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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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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标准

住房公积金标准范文第1篇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相关政策

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指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过程中所形成的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②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④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009年6月2日建设部公布的《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即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将由财政支配。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存在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的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作为贷款风险准备金主要是为了防范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是合理的。然而,按照两种方法计算的结果有较大的差异。根据《2010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公布的数据,按照第一种算法,2010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170.1亿元,应计提风险准备金102.06亿元;按照第二种算法,2010年全国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6094.16亿元,应计提风险准备金60.9亿元,两种算法差异很大。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数量的多少,直接影响了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的高低

2.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的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管理费用标准可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是合理的,因为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雇员,在为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管理住房公积金的过程中,肯定发生一些必要的费用,为“打工者”发薪也是合情合理的。然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缺乏严格的标准,违规现象层出不穷。

3.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问题。建设廉租住房是国家住房保障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国家的义务,国家理应投资廉租住房,但住房保障资金应该由财政或政府其他的资金来承担,而不是政府之外其他人的责任。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这样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人就失去了应当享有的资金增值收益权力,体现不了住房公积金所有权的权益,势必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另外,许多地方政府不顾连续多年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的客观事实,宣称财政困难无力安排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为借口,推卸公共财政责任、无偿占有“私产”。

三、政策建议

1.因地制宜,选用合适的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方法。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两种计提方法存在着较大差额,为避免人为的增加或减少风险准备金计提数额,应根据各地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选用合适的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方法。对于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较低的地区,为提高其使用效率,可采取从低计提的方法,减少贷款风险准备金计提数额,使其有更多的增值收益用于运营。对于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较高的地区,为防范运营风险,可采取从高计提的方法,增加贷款风险准备金计提数额,以确保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安全。

住房公积金标准范文第2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市场供求均衡;检测模型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2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一项关键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公积金制度运行过程中的各种内部外部因素都会直接影响到居民住房的保障性以及与住房的健康发展[3]。本文以统计学理论为基准,建立出了住房公积金供求均衡的监测模型,并通过该模型,对住房公积金市场的供求均衡状态做出了相应评价和判断,从而提供了住房公积金市场供求状况一定的理论基础。

一、构建模型的思路

基于国内现有的公积金制度运转情况,再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借助统计学相关方法建立出公积金有效供求关系的监测模型,基本思路如下:

1.以住房公积金市场的有效供求关系为前提,选取影响公积金有效供给及有效需求的监测指标,并建立出供给指数与需求指数函数,这分别反映出了住房公积金市场的有效供给与有效需求能力。

2.结合统计事实,监测数据可用各个指标的变化强度为基准,根据约定的规则,赋值与汇总各项监测指标,测算住房公积金的供给指数与需求指数,并给出相应的判断标准。

3.定义均衡指数等同于供给指数/需求指数,该项指数可作为反映住房公积金有效供需关系的一种监测指标,同时给出相应的判断标准,最后结合计算数据与判断标准,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有效供需关系的评价。

二、确定监测指标的选择与供求指数

归集资金额度与公积金贷款本金偿还资金是影响住房公积金有效供给的重要因素,而提取资金额度与公积金贷款资金则是影响住房公积金有效需求的因素。因此,此处选用归集资金(CC)、贷款本金偿还资金(RL),作为住房公积金有效供给的监测指标,有效需求监测指标则是公积金提取资金(DC)与公积金贷款资金(LC)。

三、测算出供给指数与需求指数

由决定供给与需求的各项监测指标综合作用下的结果便是公积金供给指数(SI)与公积金需求指数(DI),本文在此运用评分法建立出测算模型。

1.根据历年统计数据确定出各监测指标的分布区间的上限值与下限值,且分别赋予10分与1分,之后,将每年各指标的相对得分用线性内插值法计算出来。如,设某指标n的上限值是A,下限值是B,那么某年份该指标的实际值是L时,其对应的得分是Mn,

四、测算均衡指数

供需关系监测的目的,可以判定公积金供需的关系,二者是基本等同,还是供小于求,又或是供大于求,因此,这就需要给出一个相应的判断标准以供均衡指数的取值。在合理区间内,如果供稍微大于求,便可保证公积金市场的正常运转,这是最为理想的公积金供需关系状态。通过该检测模型,得出的住房公积金供求均衡指数,能对公积金市场的有效供求均衡状态做出较为直观、准确的评价,极大促进了对公积金供需变化的良好掌握与监测,同时还能基于此制定出相应的调控政策。

五、实例分析

经了解2012年因房地产市场繁荣,供需矛盾突出,经采取一定控制措施,如加强对多套房控制、征信管理、开发商鼓励借款人提高首付等,2013-2014供需基本平衡,2015年供大于求,原因是房地产市场经过多年繁荣已达饱和,加上应对年初资金不足发放部分贴息贷款而形成。总体来说,重庆市某地住房公积金市场调控得当,市场供需资源基本平衡。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下可得知,供求关系主导着住房公积金市场,想确保市场良好运行与发展,有效的供需关系必不可少。基于此,本文通过统计学的相关方法,建立出住房公积金市场的有效供求监测模型,同时给出了相应指数的评价标准,并结合重庆市某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市场供需均衡状况,进行了相应的实证分析,希望能提供出有价值的参考文献,以献上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温雅.西安市住房公积金供需均衡的监测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5.

[2]宋金昭.我国住房公积金的资源配置及效率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3.

[3]宋金昭.住房公积金供求市场的非均衡模型研究[J].商业时代,2011,13:66-67.

[4]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资金供需平衡问题浅析[J].上海房地,2001(12):25-28.

[5]孙剑.中国建筑业供求关系监测模型研究[J].建筑经济,2005(7):33-37.

住房公积金标准范文第3篇

首先,分散管理造成政策执行混乱。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执行地方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等决策的。由于各地管委会对公积金政策的理解与把握不尽相同,从而导致住房公积金政策在各地执行不一,给人一种混乱的感觉。

其次,分散管理加大管理成本。全国有300多个管理中心,几乎每个管理中心都要制定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管理规定;都要制定公积金每项业务的具体操作规程;都要印制各类业务表格等。这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不仅如此,各地管理中心还要有一套适合自己业务需要的管理软件。无论是委托开发,还是在专业软件公司订制购买,其花费均不菲。全国300多个管理中心均如此,其直接投入的成本之巨,可想而知。

最后,分散管理导致监管缺位。应该说,随着住房公积金的规模越来越大,国家也加大了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力度,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监管机构也逐步健全,并正在着手建立全国的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这一切说明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已初步形成,可是,最近几年住房公积金大案要案频发,却也说明住房公积金监管不力、不到位。究其原因,主要是监管部门对公积金中心的监督没有一套业务标准。没有准绳,如何去衡量公积金中心管理的好坏,又如何能实施有效的监督?而要制定一套统一的监督标准,是断不能基于目前这种分散管理模式的。这正是目前公积金监管难以到位的根源所在。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全面建立已20年了,其规模已达到2万多亿元,并且以每年20%-30%的速度快速增长,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已备受社会注目。规范管理、高效使用和风险防范,是住房公积金必须长久面对的课题,关乎其生存与发展。笔者认为,改变目前分散管理方式,建立全国统一的业务管理模式是住房公积金得以健康持久发展的必由之路,且时机日臻成熟。

一是业界呼声很高。通过10多年的分散管理,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体,大部分管理中心已深切体会到分散管理已成为制约公积金健康发展的瓶颈。他们急切盼望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模式能早日出台实施。有的甚至已经打算减少对业务管理软件的升级投入,以免一旦实行全国公积金业务统一管理模式造成浪费。

二是公积金业务日渐趋同。虽然各地管理模式不完全相同,但通过大家的相互交流,公积金的业务操作已呈大同小异的格局,若推广实行全国统一的管理模式,似水到渠成,不会冲击各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的正常开展,更不会损害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

三是有经济基础作保证。要将一种管理模式转变成另一种模式,是需要成本的,这种成本应属于一次性投入,长远看,因规模效应,管理成本将大大降低。目前,公积金中心增值收益逐年增长,已具备转变管理模式所需的经济基础。

四是有机构作保证。如果说前期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没能统一,是因为监管部门机构不健全、人员少,无人牵头的话,那现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成立了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人员也正逐步配齐。有了组织机构作保障,就可着手这方面的工作了。

那么,如何统一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模式呢?笔者认为,可分以下步走。

第一步:制定并实行统一的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并不复杂,无非归集、提取、贷款发放和回收。各地管理模式的差异,一方面体现在与银行的关系上,有的将公积金全部业务委托给银行做,有的则将部分业务委托,还有的只是将银行作为资金的一个“进出口”;另一方面体现在某项业务的具体操作要求上,如公积金提取或贷款的具体条件与需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同。要统一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模式,就要求同舍异,而其手段就是制定统一的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将管理中心与银行的关系统一到一种委托关系上,并针对公积金的具体业务,制定行业标准。

第二步:统一全国公积金业务管理软件。

当前,全国各地的公积金管理软件可谓五花八门,尽管这是管理中心投入最大的,但能让管理中心感到满意的并不多。而实际上,作为软件公司,由于各地公积金管理模式不同,即便承接到这些中心的软件开发业务,因要针对各中心的业务需求而无法批量生产,不能带来规模利润。因此,软件公司往往将精力投到承接业务上,而对后续服务跟不上,导致公积金中心的需求得不到满足。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后,这些问题将迎刃而解,软件公司可将全部精力投入到产品升级和后续服务上,而根本不需要做业务推销工作且全国300多个中心一个软件,形成规模效益,产品性价比将得到大幅提升。对于公积金中心而言,再不需要投入大量精力去升级管理软件,却可以花比以往更少的钱得到更好的服务。可见,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能实现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公积金中心和软件开发商三者共赢的效果。

住房公积金标准范文第4篇

    省住房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青海省住房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四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

    (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有效运营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和把握《条例》的各项规定,依法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

    各地要对学习贯彻《条例》做出具体安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意义,使广大职工真正了解掌握《条例》,并学会运用《条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住房公积金决策程序,设立规范运作的管理机构

    (二)各级住房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条例》规定了住房公积金实行“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各级住房委员会都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对房委会的会议制度、议事规程、决策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的计划审批、资金安排等重大问题必须集体决策。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

    (三)根据我省住房公积金归集量小、归集成本高、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实际,我省住房公积金实行两级管理,即在省、州(地、市)两级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应设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主管部门。

    省管理中心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青单位住房资金的运作,负责对各州(地、市)住房资金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和协调。

    县(市)和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管理机构。归集住房公积金规模较小的县(市),其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由州(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规模较大的县(市),确需设立管理中心的,应由省房委会审核后报请省政府批准。已设立管理中心的县(市)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机构改革逐步做好机构撤并工作。电力系统、西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行业和企业所设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一律划入省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具体事宜由省住房委员会另行发文安排。

    (四)省、州(地、市)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立的管理中心应同时办理事业法人登记,并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五)各级管理中心应按照《条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1995〕154号)要求,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专户的设立、结算、贷款等金融业务,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管理中心不得直接办理有关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对不符合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的业务有权不予办理手续。

    三、加大归集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和归集率,依法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六)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要求,为其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尚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和单位,要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及效益好的企业单位,必须在2001年底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年度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和企业效益情况逐步补缴。

    (七)行政、企事业单位是职工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帐户设立手续。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意见之日起6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八)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九)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第一清偿顺序清偿,并按照规定办理缴存手续。

    (十)管理中心应当自本意见之日起90日内,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根据《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有条件的单位,经省住房委员会批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适当高于政府公布的缴存比例。

    (十二)管理中心应当依法做好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工作,为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及计息等情况。管理中心应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出具有效凭证,并向单位和个人无偿提供快捷的住房公积金查询服务,定期向社会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的公告。

    四、加强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率

    (十三)各级管理中心要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操作规程、帐户管理、财务管理、贷款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不断规范管理中心的管理行为。

    (十四)各级管理中心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后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经被提取人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后,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十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十六)管理中心应当自本意见之日起60日内,对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认真审查贷款合同或者协议,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条例》前已签订并执行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合同或者协议,经管理中心重新审查,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继续履行;尚未执行的,应当依法终止。对已形成的逾期贷款,要采取有力措施,在2001年10月底前清理回收,并向省房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条例》后签订的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合同或者协议,一律废止。

    (十七)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除《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外,管理中心不得将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用于投资、参股和购买股票。不得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中心不得兴办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也不得接收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已兴办的经济实体要在机构、资金、财务、业务、人事、行政等方面与管理中心彻底脱钩,不再保持隶属或挂靠关系。

    (十八)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镇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其中,风险准备金按不低于增值收益的60%提取,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提取。其使用由同级房委会按规定监督执行。

    (十九)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房委会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使用。

    五、加强监督,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营

    (二十)各地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机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委员会通报。住房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管理中心和财政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的汇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

    (二十一)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并报房委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十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管理中心归集、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及其财务收支和管理费用支出情况应当接受年度审计。

    (二十三)管理中心每年在住房公积金结息后的30日内,向各单位提供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的清单,由单位及时书面告知职工。职工应当依法监督单位按照《条例》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有权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各地要设立举报信箱、电话,便于广大职工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六、加强领导,严格执法

    (二十四)住房公积金制度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成效。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认真研究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探索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住房公积金标准范文第5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 缺陷 对策

一、引言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自我国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经过多年的运行实践,已初步形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的管理框架。实践证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有效地解决了广大职工的住房问题。然而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规范和解决的问题,应采取措施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缺陷

1、公积金发展不平衡

(1)公积金覆盖面少,受惠人数不多。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个人公积金的设置、存储都依赖于单位组织。一般情况下,必须具有单位正式在职职工的身份,才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单位组织是分配住房公积金的场所,城镇个体职业者、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从业人员被排除在外,众多在城镇企业务工的农民工被排除在外。这种现象在我省(以下均系指云南省)西部地区比较突出,具体表现是享受住房公积金者是收人较高、职业稳定或基本稳定者,而收人较低、职业不稳定的广大群体,正是住房购买能力低下、特别需要帮助的群体,却被排除在外,这种状况严重不利于公平分配和社会和谐。甚至在欠发达的某些地区连部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2)缴存比例不规范,导致分配不公。不同缴存单位存在着缴存比例、计缴工资基数差距大,缴存额悬殊大等情况:在缴存比例上,垄断行业、垂直部门普遍高于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单位最高为30%,最低为10%;在计缴工资基数上,垄断行业、垂直部门因效益好、经费多有意将一些补贴、津贴等应税福利打入计缴工资基数,而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则普遍以其基本工资作为计缴基数,企业缴存则更少,低收入群体很难享受这一住房保障制度带来的好处。这种现象在我省西部一些地区普遍存在,住房公积金的巨大差距导致有房者买几套房,无房者仍买不起房。高收入者公积金高,有的一年缴存的公积金就可在一般县城买一套高中档房,如不买房,其公积金只能长期存在公积金账户中成为死钱。一些高收入者为了让“死钱”变“活钱”,纷纷加入换房大军,对房价居高不下形成强大的支撑,这些人成了一户拥有多套住房的主体。而低收入者公积金少,仍然买不起房。

(3)住房公积金成为高收人群体避税的工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理》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住房公积金有关制度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记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所得,职工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缴个人所得税。这些规定的宗旨是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供政策支持,提高城镇居民的住房购买力。但我省西部地区的实际运行结果却是一些垄断性行业和经费充足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政策缺陷逃避国家税收和变相提高福利水平,垄断性企业则利用这一规定采用多缴公积金的办法大量的逃避税收。

2、公积金的内控制度、风险防范机制不够健全

(1)内控制度不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个别地方资金管理分散,有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现象;公积金管理中心缺乏严格的内控制度,通过内部调账、补签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比比皆是。

(2)公积金的运行隐含较大风险。据调查,我国有些城市的违规使用如截留、挪用、违规放贷等比率达60%-80%,从而使公积金制度的运行隐含着巨大的风险。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曾指出,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统计检查发现,各种违规项目和贷款高达70多亿元。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权力太大而缺乏有效监督,住房公积金被挤占挪用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员欺上瞒下,肆意妄为,违法犯罪的案件经常发生。在我省西部地区大多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缺乏内部管理,资金管理分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坐吃利差,或把住房公积金大量用于城市建设,或挪用到与住房无关的项目上。

3、公积金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1)管理手段落后,工作效率低。绝大多数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心虽然实现微机化管理,但有的管理软件老化、功能不全,特别是我省欠发达西部地区中小城镇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不管是硬件还是软件均有较大差距,大大落后于当今金融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和新挑战。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同程度地存在人员年龄、学历、职称比例不合理的问题,有些员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高,影响工作效率。

(2)手续繁琐、限制条件多。来自建设部的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底,全国公积金运用率仅58%,其沉淀资金达1656亿元人民币,也就是说,全国将近一半住房公积金在银行里“睡觉”,并产生负收益。经在我省西部地区调查发现,审请贷款的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贷款条件多,让许多前来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人烦不胜烦,是影响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积极性的重要原因;还有一些地方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产抵押、评估等业务时设置障碍较多,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基本采取缴存人联保方式放贷,贷款余额及规模受到较大限制。这两种现象严重阻碍了公积金的流动效益。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

1、促进住房公积金发展的广泛性

(1)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公积金制度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归集及扩大应用面工作,并体现公平、互助原则,坚决清理、纠正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缴存政策,制止垄断部门高收入群体的公积金福利化倾向。逐步取消现行缴存政策中对户籍、身份的限制,无论是城镇何种形式的就业群体,均应纳入缴交范围。严格执法和监督,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建立住房公积金灵活缴存比例的调控机制。对于缴存比例过高的单位,应限制缴存额度,限制单位自行提高住房公积金标准;对于一般单位,可以学习运用新加坡灵活的缴存比例调控机制,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各自浮动,包括单位和个人缴交比例整体浮动、单位和个人缴交比例各自浮动以及个人缴交比例随年龄阶段不同浮动。同时,调整房地产信贷结构,多为中低收入阶层提供按揭担保等政策性融资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房贷供给能力,向低收入者倾斜,降低首付款比例,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保障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

(3)取消缴纳住房公积金免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应在税后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公积金实为职工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堵住利用公积金避税的漏洞,有利于公平分配和公平税负,缩小贫富差距。

2、强化管理中心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

住房公积金中心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内控制度,进一步加强管理监管和内部审计,提高工作效能,防范资金放贷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增值;对已被挤占挪用的公积金,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清理予以追回,并追查有关人员责任。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经常性审计监督,住房基金中,要主动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共筑资金安全的防火墙。

(1)建立严密的内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对管理中心的职责履行、权力运用、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动态持续监督,对信贷、会计、财务等重要岗位人员合理分工、轮换检查,明确奖惩制度,防止乱用职权。

(2)建立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全面推行内部工作目标管理,按照不同的岗位,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出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考核标准。

(3)健全外部控制监管制度。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各施其职,在公积金管理的审慎性、适应性、有效性、严肃性上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积金规范运作。

(4)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要求的信息披露的原则、标准、内容、形式和责任人,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及时、充分、客观地披露自身组织结构变动,特别是对其业绩、流动性、风险、控制权、战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提高运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力量,提高社会公众对信息披露的参与程度与监督力度,以更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住房公积金整体风险、收益。

3、提高服务质量,扩大公积金用途和提高公积金利用率

新加坡的公积金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多样化的社会保障。相比而言,我国的公积金制度显得单一、作用有限,应积极拓宽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使公积金的功能进一步完善和多元化,不仅用于购房贷款,还可用于还贷、医疗、养老、补充失业金等方面。现阶段为确保储户利益,减少资金沉淀,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应放宽或取消公积金使用和提取限制。加大对中低收入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增强服务意识,积极稳妥的扩大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降低贷款门槛,丰富贷款品种,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公积金的保障和互助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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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缪燕燕:论住房公积金的风险防范[J].经济与管理,2004(9).

[3] 朱珠: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研究[J].贵州师范大学,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