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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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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

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范文第1篇

一、开展集中行动的企业范围

全市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包括构成重大危险源和具有危险化工生产工艺以及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剧、易燃、易爆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二、集中行动的内容

(一)组织开展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青安监〔2012〕2号)和《关于印发2012年度全市化工医药及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第二次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2012〕67号)文件要求,各镇,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旅游度假区,各市直工业基地、省高新区安监办(以下简称各镇安监办)要对辖区内构成重大危险源和具有危险化工生产工艺以及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剧、易燃、易爆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针对夏季高温、多雷雨、易腐蚀、洪涝、风暴潮等不利天气条件和计划性停产检修等特殊时期的安全生产特点,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领导干部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工艺、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以及储存装卸运输、特殊作业等环节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督促细化落实危险操作(作业)安全规程,按照“五到位”的要求,督促企业切实稳妥地整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建立管理档案,设置完善针对重大危险源的压力、温度、液位等重要参数的监控措施(包括现场显示、远传和连续记录功能);检查是否在重大危险源部位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危险物质告知牌,并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有关人员。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泄漏报警、紧急切断装置和必要的监控系统。

请各镇安监办于每月月底前将《集中行动检查整改隐患工作报表》通过金宏网报市安全监管局(见附件1),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填写《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汇总表》(见附件2)并上报。要督促相关企业将检查出的隐患问题和治理结果及时录入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简称“安管系统”,网址:)。

(二)组织开展大型化工液体储罐的专项检查。依据《省大型浮顶储罐安全技术规程(试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等有关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突出检查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内容:

1.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和《十个严禁》的落实情况;

2.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学历、专业和从业经历与有关规定的符合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4.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5.企业内部安全培训情况,特别是学习《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教育读本和动漫的情况;

6.自动控制及联锁报警、紧急停车、尾气吸收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等措施的落实情况;

7.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以及查出隐患整改情况;

8.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特别是罐区等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液位、压力、温度报警和可燃气体泄漏报警)是否齐全、可靠,监控责任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9.事故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情况,定期演练,以及快速灭火系统等应急处置救援设施和物资的设置准备情况;

10.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是否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是否落实安全标准化要求;

11.针对夏季天气特点,是否落实防风暴潮、防高温、防高湿和防腐蚀等措施。

各镇安监办,要结合各自实际,参照规定的检查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督促企业按照(一)项的要求,妥善整改解决,并汇总上报。

(三)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强化工管道的安全管理。在去年摸底的基础上,组织企业全面开展化工管道摸底清查,明确管道的数量、种类、分布、走向、权属、材质、介质和敷设、使用条件等内容,地上管道要标注管道介质和流向,地下管道要设置永久性明显警示标志,建立健全管理档案,落实管理责任。严格执行管道输送条件,设置超压控制或卸放回收装置,做好管道的定期防腐、检测、维修和巡护。加强管道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组织管道作业和施工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作业票证,落实必要的安全告知、风险分析、交底和监护等措施。对“关停并转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对原有管线进行集中清查,对已经停用和废弃不用的地下管线,要督促企业安全拆除,消除隐患。

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装备,设置完善管道超压超压控制或泄压设施,提升管道安全运行水平,在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气体的充装环节,要使用液化气体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禁止使用软管充装。

(四)组织开展化工危险工艺自动化改造的安全风险评估和改进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生产工艺装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度,组织企业对已实施的化工危险工艺自动化改造,从工艺、设备、仪表、控制和应急处置等环节,开展系统的工艺过程风险分析,对各环节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进行必要的调整、改进和验证,进一步修订改进细化操作规程和检维修计划及方案,进一步提高生产装置系统安全运行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今年是建党90周年,维护全市安全生产稳定,既是我们庄严的职责和使命,也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要认清形势,明确任务,针对近期气象条件恶劣,省内外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严峻形势,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订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分工,多措并举,加大工作力度,组织企业切实自觉开展集中行动,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安全发展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3号《通知》、省市区政府《实施意见》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为抓手,在辖区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严格安全准入条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促进辖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任务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行整治行动,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强化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继续推进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搬迁,突出抓好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坚决依法关闭非法和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充分利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风险评估方法,全面排查事故隐患,继续推进涉及15类危险化工工艺装置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进程;切实强化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防易制毒化学品非法买卖生产企业“五化”(工厂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集约化)进程;确保“十二五”辖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良好开局。

三、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辖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二)整治重点

重点范围:各社区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集中地。

重点企业:液氯、合成氨、液化石油气、剧毒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硝化、氧化(过氧化)、氯化、聚合反应等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严重不足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化学制药企业。

重点对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烟花爆竹销售环节以及各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政府挂牌督办的危险化学品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和非法生产经营企业、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及关闭取缔情况。

四、整治内容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化学制药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发23号《通知》精神,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断完善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安全投入,按照有关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应至少配备1人)。对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未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按照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整改不力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

(二)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化学制药企业要切实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企业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了解危险化学品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应急处置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新建企业和项目在装置建成试车前6个月(至少)完成全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要强化对班组长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用工管理。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人员资质以及项目审核程序等方面,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化工生产企业,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严重浪费资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要坚决予以淘汰。

(四)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专项行动。要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领域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等证照并及时延期,对证照不全且擅自从事非法生产经营的,应依法予以停业整顿或关闭;对建设项目实行严格的安全审查,存在非法建设项目的,应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五)强化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生产工艺装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度,积极利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先进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全面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应依法予以停产整顿或关闭。

(六)着力推进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现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在年底前全面完全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温度、压力等主要参数指标的自动报警,有条件的要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新建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和高度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要在实现自动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域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凡是年内未能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七)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以加强企业班组安全建设为重要抓手,认真落实《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和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办发〔〕号)和《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方案》(安监四号)各项工作部署,全面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年底前,省属以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涉及危险化工工艺以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班组要基本达到安全建设指导标准;省属以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涉及危险化工工艺以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在年内全面完成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工作;凡是新建和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的企业必须在竣工验收前完成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和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

(八)全面加强化学制药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各社区及相关化学制药企业要进行全面摸排,摸清企业底数,掌握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切实加强对化学制药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建立安全监管台帐,健全和完善化学制药企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九)督促和指导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上报工作。按照要求及时填报和更新相关经营产品、数量、流向等数据,对不及时填报数据、填报数据不真实的要责令其进行整改。

(十)强化剧毒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流向管理。剧毒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并落实购买、销售、登记制度,加强流向管理。

(十一)加强危险化学品储运环节的安全监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必须全部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要使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代替充装软管,严禁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危险化学品,对于使用软管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整改,整改不力的企业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0日-6月30日):根据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社区、及危险化学品相关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全面部署,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10日-7月30日):各社区、相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隐患认真进行整改并建立档案和整改制度。

(三)整治检查阶段(7月1日-11月30日):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社区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检查,要覆盖本辖区的重点企业,并建立和完善企业数据库。

(四)整体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街道办事处将对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整治工作进行考核和总结。各社区要于12月20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街道综治办。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社区及辖区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分析本辖区、本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此次整治工作作为重要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明确责任分工,保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要按照全区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治措施,把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落实国发23号《通知》的重要举措,抓好落实。要建立工作基本情况台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基本信息、专项整治与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各类安全事故等情况的台账。

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范文第3篇

安全生产事故的高风险区

吴欣介绍说,近年来,我国石油和化学工业总量规模迅速扩张,已经形成相对集中的产业布局,陆续建成了上海、天津、大连、南京、宁波、惠州等一批代表性化工园区。在带动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大多数化工园区也存在着应急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各类应急资源配置不合理、应急管理基础工作薄弱和应急救援能力不强等问题。

大亚湾石化园区作为建设中的世界级石化基地,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成长期,但同时也是生产安全事故高风险区域。仅2010-2012年,大亚湾石化区就连续发生了3起火灾事故:2010年7月24日,中海油惠州炼油分公司焦化原料216-T-02罐着火,大火直至凌晨3时才被扑灭,造成直接损失约60万元;2011年7月11日,中海油炼化惠州分公司设备爆炸着火,火焰高达上百米,致使周边居民恐慌逃离;2012年5月28日13时18分,兴达石化工业有限公司一储存约900 m3苯乙烯的储罐着火。3起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暴露出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不顺、应急机制运转效率不高等问题,引起了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2012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点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石化区,启动了全国首个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创新试点工作,旨在通过探索化工园区应急资源整合、优化资源配置的新模式,建设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示范区,全面提高国内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

巧借外力

“试点之初,两眼一抹黑,这块‘试验田’到底该怎么种?”吴欣告诉记者,大亚湾化工园区首先把目光瞄准了国内外。

园区先后派人前往江苏、上海、浙江、大连及新加坡裕廊化工岛调研学习,邀请奥布莱恩危机响应管理公司、杜邦公司、中国化工信息中心等机构的专家学者共同交流研讨。

“通过研讨开阔了视野,也带来了思维观念的碰撞,最终孵化出‘企办政助’的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新模式。”吴欣表示,这一模式关键在充分调动园区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引导企业自主参与创新试点工作。

另一方面,为增强创新试点工作的针对性,大亚湾区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对石化区的土地利用、整体布局、功能分区、安全间距、区域风险、危险品运输风险、公用工程保障、应急救援能力等进行了风险评估分析,进一步摸清掌握了石化区潜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明确了园区安全生产准入标准和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形成了《大亚湾石油化学工业区区域安全评估报告》,提出了对现有149种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措施。

自2011年起,大亚湾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连续4年委托中国安科院、广东省安技中心,组织化工工艺、化工机械、石油储运等各个专业的专家,集专家检查、培训、服务为一体,开展石化企业专项安全检查,形成了“把脉诊断、开方抓药、保健安康”的创新监管模式,并得到了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的肯定。

4年间,专家专项检查共查出问题2 771项,其中事故隐患1 238项,改进性建议1 533项;引导石化企业在工艺安全、消防应急等方面投入的隐患治理资金达5 000多万元。园区企业隐患防治和安全管理水平、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显著提高。

在此基础之上,大亚湾区结合近年来国内外化工园区发生的石化事故应急处置得失情况,梳理明确了试点工作的要点任务:一是创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完善应急联动机制;二是统筹规划,优化配置各类应急资源;三是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建设;四是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础工作;五是健全信息工作。

创新机制

吴欣告诉记者,大亚湾应急管理创新试点中,最有特色的创新点之一,就是“企办政助”管理模式,即“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政企联动、社会参与”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

“企办政助”主要体现在,以惠州大亚湾石化应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危化救援基地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行主体,与园区企业签订有偿应急救援服务协议,根据企业占地规模、投资额度、风险等级、“两重点一重大”(国家安监总局列出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安全信誉等情况,提供预防性检查、培训、演练及应急救援等专业服务。2014年10月以来,该公司已与石化区20多家企业签订了有偿应急救援服务协议。同时,大亚湾化工园区也开展了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试点。化工园区应急办等首批试点单位与8家社会化服务单位签约,根据协议,应急状态下,签约单位将为应急救援现场快速提供应急设备、应急物资、人员、技术等救援保障服务。

大亚湾化工园区在推动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服务市场化的过程中,也曾遇到过一些阻力。“比如有些企业自身建有专职救援队,那么我们就不能强制要求企业解散自己的救援队,改用我们的专业队的服务。但是企业自己养一支专职救援队需要比较大的投入,利用率也十分有限。而我们的专业救援队能够为园区众多企业提供救援服务,进行资源整合,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也为企业节省了人力和资金。在政府推动过程中,首先鼓励一些中小企业,尤其是那些还没有自身专职救援队的企业,与我们的专业队签订协议。而那些已经建了专职队的企业可以继续使用自己的专职队,有需要我们专业队提供补充服务的,我们也可以进行合作。另外,有一些企业虽然有自己的专职队,但自己管理的不好,那么他就不再运作了,转而委托我们帮助他进行管理。”吴欣说。

危化救援基地运行以来,已初见成效。危险化学品救援专业队成功参与了2014年“6・25”大亚湾石化区甲醇车侧翻事故等应急处理10余次。特别是2015年2月5日惠东县义乌商品城火灾事故和漳州“4・6”芳烃二甲苯装置燃爆事故救援工作,危险化学品救援专业队在应急救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派出了举高喷射消防车、多功能抢险救援车、大流量泡沫消防车等先进消防车参与救援,还利用应急平台和移动应急救援指挥车通过3G信号将现场音视频信息实时传输至国家、省、市应急指挥平台,为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时掌握事故现场动态、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

亟待解决的问题

谈及大亚湾化工园区应急管理创新试点的未来发展,吴欣说:“有动力也有压力。大亚湾试点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下,站在各家园区的肩膀上建立起来的。试点的建成仅仅是一个开始,如何运用好这一应急管理新模式,使其真正成为保障园区及周边地区生产安全的‘守护神’,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化工安全 化工设计 化工事故 预防

据国家安监总局对化工行业目前安全形势的分析,经过政府、协会、企业在“十一五”期间的共同努力,化工行业的安全整治和管理工作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危化品安全事故有所减少,但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现状没有实现根本性改变,有部分的企业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自动化控制、安全设施设计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安全管理水平低以及从业人员素质较低。

安全设计是化工项目建设的源头和关键环节,在化工安全生产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几年发生的一些危化品事故,暴露出行业设计规范和标准滞后或缺失,总体规划布局欠完善,设计变更管理随意性大,设计单位水平参差不齐,安全设计存在缺陷,安全设计管理存在盲区等问题。

通过这些年化工设计的实践和体会,本文通过对湖北省内外发生的事故案例分析,针对湖北省部分化工生产企业安全隐患的现实状况,提出安全设计方面的建议,供化工设计单位和化工生产企业参考。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正规设计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

1、事故案例

2012年2月28日上午9时4分左右,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园内的河北克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克尔公司)生产硝酸胍的一车间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25人死亡、4人失踪、46人受伤。这起事故是近一个时期以来危险化学品领域发生的伤亡最严重的事故。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硝酸铵、硝酸胍均属强氧化剂。硝酸铵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遇火时能助长火势;与可燃物粉末混合,能发生激烈反应而爆炸;受强烈震动或急剧加热时,可发生爆炸。硝酸胍受热、接触明火或受到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加热至150℃时,分解并爆炸。

事故直接原因是:河北克尔公司一车间的1号反应釜底部放料阀(用导热油伴热)处导热油泄漏着火,造成釜内反应产物硝酸胍和未反应完的硝酸铵局部受热,急剧分解发生爆炸,继而引发存放在周边的硝酸胍和硝酸铵爆炸。

该事故暴露出河北克尔公司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装置本质安全水平低、工厂布局不合理。装置自动化程度低,反应温度缺乏有效、快捷的控制手段;加料、出料、冷却等作业均需人工操作,现场操作人员多。一车间与二车间厂房均采用框架砖混结构,同向相距约25米布置,且中间建有硫酸储罐。一车间爆炸后波及到二车间,造成厂房损毁和重大人员伤亡。二是企业安全管理不严格,变更管理处于失控状态。河北克尔公司在没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况下,擅自改变生产原料、改造导热油系统,将导热油最高控制温度从210℃提高到255℃。三是车间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专业素质低。四是事故企业边生产,边施工建设,厂区作业单位多、人员多,加剧了事故的伤亡程度。五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

2、建议

对照上述案例暴露的问题,目前湖北省内的部分危险化学品企业,也存在工厂布局不合理、建构筑物间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装置自动化程度低等事故隐患。究其原因,一是部分企业未按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正规设计,二是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时未认真坚持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根据《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的要求,对未经过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要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全面消除安全设计隐患。对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计诊断提出如下建议。

(1)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设计规范》(GB50187-2012)、《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规范的要求,对工厂布局不合理、建构筑物间防火间距不足的提出解决方案。

(2)针对部分精细化工产品建设项目,如染料中间体、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等,尽管有些反应过程和单元操作过程未列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建议设计单位根据具体工艺及单元操作过程,采用DCS、PLC等控制方式,进行监控、报警、紧急停车和泄放等安全联锁系统设计,提高本质安全度。

(3)根据国家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要求,建议设计单位完善上述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设计。

二、切实根据物料的性质进行生产装置的安全设计

1、事故案例

2011年1月14日20时20分左右,湖北某市一化工企业在对2,3-二氯-4—硝基乙苯减压精馏过程中发生爆燃事故,致2人死亡,1人重伤。

2,3-二氯-4—硝基乙苯是生产医药、农药的有机化工中间体。该物质遇明火、高热可燃。与强氧化剂可发生反应。受高热分解,产生有毒的氮氧化物和氯化物气体。有腐蚀性。该企业在试生产过程中,采用电热桳加热蒸馏釜夹套导热油的方式进行加热,选用的导热油正常工作温度为350℃,无温控系统。在减压精馏过程中由于2,3-二氯-4—硝基乙苯受热分解,蒸馏釜发生爆炸,致使设备毁坏,房屋垮塌。

事故后,经湖北省权威分析检测单位测定,在氮气保护下,2,3-二氯-4—硝基乙苯在215℃左右就发生分解。该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是在不清楚2,3-二氯-4—硝基乙苯的热分解温度的情况下,选用不合适的设备和加热方式进行试生产。

2、建议

通过这起事故,也警醒设计单位,对热敏性物料(特别是芳环上带硝基的化合物)加工方面的设计,一定要在了解其热分解数据的情况下,进行设备选型、单元操作和过程控制设计。

三、设计中配置事故应急处理系统

1、事故案例

2008年6月12日19时40分左右,昆明市安宁齐天化肥厂发生硫化氢气体泄漏安全生产事故,导致6人死亡,28人在医院接受救治。

“6·12”硫化氢气体泄漏事故的初步原因,即昆明市安宁齐天化肥厂在操作时,从硫化钠配制槽放硫化钠溶液到磷酸槽的过程中(主要是为了脱除磷酸中的砷),阀门失控导致进入磷酸槽的硫化钠流量过大、流速过快,产生大量的硫化氢气体不能被及时反应消耗,磷酸槽中产生的硫化氢从槽的上部逸出(槽未封闭),造成作业人员和围观人员中毒伤亡。

直接原因是该工艺设计存在不足,硫化钠溶液流量无显示控制仪器及安全设施,并未配备硫化氢尾气吸收系统,不能除去过量的硫化氢气体,导致该气体进入作业场所。

2、建议

在精细化工生产过程中,有很多过程如出现操作失误、设备及部件失效,有可能出现硫化氢、氯化氢、膦化氢、氟化氢、氰化氢等有毒气体泄漏,造成人员中毒或死亡的事故发生。在这些生产过程中设置事故应急处理系统,如气体吸收处理系统,是防止事故发生或扩大的有效安全措施。

四、重视防止粉尘爆炸措施

1、事故案例

2008年1月13日2时45分,昆明市东站工商服务公司储存硫磺的仓库内,该公司53名工人开始从事火车硫磺卸车作业,作业过程是从火车卸下并拆开硫磺包装袋,将硫磺分别倒入平行于铁路、与地面平齐的34个料斗中,硫磺通过料斗落在地坑中输送机皮带上,用输送机传送皮带将硫磺送入硫磺库。3时40分,作业过程中地坑硫磺粉尘突然发生爆炸,爆炸冲击波将料斗、硫磺库的轻型屋顶、皮带输送机、斗式提升机等设施毁坏,造成7人死亡、7人重伤、25人轻伤。

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一是天气干燥,空气湿度低,硫磺粉尘容易爆炸。二是作业时正值深夜,风速低,空气流动性差,造成局部空间内(皮带运输机地坑)硫磺粉尘浓度增大,达到爆炸极限,由现场产生的点火能量引发爆炸。

2、建议

可燃性粉尘(如硫磺、淀粉等)颗粒的表面能量高,在局部区域浓度达到一定范围时,在点火能量作用下(如静电、电火花等)容易发生爆炸。在设计如硫磺等可燃性粉尘储存、输送时,应采取强制通风和防爆防尘技术措施,防止粉尘爆炸。湖北省采用硫磺制酸的企业不少,也因从该事故中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安全设施的配置和现场安全管理。

五、对静电危害应引起足够重视

1、事故案例

2002年7月,江苏姜堰某厂二车间的离心机(封闭式),在刚开始分离从搪瓷反釜卸出的W-100-1纺织用抗氧化剂和甲苯溶剂时,突然发生爆炸,致使1名职工死亡,1名职工重伤。

调查发现,此物料经过23小时不停地机械搅拌,又经过塑料导管直接送入离心机,离心机转鼓内垫有非导电体的化纤过滤布袋。经长时间搅拌,含有甲苯溶剂(甲苯的爆炸极限为1.2%~7%(V))的物料产生静电积聚,快速流经塑料管道时,静电荷得到加强。当物料进入离心机时,带有很高的电位,而转鼓上部暴露的螺丝是低电位点,当物料冲击到离心机的转鼓时,高压电位与螺丝顶端的零电位形成高低电位差而引发放电,产生了火花,引爆了离心机内混合性爆炸气体。

2、建议

目前,精细化工生产厂家由于规模小,几乎都是间歇式生产,一釜多用的现象普遍存在。进料、物料离心分离过程多采用塑料管。这些生产厂家很多都是经过设计单位设计,但设计人员对静电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对塑料管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流速进行计算,也没有做出相关说明。因此对静电危害及采取相关的技术措施,应引起设计人员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足够重视。

六、结语

开展安全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推动企业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严格安全设计,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程度。设计单位应提高安全设计质量,从设计源头防止和减少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才有坚实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崔克清等:化工安全设计[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河北克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管三〔2012〕31号)[Z].2012.

[3] 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Z].2012.

[4] 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设计规范(GB50187-2012)[Z].2012.

[5]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Z].2009.

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范文第5篇

1项目融资中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

项目融资是一种新型融资方式,是指项目公司主要以某一项目资产所产生的收益作为项目融资还款的资金来源,同时也以该项目资产或其预期收益作为融资风险的抵押品。与传统的公司融资方式相比,项目融资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项目导向上,项目融资的融资基础是项目的资产和预期收益,而传统的公司融资的基础是融资公司的资产。因此,在项目融资中,商业银行主要关注融资项目在贷款期间能够产生多少现金流量用于偿还贷款,所以贷款的数量、融资成本的高低以及融资结构的设计都是与融资项目的预期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联系在一起。二是在追索权上,项目融资是有限追索权或者无追索权,而传统的公司融资则是完全追索权。追索权是指在项目公司未按期偿还债务时,商业银行要求项目公司用除抵押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偿还债务的权利。在某种意义上,商业银行对项目公司的追索形式和程度是区分融资是项目融资还是传统的公司融资的重要标志。三是在项目资本金和贷款比例方面,项目融资的自筹资金比例较低,通常少于30%。四是从财务处理上看,项目融资的债务是与母公司分离的,也就是说,如果融资项目产生风险,不能用母公司的资产清偿;而传统的公司融资的项目债务是母公司财务的一部分。五是项目风险分担方面,由于项目融资是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因而对于与项目开发有关的各种风险,需要项目公司、商业银行及其他项目参与者共同分担。六是融资成本方面,由于项目融资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工作及其有限追索权问题,项目融资的融资成本要高于传统的公司融资方式。融资成本包括对融资项目评估等前期费用和利息成本两个主要组成部分。融资的前期费用与项目的规模有直接关系,一般占项目融资贷款金额的0.5%~1.5%;同时,项目融资的利息率要高于同等条件下公司融资0.3~1.5个百分点。其增加幅度与商业银行在项目融资中所要承担的风险,以及拥有对融资项目的追索权程度密切相关。

综上所述,对商业银行来说,项目融资收益巨大,主要体现为商业银行通常可以获取高于传统公司融资方式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等收入。但是,巨大的收益也意味着较高的风险。由于项目融资一般是用于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融资,这些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要远大于其他普通项目,再加上项目融资总额大、投资周期长,以及有限追索的特性限制了商业银行的追索程度和范围,因此商业银行在从事项目融资业务时,面临的风险也就比传统的公司融资更大和更为复杂,项目融资更容易因为环境风险的发生而危及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安全。

项目融资中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包括环境影响的不确定性、环境法律责任的不确定性和消除污染费用的不确定性。比如在治理棕地的项目融资中,对商业银行来说,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问题就十分突出,主要原因:一是环境影响的不确定性。由于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初期的场地调查可能未发现所有的污染源或者没有准确地确定污染的范围。在开发过程中,新发现的污染源往往导致修复方案的修改。另外,很多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也具有不确定性,当接触方式和接触距离改变后,造成的影响可能要超过原来估计的程度。二是环境法律责任的不确定性。由于棕地环境影响的不确定性,新的污染源可能在完成产权转移后还会被不断发现,那么,这些新发现的污染源的修复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就可能引发纠纷。开发商会认为,污染是原来的业主造成的,理应由原业主负责;而原业主会认为,修复在新的业主(开发商)的参与下已经完成,并已得到环保部门的认可和完成产权转移,不应该再由他承担责任。另外,在棕地治理方面,环境法律法规要求商业银行承担的责任也具有不确定性。三是清除污染费用的不确定性。由于棕地重污染源的发现总是在不断进行中,且其污染影响也具有不确定性,必然带来清除污染费用的不确定性[1]。

2环境保险是商业银行转嫁项目融资中不确定性较高的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

项目融资中商业银行面临的各种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程度是不一样的。商业银行将采取不同的措施手段和工具,加强对环境风险的管理,提高信贷资产的安全性,实现环境风险管理收益的最大化。

2.1赤道原则是商业银行管理项目融资中不确定性较低的环境风险的工具

有些融资项目的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程度较低,比如,如果项目建设和运营违犯了国家的环境法规和标准,那么肯定要受到环境监管部门制裁。对于这些不确定性程度较低的环境风险,可以采用内部控制手段,通过将一系列环境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镶嵌进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流程,就可以降低此类环境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从内部人员的配备、业务流程的设置以及系统管理等方面,建立起一套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组织体系,通过加强环境风险监督检查等措施,降低因环境风险可能导致的商业银行信贷安全危机和声誉危机,同时,在环境风险管理中发现盈利机会。

赤道原则就是商业银行在从事项目融资业务中管理不确定性程度较低的环境风险的国际行业标准。为了通过内部控制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赤道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在信贷审核时,要对拟贷款项目的环境风险做充分的尽职调查,分析该项目可能会产生的环境风险的种类和性质,环境风险生成的原因,损失发生的过程,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程度,所产生的影响和程度,尤其是对商业银行信贷安全和声誉的影响程度。在完成上述分析后,要对那些可控风险,拟定缓冲或者纠正计划,并在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监控,尽可能减少可控的环境风险发生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而对经过分析认为不可控的风险,一般就需要采取环境保险的方式予以转嫁和分散。

2.2环境保险是赤道原则的必要补充,是化解项目融资中不确定程度较高的环境风险的重要工具

环境保险作为商业银行管理环境风险的工具和手段之一,其实施是建立在内部控制环境风险手段的基础之上。只有在内部控制环境风险手段相对完善的情况下,才可能做到合理地利用环境保险工具来管理环境风险。因为只有通过内部控制手段,在信贷审核中对拟贷款项目进行了完善的尽职调查,商业银行的环境风险管理专家通过文献检阅、文档审核和实地调查访问,分析清楚了拟贷款项目可能面临的环境风险程度和种类等问题,商业银行的环境风险专家才能知道哪些环境风险可以通过内部管理达到,哪些环境风险需要通过购买环境保险转嫁,并通过配合保险公司的环境风险专家与团队的合作分析,来评估保险的可能性和保费的标准,并设计出符合商业银行需求的保险产品。

上述分析说明,环境保险是商业银行管理不确定性程度较高的环境风险的有效工具。商业银行通过购买环境保险,可以有效地将具有突发性、意外性事故的环境风险转嫁保险公司承担,但是环境保险不能替代根植于商业银行业务流程的环境风险管理系统。主要原因:一是环境风险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是双向的,既有损失的可能,也是盈利的机会。如果商业银行不进行根植于贷款业务流程的环境风险管理建设,就会丧失环境风险带来的盈利机遇。商业银行的本质在于承担风险、管理风险,并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获得风险溢价。项目融资之所以能够给商业银行带来巨大收益,就是因为商业银行承担了项目融资包含的高风险。当商业银行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的时候,实际上也是通过保险费的方式把一部分风险收益转移给了保险公司。所以,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环境风险收益,商业银行应该寻求在机构内部建立环境风险管理机制,以降低环境风险,从而获得环境风险收益。只有在某些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程度太高,且发生后的后果十分严重的情况下,才借助环境保险的风险转嫁和风险分散功能,将环境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以降低控制环境风险的成本。二是一般的保险公司设置的环境保险险种也主要是针对突发性、意外性的环境污染事故,而对商业银行应该在日常贷款业务流程中尽到的环境风险管理责任,保险公司一般不予以承保,以避免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和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所以,在环境保险的保单中,针对每一单保险的不同情况,都会规定很详尽的除外责任,以排除由于商业银行业务失职甚至是故意污染导致的环境危害。因此,环境保险只能作为商业银行项目融资环境风险管理的必要补充[2]。

3各国环境法规对商业银行清污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推动环境保险业务发展的动力

近年来,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环境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明显提高了商业银行和其他介入商业信贷的金融机构的环境清污责任,因此,环境清污责任成为这些国家商业银行不得不面对的重要环境风险。在污染责任承担方面,原则上是谁污染谁承担,造成污染的项目公司理所应当地成为了承担清理环境污染费用的责任人。但是在项目融资的情况下,项目公司是以项目发展为目的的,一旦项目因为环境风险而无法继续,项目公司就只能宣告破产。在这种情况下,以前是由政府花费巨额资金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现在政府为了避免承担这样巨额的环境污染清理费用,同时也为了使更多的机构参与到环境保护的监管中,就在环境立法方面将解决环境污染责任扩展到与污染有关的其他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因为商业银行往往拥有造成污染物的项目资产及其预期收益的抵押权,且在项目融资中一定程度上介入、监管和控制项目的运行,因而成为承担环境污染责任的主要相关责任人之一。以美国为代表的环境法规的演变就充分说明了上述问题。

在明确商业银行所承担的项目环境风险责任方面,美国是最早立法的国家,主要是1980年的《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及相关判例。该法因其中的环保超级基金而闻名,因此通常又被称为超级基金法。超级基金法授权美国政府清理被污染物体上的有毒废弃物,并且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向负有责任的各方收取清理环境污染的费用。该法对项目公司及其相关人清理环境污染应该承担的责任作了非常广泛的规定。实践中,参与项目融资的商业银行更容易被判定为污染物体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控制人,从而成为清理环境污染的直接法律责任人。因为,在项目融资过程中,土地、设备等容易产生污染的物质作为重要的项目资产,一般需要抵押给商业银行,而且由于项目融资有限追索的特性,商业银行为了保证还款,往往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项目公司的财务账户,同时也积极参与项目公司的管理,以确保贷款的偿还[3]。

1986年,美国法院根据《超级基金法》判定马里兰银行(MarylandBankandTrust)负有清理污染场地的法律责任。因为马里兰银行的客户——一家从事污染废弃物管理的公司破产了,而其被严重污染的场地是该行贷款的抵押品。美国法院认为,商业银行拥有充足的工具和方法应该通过尽职调查能够避免该风险,这种对潜在环境污染风险的尽职调查是商业银行的责任,法院没有义务保护商业银行因为自身的失误而导致的资金损失。在1990年关于参与污染设施和项目管理的案例中,法院裁定“FleetFactors”必须承担清理环境污染的责任,因为它的一个客户斯恩斯德伯勒印花公司(SwainsbroPrintWorksInc.)由于破产留下大量的环境污染问题。“FleetFactors”已经将斯恩斯德伯勒印花公司的库存、设备和厂房作为贷款的抵押品,当斯恩斯德伯勒印花公司申请破产时,“FleetFactors”介入了设备清算。就在此时,危险化学物品发生了泄漏,从而大面积污染了场地。法院据此裁定“FleetFactors”是污染设施的运营人(operator),因而需要承担清理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2002年,美国国务院通过了《小型企业法律责任减轻和粽地修复法》,对商业银行在《超级基金法》中的清理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做了部分豁免规定。该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免责条件是,商业银行持有污染场地或者设施的抵押权仅仅只是为了保证自身的经营安全,并没有参与到污染设施的管理中,并且在贷款前作了充足的尽职调查。这一免责条款使采取公司融资方式的商业银行比较容易获得豁免,只要他们能证明自己确实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但是对采取项目融资方式的商业银行而言,要证明自己并没有参与到污染设施或者项目的管理中是个难题。因此,项目融资中的商业银行,其环境污染的清理法律责任很难在该法案下获得豁免。

4美国商业银行经常使用的环境保险险种

4.1污染的法律责任保险(pollutionlegalliabilityinsurance)

传统上,该险种的购买人是财产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防止因该财产产生的污染导致对第三方的意外经济或者人身健康损失。从事项目融资的商业银行经常要求项目公司购买此保险,以转嫁不确定性很强的意外环境污染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从而保护自身信贷安全。

这种保险一般是覆盖意外的、未知的、突发的污染对第三方产生的损害。第三方索赔包括由被保险财产的污染导致的第三方的场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消除污染费用。例如购买保险人的被保险财产,曾经受到污染,虽然购买保险人已经对其进行了尽职的污染清理,但是购买保险人不知道在清理过程中地下水是否受到渗透污染物的污染,因为地下水的污染具有潜伏性和迁移性。如果地下水被污染并逐渐迁移到附近的供水站点,并导致人或者动物的生命健康损失,该保险购买人必然无法承受这种潜在的巨大的环境风险。该保险保护被保险人免受来自于第三方诉讼的未知的巨大的灾难性的环境责任。这种保险的赔偿既包含历史性的意外环境污染事故,例如在施工过程中突然发现未事先探知的旧的地下储油罐,也包含保单生效后发生的意外污染事故,例如,新油罐的突然爆裂泄漏。该保险可以根据每个保单所面对的环境风险的不同,根据投保人的需要来订制能满足投保人特定需求的保险产品。

由于项目融资的融资对象都是大型建设项目,所以经常要面临项目资产如场地和设施的化学品污染问题,这种超出正常运营状态下潜在的环境风险,具有危害广泛性和发生不确定性的特征,所以,商业银行会要求借款人购买污染的法律责任保险来保证抵押品的安全,同时防止自身被卷入巨额环境责任赔偿的诉讼中。目前,在美国,污染的法律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环境保险最大的险种,据统计,2007年污染的法律责任保险所收到的保费约有17亿美元。

4.2污染营业中断保险(pollutionbusinessinterruptioninsurance)

该保险是赔偿被保险人自身因其被保险财产发生突发的、意外的环境污染事故而不得不停止运营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是属于对第一方赔偿的险种。例如,如果一个化工厂的溶剂储罐突然意外爆裂并导致了火灾,而从溶剂储罐中泄漏的腐蚀性溶液和有毒气体渗透到地面,绵延到整个厂房,导致整个工厂被环保监管部门关闭。那么,如果该工厂就其可能产生污染的资产购买了污染营业中断保险,保险公司就有责任赔偿该工厂因为被保资产突发性的污染事故而导致的营业收入损失。

这个保险对从事项目融资的商业银行十分重要,因为,对于以项目融资方式所发放的贷款资金,商业银行回收贷款的主要来源是项目运营的收入。为了保证还贷,商业银行经常要求借款人专门设立由商业银行掌控的账户,其收入除了保证项目的运营费用外,首先应该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如果借款的项目公司因为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而不得不停业修复,那么停业期间的经济损失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商业银行承担。因为,这会导致商业银行无法按期或者按量收回贷款。所以,在项目融资中,商业银行经常要求借款人购买污染营业中断保险,以保证用于还贷的营业收入不会因意外的污染事故而丧失。

污染的法律责任保险主要是针对第三方的诉讼赔偿。它可以免除项目融资中商业银行因为借款人污染资产而导致的赔偿第三方健康和经济损失的连带法律责任,但是,污染的法律责任保险对污染所导致的借款人自身的损失并不承担责任。而污染营业中断保险则是针对被保人自身因污染导致的营业中断所产生的损失。因此,在项目融资过程中,如果该项目可能涉及潜在的有毒化学品污染,商业银行就应该要求借款人同时购买这两种保险。

4.3贷款人保险(lender’sinsurance)

该保险通常由两个组成部分。第一,如果在保险期间,被保险的商业银行因为意外的抵押品污染问题被,无论是在取消赎回权之前还是之后,保险公司将捍卫商业银行的利益并负责赔偿金。第二、如果商业银行因为意外的抵押品污染被,而借款人也因为抵押品污染问题宣告破产,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这项保险政策在美国开始于2003年,又被称作“贷款余额”政策。如果采取第二项政策,由保险公司赔付贷款余额,那么商业银行就不需要取消抵押品的赎回权,如果商业银行放贷时采取的是传统的公司融资方式,且没有参与贷款项目的运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商业银行不取消抵押品的赎回权,就可能不被承担清污环境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的商业银行,就可以根据贷款余额和清污赔偿费用的比较,来选择成本较低的方案。如果赔偿费用高于贷款余额,就选择补偿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如果赔偿费用低于贷款余额,就选择赔偿费用。

但是,如果商业银行是以项目融资方式发放贷款,由于在项目融资中商业银行一般会比传统融资方式更多地参与到项目管理中,以保证还贷安全。因此,即使不取消抵押品的赎回权,也可能会被法院判定为负有清理和赔偿的责任。所以,在项目融资的情况下,主要的赔付还是体现在第一条政策,如果商业银行因为抵押品(如项目场地或设施)的意外污染事故而被时,保险公司负责捍卫商业银行的利益并负责赔偿金的缴付。

这种保险所投保的是由于贷款抵押品意外污染而使商业银行产生的损失,包括:第一、抵押品由于意外污染而贬值部分;第二、由抵押品意外污染导致的诉讼赔偿;第三、由于抵押品污染导致借款人破产而无法清偿贷款部分。保险赔付包括污染导致的对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由污染导致的清污和修复现场费用。需要注意的是,贷款人保险负责清偿贷款余额的政策,只有在借款人已经宣布破产的情况下才生效。

其实,如果商业银行要求借款人购买污染的法律责任保险和污染营业中断保险,对于项目融资的商业银行来说,其效果与购买贷款人保险差不多。因为项目融资中,商业银行获得还贷的主要来源是项目资产和项目收益。而污染的法律责任保险和污染营业中断保险,通过防止抵押品的意外污染导致项目公司的清污赔偿责任和营业中断对项目收益的影响,间接地保证了商业银行的利益。由于在项目融资中,无论是污染的法律责任保险、污染营业中断保险还是贷款人保险,保费一般都是由借款人负担,因而借款人更愿意选择购买污染的法律责任保险和污染营业中断保险。因为这种保险组合可以同时保护借款人和商业银行的利益,而贷款人保险只能保护商业银行利益。但是,由于项目融资的还贷期常常要长达几十年,而污染的法律责任保险和污染营业中断保险,一般的保险期是小于10年。所以,如果还贷期小于10年,借款人一般愿意购买污染的法律责任保险和污染的营业中断保险,来保护资金和商业银行的共同利益。但是,如果还贷期超过10年,商业银行一般会要求借款人出资购买贷款人保险,保单收益人为商业银行。这种保费一般是计入借款人的融资成本。

4.4成本上限保险(costcapinsurance)

这种保险又被称作止损(stoploss)保险,其承保的是对已知污染源清理时因为意外事件而导致清污费用突然性地大量增加。如果清除已知污染源的实际费用意外地超出了预算估计(这个估计值应该是被保险企业和保险公司共同认同的,并加上10%到20%的折扣率),那么保险公司负责承担超出预算外的清污费用。例如,如果一个污染场地的修复计划的总成本花费是50万美金,但是,场地所有者担心其修复总费用会超支,就可以申请成本上限保险。保险公司将会派出专家团队核对其50万美金的清污预算,如果保险公司的专家团队也认可这一预算,那么,保险公司还会要求增加总预算额度10%的折扣,即10万美金,承保的基准金额将是60万美金。如果该场地的清污费用总额意外地超过了60万美金,那么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给付。

综上所述,前面的三种保险,其不确定性都体现在,承保的污染事故,必须是意外发生的。而成本上限保险所投保的污染不是意外发生的,而是已知污染,是由于清理该污染需要的资金是未知的,不确定的。保险公司具有丰富的风险评估经验和技术,由保险公司和被保企业共同核算的清污费用,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超出预算的。但是,超出预算的风险对负责清污的公司是存在的,而且即使是已知污染,其情况也可能在不断变化中,原定的清污技术以及根据该技术所核算的清污费用有可能不能适应变化的情况。清污费用是极其巨大的,潜在的变动所带来清污费用的上涨将会对企业运营带来巨大影响。所以,清污企业会愿意购买此种保险以获得更多发展机会。

在项目融资中,这种保险经常被商业银行运用。因为项目融资中,对商业银行来说,其获得还贷资金和利息收入主要来自于项目的收益。如果一些项目的预期收益很好,但是已知的污染清除的费用有超出预算的可能性,就会极大地影响该项目的经济强度。有的时候,商业银行会要求第三方机构的担保,保证如果清污预算严重超支,甚至影响了项目公司的还贷能力的情况下,第三方机构负有偿还的责任。但是,项目融资都是大型项目,一旦产生意外的清污费用超支,金额可能非常巨大,不是任何一个企业可以承受的。所以,没有企业和机构愿意来做这个第三方担保,导致很好的项目因融资困难无法实施,这种状况无论对商业银行还是项目倡导者来说,都是一种损失。因此,商业银行的环境风险专家在进行现场调查后,如果觉得有清污预算超支的可能,且这种预算超支可能会影响到商业银行的信贷安全,那么,出于既规避风险又获得收益的考虑,商业银行的环境风险专家将要求借款人购买成本上限保险,以保护商业银行的信贷安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