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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商务;科技创新;结构方程模型
1文献综述
自熊彼特在其经典著作《经济发展理论》中提出创新概念后,创新就成为学术界广泛关注的研究课题。在有关创新的大量研究中,企业创新因素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国内外学者针对企业创新进行了大量研究表明,创新是企业成长和经济发展和核心驱动力,清晰认知创新影响因素对企业管理、组织架构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的设计具有重要价值;同时更清晰地认知创新因素有助于学术界加深对创新形成机理的了解。
目前有关创新影响因素的研究主要聚焦于以下四方面。首先是“人力资本论”,不少学者认为企业家精神、技术人员本身的创新性劳动是驱动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因素[1];其次是“环境诱致论”,部分学者认为企业所处的制度环境,尤其是市场行业环境[2]、宏观经济环境、监管政策环境等是影响企业科技创新行为的重要因素;再次是“组织模式论”,一些学者指出供应链中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内部不同部门之间协作是创新的重要来源,企业文化、激励机制等组织管理协作模式对企业科技创新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3];最后是“金融刺激论”,不少学者经过实证分析后认为区域的金融发展水平对该地的企业科技创新具有显著影响,实证证据表明,金融体系越完善,区域内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创新发生率就越高,这主要是基于创新活动需要大量风险资金投入的判断[4]。
纵观上述有关创新因素的研究,绝大部分是针对前人提出的某种理论假设,在现实中搜集相关案例和统计数据加以验证,如果与企业科技创新直接正相关,就可以被认为是影响企业科技创新的因素之一。这种方式具有一定客观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其局限性:由于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是一项多因素共同发生作用的系统工程,因此以目前主流实证方式验证的结论事实上是以相关关系替代因果关系,其结论并不能很好的处理多个因变量相互作用所导致的内生性问题。
电子商务作为近年来兴起的新经济形态,其带来的商业模式创新已经引起部分学者的关注。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云计算、物联网、VR/AR等技术使得数据信息量快速增长,而信息收集、处理和传播的成本下降和效率提升,导致企业技术创新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容易。李虹[5]认为电子商务给传统企业的供应链体系造成了相当的冲击,传统企业需要顺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主动进行技术创新与之对接,从而形成传统业态与电商业态之间的联动;邵鹏等[6]从平台经济的角度讨论了电子商务在商业模式创新方面的动因、驱动力和效果,认为自组织性是电子商务驱动科技创新的关键,并以阿里巴巴等企业为案例进行验证。
由于电子商务是近年来刚刚兴起的新型经济业态,因此学术界关于电子商务与企业科技创新之间关系的研究并不多见,且多停留在以定性分析、案例分析为主的质性讨论层面。尽管从直觉上讲电子商务的发展所带来的管理理念、组织模式和营销战略的影响将必然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企业不断进行科技创新来加以适应,并且从统计数据上我们也同样能够观察出电子商务与企业创新之间存在某种正相关联系(如图1所示),但电子商务对企业科技创新是如何发生作用的?其具体路径又如何?这些都需要深入系统的研究。加之企业创新行为是多种因素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因此要想真正观察两者之间的关系,单纯讨论电子商务与企业科技创新之间的关系意义不大,需要将可能的因素尽可能全面的纳入到系统中加以分析讨论。
基于此,本研究以电子商务与企业科技创新为主要研究对象,借助结构方程模型系统考察电子商务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可能路径。本文第二部分介绍结构方程模型和数据情况;第三部分分析实证研究结果;第四部分为总结和政策建议。
2研究方法和数据说明
2.1研究假设
根据经验和以往研究,我们认为区域电子商务发展可能经过以下假设路径影响企业创新。首先,相当多的研究表明电子商务与经济发展具有相互促进的关系[7—8],而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事实上给企业的科技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土壤。其次,电子商务发展与区域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具有较高的相关度[9],一般来说,商贸流通体系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某地商贸流通体系越成熟,电子商务发展越良好,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也反向促进传统商贸流通行业的转型升级[10]。而商贸流通体系的完善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了“土壤”。最后,电子商务促进了区域信息化水平的提高,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能够有效促进知识的扩散,进而提高区域科技创新水平。
尽管我们可以假设电子商务发展通过上述3条
路径促进企业科技创新,但现实实践中这5个要素是相互相关的。基于这一客观事实,我们进一步提出以下4组假设。
首先,如上文所述,区域内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会对经济发展、商贸流通体系和信息化水平产生影响。建立第一组假设H1。
H1a:区域电子商务发展经济发展水平;H1b:区域电子商务发展商贸流通体系;H1c:区域电子商务发展区域信息化水平。
其次,经济发展水平对区域的商贸流通体系、信息化水平和企业科技创新存在影响。第一,经济发展水平与区域商贸流通体系的完善程度存在正向相关关系,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对与之适应的商贸流通体系要求越高,所以经济发展需求会刺激本地商贸流通体系的建设。第二,经济发展水平与信息化水平呈正相关关系[11],主要机制是经济发展为信息化能力建设和应用提供基础。第三,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企业科技创新水平呈正比例关系,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的基础和条件就越良好。据此建立第二组假设H2。
H2a:经济发展水平商贸流通体系;H2b:经济发展水平区域信息化水平;H2c: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科技创新。
再次,区域的商贸流通体系完善程度影响着该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电子商务发展和企业科技创新水平。第一,商贸流通体系会促进经济发展,商贸流通体系越完善,企业生产效率越高,则经济发展水平越高[12]。
第二,商贸流通体系的完善程度影响该地电子商务的发展,只有健全的商贸流通体系作为支撑,电子商务才能获得良好发展。第三,商贸流通体系的完善降低企业运行效率,让企业拥有更多的资源投入技术创新。据此建立第三组假设H3。
H3a:商贸流通体系经济发展水平;H3b:商贸流通体系区域电子商务发展;H3c:商贸流通体系企业科技创新。
最后,信息化水平促进该地的经济发展、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和企业科技创新。第一,有关信息化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研究已经汗牛充栋,其中多数认为信息化对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其机制是信息化通过对传统产业效率的提升促进经济发展[13]。第二,信息化将促进区域的商贸流通业态的发展,一般来说,区域的信息化水平越高,企业的流通效率就越高,商贸流通业态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就越高[14]。第三,区域的信息化水平与企业创新呈正相关关系,一般来说,多数研究表明信息化水平越高,企业创新的成本越低(叶茂林等[15])。据此建立第四组假设H4。
H4a:区域信息化水平经济发展水平;H4b:区域信息化水平商贸流通体系;H4c:区域信息化水平企业科技创新。
根据以上假设,我们可以建立企业科技创新及其影响因素的概念模型,如图2所示。
2.2方法说明
鉴于上文对电子商务发展与企业科技创新水平的假设,本文应用结构方程模型评估两者之间的关系和电子商务发展的作用路径。结构方程模型(Structure Equation Model,SEM)也被称为潜变量模型,或者LISREL分析[16]。该模型整合了因子分析和路径分析两种统计方法,适用于分析多个无法直接测量的因素之间的系数估计。结构方程模型由测量模型和概念模型组成,测量模型反映的是潜变量和可测变量之间的关系,所谓潜变量是指现实中不易直接衡量的变量,如本研究中的企业科技创新、区域信息化水平等,这类变量一般需要借助可测量的指标表示。如式(1)和式(2)所示。
其中X是的观察指标,Y是的观察指标;
是X的测量误差,是Y的测量误差;x是
qn维的系数矩阵,由X在上的因子载荷组成;
y是pn维的系数矩阵,由Y在上的因子载荷
组成。p为内生可测变量的数目;q为外生可测变量的数目。
概念模型(图2)反映的是潜变量之间的关系。如式(3)所示。
其中是内生潜变量,是外生潜变量,是随机干扰项;B是内生潜变量系数矩阵,是外生潜变量系数矩阵;m和n分别表示内生潜变量和外生潜变量的数目。
我们使用Amos17软件提供的极大似然估计法估计式(3),极大似然估计法在大样本情况下具有无偏性、一致性和有效性等优秀统计特性。其估计式的形式如式(4)。
其中,tr(S1
())是矩阵S1
()的迹,log()表示()的行列式的对数,log S表示矩阵S的行列式的对数,
p和q
是内生可测变量和外生可测变量的个数。
2.3数据说明
本研究采用的数据来自各类统计年鉴和研究报告。由于各类调查报告的调查时间不定,所以本研究主要使用2014年和2015年的数据,少量缺失数据通过查询周边年份数据进行补齐。其中区域电商发展的指标来自《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报告(2014—2015)》,区域信息化水平的指标分别来自《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4)》和《腾讯互联网+指数报告》,企业科技创新的指标来自《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15)》,商贸流通体系的指标来自《2015大中型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统计年鉴》,经济发展水平的指标来自《中国统计年鉴》。通过spss软件进行因子分析筛选出20个指标构建本研究所用数据库,这些指标的描述性统计如表所示。
2.4信度和效度检验
为了验证本研究所选数据集能够说明本文结论,我们需要对数据的可信程度和有效程度(即信度和效度)进行检验。由于所选各类指标的单位不同,因此本研究先使用SPSS软件进行标准化无量纲处理,之后进行信度和效度检验。
信度(reliabilty)是指数据一致性或稳定性的程度,主要反映各测量指标之间含有相同“特质”的比例。本研究使用Chronbach提出的系数法用于衡量信度水平[17]。计算公式如式(5)所示。
其中,K为指标数量,Yi和X分别为组内方差和总体方差。一般认为当系数介于0.35和0.7之间时,数据集具有较好的信度。本研究使用SPSS软件对数据集进行信度测算,如表所示,除了经济发展水平的信度值较低外,其他变量的信度值均符合基本要求,且总体系数为0.605,因此本研究中的数据集具有较好的信度。
效度(validity)是指测量工具能够正确测量出目标特质的程度,按照目标特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内容效度、效标效度和结构效度。因子分析显示,各变量之间的KMO估计值为0.802,大于通行标准0.7,因此模型的效度水平可以接受。
3实证分析结果
本文对结构方程模型的拟合优度采用似然比卡方检验、GFI和RMR检验。为了方便比较,我们假设经济发展水平对企业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为显著的单位影响,检验结果显示,模型的各项检验值均与饱和模型接近,这说明模型的拟合优度较好。
如表3所示,除了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区域信息化水平和区域信息化水平影响商贸流通体系两个路径不显著外,其他路径均显示在10%的水平上显著,只是显著程度不同而已。这说明本文建立的结构模型能够大致模拟区域电子商务发展与企业科技创新的路径结构和作用水平。基于此,我们可以梳理出区域电子商务发展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3条路径。
路径1:区域电子商务发展区域信息化水平企业科技创新。这条路径是本文实证分析结果中最明显的路径:一方面,众所周知,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与区域的信息化水平存在强烈的正相关关系,通常意义上讲,电子商务是信息化的主要应用之一,基础性的信息化建设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但近年来我们观察到在中国多数中西部地区,电子商务带动区域信息化发展的作用越来越明显:通过电子商务的使用,带动电子政务、企业信息化,即以盈利性的电子商务驱动各地投入资源进行盈利性相对较小信息化项目建设,以此更好的承接电子商务。另一方面,区域信息化水平的提高能够有力刺激企业科技创新,其机制是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加快了区域内信息流动和知识扩散,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了“土壤”。
路径2:区域电子商务发展商贸流通体系企业科技创新。这是一条相对较弱的路径:一方面,尽管实证结果表明区域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商贸流通体系的影响在10%的水平上显著,但在现实中我们更多地观察到两者在不同地区呈现出不同的关系,一般而言,在大部分地区,电子商务对传统商贸流通体系的冲击作用明显,两者更多的是以一种竞争的关系出现在终端市场中,但在一些本地商贸流通业相对发达的地区,线上线下渠道融合已经成为未来商贸流通业的发展趋势[18]。在本研究中,不同地区的数据“抵消”,但毫无疑问,区域电子商务发展和商贸流通体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商贸流通体系的成熟度对企业科技创新至关重要,这在以往文献中已有体现,不再赘述。
关键词:“互联网+”;创新创业;技术革命;技术-经济范式;关键要素
作者简介:蔡跃洲,男,经济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从事技术创新与经济增长研究。
基金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项目“创新驱动发展的分析与测算”,项目编号: 10620161001005;国家软科学面上项目“产业结构转换、技术创新与中国经济增长潜力提升”,项目编号:2014GXS4B07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与‘双创’研究”,项目编号:2015YZD03
中图分类号:F06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6)03-0043-10
2014年以来,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经济发展呈现增速放缓、结构调整和动力转换等特征。为更好适应上述特征、提高经济增长潜力和增长质量,在2015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上正式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下简称“双创”)和“互联网+”行动。“双创”和“互联网+”行动的提出和实施既是新常态下保持中国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顺应全球新一轮科学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的必然选择。本文拟从技术革命和技术-经济范式转换的视角,对创新、创业、“互联网+”的内涵本质进行辨析,从理论上梳理其内在关联;并结合微观实践中新模式、新业态所显现出的各种端倪,对“互联网+”行动下创新创业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进行分析和展望。
一、创新创业内涵与“双创”现实意义
(一)创新和创业的内涵及关联
根据熊彼特的相关界定,创新就是打破经济体系运行过程中循环往复(Circular flow)的均衡状态,将经济体系中的一部分生产要素进行重新组合;只有这种要素的重新组合才能称之为“经济发展”,并能够通过垄断地位获取利润(Schumpeter,1934)[1]。管理学大师德鲁克(2009)则指出:凡是能够使现有资源的财富生产潜力发生改变的事物都足以构成创新;创新就是要改变资源的产出,通过改变产品和服务,为客户提供价值和满意度[2]。从熊彼特和德鲁克1的界定可以看出,创新的本质就是通过要素资源的重新组合,获取一种垄断地位,提升核心竞争力;在微观层面实现垄断利润或价值增值,在宏观层面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动力源泉。
创业与创新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熊彼特认为,创新是企业家的功能和职责;而在德鲁克的创新管理经典中,创新与企业家精神同样紧密联系在一起(Schumpeter,1934;德鲁克,2009)[1][2]。事实上,英文中的企业家(entrepreneur)和企业家精神(entrepreneurship)也被译为创业者和创业精神,其本义是指商业活动的开办过程,特别是那些能够提供创新产品、过程或服务的商业活动。2
在国内外的政策实践中,对于创业有着很多不同的理解。从广义上讲,新开办企业(New Ventures)、(中)小企业(Small and Medium Business)均被视为与创业相关,诸如开餐馆、经营杂货铺等都可算作是创业行为;在统计上,新开办企业数量、小企业数量、中小企业产值、提供就业岗位数等指标也都被用于衡量创业的活跃程度和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不过,从创新经济学角度来看,狭义的创业应该被限定在更小范围,对应的是创业公司(Startup Company)、高成长企业(High-Growth Entrepreneurship)等。只有创办以创新活动为支撑的中小型科技企业才算是严格意义上的创业;具有创新特征的创业公司,特别是那些高速成长的科技型创业公司,即所谓“瞪羚企业(Gazelle business)”,才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泉。3
(二)新常态下“双创”的现实意义
根据前述对创业的内涵界定,“双创”中的“大众创业”显然属于广义的创业;其涵盖范围应该包括所有类型的新开办企业,当然也包括以科技创新为基础的高成长瞪羚企业。期望所有新开办公司、所有创业行为都以创新活动为基础,显然是不现实的。但是,在经济新常态下,“双创”所强调的普通民众对创业和创新活动的广泛参与,对于支撑和改善经济发展仍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双创”在增加就业方面的作用已初步显现。2015年,中国面临近年来最为严峻的就业形势。仅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就接近800万,其中内地毕业生近750万人,“海归”约40万。而年初的政府工作报告则将2015年的城镇就业目标设定为,新增就业10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4.5%以内;并明确指出完成就业目标的关键在于推进“双创”。国家工商总局数据显示,得益于商事制度改革的支持“双创”政策措施的实施,社会投资和创业热情不断高涨。2015年1―6月,全国新登记企业200.1万户,同比增长19.4%;注册资本12万亿元,增长43.0%;平均每天新登记企业1.11万户,注册资本665.5亿元。而国家统计局数据进一步显示,同期全国新增就业718万,完成全年新增就业任务的七成以上;二季度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04%,同比下降0.04个百分点;31个大城市调查失业率4月以来连续3个月回落,稳定在较低水平。
第二,夯实了全民创新创业的基础。“双创”推进过程中,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与既有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相结合,正在形成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成为一块块孕育创新创业的沃土;大量科技型创业公司依托此类平台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例,截至2015年5月,全国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已超1600家,在孵企业8万余家;仅北京市各类孵化机构便超过150家,入驻企业9000余家。科技型创业公司成长的过程通常是其自身创新能力快速提升的过程;众多科技型创业公司的成长则会体现为国家创新能力的快速提升。而且,经过市场竞争的洗礼后,庞大的初创公司基数更容易孕育出新的BAT,造就中国的乔布斯、马斯克。
第三,营造鼓励创新、崇尚创新的良好社会文化氛围。创新活动最终是靠微观个体具体实施的,因此,微观个体的创新意愿是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根本。而微观个体的创新意愿很大程度上又受其所处社会文化氛围的影响。推动“双创”对于创新文化的形成将产生积极作用。政府部门初期的推动有助于引导更多民众创新创业;越来越多的民众了解参与“双创”后,每个实施创新创业活动的个体将获得更多的社会认同感;而那些脱颖而出的科技型创业公司,则会以其自身成功形成示范效应,激励更多微观个体投入到创新中;最终,鼓励创新、崇尚创新的文化氛围将悄然形成。在上海这样白领文化依然盛行的城市,很多父母已经能够接受子女没有稳定职业,从事创新创业活动。
二、新一轮技术革命与“互联网+”
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已大致经历了五次技术革命。目前,以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为核心的关联通用目的技术(General Purpose Technology,GPT)正在引发新一轮技术革命。“互联网+”正是新一轮技术革命的产物,代表着一种新的技术-经济范式。
(一)工业革命以来的五次技术革命
技术创新可以分为渐进式创新(incremental innovation)和激进式创新(radical innovation)。前者是在既有技术轨迹(technological trajectory)下的改良,而后者意味着对既有技术轨迹的颠覆;当相互关联的通用目的技术领域相继出现激进式创新和突破,并逐步形成主导技术体系,通常会技术革命(Dosi,1982;Perez,2010;Lipsey等,2005)[3][4][5]。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弗里曼、佩雷兹等新熊彼特主义经济学家对工业革命以来的技术创新进行了系统的考察和梳理,并划分出5次技术革命(Freeman & Perez,1988;Freeman,2002; Perez,2010;Mathew,2013)[6][7][4][8]。
第一次:18世纪60―70年代,以“斯密顿水车”、“珍妮纺纱机”、“阿克赖特水力织布机”等为标志,开启了工业革命的序幕。
第二次:18世纪末到19世纪30年代,以“瓦特蒸汽机”广泛应用和“利物浦-曼彻斯特”铁路线开通为标志,将人类社会带入到“蒸汽和铁路时代”。
第三次:19世纪70年代,以钢铁、电力及重型机械等为代表的第三次技术革命将人类社会带入到“钢铁和电气时代”。
第四次:20世纪初,以石油化学、汽车制造为代表开启了“石油与汽车时代”。
第五次:20世纪60―70年代,以英特尔公司微处理器为标志宣告了“信息时代”的到来。
(二)技术革命与技术-经济范式转换
技术革命爆发后,新的主导技术体系通常会伴生出1―2种成本低廉、近乎无限供给、具有广泛用途的关键要素(key factor);新技术体系及其对应的关键要素将从根本上影响生产消费、工作生活乃至整个经济社会的运行组织模式,形成与新技术体系相匹配的技术-经济范式;而每一次技术-经济范式转换都能解决原有范式下存在的某些局限(Freeman & Perez,1988;Perez,2010)[6][4]。
以第一次技术革命为例,水车、纺织、炼铁等形成新的技术体系;其中,炼铁技术大大降低生铁生产成本,使之得以广泛应用;最终,机器生产替代了手工劳动,工厂替代了传统的手工工场,分工协作体系逐渐形成,加上在当时英国周边发达的运河体系及海上贸易网络,促成了商业的兴起等。这些塑造了一个完全不同于农耕文明时代以手工劳动、分散割裂、自给自足为特征的生产生活模式,初步解决了大规模、机械化和生产过程控制等问题,形成了具有现代文明特征的技术-经济范式(见表1)。
(三)“互联网+”背后的新技术革命
作为“互联网+”概念和语汇的首创者,马化腾(2015)将其定义为: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与各行业的跨界融合,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并不断创造出新产品、新业务与新模式,构建连接一切的新生态[10]。“互联网+”背后的技术支撑是以移动互联(物联网、万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
信息通信技术属于典型的通用目的技术,能够被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各行各业,渗透到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而移动互联(物联网、万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相对于以往的固定电话、个人电脑、单机运算等技术而言可以算是一种颠覆。与此同时,在其他关联的通用目的技术领域,一系列激进式创新正不断涌现。在新材料领域,石墨烯已在超级电容、环境治理等方面展现出超凡的应用前景;高强度纳米纤维、纳米管计算机、纳米隐身材料、纳米环境材料层出不穷[11](P15-17)。在能源领域,风能、太阳能、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已日臻成熟并实现大规模商业化应用。在交通运输领域,先进汽车、先进飞机、轨道交通都取得重大突破[11](P34-35)。可以说,以移动互联、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为核心,加上新材料、新能源、先进交通运输以及基因和干细胞生物等前沿技术所形成的新技术体系,正逐步成为新的主流技术体系,并催生新一轮技术革命。1
(四)“互联网+”代表的新技术-经济范式
新一轮技术革命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继电子计算机、芯片、个人电脑出现后的第二次信息技术革命。以芯片、PC、软件为代表的第一次信息革命,使人类在数据信息处理方面的能力实现了跨越式的提升;而在以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为核心的技术体系下,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传播、展示等则发生了全方位的革命性变化。移动互联、传感器+RFID+物联网、云存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使得数据信息的生成和处理成本极大降低。以支付宝为例,2014年支付宝完成一笔支付业务的成本已降到两分钱,并且呈继续下降趋势。新技术体系所带来的零边际成本效应,使得数据信息成为新的关键要素。
围绕数据信息这一新的关键要素,新的技术-经济范式正在形成。“互联网+”现代农业、工业4.0、互联网金融、能源互联网等等,都是基于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而衍生出的新型产业模式,其核心支撑就在于网络平台和低成本的数据信息收集处理。在“互联网+”行动实施之前,经济社会运行实践中新技术-经济范式的特征已经初显端倪,大致表现为分布式、网络化、智能化、集成化、产业融合、跨界融合、线上线下融合、大规模低成本个性化和定制化等。而实施“互联网+”行动,将加快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和渗透,推动技术-经济范式的转换。
三、“互联网+”行动的创新创业机遇
实施“互联网+”行动是顺应新一轮技术革命和技术-经济范式转换要求的重大举措,将加速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和渗透。历史经验表明,每一次新技术体系的推广渗透和技术-经济范式的转换都会伴随各种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大量涌现,产生各种新的投资消费需求,为创新创业提供巨大的成长空间。
(一)“互联网+”与新一轮经济长周期
根据熊彼特的周期理论,工业革命后世界经济发展存在一个50―60年的长周期;在熊彼特之前,苏联经济学家康帝拉季耶夫于1926年利用英国、法国、美国的统计资料,提出了一个跨度大约在48―60年的长周期概念。熊彼特与康帝拉季耶夫的研究只截止到20世纪20年代末,后续的长周期仍然是存在的,但是跨度似乎缩减到40年左右,为简便起见不妨将熊彼特经济周期(康帝拉季耶夫周期)简称为“经济长周期”。新熊彼特主义经济学家将经济长周期与技术革命进行对照分析后发现,5次技术革命的出现及技术-经济范式的转换与新一轮长周期的开始在时间上存在着一种耦合。通常,新技术革命的标志性事件会在上一轮长周期的下降期出现,比新一轮长周期的形成提前10―20年;到新技术体系成型时,经济开始进入新一轮长周期的上升期;而且,技术革命出现的时间间隔也大致在50年左右(Kondratiev,1935; Schumpeter,1939;Perez;2010;Mathew,2013)[12][13][4][8]。技术革命和经济长周期在时间上出现耦合的内在机制可能在于:重大的技术革命对原有的技术体系带来了颠覆性的破坏,摧毁了原有的系统,社会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接受和适应;一旦跨越临界点就会引发大规模的投资需求,全社会要素资源向新技术领域大量集聚,生活消费方式也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引发新需求,从而使经济进入新一轮的繁荣和上升阶段(Kondratiev,1935;Schumpeter,1939;Mathew,2013)[12][13][8](见表2)。
如果前述关于新一轮(第六次)技术革命的相关假设和判断成立,那么大约在2008年前后,移动互联、云计算、大数据分析以及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商业应用等标志性事件已经出现。按照标志性事件出现10年左右进入新一轮长周期上升期计算:以2015年为起点,往前推进3―5年,到2020年左右,很有可能启动新一轮的经济长周期。以移动互联(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的广泛应用将成为新一轮长周期启动的主要动力来源之一,衍生出各种新的产业、模式,形成新的技术-经济范式。政府实施“互联网+”行动有助于加速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的应用和渗透,在更好地把握长周期节奏、推动中国经济进入一段上升通道的同时,为微观主体创新创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互联网+”有效降低创新创业门槛
第一,“互联网+”具有轻资产特征,大大减少了该领域创新创业的初期投入。“互联网+”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借助网络平台及云计算、大数据等其他信息通信技术对经济社会运行的组织方式进行优化和改造,并由此衍生出很多新业态、新模式,如出租车电招、O2O本地生活等。此类创新创业活动的核心在于充分发挥网络平台和数据信息优势,对特定领域既有的存量资源进行有效整合,通过消除信息不对称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因此,创业者初期设备购置、固定资产投入等方面支出大为减少,从而降低了创新创业的资金门槛。
第二,“互联网+”与开放式创新有着天然联系,能够有效整合企业外部创新资源,降低企业创新成本。依托互联网平台是“互联网+”创新创业活动开展的前提,而互联网平台开放、分享、即时等基本属性则为整合多方创新资源进行协同创新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众包网络平台公司InnoCentive,借助网络平台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征集各类“挑战性问题”解决方案;50%得以最终解决;与传统雇佣研发人员的模式相比,效率要高出30%以上;诸如宝洁等世界500强企业也借助InnoCentive平台为其研究开发活动寻求解决方案。在软件领域,开源创新越来越成为软件开发的主流。其基本模式是,借助于开放平台和网络社区,汇集各种具有创新意识的开发者,实现软件开发、升级、共享;开源创新的共享理念减少了软件开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限制,以最低成本支撑创新。
第三,“互联网+”行动实施过程中,各种信息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的共享将进一步降低创新创业活动的成本。2015年7月的《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互联网+”创新创业进行了专门部署。《指导意见》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利用技术优势和产业整合能力,向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开放平台入口、数据信息、计算能力等资源,提供研发工具、经营管理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提高小微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培育和孵化具有良好商业模式的创业企业。在实践中,百度早在《指导意见》出台前便已经开放其“百度云平台”及定位服务等数据资源,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阿里巴巴集团则推出了“百川创业”、“创客家“等项目,针对移动互联网创新者提供其“电商云”资源及云计算服务;而腾讯开放平台应用总数已达240万款,创业者达500万,覆盖全国1―3线城市。与此同时,政府公共数据资源的开放也在加速。2015年8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专门强调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共享;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方政府已经开放了不少公共数据资源。
(三)“互联网+”创新创业的趋势方向
在“互联网+”行动推动的技术-经济范式转换过程中,中国的创新创业呈现以下趋势和方向。
第一,开放式创新和草根创业正在成为创新创业的主流模式。“互联网+”不仅为普通民众参与创新创业降低了门槛、提供了平台,更在关联技术应用实践中传递了开放、平等、协同、共享等为特征的互联网思维(郭重庆,2015)[14]。近两年,越来越多的草根大众能够有激情也有机会投身于创新创业的大潮中,正是得益于创新创业网络平台的建构和互联网思维的传播。
第二,“互联网+”对经济社会的渗透将遵循先易后难、先消费后生产等原则。市场化程度较高、社会闲置资源较多、信息不对称问题较突出的领域,已率先迎来创新创业潮。近两年物流配送、O2O本地生活、电招租车、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快速发展都是例证;互联网医疗、远程教育、现代农业等也正成为创新创业的新热点。而行业准入、技术复杂度等则会成为制约“互联网+”创新创业发展方向的重要因素;诸如能源互联网、工业4.0、3D打印、人工智能等领域,虽然具有广阔前景,但近期发展将受制于行业和技术门槛。
第三,满足发展阶段和人口结构变化所带来的需求变化,将成为“互联网+”创新创业的重要方向。2014年,中国人均GDP达到7485美元,早已进入中上收入国家行列;与此同时,人口老龄化也在加速推进。伴随着发展阶段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宏观需求结构正朝着关注健康、追求个性、注重品质、节省人力等方向转变。满足上述需求特点的O2O本地生活服务、可穿戴设备、远程医疗、智能制造、服务机器人、工业机器人等领域都是“互联网+”创新创业的重要领域。
四、“互联网+”创新创业面临的挑战
(一)创新创业实践中的误区与偏差
首先,很多创业者,特别是缺乏社会经验的大学生创业者,对“互联网+”创新创业的残酷性往往没有充分认识和准备。事实上,创业公司存续期短、成功率偏低历来都是无法回避的现实;从欧美调查数据来看,50%以上的创业公司存活时间不足5年。“互联网+”虽然降低了创新创业门槛,但比起传统的创新创业更具残酷性。根植于移动互联网之上的各种新业态、新模式,其网络特性带来的先发优势和用户黏性,更容易形成行业垄断(或寡头垄断)局面。在细分领域中,经常出现行业第一和第二之间的竞争进入胶着和白热化后,行业第三应声倒下的案例。据估算,中国70%的大学生创业都集中在互联网外卖上,模式单一、趋同。在“饿了么”、“生活半径”、“百度外卖”已经占据大部分市场的情况下,此类“互联网+”创业既没有新意,也很难有太大生存概率。如果任由类似的盲目创业现象蔓延,可能会造成大量创新创业资源的浪费。
第二,创业者过分追求“互联网+”概念的炒作,追求形式上的创新,而忽略创新的本质,忽略了核心技术、产品质量、服务品质的提升。国内某智能手机公司(以下称“CZ科技”),其创始人借助自身媒体从业经验,通过炒作博得了不少眼球,但其旗舰手机后15个月累计出货量不足30万台。类似的概念噱头还有“XX牛腩”、“XXX烧饼”等等。相比之下,华为手机依托自身技术优势,厚积薄发,其旗舰手机Mate7仅半年出货量便高达400万台。
第三,传统行业的很多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对“互联网+”大潮的到来反应迟钝,尚未确立拥抱“互联网+”的积极心态。这在根本上源于传统行业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是旧技术体系下的既得利益群体;在新旧技术体系交替和技术-经济范式转换过程中,基于(技术上的)路径依赖通常都会表现出一定惰性。具体体现为,因袭原有的信息化老路,对云计算、大数据等基础设施服务缺乏必要的了解和应用,也没有适应消费者作为主导的商业格局的转变(高红冰,2015)[15]。
(二)基础性支撑条件有待改善
第一,与“互联网+”相关的基础设施发展滞后。与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发达经济体持续进步相比,中国宽带建设、网速等方面存在很大差距。特别是城乡、中西部的“数字鸿沟”,严重制约“互联网+”创新创业的发展。根据美国最大的CDN服务商Akamai的“2014年第三季度全球网速排行榜”,中国平均网速不足4Mbps,全球排名第93位;而美国康奈尔大学、欧洲工商管理学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共同编制的“全球创新指数(Global Innovation Index,GII)”显示,中国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分项在全球143个经济体中排名第73位。
第二,现行教育体系与创新创业现实需求存在较大脱节,人力资本积累难以满足创新创业,特别是“互联网+”创新创业的需要;突出表现在高等教育质量及职业技术教育方面。2014年GII指数排名中,中国在高等教育分项上的排名仅为第115位。对于“互联网+”之类的新兴事物,现行教育体系远未建立起系统的人才培养机制。
第三,资本市场发展极不健康,难以满足创新创业的融资需求。中国的资本市场发展也接近30年,总市值规模一度超过60万亿。在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资本市场满足融资需求的核心功能并未有效发挥,反而沦为投机炒作的工具;这在2015年6月之前的“疯牛”及此后的“股灾”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第四,核心技术与欧美国家仍存在较大差距。“互联网+”虽然降低了创新创业门槛,但新业态、新模式的成长和发展最终需要依靠核心技术为根本支撑。近年来,中国在技术创新方面虽然取得长足进步,但在很多领域的核心技术上,与欧美日等发达经济体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以物联网核心关键技术为例,RFID标签、非接触式智能卡、应答装置、发射接收器等,美日韩都排名前三位,核心优势明显。而中国对物联网的研发主要集中在拓展物联网的实际应用层面,对核心关键技术的积累与国外巨头存在10年左右的差距。从我们实地调研访谈了解的情况来看,即便是华为、中兴等以创新能力突出著称的领军企业,依然存在不掌握核心技术的情况。
(三)行业标准与规制监管相对滞后
一方面,行业标准的缺失和滞后在短期内往往容易引起混乱。行业标准的出台通常都滞后于行业发展;对于“互联网+”衍生出的新业态、新模式来说更是如此。特别是那些以个人体验为特征的服务业,如家政、理发、美容、汽车保养等社区生活服务,其行业标准的制定本身具有较大难度。在植入“互联网+”元素后,短暂但大面积的行业标准缺失或滞后,往往导致实际运行过程中乱象丛生。
另一方面,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规制和监管措施的滞后也会成为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的羁绊。例如,在2010年前后,云计算服务还处于发展初期,根据当时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必须取得ISP牌照才能经营互联网接入业务;而工信部于2009年即停办了ISP牌照的发放,导致新创立的云计算服务企业无法申请该牌照,业务开展也受到制约。2014年以来,政府部门规制和监管滞后影响“互联网+”创新创业的情形更为突出;在互联网金融、电招租车等领域,都经历了类似的规制和监管困境。
五、总结性评论与政策建议
(一)总结性评论
前述四部分依托创新经济学理论,对创新创业内涵、“互联网+”本质进行辨析;结合中国创新创业和“互联网+”的相关实践,对“互联网+”行动下创新创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进行较为深入的梳理和分析。据此,可以得出以下几点:
第一,创新的本质是通过要素资源的重新组合,获得垄断地位、实现更多市场价值;创新与创业有着天然联系,狭义的创业仅限于从事创新活动的企业开办行为。“双创”中创业涵盖了所有类型企业开办活动,虽非创新意义上的创业,却有助于夯实全民创新创业基础,营造鼓励创新、崇尚创新的社会文化氛围。
第二,“互联网+”是新一轮技术革命的产物,其背后的技术支撑是以移动互联(物联网、万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新技术体系下,数据信息的生成、收集、存储、处理、展示都取得革命性突破;由此带来的零边际成本效应,使得数据信息成为新的关键要素。
第三,围绕关键要素,新的技术-经济范式正在形成。目前,经济社会运行中新技术-经济范式的特征已经初显端倪,表现为分布式、网络化、智能化、集成化、产业融合、跨界融合、线上线下融合、大规模低成本个性化和定制化等。实施“互联网+”行动将加速技术-经济范式的转换。
第四,工业革命以来5次技术革命的规律表明,技术-经济范式转换的过程通常会与新一轮经济长周期的上升阶段相伴随,并涌现出各种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产生各种新的投资消费需求。实施“互联网+”行动有助于更好地把握新一轮长周期节奏,为微观主体创新创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第五,“互联网+”有效降低了微观主体创新创业的成本和门槛,开放式创新和草根创业将成为未来的主流。“互联网+”创新创业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社会闲置资源较多、信息不对称问题较突出的领域已经取得重大进展;未来适应发展阶段和人口结构变化所带来的需求变化,将成为“互联网+”创新创业的重要方向。
第六,“互联网+”创新创业同样面临诸多挑战。一是不同类型主体对“互联网+”的认识存在偏差,或者对“互联网+”过于乐观,或者对其反应迟钝;二是ICT基础设施、人力资本、资本市场、核心技术等基础性支撑条件还有待改善;三是行业标准与规制监管相对滞后对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带来很大制约。
(二)政策建议
为切实把握“互联网+”创新创业的机遇,为新常态经济提供有力支撑,结合前述第四部分相关内容,有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有针对性地实施企业“互联网+”创新创业辅导。由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及总工会牵头,充分利用众创空间等社会资源,对涉足“互联网+”拟创业人员和创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创业辅导,提升创业者的经营管理水平,协助解决创业过程遭遇的现实困境。与此同时,还应由国资委等部门牵头,针对国有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开展“互联网+”及信息技术革命方面的专题培训和考察,以拓展其视野,提高国有企业参与“互联网+”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综合运用各种普惠性政策手段,对“互联网+”创业公司进行系统扶持。一是完善公共研发设施,切实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互联网+”创业公司在所涉足领域加强技术研发;二是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降低“互联网+”创新创业成本;三是建立调查反馈机制,及时发现“互联网+”创业公司运营中的各种共性问题,并出台政策,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
第三,完善现行教育体系,不断提高人力资本积累水平。在现行高等教育体系中,增加创业创新方面的教育内容,提高大学生创业创新的基本技能;并结合“互联网+”发展需求,开设相关课程。大力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借助工会、科协以及互联网企业等各方资源和力量,针对不同层次的社会人员开展在职培训。
第四,不断完善“互联网+”创新创业的基础性支撑条件。一是加强信息通信技术(ICT)基础设施建设,为各种“互联网+”创业行为提供更多便利;二是规范资本市场,在加强监管、减少不正常炒作的同时,要切实利用好新三板等平台,将更多社会资金引导到创业创新活动中;三是在鼓励企业成为创新主体的同时,政府部门应继续加大基础研究方面的投入,组织实施重大基础性核心技术的集中攻关。
第五,优化行业监管和标准制定。行业主管部门要本着鼓励创新、支持创新的原则,着力改进监管和规制水平。积极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动态,主动适应新业态、新模式要求,及时调整各种监管准入规则,尽量减少滞后监管规则对创业创新带来的阻碍。国家及省级标准行政主管部门则应着力完善与新经济新业态相关的标准制订工作;结合业态新、成长快等特点,优化标准制订流程,加快标准制订步伐;在标准制订过程中,应充分吸收业内企业参与标准制订,提高标准对产业发展的适应性和支撑性。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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