,并使得保险能够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二)商品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迈进是促进保险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
契约关系。市场经济下,社会出现普遍契约关系,它从意识和法律两个角度影响保险。首先,契约是建立在相互意见一致的合意基础之上的,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意味着风险转为损失时可能会承担必须的责任,而责任超出主观承受能力时便是人们主动寻找风险分散机制的开始,这样,对保险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同时,契约让人们对“合同”这一形存在式更加熟悉,而合同是保险约定的形式和重要内容,保险以合同形式的呈现方式使得其更有法律支持,也易于人们主观上的接受。
产权市场化使得风险自担机制增强。产权市场化使得资源或财产更加明晰地归属于微观主体,经济人的利益最大化倾向使得人们对自我利益可能的损失会积极地寻求补偿方式,而保险成为事前预防的合法手段之一。在商品经济下的西方国家风险自担意识本已存在,随着向市场经济的转化,产权市场化使得这种机制和意识更为显性,保险的内生性需求也随之持续。
劳动力与雇佣关系。市场经济下,劳动力是一种商品,人力资本成为一种生产要素,以此为基础产生的雇佣关系刺激了人身保险的发展。首先,人身意外险起源于黑人奴隶的贩卖,奴隶贩子将奴隶作为货物投保“海上保险”,后来又发展到为航海旅客投保被海盗绑架而须支付的赎金。人力资本成为生产要素,市场经济下的雇佣关系开始普遍,人的身体也成为一种保险标的,这种意识让人身保险有了发展的源头。
市场经济加深金融业的发展,促进保险业创新和改进。从现实情况来看,市场经济发展程度高的国家其金融市场也相对发达,不论是从定价技术、费率、产品开发还是资金运用方面,保险业都可受益于整个金融市场的发达。首先,越来越多的数理模型等为风险识别、量化和核算提供支持,加上信息技术的发展,一些不可保风险转化为可保风险,催生新险种的出现。其次,金融市场的发展特别是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让保险人有了一种新的转嫁风险的方式―证券化。
三、结语
经过上述分析,经济形态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是综合性的。结合实际情况来看,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阶段,除了要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更要注重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并注重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率。从监管来说,一方面要注意监管力度的适度性,完善法律法规,同时要加强国民风险和保险意识。中国在市场化的关键时期,也是保险业面临机遇和挑战的时期,当下要做好迎接利率市场化对保险业影响的准备,逐步推进保险费率市场化和做好其风险控制等,让保险业在市场逐渐放开的过程中稳健地发展。
参考文献:
[5]孙祁祥,郑伟,锁凌燕,何小伟.市场经济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理论分析与经验证据[J].金融研究,2012.
[6]钱津.论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区别[J].社会科学研究,2011.
[关键词]“斯密难题”;利己主义;利他主义;矛盾;经济活动
1文献综述
对于“斯密问题”,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自己的解释,大体来讲,一些经济学家认为斯密问题并不存在,利己和利他是人的两个方面。陈三三,朱振元就是持这样的观点,在他们看来,人是自利和利他的统一体,即“经济人”和“道德人”是统一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幸福,人一方面更关心的是自己,自利自爱,但是人也有利他的方面,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省和自我节制的能力。武经伟,方盛举认为斯密本身也是持这种观点的,在他们看来,两部著作之间并不矛盾,是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将“道德人”和“经济人”统一了起来。[1]而蒋自强等教授也认为“斯密难题”不存在,《道德情操论》中所描述的就是利己主义本性的个人怎样控制他的感情或行为,尤其是自私的感情或行为,以及怎样建立一个有确定行为准则的社会。[2]但是,很多经济学家则认为“斯密问题”是由于亚当・斯密自身的局限性所产生的一个悖论,利己动机和利他动机到底是对立的还是统一的。在本文看来,利己动机和利他动机是对立统一的,并且也在不断的转换着,究竟如何转换取决于经济环境。
2不同的经济时代产生不同类型的人
2.1自然经济时代的“道德人”
在自然经济时代,人要生存就必须依赖他人,因为凭借一人之力来对抗自然是根本不可能成功的,生产力水平的极度低下使得人与人只能紧密的相互依附,个人与集体直接同一,[3]集体的存在是个人生存的前提,也就是说必须保证他人的存在,这样的事实就要求个人必须关心他人,具有利他之心,为他人付出自己的努力,成为“道德人”。[4]所以正如陈其人所说的“道德人”产生在剩余产品出现之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物质基础,相反,正是大家共同获取物质资料来达到生存目标的事实,使得人人都是纯粹的利他主义者,所以 “道德人”的出现是由物质基础所决定的。美国著名人类学家摩尔根在精心研究古代印第安人的原始经济生活后也得出同样的结论,即在很大程度上生活中的共产制是印第安部落的生活条件的必然结果。”[5]
2.2商品经济产生的“经济人”
分工和私有制导致了商品经济的出现,人们从对他人的依赖转向了对物的依赖,获得尽可能大的物质利益成为人们普遍的追求,对财富的无尽追求使得“经济人”出现了。此外,经济人如果想实现最大的利益,就必须生产别人所需要的产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这样才能获得价值,所以必须以利他为手段来达到利己的目的。正如《国富论》中所说的“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我们自己需要”。[6]亚当・斯密生活的时代正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商品经济有所发展但物质财富并非十分充足的时期,所以对物质财富的追求只会使人们客观上关心别人的需要,但却并非出自主观动机。在这一阶段,人们参与交换的程度不深,交换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换取自己所需要的产品,这样的交换会导致人们的眼光不够长远,思虑不够周全,或者说交易双方的博弈更多的是短期的、暂时的,所以这种状况下的经济生活中以自利而损人的事件就会层出不穷,这一阶段是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无法避免的,这主要是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充分,人们的认识不可能深入,只是明白通过交换可以获得货币,有了货币就可以获得自己所需要的产品,并不会对如何获取更多更长远的利益进行决策。在英国的经济转型时期,即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过程中,就曾因人们的极度自利而发生过“羊吃人”的悲惨事件,当时这一现象震惊了世界,同样也引起了英国的极大反响,经济发展使得人们付出了道德等精神方面的巨大代价,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唯一目的就是获得最大的利润,丝毫不会顾虑自己的行为可能对别人造成的危害。[7]
当商品经济取代了自然经济并且有所发展的时代,人们脱离了自然经济时代对他人的依赖,获得了一定的独立,但是却摆脱不了对物的依赖,拥有商品就意味着拥有了财富,商品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就代表了财富的多少,这就容易导致财富诱惑下的人的“异化”,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的事件自然就会屡见不鲜。[3]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由群体本位转向个体本位时,物质的极为稀缺使得人们追求物质的动机极为强烈,自利性也就表现得更为突出。
2.3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下的“道德人”
随着商品经济不断的发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人们参与交易的频率不断的增加,物质满足的程度也随之不断的增加,在此基础上,人们的自利观也渐渐的发生改变,在获得物质满足的基础上也会更多的追求精神的满足,比如获得别人的尊重与认可,获得心灵的安宁,这些会促使人们开始从他人的角度思考问题,所以为更好地满足自己利他不是客观需要而成为一种主观动机,成为更高程度上的“道德人”,这种“道德人”区别于自然经济时代的“道德人”的地方在于为别人考虑不是出于生存而是为了生活。这一现象在“后工业国家”,例如西欧、北欧和北美的一些国家表现得相当的明显,当人们拥有了足够多的物质财富之后,更多的财富所带来的边际效应微不足道,精神的满足变得更加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助人所带来的快乐和满足远远大于获得更多的财富所带来的满足。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人们甚至愿意牺牲一定的经济效益作为寻求精神满足的代价。[8]的确,当物质资源相当匮乏时,一个人很难产生出非经济偏好;反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物质资源越丰裕,一个人的非经济偏好,比如道德偏好、情感偏好、审美偏好等就越丰富、越强烈。马斯洛的需求层次学说支持这一结论。
商品经济并不是永恒的经济形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按照马克思的看法,商品经济最终会被产品经济所取代,在产品经济时代,人们将摆脱物的束缚,实现真正的自由,这时的人们精神境界将随着实践的发展达到无与伦比的高度,就会成为完全意义上的“道德人”。
3结论
利他究竟是一种客观需要,还是出于主观动机是由经济发展程度决定的,当经济发展程度较低时,物质财富的追求会导致人客观上考虑别人的需要,利他是一种生存需要;而当经济发展水平足够高时,利他就会成为一种主观动机,利他主义或者对别人的爱就会成为一种生活需要。在现阶段的物质发展水平下,主流经济学所采纳的“经济人”假设遵从了斯密的自利假设,即在一定的资源约束下获得物质利益最大化,这种假设是合理的,因为总体上来讲人们的生理需求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满足。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假设就不再合理,在那种情况下,自利是一种开明的,是一种广义的,即不仅要实现物质满足,还要实现精神满足,利他不再是客观的,并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利他动机会逐渐取代自利动机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229-230.
[2]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1-2.
[3]武经伟,方盛举.经济人・道德人・全面发展的社会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27.
[4]陈其人.论“经济人”和利己与利他[J].北京:当代经济研究,2003(1).
[5]摩尔根.印第安人的房屋建筑与家庭生活[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2.
[6]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分析[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14.
[关键词]民法;法治建设;市民社会;市场经济;权利观念
[作者简介]刘巧丽,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山西大同037009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11―0174―03
宪法确定我国基本治国方略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为我们描绘了法治国家的蓝图,指明了法治国家是我们国家建设的理想。“我们希望法治精神弥漫全国,也希望有一个以人权为唯一正当政治目标、以人民意志为唯一权力来源的法治政府,还希望建立一种消除任何权力超出合法限度而不被制止的体制,因为这些都是法治社会所应具备的。”依法治国是实现这一理想的阶梯。因此,良好的法律是法治建设的基础与核心。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作为与人类经济、生活联系最紧密的一个法律部门,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一、法治建设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关键和最基本的标志。在众多的部门法中,发展历史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当属民法。民法源于罗马法,是对罗马市民法的简称。古罗马地处地中海沿岸,经济形式以商业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间由于交换形成了市场,这就是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罗马法是当时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体现了商品经济最一般的规律。尽管后来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以及前苏联与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都体现了本国区别于它国的特殊的经济制度,但商品经济是其共同的经济形式,从罗马法流传下来的许多基本原则(如平等自由、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与基本制度(如所有权、债权制度等)都驻扎在这些国家的民法中。我国的民法也不例外。虽然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我国的经济一直以自给自足自然经济为主,没有形成商品经济,民法作为调整手段发展也相当薄弱。但解放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由于民法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渐受到重视,《担保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台就是体现,老百姓也逐渐认识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们翘首以待《民法典》出台,因为它意味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将会更上一个台阶。
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要求经济运行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组合生产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这对市场主体的自觉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质是对这种自觉性的最好扶持与保障,这正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内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为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并发挥着主导作用。民法的发展历程说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其他部门法可以说都是从不同侧面对民事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的保护、充实和发展,或者为它们的完满实现创造必要的法制条件和环境”。又由于民法被实践所证明的正义性,其他法律也逐渐吸收了民法蕴涵的平等、自由、人权的价值观念以及源远流长的基本原则。“有关平等、自由的观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确认,而后才见诸宪法的。民法的许多观念几乎不需要经过任何加工即可成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成为整个法学发展的向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对多元利益的调整功能使竞争激烈的社会向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因此,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它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较之其他法律部门更加密切。民法的发展代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民法的进步将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市民社会是法治产生的社会基础,民法促进市民社会的形成
市民社会一词在其刚刚产生时就与古罗马时期的文化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它被人们当作一种文明、进步的社会形态。“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可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中每个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经济人”。然而利欲的发展必然会造成对他人利益即权利的侵犯,这是必然的。而这样的冲突有时市民无法自己解决,为了和谐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们的权利以契约的形式授权给一个组织以解决这个难题,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个组织就是国家。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两个领域。可见,市民社会是与国家相对应的私人自治领域,在这个领域内个人自由地进行商品交换,合理地追求着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上,先有市民社会,后有政治国家,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产生的前提,政治国家是市民社会的体现。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正式表现的一定的政治国家”。那么,这样的政治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国法治建设必须选择的进路,因此市民社会的建立是中国法治之路的不归选择。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会?由于历史原因及现实情况,我国的市民社会不可能像西方国家的市民社会一样自发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规范与引导。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现为民法。“民法在市民社会的表现形态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会的一种内在信念。”这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场经济培养了人们独立的人格、主体的意识与自决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种与国家相对应的力量即市民社会,以真正实现社会自治与政府权力的平衡,因为市民社会越完善,国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会是对国家的限制。“市民社会中人的价值在法律上反映为两个方面,即私权的充分享有和私权的不受侵犯。”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这一历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对市民社会的规范与引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用权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价值及具体制度来保证私法主体的利益和经济民主的实现;另一方面它又通过界定国家权力运作的范围,来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尊重私权,真正实现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实质调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民法越发展,市民社会越发达,政治国家的领域也就越狭小,民法成了市民社会建立与发展的主要动力。可见,确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体现。
三、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没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的建立将是空中楼阁。综观人类社会的历史,法治总是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有关,而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以国家垄断为内容的产品经济、计划经济无缘。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一个国家法治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依法治国依赖充实完备的法律,法律的出现源于社会的需要。而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交换的不发达使得社会对复杂的法律规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习惯、宗教等;在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和经济融为一体,经济关系由行政命令来调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以市场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本手段,经济关系靠经济规律自发调节,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法治国家才有实现的可能。市场经济本质上必然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构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自我权益的关注更自觉、更积极,对法治的要求更强烈,民法成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因为市场范围的大小、市场成熟程度、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主体的独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确认市场主体的独立资格为首要任务。赋予市场主体以法律资格相当于为市场经济注入鲜活的血液,它使市场经济得以健康运转起来。这种对主体资格的确认彻底摒弃了等级特权思想,培养了人们独立人格与自由权利的观念。市场经济的张扬个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满足了民法公平、正义、自由的精神内涵,从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们的思想,使市场经济充满活力。其次,民法以通过设置并不断壮大民事权利的方法,使人们得以自由地从事民事行为并受到民法的保护。再次,民法通过规定基本制度与原则来对多元的利益冲突加以协调,促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进行。最后,民法的责任制度能保障市场主体权利的实现,从而创造一个和谐的竞争环境。“总之,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意思自治为基本理念,以权利为基点,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为手段,以责任制度为保障,为市场经济法治化作了科学的构建,使市场经济获得了一个完整的法制基础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
四、法治建设是人的工程。民法推进人的观念革新
知识技能
商品经济的基本含义;比较说明商品与物品、商品与劳动产品的联系和区别;举例说明使用价值和价值都是商品的属性,却一不可;区别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说明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结合实例,说明商品的价值量与社会劳动生产率成反比。
过程与方法
通过学生亲自调查、研究,培养学生自己动手、勤于思考的好习惯。
情感、态度、价值观
通过教学,培养学生的商品经济意识,树立起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贡献力量的爱国情感。
教学建议
教材分析
一、关于商品概念的教学建议:对于商品的概念,学生容易和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物品相混淆。对此,教师应该把握两点:
(一)、商品必须是劳动产品。非劳动产品不是商品。因为只有有了人的劳动才有价值,人们才会有了交换的尺度。
(二)、商品还必须是用于交换的。没有交换就不能进行比较,也无法体现出人的劳动的意义。对于这个概念教师可以用书上的图形来说明,同时还可以让学生自己举例说明哪些是商品,哪些不是商品并说明原因。使学生能够将商品与其它各种物品、劳动产品相区别。
二、商品价值量的决定因素
(一)、商品的价值量即商品价值的大小,是用人们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计算的,而劳动时间又有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劳动时间之分。教师在讲述这一点时,应该讲清楚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劳动时间的区别和联系。并且要说明为什么价值量应该要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
(二)、讲清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要将清其含义主要弄清楚两个概念: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关于这两个概念可以以某一个部门或行业为例并可以结合马克思的话来讲述。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是指某一行业、某一部门大多数的生产条件,例如某一部门大多数都是手工劳动或者都是电气化作业。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指的是大多数生产者的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
三、关于商品的价值。
(一)讲清楚商品价值的概念。商品的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个概念学生很难理解,教师首先要说明不同的商品之所以能够进行交换不是因为它们使用价值相同。因为不同的商品有着不同的使用价值,因此无法从量上进行比较。要进行比较就必须找一个质上相同的东西进行比较,而人类的劳动虽然量上不同但是本质上都是相同的,都是人类脑力和体力的付出。而这些是可以从量上进行比较的。
(二)要说明商品交换实际上体现的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它体现的是人和人之间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例如:1把斧子=15千克大米。说的是人们在1把斧子上所付出的劳动和生产15千克大米所付出的劳动相等。因此,二者的交换实际上是劳动的交换。
(三)要讲清楚商品的价值要通过交换价值表现出来。人们的劳动凝结在商品上,商品即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载体。但价值本身不能自己表现出来,必须同另一种商品相交换才能表现,而这另一种商品就是商品的交换价值。例如在:1把斧子=15千克大米中,15千克大米就是1把斧子的交换价值。
四、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的关系
(一)、讲清楚劳动生产率的含义及其表示方法。劳动生产率是生产者的劳动效率,它可以用生产某一件产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或一定时间内生产出的劳动产品的数量来表示。相对于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有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劳动时间来说劳动生产率有个别劳动生产率和社会劳动生产率。
(二)、当个别劳动生产率提高时,社会劳动生产率一般保持不变。这样劳动者个别劳动生产率提高,生产出更多的产品,仍然按社会平均价格来计算,这样能够获得更多的利润。
(三)、由于不同的劳动生产者生产同一件产品其耗费的劳动时间不同,因此劳动生产率不一样。而劳动者要想获得很高的利润就必须尽量在一定的时间内生产出比别人更多的产品,这样劳动者要降低自己的个别劳动时间即提高劳动生产率。也就是说个别劳动生产率越高,劳动者的利润越大。
(四)、一旦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就意味着生产单位商品的劳动时间减少即价值量下降。同时也意味着在单位时间内生产的商品数量增多即使用价值增多。这样,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减小,而使用价值增多,价值总量就保持不变。
(五)、这样社会劳动生产率越高,商品的价值量越小。也就是说商品的价值量同劳动生产率成反比。
五、关于商品的使用价值。首先,教师要讲清楚商品使用价值的含义。说明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属性。是由商品本身的物理或化学属性等自然属性所决定的,商品能够满足人们的某一种需要。这体现了人与物的关系,而并不体现社会关系,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但同时还要说明,除了商品以外其他的物品也可能有使用价值,所以使用价值并不是商品的特有的属性。
六、关于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关系主要讲清楚以下几点:
(一)、对于一个商品来说,必须同时具备使用价值和价值,二者缺一不可。没有使用价值就不能进行交换因而不是商品,没有价值就缺乏交换的比例也不是商品。
(二)、作为商品,价值离不开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载体,因为价值是抽象的东西,它不能自己独立存在,必须依赖于有形的东西。而人类在劳动的过程中总是征对一定的有形物体。所以,价值不能离开使用价值而存在。
(三)、作为商品,使用价值也不能离开价值。因为无论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中,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很多,但它们并不一定都是商品,因为有些物品如自然存在的阳光、水分、空气等都由于没有凝结人类的劳动而不是商品。所以,只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价值不能进行交换不是商品。
(四)、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但是,对于商品的生产者和使用者来说,却不能同时拥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生产者生产出使用价值,目的是要实现在商品上所耗费的劳动即价值,而要得到价值就必须让渡出使用价值。这样,生产者出让使用价值得到商品的价值。对于消费者来说,他购买商品的目的是因为商品对自己有用,能够满足自己的需要。也就是说他所要的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而要得到使用价值就必须对生产者的劳动支付报酬即让渡出价值。这样,消费者出让价值而得到使用价值。
七、教学重点、难点
(一)商品的概念
商品的概念是本课乃至全书的最基本的概念,它是以后教学的基础。对此,应该把握两点:第一、商品必须是劳动产品。凡不是劳动产品就不是劳动产品,当然也有例外,但这不能否定商品是劳动产品。第二、劳动产品必须用于交换才是商品。不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不是商品。教师为了讲清这个问题可以利用书上的图,还可以以列表的方式让学生区分出商品与其他劳动产品及非劳动产品的联系和区别。表格如下:
比较
商品
其他劳动产品
商品
其他非劳动产品
区别
1、商品用于交换
2、商品有价值
3、商品是个历史范畴
1、不用于交换
2、没有价值
3、劳动产品是人类历史上一个永恒的范畴
1、商品是劳动产品
2、商品用于交换
3、商品是个历史范畴
1、不是劳动产品
2、不用于交换(特殊情况除外)
3、物品是个永恒的范畴
联系
1、二者都是劳动产品
2、二者都有使用价值
3、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
二者都有使用价值
(二)商品经济的产生条件
主要讲清楚两个问题:
1、商品经济产生的过程。对此,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分析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来进行讲述。让学生明白为什么原始社会没有商品经济,而末期却出现了商品经济。
例如:
2、商品经济产生和存在的两个条件。经过上面的分析学生不难理解社会分工和私有制是商品经济出现的条件。同时教师还要讲明,在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飞跃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也越来越复杂化,因此商品经济越来越发达。
(三)、商品的基本属性
1、关于商品的使用价值。首先,教师要讲清楚商品使用价值的含义。说明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属性。是由商品本身的物理或化学属性等自然属性所决定的,商品能够满足人们的某一种需要。这体现了人与物的关系,而并不体现社会关系,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但同时还要说明,除了商品以外其他的物品也可能有使用价值,所以使用价值并不是商品的特有的属性。
2、关于商品的价值。
(1)讲清楚商品价值的概念。商品的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个概念学生很难理解,教师首先要说明不同的商品之所以能够进行交换不是因为它们使用价值相同。因为不同的商品有着不同的使用价值,因此无法从量上进行比较。要进行比较就必须找一个质上相同的东西进行比较,而人类的劳动虽然量上不同但是本质上都是相同的,都是人类脑力和体力的付出。而这些是可以从量上进行比较的。
(2)要说明商品交换实际上体现的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它体现的是人和人之间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例如:1把斧子=15千克大米。说的是人们在1把斧子上所付出的劳动和生产15千克大米所付出的劳动相等。因此,二者的交换实际上是劳动的交换。
(3)要讲清楚商品的价值要通过交换价值表现出来。人们的劳动凝结在商品上,商品即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载体。但价值本身不能自己表现出来,必须同另一种商品相交换才能表现,而这另一种商品就是商品的交换价值。例如在:1把斧子=15千克大米中,15千克大米就是1把斧子的交换价值。
(4)关于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关系主要讲清楚以下几点:
①对于一个商品来说,必须同时具备使用价值和价值,二者缺一不可。没有使用价值就不能进行交换因而不是商品,没有价值就缺乏交换的比例也不是商品。
②作为商品,价值离不开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载体,因为价值是抽象的东西,它不能自己独立存在,必须依赖于有形的东西。而人类在劳动的过程中总是征对一定的有形物体。所以,价值不能离开使用价值而存在。
③作为商品,使用价值也不能离开价值。因为无论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中,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很多,但它们并不一定都是商品,因为有些物品如自然存在的阳光、水分、空气等都由于没有凝结人类的劳动而不是商品。所以,只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价值不能进行交换不是商品。
④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但是,对于商品的生产者和使用者来说,却不能同时拥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生产者生产出使用价值,目的是要实现在商品上所耗费的劳动即价值,而要得到价值就必须让渡出使用价值。这样,生产者出让使用价值得到商品的价值。对于消费者来说,他购买商品的目的是因为商品对自己有用,能够满足自己的需要。也就是说他所要的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而要得到使用价值就必须对生产者的劳动支付报酬即让渡出价值。这样,消费者出让价值而得到使用价值。
3、商品价值量的决定因素
(1)商品的价值量即商品价值的大小,是用人们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计算的,而劳动时间又有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劳动时间之分。教师在讲述这一点时,应该讲清楚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劳动时间的区别和联系。并且要说明为什么价值量应该要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
(2)讲清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要将清其含义主要弄清楚两个概念: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关于这两个概念可以以某一个部门或行业为例并可以结合马克思的话来讲述。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是指某一行业、某一部门大多数的生产条件,例如某一部门大多数都是手工劳动或者都是电气化作业。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指的是大多数生产者的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
4、劳动生产率和商品价值量的关系
(1)讲清楚劳动生产率的含义及其表示方法。劳动生产率是生产者的劳动效率,它可以用生产某一件产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或一定时间内生产出的劳动产品的数量来表示。相对于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有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劳动时间来说劳动生产率有个别劳动生产率和社会劳动生产率。
(2)当个别劳动生产率提高时,社会劳动生产率一般保持不变。这样劳动者个别劳动生产率提高,生产出更多的产品,仍然按社会平均价格来计算,这样能够获得更多的利润。
(3)由于不同的劳动生产者生产同一件产品其耗费的劳动时间不同,因此劳动生产率不一样。而劳动者要想获得很高的利润就必须尽量在一定的时间内生产出比别人更多的产品,这样劳动者要降低自己的个别劳动时间即提高劳动生产率。也就是说个别劳动生产率越高,劳动者的利润越大。
(4)一旦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就意味着生产单位商品的劳动时间减少即价值量下降。同时也意味着在单位时间内生产的商品数量增多即使用价值增多。这样,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减小,而使用价值增多,价值总量就保持不变。
(5)这样社会劳动生产率越高,商品的价值量越小。也就是说商品的价值量同劳动生产率成反比。
教师还可以以下面的简图进行说明:
教法建议
1、商品的概念:教师可以列举各种物品让学生分辨哪些是商品或者让学生进行市场调查分辨出商品,然后将商品与劳动产品和物品进行比较分清它们之间的界限。
2、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这一点教师可以让学生会议人类历史的发展历程,然后结合这个发展历程进行分析。
3、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这个知识点教师可以与自然经济相比较,得出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
4、使用价值:教师可以通过设疑问,列举各种商品,让学生明白人们为什么要买这些商品,这依据的是商品的什么内在属性。
5、价值:通过事例分析两种商品为什么能够相交换,这种交换的本质是什么?
6、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关系:这个关系教师可以通过提问逐步引导,如:“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是不是商品?废品或变质、卖不出去的是商品吗?商品的价值体现在哪儿?没有价值的商品存在不存在?物美价廉是指的什么?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是否可以同时拥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等等。”并结合具体事例进行说明,然后让学生讨论、思考并总结二者的关系。
7、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这个问题可以针对某一件商品的生产,让学生对不同生产能力的企业进行调查,让学生明白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及为什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
8、商品的价值量和劳动生产率的关系:这个关系教师可以通过列举具体的事例进行分析。说明社会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与商品价值量的大小成反比例,以及与价值总量的关系
商品的基本属性
教学过程
提问:
1、商品和商品经济是不是同时产生的?
2、商品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和商品经济产生的条件为什么不同?
3、商品经济的类型有几种?
上节课我们讲了商品的定义,一件物品要想成为商品,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是劳动产品,其次用于交换。那么成为商品后,世界上的商品成千上万,它们各有各的特点和属性,但是它们都有两个最基本的属性,那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和商品的价值。教学过程
一、商品的使用价值
1、商品的使用价值(定义)
商品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叫做商品的使用价值。(让学生看视频《商品的使用价值》)
通过这一段视频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物对人的需要的一种满足。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每一种物品都具有使用价值。下面请同学们结合自己日常生活中的实际举出一些例子。
学生举例略
通过前一节课的学家已经了解到了:商品是包含在物品里面的。既然物品具有使用价值,那么作为物品一部分的商品当然具有使用价值,而作为商品却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因为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即使在它上面耗费了大量的劳动,但是由于对人们没有用处,所以不会有人买它。这样,这种物品不可能进行交换因而不是商品。例如:买粮食是为了吃,买衣服是为了穿,买花是为了观赏等,每一种商品都有一定的有用性,粮食能满足吃的这种需要的属性就是粮食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即使在上面花费了大量劳动,没有用,是没有人愿意交换的,不是商品。
商品的使用价值具有特定性,一种商品和另一种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不同的,所以二者才需要交换。使用价值也不能比较大小,你不能说,是一根绣花针使用价值大,还是一列火车使用价值大,因为它们的用途是不一样的。你不可能用绣花针来运输,更不能用火车来绣花。
作为商品,它是为了满足人们某一种需要,有特定性;而作为一个物品,它的使用价值可以是多方面的。如粮食,我们买粮食是为了吃,而粮食用途是多方面的,既可食用,也可用作酿酒,还能制作工艺品,还能造纸,织布等用途。
2.商品使用价值所体现的关系
既然商品必须具有使用价值,下面就让我们来进一步思考一下: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人类所赋予它的吗?
不是,如粮食,最初我们只认识到它能吃,那这时,是不是它就没有别的用途呢?
显然也不是。它的使用价值是生与俱来的,是由它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组织结构等决定的。
所以: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
商品的使用价值这种能满足人们特定需要属性与人的需要是一种物与人的关系。
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具体的,如一件商品,你能观察到它的结构,物理性质,质量等内容。
3、商品的使用价值不是商品特有的属性。
除了商品以外,其它非商品的劳动产品,也有使用价值;与人有关的一些物品,也有使用价值,如阳光哺育万物成长,空气供人呼吸等等。
二、商品的价值。
1、商品的价值(定义)
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是商品的价值。(播放视频《商品的价值》)
这个定义可以分析为“商品的价值是劳动”,劳动是一个抽象的字眼,我们不能看到劳动,只能看到具体的劳动方式或劳动动作,所以价值也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我们看不到,摸不着,那价值是怎样体现的呢?这就需要交换价值来表现。
⑴交换价值
是一种商品和另一种商品相交换的量的关系和比例。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
例如:
1把斧子=====15千克大米
这15千克大米就是1把斧子的交换价值,15:1就是这两种商品相交换的量的关系和比例。由于这两种商品使用价值不同,所以它们需要交换,那又是什么东西决定它们能够划等号的呢?这就是价值。
价值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还拿这个等式来说,生产1把斧子和生产15千克大米的生产工具,生产对象,生产过程,生产方式是很不一样的,这是有差别的人类劳动。但人类劳动既有差别又无差别,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就是不管差别有多大,在生产中都耗费了人类的体力和脑力劳动,这就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这个等式说明,生产1把斧子和生产15千克大米的劳动量是相当的。
⑵交换价值与价值有区别,但也有联系。
①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
②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交换价值要根据价值的大小来决定,价值变了交换价值也会相应发生变化。
2、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
价值是抽象的,我们也可从等式中得到,表面看是两种商品在进行交换,实际上人与人在交换劳动。价值体现了人与人的关系,是商品的社会属性。
3、商品的价值是商品特有的属性,本质属性。
只有商品才有价值。自然物品,不凝结人类劳动,形不成价值;不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虽然也在上面付出了劳动,但不用于交换,这个价值就不能表现出来,就没有价值。所以价值是商品特有的,而且是商品的本质。
三、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关系。
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商品的两个基本属性,这二者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这两者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下面请大家来看一段视频(播放视频《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关系》)。
(播放完视频后)下面请大家将视频上所讲的内容和书本结合起来,思考并讨论一下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关系。
(学生讨论总结并回答)教师归纳:使用价值和价值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作为物品来说,可能具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价值。而商品必须同时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从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联系和区别这两个方面来看一看。
1、区别
这些结论是我们从上面分别对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分析中得出来的。商品既然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那么,它们还有着联系:
2、联系
⑴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二者缺一不可。
(播放视频《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购买商品的时候,大家都喜欢买到既便宜而质量又好的商品。也就是说大家都希望以较低的价格买到质量高即“物美价廉”的商品。“物美”是人们对商品质量的期望,也就是希望商品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需要,体现的是商品的使用价值。“价廉”是人们对商品价格的要求,也就是要求商品的价格要低,这体现的是商品的价值。从人们的这种心态我们可以看出:
①价值离不开商品的使用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A、一件物品如果没有使用价值,不会成为商品。当然也没有价值。
B、商品的价值是抽象的,而使用价值是具体的,抽象的东西必须依附于具体的物质形态上。
C、使用价值的好坏,直接影响商品价值的实现。
举例:现在重视产品质量就是为了价值的顺利实现
海尔首席执行官张瑞敏砸冰箱。
从上面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使用价值的重要性,而作为一个国家或企业也必须非常重视商品的使用价值即质量。产品质量不好必然要影响企业的信誉和效益。所以,大家可以看到很多企业都非常重视产品的质量。所谓“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与此同时:
②使用价值离不开价值,价值是商品的本质属性。
有使用价值,但如果不用于交换,价值就不能表现出来,就不是商品。有价值的东西一定有使用价值。有了价值说明商品生产者之间进行了商品交换,因为价值体现的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既然商品生产者之间进行了商品交换,这就说明商品对人们有用,这样它就是一种商品。所以,有价值的东西说明它是商品,必然具有使用价值。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使用价值也离不开价值,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人们总是把商品看作一个二因素的东西,希望找到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最佳结合点。
如“物美价廉”“货真价实”这都是从二者结合的角度考虑的。
⑵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相互对立,相互排斥。
刚才我们是从商品本身来谈商品的两个属性,看到商品应该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但是,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来思考,我们也会看到使用价值和价值经常相互分离的情况,例如商品生产者和商品消费者就不能同时拥有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不论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谁也不能同时占有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那么,请同学们分析一下: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在生产者和消费者手中是怎样分离的呢?
学生回答略
商品生产者是为了获得商品的价值,而消费者是为了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商品生产者为了获得商品的价值就必须让渡使用价值即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卖给消费者;消费者为了获得使用价值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就必须用钱来购买商品生产者的商品即向商品生产者支付价值。商品交换一旦成功,二者就分离了
板书设计:
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
2、商品经济的含义
(1)商品经济的产生过程
(2)商品经济的含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总和
二、商品的基本属性
三、品的价值量
1、商品价值量的含义
2、商品的价值量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
(1)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
(3)个别劳动生产率对商品生产者的影响
(4)商品的价值量与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关系:反比例
探究活动
一、
可以将学生分成四组,对生产某一产品的厂家或人员进行调查,例如:皮鞋厂、食品加工厂等。分别看它们生产同一件产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是多少,从而计算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多少。
日生产产品量
平均生产一件产品所需时间
企业生产的机械化程度
工人文化技术水平的高低
企业盈亏情况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商品的价格
个体户
()
私营企业
()
外资企业
()
国有企业
()
注:括号内请填写企业名称。
二、
我国的商品市场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可以组织学生了解一下这个过程,以便学生更好地理解商品及商品经济的含义。
对此,可以让学生查找资料、询问老人或进行市场调查,填写下表。并讨论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变化?
市场上商品量
商品买卖方式
粮食价格
生活必需品平均价格
耐用消费品价格
1978年以前
1988年
1995年
【关键词】中国古代 民事立法 立法薄弱
一、关于“中国古代民法”的定义
要研究关于中国古代民事立法的相关问题,本来应当开章明义直接切入,先引经据典,诸如中华法系的代表《永徽律疏》《大明律》《大清律例》等等关于民事的立法,描述下古代民事的立法概况,总结出我国古代民事立法先天发育未齐、后天营养不良的发展状况,之后可以就经济原因、制度原因、政策原因等进行分析成因,最后得出一个较为合理的结论。
但是每个问题的论证都应该是遵循逻辑的,逻辑学里有一个著名的论证方法,即三段论,先后顺序为: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在文中,大前提就是中国古代民法。所以我们首先研究的应当是我国古代的民法究竟如何定义的问题,这一步是必不可少的,如果缺少了这一步的论证,之后的因果关系就无法论证。
众所周知,所谓“民法”这一说法,不是自古有之的,是从西方法律文化中取来的舶来品,我们现在讨论这个问题好像已经理所当然的,其实我国古代到底有无“民法”本身就是一大争议。就我所搜集的资料,就这一问题大体有以下四种学说,即即:肯定说、否定说、民刑合一说和民法与礼合一说。
肯定说对我国古代“民法”的存在持肯定态度。我国春秋之世,礼与刑相对立。礼所规定之人事与亲属二事,周详备至,远非粗陋的罗马十二表法能望其项背。礼为世界最古最完备之民事法规。商鞅变法以后,礼与刑之间的分界泯灭了,中国古代的民法都只是残留在律典的户婚、杂律中。故中华旧法以唐律为最完备,其民事部分,唯户婚、杂律中,能见其梗概。
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由于民法所规范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在中国古代的农耕社会中不够发达,国家倾向以刑罚维持社会秩序。一些简单的社会关系则付与习惯加以调整,所以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民法一说。
民刑合一说。持此说者众。其论证大致为:以调整对象为界限,古代律典中存在民事和刑事之间的实质区别,尽管民事规范较简略,但仍可将中国古代的成文律典看作民刑合一的法律体系。此说实际上与梁启超一致,但又认为在现在应该算是私法典规定的事项也包含在这些公法典里面,从来没有以为是特种法典而独立编纂的。民法与礼合一说。有学者指出:“中国古代没有民法,只有礼。”但这只是为了强调中国古代民事纠纷的处理是运用礼的精神,其实质是表明这样一个立场:不应该用西方意义上的民法来套中国古代的情况。但是,此说被认为是缺陷在于把礼与法对立起来,认为礼不具备法律性质,因而是片面的,从而未能成为通说。80年代后大陆学界普遍认为:从广义来看,无疑在我国古代是存在调整民事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亦即是存在民法的。
以上四种学说是我搜集而来,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俞江教授对这几种学说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证,很受其启发,在此我就不一一赘述他的论证过程。
虽说如此,还是“强制”引入一个概念,即“广义的民法”。“广义民法”的特征是主体自己设定权利和义务,核心是契约自由。这显然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定义,但有了这个基本概念之后,我们就可以进行下一步的论述了。
二、浅谈中国古代民事立法薄弱的原因
我国古代的民事立法确实是相当薄弱的,从战国时李悝著《法经》起,直到封建末世的《大清律》,历代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基本上都是刑法典,中国古代并没有出现一部单一的民法典。这话虽不失绝对和武断,却也一针见血地道出了中国古代国家对私权益的漠视和民事立法的薄弱这一无法回避的事实。是什么原因制约了中国古代民法的发展?笔者试从以下角度来探讨其原因。
首先,中国古代民法文化不发达的根本原因,是经济上的农业自然经济。秦统一以来,不仅封建地主阶级的庄园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甚至作为封建社会基本细胞组织的一个封建家长制家庭,也是彼此孤立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由于生产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赖于市场,因此,商品经济不发达,从而束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没有也不可能制定出一部独立的民法典。礼恰恰填补了这一空白,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特殊性,使礼由从前的祭祀仪式跃而成为治国之本。相反,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民法文化,就受到压抑而极少发展的机会。
其次,封建专制主义,是礼的政治基础,是民法文化不发达的直接原因。法律固然是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的反映,但毕竟法律是由统治阶级直接制订的。建立在农业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专制主义,王权至上,一般的社会秩序不是靠法来维持的,而是靠宗法、靠纲常,靠下层对上层的绝对服从来维持。于是,人治与礼治便被宣扬来代替法治。这样,由当事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民法文化,在专制主义的土壤中发育不良就毫不足怪了。
再次,封建国家推行的重农抑商和海禁政策束缚着商品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是制约中国古代民法发展的经济因素。从商鞅变法时起,便推行以农为本的重农抑商政策,并对商人的活动多方限制。商人转而经营土地,以地租剥削为可靠的财富来源,并得到商人兼地主的社会地位。但是,商业资本的利润转化为地租,妨碍了商业资本投向扩大再生产,必然栓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这是中国封建时代民事法律关系得不到充分发展的基本原因之一。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我们先通过逻辑演绎想要明确中国古代民法的定义,引出了四种不同的主张,接着比较艰难的得出一个“广义民法”的概念,得出我国古代民事立法较为薄弱这一结论,在此基础上浅谈了造成此种局面的原因。
参考文献:
[1].中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