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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证券市场基本法律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范文第1篇

证券从业资格证是永久性。如果离职后两年未在证券行业工作,需要等下次重新工作时再次申请执业资格,而成绩是永久保留的不会撤销。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应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报名,缴费方式分为网上缴费与现场缴费,考生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缴费方式。

证券从业人员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即入门资格考试,主要面向即将进入证券业从业的人员,具体测试考生是否具备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所需专业基础知识,是否掌握基本证券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

入门资格考试科目设定为两门,分别是《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来源:文章屋网 )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范文第2篇

在证券市场中,过度投机行为是有害的,因而必须把投机圈定在一定范围之内。由于市场价格取决于市场供求,大量投机行为不仅会使市场价格变化莫测、波动频繁,而且会引起社会财富的不合理转移,从而导致社会分配不公。同时,过度投机会导致证券价格过高,从而脱离其内在价值,使社会名义财富远大于实际财富,引发泡沫经济。机构投机盛行的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从公众心理角度来看,公众财富心理不健全,一夜暴富的心理普遍存在于股民群体。这种不正常的心理使人们往往不看重长期投资收益,而只热衷短期投机以获取暴利。另一方面,许多市场投资者金融证券素质低、风险意识差,不能够理性地判断市场走向,只是跟着少数人追涨杀跌。总之,公众从主客观两方面给机构投机奠定了基础。

从筹资企业看,在证券市场上筹资的企业都是企业中的佼佼者。相当一部分企业上市的目的,是为了“圈钱”。这种动机使企业股票的股息、股利较低,盲目送配股、溢价发行股票等不合理行为经常发生。另外,部分企业也常常利用体制不健全之机,隐瞒必要信息、公布虚假信息。企业这种不规范行为使市场投资者无利可图,必然转向投机行为。

从证券机构角度看,证券营业机构应以中介业务为主,自营业务为辅。而我国目前相当一部分证券机构未能从维护广大券商和投资者利益出发,以维护公平竞争和减少风险为己任,却往往为了自身利益盲目追求交易量,以致放松市场管理和纵容违法。同时,机构本身也常利用消息进行“内线”交易,操纵市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光大乌龙指事件”就是明证。

从“游资”角度看,近年来央行在客观上执行了较为宽松的货币政策,再加上体制改革的不完善,从而造成了大量“游资”的出现。笔者估计,2015年上半年由各个方面渗漏出来的游资应该是万亿级别,游资目的就是获取短期收益,给市场造成了极大的投机性和破坏性。

从市场角度看,首先,我国还未建立一个统一、规范、完整的证券市场体系,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证券回购市场、基金市场等各市场相互分割、独立,资金不能自由流动,导致了在一些高风险市场如股票市场、期货市场上产生过度投机。其次,一些高级、衍生金融工具推出时机待商榷,人为地制造了投机的氛围。例如期货市场,主要功能是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如今反而为拥有巨额资金和获得内部消息的人垄断市场、过度投机大开方便之门。再如基金业,国外基金业的功能主要是扩大融资渠道和稳定证券市场,但在我国证券市场不完善、不规范、高投机和高风险的情况下,基金在市场投机中起推波助澜的作用。

对于过度投机,要坚持“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进行合理抑制。

坚持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保持适度的货币供应量以使市场稳定。同时,要积极发展多种间接调控工具,尤其要进行利率改革。一个自由的多元化的利率体系,是一个统一完整资本市场体系的基础。

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建议严格实行银行业、证券业两业分离,控制信贷资金的渗漏,有限度允许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严格约束证券营业机构行为,严禁内部“知情者”参与证券交易,一旦发现,惩罚并举,从严从快从重!给投资者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同时逐步允许和推出跨市场金融产品,循序渐进推进资金自由流动。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2015年股灾;证券监管;监管体系

一、2015年股灾介绍

从2015年6月15日到2015年8月末的股灾行情暂告结束,上证指数从5178点跌到2850点,之后在救市的呼声中有所回缓,直到2016年开年熔断机制的实行,指数继续连日下跌,1月底达到2638点新低。

(一)股灾的起因

本文选取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8月底这段时间的股灾进行研究,分析得出此次股灾的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人造牛市不长久。上证指数从2014年7月份2000点起动到2015年6月达到5178点,涨幅达159%,反观此轮行情产生于宏观经济低迷的背景,股市企稳回升源于证监会2014年下半年推出的百家发行计划,市场对IPO的担忧被消除。同时管理层对市场借机炒作的行为并未打压,连续涨停的情形激活了市场做多情绪。但股价上涨并未得到企业业绩支撑,所以泡沫逃不掉破灭的结局。2.杠杆加剧了股市风险。如下图杠杆交易金额与股市行情高度正相关。很多投资者借用伞型信托和融资融券以及场外配资的方式加杠杆,而在股市高位时监管层突然去杠杆,导致市场抛压重,股价集中下跌,触及配资警戒线,引起连续强制平仓。3.媒体言论助长疯牛行情。当上证指数走上4000点时,有媒体称牛市刚起步,5000点时,证监会有人称改革牛成立,在当今信息传播高效且影响范围广泛的情况下,如此言论最终促成了全民炒股的局面。4.股指期货加大了股市暴跌的幅度。股指期货合约连续的跌停倒逼股票市场的暴跌,形成短时间内投机者获取暴利的手段。

(二)股灾造成的后果

2015年的股灾对于每个市场参与者来说都是一场噩梦,我们经历了:A股累计11天出现“千股跌停”;上市公司先后进入停牌潮;市场交易总额迅速缩减;沪深两市总市值蒸发近33万亿;投资者损失巨大,多数中产阶级破产;新股被迫停发4个月,直接融资被中断,影响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增大了局部性的金融风险,甚至危及中国整体经济及市场经济。

二、股灾中暴露出的监管问题分析

(一)股灾中暴露出的主要监管问题

此次股灾充分反映了证监会监管有漏洞、监管不适应、监管不得力等问题。根据牛市发展至股灾爆发的路径来看,主要体现了以下几点监管问题:

1.监管者敏感度不高。从人造牛市的起点开始,监管机构未及时察觉股价走高与经济基本面相背离的状况,对当时违背股市规律的现状未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

2.监管力度松懈。很多个股在没有业绩支撑的情况下多种利好配合庄家作势的行为未受到管制,造成A股遍地开红花,因重大事项等利好复牌后惯性几连板,助长了市场投机者的跟风行为。另外,监管机构在杠杆资金加入股市时并未对其有效干预,甚至场外配资达到1:10时也未及时加以限制,监管的松懈纵容了短期的炒作,加剧了投资风险。

3.监管者自律意识薄弱。当股指站上4000点时,证监会对于各种媒体舆论没有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管制,反而证监会的工作人员轻言轻行,不负责任的妄加议论“改革牛”更是监管者自律监督意识薄弱的体现。

4.监管方式缺乏专业度。监管部门在股市高位时突然对场外配资一刀切的举措直接引发股灾,直接体现了监管调控手段专业度不足,风险意识薄弱。另外,当做空者在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持续套利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并未及时作出有效的管制方案。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监管体系不完善。比如监管体系中证监会与银监会的分家,场外配资、HOMES系统及信托属于银监会管辖范围,而银监会与证监会在监管上不能相互配合导致监管敞口风险加大。

三、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改进建议

我国现处于大国经济地位的巩固期,证券市场的稳定直接影响着我国国际地位的稳定和提升。所以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是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任务。针对此次股灾暴露出的监管问题,特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完善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一)严控监管人员的选拔

严加把控监管部门的人员选拔,提高监管从业人员基本素质,强化专业度与职业操守的要求。监管从业人员在选拔时要特别注意对其证券市场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考核,既要有务实的作业之风,又要有敢于创新的精神。树立证券市场的公平与公正基本观,夯实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二)加强监管的法制环境建设

我国证券市场法制体系尚不完备,需要进一步完善《证券法》等基本法律,以及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法规法则,明确实施要则,让监管部门在执行时有典可据,有法可依。证券部门有责任辅助立法机参照《证券法》来修改《公司法》,同时制定和修改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现状的相关法律法规。便于监管和规范市场,加大市场扰乱者的惩治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只有将市场扰乱行为配以犯罪层次的处罚力度,才能引起市场参与者的重视,减少扰乱市场的恶劣行为。

(三)合理分配监管权及改善监管结构

我国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和独特性既要求独立的监管主体,也要求统一的监管结构。如上述证监会和银监会虽分管不同的领域,但由于资本的流动性不是单一的,需要各部门在分散专职监管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和协调,统一于以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的目标上。

(四)净化信息传播渠道,强化自媒体信息责任归属意识

监管部门有责任净化证券市场相关信息的传播渠道,对不当报道造成的市场波动应追究其责任。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成熟度尚且不够,自媒体的误导性言论会导致中小散户遭受损失,不利于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因此强化自媒体的信息责任归属意识在现阶段不成熟的市场显得尤为重要。

作者:张东龄 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谢卫.整治金融乱象重在加强金融监管[J].群言,2016,01:22-24.

[2]林采宜.制度之殇:2015年股灾反思[J].金融客,2016,01:26-27.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范文第4篇

在我国证券市场十多年的发展过程当中,曾经因为信息披露不当产生过很多违法、违规的问题,而影响最为广泛的就是著名的“琼民源”案件和“ST红光”案件。其中,在红光案件中,一位上海的股民于1998年12月向法院提起了索赔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红光公司赔偿其因披露不当信息而使该股民遭受的二级市场的损失。

下面,我们就谈一谈在证券市场当中,因为信息披露不当会产生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哪一方会因信息披露不当而承担责任。哪一方市场参与主体或者涉案相关人具有向相关人索赔的权利?

一、可以行使索赔请求权的民事主体

在信息披露不当的情况下,民事责任的相关索赔人是否只能是股民呢?对这个问题,我国《证券法》对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的资格认定是有规定的。《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7条规定:“违反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表明,行使因信息披露不当而产生的索赔权,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他人;他人的概念在法规中无明确界定,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可能会造成扩大或缩小索赔请求权的民事主体的范围。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包括但不仅限于股民(包括证券买受人和出卖人)。第二,他人需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也就是说如果他人根据虚假信息买卖了股票,没有受到损失,那么他也无权申请赔偿,不具有索赔的民事主体资格。第三,他人的损失是信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有重大遗漏的披露信息进行证券交易造成的,即是由于侵权行为造成的。

二、承担民事责任主体的确认

民事责任由谁承担?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应该分清信息披露不当行为的民事责任性质如何,是契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这对承担信息披露不当的民事责任主体的范围是息息相关的。

侵权赔偿和违约赔偿是不同的法制制度。如果民事责任被确定为契约责任,那么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只能是契约相对人。在这种情况下,索赔人只能向与之有契约关系的发行人进行索赔,而将与其没有契约关系的发行人的董事、承销商及其董事、会计师、律师等排除在外。另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存在过错,这显然不利于对投资者的全面保护,民事责任承担者的范围越小,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的渠道越窄。

《证券法》对信息披露不当的民事责任缺乏明显的界定,但通过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者不仅限于契约的相对人,即发行人,还涉及承销商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实际上将该民事责任已经视为侵权责任。相比较,《公司法》缺乏对董事向第三者承担责任的规定,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信息公开的民事责任承担者缺乏法律明确的规定而言,《证券法》的规定对投资者的保护无疑是更进了一步。

这里,参照《证券法》的规定,对信息披露不当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加以界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机构及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也就是说,如果适用《证券法》,索赔人可以向上述人员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

三、信息披露不当民事责任的归责

信息披露不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会由于行为人不同而改变。

1发行人信息披露虚假或欠缺的归责原则。

《证券法》规定了发行人的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能用自己没有故意或过失来要求免责。对发行人规定严格责任,是因为发行人作为公司原始信息的占有者,当然对信息的虚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对于信息公开的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而言,也同样会引起投资者的错误判断;此外为加重信息披露责任以便公司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法律必然要求发行公司负完全责任。

2发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签章的职员民事责任的归责。

对于发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人员的归责问题,《证券法》规定了“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过错推定责任,这是考虑到公平性问题,特别是中国目前国有企业存在的产权不明等问题,让一些有名无实的董事来承担责任太不合理。但是,负有责任这一定语,又与目前有关法律要求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注明的“本公司董事会及各位董事确信本公告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的内容不符。按照目前的规定,发行公司所有董事都需要承担责任,而不是仅指负有责任的董事。

3主承销商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的归责。

我国的证券法律对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同样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就规定全体发行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从目前实践来看,对于初始信息披露的虚假和欠缺,许多时候,承销商的作用都是不可忽视的,甚至可以说是推波助澜。对于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我国证券法律规定和发行人的高级职员一样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的限定对于承销商而言比较合理。

4专业人士的归责。

对于专业人士的归责大都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我国证券法律当中没有对在信息公开中专业人士的民事免责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3条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及其直接负责的注册会计师、专业评估人员和证券从业律师违反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四、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中小投资者 投机 行为特点

长期来看,全部市场的投资者投资只需要承担市场风险,就可以获得投资收益,而投机不同,在任何一个投机行为中,投机者都要承担对价格预测错误的风险,一旦价格实际走势与投机者的预测相反,投机者就会遭受损失。投资的目的有二:一是获得股息或红利:二是从证券较长期的价值增值中获得资本利得。而投机则是希望在短期内通过价格的涨跌而获利的行为,通过低买高卖,预测市场走向,获得差价利润。因此可以看到,在整个证券市场中,投机是零和博弈的行为,是接近赌博的行为。

投机虽然属于零和博弈,但它的存在也有着一定的意义:(1) 价格发现功能。投机者依靠过去的经验和已有的知识,理智地分析客观的有利和不利因素,能够较为精确地预测市场近期走势。他们的理常常引导市场走向,这样就可以加快市场参与者对价格反映的灵敏度。(2)增强市场流动性。因为投机者敢于承担较大风险,所以,在市场大跌或大涨从而导致市场供求失衡时,他们敢于逆市场趋势而行,大胆买进或卖出,于是维持了市场的正常运转。

一、我国证券市场过度投机行为现状

随着2006年我国股市的一路上扬,不仅上证指数在不停地创造历史最高点,交易量与参与交易的人数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数量。然而,股市一片繁荣的背后,我们可以发现如下问题:

(1)从每年股票指数日涨跌幅超过10%的次数来看,世界上以投机著称的香港股市的恒生指数从1970年~1990年这20年中只有7次,而我国沪深股市每年都至少有7次左右。(2)换手率指标:发达国家股市年换手率通常在50%以下,即使香港股市的年换手率也在135%以下,而深沪股市在1993年一年的换手率分别为220%和250%,日换手率最高可达25%。(3)据统计,上海股市因政策性因素引发的股指大幅变动,占所有异常因素引发变动的34%。

这些数据说明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行为特点:换手频繁,大涨大跌,受政策影响大。造成这种行为特点的原因是:没有多少投资者真正是以投资为目的去进行投资。他们中的大多数,只是在进行投机,以低买高卖为目的获得差价利润,而并非享受股票分红所带来的好处。“投资者不投资”似乎成了我国股市自建立以来就有的奇怪现象。

二、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行为特点及相应客观因素分析

1.显著的“羊群行为”倾向:“羊群行为( herd behavior) ”是指投资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 行为受到其他投资者的影响,模仿他人决策或者过度依赖舆论, 而不考虑自己拥有的信息的行为。大量的投资者在某段时期内买卖相同或相近的股票, 同时进出证券市场。“追涨杀跌”成为几乎每个投资者使用的手段。大量的“跟风”和“跟庄”行为的出现, 从而导致个股价格变化和市场指数变化之间存在很强的相关性。

这一行为特点在世界范围内的证券市场普遍存在,已经成为行为金融理论研究的课题。很明显,从主观上来说,投资者的知识与经验决定了该倾向的盲目程度,而从客观上来说,信息不对称是该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每个人都希望能从周围的人得到对自己有用的信息,于是盲目的跟随周围投资者的行为,形成了“羊群行为”。对于我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尤其明显,由于各种法制法规还不是很健全,市场也未发展到强势有效市场,部分企业常常利用体制不健全之机,隐瞒必要信息、公布虚假信息。企业这种不规范行为使市场投资者无利可图,因而转向投机行为。相当一部分证券机构也往往为了自身利益盲目追求交易量,以致放松市场管理和怂容违法。同时,机构本身也常利用消息进行“内线”交易,操纵市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

2.“政策性投机”倾向:在我国过度投机的证券市场中,利好政策的颁布导致在相当长的交易周期内投资者交易频率明显上升, 加剧了投资者的过度自信倾向, 而利空政策出台却导致在较长的交易周期内投资者的交易频率大幅度下降, 表现出较强的过度恐惧心理。在股市低迷时期他们坚信政策的力量, 这时他们会以一种投机的心理进行交易,被称作“政策性投机”。这种倾向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特有现象。

在号称“政策市”的我国证券市场,政策对市场的巨大影响几乎令所有金融理论在我国市场失效。由于我国股市是新兴资本市场, 各种法规、制度还不完善, 对股市进行宏观驾驭的经验和技巧还不成熟。十多年来, 政府、监管部门对股市调控基本上是“摸着石头过河”, 在具体操作中难免引发市场剧烈波动。

三、应对策略与小结

1.着力于市场的基本组织制度、基本支持系统、基本法律规章的完善,从而把投机活动约束在一定范围内,建立健康的市场活动基础。

2.政府应着力把握好政策的稳定性和适度性,政策出台前应认真调查研究、估计其出台后对市场的影响。对市场应有计划、有节奏地扩容,扩大市场规模,以进一步深化改革。

3.在微观主体方面,加快国企改革,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严格约束证券营业机构行为,禁止内部“知情者”参与证券交易,把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放在首位,给投资者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

4.以多种形式对公众进行证券知识和风险意识教育,逐步锻炼其投资能力,强化其投资意识。

参考文献:

[1]胡昌生:《证券投资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王江:《金融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