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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层兽医技术水平不过硬
目前,基层兽医队伍结构较为复杂,具有全日制大学兽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多,拥有执业兽医师资格更是凤毛麟角,有的是畜牧兽医大、中专毕业生,有的是畜牧专业改行做兽医,有的是畜牧兽医部门的退休职工,有的是乡(镇)兽医站兼职人员,甚至有的是未经过畜牧兽医学习培训的养殖场(户)主自己做兽医。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没有经过系统的兽医专业知识学习,只是在兽医实践中掌握粗浅的临床知识,在全局上难以做到防控措施科学合理,在个案上无法对疑难病症做出正确诊断,不能适应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需要。
1.2缺少必要的诊疗设备
很多养殖场(户、小区)兽医室条件简单、设备简陋,只有简单的临床用具,缺乏必要的设施设备,检验化验设备更是寥寥无几。兽医只能凭借自己的实践经验根据临床症状、剖检变化等作出诊断并进行治疗,使一些疾病诊断缺乏有效依据,容易误诊、延误病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3用药不合理现象比较突出
基层兽医用药不合理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抗菌素使用泛滥。有的基层兽医对畜禽疾病缺乏系统检查和综合分析判断能力,目的不明,靠药物试治诊断,盲目使用抗菌素,有的为了预防疾病定期在饲料或饮水中添加抗生素,由于抗生素的长期使用和滥用造成某些病菌产生抗药性,治疗难度增大。二是药物配合错误。有的基层兽医不明药性,将某些配伍禁忌药物配合使用,造成药效不良或引起毒副作用,使病情加重。三是大剂量用药。有的基层兽医的用药误区是无论什么药物,都按照厂家产品说明书统统加倍,大剂量甚至超大剂量用药,以为这样做可以起到好的治疗效果,其实这种做法极不科学,不但会因过量使用药物使病原产生耐药性,还会引起药物中毒,重者甚至造成发病动物死亡。四是片面强调药物的治疗作用,忽视动物机体的内在作用。五是用人药治疗动物疾病。有些基层兽医认为人用药物比兽用药物疗效好,其实这种认识很不科学,人药与兽药虽然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很大的药性差异,人用药物给动物使用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副作用,而且有些效果相对较弱的人用药物给动物使用,可能根本就不起作用。
1.4不重视隔离、清洁和卫生消毒工作
有的基层兽医不重视清洁和卫生消毒工作,不注重细节,缺乏无菌概念。兽医室物品乱堆乱放,药品存放不规范,注射器、针头等医疗用具消毒不严格,注射部位及手术部位消毒不严格,甚至不进行消毒,一次性医疗用品反复使用。发生疫情时,不对发病动物进行隔离,也不对场地进行严格清污和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剖检动物尸体病料处理不当,从而导致或加快病原体的传播。
2如何提高基层兽医服务能力
要提高基层兽医的服务能力,必须把握当前畜牧业发展的新特征,适应基层兽医发展的新形势,坚持以提高基层兽医服务能力,确保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努力实现动物产品供需基本平衡、养殖效益稳定增加、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资源开发利用适度、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2.1加强基层兽医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兽医水平
加强基层兽医队伍建设,要强化法律法规和专业素养的建设,优化提升队伍整体实力水平,创建专业、系统、多层次、高业务水平的基层兽医队伍。一是要提高基层兽医准入门槛,逐步达到规模化养殖场至少有一名执业兽医师,最终达到所有基层兽医必须有执业兽医资格;二是要加强对现有基层兽医的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基层兽医的综合能力;三是要加强对基层兽医的管理,兽医卫生主管部门每年要定期对基层兽医进行考核,对经考核合格人员发放上岗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2.2加大政策扶持与投入,完善养殖场(户、小区)兽医室设施设备
政府要加大对养殖场(户、小区)兽医室建设的政策引导与扶持,鼓励养殖企业加大对兽医室建设的投入,按照无规定疫病区建设要求,完善兽医室医疗设施,购置必要的检验设备,达到能进行细菌学检验的要求。条件成熟时可把养殖场(户、小区)兽医室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作为种畜禽场申报、畜牧业相关项目扶持的必要条件之一。
2.3加速机制创新,引导建立社会化兽医服务体系
基层兽医由于受客观条件所限,有些工作例如血液原虫和病原微生物分型鉴定、一些疑难病的确诊等光靠其自身条件难以完成,这时候就要借助政府、科研机构的实验室和社会兽医服务机构来帮助其完成。一是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级兽医实验室网络为养殖场(户、小区)提供实验室诊断服务,近年来,国家为加强兽医防疫体系建设,大力开展兽医实验室建设,建成了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为龙头、区域性中心实验室为骨干、基层综合诊断室为基础的技术支撑网络,充分利用这些实验室网络开展实验室诊断服务,既可以帮助养殖场解决实际问题,又可以提高实验室的利用效率。二是要引导建立社会化兽医服务机构和体系,利用其较好的条件和医疗设备为养殖场(户、小区)提供兽医技术服务,尤其是帮助基层兽医完成流行性疾病的确诊、病原微生物的分型鉴定以及高经济价值动物疑难病的诊治等仅靠其自身难以完成的工作,从而提高基层兽医的服务能力和效率。
2.4加快兽医技术创新,拓展基层兽医服务范围
非法行医行为是非法行医罪客观方面最重要的内容。非法行医,虽只寥寥四字,但其中却蕴涵着极为丰富的内容。为充分认识非法行医罪的客观方面,本文拟对非法行医行为作一较为深入的剖析。
一、非法行医罪之“非法行医”
所谓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从事医疗业务活动。非法行医罪是职业犯,因此只要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像具有执业资格的人一样从事医疗业务活动,就是非法行医。主体资格不合法,而医疗业务活动合法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必须将主体资格不合法与不合法的主体擅自从事医疗业务活动这两方面结合起来认识非法行医。借用公式形式表示非法行医行为,即为:
非法行医=非法主体+擅自行医
在这一公式中,非法行医之违法性主要体现在行医主体资格不合法上,至于医疗业务行为是否违反医务工作规章制度,则在构成非法行医罪时在所不论,但在认定本罪的结果加重犯时具有一定的意义。
非法行医既然是非法主体加行医,而非法主体主要是本罪主体所要讨论的问题,因此,在本罪的客观方面,行医就成为认定的关键。
二、非法行医之“行医”
关于“行医”,有学者认为有两种含义:一是单指为人看病的行为;二是以为人治病为业,即开业行医。(注:曹子丹、侯国云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6页。)笔者认为,在非法行医罪中,应取第二种解释,即行医是指以实施医疗行为作为其职业或者业务的行为。非法行医罪是职业犯,要求行为人须将某种行为作为职业或者业务而反复实施。业务是指人们按照社会生活上的地位而持续或反复地从事自己选定的事务。对于业务,不区分其事务属于公还是私以及是否有报酬利益,而且不问他从事的是主要的事务还是辅助的事务。(注:[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632页。)对于医疗业务,我国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曾解释说,医疗业务是指以医疗行为为职业者而言,不问是主要业务或附属业务,凡职业上予以机会,为非特定多数人实施之医疗行为均为医疗业务,但医疗业务不以收取报酬为要件。对于这里所指的附属业务,台湾有学者认为,是指为完成主要业务所附随之准备工作与辅助事务,且此项附随之业务,不问与业务系直接或间接之关系,均属于其所执行之业务范围。(注:黄丁全:《医事法》,月旦出版社1995年版,第89页。)
对于医疗业务,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其特点:
第一,医疗业务是以实施医疗行为为内容的业务活动。关于何为医疗行为,容后文详述。
第二,行为人须反复或者持续的实施医疗行为或者至少须以反复、持续的主观意思实施医疗行为。如果行为人缺乏反复、持续地实施医疗行为的主观意思,只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偶然地实施了医疗行为,不能认为是医疗业务。例如,某甲,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答应某乙的请求,商定以1800元的价格为某乙之子某丙戒除毒瘾。某甲在没有对某丙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和对其毒瘾程度了解的情况下,便照搬其利用工作之便抄来的一张戒毒处方为某丙戒毒。在对某丙使用了大剂量药品时,某丙有不良反应,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注:张明楷编着:《刑法学(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42页。)在这一案例中,某甲没有反复、持续地实施医疗行为的主观意思,仅仅偶然地实施了一次医疗行为,不能认为其从事了医疗业务,因此,对其不能以非法行医罪定性,而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反之,如果行为人以反复、持续的主观意思实施医疗行为,即使只实施了一两次医疗行为即被查处,也应认定为其进行了医疗业务活动。例如,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即于闹市中租房开办诊所,但仅开业一天,治疗了几个病人即被卫生行政部门查处。在此案中,某甲租房办诊所的行为已经很清楚地表明了他主观上具有反复、持续地实施医疗行为的意思,即使其诊所仅开业一天,也应认定为进行了医疗业务活动,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当然,其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还应当考察其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第三,医疗业务不以不间断性为条件,只要反复实施医疗行为,即使行为之间存在间断,也是医疗业务。医疗业务亦不要求行为人将行医作为唯一职业,行为人在具有其他职业的同时,将行医作为副业、兼业的,也属于非法行医。(注: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第54-55页。)
第四,医疗业务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这也是职业犯与营业犯的主要区别。有学者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行医的标准有二:一是行为人开展了医疗活动,二是行为人通过医疗活动收取了费用。笔者认为,以这两条标准认定行医行为值得商榷。首先,无论是开展医疗活动还是通过医疗活动收取费用,都不能划清行医行为与偶尔实施医疗行为之间的界限;其次,尽管在实践中非法行医者大多通过非法行医行为收取了费用,但我们仍不能排除有人只实施了非法行医行为,而未收取费用的情况存在;再次,我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并未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因此,没有营利目的的人实施非法行医行为,情节严重的,仍应以非法行医罪论处。如果将行为人的非法行医行为限定为“通过医疗活动收取了费用”,无疑缩小了非法行医罪的外延,这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可能会放纵犯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所谓医疗业务,是社会分工的一种,是指行为人以反复、持续的意思实施以医疗行为为内容的活动。
既然行医是指以实施医疗行为作为职业或者业务,那么,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医疗行为,就不能认定为行医,因此,界定医疗行为又成了认定行为人行医的关键所在。
三、行医之“医”
在这里,行医之“医”,就是指医疗行为。对于何为医疗行为,目前我国大陆刑法学者多未作出定义式的界定,而是仅仅列举了医疗行为或者非法行医行为的表现形式,由此可见界定医疗行为之困难,但也有学者对此作出了努力,认为,医疗行为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医疗行为,是指出于医疗的目的所实施的行为,包括疾病的治疗与预防、生育的处置、按摩、针灸等符合医疗目的的行为;狭义的医疗行为则是指广义的医疗行为中,只能由医师根据医学知识与技能实施,否则便会对人体产生危险的行为。非法行医罪中的医疗行为应是指狭义的医疗行为,即医疗、预防、保健业务中,只能由医师根据医学知识与技能实施,否则便会对人体产生危险的行为。(注: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第54-55页。)
与祖国大陆相比,我国台湾地区对医疗行为的含义无论是在理论探讨上还是在医政实务上都要丰富得多。台湾“行政院卫生署”就医疗行为解释为:“凡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缺或保健为目的,所为之诊察及治疗,或基于诊察、诊断结果而以治疗目的所为之处分,或用药等行为或一部之总称,谓之医疗行为。”(注:黄丁全:《医事法》,月旦出版社1995年版,第77页、第77-84页、第77页。)同时,“行政院卫生署”还对信徒取用掺有药物的香灰治疗、近视者配装隐形眼镜、中医把脉、拔火罐、刮痧、针灸、推拿、美容等数十种行为是否是医疗行为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解释。理论上,更将医疗行为区分为临床性与实验性医疗行为、目的性与非目的性的医疗行为、类似医疗行为等,足见台湾地区对医疗行为探讨之深入。(注:黄丁全:《医事法》,月旦出版社1995年版,第77页、第77-84页、第77页。)
笔者认为,医疗行为的概念和含义,具有相对性和历史性。所谓医疗行为的相对性,是指医疗行为的含义依具体社会环境的不同而不同。例如,在我国乃至东亚、东南亚等东方文明地区,中医望、闻、问、切的行为无疑属于医疗行为中的诊断行为,而在欧美地区,中医中药则可能被视为愚昧落后的异端,被排除在医疗行为之外。所谓医疗行为的历史性,是指医疗行为的含义在同一社会中,也会因科技的发展和公众观念的进步而变化。例如,神医巫术、灵丹妙药在我国封建社会中被认为属于医药无疑。而在今日中国,此类缺乏科学根据的“医药”已经不再被社会上大多数人认为是医疗行为。因此,医疗行为的具体含义随着医学、科技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公众的医疗和健康观念变化而变化,“应依当时之医学水准,国民的生活方式之推移及卫生思想普及等因素,综合的判断。”(注:黄丁全:《医事法》,月旦出版社1995年版,第77页、第77-84页、第77页。)
既然我们是界定非法行医罪中的医疗行为,而非法行医罪是法定犯,其最显着的特征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进行医疗业务活动,同时,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之一又是公共卫生,因此,笔者认为,界定医疗行为应当本着以下几个原则和标准:(1)医疗行为与医生的医学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紧密相联;(2)医疗行为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或者接受医疗行为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紧密相联;(3)在一个具体的医疗行为中,医疗者与就医者之间是具体的一对一的关系。
根据以上界定医疗行为的原则与标准,笔者认为,非法行医罪中的医疗行为,是指运用医学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接受医疗者消除或缓解疾病、减轻身体痛苦、消除或者减轻其对药物或者等的病态依赖、延长生命、改善身体功能与外观、矫正畸形或者帮助或避免生育等与接受医疗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行为。
具体而言,医疗行为的特点为:(1)医疗行为是运用医学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活动;(2)医疗行为的客体(对象)是他人的身体;(3)医疗行为是针对不同接受医疗者不同的具体情况,给以相应不同的治疗措施的行为;(4)实施医疗行为者具有医疗目的,即具有为接受医疗者消除或缓解疾病、减轻身体痛苦、消除或者减轻其对药物、等的病态依赖、延长生命、改善身体功能与外观、矫正畸形或者帮助或避免生育等目的;(5)医疗行为是与接受医疗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行为。
根据以上医疗行为的概念和特点,下列行为属于医疗行为:(1)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做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身体痛苦、改善身体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行为具体包括疾病的询问、观察、检查检验、诊断、治疗、处方、手术、麻醉、注射、用药、包扎等行为。在我国,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包括西医和中医的诊断和治疗。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是最常见、最典型的医疗行为;(2)帮助或避免生育行为,即人工授精、试管婴儿及对孕妇的诊断、检查、助产、接生、剖腹产手术等帮助生育的行为和放置宫内避孕器、避孕环、实施结扎手术等节育行为。但是,刑法第336条第2款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的行为单独规定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因此,非法行医罪中的医疗行为不包括上述几种行为;(3)医疗美容行为,即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如隆乳、手术减肥、造重睑术(俗称割双眼皮)等美容整型行为;(4)戒除病态依赖行为,即通过用药等医学手段戒除对、麻醉药品、兴奋药品等的病态依赖行为;(5)矫正畸形行为,即以手术等医学手段矫正身体畸形如连体婴儿分割手术、去除多余手指、脚趾等行为;(6)改善(改变)身体外观行为,如变性手术、易容手术、处女膜修补手术等;(7)恢复或增进人体功能的行为,如为近视者验光行为、对残、病患者施以电疗、牵引等康复行为;(8)其他针对不同人的具体情况,运用医学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给予相应不同的措施,并与接受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行为。
根据医疗行为的概念和特点,下列行为不属于医疗行为:(1)没有运用医学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为他人治疗的行为。包括以封建迷信等方法为人“治病”、以拔火罐、刮痧等民间传统疗法、偏方等为人去除或减轻痛苦、单纯为他人制作眼镜、假肢等行为;(2)对象不是他人身体的行为,如为预防疾病的传播而实施改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的疾病预防行为、兽医行为、为自己治病、心理医生为人解除心理障碍等行为;(3)不是针对患者的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医学措施的行为,如单纯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疾病普查行为、单纯的体检行为、以保健为目的的按摩、推拿行为、气功调理行为等;(4)不具有医疗目的的行为。如以诈骗为目的实施的貌似为人治病的行为。诚如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所指出,事实上医疗目的无法与犯罪目的同时并存,因此医师如有犯罪目的而实施其行为,则其行为在外观上虽系医疗行为,但实质上仍应认为犯罪行为,非医疗行为。(注:蔡墩铭:《医疗犯之构成要件》,《辅仁法学》第14期。)在这里,所谓犯罪目的,应指除非法行医罪之外的犯罪目的;(5)其他与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无关的行为,如以为人身表面化妆、美容,不影响或改变人体结构及生理机能的美容行为等。
1.1教学方法和手段单一,课时数分配不合理
由于存在实验教学环节经费严重不足、生产实习基地过少、毕业生产实习淡化等问题,导致教学方法和手段相对单一,理论教学时数过多,学生临床实践缺乏。
1.2分科教学有待深化
相对于不同的授课群体,存在讲授内容和实际需要不符现象,分层次教学没有进一步深化。随着国内外小动物医院分科细化的影响,高校分科教学有待深化。
2小动物疾病诊治教学改革探索
上述问题迫切需要对现行的教学环节进行相应改革。这也是应用型人才培养对本课程改革提出的新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用人单位对本课程的新要求;也是毕业生对本课程教学的反馈意见。同时,也紧密配合了河北北方学院关于深入开展教学内容与方式改革活动。在21世纪,小动物医学要顺利完成这些任务,相应的教学改革就显得十分必要。对此,笔者进行了如下探索。
2.1修订教学大纲
针对理论和实验课时失调,以及近年来小动物医学内容不断的更新和增加这种情况,教改课程组结合社会实际需求和农业部颁发的《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大纲》所涵盖的内容,对教学大纲进行了重新修订。大幅度提高了实验课所占比例,取消重复讲授内容和陈旧内容,强调小动物医学理论和实践并重。并把整个课程的内容前后章节联系起来,使学生对整个课程体系有一个完整的概念,做到融会贯通,让学生更好地在理论的指导下去实践。同时要求教师在完成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拓展、吸取国内外小动物医学新理论和技术成果。
2.2革新教学方法,突出小动物医学教学内容的实用性和科学性
启发式、探究式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式教学是本课程教学方法的发展方向。在教学中,教改课程组尽力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选择典型和疑难病例,进行分组讨论。最后通过教师的引导、补充,来完善学生对该问题的分析。其次,教改课程组通过三维动画、图片、声音等多媒体技术辅助教学,使学生比较直观地看到一个完整的小动物病例治疗或手术全过程,有利于学生理解和加深记忆。
2.3进一步完善实验教学,加强教学基地建设
近年来,教改课程组调整了实验教学内容,压缩验证性和演示性实验项目,增加和充实了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项目,提高了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开拓了学生的独立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了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但保证实验课开出率,而且也提高了实验课教学质量。例如笔者将小动物肾脏疾病治疗设计为综合实验,让学生观察发病症状,并进行临床诊断、实验室化验、采取不同的治疗措施,观察各组不同的治疗效果,最后总结分析。特别是在实验诊断部分,重点使学生能看懂临床化验报告,运用检查结果综合分析机体变化,判断健康与否,指导临床诊断、观察病情变化及预后。此外,将科研和教学改革成果引入到实验教学中,更好地保证了实验内容的前沿性。
2.4促进教师自身素质的提高
学生对小动物疾病诊治综合能力的提高,有赖于教师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提高。教师首先必须有较高的小动物临床疾病诊治技能,以技服人,这就要求教师必须多坐诊,深入教学实习基地一线。其次,必须不断学习,准确把握国内外小动物疾病发展和治疗现状,才能及时反馈到教学。
关键词:高职专业;专业限制;专业开发;专业目录
Abstract: The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is the education of “the technical culture” and employment, is also the educational institution to raise the high skillful and talented person for front line of production, service, and management. Its specialized establishment has extremely close relation to the social occupation and the post. Particularly under the level of three-year education, there is the limitation to the scope of specialty, the rule for specialized research, even the standard of setting names. It is not suitable to issue the national, unified and instructional specialized catalogue. It will be more favorable for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development and to form their characteristics in the case of formulating the guidance such as “Basic Instructive catalogue for Research of Higher Vocational Specialty" and "Standard of Establishment of Higher Vocational Specialty ".
Key words: Higher vocational specialty; Limitation of specialty; Exploit of specialty; Catalogue of specialty
任何劳动,都是以职业的形式进行的。社会存在的职业,并不一定得到国家和人民大众的认可,如小偷、乞讨等就不能称为职业。国家认可的职业:一是要有一定量的从业人群;二是正义职业;三是主要谋生手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职业不断产生,旧的职业有的会逐渐淘汰。社会,由农业占主体的经济社会进入到工业占主体的经济社会之后,社会职业行为的科学技术含量大幅度增加,劳动和职业行为规范不断专业化,没有经过培训的劳动者,就不能从事合格的劳动,更不能从事高技术劳动,甚至,根本找不到工作。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就成为社会职业和劳动的必备条件和程序。
职业教育,是培养职业劳动能力的教育,从事职业劳动所需的本领要通过职业教育来获取。实现这一目标的教育载体,称之为“专业”。职业教育的“专业”与职业之间存在着一种紧密联系,职业教育的专业源自于职业和工作岗位,但它又高于职业,这就是职业教育“专业”的本质属性,它是建立在对职业特征研究的基础之上。
职业教育,作为以就业为导向的一种教育,与普通教育或高等教育相比,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其专业鲜明的职业属性。这正是职业教育作为不同于传统的“经院式”、“书斋式”的学科教育所凸现的最大类型特征。因此,职业教育的专业教学,必须建立在职业属性的基础之上。也恰恰是这一根本的类型特征,使得职业教育跨越了传统“经院”、“书斋”式教育的视阈[1]。
从文化源头上看,人类文化本来就有知识文化与技术文化之别,普通教育或高等教育是知识文化教育系列,职业教育是技术文化教育系列。技术文化教育,其实早就存在,只不过在农业社会里,是以师傅带徒弟的方式传承,工业社会需要的劳动者,是在短时间内需要大批有专业技术和职业能力的劳动者,“批量生产人的劳动技术和能力”的教育机构就是现代职业教育。它包括高、中、初三个层级,高等职业教育,根据职业与岗位技术、能力要求,可进一步分为“副匠士”、“匠士”(两年制、三年制、专科、职业技能教育)、“技士”(四年制、本科、工程技术教育)、“能士”(两年制、研究生、职业能力教育)三个级别的教育。
一、高职专业与职业的关系
高职教育,不能以社会单一职业为教学单元——设置专业。必须对同类单一存在的社会职业,加以整合与综合,重组成职业教育单元——专业。所以,职业教育的专业不等同于职业,它不与社会职业一一对应,却又与社会职业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2](P58):
一是专业划分基础为一组具有一致性的相关职业的职业能力,包括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应用能力等。
二是以达到具有一致性的相关职业的职业能力与工作资格为专业培养目标。
三是专业教学过程的实施与相关的职业劳动过程、职业工作环境和职业活动空间具有一致性。
四是学生对专业的选择与其对将来从事的职业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判断相一致。
专业划分既与职业分工的专门化程度相关,又受科学的合理性和效益最大化的制约,要求专业划分应尽量覆盖更多的社会职业。
专业划分,是专业设置的基础和前提,不仅应具有科学性、规范性、权威性,同时还要具有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灵活性。职业教育的专业划分的“原生态”方法是职业分析法。
职业分析法,即选取一组已有的或新涌现的相关职业,分析出这组职业所需的知识点、技能点,以及工作态度要求,根据职业环境和职业能力的同一性原则,重组各职业共同点,评审共同组织专业教学的可能性,归纳专业标准要素,以技能为核心综合析出新的专业名称。经一定周期教学实验后,成功者即这正式专业。
高职专业,是社会同类多职业整合、综合统一的结果,它只是以社会职业为背景、研究基础,但它已不是单一社会职业,它是社会职业群、岗位群。
二、专科高职专业限制
高职教育,本应涉及社会所有行业和技术岗位,但在我国,21世纪初的高等教育分类发展没到位的条件下,高职教育层次不完善,只有专科层次。所以,在专业设置与研究中,必须有明确的边界,这是高等教育分类发展的必然要求。这一边界即为高职教育的“专业限制”。
专业限制,就是指高职专科教育规定学制时间内,只能设置可完成的技术和能力教学任务的专业,不能完成职业规定教学任务的专业不得设置。
高职教育的专业限制,就是21世纪初的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区域分工的边界。21世纪初的高职人才培养的区域,主要划定在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级人才区,需要高深理论指导下的高技术设计、研究型生产岗位、技术工程指挥岗位,就不是目前意义上的高职人才培养的区间。
所以,如:计算机软硬件生产技术、汽车设计、飞机设计、大型民用机器机械等设计专业,就是高职不得涉及的领域,只能涉及这些行业的应用技术、维修与服务等,汽车、飞机、民用大型机器机械制造技术生产一线工种,非行业院校一般放在“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中教学。应用技术要求很高的或技能简单、单一岗位,也不是高职的专业范围。如飞机驾驶技术,必须是职业教育研究生以上的要求;汽车驾驶技术岗位,没有必要单设专业,短期培训即可掌握的技术,作为单项技能,并入汽车维修等技术专业。
职业能力要求决定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从业资格”是制定高职教育专业标准的依据,而“执业资格”不是高职教育的教学范围。因为,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专业)实行准入控制的职业。如医师、律师、法官、国家和省级公务员、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等职业。21世纪初的高职教育,尚没有条件完成其能力的教学任务。
转贴于 三、高职专业设置与开发
第一、高职的专业有大、中、小专业之分。这是因为行业概念具有大中小属性。如机电行业,是“大”行业,那么机电专业就是“大专业”;汽车行业是“中”行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就是“中专业”;柴油动力机制造就是“小行业”,“小专业”。
第二、多个行业中有共同的技术岗位。如会计专业,是典型的多行业的共同管理技术。
第三、大、中专业开发,结合当地实际需要,就有可能是特色专业。如德国的农业专业,开发出的分支专业有:奶制品、牛养殖、羊养殖、谷物生产、羊和羊毛等。社区服务专业,开发出的分支专业有:金融咨询、老年护理、儿童服务、社区工作、残疾人工作、青年工作、酒精麻醉品工作等。。
第四、需要多学科知识支撑的多技能专业,可渗透到多行业,开发出新型专业。如计算机技术,是个发展迅猛的行业,但它已渗透到所有的行业中,已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行业了。如德国就设置了多个与计算机信息技术相关的专业。如:机械工程应用信息学、电子工程和信息技术、商务信息学、商务管理和计算机科学、医学文档计算机科学等专业等[3]。
第五、社会大量存在多技能复合型行业,专业也应按行业交叉、学科交叉、技能复合设置专业。如企业管理和汽车营销就是典型的复合专业,它既有工科知识又有文科知识。我国高职教育对复合型专业研究尚没有起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专业研究的视野,也制约毕业生的就业。高职教育研究开发复型专业必将开辟一片新天地。
第六、行业垄断和地区特有职业最易开发出特色专业。行业垄断,是指行业和企业集团主办的高职院校,凭借技术垄断、人才进入门槛和优势实验实习条件,设置行业特点极强的专业,就是特色专业,如湖南民政职院的殡葬专业、铁路职院的火车驾驶专业、中远集团所属职院的轮机与船员专业等。
地区特有职业是指针对本地区传统行业、地区特有产业开发出的专业。如牧业区的牛羊养殖、兽医与防疫、草场种植等。高寒、石漠、沙化、热带地区等特有种植业等。少数民族地区特有服装、饰品、用品生产与制作等。旅游区的导游专业、探险野营专业等等。
第七、行业综合创新专业。从社会同类和相关的单一职业和单一岗位,重组出新的组群,这种职业组群可称为“教育职业”[4](P62)。教育职业就是高职教育专业。
如南方农村大量种植的粮食作物和疏菜、油料作物,前者称农艺,后者称园艺,二者组合即为种植,我们就可以称其为“现代种植技术专业”。家禽、家畜加上野生、外国特种物种繁养,综合为养殖,称其为“现代养殖技术专业”。若能在专业标准上设置开发出特有技术与能力,就是专业特色。
第八、课程分析创新专业。它是根据专业与课程的关系导出法,是逆向职业分析。即根据课程找出可以实现的培养目标中的知识点、技能点和工作态度要求,归纳、整合。重组与集成中,凭经验推演职业的具体范围与方向,合并与分化出新的专业。
第九、培训课导出新专业。它是职业分析与课程分析法的综合运用,即从分析一个或几个社会需求量大,但目前的专业不能覆盖相关职业、岗位或不能满足新规范、新技术、新标准等专业构成要素的培训课程入手,结合培训目标职业与岗位需求的知识点、技能点及工作态度,发现并导出新专业。
第十、从人才市上寻找新专业。各级各类人才需求市场上,如人才供需见面会、人才招聘会、城市劳动中介机构等,人才招聘信息集中地和时段去寻找、收集哪些招不到人才、难以找到合适人才的职业和岗位,针对职业和岗位需求,实地调查研究,开发出新专业。
四、高职内分类与名称规范
高职院校,从院系到专业设置,都涉及专业的分类问题,我们把它称之为高职内分类。从原理上讲,院系是各专业的共性总称谓,院系是行业或技术大类,院系之间是行业区别和技术区别;一个院系各专业,是同一行业、同一技术大类,不同职业、岗位、技术的集合。这种集合的重组与细分,就是专业开发与研究,专业开发与研究的结果,可能带动院系设置的调整,新专业的产生与旧专业的淘汰,其目的就是为了适应人才市场需求。
院系名称与专业名称的称谓,受到技术文化内涵制约。我们通常习惯的“××学”、“××科学”“××工程”都是学科名称,是知识文化谱系教育的专有名词。技术文化谱系的高职教育是“技能教育”(专科层次——“匠士”教育)、“工程技术教育”(本科层次——技士教育)、“能力教育”(研究生层次——能士教育)。除“××工程技术”可以用“工程”二字外,“学”和“科学”都不能作为高职院系和专业名的后缀。其检验方法是院系和专业名称之后加上“行业”、“产业”、“业”和“技术”、“应用技术”,都能讲得通,并与社会行业称谓一致,就符合技术文化教育的内分类要求。
如:“计算机科学系”是知识文化的分类,“计算机系”或“计算机应用技术系”才是技术文化的分类,将“计算机系”改称“计算机行业”、“计算机应用技术系”改称“计算机应用技术行业”都能讲得通,与社对行业称呼一致。又如“土木工程系”就是知识文化的分类,“建筑系”或“建筑安装工程技术系”才是技术文化的分类,后缀加“行业”、“产业”、“业”,也能讲得通,与社会行业称谓一致。专业名,也是如此类推,恕不赘述。
五、高职不设专业目录利大于弊
专业目录,是国家最高教育行政机关对高等教育教学单元内分类的指令性政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它是适用的;在知识文化谱系教育内,学科发展相对缓慢的情况下,也是适用的。但在市场体经济体制下,它显得过于“保守”、“固之己见”,尤其是技术文化谱系的高职教育,它以社会人才市场需求而确定教学单元,重组与调整教学单元是日常教学管理事务,若在经济社会处于急著变革时期,新的职业不断产生,旧的职业不断淘汰的情况下,仍然全国统一设置专业指令性目录,必然产生“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矛盾。
一方面,高职院校专业设置,不能随人才市场需求的变化而变化,抢占不了人才市场高地。另一方面,制约了高职院校特色创新,高等教育特色的核心主要是专业特色,专业目录全国统一,加上专业行政审批,特色何来?特色,是在竞争环境下逼出来的特色,才是真特色,“总结出来的”特色,生命力太弱。要把高职教育培养成“就业教育”,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就不能制订指令性专业目录。
变专业设置“全国统一目录,行政审批制”为:设置《高职专业研究基础性指导目录》,制定《高职专业设置规范》,变行政审批为技术审批、规范审批、条件审批等。
这样,教育行政当局,既实现了高职专业设置权下放,又能做到规范设置;防止了政策跟不上市场变化,又发挥了院校紧跟市场需求的主观能动性;既消除了政行审批的弊端,又能实现专业设置的有效管理;既改变了困扰我们多年的高教计划管理模式,又有助于高职专业特色的形成。
限于篇幅,“高职专业目录研究”课题研究出的《高职专业研究基础性指导目录》挂在黄冈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教育研究所网页上,供参考。
黄冈职院高职教育研究所的网址是:gjs.hbhgzy.com.cn/
《高职专业研究基础性指导目录》的网址是:gjs.hbhgzy.com.cn/news.asp?id=312
参考文献
[1]姜大源,职业教育的专业教学论:属性、冲突、定位与前景[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4年2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