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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推理与演绎推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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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推理与演绎推理的区别

逻辑推理与演绎推理的区别范文第1篇

【关键词】法律规避 三段论 演绎推理 反规避

一、三段论的逻辑构建

拉伦茨认为,三段论法的简洁表述方式是:大前提(法律规范)――TR(对T的每个事例均赋予法效果R);小前提(法律事实)――S=T(S为T的一个事例);法律结论――SR(对于S应赋予法效果R)。拉伦茨把这些逻辑语式称为“确定法效果的三段论法”。[1]逻辑学上的三段论演绎系统最早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三段论在逻辑学上是单一论证的完整结构形式,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传统司法判决主要就是应用三段论的涵摄模式作出判决的。[2]显然在司法三段论中,大前提是逻辑起点,大前提在先,小前提在后,大小前提之间形成推论关系,导致判决结论。

逐一分析大小前提。首先,对于被赋予法律效果的大前提,在现实中我们往往忽略了这点要素,往往将其划入立法者的管辖而忽视了其发展历程:杀人者判死刑,张三杀人,判张三死刑,这是典型的三段论演绎推理形式。“杀人者判死刑”这条法律规范的产生恰恰是于已经发生了李四、王五等杀人这样的案件事实之后。法律规范是着眼于过去的经验对未来的规定和适用,在方法上无疑运用了经验的不完全归纳方法,其外延并不能涵盖以后的所有的情况。从法律规范的形成过程看,它是对过去所发生的法律现象的共同特征的概括、抽象的结果,法律规范决不能产生法律现象,而法律规范是法律现象的反映。因此我们不能说运用法律规范对这些法律事实进行复述,可以说,法律规范只能是对这些案件事实的提炼性反映。

其次,对于小前提而言,它往往由于现实的复杂多变呈现一种很难完全把握的状态,如法官设法为案件事实去寻找一个对应的法律规范,但这个过程极其复杂,并非表面上那么简单,因为大、小前提只有在契合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一个三段论逻辑推理的大、小前提,否则二者之间就没有什么关系。二者的契合并不仅在于名称上的一致,因此必须弄清楚法律规范所来源的法律经验事实是什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只有案件事实完全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时,大、小前提是契合的时候,才能说为案件事实找到合适的法律规范。所以说大小前提并非仅凭机械性的重合就能简单地得出一个结论。如许霆案的争议判决就是明显的大、小前提不契合所产生出来的怪异现象。之所以演绎三段论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正是人们没有意识到大前提与小前提关系契合的重要性。

除了大小前提要相互契合对三段论的逻辑来说非常重要外,传统三段论仅仅从外在形式的基础上控制它的正确性而忽略了意义中心的证立也是在如今的三段论运用当中存在的相当大的问题。这点具体会在下文中提到。

二、司法三段论对规避法律的反作用

司法三段论本身具有一个很严密的逻辑结构,是一种必然性推理,即前提与结果的包含关系,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性。而人们规避法律往往都是利用法律内部逻辑的混乱,法条之间存在漏洞、冲突或者可乘之机,有心者以此来抓住法律下面隐藏的“漏洞”,将自己的行为游走在法律之外的“灰色地带”。因此,笔者认为利用演绎推理三段论严密的逻辑结构对规避法律有着深层次、意想不到的作用。以下由“王海打假案”①[3]做分析:

为了利用法律规范使自己谋取利益的增加。王海以及众多类似于王海一样的打假者们借打假的幌子利用法律谋取利益,尽管这种打假的行为满足了众多消费者打击制假卖假者的痛恨之情。但是从严格的法治角度来说,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这是一种不当利用法律的行为。

(一)反规避的关键:对事实的把握和挖掘

再观规避法律行为的定义,法律规避行为是披着一层合法或不违法的外衣以达到谋取利益增加或不利益减少的目的的行为。这就意味着,以一种直观的、不假思索的态度去对待这种行为,很容易被迷惑,认可其合法性的存在,尽管是一种虚假的合法性。因此,要妥当的解决此类案件,就必须正确的提炼出法律事实。透过其合法性的面纱揭开其违法性的本质。三段论虽是在大前提、小前提逻辑推理下得出结论,但是如果从一开始就不能正确提炼作为小前提的法律事实,那么在运用演绎逻辑后得出的必然是一个错误的结论。所以,司法审判时,法官处理规避法律的案件,难点并不在于对法律或文本的释明,而是在于对法律事实的提炼。

在此,我们做一个等式分析――

大前提:A法律规范(对过去事实的不完全归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并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小前提:B案件事实(显性事实+隐形事实)――显性事实为一般暴露在表面的合法or不违法行为;隐形事实即为隐藏在案件基本事实之下的法律规避行为。

显性事实:王海购买商品、接受服务

隐形事实:王海并非单纯的出于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它本身即是带着打假的口的去购买商品,是为了谋求某些利益或者出于对制假卖假者的仇恨。

=法律结论

从上可以看出,演绎推理的缺点在于它本身的不确定性,更多的是由于事实的不确定。正是过分依赖事实的判断,才会导致反规避法律行为的屡见不鲜。从等式中可以推出,这里的关键在于正确认识把握过去事实和挖掘隐形事实。

首先,不能机械看待大前提中提到的过去事实。前面已经提到,大前提的构成要件是对过去经验的一种不完全归纳,它不可能穷尽已经发生的经验事实,它的构成要件可以说在制定时就是不完备的,更不用说随着法律生活的变化而产生新的案件事实,其在过去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范围之外,所以单就法律规则而言,大前提对小前提涵摄的有效性并不完全具有必然性。在假定法律事实(小前提)已经确定时,法官要做的是寻找正好适用于此案件事实的法律规范,这时有两种情况:A.找到适用的法律规范,由此作出合法的判决。B.找不到正好适用的法律规范。这里又有四种情况:b1.可以找到相近的法律规范勉强适用;b2.出现了法律空隙;b3.法律规范含糊不清;b4.有两个以上法律规范可用,但它们之间互相抵触和矛盾。出现这样客观存在的情况,实证主义求助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4]这时候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要认识到――从常义角度,王海很可能被认为是消费者。因为在普通人的认识状态下,只要是生活消费而购买物品的人都属于消费者。而在法律背景下的专业意义上来说,与日常生活中普通大众理解的消费者概念并不能完全等同,因此要求法官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要时刻意识到消费者保护法所保护的是常态意义的消费者。

其次,挖掘案件中的隐形事实。一般来说,规避法律的案件事实往往都与同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事实有些许偏差或者细节不同,即B(小前提)的隐形事实实质包含在A(大前提)的范围内,但显示事实似乎与A无法关联。这个时候最需要的往往是挖掘到真实的隐形事实,让其与A对应。也就是说,司法者在作出运用三段论进行演绎推理的过程中要提炼出王海打假的真正目的,而非单纯的对大前提A加以套用。只有全面的将案件事实的行为与其目的相结合,对行为和结果进行分析,辨识出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对隐形事实进行提炼和判断,才算是真正运用了演绎推理的逻辑结构,得出正确的法律结论。引用波斯纳法官的话来说“真实可靠性不仅取决于个别三段论的有效性,而且取决于前提的真实性。”[5]

(二)反规避的根本:不仅是形式上的演绎推理

既然法律规避行为都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那么如何发现其本质的内容?这就需要法官在运用三段论演绎推理的过程中不再仅仅是将三段论简单作为一个形式逻辑演绎推理的过程,裁判结果不再是“非此即彼”的,而是“不仅…而且…也是”的命题。社会追求的也不再是判决结果的“唯一正确答案”,而更多的是关注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一个正当的法律判决是法官应用多种法律方法,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复杂往返的结果。

上文终已经提到传统三段论仅仅从外在形式的基础上控制它的正确性而忽略了意义中心的证立也是在如今的三段论运用当中存在的相当大的问题。那么这个问题的来源是什么对有助于梳理三段论的内在作用。可能普通人没有意识到逻辑三段论与运用到法学领域上的(称司法三段论)的区别,逻辑三段论中的“是”的命题变成了“应当”,看似没有什么区别。可是逻辑三段论最重要的“实然”结构到法学领域中却偷换概念的变成了“应然”的结构。在这里我们也可总结出另一个逻辑三段论与法学上的司法三段论的区别等式:

逻辑三段论 司法三段论

是 应当

实然 应然

存在命题 规范命题

描述性 评价性

清楚逻辑三段论与司法三段论实质是有差别的,就应该意识到司法三段论不应当如同逻辑三段论一样将价值与事实相分离,因为逻辑三段论整个逻辑建构是非常严谨而严密的,因此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法官将司法三段论如同逻辑三段论一样机械的仅仅是通过套用来解决案件是存在问题的。正是因为司法三段论的偷换概念导致了法律推理的过程中会使得有心人有可乘之机,在加之我国法律体系在立法之初确实存在逻辑不够严密的问题,这两点成为了法律规避的温床。

通过以上分析,搞清楚法律规避与司法三段论之间的矛盾点是我们突破两者关系并利用推理方法反作用法律规避的重要突破口。它们之间的矛盾点在于:司法三段论并非像逻辑三段论那样的逻辑严密,需要事实与价值结合,而法律规避正是一种看似正当的行为,如果仅仅是运用事实判断而不结合价值衡量的话会使得规避行为乘虚而入。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三段论的运用应当结合事实判断和价值衡量,而非简单形式套用。

如从“王海打假案”分析的话,仅从形式推理会造成这样一种结果:

法律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并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王海买东西――王海是消费者

法律结论――王海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仅从形式判断,这个法律推理没有什么漏洞,而王海的行为也就被规避掉了,在这个时候如果加入前面所提到的价值衡量,法官意识到王海打假的行为的真正目的为某些不为人知的利益或者其他目的。只有加入价值衡量才能更容易看到前面所提到的隐形事实,也是更容易抓住所谓规避行为真正的目的所在。

三、结语

笔者一直认为研究法律方法论的最终目的并非把法律推理、法律解释等各种法律方法孤立起来,而是将各种法律方法相互作用并得以融会贯通,这才方为学习之道。因此带着这一目的,本文初探了三段论的演绎推理对正式处理法律现象的作用。如今社会规避法律情形的大量存在对法治建设带来了严重危害,我们必须正视这样一种失范的现象,因此遏制规避法律的行为显得刻不容缓。

本文首先通过对三段论逻辑结构的分析发现大前提中的事实实际上是对过去事实的提炼,且大前提与小前提相互契合的重要性,得出三段论对规避现象的作用――通过对过去和隐形事实的挖掘和加入价值衡量的方法。本文以著名的“王海打假案”为案例,从分析大、小前提出发,发现逻辑推理依赖事实的判断;并对逻辑三段论与司法三段论加以区分,最终发现三段论演绎推理对法律规避行为的反作用。

参考文献

[1]拉伦茨,陈爱娥.法学方法论[M].商务印书馆出版社.2005.

[2]梁彩虹.司法裁判成因的法理分析――方法论的视角[J].法制与社会.2006(9).

[3]百度文库.

[4]舒国滢.法理学导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17.

逻辑推理与演绎推理的区别范文第2篇

一、在抽象中培育数学思维

抽象是数学的本质特征,准确理解初中数学中的概念、定律无疑对思维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初中数学尤其要把数学抽象形象化,这才是教育的精髓。

1.实景抽象

数学研究离不开现实生活这个大背景,以实景或实物为对象进行抽象认知是思维上的一次跳跃。例如,“有理数的乘方”一节中,文字和图片结合呈现出手工拉面的制作过程,拉面师傅将面和好揉成一条后,拉长对折,再拉长再对折,如此反复下去,问6次操作后有多少根面条?从模拟现实场景抽象出数学问题,通过实物引导逐步转换或数学思维,学生积极思考一定能把有理数乘方本质属性等知识内化为自己的初步认识,经历了由感性到理性的认知过程。

2.简约抽象

针对实景抽象而言,有关属性已部分脱离实景但关键属性已经初见端倪,也可认为思维到了符号抽象表达的边缘。例如,三个宽一样的小长方形可以组合得到一个新大长方形面积的算法,最终得到大长方形长b+c+d与宽a的积等于三个小长方形面积之和,即ab+ac+ad。实际上这就是“单项式乘多项式”一节要得到的算理法则,此时单项式乘多项式的有关属性已经呈现出来,这为后续用符号语言简洁表达奠定了逻辑基础。

3.符号抽象

符号抽象,就是用数学符号语言刻画出有关原理的表达方式。例如,“勾股定理”一节,学生首先通过观察特殊“邮票”这一实景对直角三角形形成一个直观认识,再通过测量等方式计算出邮票三角形三边长之间的数量关系,最后赋予直角三角形三边特殊关系以符号语言,并用a2+b2=c2描述出勾股定理。

4.范式抽象

即通过假设、推理等方式建立模型,能解释一类问题的抽象方式。例如,“二元一次方程”完成了从“一元”到“二元”的范式建立,该节内容的学习主要集中在类似于“鸡兔同笼”问题的解决上。范式抽象无疑对培育学生的思维品质提出了更高要求,有“触类旁通”之效。

二、在逻辑推理中发展思维

逻辑推理也称演绎推理,主要遵循“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这种“三段论”推理形式。如6名学生围坐一圈,另有1名学生坐圈中央。现拿出7顶(4白3黑)帽子,先让7名学生都戴上黑色眼罩,后?o每名学生戴1顶帽子,再解开坐在圈上的6名学生的眼罩。这时,由于中央的学生的阻挡,每个人只能看到5个人的帽子。最后请7人猜一猜自己戴的帽子颜色。实际上6名在周围的同学“均”无法猜出(思索一阵无果),中央的学生抓住白比黑多1顶的逻辑关系,可推测自己戴的是白色。这道逻辑推理题在多种资料里反复出现,对于学生逻辑推理思维的养成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三、在数学建模中拓展思维

数学建模,指在问题解决中,利用不同数学算理提出的实际解决方案。例如,现有甲、乙粮食经销商,每次同时从同一粮店购进同一价格的粮食,但每次的粮价随市场变化,甲的购粮方式是每次购买2000千克,乙的购粮方式是每次购2000元的粮食,甲、乙二经销商都购粮两次,问:谁的购粮方式更划算?学生通过不同模型的对比选出最优方案的过程无疑是思维碰撞不断加深理解的历程。

四、在运算中提升思维

运算必须要明确算理、程序。四则运算规定了先乘除后加减,初中加入乘方后运算优先级又进了一步。运算教学应与思维训练相结合,逐步提高运算能力。例如,在学习一元一次方程化简涉及分母时,教师往往要求学生先进行去分母运算,在这一过程中还会涉及公倍数等问题。

五、在直观想象中创新思维

直观想象指对图像、实物、模型等见物联想,进而在头脑中得到具体形象。例如,理解轴对称与中心对称区别与联系时,让学生制作三角形模型通过对称、旋转变换得到一些较特殊的四边形。最后我们发现沿边进行轴对称变换得到三个轴对称的四边形,如果以各边中点为旋转中心旋转180°,则产生平行四边形,这就加深了对两种对称的理解。

逻辑推理与演绎推理的区别范文第3篇

逻辑思维是一种确定的(a 就是 a)前后一贯的(不相矛盾的)、有条有理的(循序渐进的)、有根据的(理由充分的)思维。在逻辑思维过程中,要用到比较、分析、综合、抽象、概括等思维方法和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培养小学生初步的逻辑思维能力,就是要使他们能够初步掌握和运用这些思维方法和思维形式。

一、比较

比较是借以认出对象和现象异同的一种逻辑方法。在小学教材中有很多数学概念不仅联系紧密,而且相似易混淆。如扩大与增加;扩大几倍与扩大到几倍;质数、质因数与互质数;表面积与侧面积等。都可充分运用比较这一思维方法,使小学生正确的辨认它们之间的相同点与不同点,找出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确定它们之间的关系,建立起确切的科学概念。

教师可根据教材内容的特点,精心设计多种形式的比较。如,新旧对比,近似对比、互逆对比、正误对比等。这不仅降低学生的学习难度,还训练学生的比较思维。

二、分析和综合

分析是把一个对象或现象分解成若干部分或若干属性的思维方法;综合是把一对象或现象的各个部分结合为一个整体的思维方法。在思维过程中,分析和综合往往是不可分割地进行着。在教学中,教师要把功夫用在引导小学生把一些复杂的概念和问题分成几个组成部分,根据小学生已有的知识基础,将各部分按照事物发展的逻辑顺序进行排列,启发小学生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地进行分析,然后再一步步地综合为整体,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并在这个过程中启发小学生逐步掌握“由整体到部分,由部分到整体”的解决问题的思维方法。如小学生在解答应用题时,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分析综合的思维过程。一般第一步要了解题意,分清条件和问题,这需要初步分析能力。第二步在分析条件之间,条件与问题之间的逻辑关系。这需要复杂的分析综合能力。为了解答应用题,往往采取两种思维途径,一是从问题着手推向条件,“执果索因”的分析法。一是从条件分析得出结果,叫推理法。第三步就是确定解答步骤选择算法,这是在全面分析数量的关系的基础上,逐步进行综合的结果。

三、抽象和概括

抽象就是抽取事物的本质属性,使它与其他属性分开;概括就是把抽取出来的本质属性,推广到同类事物中去。抽象和概括总是紧密地相联系着的,数学中的任何一种概念和规律都是抽象概括的结果。

教师在培养小学生的抽象概括思维能力时要注意适当地运用直观教学,丰富小学生的感性认识,当小学生头脑中形成清晰表象时,在及时引导小学生抽象出事物的本质属性并帮助小学生把生活语言转化为数学语言,用简练的精确的数学语言表达概括结果。如,在学完正方体、长方体、圆柱体的体积公式后,让学生把这三者的体积公式抽象概括为V=s•h(底面积×高)。教师在教学中采取不同方式提高学生的抽象概括能力,使学生的知识迁移能力增强,利于对新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四、推理和判断

判断是对某个事物的性质,现象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思维形式。数学中的意义、法则、性质等都是判断的结论。在教学中,教师要在培养小学生运用概念进行有根有据的判断,应结合数学知识的教学,引导小学生通过自己的思维,正确表达判断的结论。

推理是由一个或几个已知判断,推出新判断的思维形式。推理有归纳、演绎、类比三种。归纳是由个别到一般的推理。小学数学中不少概念、法则、公式都是这样形成的。在讲述知识时要注意培养小学生归纳推理能力。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它的基本形式是三段论。在教学中,教师一定要注意引导小学生运用因果关系进行逻辑推理,渗透三段论形式。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是一种运用某种联系进行猜想。其结论不一定正确,因而要通过其他方法检验证明。尽管如此,它仍然有调动思维,启迪小学生依据旧知识探求新知识的作用。

逻辑推理与演绎推理的区别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强化概念;注意衔接;加强语言训练;注重提高能力

一、“图形学习入门难”的原因

(1)初中学生习惯了代数的“运算”,对图形“推理”、“证明”一时难于适应,初等数学的内容基本上是围绕“数”和“形”这两个方面讨论而展开的。由以“数”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代数内容转变到以“形”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图形内容时,其角度、特点以及抽象程度都有显著的变化,这一转变过程中,学生不能很快适应,就会形成两者过渡的难关。

(2)抽象层次的提高。图形定义、定理、公理措辞严谨、抽象,学生难于正确表达和理解。从代数到图形的过渡,其抽象程度的飞跃表现在由以前的单纯的以计算为主到对数学问题的推理论证、大量抽象符号和数学语言的运用过渡。

(3)初中学生逻辑推理能力、逻辑表达能力相对较弱,平面图形的学习需要学习者具备一定的抽象思维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图形识别能力、数学阅读能力、数学概括能力和符号语言的叙述能力等数学学习能力,这对于初中学生来说,还有一个逐步适应、培养及提高的过程。

(4)图形定义、定理较多,学生一时难于正确记忆;性质定理与判定定理容易混淆,应用时“张冠李戴”;“文字语言”与“图形语言”学生难于正确转化、互译。大量图形语言的应用,使学习者处于一种全新的语言环境中,这与过去那种比较单一的纯代数的计算相比,语言形式的多样性、灵活性和概括性、深刻性都有了较大的提高。在客观上造成了学生驾驭的困难。

二、解决“图形学习入门难”的对策

(1)强化概念,做到五会。会表述:能正确地叙述概念的定义。教学中,要充分利用学生的多种感官同时发挥作用,加强对图形概念的理解,记忆,表述中要突出中心词、关键词及修饰词语的理解,并做到能正确地加以表述;会画图:能画出表示概念的图形(包括变式图形)。熟练地掌握概念的标注法和读法;会识图:能在复杂图形中正确地识别表示某个图形概念的那部分图形,也能够把几个简单图形合成一个较复杂的图形。识图教学是图形学习的中心环节,识图教学有助于学生的形象思维与抽象思维的同步发展,正确的识图是推理论证图形性质的先导。识图教学就是结合基本概念的图形,进行图形的分解与组合,分清各种图形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并能识别复杂图形和变式图形;会翻译:能对概念文字语言与结合图形的数学语言进行互译;会运用:能运用概念进行简单的判断、推理和计算。

(2)加强图形语言的训练。图形语言是联系图形与概念的媒介。图形语言包括文字语言、图形语言和符号语言。当一个概念或命题出现时,要使学生能用文字、图形、符号三种语言叙述理解,即对于一个概念或命题要能完成三种语言之间的转化。概念需要理解,图形语言也要让学生在尽可能理解的基础上规范记忆,如尺规基本作图中的“作一个角等于已知角”中所作的三条弧分别起什么作用,“线段垂直平分线”中作弧时半径为什么要大于线段长的一半等等。

(3)注意衔接,激发兴趣。图形的许多概念在小学都已学过,但小学学的内容少而分散,现在却多而集中,学生学习起来有一定的困难,特别是学生习惯用小学的直观来代替说理,对图形中论证的必要性认识不足,甚至产生排斥心理,由于概念集中,学生似懂非懂,难以掌握它们的属性以及相互间的关系,以至容易出现概念混淆的现象。教学时,应充分利用小学数学的知识结构,切实把握学生的认识水平,尽可能地启发和引导学生回忆或通过师生共同讨论、整理、概括,进一步深刻认识有关概念.要结合教材内容和学生实际,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让数学回归到学生熟悉的生活实际之中,使学生感觉到知识的亲切;运用直观形象的教具作演示,或通过实验观察,使学生认识到知识的价值;引导学生探索、猜想.创设情景,激励他们能动地去获取知识,不断增强自信心,提高学习的内部动机,使学习兴趣向高级方向转化;学会区分某些相近的概念,熟悉并掌握图形的画法、表示、性质,懂得图形语句的意义,并能建立语句与图形之间的联系,能进行文字语言、图形语言、数学语言的互译.

逻辑推理与演绎推理的区别范文第5篇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穆勒《逻辑体系》及其文化向度研究”,项目编号:14BZX076

中图分类号:B56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6)06-0033-08

穆勒(John Stuart Mill)逻辑观形成于19世纪上半叶的英国工业化社会转型阶段,集中体现在他的A System of Logic, Ratiocinative and Inductive(简称《逻辑体系》)一书中,这部名著从1830年开始构思,分为3个阶段写作,直至1843年出版,前后经历了写写停停、不断思考的13年,甚至正式出版后又几经修改、再版,不难看出,穆勒对此书的良苦用心。

虽然同为英国思想家的培根已于200多年前就在实验科学的基础上奠定了归纳逻辑方法,但穆勒是在英国社会文化乃至整个欧洲社会文明从早期现代性发展向成熟现代性转型之际进行的逻辑体系建构,因为转型时代迫切需要承前启后的思想家来为复杂的历史转折提供新的思想方法及理论资源。正是承载着这一重要的历史使命,穆勒以富有创新内涵的逻辑体系来回应时展对思想方法的呼唤,为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开辟理性路径。同时,穆勒将逻辑学研究及其应用领域引向更加广阔的社会生活空间,使逻辑学在发展方向上出现了思想转向。穆勒逻辑观是社会文化转型需要的反映,具有对逻辑传统的批判反思精神、自觉超越意识以及思想价值回归等时代特征。

一、对逻辑传统的批判性反思

穆勒的《逻辑体系》被誉为一部在诸多方面都具有革命性的著作,他主要的目的是要说明“真知独立于观察和实验,能够通过直觉或意识被心灵认识”[1](P134)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在他看来:“逻辑的目的,如同导言中所定义的那样,是要弄清楚我们如何获得我们非直观的那部分知识(最大的一部分知识)并且在非自明的问题上我们可以通过什么依据来区分已证明的东西和未证明的东西、值得相信的东西和不值得相信的东西。就自发出现需要我们进行探究的各种问题来说,有些可以从直接意识中得到答案,而另一些若要彻底解决就只能通过证据的方式来解决。逻辑关注后面这类问题。但在探究解决问题的方法之前,有必要探究自发出现的那些问题是什么、可以想到什么样的问题、有什么样的探究人类已经获得了答案或者可以想象有可能会获得答案。这一点通过对命题的考察和分析就再清楚不过了。”[2](P20)这里,穆勒将他在《逻辑体系》一书导言中关于逻辑的定义进行了展开,明确指出逻辑不是关于直觉的东西,而是通过论证来探究解决问题的答案。穆勒的《逻辑体系》之所以引起轰动,是因为“他认为关于人类知识和认识能力的先验论观点在当时的英国是十分流行的,而《逻辑学体系》却提供了一套截然相反的理论,即一切知识来源于经验。这种理论给予直觉论者理论上致命的打击,使许多骗人理论和不良制度提供知识支持的陈旧哲学卸下了伪装。因此,《逻辑学体系》表面上是一本逻辑学著作,实际上对处于由农业向工业化社会转型的英国来说起到了提供智力上支持的作用。它教导人们应该如何去分辨社会中存在的一切不良现象,而不是沉湎于农业社会所遗留下来的道德说教。《逻辑学体系》成功的秘诀可能就在于此”[3](P170)。显然,穆勒基于实验科学基础对真知的来源问题展开反思,强调观察和实验方法的重要性,将批判的矛头指向先验论、直觉主义,尤其指向社会生活中的空洞说教。

穆勒在对经验直觉与科学理性进行对比的过程中,还对亚里士多德的逻辑传统进行了反思,穆勒“对亚里士多德的范畴学说有异议。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讨论了十范畴:实体、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领有、动作、遭受。这些范畴是作命题谓词的最大的类。密尔指出这样的范畴划分是不完全的,最大的问题是这些范畴不能表述心灵,如愿望、喜怒哀乐、思虑,以及声、气、味。他还进一步说,要说谓述,用‘物’、‘性质’两个范畴就足够了”[4](P10)。当然,在穆勒看来,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对他的帮助是不容否定的,但因其遭到质疑,而有必要进行分析。他说:“我以同样方式读完霍布斯的《计算法和逻辑学》(Computatio sive Logica),此书比经院逻辑学家的作品思想更加高深,父亲推崇备至……他认为在学习三段论法逻辑学时尤其应该如此,因为三段论法逻辑的有用性遭到许多权威专家的责难。……我最初能自如地运用智力,表现在对错误论点的分析上,找出谬误的所在。虽然我获得的这种能力来自父亲坚持不懈地对我进行的智力训练,但是,经院派逻辑和研究这派逻辑中养成的思维习惯是这种训练的一个重要工具,这也是确实的。我相信,在现代教育中,没有任何学科比适当运用经院逻辑学更能造就善于把握词和命题的精确含义,并不被空洞含糊或模棱两可的词句所蒙蔽的真正思想家。被过分夸张的数学研究的作用根本不能与它相比,因为在数学演算里不会出现象正确的三段论法推论的那种真正困难。经院派逻辑还特别适合作为初学哲学学生的研究课程,因为它不要求初学者必须经历由经验和思考获得自己的有价值思想的缓慢过程为先决条件。”[5](P20)

穆勒指出了经院派未将亚里士多德三段论逻辑的思想力量挖掘出来,而是停留在简单的词句理解上,这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三段论造成了困难。他还表示:“单从逻辑观点来看,我受益的主要概念就是‘逆演绎法’的概念,它主要适用于复杂的历史和统计题材。逆演绎法不同于普通的演绎法,它不是运用一般的推理得出结论,也不是使用特殊的经验(如自然科学演绎法中的自然程序)证明结论,而是以特殊经验来校核以得出一般性结论,然后断定此结论是否符合已知的一般原理,并加以证实。”[5](P125)这里,穆勒强调了与普通演绎推理有别的逆演绎法的重要性,就在于其重视对复杂历史与特殊经验的考察,即指出了传统演绎方法的局限性。同时,“穆勒给予归纳推理的任务是发现和证明一般性命题,或从小的一般性命题发现和证明大的一般性命题。他说归纳推理要从已知的真理推出未知的真理,是一种获得新知识的方法。穆勒的这个思想,是为他提出的以归纳逻辑为中心的逻辑体系服务的。因为只有归纳推理才能满足推出新知识的这个要求,这是‘真理逻辑’的标准部分。为了强调归纳推理要有新知识,他明确指出以前的所谓完全归纳法,它的结论只是前提的综述,没有增加新的知识。如考察了每一个行星自身不发光,而借太阳发光,从而得出所有行星都不发光,这个推理没有增加新知识,算不上真正的归纳推理”[6](P152)。但无论如何,穆勒对归纳推出新知的推崇,体现其逻辑体系倡导科学精神。

穆勒认为:“《逻辑学体系》提供了当时迫切需要的相反理论的教科书。此种理论认为,全部知识来自经验,一切道德和智慧的特质主要通过联想的途径去获得。我和别人一样,对于那种认为逻辑过程的分析或可能求证的法则的本身就能指导或校正认识活动,评价不高。这些分析和法则如与其它必要条件相结合,我确实认为有很大用处。但是,无论这些分析与法则的真正哲学有怎样的实际价值,几乎都不可能去夸张一种伪哲学的弊害。那种认为外在真理可以不用观察和经验,单用直觉和意识就能认识的观念,我相信,在这些时间里,给予骗人理论和不良制度以巨大的知识上的支持。在此种理论支持下,任何不知来源的顽固信仰和强烈感情就可以逃避理性的审查,因而它们便成为证明自身正确的充分证据和理由。从来还没有人为使根深蒂固的偏见神圣化而设计出这样一种工具。”[5](P133)不难看出,穆勒对知识来源的审视激发了其对归纳法的推崇热情。他强调知识来自经验,反对离开观察和经验的直觉或先验的方式指导认识活动。如果说人因为有思想而富有尊严、变得高贵而伟大,那么逻辑也因为能够为思想提供方法而表现为不可或缺,这一点从逻辑学说的诞生及其价值指向上都有充分体现。孕育于古希腊哲学的逻辑理论与方法,反映了西方理性文化的本质特征,以思辨、沉思的方式探究世界的本原与人生的意义,以分析、解释、推断、论证的方法唤醒思想自觉、求证人生价值;现代社会,人生内在价值的实现越发依赖于公共生活中的对话、交往及共识,需要富有说服力的论证来澄明思想,使逻辑智慧以自由自觉的方式得以展开,并内化为人文智慧,在价值追求与生存方式的选择中有所担当。

二、建构具有超越意识的逻辑体系

穆勒曾说:“我最强烈的感情就是热情为人类谋福利,当然还夹杂其他种种思想情绪。但是在我生活的那个阶段,我的热情主要还集中在理论性见解上,还谈不上出于真正的仁慈或对人类的同情,虽然这些品德已在我的道德准则上占有一定地位。我的热情也与向往崇高理想的高度热忱不一样。虽然我非常容易受这种感情的感染,但在当时感情的自然滋养料――诗歌的陶熏――中断,而接受的是与感情相反的锻炼――逻辑与分析。”[5](P68―69)显然,在思想活动中,他推崇逻辑所内蕴的分析方法与规则意识,将遵循规则的自由作为其思想体系的价值关怀。他指出:“我们绝大部分知识,无论是普遍的真理还是特殊的事实,都是推理的问题,几乎不管是科学,还是人类的行为,都应服从逻辑的权威。推理是生活中的大事,每人时刻都要探知没有直接觉察的事实;不是因为这些事实附加到知识储备中的普遍意义,而是因为这些事实本身对于人们的利益和工作是重要的。”[2](P9)不难看出,他关注内蕴规则意识的理性与人的生存方式之间的内在联系,强调逻辑既是人们有效思维的工具,同时也以逻辑精神表现为人的本质力量。穆勒逻辑体系内蕴着为人们提供安身立命的力量,以激发人们的思想活力和社会责任感。当然,这也是因为“近代自然科学是在通过实验等手段,取得大量实证材料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由于这种自然科学的发展,在近代产生了一种实证的科学方法论”[7](P355)。可以说,是西方近代实验科学孕育了穆勒的逻辑体系。

在思想体系建构过程中,穆勒受他父亲的影响较大,他说:“父亲认为只有柏拉图是赋予他精神文化的作家,他向年轻学生最经常推荐的也是柏拉图的作品。我自己也能提出同样的证明。苏格拉底式的表达方法――柏拉图的对话是这种方式的典型――作为一种训练手段,用以纠正错误,澄清悟性……它那种严谨缜密的对话方法,使概念胡涂的人不得不使用明确言词整理自己的思想,或者被迫承认自己言不由衷;它用特殊的例证不断检验所有的一般陈述;它对含义广泛的抽象名词的意义,择定某些意义更广泛的并包括前者在内的同类名词加以逐层分析,直到达到要求的目的――在它和由它不断派生出去的每个性质相似的词之间划定一连串精确的区别,以标出它的界限和定义。所有这一切,作为培养精密思想的教育手段来说,其价值是无法估计的,甚至在我当时年龄,所有这一切已经牢牢占据我的心灵,成为我自己思想的一部分。”[5](P21―22)

在建立新的逻辑体系过程中,穆勒一方面继承了培根的归纳思想,并从归纳逻辑的视角分析演绎推理的前提,进而论证归纳与演绎的关系,强调归纳方法在演绎推理中的重要地位,以引导人们摆脱先验、直觉的思维方式,避免盲从的思想活动;另一方面,穆勒试图超越前人的研究理念与研究范式,将逻辑界定为推理的科学与技术,并从组成命题的名称分析入手,通过对事物进行定义,使名称包括专有名称,能与事物之间建立起一致性的联系,从而形成相应的各种类型命题,在对命题的论证过程中,体现归纳与演绎的二者缺一不可的作用。穆勒认为,推理“是这样一个过程,即命题不是作为最终结果而是作为确立其他命题的手段而处于其中的过程。因而,我们可以期待展示普遍命题在其用于实际用途时所显现的含义的方式会极好地表现命题在推理中所起的作用。与之相应,在推理理论中,看待这一问题――即将命题视为断定一个事实或现象是另一个事实或现象的标记或证据的问题――的方式将会被发现几乎是不可或缺的。对推理理论来说,定义一个命题的含义的最佳方式并不是最清晰地表明其实质上是什么的那种方式,而是最明确地让人想到可以由该命题进一步得出其他命题的方法的那种方式”[2](P117)。显然,穆勒很看重推理的过程,以及推理带给人们对其他命题的思考。穆勒还认为:“尽管具有一种归纳特征的推论不使用指号也是可能的,但没有指号,这样一种推论就绝不能在我们刚刚所描述的那种非常简单的情况之外来进行,即绝不能在大致构成了那些对约定语言一无所知的动物推理之极限的那种非常简单的情况之外来进行。没有语言或某种与之等同的东西,充其量就只能有不借助于普遍命题所能发生的自经验而来的推理。现在,尽管严格说来我们可以从以往的经验推出一个新的个别情况而无须经过普遍命题这个中间过程,但没有普遍命题我们很少会记得我们有什么样的以往经验,而且很难会知道经验将保证什么样的结论。”[2](P665)这里,穆勒更加明确了演绎对归纳在实验中所获结论的检验性作用。显然,他很重视归纳的有效性。

在穆勒那里,逻辑之所以能成为社会发展及个人获取幸福不可或缺的理性力量,一方面是由人的思想、情感的丰富性所决定的,另一方面又是由逻辑体系及其思想的丰富内涵来决定的。涵盖逻辑精神的思想智慧,一旦成为社会发展与进步的理性支点,就会贯穿于人们的信仰、理想、价值取向、审美情趣等思想与言行的选择中,就会在思想活动中自觉进行理性分析、充分论证,提升人的思想品质,这与人文精神的本质要求相契合,更能彰显人文精神的魅力,帮助人们将逻辑智慧转化为人文素养,推进社会文明的理性发展,影响一种文化乃至民族精神的形成与弘扬。

穆勒指出:“我在自然科学里探索因果方式的尝试中很快懂得:在较完善的科学中,通过个别事物的一般化,上溯至所考虑的一个个原因的倾向,然后再从那些独立的倾向向下推理至那些原因结合所产生的结果。然后我自问,什么是这种演绎过程的最后分析?普通的三段论法肯定不能说明问题。我的做法(从霍布斯和父亲那里学来)是从我能找到的最具体的实例中研究抽象的原理,我发觉力学中‘力的合成’是我正在研究的逻辑方法的最完善的实例。于是我着手研究当思想应用‘力的合成’原理时思想上起什么变化,结果我发现它起了单纯的加法作用……现在我懂得,一种科学究竟是演绎的还是实验的,要根据它所涉及的领域内各种原因联合所产生的结果,是不是与同样原因在分散时所产生的结果的总和相等。由此可见,政治学一定是演绎的科学。”[5](P97)从中不难看出,穆勒逻辑思想中蕴含着对演绎与归纳的双重肯定。正如倪鼎夫先生指出的那样:“在穆勒以前,归纳和演绎两者处于极端对立的地位,在逻辑史上唯理论者只讲演绎法,经验论者只讲归纳法,他们经过了一次又一次的论战,都没有能很好地处理演绎和归纳的关系。穆勒在《逻辑体系》中把归纳和演绎的联结看作他的重要之点,他说,要把有关一门学科从来没有作为一个整体处理过的零碎断片连贯组织起来,必要时提供中间环节使它们得以互相联系,这就必须要有相当程度的创造性思想。可见穆勒解决归纳和演绎的关系,是他全部著作的精华所在。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一点。”[6](P105―106)显然,对穆勒逻辑的认识,一方面应该从他对归纳与演绎的关系出发,同时,要结合他对逻辑的界定来进行分析。

在《逻辑体系》的导言中,穆勒指出逻辑是推理的科学,这表明“他正确地把研究推理作为逻辑科学的主要任务,但是有哪些推理是有不同意见的。不矛盾逻辑只研究演绎推理,真理逻辑既要研究演绎推理,重要的还要研究归纳推理。正是这样,穆勒的《逻辑体系》把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并举,作为逻辑推理的两个部分加以阐述。穆勒指出,人们对推理的一种看法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式,这是威廉姆?哈密尔顿等人的看法。但是也有另一种看法,就是由特殊到一般的推理,从已经承认的一些断语引出另一断语。在这个意义中,归纳当然就可称为推理”[6](P149―150)。虽然穆勒对归纳和演绎的比较,时而不区分方法与推理,但他对这二者的同时肯定,将逻辑推向了新的发展阶段,这一点值得肯定。穆勒在归纳法与命名的关系问题上也有独到见解,他说:“命名在归纳中的作用,特别是普遍名称在归纳中的作用可以概括如下。每一个完全恰当的归纳推论对于整个一类事例都是恰当的;这种推论要是能比仅仅将两个观念黏合在一起更好地保证其正确性,实验和比较的过程就是必不可少的,其中必须考虑整个一类事例以及某种在自然过程中进化出来并被确定了的齐一性,因为这样一种齐一性需要作为甚至在一单个事例中来得出推论的正当依据。因而,可以一劳永逸地来确定这种齐一性,而一旦得到确定就可以将其记住;在各种特殊的事例中,可以将其作为一种定则(formula)来得到由先前的经验所保证的所有那些推论。但只有通过将普遍指号、全称命题、普遍名称和普遍命题这些永久指号作为中介记录下那些大量的齐一性,我们才能保证它们得以被记住或让我们自己有机会将它们记住(从这种情况的性质来看,永久指号并不是关于个体事实的,而是关于齐一性的,即关于无限多个彼此相似的事实的)。”[2](P666)由此可见,穆勒在归纳的命名问题上,努力将经验与先验区分开,凸显经验的重要作用。

三、以逻辑精神涵养思想方法

所谓逻辑精神,就是指人们在推理、论证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求真讲理的自觉意识,具有科学求知与人文关怀的融通特征。在穆勒那里,逻辑精神是以文化启蒙、精神自由为基础的思想活动。逻辑所内蕴的思想方法,是历史的产物,积淀了人类精神活动的智慧,因此,逻辑精神的养成,对于改善人生境遇、构建具有规则意识的现代文明社会、形成并引领人类理性进步尤为必要。显然,在穆勒看来,逻辑精神给人心智带来的影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古希腊唤醒逻辑精神的自觉,到近代思想启蒙对逻辑精神的彰显,直至当代公共生活需要逻辑精神的凝聚,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越来越离不开逻辑精神所赋予的思想力量。逻辑精神的培育,有助于人们形成正确的逻辑观念、掌握有效的论证方法、增强个体的推断能力,正如冯友兰先生所强调的那样:“养成清楚的思想”、“养成怀疑的精神”[8](P172),这也是逻辑精神的价值所指。

穆勒的逻辑观不仅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还具有将逻辑理论用于现实生活的论证等特点,这与社会转型期需要借助于逻辑方法增强思想的力量有关。穆勒不但深刻论证了人的自由这个由洛克思想发展而来的问题,还同时对人的全面自由与幸福的条件进行了拓展性的逻辑分析,完成了英国古典自由主义向现代自由主义的过渡,其中,逻辑精神对思想方法的涵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穆勒生活在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的历史时期,他的逻辑思想除了受自然科学发展需要的影响之外,还与其哲学思想、政治思想、伦理思想等密切相关。在穆勒看来,自然科学所取得的成就,必然引发逻辑功能的转变,即逻辑不仅仅满足于作为证明的工具,还应具有以科学态度澄明思想的方法论意义。就逻辑精神的载体而言,是由逻辑知识、逻辑理论转换而成,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非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周礼全先生曾指出:“逻辑所研究的正确推理形式及其规律,是任何正确认识和任何学科都必须应用和遵守的,因而是全人类共同的。正确地反映正确推理形式及其规律的逻辑,也是全人类共同的。在这个意义上,没有不同民族、不同阶级和不同个人的逻辑。”[9](P535)有逻辑精神的引导,更能帮助人们自觉进行由已知推未知的思想活动,具有理性的前瞻作用。逻辑精神所蕴含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通过人的思想活动体现出来,反映在人的群体性、社会性等特征方面,进而影响人的行为方式。

穆勒逻辑思想的现实关怀,延续、发展了古希腊的逻辑传统。回溯古希腊逻辑思想,会发现穆勒逻辑的基本特征与古希腊逻辑具有内在的思想渊源,同时又以其鲜明的时代质感超越了逻辑传统。古希腊逻辑根基于自然科学尤其是几何学的土壤,形成于爱智慧、尚思辨、重德性的文化氛围,这就决定了它是一个蕴含多向度的思维方法论的整体,不仅构筑了日常思维、科学论证的逻辑话语系统,还在纯思的视野中,从德性的层面对生命意义的追问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其对个体思维的关注表现为不断改进和完善人的理性自我倾向,凸现逻辑方法对思维结构的分析功能,形成相关内容之间充满逻辑联系的抽象的言说方式,进而借助其普遍有效的推理、论证方法去获得新知。古希腊的逻辑言说方式是在适应日常论辩和科学论证需要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鲜明的求知特征。由于穆勒将逻辑作为激发人思想动力的有效方法,用于塑造民族精神,这种鲜明的精神文化特质引起严复的极大关切。“新旧世纪交替之际,严复奉献给中国人的最大精神财富:他为国人提供了认识世界的工具,满足了国人寻求真理的需要;他为国人提供了批判旧世界的思想武器,并以身作则,率先展开对几千年君主专制制度全面而深刻的批判;他为国人指明了出路,发出了变法维新的呐喊,提出了革故鼎新的主张,指示了救亡图存的道路和实现民族复兴的方略。”[10](前言P2)严复将穆勒逻辑引入国人视野,旨在通过科学方法实现思维方式变革,进而挺立民族精神,重塑民族文化。基于民族复兴离不开文化复兴、文化复兴离不开精神挺立这一认识,以及对随西学东渐而发生的中西文化碰撞的思考,严复以文化救国为突破口,引介并传播穆勒逻辑思想中的科学方法,从融合科学方法与人文精神的逻辑观念这一深层文化要素入手,将逻辑精神注入中国近代文化变革之中,打开国人眼界,开创了中国近现代逻辑观的新纪元,使逻辑从思想的工具内化为人的文化观念,拓宽近代文化革新路径,为中国近代文化的反思与重建提供有效方法,以挽救文化危机,进而拯救民族危亡。应该说,严复的爱国主义情怀体现在他试图通过文化革新以挺立民族精神,而他对穆勒逻辑思想的译介,为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文化重建注入了特有的逻辑力量。中国近代社会也是一个转型的社会,其文化必然是转型的文化。这一时期的文化是近代政治、经济发生剧烈变化的反映,呈现出更多的复杂性、变化性和过渡性,既有对传统文化的批判和继承,又有与西方文化的碰撞与融合。在近代启蒙思想家的眼中,社会的落后因文化的落后,文化的落后因思维方式的落后,思维方式的落后因思维方法的落后,由此,西方逻辑方法成为他们更新思维、重建文化、变革社会的必然选择。现代社会的文化发展需要在公共意识上达成共识,而公共意识的确立和公共秩序的信守需要富有说服力的说理、论证,即符合逻辑要求的思想表达。同时,通过对前提性思想进行反思、辨析,为新思想提供依据,进而在经过反思后的前提性思想与新思想之间建立联系,形成具有前瞻性的推断与论证。

西方近代社会以后,随着科学革命、工业革命的推进,逻辑的工具理性作用得到蓬勃发展。穆勒逻辑思想形成于英国的实验科学基础上,他曾说:“在1837年当年,就在我忙于这些事务的同时,我重新着手写《逻辑学体系》。自从上次写到归纳法时把它撇下以后,有五年时间没有接触这个题目。我逐渐发觉,要克服写这个题目的困难,所需要的就是对整个自然科学全面而精确的理解。我怕为弥补这个缺陷需要一个很长的学习过程。由于我不知道读什么书或者什么指南才能使我懂得各种科学的一般原则和方法:我知道我没有别的选择,只能从各种各样书本里,尽我所能,自己去吸取知识。幸运的是休厄尔博士在这年年初出版他的《归纳科学史》(History of the Inductive Sciences)。我如饥似渴地阅读它,发现其中讲到的几乎就是我需要的东西。”[5](P123)不难看出,对自然科学的了解与把握,是穆勒逻辑体系不可或缺的内容。与此同时,随着人们更全面地反思和更多地面临解决人类社会的诸多问题,古希腊逻辑所内蕴的价值理性也受到了穆勒的关注。他指出:“推理似乎不能理解逻辑所包含的全部内容,逻辑一词的使用表达了论证的理论。逻辑的范围包含几种智力活动。”[2](P5)显然,穆勒将推理与论证做了区分,在他看来:“逻辑是有关智力活动的科学,是有效的求证活动。这是一个由已知到未知的过程。”[2](P12)他进而又将这种智力活动与知识进行了区分,指出:“逻辑和知识不是一回事。逻辑是大众法官,也是特殊的审判者。它不能保证发现证据,但能决定证据是否被发现了。逻辑不是发现,不是发明,而是判断。”[2](P10)不难看出,在他眼中,逻辑是对人类生活进行有效推断、求证的活动,也是澄明思想的工具。不仅如此,穆勒的逻辑思想涵盖着对人的命运、人类幸福以及追求幸福的思考。穆勒在强调逻辑方法的科学性的同时,又凸显逻辑方法的思想性,将思想的活力注入其逻辑体系中,使富有思想关怀的逻辑融入人的自我意识及社会发展中,用以涵养人的理性自觉,提升社会的精神品质。因而被盛赞为“自从穆勒去世后过去的五十年中,还没有出现一位学者,对同代人思想的影响有象他那样深远”[5](序言P4)。穆勒关注逻辑与人的存在方式之间的联系,将严谨的思考和论证作为人类有价值生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他说:“我们绝大部分知识,无论是普遍的真理还是特殊的事实,都是推理的问题,几乎不管是科学,还是人类的行为,都应服从逻辑的权威。推理是生活中的大事,每人时刻都要探知没有直接觉察的事实;不是因为这些事实附加到知识储备中的普遍意义,而是因为这些事实本身对于人们的利益和工作是重要的。”[2](P9)无疑,在穆勒那里,逻辑与生活密不可分,人的自由与幸福成为其逻辑价值的关怀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