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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结合我镇实际,为切实加强我镇危化品企业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镇政府统一部署,现决定从2013年2月12日起,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危化品企业,及其它类型企业的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如下:
一、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
要通过开展危化品及涉水企业环境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强化我镇部门、企业对环保安全工作的认识,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达标排放等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救援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全面提高监管水平。
二、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是全镇危化品企业,涉水企业(运输、装卸、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原油、成品油、化学品的输送管线、码头、及储罐区。
三、整治内容:
1、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2、企业安全、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
3、企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演练情况,包括安全应急救援和演练情况;
4、企业安全、环境管理制度,责任制落实、机构人员落实和台帐记录情况。
四、整治要求:
1、对危化品及涉水企业涉及的建设项目,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一律停止建设,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的,一律停止生产;
2、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违法危化品及涉水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3、对超标排放的企业,必须依法处罚,限期治理,对整治不到位的,予以上报,给以关闭;
4、对危险废物、污染物处置不规范的,要依法查处;
5、至今还没制订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的企业,立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或情况严重的要依法处罚。企业预案不完善的要根据环境风险源及安全等因素,完善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开展演练,得到提高和落实。
五、明确责任:
各企事业单位要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高度重视,企业、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做到排查到位,不留死角,整治到位,不留隐患。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开展整改,分析存在的原因,落实措施,确保我镇水资源得到更好的保护,一旦发现水质有异味,可及时上报政府和环保部门。
六、具体分工:
1、安监、环保负责全镇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加油站,印刷企业的检查、监督,杜绝安全事故隐患和环境污染事故;
2、水利、建设部门对全镇自来水厂的改水管理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同时水利部门负责全镇水的调节和引流工作;
(一)按照省“十二五”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进一步修订完善《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狠抓工作落实。
(二)加强与省交通、建设、国土、水利、环保、气象等部门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及信息共享机制。
(三)州(地、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与政府部门间的应急联动、联席会议、资源共享等制度规范,指导企业应急救援队建立健全接警处置等管理制度。
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加强指导协调,推进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区域性矿山救援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应急救援队伍标准化达标考核,进一步加强省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加快省区域性金属非金属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步伐。
(二)依托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队,加快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实训演练基地建设步伐,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编制完成项目建设方案和第一期建设任务。
(三)依托中央驻青及省管企业,加快推进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田等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协同有关部门推进公安消防、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民用航空、水力、电力等行业专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矿山及危险化学品企业较多的州、县,要采取政企联合等方式建设区域性应急救援队。
(四)加强大中型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贯彻落实好《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等,对尚未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的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督其与邻近具备相应能力的专职应急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指导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
(五)推动工业园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选取基础扎实、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大中型企业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开展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三、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一)加强部门应急救援工作机制,进一步密切与公安、地震、气象、环保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能力,建立完善政府、部门和企业间协调畅通、快速联动的应急救援机制。
(二)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十二五”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省、州(地、市)安全生产应急机构职能,、、等安全监管部门要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安全监管部门要设专职应急管理人员。
(三)监督指导大中型企业和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设置或指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应急工作人员。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报预警机制,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分级分类、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工作,建立省、州(地、市)、县三级重大危险源动态数据库和分级监管系统。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一)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修订、、备案、培训和演练情况。加强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工作岗位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的管理。通过落实预案审查、备案等制度,促进政府、部门、企业预案的上下衔接和资源共享。
(二)加强企业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没有应急预案或预案未通过专家评审的,或重大危险源没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及应急预案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组织省安全生产综合应急救援演练。州(地、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企业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高危行业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周”活动,监督指导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冶炼企业和交通、建设、教育、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应急演练工作。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础建设
(一)加快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项目建设步伐,第一期主要建设应急管理支撑系统、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子系统、应急知识库及事故案例管理子系统、应急救援事故总结分析子系统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要充分整合现有调度指挥、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等信息系统,建立应急救援指挥平台。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危化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活动彻底摸清我县危化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底数(包括在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隐患设备情况等);实现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率98%以上,台账建档率98%以上,定检率98%以上,人员持证上岗率98%以上;全面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促进企业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县危化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二、整治内容
结合《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集中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重点对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治,签订承诺书,建立企业特种设备安全档案。同时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1、企业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特种设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并实施;是否配备足够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保证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否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措施、专项救援预案、应急演练计划并提供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2、特种设备安全情况。是否按照《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DB37/1615-2010,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特种设备隐患台账,台账是否规范、台账内设备是否齐全,保管是否良好;特种设备是否全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是否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警示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是否及时对特种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记录,记录是否与实际相符;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是否都在有效期内;是否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警示装置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检或校验申请。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情况。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全部持证上岗作业;持证人员是否全部进行了聘用并确保为本单位人员;持证人员是否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人员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等培训活动并提供相关记录。
三、整治步骤
1、宣传发动(3月15日-3月31日)。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明确本次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要广泛宣传,使企业了解专项整治工作的内容和意义,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请各监管科室、队于4月1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及监管的危化品企业名单报特监科,由特监科汇总后于4月3日前报市局。
2、自查自纠(4月1日-6月15日)。各危化品生产企业根据整治内容及《规范》的相关要求,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设备信息及检验情况、作业人员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要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建立完善相关台账。自查过程中要根据本单位生产工艺的特点,对重点监控设备要按照《省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重点监控,重点排查,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确保本单位实现“三落实、二有证、一检验、一预案”的目标。同时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安全隐患进行深刻整改,形成本单位的自查自纠报告。自查自纠报告可参照《规范》中《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评价要求与记录表》相关内容。各危化品生产企业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作业人员管理台账、特种设备隐患台账和自查自纠报告一式两份,于6月14日前分别报监管科室、队和市局特监科。
3、检查整治(6月16日-8月31日)。各监管科室、队要根据专项整治方案,并邀请经验丰富、业务熟练的专家成立检查小组,明确工作职责,依据《规范》中相应类别企业的使用安全管理评价要求与记录表的内容,按照“集中检查、专家分析、限期整改、挂牌督办、责任到位”的原则,对照企业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企业人员情况等整治内容逐项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全面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邀请特种设备安全专家进行论证分析,消除安全隐患,发现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发现违法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检查的同时填写《危化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压力容器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压力管道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危化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件5)。
4、完善信息(9月1日-9月15日)。各监管科室、队要根据企业上报的自查自纠报告中设备信息及通过现场检查确认的设备信息,与金质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系统中企业的设备信息进行核对、补充、完善,确保特种设备纳入动态管理。
5、总结验收(9月16日-11月5日)。各监管科室、队要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总结,并对监管的危化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县局将于9月下旬组织人员对各监管科室、队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市局将于10月上旬组织人员对各县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监管科室、队要充分认识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把工作落实到位,抓紧抓好。在开展“2012年度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集中行动”的基础上,明确职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确保实效。
2、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开展本次专项整治要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放在首位,与“2012年度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集中行动”有机结合,督促企业完善相关台账,做好企业自查自纠与报告,切实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
3、周密部署,细致检查。各监管科室、队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监管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认真检查,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进行监督检查,做到检查细致到位,不放过任何隐患问题,提高安全监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危化品生产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4、跟踪督查,消除隐患。对于此次专项整治发现的安全隐患,各监管科室、队要根据《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集中行动的实施方案》中的整治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对于重大安全隐患要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对于不能按时整改的隐患要及时报特监科,由特监科汇总后上报市局和县政府;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关键词: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U6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6)08-0032-02
港口危险化学品事故普遍具有危害大、影响面广、应急处理难度大的特点,为港口安全生产与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严峻考验,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2015年8月12日,天津滨海新区塘沽开发区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高达68.66亿元(以下简称:天津“8・12”事故)。
面对越来越复杂的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形势和要求,管理部门应该如何有效应对,提高尽职履责的能力是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通过针对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领域进行的长期跟踪和研究发现,在这样的背景下,信息化工作正在逐步由局部的技术辅工作发展成为全局性工作,并将逐步成为做好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关键所在。特别是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知识含量、技术含量、管理水平,以及队伍建设等方面,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1 以信息化的视角审视天津“8・12”事故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通过国务院的天津“8・12”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所反映出的一些问题,可以看到从“事前监管”到“事中处置”以及“事后处理”的各个环节中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从信息化的视角来看,这些问题最终可以归结为――信息共享能力严重不足,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未能实现有效的协同管理”,面对这样的问题,通过必要的信息化改造,是可以很好的规避相关管理风险的。
经过对天津“8・12”事故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发现,其中存在五大方面的不足:
首先是资质信息未阳光公开,企业主体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报告”指出2014.1~2014.4和2014.10~2015.6期间,瑞海公司在未获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经营,同时未按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针对这一问题,在港口危险化学品企业资质获取过程中,应该积极推行“互联网+行政许可”的模式,将审批过程中的程序性信息对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从而起到利用社会监督倒逼企业有效履行主体责任,减少违法经营发生。
其次是危险货物来源、去向不明。“报告”指出,瑞海公司大量危险化学品货物来源、去向不明;违规存放;严重超负荷经营、超量存储;违规混存、超高堆码危险货物。针对这一问题,可以通过使用危险品集装箱电子装箱确认凭证和电子巡检系统加以解决。电子装箱凭证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共享体系,可以有效地实现凭证的通读通认和防篡改,保证危化品的信息真实、准确、可靠。避免人为的瞒报、漏报;同时通过电子巡检系统可以快速实现对企业日常安全监管检查,并保留相关结果、证据。电子巡检可以解决目前监管人员不足的问题,实现快速、连续的轮询检查,自动发现不合规项,及时预警,防患于未然。
三是状态监控手段不足。危险货物的危险性主要取决于货物本身的理化性质以及外界的环境条件。当它们受环境因素影响通风不良、积热不散、包装破损等,往往会造成严重事故。在危险化学品集装箱发生事故之前,其温、湿度的变化会有一个渐变的过程,并非是猛然地发生突变,在此过程中如果能够及时掌握温、湿度和烟雾等实时数据,再结合堆存货物自身的理化特性科学判断,是可以提前发现事故隐患并做出及时处置的。但是涉事企业在危险化学品集装箱堆存过程中,未能及时获知(或预警)集装箱温度升高过快、可燃气体排放量超标、有毒气体排放等情况,监控预警技术手段明显不足。针对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应用物联网技术,增加必要的技防手段,通过温感、烟感、有毒有害气体探测、机器视觉等传感设备的集成应用,实现重点堆场、重点箱区的实时在线监测,自动预警、报警,为预先干预、处置提供技术保证。
四是信息不对称,信息合力弱。 “报告”指出,消防力量对事故企业存储的危险化学品底数不清、情况不明,致使先期处置的一些措施针对性、有效性不强。针对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合理的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企业和政府的信息有效共享,当一线处置人员进行事故处置时,能够第一时间全面掌握所需的所有相关信息,同时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快速生成辅助决策方案,便于提高处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是数据灾备未得到充分重视。由于相关危险化学品作业企业在信息系统设计、建设之初没有认真考虑数据机房的安全性问题,导致机房选址不合理。数据未考虑融在备份,因此,在发生事故后,由于危险化学品事故而产生的巨大的破坏力所带来的次生影响,涉事公司自身的应用系统和数据系统均不同程度的灭失,这些数据的灭失对后续的事故救援和后期评估带来了极大的困难。针对这一问题,针对港口危化品企业信息化建设应该考虑制定相应的建设规范和要求,对于港口危化品企业的数据中心(或数据机房)在建设中,在地理位置上应该满足必要的安全距离,此外,对于规模较大的港口危化品企业还应该考虑数据异地容灾备份。另外,针对监管部门也应该对港口危化品企业生产环节中的重要节点性、关键性数据,需要通过数据共享及同步机制进行归档保存,以便掌握相关数据,为有效履行监管职责提供数据支撑。
2 相关信息监管系统现状
通过我院2015年承担的 “港口危险化学品罐区和油气输送管线安全监管机制研究”课题调研所提供的数据反映,截止2015年仅统计的18个省市,其港口危险化学品储罐就有将近1万个,总罐容约9623万立方米,其中仅辽宁、广东、山东三省罐容就高达5922万立方米。管线达到9169根,总长度约5962余公里,仅江苏、广东、辽宁、山东、上海五省市的管线长度就近4800公里。此外还有大量集装箱储运危险化学品以及其他包装危险化学品。面对如此庞大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管压力,在实际监管过程中,有限的管理力量在广泛的管理领域和数量庞大的管理对象面前,很难进行有效深入的管理,更难以实现“全面监管”的要求。
面对港口危化品安全监管的需求和与之对应的人员不足,手段不强等客观问题,早在天津“8・12”事故发生前,相关管理部门就开始尝试通过应用信息化手段,加大监管力度、增加监管手段、扩大安全监管部门服务范围,并初步建立了“港口经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港口安全”、 “港口安全应急辅助决策”等四大监管系统,取得一定的成绩。就相关系统的使用情况看:
首先,沿海港口多以港口经营、港口安全日常管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等系统为主,部分地区已经先期开展了港口GIS系统建设工作。
其次,使用频率较高和效果较好的是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审批系统,该系统也是目前港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主要手段,但该系统也尚未做到全国覆盖。
最后,现有相关信息系统大多是零散的,真正从港口安全工作整体考虑形成统一完备系统较少,对港口危险货物仍以静态监管为主,动态监管略显不足。
在全国范围内看,辽宁(大连)、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广西等地“十二五”期间在港口安全相关信息系统建设方面起步较早,投入较大,是国内比较领先的地区。
相对于已经取得的效果,客观上这些系统目前任然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具体体现在:
港口经营系统。该系统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企业的基本情况及证件信息以档案记录为主,重结果、轻过程。第二,企业基础信息更新及企业证件信息公开不及时。第三,许可结果信息应用效力不强,与执法检查、企业信用等环节缺乏有效联动。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系统。该系统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系统数据来源是企业单方面的申报信息,缺乏与其他信息的比对和确认,数据的准确性不高。第二,申报作业量也是企业申报,未能与企业生产作业系统关联,缺乏与实际作业量的核对确认。第三,该系统主要以船舶装卸作业申报为主,针对港口这一综合运输交换节点,对于火车、汽车、管道等作业方式的申报尚未纳入。第四,作业申报系统目前缺乏与视频监控、AIS、实时作业等系统相关数据的整合应用。
港口安全系统。该系统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系统使用频率不高,未能和企业形成有效互动,“检查-整改-反馈-确认”闭环尚未形成,全面性不足。第二,现场检查内容缺乏强有力的信息支撑,现场检查内容不能与相关法律法规自动核对,无自动识别不合规项,实用性不强。第三,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电子巡检等先进技术手段缺乏全面应用,便捷性不高。
港口安全应急辅助决策系统。该系统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应急有效信息不足,更新不及时,难以真正作为决策的依据。第二,该系统操作相对复杂,对事故发生时,应急处置场景把握不足,实用性不高。第三,未能做到“平战结合”,系统注重的是“战时”的应急决策,对于平时亟需开展的对于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十分必要的模拟演练演习支撑能力不足。
天津“8・12”事故发生后,我们看到了一些可喜的变化,针对以前四大系统所存在的不足,出现了四种转变,而这些转变也恰恰是信息监管系统今后建设的四大发展趋势。
第一大转变是:系统更加强调安全相关数据的整合与应用。将原有的港口经营、港口规划建设、港口安全管理等系统数据进行整合,全面支撑港口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大转变是:系统更加强调港口危险货物动态监管。一方面考虑与企业系统进行对接互动;另一方面考虑将港区内涉及危险货物作业全环节纳入到申报制度下。
第三大转变是:系统更加强调三维可视化等新技术的应用。如采用三维虚拟技术制作电子分布图,基于GIS开展应急预案的模拟演练演习,并支撑事故的应急辅助决策。
第四大转变是:系统更加强调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电子化。如利用物联网、移动智能终端、电子巡检等新技术提高日常安全监管水平,形成“检查、整改、反馈”闭环。
3 建设需求与框架思考
2016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安全监管的若干意见》([2016]13号),对照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对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九项(共24条)意见。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又印发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方案从目标、原则、措施等方面也提出了相应的具体要求。针对相关的意见与要求,相应的信息化建设也应该能够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撑。港口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目标应该:界面清晰;责任明确;预防精准;监管到位;处置得力。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应该充分依托实用的科技、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的有效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实现各参与方的协同监管,良性互动,港口危险化学品监管的全过程的可监、可控。
因此我们提出了包括:港口危险化学企业资质管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管理、港口资源地理信息数据库管理、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港口危险化学品应急演练演习与辅助决策等5大系统的新架构。
建设“源头监管”的港口危险化学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实现许可审批全链条记录,所需要件全部留档留痕;证件信息变化实时更新,向行业公开,阳光透明;无证经营,超范围作业计入信用档案,现场执法随时查询等功能。敦促企业抓源头,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避免企业无证经营。
建设数据“自动比对”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管理系统,实现港口、海事对于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的申报信息进行互相及时核对;作业申报审批之后对实际作业量再次报送,并进行确认,掌握实际作业量。细化制度,考虑将火车、汽车、管道等作业方式纳入管理;充分利用视频监控、AIS、企业生产系统等数据实现对现场作业情况的掌握。最终实现各类数据自动比对。
建设“共享整合”的港口资源地理信息数据库管理平台,全面建立数字模型,摸清设备、设施底数,为港口危化品动态监管提供基础。实现数据动态更新,与业务管理系统建立关联;采用三维可视化方式更为直观、有效的展示港口危险化学品罐区、管线、堆场等。多源数据集成与整合,将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港口大数据集成应用的“主战场”,最终打造出一个港口安全监管的可视化系统平台。
建设“电子巡查”的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系统,建立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检查-整改-反馈-确认”闭环工作模式。实现安全执法监督规则智能化获取,使之成为现场检查人员的“百宝箱”。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智能终端等先进技术和设施设备,提升日常安全监管检查能力,最终实现自动“电子巡查”。
建设“平战结合”的港口危险化学品应急演练演习与辅助决策系统,实现与业务系统的有效集成,保证信息来源的真实性与实时性,直接获取监管港口危化品企业必要的动态预警数据。提升易用性,支持移动终端快速查询危化品企业动态、应急资源等重要信息。具有强大的应急模拟演练演习能力,强化应急预案的熟悉程度,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前期,我院通过“大连市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工程项目建设”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了“三个一”的建设模式,即:一个应急管理体系、一张电子地图和一个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该项目实现了:三覆盖、两实现,即:①业务全覆盖,覆盖安全监管、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②处室全覆盖,实现数字化协同办公。③对象全覆盖:实现动态监管。④数据实现共享:统一规划设计,实现内、外互联互通。⑤实现业务全面协同。通过已经实施的一些成功应用全新架构的港口安全监管项目,可以看到这些改变已经初步的验证了监管能力的有效提升。
新的系统架构通过建设五大系统实现港口安全监管从静态到动态,从分散到集中,从单一到协同,从二维到三维,从开口到闭环的转变。从而全面有效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2016年,制定交通运输行业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要求。明确省、市、企业在港口危化品安全监管系统建设总体要求。
一、排查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16号),深入排查各类隐患,在治理上狠下功夫,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是否建立企业重大隐患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机制,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和经常化。
2、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3、200*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中排查出的隐患整改完成情况;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是否已限期整改完成或停产整顿;整改不合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是否已转产或关闭。
4、按照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要求,责令关闭的企业是否已关闭到位。已关闭企业和不再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其化工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及废弃化学品物料的处理情况。
5、企业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落实情况和提出问题及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6、生产过程中涉及氯化、加氢、等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较高危险生产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已实现对温度、压力等重要工艺指标的自动控制;是否已安装自动控制系统,采用DCS自动控制、自动报警、自动泄压等控制方法,提升装置安全可靠程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按照《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14号)要求,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调整。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和熟悉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8、化工生产企业是否建立了专家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聘请专家对生产作业现场开展安全检查;是否对专家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整改
9、位于城市中心区、人口密集区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与周边安全距离不足的危化品生产企业,是否已落实搬迁计划,限时实施搬迁。
10、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当地大企业、与地方政府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重点危化品生产企业和主要使用企业,是否对火灾爆炸危险重点岗位和关键装置的危险程度进行风险评估,明确事故发生后的危险控制区域和应急疏散区域,完善事故处置措施,加强员工危险工况下应急处置和自我防范的培训教育及演练。
11、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12、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13、加油站的设计、设施和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与周围建、构筑物防火距离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6版)要求的加油(气)站,是否采取了搬迁或按国家规范要求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等措施加以整改;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编制了科学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
14、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二、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切实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各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化工企业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特别要全面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化工企业要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明确相关责任,制定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于4月26日前报*区安监局危化科。
2、突出重点,全面排查各类隐患。20*年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五类重点化工企业。一是20*年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二是生产过程中涉及氯化、加氢、等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较高危险生产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三是200*年已排查出隐患至今未整改到位的企业;四是位于化工集中区外的企业以及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企业和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中小企业。
3、强化督查,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取得实效。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统筹安排好督查工作。要将督查工作与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起来,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要强化行政执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化工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