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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住房公积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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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住房公积金方法

办理住房公积金方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公积金中心的财务主管部门;公积金中心的全部财务活动应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实行分立账户,单独核算。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预算是指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公积金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测,编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算。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

第十条、公积金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建议,上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草案,经住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公积金中心批复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应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资产和负债

第十二条、资产是指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和国家债券。

第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管理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应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入账。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负债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应及时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应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账、单位明细账和总账,定期与银行对账,保证账帐相符。

第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应及时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按期与单位核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四章、业务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一)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受委托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委托存贷款利息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期限计算。(三)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四)其他收入是指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除上述收入外的收入,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罚款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一)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应支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利息。(二)手续费支出是指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和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五章、增值收益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额存入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二)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由公积金中心提供详实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核销。具体核销办法按财政部规定执行。核销后又收回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入,应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按规定测定提出年度管理费用上缴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上交财政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后,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拨给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

第六章、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在本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专门用于接收本级财政拨付的管理费用,反映管理费用的财务收支。

第二十九条、管理费用收入包括本级财政拨款和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条、管理费用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是指公积金中心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财务收支,应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当年结余的管理费用,应按国家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核算。

第三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现金和存款的管理,并按规定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第三十四条、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管理费用用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公积金中心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七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住房公积金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公积金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告和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提交住房委员会审议后,于3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布。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表、收益分配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住房公积金归集、运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收益率、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率、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比率等。

第三十七条、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管理费用支出明细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管理费用收支结余及分配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财务分析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比率、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分别占管理费用的比率。

第八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公积金中心下列行为属违纪或违法行为:(一)集中使用和运作住房公积金以外的住房资金;(二)在指定委托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三)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借款业务;(四)直接或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借款业务;(五)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六)转移、挪用住房公积金本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七)截留、坐支业务收入或增值收益;(八)在业务收入或住房公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费用;(九)列支公积金中心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擅自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十)擅自设立项目乱收费;(十一)超越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手续费;(十二)向他人提供担保或抵押贷款;(十三)不按规定与受托银行签定委托合同;(十四)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十五)不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十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条、有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的,除限期纠正外,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一)有(一)至(六)条行为的,必须限期追回违纪资金;有违法所得的,要没收违法所得。(二)有(七)至(十一)条行为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对第三十九条所列违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对公积金中心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的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上缴本级财政。

第四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发生划转撤并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做好债权债务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财务分析指标

1.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额÷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100%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负债总额)×100%

3.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率=〔当年管理费用支出额÷(住房公积金当年归集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100%

4.资产负债比率=(资产÷负债)×100%

5.人员经费支出占管理费用的比率=(人口经费支出额÷管理费用支出总额)×100%

公用经费支出占管理费用的比率=(公用经费支出额÷管理费用支出总额)×100%

办理住房公积金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解决办法

中图分类号:F25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一、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意义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形式,也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住房制度改革二十多年来,住房公积金在停止住房福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及改善人均居住条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实现了公积金制度设定的初步目标。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现状

(一)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缺乏规范性。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存在着诸多隐患,比如:缺乏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各岗位责任不清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较为分散,甚至部分巨额资金走向了证券市场,作为盈利的资本,这是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中的一个漏洞。

(二)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偏低。在现实状态下,有的地方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许多财务管理措施无法落到实处,导致财会核算较乱,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差。由于银行消极对待住房公积金的发放以及住房公积金办理手续繁琐,程序复杂等原因,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偏低。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基于此,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一直重管理、轻经营,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三)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首先,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存在一些违法乱纪的现象,比如违规发放贷款、违规挪用资金等不良现象。其次,财务管理缺乏竞争机制,长期缺乏竞争造成工作人员作风涣散,缺乏专职人员容易造成服务不完善,影响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有效性。最后,财务管理监督不到位。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要加强监督管理,防止私自挪用住房公积金,保证资金运用的恰到好处。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性建议

(一)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机制,实行科学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财务预算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财务决策的前提,在财务管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住房公积金财务预算涉及到的范围比较广,必须具有专门的预算编制工作人员,建立一套符合管理中心实际状况的财务预算管理机制。具体可通过编制总预算确定目标,然后在各个环节形成分级预算、分部门预算、分类别预算等,将住房公积金管理逐级、分层次的量化,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财务预算管理体系。

(二)完善管理中心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资金的使用和周转涉及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方方面面,影响到管理中心的各个环节。具体来说,建立货币资金控制是防止住房公积金被非法挪用的一项措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开立账户,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监督检查对大额资金的转存与调拨应建立管理中心审批制度。对于每一项资金的来源与去向都要由出纳记录好,并定期向领导汇报。除此之外,还要充分预测资金的回收以及支付时间,将近期可能要收回或者支付的资金做一个预测,为领导者的资金调度作参考。

(三)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部制度建设,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首先,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对管理过程中如内部控制具体问题进行讨论,严格审批金额权限标准以及资金支付流程。对于住房公积金刮泥中心而言,要从制度上建立逐级操作的科学规程,层层把关,逐级审批,加强财务控制。在实施的过程中,就要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其次,利用现代先进科技手段进行实时监控,将财务管理的风险降到最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实现对公积金的宏观管理;利用网络资源稳妥的开展网上业务,例如开展移动信息查询等,在方便公积金用户的同时,也体现了公积金管理的人性化。另外,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实际工作中,优秀的财务管理人员不仅具备扎实的会计专业基础知识,更要具备广阔的视野和敏锐的洞察力。管理中心可以加强对管理人才的培育,定期进行相关培训,强化财务人员职业道德,提高综合业务素质,使其及时跟上社会发展变化的趋势,更好地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

(四)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监督机制。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顺利运行的保证,住房公积金要设立一个独立的财务审计机构,使其对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报表以及会计账簿等所有财务信息进行有效的监督,及时发现财务管理中的不足,定期向领导汇报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保证财务管理的顺利进行。此外,财务监督机构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奖罚,要制定奖惩措施,不管是对财务管理人员还是对财务监督人员都要有一定的奖罚措施,这样才能进一步发挥财务管理监督机构的重要作用。

四、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取得一些成绩,也还存在着明显不足,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加强财务管理,创新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模式,就能够逐步实现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高效运作。

参考文献:

[1]杨孝言.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J].中国西部科技,2006(5).

办理住房公积金方法范文第3篇

位房改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

现将《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重申原购房职工要求改按成本价购房和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重申原购房职工要求改按成本价购房和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局机关、直属各单位:

最近,部分已按1993年标准价购房的职工要求改按成本价购房,并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现将有关政策重申如下:

一、各售房单位可根据(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97)京房改办字第016号、(97)京房改办字第071号、(98)京房改办字第015号等文件规定,积极予以办理。

办理住房公积金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13.5+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推行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为解决城镇职工住房消费问题而推行的一项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制度。作为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机制转换的重要形式,它已成为基础性制度和核心制度。2002年3月,国务院修改并重新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改革发展,鞍钢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也日趋完善,并成为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如何认识鞍钢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有效管理呢?本文从以下方面作以探讨。

一、鞍钢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定义及主要内容

鞍钢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和义务性的职工个人长期性住房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要采取属地化、社会化的管理方式。属地化管理即按照社区城市设置管理中心,专门承担住房公积金的运营和管理;社会化管理即依法设立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金融部门,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有效运行。

1994年以来,鞍钢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条例要求,成立了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数、封顶管理、抵押担保贷款管理等8个通知,以及《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和《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操作规程》、《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并于2006年8月装订成册,形成了鞍钢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章制度体系。

通过几年的工作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是公积金管理的基本要求,而结合实际将管理制度具体化。对于鞍钢公积金管理而言,管理中心负责办理鞍钢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和使用等业务,依法检查各成员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情况。各成员单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及时调整信息,办理相关业务,定期统计上报。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鞍钢集团所属各单位都必须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鞍钢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计算方法

1、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个人上一公历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工资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五倍以上部分,不在计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本市社会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统计公告为准)。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核定、调整。每年的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6月30日)前,对各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7月1日至下年6月30日),月缴存基数核定后在住房公积金同一缴存年度内,每月不变。每年7月份按照新核定的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单位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不包括特殊补贴),月缴存基数核定后至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前,每月不变。

从外埠调入鞍钢的职工,从调入鞍钢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不包括特殊补贴),月缴存基数核定后至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前,每月不变。

从鞍钢所属单位调入的职工从调入新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每年缴存基数调整前的月缴存基数仍按原单位缴存基数执行。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目前,鞍钢职工个以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比例均为15%。

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x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x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精确到元,元以下小数四舍五入。

三、鞍钢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尽管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已达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但在公积金核算模式等具体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现实问题。主要表现在:

(1)存在重复劳动现象。成员单位将汇缴信息分别交与中心确认录入记账和银行录入系统操作,致使中心人员与银行重复录入,工作量较大。

(2)中心系统、单位系统与银行系统数据核对难度较大。由于从上缴,记账到银行录入个人明细账,需要一定时间,如遇到职工调转,时常会出现单位人员已转出,而中心、银行还没有记账等问题,处理不当就会出现当月余额核对不符的情况。

(3)难以实现跨行转移。目前,鞍钢公积金在建行开户,鞍山市的其他企业不在建行开户。当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办理住房公积金跨行转移业务时,由于各行使用不同的管理系统软件,无法实现及时转移,只能采取全额提取方式,致使转移业务等同于支取业务处理,背离了公积金转移业务的实质。

住房公积金管理是一项涉及国计民生的系统工程,其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应采取有力措施不断解决运行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制订了相应的对策:

(1)数据联网,避免重复劳动。就鞍钢住房公积金管理而言,对于单位(职工)开户、补缴、调整及调转等业务,应采取数据联网的形式。成员单位可以按规定格式将本单位变动情况随时通过局域网转递给中心,中心再将数据及时传给银行录入银行信息系统。这样就提高了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重复劳动。

(2)定期核对余额数,及时发现问题。由于鞍钢各单位调动人员比较频繁,应按月或季度核对一次公积金余额,并将变动情况及时与单位、银行核对和校验。发现不等及时查找原因,并根据原始凭证和清册进行账务调整,从而确保数据相符。

(3)开发统一规范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实现跨行转移。要大力开发能够实现跨行转移、简捷适用的公积金信息、操作系统和管理模式,不断减少各个管理环节的工作量,实现中心、单位与银行同时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五、鞍钢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1、强化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利用住房公积金信息网监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并利用媒体提高住房公积金信息的透明度,让全体职工共同监督其使用情况。

2、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化。互、保障性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显著特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条例》,科学、规范管理,一些业务委托相关银行办理,充分利用委托银行的各种资源,减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费用成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主要精力放在管理上,进行规范、科学管理。

3、加强宣传,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严格执法和监督,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大众化。

办理住房公积金方法范文第5篇

1、由房屋买卖双方及配偶,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预登记,领取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贷款资料。

3、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借款申请人资料,审批确定贷款额度及年限。

4、房屋买卖双方到房产局及土地局办理权证交易过户手续。

5、借款人持已办理交易过户的权证及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贷款承诺书到指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贷款文件,卖方在贷款银行开立存款专户。

6、借款人到房产局办理抵押房屋登记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7、贷款手续全部办妥后,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通过银行直接划转到卖房方已开立的存款专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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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审,审查你的公积金贷款资质。

2、面签,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