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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任职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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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任职评估报告

人员任职评估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研究员是指省内每一项优势或特色产业中关键技术的关键环节研究中具有一定学术造诣,在研究室主作的监督、指导下,能开展本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关键环节研究的人员

第三条职责

在功能研究室主任的监督、指导下,开展省内优势或特色产业发展关键技术中各环节的技术研究。

第四条遴选、考核

由功能研究室主任提出候选名单,农牧厅确定。

第二章遴选方式

第五条遴选原则

按照自愿报名的方式,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及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遴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在省内同一领域现有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中产生;

(三)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在科研一线,富有创新思想,参与过与本产业相关的科研项目,在所研究领域具有一定造诣,从事相关研究五年以上;

(四)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工作作风,在以往的科研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目前仍在职并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研究;

(六)在本领域中有一定学术造诣的中青年人员优先考虑;

(七)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本体系中所承担的任务;

(八)不在企业兼职。

第七条遴选程序

(一)由功能研究室主任负责提名;

(二)执行专家组研究确定并征求所在单位意见;

(三)在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后由农牧厅确定;

(四)颁发聘任证书,并与功能研究室主任签订任期内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

第三章审批

由功能研究室主任提出候选名单,在征求同领域专家意见后,经评议、公示后,由农牧厅确定。

第四章考核

第八条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

在研究员任职期限内,由首席专家和功能研究室主任根据签订任期内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考核指标,通过提交综合评估报告、述职以及专家组评议的方式,对其进行每年一次的年度考核和五年期满后的任期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依据。

(二)考核程序

1、向首席专家和功能研究室主任提交综合评估报告;

2、首席专家和功能研究室主任听取其述职报告;

3、按照任务委托协议任务书,首席专家和功能研究室主任对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评估,并结合其综合评估报告进行考核评定;

4、将考核结果报管理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再次评议;

5、由首席专家决定其去留,并由管理咨询委员会将决定反馈给本人。

(三)考核标准

1、考核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2、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科研道德和工作作风良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完成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中的工作目标,在省内特色或优势产业发展关键技术各环节技术研发中做出明显实绩者可确定为合格。

3、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本体系中所承担的任务;在企业兼职;科研道德和工作作风不良;不履行岗位职责,没有完成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中的工作目标的均视为不合格。

(四)考核结果

1、任职期内年度考核为合格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可继续担任该职;不合格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建议首席专家审定并解聘其职务,由管理咨询委员会书面通知其本人。考核结果记入首席专家档案;

2、期满考核为合格者,根据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可由监督评估委员会建议,报首席专家审定并提出整改意见后,继续担任下届研究员岗位;不合格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建议,报首席专家审定并解聘其职务,由管理咨询委员会书面通知其本人。考核结果记入研究员档案。

第五章附则

人员任职评估报告范文第2篇

合规管理工作计划【1】

为建立健全风险合规管理制度,完善风险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风险合规管理责任,构建风险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风险合规。我部制定20XX年初步工作计划。

一、合规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风险合规管理机制,实现对风险合规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确保我行依法合规经营。

二、合规文化

倡导、培育和推行合规文化,推行“小蜜蜂精神”、“合规人人有责”、“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倡导诚实、守信、正直等职业道德与行为操守,惩处各种违规行为,鼓励主动报告合规问题和合规风险隐患,促进内部合规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三、工作思路

1、协助高级管理层制定、推动和执行我行的合规政策和措施,参与支行业务流程再造,为各部门及支行提供政策法规支持;

2、正确处理高级管理层提出的合规方案和合规工作要求,每季度对风险合规的有效性作出评价,并向高级管理层提交合规风险评估报告,以确保被认定的合规薄弱环节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3、全年持续性推行合规文化的倡导,建立合规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4、主动对各部室及支行违规事项或存在合规风险的相关事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非现场检查,对发现的合规风险或合规问题对被检查对象提出整改意见和提交相关处理意见。

5、建立举报监督机制。在员工中树起依法合规经营和控制合规风险的意识,为员工举报违规、违法行为提供必要的渠道和途径,并建立有效的举报保密和激励机制。

6、建立风险评估机制。认真借鉴学习他行先进经验,结合我行实际,建立健全业务风险的监控、评估和预警系统。

7、对监管部门下发的监管规则、监管意见和风险提示等监管文件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管部门的要求,并有效执行这些文件的相关意见或建议;

8、持续性梳理补充行内各项规章制度。

合规管理工作计划【2】

一、目前状态

本行合规部正式成立于XXXXX年XX月,目前人员配置为,虽然任职人员的银行从业经验比较长,均为 XX年以上,但对于此方面的工作仍尚缺部分经验。我部在X月中旬至X月上旬对柜台业务、信贷业务进行了全面初检。对柜面的基本业务和服务规范采取了现场及非现场检查的方式,由于经验不足,较为重要的部分未能做到详细查看;信贷业务方面,抽取了部分时间段的信贷档案,进行了百分百的检查,也采取了“回头看”的方式进行了二次复查,并在第一次营业部检查报告的基础上对信贷业务检查报告进行了修改,按照发起行的报告格式进行了重新整理,进而得到有效改进。

二、20XX年工作计划

1、加强个人在业务流程和制度上的学习,争取短时间掌握所有的行内制度以及业务部门及营业网点的操作流程,必要时可向XX行合规部进行学习交流。

2、加强对各营业网点及业务管理部门的检查力度,做好检查时间计划表及检查的注意事项。

3、加强对新建的XXXXX站的管理,建立好检查机制。

4、协助高级管理层制定、推动和执行我行的合规政策和措施,参与各业务部门流程梳理,为各部门提供政策法规支持。

5、正确处理高级管理层提出的合规方案和合规工作要求,每季度对风险合规的有效性作出评价,并向高级管理层提交合规风险评估报告,以确保被认定的合规薄弱环节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6、全年持续性推行合规文化的倡导,建立合规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7、主动对各部室及支行违规事项或存在合规风险的相关事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非现场检查,对发现的合规风险或合规问题对被检查对象提出整改意见和提交相关处理意见。

8、建立举报监督机制。在员工中树起依法合规经营和控制合规风险的意识,为员工举报违规、违法行为提供必要的渠道和途径,并建立有效的举报保密和激励机制。

9、建立风险评估机制。认真借鉴学习他行先进经验,结合我行实际,建立健全业务风险的监控、评估和预警系统,。

10、对监管部门下发的监管规则、监管意见和风险提示等监管文件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管部门的要求,并有效执行这些文件的相关意见或建议;

人员任职评估报告范文第3篇

谁料,闹心的事还没完。她向工商银行申请了商业贷款,“虽然还没过户,但是工行回复贷款审批已完成,随后立刻在卡里扣款4000多元”。

“如果按照合同成交价1‰收费,那么应该是3000多元。”陶女士随即电话咨询工行信贷员,得到的解释是“按照银行内部评估价格征收”。陶女士非常纳闷,“这套房子在银行那儿瞬间就增值了100多万?那么为什么贷款额不能按照评估价400万来放贷?”

今年以来,楼市交易升温,很多购房者像陶女士一样,在申请二手房商业贷款时,被要求缴纳一笔动辄数千元的评估费。然而,这笔钱的缴纳标准是多少?该由购房者承担吗?

收费有弹性

建设银行住房贷款部的业务员小张向记者介绍:“所谓房产评估费,就是银行在审核贷款时,对购房者抵押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所产生的费用。”

小张说:“二手房交易与新房市场的交易不同,这套房子很可能没有经过任何机构或部门定过价,如果银行仅仅按照双方的交易价来提供贷款,难免会产生风险,因此就需要专业的评估公司来进行评估,以确定该交易住房的价格。”

本刊记者以购房者名义咨询发现,在上海、北京、南京等多个城市,向购房者收取房产评估费是普遍现象。多数银行将房产评估作为贷款的前置条件,并要求贷款申请人承担评估费。

一家小型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小杨向记者透露,房产评估费一般在房价的1‰-5‰不等。据悉,1995年国家规定房屋估价100万元以下,评估费最高收5‰,各地具体执行标准由当地制定。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房产评估收费的议价弹性很大,尤其是一些房地产中介代收时,收费标准不一。“如果房子总价达到500万元,评估费能打折扣优惠,当然如果能找到熟人打招呼,最低只收500元。”

小杨坦言,他曾经遭遇过态度强势的客户,坚决不愿意承担这笔费用,最后就从中介费里让出相关的费用:“反正也没多少钱”。

网友王先生在某知名网站的BBS里分享了自己的亲身经历:中介原定收取其1‰的房屋评估费,但他态度相当强硬地表示不会支付这笔不合理的费用。在与中介的两三个来回之后,得到了中介的最终回复,王先生只需要支付100元的“咨询费”。

从4000元到100元,评估费的价格之所以有如此弹性,有业内人士解释:“虽然客户所缴纳的评估费应该直接交给评估公司,但这笔费用一般都是通过中介公司交纳的,中间的议价空间就比较大了。”

目前市场上,二手房评估是众多评估机构主要业务,不过评估机构的客户主要还是偏重于企业。

王先生表示,交完钱后就没人再提评估的事,他既没见到估价人员,也没看到评估报告。最后只收到一张标有“预收评估费”字样的收据,连发票都没有。

根据住建部房地产估价规范,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到估价对象现场,实地查勘估价对象状况,还要现场拍照记录。但像王先生一样,花钱买报告的购房者不在少数,所谓评估只是“走过场”。

小杨向记者解释,评估公司一般不会要求去住房内部进行拍照,而是在外部进行勘察,了解其环境以及大致的房型即可,“这样不会给买卖住房的双方带来太大的麻烦。”

钱进了谁的口袋

尽管银行声明收费是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但多数银行均有指定的合作评估机构,消费者可以在3-5家合作机构中“随机”选取。

“银行贷款通常只承认至少二级以上资质的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小张说,“不少银行都有自己签约的评估公司,交易双方只能通过这家评估公司来进行评估。”

“银行指定评估机构,显然剥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汪鸫说。

其中,最大赢家无疑是银行。有银行人士透露,部分银行与评估机构之间存在利益返点,返点的比例甚至可达到一半,银行内部分支行之间、支行与客户经理之间再进行相关利益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部分银行已经不要求购房者承担评估费用,但房产中介与评估机构依旧利用信息不对称向购房者“下手”。

在采访中,不少市民都向记者表示,通过中介买房时都遭遇过“糊涂账”,不明白哪些费用该收,收取的标准是什么,各家中介实际收取的也不一致。

本刊记者以购房者的名义咨询了一家房产中介门店,工作人员介绍说,“除了房款、税费之外,我们要收取总房款1%的中介佣金,还有评估费,按房款5‰来收。”也就是说,如果成交一套300万元的二手房,购房者要交3万元中介费,1.5万元评估费。

该工作人员称:“评估费是交给评估公司的,费用属于代收。”他强调,他们公司有一个专业的团队负责这项业务,可以把房价评低,有助于购房者在缴税的时候“省钱”。

“5.6%的营业税、1%的个税还有契税,这一下子就可以少缴好几万的税,花5‰的评估费很划算。而且我们跟各家银行熟,知道哪家银行利率打折,门槛低,放款快,比你自己跑腿办省心、省事还省钱。”

小杨说,很多房产中介代办按揭,自然是想要吃回扣,会糊弄购房者,很多购房者不懂,便做了冤大头,“表面上评估公司收费,但大部分流进房屋中介和利益第三方的腰包”。

该由谁承担

2006年,原建设部、央行、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法律界人士认为,评估是银行内部风控的手段,依据谁委托谁付费原则,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二手房评估费用,但部分银行及中介要求购房者承担,有滥用强势地位追求不当利益之嫌。

曾在房产公司任职的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主任卫新说:“‘通知’中提到的‘另有约定’,是银行在少数情况下与借贷人协商约定的特殊情况。部分银行忽略原则条款,将约定条款变成市场惯例,利用购房者对业务流程不熟悉、信息不对称,转嫁收费,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银行内部风控需要却让客户埋单,暴露出相关部门的监管缺失。”一位银行业内人士说。

有专家表示,评估费不应由银行硬性规定,而是应该让客户自己选择一定级别的评估公司,再由银行确认。这样也能避免银行和评估公司之间可能产生的猫腻。

人员任职评估报告范文第4篇

2014-07-28 323期

《投资者报》

《投资者报》记者

对于正在准备IPO上市的浙商证券来说,7月注定是一个不平静的月份。

7月1日,由于督导*ST国恒未尽责,证监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保荐机构浙商证券以及两位保荐代表人周旭东、孙报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7月中旬以来,浙商证券又卷入了“12金泰债”事件,被曝“隐瞒关键信息”。

近日,《投资者报》记者又收到知情人爆料称“浙商证券董秘兼副总裁李雪峰即将离职,内定德隆系旧部将接任。”记者就此致电浙商证券“12金泰债”对外信息披露的临时负责人戴翔,戴翔向记者表示“对此不太清楚。”不过,记者就此事拨打浙商证券的官网和浙商证券招股书公开的电话求证,但上述电话均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截至发稿时,上述爆料暂未得到浙商证券回应。

或因“12金泰债”遭索赔

浙商证券承销“12金泰债”可能给其带来一场大麻烦。

近年来,浙商证券在中小企业私募债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浙商证券在招股书别提到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并称中小企业私募债是其主要业务品种之一,报告期内(2011年~2013年)浙商证券共完成21单浙江省内中小企业私募债权项目,凭借在中小企业私募债领域的优异表现,浙商证券总裁吴承根获得2013年度“浙江经济年度人物”,浙商证券还因大量承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而获得“2014年中国区最佳私募债券承销商”。

不过,公司引以为傲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却为浙商证券带来了大麻烦。浙商证券因在“12金泰债”事件中被债权人质疑隐瞒关键信息而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根据知情人提供的资料,作为“12金泰债”的债权人之一,浙商证券隐瞒关键信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浙商证券在“12金泰债”的募集说明书上明确表示截止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除为全资子公司赫特零部件担保外,其他对外担保余额为零。而事实证明,发行人还有很多担保是对同一控制人旗下的泰金集团的。2.在募集说明书中的“资产负债结构分析”一栏,公司存在2420.15万元其他应收款,但没有将该科目下的的多笔与个人巨额资金往来用途予以说明,而后来的事实证明上述多笔巨额往来款都是金泰科技及其子公司支付给金泰科技职工再支付给潘建华的往来款。3.在2011年的会计报表中有关关联方担保事项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披露的有关潘建华为金泰科技及其子公司担保所涉及金额为1.32亿,但浙商证券撰写的私募债募集说明书只披露了其中的5000万元担保金额。这一错误信息的披露,导致了债券投资人错误判断了私募债担保方的有效性。

对于上述情况,浙江一位私募人士向记者表示:“浙商证券分管‘12金泰债’的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已涉嫌违反《证券法》173条的相关规定。”

该条规定称,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如果上述知情人陈述的事实属实,则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浙商证券将需要为“12金泰债”事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董秘离职 德隆旧部或接任

相对于“12金泰债”事件带来的麻烦,公司董秘辞职也成为令浙商证券挠头的事情。

7月23日,知情人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公司(浙商证券)董秘、副总裁、分管资管业务的李雪峰因薪酬问题即将辞职,浙商证券内部已内定德隆系出身的楼小平接任。”

知情人还称:“据传浙商证券总裁吴承根早在数年前在浙江证监局任职时期就与德隆系负责浙江融资业务的郭姓高管交情匪浅,吴承根也‘报之以李’,到浙商证券担任总裁后,陆续招收多名德隆系旧部,作为自己的嫡系班底使用,目前(这些人)均已担任部门中层,楼小平是其中之一。”

不过,据记者了解,楼小平于今年3月份才成为浙商证券高级管理人员。记者从证监会网站上看到浙江证监局发给浙商证券的一份名为《关于核准楼小平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的文件,浙江证监局在该文件中称“经审核,决定核准楼小平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资格编码为ED140011。”上述批复的发文日期为2014年3月24日。

“据浙商证券内部人士透露,李雪峰早已提出辞职,但浙商证券出于上市考虑,一直未落实离职手续,因为这有很大可能将影响上市。”上述知情人表示。

人员任职评估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督导 人员 比较

教育督导,即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并向同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教育活动进行调控,以使教育和教学工作遵循教育规律去进行,使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得以很好地贯彻执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保证教育目标的实现。教育督导人员作为督导制度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该制度的成效。英国,是世界上建立教育督导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也是该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日本,现已被广泛地认为是在教育督导制度上发展得极为迅速和全面的国家。将两国在教育督导人员管理问题上与中国相比较,有利于揭示中国在该方面的不足,继而为改进督导人员管理问题提出有效的意见。

一、任职条件的比较

教育督导人员肩负着实时监督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执行的任务,肩负着科学评价教学质量和进程的任务,肩负着正确指导教育工作开展的任务,也肩负着为国家决策提供依据的任务,因此,教育督导人员应当具有丰富的知识储备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英国的教育督导人员分为女皇督学和地方视导员。两者均要求30~49岁,身体健康。女皇督学必须是大学以上学历(大多为硕士学历),在某专业学科领域达到较高水平,除一门主要专业外,还必须拥有一门次要专业。有较高的管理能力、分析能力和写作能力,对专业领域以外的教育领域具有广泛兴趣,熟悉教育理论,对教育问题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了解教育发展的基本问题和最新发展趋势,这样他不但可以解决专业性的问题,还能解决教育的一般性问题。有较为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出色的教学能力,具备十年以上的教龄和一流的教学水平。除此之外,还必须具备良好的个性品质:为人诚实,善良公正;有敏锐的观察力,能及时发现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和情感上的问题;平易近人,能与校长、教师、学生紧密合作;善于运用非权力性的专业影响力影响受督导人员;有迅速适应新环境的能力;有独立工作的能力;在财政上保持绝对的廉洁。而在地方视导员的任用上,条件也非常的严格。要求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思想活跃,表达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高,有多方面专长和中小学教学经验,有较强的规划和组织才能,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日本的教育督导人员多由各大学以外的公立学校教师、行政人员出任,大多是有相应的知识、技术和见识的专家,要求既专又全,既要对某一学科有深刻的研究和经验,又要熟悉掌握课程和教学法、教育心理法、教育法令制度、管理规则、学校工作的特点和内容等,同时还要学习和掌握教育科研的新成果,与时俱进。同样的在德识才学各方面也要十分优秀、出类拔萃。在品德上要有真实的友谊,对他人的问题和感情能给予理解,有敏锐的洞察力和批判力,有理解和协助他人的亲切心,对他人的观点和工作有宽容心,不惜时间和经历帮助他人,能尊重所有的人。

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对督导人员的任职条件也有所要求。《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中提及,督导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有十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教育教学工作业务;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办事公道;身体健康。相较于其他国家的任职条件,我国的教育督导人员的任职标准还有待提高。督导工作是对政府部门、学校、教师的监督和指导,因此他必须具有行政部门要求的一般管理理论,具有校长要求的学校管理基础,具有教师要求的教学能力,必须在具备教学经验的基础上拥有扎实的管理能力。除此之外,在道德上,我国的规定也过于笼统和表面化,难以实际评价。

二、选拔方式的比较

制定了教育督导人员的任职条件后,就需要有合理的程序来选拔人才。如果人员的条件制定得完美无缺,却在选拔上无法做到公平公正和任人唯贤,那么空有一套具体的任职条件也无济于事。

在英国,为了加强督导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有着一套严格的公开招聘制度。先正式在全国性和教育性报刊上刊登广告,公布招聘条件,然后由督学团负责招聘工作,选拔委员会就每一职位初选出5名候选人,对其进行面试,即答辩,其中包括个人经历、工作动机、专业知识等各方面,通过此渠道来考察候选人是否具有督导人员的素质要求。面试过后,选拔委员会进行评分,最后凭分数录取。在录取后,准督导人员还要进行培训和为期一年的实习,最终决定是否能成为正式的督导人员。

日本的教育督导人员一般采用考试或者“推荐+面试”的方法进行。文部省的视学官通常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委任和解职由文部大臣批准。地方的教育指导主事通过考试或推荐产生,教委的教育长掌握考试权和推荐权。指导主事虽然是公务员,经教育长批准,但是其任免仍需依法执行。

我国的教育督导人员选拔主要有两种方式:任命和招聘。任命即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对干部平时考核情况,任命一些人作为专职教育督导人员。其选拔程序沿用了我国的干部选拔方法:有关部门推荐后由人事部门考察确定,继而任命培训。该方式与日本的选拔方式有所类似,但还是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一些部门不愿意推荐优秀人才,一些年轻干部也不愿意干这一工作,结果导致一些地方录用的都是些工作能力不强的即将退休的老干部。招聘则是指从一些退居二线的行政人员、校长和教师中招聘一些有意愿的人作为兼职的督导人员。虽然这种方式在扩充督导人员的多样性上有所帮助,但是很多退居二线的工作者往往都在教育问题上有着一定的滞后性,有的是坚持固有的观念,有的则是不能深刻地理解新的教育理念或政策。

三、培训内容的比较

新选出来的教育督导人员需要经过培训才能深刻理解该职位的职责、义务等,才能更好地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在岗的教育督导人员也需要定时地进行在职培训,认识新的教育政策,熟练掌握工作技能,分享和交流有效的方式方法等。只有不断地进行培训,才能建设出一支专业化的督导团队。

英国很重视对督学的培训工作,教育标准局专门有负责督学培训的小组,负责制订督学培训计划,监督培训质量,他们规定注册督学每年要接受5天的培训。一般督学上岗前要接受120个小时的培训,包括学习文件、学习评估的步骤及方法以及完成有关作业等。对督学的培训十分重视实践环节,实践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如何做好督导评估的准备工作;②如何对教师的教学过程进行评估;③如何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④如何写督导评估报告。督导评估结束后,如何向学校反馈督导评估的意见等。

日本也有相应的督导培训,组织在职教育,通过举办研讨会、讲习班等方式帮助督导人员提高知识教养水平,只是相较于英国,培训体制没有那么的完善,内容也没有那么的详细。

我国国家教委1987年开始委托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两校的教育管理学院举办教育督学培训班,负责培训省、市两级督学,国家教委则委托省督学室举办培训班,培训县区督学。在在职培训方面,我国也有以会代训、选派出国等方式。发展至今,虽然各地开始广泛开展督导的培训,很多高等学校也承接了督导培训的工作,但是培训的内容并不是面面俱到,培训也还未能深入到每一个相关人员。

四、督导人员管理的启示

1.提升人员专业化水平

督导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关系到督导活动的质量高低。教育督导人员的专业化,首先是督导人员意识的专业化,即督导人员要对教育督导工作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在实际督导工作中,个人的价值观、思维方式等都会影响督导人员的认识理解和行为方式,从而影响督导工作的成效。因此,要适当加强对教育督导专业精神的宣传教育,营造教育督导人员专业发展的氛围,为教育督导人员的专业发展创设必要的条件。除了专业化的意识,相关的知识储备也是必不可少的。督导的工作性质和职能要求督导人员不仅要有扎实的科学知识,丰富的教学经验,还要有对管理工作的基本了解。只有两者兼备,才能对教师教学做出适当的评价,对学校管理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对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做出应有的贡献。除此之外,身为一名专业的教育督导人员,还必须具备一定的道德情操和素养。要有崇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要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心态健康不偏激;要有高尚的作风素质,廉洁谦虚,吃苦耐劳;还要有坚实的岗位素质,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判断力,有良好的组织能力,有较强的表达能力等。只有拥有了一支专业化的督导团队,督导工作才能有序地进行,才能在工作中有所收益,也才能给教育事业起到相应的帮助。

2.建立人员准入制度

督导准入制度是对督导人员素质提出的一个基本要求,督导人员的学历水平、掌握专业知识的情况及在实际的督导活动中处理问题的能力等都影响着督导活动的开展和进行。纵观我国现有的较为成熟的职业,如会计、律师、医生等,实行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上岗制度,但有关教育督导人员的资格证书制度还没有确立,通常情况下都是“先上岗,再持证”,没有对督导人员的准入严格要求。这种状况必然会影响督导队伍乃至督导活动的专业化发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教育督导资格制度是促进督导队伍专业化的必备条件,是督导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和质量保障。通过建立督导人员资格准入制度,明确督导人员的权利、义务,明确督导人员上岗所需具备的条件等,对督导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思想品德修养、学历水平、知识储备、业务素质等都进行严格的考察,坚持“先培训、再上岗”的原则,保证督导人员的素质和督导活动的专业化,才能使督导活动更加科学,更加有效地为教育改革服务。

3.规范人员的选拔机制

由于督导工作在教育事业中所占有着重要的地位,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所以在选拔督导人员时一定要谨慎而为。要坚持相应的选拔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人员任职条件来甄选;要秉承选贤任能的原则,任人唯贤,唯贤是举,公正、公平、公开;要规范选拔的程序,制定相应的政策,坚持选拔完全按照政策来实行;要注意督导人员的年龄结构,既要有有经验、有威望的老同志,也要有有热情、有活力的年轻同志;要注重知识和能力的结构,既要有从事教育行政工作的人员,也要有有基层教学管理经验的教师;要注重德才兼备,督导人员既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也要有较高的才学能力;要注重专兼结合,既要有专职督导,也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用部分的兼职督导。只有规范了人员的选拔制度,才能挑选出合适的人才出任督导一职,才能发挥其在岗位上的重要作用。

4.提供人员培训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