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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水产养殖;常见鱼病;发病原因;预防措施;治疗方法;云南祥云
中图分类号 S94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15-0300-02
祥云县是云南省的渔业重点县之一,2013年养殖面积1 971 hm2,近年来水产品产量每年在1.1万t左右,随着池塘精养高产技术的成熟与推广,高密度养殖防控措施不到位,导致全县鱼病频发,控制难度大,给养殖户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因此应加强管理,提高养殖技术,使渔业向高效可持续方向发展。
1 常见鱼病种类
祥云县水产养殖主要以常规品种为主,主要有鲤、草、鲫、鲢、鳙鱼等。在养殖中流行和常见的鱼病:细菌性败血症,主要危害草鱼、鲤鱼、鲫鱼;烂鳃病、肠炎病、赤皮病、竖鳞病、打印病等;细菌性疾病,主要危害草鱼、鲤鱼、鲫鱼、鲢鱼和鳙鱼;车轮虫病,指环虫病、小瓜虫病,主要危害草鱼、鲫鱼、鲢鱼、鳙鱼。
2 鱼病发生过程及发病高峰期
2.1 发生过程
鱼病的发生一般都要经过3个时期:潜伏期、前驱期、充分发展期。鱼类发病的潜伏期时间长短不一,从数日至数月不等,并且即使是同一种疾病,也会因病原、数量、入侵途径和环境条件等不同而有差异。前驱期还没有出现该种疾病的病理特征,充分发展期已经出现了鱼病的典型症状,也是到了鱼病发展的高峰期,此时鱼病已较难控制。
2.2 发病高峰期
每年4―5月,气温、水温逐渐上升,鱼类新陈代谢速度加快,也是水体中病原快速繁殖的时期,此时2龄鱼种易发病,主要有车轮虫病、竖鳞病、烂鳃病、肠炎病和指环虫病等;6―8月易发生淡水鱼类出血病;8―9月易发生草鱼出血病、肠炎病、烂鳃病、鳃隐鞭虫病。
3 常见鱼病的发生原因
鱼是终生生活在水中的水生动物,它的一切生命活动都要在水中进行,受水中溶氧量、pH值、温度、氨氮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较大,可直接影响其生长和病害发生,并且由于池塘高密度精养,放养密度过大,大量投喂饲料,导致水体易恶化,有害生物产生过多,使鱼体抗病力下降,导致鱼发生病害。
3.1 池塘条件因素
面积小的池塘水温和水质变化较大,鱼病发生的几率较面积大的池塘高。有的池塘多年未干塘,淤泥过厚,病原体含量高,有毒有害化学指标偏高,未清过塘又未做好池水调控和消毒处理,这类池塘鱼病发病率较高。
3.2 人为因素
鱼种投放密度与比例不当,饲养管理和操作不慎,易造成鱼体受伤,鱼体体质下降,从而鱼易受到病原体攻击导致生病。若没有把好苗种引种关,引进有病的苗种易导致病原体的传播和扩散。因此,应引进健康优质鱼种,减少病害发生[1-2]。
3.3 水环境因素
池塘水温和透明度影响鱼类生长,透明度下降会使病原体繁殖速度加快,导致鱼易生病。池塘中溶氧量低于4 mg/L,pH值小于7.5或大于8.5、氨氮含量0.2 mg/L以上时,鱼发病率较高。溶氧不足时鱼易感染烂鳃病,pH值小于7.0时鱼易患细菌病,氨氮高时易发生出血性疾病,浮游生物和病原体生物含量高时消耗了水体中大量氧气,也易导致鱼发病率增高。
4 预防措施
4.1 日常消毒与管理
一是注意进行科学消毒。鱼种下塘前对池塘进行消毒,鱼种下塘时对鱼体进行消毒;各种生产用具专塘专用,并定期消毒,以免交叉感染;定期对养殖场消毒,鱼病流行期在食场用漂白粉挂袋消毒。二是遵循养殖生产投喂“四定”原则,即定质、定量、定时、定点,关注水温和天气变化,适时开增氧机,保持水中溶氧,注意调节pH值,保持水质清新。三是加强池水水源管理,警惕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和农业面源污染水质流入池塘,保证水源符合渔业用水标准,苗种购进时确保运输水源、器皿、设施、工具等无病原体污染,切断病原体传播途径,确保养殖品种健康。四是加强饲养管理。注意观察池塘水质变化和鱼的摄食情况,调控水质可在养殖水体中加入有益微生物(如光合细菌),可有效去除水中氨氮、亚硝酸盐和硫化氢等有害物质,达到净化水质、改善养殖环境和预防鱼病发生的目的[3-4]。
4.2 针对性预防
预防草鱼烂鳃病、肠炎病等要注意保持水质清新,投喂新鲜青饲料,不喂霉烂变质饲料,定期用生石灰或二氧化氯对水体进行消毒,易发烂鳃病的鱼池不允许使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发生烂鳃病的池塘严禁使用碱性消毒剂(如生石灰),以防病情加重;预防鲢鱼、鳙鱼细菌性败血症,在生产和运输过程中应小心操作,避免鱼体受伤,如受伤应用盐水浸泡病鱼等方法处理;重大鱼病发生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规定,及时如实上报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如隔离、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防止疫病的进一步蔓延[5]。
5 治疗方法
5.1 细菌性败血症
全池泼洒含氯石灰(漂白粉)或漂白精(有效氯60%~65%),每次用量为含氯石灰1 g/m3水体,漂白精0.3~0.5 g/m3水体;大黄每次用量为2.5~3.7 g/m3水体,先将大黄用20倍重量的0.3%氨水浸泡提效后,连水带渣全池泼洒,疾病流行季节15 d泼洒1次;氟苯尼考或甲矾霉素,每次用量为15~20 mg/kg体重,拌饲投喂,每日1次,连用3~5 d;复方新诺明,每次用量为50 mg/kg体重,拌饲投喂,每日1次,连用5 d,首次用量加倍;庆大霉素,每次用量为10~30 mg/kg体重,拌饲投喂,每日1次,3~5 d为一个疗程。
5.2 细菌性疾病
养殖水体用二氧化氯、三氯异氰脲酸粉或聚维酮碘溶液等消毒剂消毒,每日1次,连用2次,或间隔1 d用1次;同时在饲料中拌入氯苯尼考粉、诺氟沙星粉或加矾霉素粉等敏感抗菌药投喂,用量为10~15 mg/kg体重,细菌性肠炎病还要在饲料中加大蒜素,每100 kg鱼用大蒜素2 g和食盐50 g拌成药饵,每日1次,连用3~7 d。
5.3 寄生虫疾病
用0.7 mg/L硫酸铜硫酸亚铁合剂(5∶2)全池泼洒,或用苦楝叶450 kg/hm2,煎汁全池泼洒,每日1次,连续泼洒2 d。小瓜虫病,对于1 m水深水面,用辣椒粉3 150 g/hm2、生姜干片1 500 g/hm2煎成375 kg/hm2溶液,全池泼洒,每日1次,连续泼洒2 d,或用亚甲基蓝2 g/m3对水全池泼洒,每隔3 d泼洒1次,连续泼洒3次。
5.4 细菌性烂鳃病
18%溴氯海因每次用量为0.2~0.3 g/m3,疾病流行季节全池泼洒,15 d防治1次;盐酸土霉素,每次用量为20~30 mg/kg体重,拌饲投喂,每日1次,连用3~5 d;或用诺氟沙星30 mg/kg体重或氧氟沙星10 mg/kg体重,或氟甲喹20 mg/kg体重,拌饲投喂,每日1次,连用3~5 d;复方新诺明,每次用量为50 mg/kg体重,拌饲投喂,每日1次,连用5 d,首次用量加倍。
5.5 赤皮病
18%溴氯海因每次用量0.2~0.3 g/m3水体,疾病流行季节,15 d全池泼洒1次;大黄每次用量2.5~3.7 g/m3水体,先将大黄用20倍重量的0.3%氨水浸泡提效后,连水带渣全池泼洒,疾病流行季节15 d防治1次;或用诺氟沙星30 mg/kg体重或氧氟沙星10 mg/kg体重,或氟甲喹30 mg/kg体重,拌饲投喂,每日1次,连用3~5 d;氟苯尼考或甲矾霉素,每次用量为5~15 mg/kg体重,拌饲投喂,每日1次,连用3~5 d;复方新诺明,每次用量50 mg/kg体重,拌饲投喂,每日1次,连用5 d,首次用量加倍;磺胺间甲养嘧啶,每次用量为30~50 mg/kg体重,拌饲投喂,每日1次,连用3~5 d,首次用量加倍。
5.6 细菌性肠炎病
18%溴氯海因每次用量为0.2~0.3 g/m3水体,疾病流行季节全池泼洒,15 d防治1次;将穿心莲40 g、大青叶30 g、黄芩5 g、桑白皮10 g和白矾5 g,打成粉后与1 kg饲料拌喂;磺胺-2、6-二甲氧嘧啶,每次用量为50 mg/kg体重,从第2天起,每次用量改为25 mg/kg体重,拌饲投喂,每日1次,连用7 d;诺氟沙星,每次用量10~30 mg/kg体重,拌饲投喂,每日2次,连用3~5 d。
5.7 烂尾病
45%苯扎溴铵溶液,每次用量为0.22~0.33 mL/m3水体,全池泼洒,2~3 d防治1次,连用2~3次;复方磺胺二甲嘧啶粉,每次用量为1 kg饲料20 g,拌饲投喂,每日1次,连用4~6 d;5%诺氟沙星粉,每次用量为1 kg饲料4~8 g,拌饲投喂,每日2次,连用5~7 d。
5.8 打印病
10%聚维酮碘溶液,每次用量为0.5~1.0 mL/m3水体,每日1次,疾病流行季节全池泼洒,15 d防治1次;或用含氯石灰(漂白粉)1.0~1.5 g/m3或20%二氯异氰脲酸钠0.3~0.6 g/m3水体,或30%三氯异氰脲酸粉0.2~0.5 g/m3水体,或8%二氧化氯0.1~0.3 g/m3水体,疾病流行季节全池泼洒,15 d防治1次;诺氟沙星每次用量30 mg/kg体重或氧氟沙星10 mg/kg体重,或氟甲喹20 mg/kg体重,拌饲投喂,每日1次,连用3~5 d;氟苯尼考或甲矾霉素,每次用量为5~15 mg/kg体重,拌饲投喂,每日1次,连用3~5 d;复方新诺明,每次用量为50 mg/kg体重,拌饲投喂,每日1次,连用5 d,首次用量加倍。
6 中草药在鱼病防治中的应用
传统渔药虽然对鱼类疾病具有一定的治疗效果,但同时也带来了鱼类对抗生素产生抗药性,药残及养殖水域产生污染等问题。中草药是天然物质、绿色植物,具有低毒、高效、抗药性不显著、资源丰富、性能多样、绿色环保等诸多优点,适合鱼类的群体性疾病防治,对提高水产品质量、解决药残问题,发展无公害水产养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水产养殖上使用的中草药种类较多,不同种类其药物功效不同,应用效果也较显著。
7 结语
鱼病的发生在渔业生产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其发生要具备一定的外部条件和内部因素,养殖户要充分掌握鱼病的流行季节和防治方法,按照养殖规范流程进行渔业生产,遵循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原则,避免和减少鱼病的发生,减少经济损失,降低环境污染,取得最佳的养殖经济效益。
8 参考文献
[1] 汪开毓,肖丹.鱼类疾病诊疗原色图谱[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
[2] 张凯,李新国,焦长军.鱼病的类型及防治方法[J].黑龙江水产,2006(6):29-30.
[3] 袁武珍,邓冰.鱼病的综合预防技术[J].农业科技与信息,2007(1):51-52.
摘要:近几年,水产养殖行业快速发展,但是水产养殖所排出的废水给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生态平衡受到损坏。氨氮是水产养殖业主要污染物之一,清除难度较高。本文针对水产养殖业发展现状,对水产养殖废水氨氮处理技术与工艺进行分析研究,希望能够有效清除废水内氨氮比例,推动水产养殖业快速发展。
关键词:水产养殖:废水:氨氮:处理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人们对水产品的需求量显著提升,自然水产品捕捞数量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实际需求,水产养殖业在这种情况下快速发展。水产养殖虽然满足了人们对水产品的需求,但是同样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水产养殖区域水质下降,为我国水产养殖带来严重经济损失,严重限制我国渔业经济发展。氨氮作为水产养殖过程中主要污染物,处理难度较高,同时氨氮还会造成水体出现富营养情况,严重破坏水体生态体系。
1水产养殖业发展现状
水产养殖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环境问题。水产养殖对于资源依赖性较高,运营模式粗放,与我国资源紧张及环境恶化之间的矛盾严重。水产养殖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未经专业处理而直接排放,导致水体富营养化越加严重,生态环境形势越加严峻。与此同时,为了能够保证水产养殖质量,频繁换水对水产养殖水质进行改善,由此造成的水资源浪费情况十分严重。水产养殖内微生物及浮游生物的数量及种类波动范围较高,对水产养殖造成严重影响,不仅对水产品生长发育造成影响,而且对水产养殖原有生态平衡造成破坏。水产养殖逐渐向工厂化养殖发展,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同时能够有效改善生态环境。工厂化养殖规模逐渐扩大之后,水产养殖工厂数量逐渐增加,水产养殖密度不断提高,对废水处理技术的要求不断提升。现阶段,我国水产品有关标准法律已经十分完善,有关法规及政策在不断完善过程中,封闭循环工厂化养殖技术所具有的优势越加突出。
2水产养殖废水氨氮处理技术
与工艺氨氮处理是水产养殖废水处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包含较多学科知识,例如生物学尧微生物工程学等。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各种技术及方法逐渐在氨氮处理方面应用。与此同时,氨氮处理不同技术和工艺都具有自身特征。按照不同类别水产养殖废水氨氮处理技术和工艺作用机理,可将其划分为3种类别。
2.1物理处理法
2.1.1过滤和吸附。过滤主要是在外力作用之下,液体经过多孔介质处理之后,液体内固体颗粒能够得到有效过滤,完成固液分离。吸附主要是将水中物质依附到表面之后,对水质净化。因为水产养殖内废水大部分废物都是以大颗粒存在,所以通过过滤技术处理,经济效益最显著,处理十分便捷。
2.1.2曝气。曝气主要是让废水与压缩空气接触,对废水内氨氮进行处理,进而脱除污染物。曝气需要增加废水内氧气含量,进而清除废水内有害物质,改善水产养殖水质。如果可以借助环境温度,通过调节水质酸碱性,还可以处理废水内部分氨氮。
2.2化学处理法
2.2.1絮凝沉降。絮凝沉降在工业废水及城市污水处理内广泛应用,属于一种常见化学处理方法。絮凝沉降主要是在水体内添加絮凝剂,通过胶体凝子进行中和,形成大颗粒物质。现阶段絮凝剂主要分为3类,分别为天然生物高分子絮凝剂尧合成有机高分子絮凝剂与无机絮凝剂。在水产养殖场面积较大情况下,絮凝剂可以对污染物进行沉淀,与水体脱离。水产养殖中应用时,絮凝剂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一旦絮凝剂应用数量超过处理范围,会产生反作用,对水生物生长造成严重影响。
2.2.2化学中和。化学中和能够改善水体酸碱性过高或过低的情况,通过向水体内投放石灰,能够有效对水体酸碱性进行调节。与此同时,还可以适当增加水体内钙含量,改良水产养殖水质,提前消灭水体内病原体。
2.3生物处理法
生物处理是通过向水体内投放微生物及水生植物的方式,吸收转化水产生物代谢产物,进而处理水中的氨氮。培养微生物及有益生物,能够有效减少水产养殖水质内代谢产物数量,进而起到处理氨氮尧净化水产养殖水质的目的。
3结语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有效带动了水产养殖行业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污染问题。氨氮作为水产养殖主要污染物,处理难度高。本文在对水产养殖废水处理分析中,主要对物理处理法尧化学处理法与生物处理法进行研究,对不同类别处理方法优势进行研究,了解每一种处理方法的应用条件,希望能够有效提高水产养殖废水氨氮处理质量。
4参考文献
[1]庞朝晖,彭彩红,段铁军.电极生物膜处理水产养殖废水氨氮的实验研究[J].中国农学通报,2014(5):74-78.
[2]杨珂.生物转盘处理水产养殖废水的氨氮技术分析[J].科学之友,2012(7):43-44.
[3]栗越妍,孟睿,何连生,等.净化水产养殖废水的藻种筛选[J].环境科学与技术,2010(6):67-70.
水产养殖技术是决定养殖获得经济效益的关键因素,能否获得可观的经济收益与科学的养殖技术和把握市场的能力有较大关系,水产养殖技术是科学养殖技术的一种,包括很多具体的生产技术,比如水产生物遗传育种技术、水产生物病虫害防治技术、水产生物诱导与催产技术、水产生物饵料培养技术、微藻饵料培养技术、工厂化养殖工程与设施技术、养殖水处理技术、海上水产品繁殖与捕捞技术等,是各种技术的统称。而水产养殖成本指的是养殖户在一定时期生产经营水产品的一系列过程的费用支出,间接反映了渔业生产经营的质量和效益以及竞争力,是一项综合性指标。水产养殖技术的高低间接决定了生产成本的高低,水产养殖控制成本的能力决定了整体养殖的竞争优势,又反过来影响水产养殖技术,加强成本管理,科学利用成本,降低生产成本需要从养殖技术层面来研究,是广大养殖户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必须提高水产养殖,提高养殖的产量和质量,科学的利用成本,实现养殖效益的最大化。
二、提高水产养殖技术,降低水产养殖成本的措施
1.多方面运用水产养殖技术多方面运用水产养殖技术是提高养殖水平,降低养殖成本的有效方法,正确运用和理解水产养殖技术的应用范围,不仅仅只用于养殖的具体过程,还应该拓展到决策制定、销售、宣传等管理过程中,养殖企业可以从水产养殖技术的专业角度分析研究养殖的方案,便于做出科学的决策和部署,在后期的销售过程中,水产养殖技术能够提高水产品运输途中的存活率,最大限度的延长保鲜期,提高商业价值和市场竞争力,在宣传过程中,不要局限于宣传的载体,从专业的角度将产品展示于众人眼前,让人们更信服,有利于建立厂家与消费者的信赖感。因此,多方面的运用水产养殖技术能够提高产品的收益,降低生产的成本,提高整体实力。
2.加大科技研发力度,实现水产养殖技术的自主更新只有不断的与时俱进,及时更新水产养殖技术,使其与社会的发展同步才能保持养殖户的整体竞争力,同时先进的养殖手段能够节省许多生产成本。水产养殖技术的自动更新需要水产科学技术的创新,通过生产实践不断研究摸索新的养殖方法,提高养殖的效率。养殖户应该适当的增加技术研发的投入,包括科学技术人才、资金、设备的投入,保障水产养殖技术的自主更新,建立独特的养殖技术体系,申请养殖技术专利,保持领先地位,国内不少水产养殖企业都拥有自己的科技研发队伍,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保持企业的实力和技术的先进性。虽然短期的成本会很高,但是从长远的角度分析,带来的经济利润是巨大的。
3.加强员工的科学文化素质教育,努力提高员工的水产养殖技术水平水产养殖技术的高低取决于员工的科学文化素质高低、知识储备的多少、理解创新能力的强弱、实际运用能力的高低,决定着整个养殖企业的生存发展,决定着养殖企业在整个水产品市场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从辽宁地区的水产养殖企业可以看出,整个工作人员经历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只占25%,接受过初级职业技术教育或培训的只占4.3%,接受过中等以上职业教育的只占0.36%,没有接受过任何教育或者培训的比例超过70%,因此,加强员工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专业技术能力、实际操作能力、知识掌握水平是提高水产养殖技术的必要措施,也是降低生产成本的主要手段。
4.加强企业间合作,促进水产养殖技术的共享水产养殖企业往往通过借鉴学习外部的较为先进的技术和手段,在结合自身生产实际情况,消化吸收,并进行改进和重组,实现提升自身养殖技术水平的目的。对于广大中小型水产养殖企业来说,“合则两利”的原则必须坚持,通过企业间的合作交流,实现技术的互通,将优势技术互补,达到提升自身水产养殖技术水平、优化配置资源、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整体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目的。
一、我国水产养殖规划的行政管理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2004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进一步明确了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范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包括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①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②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③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水利相关的专项规划“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
二、我国水产养殖规划环评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水产养殖规划环评工作发展的现状看,由于起步较晚,且缺乏系统性研究,尚面临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来自于非技术性的管理、组织和思想关键方面的因素,也包括目前渔业环境和管理体制的影响。1.规划环评的定位存在偏差。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中明确提出了“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同时也指出“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和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从中可以看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只是作为对规划的环境可行性做决策的工具,而不是一个规划工具。或者说,规划的制定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整合度不够。环评工作的结果(报告书)是作为规划的一个附件,并且作为评判规划是否通过的条件之一。环评者与规划者之间形成的是评价与被评价的关系,而不是一体化协作的关系。2.我国规划环评工作尚缺乏更为有效的法律保障。规划环评工作要想取得实效,必须得到必要的立法支持,而且要制度化、常态化。虽然我国环评法要求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迄今为止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有关水产养殖规划环评的专项条例和技术导则,使我国水产养殖规划环评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制度保障和技术参考。3.缺乏科学、规范、合理的方法指标体系。由于缺乏科学、规范的方法、指标,影响水产养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正合理性。这种技术性缺陷也是我国规划环评工作发展缓慢的直接原因。4.环评结果普遍缺乏约束力。2015年我国已完成许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广泛进行群众意见征集。但不容回避的事实是,这些环评的质量和环评本身的约束力是值得怀疑的。环评单位从委托方处获得环评项目,环评结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其业务面和业务量的拓展。这种现象的存在有其深厚的政策根源性和技术根源性,直接制约了规划环评效果的真正发挥。
三、水产养殖规划环评制度优化的对策
第一条为规范海域水产养殖退出补偿行为,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的总体原则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批复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海域的滩涂养殖、浅海养殖和网箱养殖等水产养殖退出的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市政府历次水产养殖退出范围以外,且19*年4月1日《*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实施前至今仍在使用海域从事水产养殖,以及实施后至今仍在使用海域从事水产养殖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的,依本办法给予水产养殖退出补偿。
市政府历次水产养殖退出范围以内的,按原通告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和补偿工作。
镇(街)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本辖区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和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区海洋与渔业、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农业、建设、国土房产、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和补偿工作。
第五条海域水产养殖退出补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协商的原则。
第六条海域水产养殖退出补偿包括直接补偿和综合补偿。
直接补偿和综合补偿资金由重新获得海域使用权的用海单位承担。
第二章直接补偿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直接补偿是指给养殖者以货币形式支付海域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
第八条直接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水产养殖的类型和设施状况确定。直接补偿标准按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见附件1)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水产养殖类型的直接补偿标准,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区人民政府予以评估确定。
第九条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应给予养殖者合理的期限自行处理苗种和在养未成品。
第十条对提前退出的养殖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提前退出并自行拆除养殖设施的养殖者,给予拆除补贴。
第三章综合补偿内容和标准
第十一条综合补偿是指为维护退养村(社区)和受影响人员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而采取的各种扶持补助措施。
第十二条综合补偿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补助退养村(社区)和受影响人员落实人均15平方米集体发展项目(含“金包银”项目);
(二)补助退养村(社区)农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补助退养村(社区)受影响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
(四)其他惠及退养村(社区)和受影响人员利益及转产转业等项目支出。
第十三条综合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水产养殖类型、海域使用状况等因素确定。(见附件2)
第十四条综合补偿资金由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市有关部门对综合补偿资金的使用实行专门监督。
第十五条除上述补偿外,市、区财政各按每个退养村(社区)100万元以上额度安排专项资金,由区人民政府用于惠及退养村(社区)和受影响人员的民生工程、新农村建设和增加收入的发展项目。同时,鼓励市区财政加大扶持投入。
第四章水产养殖退出与补偿程序
第十六条水产养殖退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水产养殖退出公告;
(二)办理水产养殖退出补偿登记;
(三)签订水产养殖退出补偿协议;
(四)清理和退出水产养殖海域;
(五)支付水产养殖退出补偿的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对拟退出水产养殖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该海域毗邻的镇(街)、村(社区)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拟退出水产养殖海域的方位、界址;
(二)拟退出水产养殖海域的用途;
(三)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地点;
(四)水产养殖退出的期限;
(五)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告的海域内抢种种苗或者抢建海域附着物。
第十八条养殖者应当在水产养殖退出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养殖权属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区人民政府指定地点办理水产养殖退出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的,以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核实情况为准。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告之日起成立专门机构,接受养殖者的登记申请,及时确定水产养殖补偿的对象及其养殖海域情况,并在该海域毗邻的镇(街)、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5日。
第十九条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养殖者签订水产养殖退出补偿协议。
水产养殖退出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海域使用的方位、界址、面积;
(二)补偿方式、项目;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