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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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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的基本知识

化学品的基本知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火力发电机组 危险化学品 存储 养护 安全性评价

中图分类号:TM62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11-083-02

大唐辽源发电厂2台330MW机组化学车间使用大量化学品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的性质,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但是由于有关法规和标准尚不健、自动控制水平低、事故应急机制落后等原因使得在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和使用中存在巨大隐患。通过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析和实践,总结出控制危险化学品的有效途径。

1 火力发电厂危险化学品的基本知识

火力发电厂危险化学品一般据有毒害、有腐蚀性、易燃易燃的性质,在装卸和储存以及保管和使用的过程中,易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化学药品。目前火力发电机组普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有:氢气、液氨、盐酸、硫酸、氢氧化钠等化学试剂。

2 主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基本特性

2.1 液氨

液氨是火力发电厂脱硝使用的还原剂,使用成本低,易采购的特点,是火电厂脱硝工艺中的主要还原剂。

但是液氨的使用和储存过程中发生泄漏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很大危害。它的化学性质是,液氨是有毒物质具有强腐蚀性,标准大气压力下-沸点为33℃,对眼睛和皮肤有腐蚀作用,对呼吸道有窒息作用,如果其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0.5%时,人吸入5~10分钟可能致死,属中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燃点651℃,爆炸极限15.7%~27.4%(V/V),最小引燃(爆)能量0.77mJ。液氨也是常见的制冷剂,液氨泄漏时能造成人体冻伤,因此在抢险时必须做好防冻伤、防中毒的措施。氨着火可采用泡沫、水喷淋、二氧化碳灭火等措施。氨泄漏时最好采用水喷淋吸收。在卸液氨过程中有时会出现管道爆破,导致大量液氨外泄。

2.2 氢气

目前大型发电机组多数采用电解水制氢设备自行制氢并单独存储。因氢气泄漏氢气纯度降低、或人为排氢有可能发生爆炸或者燃烧。

氢气是一种可燃且易爆气体,无毒有窒息性,引燃温度为400℃,爆炸极限在4.0%~75.6%之间,与空气的相对密度为0.1,爆炸范围极广,点火能量小,氢气与空气混合后的最小引爆火花能量为0.019mJ,氢气无味、无色,难以发现,这就增加了它的危险性,因此在使用中从管理制度上、设备上都要做好充足准备,做到各项防范措施到位,才能保证不发生氢爆炸的严重事故。

2.3 电厂中常见的化学试剂

火力发电机组中普遍采用盐酸、硫酸、氢氧化钠等化学试剂作为树脂再生剂。为强酸强碱性化学品,有强烈刺激和腐蚀性。接触到眼睛和皮肤可致灼伤,误服可至消化道灼伤。

3贮存及存量限制规定

4 危险化学品的养护

危险化学品的养护是保证危险化学品长期安全存储和使用的重要环节。危险化学品存入库房时时,应严格按规程验收物品质量和数量,同时检查外包装情况和有无泄漏。入库后采取必要的养护措施,在储存和使用期间,必须定期检查,每天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其品质变差、渗漏等要及时处理。库房湿度、温度应严格控制,防止因温度变化造成危险化学品的物化性质发生变化。

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和仓库存储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专业灭火药剂。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或专职的消防人员。储存危险化学品库房内应实际情况安装自动监视或火灾报警系统。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企业应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库房管理工作人员培训合格,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人员必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设立专人监督。仓库的抢救人员必须具有基本消防知识,同时还应熟悉各区域贮存的危险化学品特性以及常见事故的处理程序等。

5 废弃物处置

可燃物品堆积点应远离化学危险品仓库。丢弃的危险品外包装和容器应立即转移至安全堆放点。废弃物的处理,可根据危化品的物理或化学性质,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丢弃造成厂区周围设施或环境污染。

6 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的安全性评价

安全性评价,系指综合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管理的方法,对系统的安全性进行预测,通过对危险性或不安全因素进行辨识,确认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对该系统的安全性给予正确的评价。通过有计划,有目的地实施这些措施,达到安全管理,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从而控制事故的发生。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7 危险化学品保安全排查工作

(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与职工岗位职责相匹配。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检查员工岗位职责、工艺技术指标和操作规程与实际是否相符以及巡回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2)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取证情况。对新员工的入厂三级教育培训情况。

(3)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可操作性以及人员与应急器材配备是否充足情况,与应急救援单位合作关系情况。

(4)安全监控仪表的投运率情况,特别是高低液位报警连锁投用情况。罐体防超温超压、防窜料跑料、防倒塌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8 事故的应急处置

(1)立即报警、组织相关人员人员抢救。当发现危险化学品泄漏时,周围的人立即报警,报告当地消防部门,尽可能采取应急措施,并将危险程度事件进展告知周围群众,较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2)禁止火源。泄漏的危险化学品有的是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周围要禁止各种火源。发生泄漏后要立即切断电气设备,所有行驶经过的车辆都要停止通行,关闭通讯设备,防止电火花引燃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如果存放或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储罐破损,要尽快选用软橡胶塞子,胶泥、棉被、肥皂等材料堵漏。

(3)采取消毒措施。具有毒性的危险化学品,在泄漏事故处理过程时,必须采取谨慎的措施,首先降低其腐蚀性、减低其毒害性,尽量降低对人的威胁。如果是电厂使用的氨气等碱性液体,泄漏时要先用大量的水流稀释冲淡。如果是硫酸等腐蚀性的药品发生泄漏可用干砂吸收覆盖,禁止用水稀释。

(4)抢救防护。抢救人员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穿戴必要的防毒面具、防毒靴、防毒手套等防止通过呼吸、皮肤等进入人体,造成事件扩大。防护用品可减少身体暴露部分,避免身体接触有毒物质从而降低伤害。此外,如果泄漏的危险化学品是液氨,在处理中除了要防止燃烧、毒害以外事故现场抢救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注意防止冻伤。

9 结论

危险化学品由于自身的特性如:易燃、易爆、易挥发、有毒等特性,如果发生泄露、爆炸等事故,将会产生严重的危害,会给人们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尤为重要,本文主要针对火力发电厂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和使用进行讨论。重点介绍危险化学品的一些基本知识及使用的基本要求等,并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进行细致分析,分析运输过程中容易引发事故的主要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有效的防范措施。

危险化学品是一种危险源,发生泄漏事故危险性大,后果严重,对电厂的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只要我们熟悉和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基本特性,正确使用和存储危险化学品,就可以很好的控制危险化学品不安全性。

参考文献:

化学品的基本知识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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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的基本知识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化学品的基本知识范文第4篇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依法监管能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意识、水平,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为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打下坚实基础。特制定2012年安全生产培训计划,请遵照执行。

一、培训对象

(一)各县区安监局、乡镇、街道办事处安监站监管监察人员;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高危行业从业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

(四)企业职工和农民工。

二、培训内容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三)事故隐患排查、事故防范、应急救援组织及事故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四)职业卫生知识、职业危害及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及其他。

三、培训计划

(一) 加强安监系统人员培训,提高依法监管能力。

1、根据工作需要,年内拟派40名左右市、县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参加国家总局及省局组织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体系等安全监管业务培训,时间及班期以国家安监总局及省局通知为准。

2、举办两期共120人参加的全市各县区安监局、部份乡镇、街道办事处安监站监管监察人员培训班,拟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举办一期。

(二)继续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质量标准化、事故应急救援、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健康体系等专业知识培训,计划培训800人。

(三)大力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培训3000人。

(四)大力开展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培训,计划培训20000人。

化学品的基本知识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消防 化学化工 化学教学 化学实验

中图分类号:G64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61(2014)01-0010-02

高等消防教育是以公安现役部队职业为指向的高等教育,综合考虑了高等教育和军人职业与任职岗位的需要, 非常符合国家与军队关于高等教育的改革思路。化学与消防科学有着密切的关系:化学知识的掌握和运用为人们提供了消防的基本知识;化学基本理论的确立和应用为消防提供了理论基础;化学分析方法和化学仪器的运用为火灾事故调查提供了强有力的科学技术手段和依据;化学新型材料的出现增强了人类消防的能力;消防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对化学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补充并提出了新的要求。消防中的化学知识是化学各学科分支在消防实践中的综合运用,消防的存在、发展和完善离不开化学的发展,同时消防又对化学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化学产品的应用已渗透到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化学工业生产以及化学品本身面临的安全问题日益显现,事故逐年增加。危险化学品灾害事故、火灾等频繁发生,不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也对消防部队处置此类事故提出了严峻考验,带来了新的挑战。这类事故的处理必须以一定的化学知识为基础,才能正确决策、科学指挥。因此,作为培养基层消防部队指挥人才的消防院校开设化学课程也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必然选择。

一、消防教育开设化学课程的现状

消防学历教育是我国消防教育的主体,对提高我国消防部队的整体素质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包括消防部队学历教育和社会消防学历教育。部队高等消防学历教育院校主要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和昆明消防指挥学校;社会消防学历教育院校主要包括同济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南京工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中南大学、西南林学院、河南理工大学、南京工业大学、沈阳航空学院、西南交通大学、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等。国外的如美国马里兰大学、英国爱丁堡大学、新西兰坎特伯雷大学、澳大利亚维多利亚理工大学、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等等都开设了消防工程系,进行高等消防教育。不论国内还是国外,不论是社会消防学历教育还是部队消防学历教育,都将化学作为基础或专业基础,有的开设了普通化学、有的开设了有机化学、无机和分析化学或者物理化学。其中最为典型的还是我国两所部队高等消防学历教育院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和昆明消防指挥学校,这两所院校都开设了无机化学和有机化学两门专业基础课程,但所选用的教材基本是地方工科院校和本科院校使用的化学教材。

二、消防教育的化学课程存在的问题

1.化学教育与教学已经严重滞后于化学学科的发展

我国消防教育开设的化学课程的教材所依附的课程体系还是无机、分析、有机、物化、结构等,基本上还是20 世纪50 年代初从前苏联引进的模式,与当今化学学科发展的要求很不适应。教材过分强调各门课程自身的系统性、完整性;课程内容之间,既存在互不联系、彼此脱节的现象,也存在相互重复的现象;此外,课程内容相对陈旧,与现代化学脱节。真正反映现代化学内容的半导体化学、新能源化学、分子材料、分子电子学、软物质等没有得到应有的介绍。现代化学不可或缺的形貌表征技术、分子之间弱相互作用表征技术也没有得到应有的介绍。在现代化学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发挥重要作用的分子模拟原理和技术迟迟进不了教材,而一些应该精简或压缩的内容没有压缩或压缩的很不够。

2.教材内容偏离消防职业教育所需,针对性不高

消防教育所选用化学教材虽然是国家“十一五”等重点教材,但主要是在借鉴地方高等院校化学专业教材基础上的压缩版、改良版或者直接使用原版教材。这必然造成了消防教育的化学授课内容偏多、知识量过大、理论难度加大、针对性不高,偏离消防职业教育所需。对与消防工作联系紧密的知识反而不能详细顾及,不利于消防院校学员处理化学品事故、防火、灭火及灾后调查等应具备知识的掌握和知识结构体系的形成。具体来说:(1)火灾预防方面的各种新型阻燃材料、防火涂料等方面的基础预备知识,在化学教学中几乎没有体现;(2)灭火救援方面的各种新型高效灭火剂的基础预备知识几乎没有;(3)火灾物证调查和火灾物证鉴定方面所涉及到的现代化分析仪器设备和技术方法,如红外光谱发、紫外光谱法、气相色谱法等等科学方法几乎没有任何基础性的介绍。

3.授课内容滞后,联系实际过少

除去前述地方大学教材体系所固有的缺点外,大部分教师没有经过基层消防部队的锻炼,没有处置化学品事故和火灾的经历和经验,导致大部分教师的知识面过于狭隘,授课只能简单地就化学而讲化学,不能把化学知识和消防工作的实践相结合,缺少结合消防工作中出现的实际案例进行教学。

4.降低了消防从业人员学习化学知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化学课程与消防工作的紧密联系是消防从业人员学习化学的动力和基础。来自基层消防部队的人员虽然知晓化学在消防工作中的巨大作用和意义,但经过几年的部队生活,原来所掌握的知识逐渐淡忘,学习理论性较强的化学课程的难度较大,从而降低了这部分人员学习化学课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来自地方高考的接受高等消防教育的大学生,虽然化学基础较好,但对化学和消防的关系基本是一无所知,加上化学课程处于基础地位,再有在教材和教学内容中很难发现化学与消防的关联性,也就很难激起这部分学员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

5.实验内容和设计脱离消防部队工作实际

现行化学实验基本来源于地方普通学校的实验教材,内容几乎没有任何变化,没有和消防院校特色相结合,没有考虑学员以后工作的实际,实验内容没有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等紧密结合。部分实验在设计上存在一些问题,不适应当前消防化学教学的需要,明显制约了化学教学的效果。例如,实验的内容、方法、技能和手段较为陈旧; 实验现象不够直观、鲜明; 实验操作复杂; 实验现象不明显或成功率不高; 实验存在对环境的污染,在安全性和环保性上不能达到要求。

三、应对方法和策略

针对以上所述现状及存在问题,仅提供几点想法以供参考,以期抛砖引玉:第一要明确化学在消防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二要精选消防教育的化学课程教学内容,创建消防教育的化学课程新体系;第三要改革教学方法;第四要大量收集和编写与消防相关化学化工案例。

参考文献:

[1]高洪泽. 化学在消防中的基础地位探析[J]. 武警学院学报,2002,18(2):9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