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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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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的资金来源

商业保险的资金来源范文第1篇

 

关键词:商业保险金;养老保障体系;支撑

    一、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现状

    1.面临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

    人口老龄化减少了人均GDP的数量,也减少了劳动力的供给,这些因素与老年人口增加相结合,自然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表现在:①工作人口负担的老年人口越来越多,对整个社会生产出的经济资源提出了挑战,也势必造成人口跨代之间的收人再分配和跨代之间的不平等。②老龄人口的增加使得更多的人领取养老保险金,养老金的支付水平越来越高.领取年限越来越长带来了养老保险资金预算的压力;③缴纳养老保险的人数增长趋势逐渐放缓,各种逃税、避税以及缩短缴费年限的手段逐渐增加;④税基统计的人为缩小和管理监督领域成本不断增长。

    大量老龄人口的存在对政府和社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多数老年人不能通过当前的经济产出来满足老年后的生活支出,只能通过年轻时的储蓄、家庭的转移支付或者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险来取得资金来源。不管今天的老年人以什么渠道获得资金来源,老年人消费的是现在工作的人所生产但不消费的产品,或者说,老年人始终依赖于其随后的两三代人提供劳动力去生产出他们要消费的物品。因此,这种依靠两代人之间契约运行的公共养老金计划已经到达了其生命周期的成熟期和面临崩溃的边缘。

    2.中国养老保障的保险能力:供不应求。

    首先,从覆盖面看政府养老保险的供求矛盾。从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可以看出我国养老保险的供给远远满足不了社会的需求。其次,从资金收支平衡看养老保险的供求矛盾。有关资料显示,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不管是现在,还是在几十年以后都存在很大的资金缺口,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很难满足社会的需求。

    3.非政府养老保险的滞后发展。

    首先,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滞后发展;其次,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滞后发展。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看,目前个人自愿性的补充养老保险主要体现在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的发展_L。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保险市场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到2002年,从保费收人占GDP的比重看,西欧是8.31%,北美是8.8%,日本是11.07%,而我国只有3%。从人均拥有保费收人看可,西欧是巧42.4美元,北美是3084美元,日本是3507.5美元,而我国只有237.6元。从寿险在这些方面的相关指标看,中国同样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寿险的保费收人占GDP的比重,西欧是5.25%,北美是4.30%,日本是8.85%,而我国只有2.2%。人均拥有的寿险保费收人,西欧是974美元,北美是1508.6美元,日本是2806.4美元,而我国只有177.0元。

    4.当前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的严峻挑战两亿进城农民工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是在高流动性就业格局当中,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

    二、商业保险对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撑作用

商业保险的资金来源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养老保障体系面临人口老龄化,供求矛盾、保障体系不完全、运行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本文就此论述了商业保险金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的支撑作用。

一、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现状

1.面临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

人口老龄化减少了人均GDP的数量,也减少了劳动力的供给,这些因素与老年人口增加相结合,自然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表现在:①工作人口负担的老年人口越来越多,对整个社会生产出的经济资源提出了挑战,也势必造成人口跨代之间的收人再分配和跨代之间的不平等。②老龄人口的增加使得更多的人领取养老保险金,养老金的支付水平越来越高.领取年限越来越长带来了养老保险资金预算的压力;③缴纳养老保险的人数增长趋势逐渐放缓,各种逃税、避税以及缩短缴费年限的手段逐渐增加;④税基统计的人为缩小和管理监督领域成本不断增长。

大量老龄人口的存在对政府和社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多数老年人不能通过当前的经济产出来满足老年后的生活支出,只能通过年轻时的储蓄、家庭的转移支付或者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险来取得资金来源。不管今天的老年人以什么渠道获得资金来源,老年人消费的是现在工作的人所生产但不消费的产品,或者说,老年人始终依赖于其随后的两三代人提供劳动力去生产出他们要消费的物品。因此,这种依靠两代人之间契约运行的公共养老金计划已经到达了其生命周期的成熟期和面临崩溃的边缘。

2.中国养老保障的保险能力:供不应求。

首先,从覆盖面看政府养老保险的供求矛盾。从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可以看出我国养老保险的供给远远满足不了社会的需求。其次,从资金收支平衡看养老保险的供求矛盾。有关资料显示,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不管是现在,还是在几十年以后都存在很大的资金缺口,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很难满足社会的需求。

3.非政府养老保险的滞后发展。

首先,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滞后发展;其次,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滞后发展。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看,目前个人自愿性的补充养老保险主要体现在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的发展_L。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保险市场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到2002年,从保费收人占GDP的比重看,西欧是8.31%,北美是8.8%,日本是11.07%,而我国只有3%。从人均拥有保费收人看可,西欧是巧42.4美元,北美是3084美元,日本是3507.5美元,而我国只有237.6元。从寿险在这些方面的相关指标看,中国同样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寿险的保费收人占GDP的比重,西欧是5.25%,北美是4.30%,日本是8.85%,而我国只有2.2%。人均拥有的寿险保费收人,西欧是974美元,北美是1508.6美元,日本是2806.4美元,而我国只有177.0元。

4.当前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的严峻挑战两亿进城农民工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是在高流动性就业格局当中,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

二、商业保险对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撑作用

1.缓解基本养老保险的财务危机是商业保险的首要作用。

基本养老保险的财务风险是指在老龄化的冲击下,该养老保险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威胁。眼下,在全球范围内老龄化步伐加快、赡养比普遍提高,并同时存在失业率上升、提前退休、金融风险等诸多因素,现收现付制的公共养老金过去赖以运转的税收收人面临巨大的资金敞口。然而,属于商业保险经营范畴的企业年金、团体养老保险、个人年金等,兼具有社会养老保险所体现的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增进国民福利的功能,以及商业保险遵循的权力和义务相对等、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就此而言,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对构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作用毋庸置疑。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可以不断丰富养老保障体系的内涵,增强养老保障体系的保障和服务功能,使养老保障体系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商业保险可以在基本养老保险尚未覆盖的领域发挥补充作用,并为基本养老保险提供精算、年金化发放、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等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还可探索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的方式;商业保险可以为企业养老金计划发起、运营、给付提供全程服务,成为企业养老保障的重要承担者;商业保险可以通过提供保障程度更高的养老保险产品,有效弥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的不足。同时,通过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不仅可为金融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促进金融体系健康运行,而且可以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通过商业保险,还可有效解决现有体制下养老保障可携带性不强的问题,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完善。

2.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撑作用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必然选择。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养老金支出将快速增加。目前,企业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女工生育五大法定保险的工资计缴比例,全国平均达29.5%以上,这意味着企业每给职工发放1元工资,要开支1.30元。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测算,企业缴费在25%为经济警界线,29%以上为极限。在此高位上,造成企业成本过高,市场竞争力和更新改造发展能力被削弱,进而导致国家经济下滑。因此,现阶段在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发展中,在既不能再增加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压力,又要积极应对今后人口老龄高峰压力的现实状态下,国家必须采取诸如税收政策等措施合理调节国家、企业、个人的保障能力和责任,使养老保障“三支柱”协调推进,促进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年金的发展,实现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良性循环和发展。

3.商业保险对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撑是国际养老保障体系改革的发展趋势。

自1980年代以后,受基本养老金支出压力、经济波动、预期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等因素影响,全球养老保险制度进人了一个改革探索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历史阶段。大多数国家都对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反思和不同程度的改革,主要特点:①是进行结构性改革,推动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发展。。国家不再单独承担整个社会的养老保障责任,更多地倾向于国家、企业、个人和家庭共同承担责任,多数国家实施了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年金构成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商业保险金在整个“三支柱”养老体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②是进行调整性改革,主要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基数、缴费时间、工作年限和养老金计发办法等进行调整,以促进基本养老保险的稳健运行。③是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在养老保障领域中的作用。引人社会自治的公共管理,由私营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营。同时政府通过政策引导,支持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强其他养老保障方式的吸引力。④是注重养老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趋向于建立一个覆盖所有人员、统一的全民养老保障制度,提升养老保障的公平性已经成为国际养老保障体系改革的共识。顺应国际养老保障体系改革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改革实践,我们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制度的公平性,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商业保险的资金来源范文第3篇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

首先,建议在科学精算的基础之上将养老保险待遇的设定和调整合理制度化,延长最低缴费年限,并提供较强的激励引导职工推迟退休,从根本上保证制度的可持续性,同时促进老年劳动力的合理使用,提高经济增长的潜力。

其次,适当降低养老保险缴费率。降低养老保险缴费率可以同时减小企业的用工成本和增加职工的劳动收入,既增加对劳动力的需求也增加劳动力的供给,从而增加城镇就业。增加城镇就业是加快城镇化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消除贫困、缩小收入差距的最有效手段。

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相比,降低社保缴费率一样可以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从而促进居民消费,但降低社保缴费率可以为低收入者增加更大比例的收入,因而更加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降低社保缴费率以后,如果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将会增加职工参与社保和按规定缴费的积极性。

降低养老保险缴费率会增加对推迟退休年龄等措施的支持度。尽管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加大了推迟退休年龄等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这个建议并没有得到广泛的支持,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认为推迟退休年龄等措施是在没有减轻负担的情况下减少了待遇。降低缴费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这种疑虑。反过来,推迟退休年龄等措施也提供了降低缴费率的重要条件。退休年龄每推迟一年,就增加了一年的缴费,减少了一年待遇的支付,创造了降低缴费率的空间。

“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降低社保缴费率将增加企业和职工的收入从而增强他们设置年金和商业保险的能力。

第三,改善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提高个人账户资金的记账回报率,这将提高个人账户对养老金替代率的贡献,从而降低对统筹账户的依赖。

商业保险的资金来源范文第4篇

一、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国家确定的原则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方案。鼓励地方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完善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二)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三)统筹层次和范围。开展大病保险可以市(地)级统筹,也可以探索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二)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三)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范围分别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

(一)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招标主要包括具体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补充保险等的地区,要逐步完善机制,做好衔接。

(二)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标机制,规范招标程序。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投标。招标人应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合)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为有利于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切实保障参保(合)人实际受益水平,可以在合同中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不断完善合同内容,探索制定全省(区、市)统一的合同范本。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合)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格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且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及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有关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四)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规范资金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授权,可依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以完善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合)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按照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加快结算速度,依规合理、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五、切实加强监管

(一)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配合协同,切实保障参保(合)人权益。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主管部门和招标人,通过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保(合)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保险业监管部门做好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加强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财政部门对利用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明确相应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基金管理。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

商业保险的资金来源范文第5篇

关键词:商业保险公司;大病保险;利弊;建议

健康是人类共同的追求,疾病是却是人类不可避免的风险。为了减轻疾病带来的费用负担,增强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必须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为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共同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

一、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有利有弊

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大病保险的利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大病保险的保费来源于社保资金的直接划转,保险公司不需要展业成本,即可以得到大量的保费来分散风险,符合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大数法则,有利于商业保险公司降低风险、稳健经营。第二,经办大病保险可以使商业保险机构得到居民、职工的信息,有利于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大病保险之外拓展健康险业务,加大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力度。

第三,经办社保的商保公司可以通过保费、人员的增加来扩大公司规模,扩大商业健康险公司的市场空间。社会保险由政府主导、强制参保,具有广覆盖的特点,众多的参保者会给商业保险带来巨大的市场空间。第四,大病保险是大势所趋,国家和政府大力支持,因此经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可以获得制度支持,也有利于保险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政府的公信力、行政的推动力会促进商业保险公司的发展壮大,并使商业保险公司获得政策优势。

但是,大病保险的经营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是一把“双刃剑”,给商保机构带来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利的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保部门选择合作的经营机构时采取的方式是招标,为了中标,保险机构必须压低投标价格。这样,就必然会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一种风险――巨额的赔付大于保费收入,即赔付率可能大于100%。商保公司中标后,会形成一种垄断,阻断了其他市场主体的进入路径,不利于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也并不能为参保者提供更多的选择。第二、商业保险机构中标后,必须为经营大病保险投入大量的前期成本。前期投入的成本也使得商业保险公司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

第三、大病保险奉行的是非盈利性的“保本微利”的原则,这与商业保险公司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经营原则存在出入。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动力,长期而言,大病保险利润空间不足,商保机构缺乏持续经营的动力。第四、集中精力经营大病保险业务会扭曲商保公司的经营模式,挤压其他权利义务对等的健康险产品的生存空间,若不加以控制,可能商保公司会成为专营社会保险的机构,扮演着“人”的角色,对商保公司的发展不利,限制商业保险公司的竞争和自主性。第五、利用有限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购买大病保险难以长久。利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中的结余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基金不足之地可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但基本医保结余部分随着社会需求的提高和老龄化的加剧,医疗费用支出每年也在快速的增长之中,仅依靠现有基金结余,难以支撑大病保险所需。一旦保费基金失去了来源,对保险公司是灭顶之灾。

二、对策与建议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要想在现有的资源下实现更好的社会效益,商保机构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商业保险机构应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克服相关弊端,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加强与社保部门、医疗机构等多方面的合作,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联合办公机制。根据大病保险的风险特点,保险公司应通过与政府医保部门建立联合办公平台,借助政府的力量,搭建全流程的医疗风险控制机制。在做好传统的事后报销审核服务的基础上,将风险控制节点前移,通过加大对不合理医疗行为和不合理医疗费用的监控力度,保障参保群众得到合理治疗。

第二,加强医疗风险管控,实施病前健康管理。全流程的医疗风险控制机制包括“病前健康管理、病中诊疗监控、病后赔付核恕比个部分。其中,病前健康管理是很重要的一步。病前健康管理是将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延伸到包括事前预防在内的全过程健康管理,从而达到降低疾病风险,提高被保险人健康水平的目的。病前健康管理服务不仅可以有效化解大病保险业务的经营风险,还可以提高全民的保健意识,充分发挥健康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保险公司可以从管理服务角度出发,形成专属的增值服务工作的人员队伍,帮助被保险人群提升健康水平、加强引导预防疾病、注重饮食健康等,改变人们固有的重治疗轻保健的观念,从根源发挥公司的服务作用,树立保险公司的多元化服务理念。从而,从源头上降低医疗风险,从而使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更加稳健。

第三,利用自身雄厚的资本、灵活的投资方式、覆盖全国的经营网点等优势,提供更加丰富的健康险产品,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健康险产品开发、健康管理服务、保险市场的开拓和经营方面的优势,提供大病保险尚未涵盖的护理保险、疾病保险等保险保障。同时,保险公司在与政府部门合作合作的过程中,逐步转变政府的想法,使其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律,适当放宽对保险公司的限制,使保险公司拥有更多的自。力争在政府力争在政府政策的扶持下,使商业健康保险开辟出自身独立的市场。(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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