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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一、安全生产管理的应用
1.企业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重视不够。大部分企业认为企业占据市场才是主要目标,生产太忙,组织安全培训既要耽搁时间生产,延误生产进度,又要浪费钱,致使培训不到位;同时,有的管理人员也认为,生产一线只是简单的重复操作技能,无需进行培训。其实终究其原因就是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按规定将安全生产培训纳入年度企业培训计划;另外也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对员工没有进行技能培训,这些原因最后导致的结果往往会使企业因小失大。安全生产培训只是走流程。有些企业迫于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虽然开展了安全培训,但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流于形式。对新上岗的技能岗位从业人员,发本书,简单问几个问题就发上岗证,甚至从业人员都不知道安全生产的操作流程,操作注意事项,对存在的风险隐患视而不见,遇到非正常状况不懂如何应急,最后导致企业损失,人员也受到伤害。得不偿失,因小失大。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缺乏管理经验。根据笔者多年的安全生产管理积累经验,很多企业负责人认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就是一个负责生产管理的人员,忽略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在于安全,其次才是生产。某些企业配备了没有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安全员,其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有限,有的甚至一无所知,不知怎么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会记台帐,缺少安全生产管理手段和经验。那样,就是想抓安全生产管理,也不知如何管、从哪儿着手抓。
3.设备的安全装置也是易被忽视的一个盲点。常造成对人的伤害,如冲床、剪板机、行车等引起伤残的比例很大:如机械制造行业受此类伤害就有多人,他们只好从生产一线调到二线,加工设备(含工装、刀具)跟人一样,它也会“生病”,违背这一规律,就会受到惩罚,如车床三爪已严重磨损,如不修复或更换就有可能使工件飞出;空压机的安全阀已超期,有可能已失效,这会造成压力容器爆炸;高速切削的立式铣床加工中主轴发出异响,或轴承损坏、或刀头松动,继续加工不是刀头飞出就是刀片破碎等,都可能造成机毁人亡,所以杜绝设备“带病工作”,是企业生产者和管理者必须遵守的一条准则。
4.安全防护佩戴不规范。有的企业不重视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配备,能不买的就不买,必须要配发的以次充好,质量不符合标准,用医用口罩或普通的安全帽代替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有些工种该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没配发,该换的没及时换,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实行全员全覆盖。另外,从业人员没有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有些从业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戴安全帽不系帽带子,穿劳动防护服不扣衣扣,戴口罩只戴鼻子以下,没有充分发挥劳动防护用品的作用,使职业危害防护作用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5.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机械制造企业中,作业人员众多,以人管人,很难服众,也会造成混乱。很多企业认为安全生产是安全部门的职责,不属于生产管理人员的事,也与其他部门和人员没有关系。对安全工作管理,岗位职责划分不明确,一旦出现事故,职责难以落实。规章制度修订不及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都不适宜十几年前的制度了。每次检查时提出的问题,不能认真进行整改,又没有制订有效的防范措施,管理缺乏约束形同虚设。这些隐患成了生产作业人员的杀手,时刻威胁着作业人员的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
1.要规范和完善企业管理体制细则。机械制造企业生产区大量使用各原料、毛坯部件,生产制造加工过程繁简不一,机械生产设备繁多,员工操作素质安全意识参差不齐,在操作时稍有疏忽就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事故。一家企业如果连管理体制细则都不完善,很难令人相信他在复杂的生产中能保障安全生产。所以,企业的首要目标是制定出规范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细则,科学且极具保障性的安全生产制度、各类规范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公平合理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制度并给予不折不扣的执行。最终目的让每一个员工去熟练掌握其中的细则并认真参照执行。同时,安全生产管理还必须与时俱进,务实创新,在企业生产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活动台帐。这个完善的管理体制细则平台既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又是众多细节的主体。
2.要创建全员学习型企业、强化岗位管理、培养具备与现代化快速生产相适应的各项基本素质。企业各部门应认真组织好员工的技能学习,并通过定期岗位技术比武或岗位操作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提高员工的岗位安全操作技术及突发事故的正确应变能力;要巩固强化岗位管理,使员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自觉积极的加强巡检,严格控制工艺指标,维持最佳工艺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要定期举行应急预案演习,以检验员工面对突发事故的应变措施和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能力;要巩固强化班组的月安全学习,并坚持在学习中积极讨论每个具体的案例,吸取别人的教训,让安全警钟在每个员工心中长鸣。此外,还要培养员工做到学一行,专一行,爱一行的爱岗敬业及安全质量细节意识的企业文化思想,发动员工积极查找岗位隐患并献计献策,切实营造企业关注安全生产与细节的氛围,将安全生产与细节的知识深深地植入员工的脑海中,变员工被动的要我讲安全为主动的我要讲安全;要积极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活动:如百日安全活动、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生产有奖征文活动、安全月活动、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通过这一系列活动,让安全思想及理念时刻扎根在每个员工心中;要充分利用一系列宣传教育举措,深入广泛地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增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的法制意识。这些细节的完善,健全了企业管理体制细则,更加夯实了安全生产的基础。
3.企业学习现代化的制造行业管理模式。由日本企业的5S扩展而来“6S管理”,是现代工厂行之有效的现场管理理念和方法,其作用是:提高效率,保证质量,使工作环境整洁有序,预防为主,保证安全。6S相比5S,在其基础上增加了安全这一项,足以证明安全在全球制造企业所产生的影响力。6S的本质是一种执行力的企业文化,强调纪律性的文化,不怕困难,想到做到,做到做好,作为基础性的6S工作落实,能为其他管理活动提供优质的管理平台。推行6S管理就是通过规范现场、现物,营造一目了然的现场环境,培养员工良好的工作习惯,其最终目的是提升人的品质:革除马虎之心,养成凡事认真的习惯(认认真真地对待工作中的每一件“小事”、每一个细节),养成遵守规定的习惯,养成自觉维护现场环境的良好习惯,养成文明礼貌的习惯。其中,提升人的素养,形成追求卓越,追求精益的企业文化,打造具有先进理念、目标明确、团结协作、敢于拼搏、积极进取的优秀团队是6S管理的中心和内核。这对于机械制造行业来说是可以推行的一种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值得借鉴。
4.加强公司基础设施的管理和检查。制定设备管理制度,设计值日表或值班表,把责任落实到具体负责人,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到固定机构进行检验,保证正常运转,同时也保障生产的正常进行。另外,日常设备的检查应登记备案;操作人员要严格培训,持证上岗。
5.督促从业人员佩戴安全用品。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有重点的开展检查。强化班组安全活动,加强班前五分钟安全检查和教育。检查从业人员佩戴的安全帽各配件有无损坏,装配是否牢固,帽衬调节部分是否卡紧,绳带是否系紧,以防帽子滑落或碰掉。另外检查工作服是否有松垮的地方,防止敞开的袖口或衣襟被机器夹卷等。如果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不得上岗作业。
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48号)和自治区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字〔20**〕52号)转发你们,并就加强我区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建立健全我区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工作的步伐
各级农机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按照国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应急预案体系要求,在2月底前做好本级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原来已经编制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应根据近年来农机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开展应急预案演习、应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
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必须经实施应急预案的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农机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
二、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确保在关键时刻能够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各级农机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对实施应急预案的有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提高个体素质。同时,对本部门的相关人员、农民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农机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
各市、县农机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习,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以及上级农机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演习的书面总站报告。对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修正。
一、新《安全生产法》把加强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应急救援的制度
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专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当与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二是国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国家建立矿山、危险物品、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油气田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特点,建立或者确定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器材。
三是政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必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用于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是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五是应急救援费用的承担。因事故救援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
六是加强联动机制。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二、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新法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安全理念,表明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的高度关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有加,同时给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今后一段时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强力推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全覆盖
把应急预案管理作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应急预案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和备案的监督指导,确保应急预案编制率达到100%,并逐步拓展覆盖到各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应急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突出企业预案与政府预案的衔接,要探索应急预案“简明化、程序化、图表化”的方法,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协作机制
针对目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力量分散,调度指挥、资源整合不畅的现状,进一步深化和完善部门之间、部门与企业之间、市级与区县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组织研究应急管理工作的对策和措施,分析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形势,及时通报有关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信息,加强协调与沟通,有效发挥各部门及企业在应急处置方面的作用,提高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快速协同响应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构建应急救援区域联动工作制度,努力形成资源共享、装备互补、运转高效的应急协作体制。
(三)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培训演练
督促企业加强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知识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加强对企业应急预案演练的指导、监督,尤其是督促高危行业企业、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的重点是企业全体员工的逃生疏散演练和重点部位、岗位的应急处置演练。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信息平台,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普及应急救援知识,提高应急救援意识。
(四)加快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平台建设
全省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平台建设已进入实施阶段。平台建设坚持做好顶层设计的原则,注重与其它系统的融合互通,避免形成信息孤岛。一期项目的主要任务是搭好平台,实现核心功能的正常运转。软件基于地理信息系统开发友好的操作界面,可实现应急资源的快速直观查找、移动值班、按需要自动统计有关事故信息和应急资源信息,实现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的功能需求,同时可将安监人员从繁琐的事故报告、统计中解放出来。
从无到有
近年来,通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章、标准和制度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管理逐步规范,应急预案编制全面展开,应急预案质量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取得积极进展。2006年以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应急预案编制管理方面,共出台1个部门规章、2个行业标准和10余个规范性文件,整理编辑了9个重点行业(领域)799个现场处置方案范例。其中,为规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通则》基础上,于2006年颁布实施了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作为应急预案管理的第一个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此举推进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截至2012年底,全国32个省级统计单位上报生产经营单位近286.8万家,编制应急预案总数达579.3万个,其中综合预案178万个,专项预案163.1万个,现场处置方案238.2万个。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预案覆盖率达到100%。但是,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也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应急预案功能定位、层级分类不够明确,实用性、针对性不强,风险分析、能力评估不到位,关键要素不统一,相互不衔接等。
针对暴露出的这些问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均对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衔接等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从有到优
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解决应急预案针对性差、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于2011年初启动了《导则》的修订工作。多次征求地方、企业及有关专家意见,大家普遍认为各行业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广,跨行业经营较为普遍,应整合原有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通则》,并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修订后上升为国家标准。这样既保持了原来标准的延续性,又能提升标准级别,有利于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国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上看,我国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已由“从无到有”进入“从有到优”的新阶段。下一阶段,必须将提升应急预案质量作为工作重点,推动我国应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导则》的这次修订,是在认真分析目前应急预案体系建设阶段性特点和问题的基础上,一方面系统总结以往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方面的法规规范、方针政策及经验教训,吸收了国务院应急办组织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专题调研的重要成果;另一方面是国家对应急预案各环节工作规定和要求的细化和具体化。《导则》的颁布实施,对于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解决目前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存在的要素不全、操作性不强、相互不衔接等问题,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质量等,起到了推动作用。
修订内容
《导则》主要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程序、要素和内容等基本要求,在明确应急处置职能和程序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事故的风险管理,按照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强调应急预案的事故预防功能。
《导则》进一步规范应急预案编制程序。执行正确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是提高应急预案编制质量的前提条件。《导则》明确了应急预案编制的6个步骤: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资料收集、风险评估、应急能力评估、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评审。特别强调的是,很多部门和企业在编制应急预案时,缺少风险分析和应急资源情况的调查,没有进行科学的能力评估,应急预案情景设计与实际不符,可操作性无从谈起。因此,《导则》特别强调了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
《导则》对应急预案体系进行规范,是《导则》的重要特点。《导则》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哪些单位应编写综合应急预案、哪些单位应编写专项应急预案、哪些单位应编写现场处置方案、哪些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以合并编写,《导则》都对此进行了说明,并对每一类预案中应当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导则》指出,专项应急预案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编制。风险因素单一的小微型生产经营单位,可只编写现场处置方案。这是一处重要的修订内容,突破了原来应急预案体系结构的限制,强调可以结合实际灵活掌握。
《导则》进一步明确各类应急预案的功能定位和内容要求。《导则》强调,综合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主要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方针、原则。《导则》强调了其指导性和规范性,规定综合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专项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等内容,而制定的应急预案。进一步简化了专项应急预案的内容,强调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现场处置方案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事故类别,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生产规模、事故风险等情况差异性较大,很难以一个标准对所有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进行强制性要求,因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议将其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供生产经营单位参考使用,给企业一定程度的灵活度和自由度,这样各单位可结合自身特点对《导则》中部分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从而保证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落实举措
一部好的国家标准,出台不易,落实到位更不易。因此,下一步就要采取具体举措抓好《导则》的贯彻落实。
要抓好学习宣传。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专门下发了宣传贯彻《导则》的通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企业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制定《导则》的宣传培训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导则》的宣传。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将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把《导则》纳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中央企业相关负责人培训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也要针对地方的相关部门及企业,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