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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劳工标准 社会条款 社会倾销
1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关系概述
“国际劳工标准”是由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一般是指由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所体现的旨在保护全世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国际规范。国际劳工标准的产生一定程度上源于国际贸易竞争。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之间的联系可追溯到19世纪,美国率先于1890年开始禁止进口囚犯生产的产品,并于1930年将禁止进口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强制性劳工生产的产品。
二十世纪末以来,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极力主张将劳工标准问题与国际贸易挂钩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1)在全球化进程中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缓慢,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迅速增强,发达国家惴惴不安,因此发达国家将自身发展困境统统归咎于发展中国家的低劳工标准。(2)WTO多边贸易体制中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际劳工标准所特有的复杂性、随意性、隐蔽性等特点迎合了发达国家设置新的贸易壁垒的需求。通过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不仅扼制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竞争力,而且转嫁了其国内经济发展危机。
2对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问题两种不同态度的理论基础
2.1支持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理论依据
在主要发达国家,认为国际劳工标准与国家贸易应予挂钩有“人道主义论”、“贫困进化论”、“移民压力论”、“社会倾销论”等几种观点,但其主流观点是“社会倾销论”。
“社会倾销论”认为,一些发展中国家使用童丁以及囚犯来生产出口产品,导致产品的劳动力成本很低。还有些发展中国家禁止劳工建立工会组织,导致工人工资被随意压低,工时被随时延长,这事实扭曲了产品的正常成本,致使生产成本降低。该情形使发达国家的出口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大为减弱。这种因低劳动力成本形成的出口产品竞争优势使其在国际贸易中具有“比较优势”,这种优势,可以认为是对出口产品的变相补贴,违反了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宗旨。这种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劳动工资低下及其他社会条件恶劣形成的出口产品竞争优势就是社会倾销或日劳动力倾销、福利倾销。这种社会倾销现象会导致执行高劳工标准的国家将面临一系列负面影响。所以该理论认为应将劳工标准和国际贸易挂钩,对低劳工标准的国家予以贸易制裁,而不能仅仅是发展中国家获得利益。同时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以贸易制裁促进劳工标准的提高是防范不正当竞争、恢复和维护公平竞争局面所必需的。
2.2反对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理论依据
对发达国家的劳工标准应与国际贸易挂钩的主张,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均持否定态度。其否定的理论大致包括特“比较优势论”、“特定文化论”、“投资区位调整论”、“与贸易无关论”等几种观点,但其主流观点是“比较优势论”。
“比较优势论”认为,不同国家的劳工标准存在差异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发达国家的“社会倾销论”完全抹煞了国际贸易的理论基石即比较优势理论,否认从发展中国家获得利益。有“优势”是进行国际贸易的基础。目前的发展格局只能是发达国家的资本、技术优势和发展中国家劳动力资源优势的比较格局,国际贸易自由化也只能在此基础上的逐步自由化。如果按照发达国家要求制定统一的劳工标准来限制发展中国家比较优势的逻辑思路,也就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也同样可以要求限制发达国家资本、技术优势的发挥。这样有违开展国际贸易的宗旨。发展中国家认为,劳动力成本的国际差异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劳动力成本如同各国的自然享赋一样是一个外在变量,它所形成的比较优势是国际分工和贸易的基础,这种比较优势,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好处,不会对发达国家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是两个领域的范畴,要真正提高世界的整体福利水平是通过贸易自由化发展全球经济,而不是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限制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3当前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3.1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实践
虽然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没有将劳工标准纳人WTO多边规则中,但为了进一步促进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挂钩,发达国家正以双边贸易协定为突破口,积极推行国际劳工标准。例如。2001年正式生效的《美国一约旦的自由贸易协定》,首次将劳工与环保标准纳人其协议内容。此后,2003年,美国与新加坡、智利、越南、柬埔寨等国的双边贸易协议中也都纳人了劳工标准。
3. 2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发展趋势
作者认为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是必然趋势,其理由主要在于:
(1)它符合各国的长远利益。目前仍存在着生产商为获得较高利润而压榨劳动者的情况。低成本策略不仅损害了人权,更破坏了国际贸易中的公平竞争秩序。各国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可能很难对某些不当的降低标准行为做出公正的处理,但各国对自己的进出口贸易都相当敏感,因此将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有利于促进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最终更好地维护各国劳工的基本权利,它符合各国的长远利益。
国际贸易惯例一词的使用频率日渐增多。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在国际贸易惯例的涵义、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等问题上认识都较模糊,分歧颇大。
国际贸易惯例要义阐释。
《辞海》对外贸易一词是这样定义的:一国或一个地区与他国或另一地区之间的商品买卖活动,即国际间的商品交换。对外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亦称进出口贸易,而国际贸易则是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 如果认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则这一定义并无不妥。但在国际贸易学界,占主流意见的观点是,商品专指有形的物质产品,无形的产品即是服务。因此,国际贸易的对象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还包括无形的服务。长期以来,商品买卖一直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内容,而所谓国际贸易惯例大多指有关商品买卖或与商品买卖有关的各类服务的惯例,这也是本文的讨论对象。具体而言,本文研究的是从买卖双方贸易洽商到最终履约(或未能履约) 整个过程的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由于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务、交通运输等所谓服务贸易范畴,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国交换,并为卖方交付商品和买方支付货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关服务也属本文的研究范围。惯例是一个经常使用却又语义含糊的词,也是一个在我国学术界备受争议的用语(国外也有类似争议) 。学术界对惯例应用的普遍性和实践性有着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惯例的本质问题方面,则歧见颇大。
(一) 惯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有学者认为,惯例需经过民间国际组织或贸易协会的编纂后才会有明确的内容,才能称之为惯例。而大多数学者则认为,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固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形式,但不成文的却又为人所知并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也是国际贸易的惯例。笔者赞同后一种看法。从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历史来看,国际贸易惯例常常起源于一些主要贸易口岸的大公司的实际做法。由于这些公司具有广泛影响力,以及这些做法本身也具有减少贸易障碍等方面的作用,这些做法逐渐成为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区的共同做法。但是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手法或对同一术语的解释不尽相同,这就难免造成地区间或行业间的贸易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组织担当了统一解释和编纂工作,这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会编写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发展过程便是如此。但是也有一些做法由于早已广为所知并被普遍遵守或因其它原因而没有载入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如纺织界人所共知的一旦坯料被剪开即不能退货的惯例。
甚至还有一些做法曾经被写入一些组织编写的国际贸易惯例,后因歧见消失、做法统一而又被撤出成文惯例。比如,国际商会在1980 年出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CIF 术语卖方责任的表述中认为,卖方应提交清洁提单,但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的内容、重量、尺码、品质等无所知的批注并不表明该提单是不清洁提单。但在1990 年实行的新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里则没有这句话,这并不表明国际商会改变了看法,相反它正是显示了贸易界及相关各界已认同了这一点,从而无需再用文字描述了。
(二) 惯例的法律约束力。
标准国际贸易信用评价模型以交易个体履约能力为出发点,根据全球国际贸易信用基本特征提炼对各个国家和地区具有普适意义的指标体系,进而利用数理统计相关模型方法对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或组织进行信用评价。各国国际贸易信用评价模型以标准模型为基准,从而实现了国际贸易信用评价在世界范围内的对接。
二、建立标准模型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各国经贸往来的迅猛发展,国际贸易活动中交易个体的信用问题日益凸显,在一定程度上为跨区域交易的顺利进行制造了障碍。然而现阶段各国信用评级机构受地域、文化、政治、经济、信用评级行业发展水平的制约,其国际贸易信用评价模型不尽相同,甚至差别较大,导致参与国际贸易企业或组织在一国的信用等级评定无法在其他所有国家得到普遍认可,建立标准国际贸易信用评价模型势在必行。
不同国家或地区间国际贸易信用评级互认的基础是其各自国际贸易信用评价模型的对接。而国际贸易信用评价模型的对接在形式上表现为同一企业在不同评级模型下的信用评定等级相同;在实质上反映出各评级模型考查企业信用侧重点相似,指标体系及其权重设置相互匹配。不同模型间指标体系的匹配分析是一项庞杂的工作,需要将各模型定性、定量一级指标下二、三级指标分解并按照相互可对应的方式以指标所代表的考查方面和内容进行重组和比照,权重相加列等,只有实现了指标体系及其指标权重的完全对等才实现了模型的对接,即一国或地区国际贸易信用评价模型对参与国际贸易企业或组织的信用等级评定适用于与其模型实现对接的其他国家。在实务操作中,这一方法的困境在于:第一,不同国家国际贸易信用评价模型很难达到完全匹配,即使细微的差别也可能导致评价结果的大相径庭;第二,即使可以实现模型间的完全匹配,但若要实现与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匹配分析,包括国家贸易行政部门的配合和匹配成功后的业务推广,其工作无论在量上还是复杂性上都不可能由一个国家单独完成。从以上两个层面上说,建立标准国际贸易信用评价模型,由国际性第三方权威组织推广并应用,各国只要实现了本国的模型与标准模型的对接即间接实现了与其他与标准模型匹配的国家和地区的对接(如下图所示),对规范国际贸易信用评级甚至国际贸易秩序都大有裨益。
三、标准模型指标体系的建立
一般意义上企业信用评级模型指标体系侧重考查企业的债务偿付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而国际贸易信用评价模型指标体系则侧重于考查企业的履约能力,因而标准国际贸易信用评价模型在在指标选取、权重设置上与传统信用评级模型有所差异。另一方面,外贸类企业是企业集群的一部分,因而其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框架也应从一般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演绎而得。标准国际贸易信用评价模型延续一般信用评级模型指标体系中定量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分析思路,运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及统计软件对初步选定的指标进行删除或添加,在保持科学性的同时满足符合世界范围内国际贸易企业的普遍需求。
(一)标准模型指标选取的原则
标准国际贸易信用评价模型指标体系的建设需要在正确原则的指导下,结合世界各国国际贸易企业的共有特点,才能保持公正性。模型建立的原则除一般信用评级模型设置的所要求的科学性、全面性、实用性、可比性的原则外,还应根据国际贸易跨国交易的特点坚持如下原则。
(1)普适性原则。标准国际贸易信用评价模型指标体系应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即将标准模型单纯作为国际贸易信用评级模型运用到任何一个参与国际贸易经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其对外贸类企业信用水平的评价与该国原有想国际贸易信用评级契合度较高,结论基本一致。
(2)兼顾性原则。标准国际贸易信用评价模型指标选取需要综合各大洲国际贸易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贸易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的相同或相近指标,最大程度的摒除区域人文背景、政治背景因素对指标选取的影响。 (3)合法性原则。标准国际贸易指标选取必须与国际通行法规、行规或惯例相一致,与各国商务法律体系、规章制度、道德标准不相抵触,保证在世界范围内的通用性、客观性和中立性。
(4)稳定性原则。指标一经入选标准国际贸易信用评价模型,则应在一个较长的周期内保持指标及其权重的稳定性。作为国际贸易信用交互的基准模型,保持指标体系的稳定性是保证其权威性基本条件之一。
(二)标准模型指标体系的构建
国际贸易企业和组织信用评级主要应从长期的角度来判断该企业的履约能力和履约质量,并重视风险的揭示,因此除了传统信用评级考虑企业的基本素质、经营状况、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等因素外,还要考虑企业在不利条件下的履约能力。
首先,考虑宏观环境下世界经济变化或所在行业国际贸易痴线波动及所在国家信用水平发生变化时,企业对这种变化的可能反应,以及它们对企业竞争地位的影响;
第二,从企业自身角度出发,对外贸类企业的经营水平、主营产品或劳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状况进行客观考查,讨论企业发展战略的合理性和贯彻管理决策的有效性;
第三,从企业财务状况出发,利用不同财务指标的组合衡量外贸类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运营能力和成长能力。
由以上分析可见,前两点隶属定性指标范畴,财务指标属于定量范畴。国际贸易企业信用评价侧重商业信用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的分析,注重宏观环境和企业自身制度建设和规范化发展对这种变化产生的影响,其指标体系构建如下:
1.定性指标的选择
标准国际贸易信用评价模型指标体系主要从宏观环境、企业基础信用、经营管理水平和履约情况四方面进行分析。
(1)宏观环境。宏观环境是国际贸易企业所处国家和周边区域的政治、经济、资信、文化、行业等的综合体,在某些条件下会对国际贸易产生较大的影响,甚至是决定性的。宏观环境一级指标下设置区域外贸环境、国家信用等级和行业发展趋势三个二级指标。
(2)企业基础信用。与一般企业相同,企业基础信用评价也是衡量国际贸易企业信用水平的重要指标。下设经营历史、资本构成及质量、股东情况是衡量企业基础信用的三个二级指标。
(3)经营管理水平。经营管理水平是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外贸类企业持久动力和信用能力的一级指标,可分为经营和管理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管理制度、创新能力二级指标。
(4)履约状况。企业履约情况不仅反映了企业的信用实力,也反映了企业的信用意愿和道德水平。其二级子指标包括商业记录、银行记录、海关记录和纳税记录。
2.定量指标的选择
定量指标主要是根据财务数据选择评级需要的重要指标,由于国际会计准则的逐步接轨、世界范围内会计信息的相互交流,各国对会计指标所代表的企业财务信息的认同逐渐趋同。国际信用评级业各信用评级模型所包含财务指标主要有:经营净利率、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现金流动负债比、净利润现金含量、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经过对北京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8个行业各50个外贸类企业进行分析,定量指标涵盖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运营能力和成长能力四个方面,设置二级指标分别为:经营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净利润现金含量;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标准国际贸易信用评价模型研究主营业务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
【关键词】 国际贸易 产业内贸易理论 克鲁格曼
引言
国际贸易新理论(New Trade Theory)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左右,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看,仅指保罗·克鲁格曼等人创立的理论;从广义看,还涵盖了战略性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相结合的综合理论、制度经济学对国际贸易的变量关系等[1]。
本文拟对产业内贸易理论及代表人物克鲁格曼的思想进行较为全面的综述。目前国内有关克鲁格曼国际贸易新理论、产业内贸易理论的研究资料,基本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对相关著述及作品的一般性介绍[2];第二类是对现有研究进行深化发展,如从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方面对布兰德-克鲁格曼模型进行扩展;第三类是结合中国出现的实际情况来应用现有理论;第四类是对现有理论的评述[3]。鉴于产业内贸易理论在学术界的重要性,在此对其进行系统的分析,是十分有意义的。
1. 产业内贸易理论概述
产业内贸易(Intra-industry trade)理论,也称双向贸易(two-way trade)理论。该理论体系突破了传统贸易理论的假定,从规模经济、产品差异等方面来考察贸易形成机制,很好地阐释了战后国际贸易的新格局。产业内贸易理论的发展历程可以分成三大阶段:
1.1研究第一阶段:实证分析
20世纪60年代初,一些学者在实证研究发达国家之间贸易关系时,已经对产业内贸易的现象有所阐述,从而为产业内贸易理论的发展形成奠定了基础。例如,沃道恩(Verdoom,1960)首先系统地提出了产业内专业化以及存在着产业间、产业内两种贸易模式这一观点。巴拉萨(Balassa,1963)对欧共体内部发达成员国之间的制成品贸易情况进行了分析,对产业内贸易现象作过统计研究。
1.2研究第二阶段:理论研究
20世纪70年代中期,产业内贸易理论进入了理论研究阶段。其中,格鲁贝尔和劳埃德于1975年编写的《产业内贸易:差别化产品国际贸易的理论与度量》,成为了最早的一本有关该理论的专著,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他们首先提出了国际贸易的两大分类:产业间贸易和产业内贸易。另外,Grubel和Loyd还提出了产业内贸易指数测算公式,即“G-L”公式。
1.3研究第三阶段:丰富发展
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产业内贸易进入了一个发展的阶段。1977年,迪克西特、斯蒂格利茨提出了一个规模经济和多样化消费之间的两难冲突模型(DS模型)。随后,保罗·克鲁格曼创造性地运用了规模报酬递增、垄断竞争和产品差别等范畴构建新型贸易理论模型。此后,布兰德(Brande,J.)与克鲁格曼合作提出了布兰德-克鲁格曼模型。
总之,这一阶段,以克鲁格曼为代表的学者们利用多种理论与模型,对产业内贸易的形成进行了多样化的解释。其中,以企业生产中的规模经济和世界市场的不完全竞争为基础的理论,得到了普遍的认可与赞同。
2. 克鲁格曼思想概述
保罗·克鲁格曼克鲁格曼在国际贸易领域名声显赫。国际贸易新理论的提出与其后续的不断完善,显现出了克鲁格曼的学术创新精神。
2.1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
为什么会产生国际贸易,是国际贸易理论中最基本的问题。克鲁格曼承认国与国之间的比较优势是贸易产生的动因之一,但他认为不完全竞争可以长期存在于许多商品市场中,少数的垄断企业由于规模报酬递增而能增强其在市场中的地位,进而产生国际分工,形成了国际贸易。具体而言,克鲁格曼主要通过建立规模经济模型、布兰德-克鲁格曼模型、相互倾销模型,来解释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
2.2历史偶然性的影响
克鲁格曼认为,历史偶然性是形成国际贸易分工模式的一个重要因素。某些国际分工模式或许是因为历史上的偶然事件或者这个国家最初的经济特点所形成的,而后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形成的竞争优势的积累,使得这种分工模式得以固定下来。
2.3技术创新的作用力
国际贸易新理论所强调的不完全竞争和报酬递增和技术创新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克鲁格曼认为,一个没有创新的国家将会失去其领先地位,而且这种速度将是十分迅速的。陈建斌(2004)指出,克鲁格曼的理论从技术这一最新要素的特点出发,寻找到了国际贸易与规模报酬递增之间的又一联系,并给予充分之证明。
3. 评价与总结
3.1国际贸易新理论的积极意义
3.1.1对传统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国际贸易新理论从根本上打破了传统贸易理论中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不变的假定,进行了积极的理论创新。其引入产业组织理论,考虑规模报酬递增和不完全竞争的因素,用非比较优势贸易的观点来解释国际贸易,从而更好地揭示了当今国际贸易中的新问题。
3.1.2对战略性国际贸易政策的揭示
在克鲁格曼的理论中,证明了政府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性。其所倡导的战略性国际贸易政策,强调由政府来干预贸易,从而使经济福利最大化。该政策的重点是通过保护进口来促进出口,而其他配套政策同样具有现实意义。
3.1.3对其他组织的借鉴作用
虽然国际贸易新理论的初衷是用于解释发达国家间的产业内贸易,但它在随后的发展中,也合理地展现了当前的国际贸易现状,因而对发展中国家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3.2国际贸易新理论的不足之处
在国际贸易新理论受到褒扬之时,也有一些学者对其提出了质疑。总体来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理论把报酬递增和不完全竞争放在首位,但对其他因素(包括劳动分工和专业化)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正是因为如此,许多经济现象不能用该理论来解释,如个人层面上的专业化、市场一体化程度,以及作为贸易工具的货币的使用。
其次,克鲁格曼研究中使用的冰山型运输成本的概念过于狭隘,即使使用广义的运输成本,仍然无法充分考虑妨碍各国和地区从贸易中获益的各种因素。而在这个问题上,新制度经济学已经提出了更为合适的交易成本的概念。
3.3总结
国际贸易新理论是在对古典和新古典理论进行不断地借鉴、创新、融合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它无法一蹴而就,既需要天才般的创意,也需要一代又一代人踏踏实实的努力。在对产业内贸易理论及克鲁格曼学术思想进行综述的过程中,笔者对前辈经济学家的智慧和勤奋深感钦佩。无论上述理论是否遭受了质疑,其都为国际贸易新动态的实证与经验研究提供了有力的工具。
参考文献:
[1] 陈建斌.克鲁格曼为代表的国际贸易新理论述评. 上海经济研究,2004(12),68-71.
[2] 张旭.克鲁格曼的国际贸易“新思路”及其启示. 山东大学学报,2004(3).
[3] 海闻.国际贸易理论的新发展.经济研究,1995(7),67-73.
论文摘要:中国入世时承诺如果国际贸易中一方初始上诉权是向行政机关提出的,那么在所有情况下,应有向司法机关提出上诉的机会,这意味着我国所有行政复议都不是终局性的,都要赋予当事人提请司法审查的机会,让法院享有终局裁决权。按目前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明显与入世时承诺不符。而由法院承担司法审查职能,是当今世界发展的主流。当前由普通法院行政庭实施司法审查的方式,已不能满足发展了的形势需要,外贸救济的司法审查主体应该由专门的国际贸易行政法院实施。
1建立中国国际贸易行政法院的必要性
1.1履行我国入世承诺的需要
我国在加人WTO的法律文件中承诺:“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审查庭应是公正的,井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须经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受到处罚。如初始上诉权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对该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关于上诉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
1.2当前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中国现在在世界贸易进出口总额中位列第三,对世界贸易的影响举足轻重。随着中国贸易实力的增强,中国和别国的贸易摩擦也随之增加。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措施从传统的反倾销发展到反补贴、安全标准等技术贸易壁垒以及卫生、防疫等其他非关税壁垒。对于进口贸易摩擦,我国国际贸易救济立法与实践成绩斐然。现在基本上建立了以《外贸法》为核心,以《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为基础的国际贸易救济法律体系。这对维护我国公平的贸易秩序,保护本国产业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这些法律法规都是国际贸易行政救济措施,但司法救济措施却只有2003年实施的最高院的三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我国法院开展反倾销、反补贴案件的司法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这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司法审查的需要。
1.3我国现行的法院体制不能充分满足变化了的涉外行政诉讼需要
人世以后,我国行政诉讼工作将日趋复杂而严峻,主要表现有:
(1)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不断扩大。根据我国的人世承诺,凡是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终局等原来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最后都要纳人到司法审查的范畴。
(2)涉外行政诉讼的增多。人世后,进出口贸易额大增,大量的外国企业、公民涌人国内市场进行经济贸易活动。国际贸易数量和范围的扩大,这使得涉外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日趋增多,案件类型五花八门,诉讼当事人更为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更加复杂。
(3)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复杂化。我国承诺国内法律要与WTO规则保持一致,所以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将被清理、修改、废除,如果是由于法制工作的相对滞后,将造成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法律适用上的模糊和混乱,由此也必然造成我国行政诉讼的错综复杂。
2中国国际贸易行政法院之管辖权
中国建立国际贸易行政法院是出于中国国际贸易的发展的需要,因此,将来建立的中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以中国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所产生的贸易争议为限,但并非一切的贸易争议均由中国国际贸易行政法院所管辖。具体来说,就是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由于政府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贸易争议交由国际贸易行政法院所管辖,而把因合同争议所引起的纠纷排除在国际贸易行政法院管辖之外。这是因为第一,我国2007年的进口贸易总额达到21738亿美元,同时我国也成为全球与别国贸易摩擦最多的国家之一。如果将外贸合同案件也交由国际贸易法院管辖,那么国际贸易法院就会因案件过多而无法承受;第二,我国已实行统一的合同法制度,若将内贸合同案件与外贸合同案件交由不同的法院去审理判决,可能会影响合同法的统一贯彻执行。因此,由外贸合同争议所产生的纠纷仍应归由普通法院所管辖,而应把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由于政府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案件归由国际贸易行政法院管辖。具体来说,人世以来,虽然中国努力把命令干预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引导型政府,但是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政府干预的痕迹依然很明显,这显然与中国的人世承诺不符。如果单靠政府自身意识之转变来兑现人世承诺,没有外在的监督力量,这个转变的过程将会是非常漫长而且缺乏效率的。因此,通过建立国际贸易行政法院,对政府行政行为行使司法监督权将会极大的促进这一转变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