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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地车辆过境过程中,如果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则具有较大的随机性,而且污染物不容易确定,因此要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调查并获得相关污染物的类型。区域内负责环境应急监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切实核查污染物的类型、性质,物理性质以及化学性质等。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要第一时间控制好现场应急污染扩散,而且还要最短时间内进行监测与分析工作。在执行环境应急监测预案的过程中,要按照相关流程来操作,根据应急方案中的危险污染物档案库和应急监测方法资料库,来开展查询工作,切实核准污染物的类型、物理性质以及化学性质,分析方法等内容。这样就可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进行采样监测,从而得出准确的监测结果,如实地反映污染变化趋势。
二、事故预防对策
1、各级政府以及部门应该切实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授予的相关职责,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水平,根据法律规定严格地监督和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其业务,严格审查和核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资质。如果它们的车辆不满足危险化学品运输要求,则禁止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业务。而且经济较为发达和技术水平较高的地方要设立规模较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专门企业,切实做好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专业化以及集约化。
2、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它们要切实做好运输管理,严格按照法规来开展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业务,严格监督管理相关挂靠单位以及个人的车辆驾驶技术水平以及人员安全状况,如果相关车辆不能很好地服从本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则要取消他们的挂靠资格。如果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车辆,尤其是从事剧毒、爆炸、易燃、腐蚀、放射性运输业务的相关车辆,要严格装载GPS定位系统,而且还要切实掌控好车辆的行驶路线以及速度,要限定车辆的行驶速度不高于40km/h。
3、强化培训和考核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最大限度度提升从业者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而且还要切实做好押运员以及驾驶员的多种安全培训业务,让他们熟知和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物理性质以及化学性质,知道在运输过程中的相关注意事务,具备防火防爆的知识和能力,而且还要处理好泄漏事故等。在此基础上,还要通过相关部门的考试和测试,合格后才能颁发证书,之后再开展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业务。而且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还要切实掌握司乘人员的身体状况以及心理状态,在派车过程中禁止那些有家庭矛盾以及没有休息好的司乘人员出车。
4、确保车况良好,达到了安全运输的要求。在相关车辆获得了交通管理部门所开展的年检合格证后,才能开展运输危险化学品业务。此外运输单位还要切实维修以及保养车辆,绝对禁止司乘人员带病运输危险化学品。此外还要切实提升宣传危险化学品销售以及使用单位的力度,对销售以及使用单位来讲,不能聘任没有任何资质以及未达到运输要求的相关车辆开展运输业务,万一发生事故,不仅要追求个人责任以及运输单位的责任外,还要切实根据法律规定来追究使用、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
5、严禁货物混装。在运输前,还要进行严格的物品检查,如果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防护、化学性质以及灭火方法相互矛盾,则不能同车运输这些危险化学品,此外,在运输路途中要尽可能确保车辆平稳行使,尽可能规避摩擦、剧烈晃动或者撞击。此外还不得装运包装不牢的危险化学品,如果它们存在破损、标志不明显、罐体未达到安全要求,也不能装运,此外还要禁止超装和超载。
6、司乘人员应切实遵守安全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制度,绝对不能在运输车辆上动用明火或者吸烟,而且还不得搭载和运输业务无关的人员。也不能把运输车辆停留在锅炉房中、电氧焊边等,这些地方很可能会造成较大的火灾事故,此外也不能在公众聚集的场所停留。
【关键词】 内河;危险品;安全监管;吞吐量预测
0 引 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和化工产品需求急速增长,大量易燃、易爆、毒害、腐蚀的危险品不断出现。由于经济、安全、运量大,水路运输已成为危险品运输的重要方式。长江水域已发生多起危险化学品重大灾害事故,暴露出危险品船舶运输安全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应引起有关管理机构及船公司的高度重视。在此特别关注上海内河危险品运输存在的问题,对内河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管现状加以研究,以期有针对性地改善危险品运输条件,提高危险品运输的安全性,预防事故发生。
1 上海内河危险品运输行业现状
截至目前,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核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且在运营的内河危险品作业码头有54家,危险品作业泊位111个。
据统计,2012年上海市内河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量艘次,危险货物运输量221.7万t,其中主要为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共计204.1 (散装液体化学品58.8万t,以酸、碱、乙二醇等为主;散装油类145.3万t);包装危险货物17.6万t,以液化石油气、氧气为主。
内河危险品作业点大多为货主码头,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易燃液体、腐蚀性物质和油类等品种上。
调查表明,内河作业点的危险品主要有5个流向:一是从江、浙、皖将危险品运到沪,或将沪的危险品分送到江、浙、皖;二是将各炼油厂或石化企业的产品分送到各加油站或直接供给工厂、企业、社会车辆;三是上海本地生产企业之间的运输,如上海制皂化工厂的货源来自上海硫酸厂,货物流向金陵化肥厂;四是来自湖北、山东、宁夏等地的危险品,主要为作业点生产自用,但此业务量不是很多;五是用于出口,但量非常少,在内河作业点中只有上海宝山罗店外贸化工仓库一家所作业的危险品用于出口。
2 上海内河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现状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于2006年2月16日,并于当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管责任,并按照加强属地化管理和形成监管合力的要求,既明确了区县政府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管理职责,又详细规定了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海事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分工。
2.1 港航危险品与防污染管理
近年来,上海港航管理部门和地方海事机构加强了港航危险品与防污染管理,拟定了《上海市内河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管控方案》,规定了入沪危险品船舶二次申报、部分危险货物限运、GPS配备等要求,细化制定了入沪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核查流程。
上海地方海事部门在省际水域设置把口检查站点,管好水上通道安全大门。特别是在世博期间,为确保世博会成功举办,做到“逢危必查”及二次申报,确保入沪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安全和动态处于受控状态。与此同时,管理部门还在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工作方面加大监管力度,成功在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推广方面取得零的突破,使上海兆平石油运输有限公司“兆平098”轮成为上海市内河第一艘投保的船舶。上海地方海事部门还开展了危险品运输专项检查,根据《关于重申上海市内河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中重点工作环节要求,针对上海内河危险品运输中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检查,进一步统一、规范了上海市内河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管理模式和秩序。
2.2 港航安全监管信息化配套
近年来,上海内河信息化建设得到跨越式发展。[1]上海市重点加大了内河安全监管的信息化配套建设投入,完成了内河危险品运输主航道金山区张泾河航道重点视频监控工程,并于世博前投入运行,使用情况良好;完成蕴藻浜宝山段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并投入试运行,为建设搜救分中心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撑;完成苏州河泗江口段、北新泾段监控设备的安装及外白渡桥海事所、北新泾海事所、泗江口海事所监控中心的建设,并把视频信号接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指挥中心,为有效实现跨区段、跨航道全面监管提供了必要的手段。除此以外,还完成入沪船舶VHF、危险品运输船舶GPS、通过核心区船舶AIS等信息化设备配套工作,打通与江浙两省的地方海事数据通道,实现长三角“两省一市”危险品运输船舶GPS数据对接及信息共享。同时,开发市地方海事局应急指挥系统,提高其应急救助能力。
3 上海内河码头危险品吞吐量预测
3.1 预测方法的确定
开展内河危险品需求预测分析是内河危险品规划与管理的基础,也是难点。考虑到较多学者在以往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中曾经对预测方法进行广泛的对比研究,并得到弹性系数法的预测误差最小、在对需求总量的预测上具有明显优势的结论,本文选择采用危险品年增长率与GDP年增长率之比的弹性系数法,以未来GDP年增长率为自变量,计算未来各区县的内河码头危险品吞吐量。
3.2 弹性预测
考虑到数据的时效性,以调查表的形式采集了2011年和2012年各区县内河危险品专用码头的吞吐量数据,并计算出各区县GDP年增长率和危险品吞吐量年增长率。
在此基础上,以《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所提出的GDP年均增长率8%作为计算依据,运用弹性系数法预测模型,得到2015年和2020年上海各区县内河码头危险品吞吐量(见表1)。
表1 上海市各区县GDP年增长率、内河码头危险品吞吐量年增长率以及2015年、2020年内河码头危险品吞吐量预测
由此可见,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2015年上海市内河码头危险品吞吐量将达到490万t,2020年将达到万t,上海市内河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管的任务将十分繁重。
4 内河危险品运输行业安全监管瓶颈问题
在内河危险品运输、作业过程中,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发生危险品重特大事故,不仅会对码头设施和船舶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还可能对上海市及内河沿岸地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随着上海市内河码头危险品吞吐量的进一步增大,内河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管形势十分严峻,目前主要存在以下瓶颈问题:
(1)进入本市的内河散装危险货物运输船舶不符合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监管方面虽有相关法规支撑但难以实施,需要在较大区域内共同推进。
(2) GPS监控平台工作状况尚不稳定,对内河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管存在漏洞和不足,尤其是江苏和浙江平台信号接入时断时续,且由于是船舶或运营商引起的问题难以及时解决。内河船舶AIS设备使用推进工作因内河电子航道示意图缺失、基站较少,目前只能在主干航道中进行试点,全面覆盖困难较大。
(3)缺少应对危险品泄漏等事故的专业应急队伍。由于散装液体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繁多、特性复杂,每个货种均有不同的危害性,且应急处置方法不同,而针对性的装备投入和专职监管人员数量不足,处置能力薄弱,因此很难做到全面的事前准备,发生泄漏后对污染水域的应急处置一直是个难点。
(4)海事与环保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完善。海事部门是船舶污染水域的管理部门,环保部门是水域环境的主管部门,在管理工作上各有所长,但目前两个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尚不完善。同时,港航管理机构内部海事、港政、运政等部门对内河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管,由于各自依据的法律法规存在交叉,可能出现政出多门、程序繁杂、行政执法效率不高等情况。
(5)对内河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善后处置无法律法规依据。目前事故清污和污染损害赔偿无资金保障,尽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规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但相应的“国家规定”至今尚未出台,对于内河危险品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性的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也无明确规定。
5 对 策
在进一步明晰优化内河危险品行业总体布局的基础上,行业监管必须与产业结构、产业布局的调整有机结合,提高内河危险品运输管理各环节的受控程度,建立内河危险品运输管理平台;必须与政府职能转变有机结合,在加快构建权责明晰、运转协调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同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相关公共服务;必须与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有机结合,既要强调企业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的监管责任,又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作用。
第一,梳理上海市危险品管理的相关法规并尽快完善实施细则。[2] 主要从细化执行标准、严格资质审查、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实施专业评估等方面明确具体要求和措施。同时加大政策引导,推动内河危险品运输相关企业积极参照执行相关国际标准,主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和管理水平。
第二,积极推进落实危险品跨省运输“联网联控”。尽快统一各地危险品运输船舶GPS监控系统标准,推动完善长三角地区“联网联控”信息机制,早日消除上海市对外来流动危险品的监控“盲点”。
第三,提高应急能力,理顺危险品应急救援体系。具体如下:
(1)尽快理顺危险品突发事故应对处置的指挥体系。危险品突发事故的处置除发挥行政首长的作用外,应设置现场专业指挥长。公安、安监、消防、交通、环保等职能部门应有明确的梯次分工,并将消防作为基本应急抢险力量。在处置有技术难度的灾种时,要充分发挥大型危险品企业已有救援力量在专业装备、技能和工作经验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并注重这方面专业队伍的培养。
(2)提高各相关部门应对突发事故的预警能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集日常监控与事故、险情处置于一体的应急救援体系。要充分利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建立和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以强化值守应急职能,做到对突发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降低事故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同时,要建立健全面向基层的公共安全信息沟通及反馈机制,畅通信息反映渠道,为及时掌握和妥善处理安全生产隐患创造条件。
(3)构建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3] 首先,结合当前上海市危险品安全管理各环节实际情况,分别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其次,抓紧内河应急方案的完善和演练,努力提高应急反应水平;加大监管力量的投入,增加应急体系运行必要的设施和设备配备,增强港航管理部门对危险品运输船舶突发事件的应急救助能力,逐步配备防爆海事艇、防护服、各种应急泵及必要的监测取证设备和器材,优先添置防油污设备和防强腐蚀设备,按码头危险程度、规模等级等条件,统一配备一定数量的围油栏、消油剂等防污设施设备;加快建设危险品船舶应急停泊区,设置危险品船舶专用停泊区或装卸作业区。再次,建议建立应急工作自查督查制度、信息报告和统计制度、评估制度等,进一步规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及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处置办法和流程。
第四,建立危险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提高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实现各部门信息动态共享。建议通过市应急办的信息平台,汇集整合安监、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所掌握的危险品从业单位及潜在危险源等基本信息,形成内河危险品安全管理信息库,供各相关部门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和工作协调时参考,并供突发危险品事故时进行应急处置和实施救援使用。
第五,加紧研究建立内河危险品运输事故的清偿机制,以解决危险品泄漏后的清理和赔偿问题。现阶段建议制定相关规定,采用财政补助的方式建造和配备危险品救助设备(专用船、专用泵、防污设备等),应急结束后由事故责任方按照应急实际消耗购买相当设备返还并承担相应费用。
6 结 语
综上所述,内河危险品运输给内河航运带来了新的机遇,但其中又存在着很多长期积累而没有解决的问题,只有积极采取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从船舶、船公司、港口、政府等多部门、多角度、多方面入手,才能有效解决现有问题,实现内河危险品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柏丹.内河航运信息化规划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07.
1.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方案》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方案》,制定本方案。
1.3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生命威胁、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管理。
(2)属地管理,明确职责。突发公共事件由事件发生地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领导和指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方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工作。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科研和技术。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工作制度。
(4)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事件要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有效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借助现有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7)加强协作,公众参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
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Ш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州)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主责部门,要在同级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组织、协调、部署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医疗紧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专家组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市医疗紧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指令,负责救援和转送伤病员所需医务人员和救护车辆的统一调度;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乡镇卫生院承担突发公共事件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Ⅰ级响应
(1)I级响应的启动
本市境内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国家方案的规定,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2)I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行政部门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政府的指挥和领导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本市境内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省方案的规定,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2)Ⅱ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行政部门在省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政府的指挥和领导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3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市级应急方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省卫生厅报告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处理情况。接受省卫生厅对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督导,必要时请求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1.4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应急方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处理情况。市卫生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市医疗紧急救援指挥中心或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面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要注意现场确认(包括现场的划分、现场的性质),并采取必要的自我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护送危重伤病员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至医疗机构,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能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医疗救治
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要迅速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和抢救专班。
(2)必要时,动员轻病人出院或转院,腾出住院空床。
(3)开设绿色通道,接诊、接收转运来的伤病员。
4.4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大力开展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5信息报告和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随时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工作。
4.6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市医疗紧急救援指挥中心承担全市医疗紧急救援的日常工作,并结合城区情况建立相适应的医疗急救站。各县(市,含夷陵区)可根据辖区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建立一个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中心(站),并完善急救网络。
5.3应急队伍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等)。市级不少于60人,县级不少于30人。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政府同意。
5.4血液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血液储备建议,市中心血站负责储备,紧急情况下,政府号召部队官兵、大专院校学生、机关干部无偿献血。
5.5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医药储备应急方案》要求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进关验收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市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合法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军分区后勤部负责协调军队有关部门,组织军队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方案制定与修订
本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实施,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方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
县市区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方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方案。
7.3方案解释部门
本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法国工贸行业
重大危险因素关键技术
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体制机制
法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基本形成企业负责、政府监察、行业自律、研究机构和安全中介机构服务的工作机制。
企业负责。企业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法国规定,连续三年里每个月员工数量均达到50人的企业必须要成立卫生、安全及工作条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员工数量大于500人的企业可以成立多个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认可的培训机构进行相关培训。
委员会旨在保护公司在职员工、外聘员工或是临时工的生理和心理健康;改善工作条件;监督企业遵守法律相关规定的执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分析和解决企业员工可能面临的职业风险。
企业规模大于50人的应配备1名劳工医生,50人以下的企业须聘请1名劳工医生。劳工医生负责健康检查,了解和掌握企业员工的身体状况;研究职业病及预防措施,向员工提供各种防范职业病的知识,制定改善工作条件的方案并向企业主提出建议等。
企业按法律规定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并为员工提供职业培训。对于法国《劳动法》R237-8中规定的涉及电离辐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21个高危作业,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高危作业人员共同协商制定风险分析。
企业向国家社保机构交纳工伤事故社会保险金,员工工伤事故的发生,将导致企业缴纳更多的社会保险金。
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向政府劳动监察局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由于缺乏对员工的职业安全培训或缺乏安全的作业环境而导致事故时,企业负责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连带刑事责任,最长刑期为3个月。
政府监察。法国政府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工作是垂直管理体系,分国家、大区、省三级。劳动监察局负责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相关的政策,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基层劳动监察机构由安全监察长和安全监察员组成,负责对企业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监察,包括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高危作业风险评估文件、个体防护用品等。
法国员工疾病保险国家总署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组织创建地方职业疾病保险组织网络,确保解决工伤事故伤者和职业病患者的赔偿问题,同时参与劳动局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相关预防措施的制定。
行业自律。行业协会通常由专业人员、企业工会人员共同组成,组织企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咨询和技术支持。其代表企业的利益诉求,能为政府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制定提供咨询建议,使政策更能为企业所接受并推广应用。
研究机构及中介机构服务。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研究机构主要在法规标准起草、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安全生产风险信息、生产安全事故规律研究等方面开展工作,为政府监管部门、企业和社会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主要开展企业安全管理咨询工作,为企业提供技术、管理服务;部分中介机构经过政府认可,可以对企业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并出具检测报告。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法国《劳动法》中第四章“职业健康和安全”对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国际标准、欧盟标准和法国国内标准是法律法规的补充,企业自愿执行;一旦标准被法律法规引用,则变成强制条款,企业必须执行。
氨制冷标准。在液氨制冷系统的安全方面,法国主要执行相关的欧盟标准,如EN 378(安全和环境要求)、EN 1736(设计和安装);国际标准,如ISO 917(试验)、ISO 9309(性能数据)等。
粉尘防爆标准。欧盟标准主要包含防爆技术和防爆产品类标准,规定了改进处于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护的最低要求。如“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CE)指令和“改进处于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护的最低要求”(1999/92/CE)指令。
除此之外,欧盟还制定了相关技术类标准,如EN14373(抑爆)、EN 14460(耐爆)、EN 15089(隔爆)、EN 15198(风险评估)等。
除执行欧盟标准外,法国制定了NF.EN1127-1“爆炸危险场所爆炸预防和爆炸防护”、NF.EN 60079“爆炸性环境”等国内标准。
重大危险因素安全管理模式
高风险作业。《劳动法》明确了涉及电离辐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21个高危作业。法国政府要求企业对作业风险较高的岗位、场所制定风险分析文件。
高风险作业风险分析文件主要包括工作名称、岗位区域、制定人员、制定日期等抬头,以及工作步骤、危险和有害因素、危害或潜在事件、风险等级、控制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
政府安全监察人员在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对企业制定的风险分析文件进行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涉氨制冷。氨具有可燃性和毒性,据法国工业环境与风险总署介绍,1958-2013年期间,在法国共计发生了234起与液氨制冷相关的事故。
在液氨管理方面,法国执行欧盟关于对危险物质重大事故灾害控制的SEVESO指令。《SEVESO Ⅱ指令》根据危险物质的储存量,设定了危险物质的下限(50 t)、上限(200 t)两个限值。如果企业的危险物质在数量上低于此指令规定的下限,则不受此指令约束,但需按照表1要求的程序进行管理。
在液氨制冷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及维护方面,法国执行欧盟标准EN 378(安全和环境要求)。这项标准规范了制冷系统设计、建造、安装、调试、操作、维护、维修和拆除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要求。
对于液氨制冷的安全防控,法国主要从NH3监测、人员保护(操作人员)、人员和周边环境的保护等方面采取安全措施。除采取安全措施外,所有使用氨做制冷剂的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接受安全技能培训,包括氨的理化特性、氨和水接触时的反应、操作过程中的特殊环节等理论培训,以及在培训中心进行的鉴别风险环节、操作前的准备、实战演习和训练等实践培训。
政府安全监察人员主要开展四个方面的检查工作:安全设备安装、使用、维护情况,如排烟风机工作情况、挡板阀维护情况等;液氨制冷环境中氨气浓度检测仪等安全监控措施;液氨存储、输运设备发生泄漏事故及其他类型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方案;压力设备安全管理方面,如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文档,是否按要求进行定期检测等。
粉尘防爆。法国环境保护部门对粉尘涉爆企业从规划设计到生产运行、安全距离、建筑布局规划、工艺风险控制、设备选型等方面均有非常详细的技术要求。劳动监察部门主要执行日常安全监察,主要关注企业内部员工的职业防护和生命健康。
对于企业作业现场的粉尘防爆管理,主要采取源头预防措施,要及时清扫,采用防爆设备,降低氧气浓度或充装惰性气体、二氧化碳等措施;安全监控,探测燃烧产生的火苗或燃烧产生的气体;应急控制等措施,采用泄爆、抑爆、隔爆、提高设备耐压能力等措施。
所有粉尘涉爆企业都要及时维护更新防止粉尘爆炸的风险评估文件。该文件是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自证其责”的主要依据。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评估:爆炸危险区、除尘通风系统、点火源、防止爆炸的措施、上岗规定、安全标识、培训、劳动防护。同时,要有企业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日常隐患和风险排查,定期做好记录台账,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中法工贸行业
重大危险因素管理对比分析
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方面,中法两国设计的管理机制基本一致,但是我国当前仍存在着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政府监管过多、行业自律薄弱等突出问题。
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内容和要求方面,中国的部分标准要求更细致、更高。如法国对于液氨制冷装置与周边安全距离的要求只有15 m,远远低于我国冷库设计规范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比如,我国规定使用氨制冷工质(即制冷剂)的冷库,与其下风侧居住区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300 m,与其他方位居住区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宜小于150 m)。
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方面,法国安全监管实行“垂直管理”,监察人员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我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属于“属地管理”,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对政府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要求比较详细;在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方面也较为严格。
另外,法国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涉及环境保护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事故的防范,开展相关事故的研究,并出台具体细则来控制工业事故风险。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中法两国企业负责人均承担安全生产工作全部责任。但事故发生后,法国企业要开展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政府监管部门审核和调查。我国企业事故发生后,企业需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完成事故调查工作。
企业重大危险因素管理措施方面,我国重大危险因素管理法规标准多由欧盟和国际相关协议、标准转化而来,差距不大,甚至比欧盟、法国的要求更为严苛。
经验借鉴
加强法规标准、政策的落实执行力度
建议由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建立并随时维护一份风险防控和日常隐患排查文件(台账)。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时,主要检查企业的安全防控措施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而非直接检查企业具体隐患,从而不断深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抓手。
开展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平台建设
建议建立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数据库,建立大数据分析模型,常态化统计分析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及规律,为安全监管政策制定、执法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提供依据。
开展社会安全生产风险信息平台建设
建立社会安全生产风险信息平台,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研究,制定风险对策,向公众及时风险预警信息和应对方法,增强公众应对风险的信心和能力。
通过该平台,解决四个应对风险的薄弱环节:警告公众所面临的风险、将风险告知所有涉及的公民、让风险区域内的居民离开、新闻媒体。公众可以通过平台获取风险防范信息,以及在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