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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是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政策性措施,由于补贴对一国企业的生产成本人为地降低,增强了该国企业的生产能力并对国际贸易造成不正当的扭曲效应。为此,WTO达成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协议),第一次在一百五十多个WTO成员之间统一了补贴的定义。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原来由各个成员政府根据本国法律实施的反补贴程序也得到了高度的统一。根据该SCM协议,反补贴是指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等过程中接受来自其本国政府或公共机构的直接或间接的财政捐献(协议中使用的是“financialcontribution”一词),并对进口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的,进口国政府可对该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采取价格承诺、征收反补贴税等反补贴措施。
从性质上判断,渔业反补贴税是在海关环节征收的税种,可以起到削减进口能力的阻遏作用。其主要目的是抵销国外政府对其渔业出口企业的补贴,避免国外渔产品制造商或出口商享有不公平竞争利益,对本国渔产业产生不利影响。渔业反补贴是一个程序性事项。目前WTO各个成员谈判的是渔业补贴的实体部分,也即:哪些补贴应被禁止?哪些补贴应被允许?哪些补贴应视其损害后果而予以削减?至于渔业反补贴的程序规则,WTO各个成员认为渔业反补贴在程序事项上完全可以沿用既有的规则(SCM协议)的规定。
二、国际渔业反补贴:现状与问题
渔业是人类最古老的生产行业之一,也是人类经济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人类对渔业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而造船和捕捞技术的进步也使这一需求不断得到满足。然而,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到环境保护,还与贸易、发展、社会甚至文化等各个方面紧密相关。
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根据自己的职责和需要,从不同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研究,其结果表明,渔业补贴与渔业的过度开发存在着密切联系。1999年,一些成员国便向WTO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递交了有关渔业补贴问题的提案,之后有关该议题的争论就未曾休止。2001年,《多哈宣言》更是明确地将渔业补贴列入了规则谈判议程,成立了专门小组负责渔业补贴新纪律的谈判。一系列渔业补贴的新纪律正在不断孕育之中。
渔业反补贴是个全球性课题。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渔业补贴是政府行为,渔业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
第二,渔业反补贴的涉及面极为广泛、持续时间长。
第三,渔业反补贴措施适用的连锁效应特别大。在WTO成员政府渔业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渔业反补贴调查中援引。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对渔业反补贴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时,美国的判例可能会成产生很强的连锁效应。美国修改反补贴税法后将之适用于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欧盟等其他WTO成员业已效仿美国,重新修订反补贴法,使之适用于中国出口的渔产品。
三、中国遭遇渔产品反补贴:出路与对策
(一)渔业反补贴调查理论研究
我国入世后,在渔产品对外贸易壁垒日益森严,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的增长。在非渔产品反补贴对中国开始适用国内调查程序以后,加拿大、美国甚至欧盟更加强化可对华反补贴措施。可以预见的是,我国贸易伙伴必将在渔产品贸易中对华实施反补贴措施。我们要积极应对渔业反补贴调查及其对华渔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必须加强对渔业反补贴调查的研究,不断深化认识,做到从容应对。目前我们对WTO成员的渔业反补贴调查的关注很不够,基础性的数据不完整,研究缺乏全面性、前瞻性,往往是实际工作中出现问题在前,主动的应对性研究在后,不能适应我国渔业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和对华渔业反补贴案可能增多的现实。我国需要密切关注主要贸易伙伴特别是美国等发达国家运用渔业反补贴调查的动向,对它们的进口制度、体系的信息进行系统收集、分析,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详细而科学的评估和分析。加强对相关案例的研究和积累,从案件发生的萌芽、正式发生、最后结束、事后引起的连锁影响等多方面跟踪分析,积累典型案例,从中汲取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二)渔业反补贴调查预警机制
渔业反补贴目前套用的是传统反补贴程序制度。将来谈判达成的新渔业反补贴机制也不会对之作太大的修补。企业是渔产品出口的主体,数量众多,很多渔业企业在国外设立了分支机构,信息来源广、反馈及时。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机构,拥有独特的地位和丰富的资源,可以通过我国驻外机构以及使领馆的商贸机构、海关等组织收集各国反补贴调查的信息。行业协会可以利用身为民间服务机构的优势,加强与国外同行的联系,掌握国外同类商品的销售与价格信息。虽然我国行业协会目前面临美国对之提起的反垄断之诉。但是作为行业组织,其在渔业反补贴中的作用仍然是不可低估的。若能协调好各方的优势,建立起“三位一体”的预警机制,将使我国渔业出口产品遭遇不必要的反补贴调查的困扰。
(三)积极应对国际渔业反补贴调查
补贴的存在与否,需要证据的支持。由于补贴是政府行为,因此,方要成功举证是相当困难的。因此,渔业反补贴调查是一项艰苦细致的程序性事务,必须取得相关数据才可以据之判断是否存在渔业补贴。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应该积极配合方调查机构的渔业反补贴调查,而不是一味地回避或放弃自己在程序上所享有的权利。渔业反补贴的技术性要求高,证据必须确凿,程序也很复杂。渔业补贴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在调查过程中要触及它国国内法和涉及大量的政府间的交涉,被调查对象国政府提供给该国生产商的补贴的详细资料很难获得,同时还要考虑到自身国家整体利益的平衡。所以,国外对华实施渔业反补贴调查并非意味着中国的渔业补贴已经成为既定的事实。我国主管部门应当迅速行动起来,组织一支集WTO规则人才、经贸人才和会计人才为一体的精干的应诉队伍,采取主动配合的姿态。我国完全可以通过积极配合的方式,实现无补贴事实的裁决结果。
[论文关键词]渔业反补贴反补贴调查预警应诉
[论文摘要]渔业反补贴是持续性事项,是对渔业补贴的对抗措施,旨在抵消补贴对渔业贸易正常流动造成的扭曲效果。国际社会尚未对渔业补贴新规则达成一致,对渔业反补贴仍然沿用传统的SCM协议既定的规则。我国渔产品出口遭遇反补贴调查将成必然,为此,我们要作好理论调研、加强预警并积极应诉。
参考文献
[1]FrancisT.ChristyJr.,theDeathRattleofOpenAccessandtheAdventofPropertyRightsRegimesinFisheries.MarineResourceEconomics,Vol.11,Page287
[关键词]渔业;商业保险;机制;融资
目前国内渔业保险主要包括商业保险、互助保险以及政策保险,而实践中仅互助保险与政策保险能发挥灾害保障。但面对突发性强、破坏力和经济损失巨大的自然灾害而言,互助保险与政策保险已无法满足渔业领域保险需求。现行互助保险与政策保险尚处于基础的风险救助阶段,而真正能对渔民提供有效赔付的商业保险却未能发挥效力。因此为实现我国渔业保险长远发展,必需从渔业商业保险出发,并结合我国渔业现状,构建出切实有效的渔业商业保险机制。考虑到现有渔业商业保险适用的局限性,我国亟待构建出一套完善的商业保险机制,通过多元化融资模式,实现渔业经营风险的碎片化。
1中国渔业商业保险发展瓶颈
由于渔业保险具有高投入、高风险性和高赔付率的特点,使诸多保险公司选择放弃渔业保险市场,造成中国渔业保险市场不断萎缩,渔业风险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结合渔业保险特点,现对制约中国渔业商业保险发展因素进行总结,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是渔业保险特性因素。渔业生产易受到自然灾害(暴雨、台风等)影响,致使渔业风险表现出多样性及复杂性特点,管理难度和实际经济损失巨大,据国家海洋局统计数据,近十几年来我国渔业由于自然灾害影响,每年带来经济损失高达百亿元。而自然灾害随机性、多发性特点,随之带来严峻的赔付问题,包括较高的赔付率以及赔付金额,使很多保险公司望而却步。同时,灾后赔付率一定会受查险定损等技术条件制约,导致灾害认定以及损失评估很难达到合理化,再加之渔业保险领域长期存在的道德制约,共同导致了渔业保险高度的经营风险。其次是渔业商业保险需求因素。我国渔业商业保险表现出低需求特征,究其原因,主要由两方面引起。一是生产成本不断提升,利润空间有限,使大量渔民在主观上拒绝接受渔业商业保险,渔业经营风险缺乏必要保障,使得灾害发生以后,因缺乏重建资金致使重建工作受阻。二是赔付程序复杂,效率低下,容易使渔民产生抵触心理,特别是一些拒赔现象的发生,更是打消了渔民从保的积极性,而且,部分保险公司往往通过增加保险费率来优化盈利,从而实现对高赔付率现状的有效控制,从而产生了渔业商业保险需求表现出两极分化的特点,即受灾率低渔民拒绝接受商业保险,而参加商业保险的基本上是受灾率高的渔民。最后是渔业商业保险法律因素。我国渔业商业保险大多依照相关法律(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而立,缺乏针对性于渔业领域的保险法律。考虑到渔业保险高投入、高风险性和高赔付率的特征,渔业保险法律的设立不能仅仅是《保险法》等现有法律的组合,而应该以渔业保险特征为基本出发点,构建出一套以渔业市场为主导,以渔民和保险组织为核心,综合引入政府政策、互保协会经营以及相关社会资源共同参与的法律制度,从而使我国渔业商业保险能够在法律支持下,实现经营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2中国渔业商业保险机制分析
我国渔民因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承担经济损失巨大,同时也带来严峻的人员安全问题。虽然我国渔业商业保险表现出低需求特征,但面对突发性与随机性强、破坏性大的自然灾害,同样表现出强大的需求潜力。渔民潜在保险需求需要一套完善的商业保险机制进行挖掘,而商业保险机制要实现合理化设计,必须兼顾渔业保险领域中各方利益,包括机制收益群体(渔民)、机制监管及施行主体(保险公司)。由于渔业商业保险高投入和高风险的特征,考虑到增加保险费率和财政支持等现有手段,无法从源头上解决我国当下的渔业商业保险问题,可以从融资渠道着手,进行深入研究。而构建渔业商业保险合理机制的首要问题是融资渠道开发,通过多元化融资方式实现对渔业风险控制,从而设计出一套合理化的渔业保险产品。
3中国渔业商业保险制度设计
通过以上对中国渔业商业保险发展瓶颈分析可知,渔业保险高投入、高风险性和高赔付率特征是制约我国渔业保险的主要因素。而这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导致了保险公司无法实现盈利目标,对此可以采取多元化融资方式和渠道将经营风险进行碎片化,从而将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风险降到最低。渔业风险管理是设计渔业商业保险制度的关键,由于政府在市场管理中具有显著优势,包括银行借贷优势、法律管控优势等,因此可以引入政府管理,通过财政补贴等形式成为风险融资方之一,并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扩展融资渠道,吸收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融资中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碎片化。同时,互保协会要承担起灾后赔付费用的补助工作,而非把赔付责任全部加之于保险公司。设计渔业商业保险制度关键是风险管理,而做好风险管理关键在于融资模式,因此渔业商业保险机制构建可以借鉴美国对渔业风险控制的融资方案(政府借款、保险公司经营+财政补贴等共7种),通过多元化的融资模式实现对不同灾害的自由应对。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可以考虑采取“互助协会+财政补贴+政府再保险”的融资模式,构建出一套以渔业市场为主导,以渔民和保险组织为核心,综合引入政府政策、互保协会经营以及相关社会资源共同参与的法律制度。其中渔民和保险组织为风险当事方,政府政策、互保协会经营以及相关社会资源为风险投资方,在保险费率精确一定基础上,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对风险保费进行补助,互保协会通过组建渔业商业保险专项补助金来实现对风险保费的有效补充。而在社会资源融资时,可以采取发行债券形式,或者是把渔业风险证券化,通过不断开发不同的融资手段进行全方位融资,从而将灾害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以内。
4中国渔业商业保险机制实现要求“互助协会+财政补贴+政府再保险”的融资模式可有效完善
我国现行渔业保险,其构建过程中需要重点解决几个关键问题(融资、法制、监管等)。一是融资问题。融资是新机制实现关键,一般意义上的再保险虽然能碎片化灾害风险,降低经营难度,但从成本总核算层面上看,仍然难以解决渔业领域风险突发性强、赔付率高的难题。二是法制问题。可以借鉴日本等渔业发达国家保险制度,结合我国渔业发展与管理现状,以战略性视角不断对现有法制进行完善,逐步探索出覆盖各类灾害的渔业综合赔付制度。三是监管问题。重点是渔业保险核保核赔监管,仔细审核保险标的和风险责任,从初始承保核保,都后期的赔付阶段,均要执行严格监管程序。承保环节,在制定合理保险费率前提下,做到业务质量与渔民承保能力的平衡,为保证业务质量,必需强化核保环节,而在终期的赔付阶段,由于同时涉及渔民与保险公司利益,要严格执行约定保单合同,并在灾害发生后,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损失评定,处理好高赔付率与合理赔偿经济损失的关系,同时要兼顾个人利益与全局利益的轻重。
5总结
渔业保险风险大、随机性强,再加之高额赔付费用,使诸多保险公司选择放弃渔业生产领域,不利于我国渔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为解决我国渔业商业保险逐渐萎缩问题,可以通过开发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将渔业经营风险分散至更多的参与方身上。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可以考虑采取“互助协会+财政补贴+政府再保险”的融资模式,构建出一套以渔业市场为主导,以渔民和保险组织为核心,综合引入政府政策、互保协会经营以及相关社会资源共同参与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曹倩.海洋渔业灾害保险运营及融资模式研究[D].山东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3.
[2]殷越.中国渔业保险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5.
关键词:海洋渔业;统计;制度
1.引言
现代社会上,海洋渔业发展速度飞快,做好海洋渔业统计工作,对统计工作进行改革与创新,提高海洋渔业统计工作水平已经成为发展海洋渔业的重要内容。只有对现有的海洋渔业统计工作进行改革发展,适应现代化海洋渔业的形势,才能保证我国海洋渔业稳定持续的发展。本文对海洋渔业统计的现状以及相应的改革措施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2.海洋渔业对统计工作的要求
海洋渔业经济对于农村经济非常重要,是我国经济中的重要内容。海洋渔业经济在生产、经营与分配中有自身的特点,与其他农业活动有很大的区别,所以,对于海洋渔业的统计方法与制定来说,也与其他行业有所不同。
首先,海洋渔业在经济地位上具有强大的主导性。沿海城市自身具有特殊的地理位置特点,海洋渔业资源丰富,使得海洋渔业地方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地方的主导型产业,对地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对海洋渔业的统计方法与相关制度进行改革需要考虑的具体的经济情况,需要适应当地的实际特点。其次,海洋渔业具有一定的流动性。由于渔民没有固定的土地,生产主要是利用渔船在海上进行,生产位置随着渔场的位置而变化。在进行统计工作时,要充分考虑到统计资料获取的难度,需要与实际生产情况相结合,保证资料获取渠道。海洋渔业具有多种作业形式,作业技术含量较高。海洋捕捞与养殖作业方式多样化,在改进统计制度上,要针对不同的作业方式进行调整,提高针对性。最后,海洋渔业的分配主体与其他生产活动不同,大多以股份制为主体,调查工作要对生产进行相应的核算。由于海洋渔业的收入具有偶然性,并且渔民的投入与技术水平也影响了收入水平。在进行统计时,要做好调查工作,保证抽样的合理性,具有足够的代表性。
3.现阶段海洋渔业的统计方法分析
我国的海洋渔业统计工作具有特殊性,在调研上,我国统计工作人员进行了相应的探索与改进,取得了一定的收效。在统计工作中,在对沿海部分渔业农户进行调查时,建立了抽样调查制度,对整体的渔民的收入进行了抽样与计算,充实了全国范围的调查网络数据。在调查工作中,建立了养殖的统计制度,并进行实施。我国目前渔业的年统计具有不规范的地方,在统计调查中,规划调点,有序的建立统计方案,提高了统计工作的效果。调查制度将渔业的经济效益作为调查的重点,采用一次性的调查方式,对渔业收入进行调查,并进行计算,最后作为评估渔业产业情况的重要依据。
近些年渔业统计工作的改革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效果,对于渔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改进渔业统计工作可以有效的降低统计工作对行政的干扰,使统计工作保证了统计数字的质量,提高了统计工作的准确程度,为相应政策的制定提供了良好的科学依据。统计部门进行统计时,提高了自身调查工作的灵活性,加强了实效性,保证了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另外,统计方法的改进使得统计数据更加规范,对渔业的发展有着良好的引导意义。
4.改进海洋渔业统计方法制度的措施
4.1提高发展思想与发展原则
在渔业统计工作的发展上,要建立完善的渔业统计制度,通过相应的报表、调查、分析等工作的进行,提高对渔业统计数据的管理能力,为政府以及社会各界进行决策提供客观的理论依据。在进行渔业统计方法以及制度的改革上,要建立完善的调查网络,完善渔业经济的核算结构,适应现代化渔业不断发展的行业需要,与此同时,还要建立实用的统计制度,以满足现代渔业生产中对于各方面的数据要求。在统计工作进行中,要通过完善的报表制度,对渔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进行统计和调查,建立相应的专题,对重点问题进行重点调查,提高统计工作的灵活性和实用性。在进行渔业统计上,要建立客观的统计制度,对渔业生产中的各项内容例如投入、收支、水产价格等多方面数据进行统计,利用立体的调查网络对整体渔业产业进行调查与统计。
4.2统计方法的改革
4.2.1对渔业捕捞进行抽样统计
在统计工作中,要建立捕捞统计制度,从而对水产品的实际数量以及价值进行准确的反映。首先对渔业生产的数量进行调查,在对样本进行抽取。抽查过程要分阶段进行,突出各阶段不同的作业形式,选择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抽查。再得到原始数据之后,进行记录,对数据进行定期的汇总与整理,并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数据的计算与录入,从而得到最后统计数据。
4.2.2对生产效益的统计
海水养殖也目前发展迅速,对养殖业进行全面并且准确的统计,掌握生产情况是保证养殖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统计工作进行改进的重点内容。首先,在调查过程中要明确调查范围与调查对象。在进行统计中,由专门人员进行协调,对统计数据进行收集与审核,最后逐级进行汇总。建立对生产效益的统计可以有效的对当前渔业的实际生产效益进行统计,从而为日后渔业的发展方向作出相应的数据参考依据,为增加日后的效益作出良好的准备。
4.2.3对捕捞效益的统计
渔业的捕捞是渔业效益的重点内容,建立重点统计制度可以对捕捞的效益、投入、产出等情况进行有效的掌握,并且为渔业的发展提供客观的数据基础。首先,对调查对象进行明确,对样本的抽取进行明确的规定。渔业的作业形式较多,为了提高统计工作的效率,可以对渔业的重点效益地区进行,保证样本的代表性。在统计过程中,根据渔业的效益核算工作进行设置,对相应的渔船基本指标进行统计,并将分配中的报酬、税金等进行计算。对于调查资料的渠道要进行严格的管理,保证数据的来源准确,原始记录健全,保证统计数据的客观性。对于调查频率的掌握上,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合理的设置,平衡统计工作的强度与统计结果的要求。
4.3加强对渔业统计人员的培养
现代海洋经济形势下,海洋渔业的发展速度较快,相关统计工作与制度需要进行及时改进的同时,对统计人员的自身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渔业统计人员要积极的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加强对当地统计地区渔业发展水平的研究,通过自身的研究提高统计工作的水平。统计部门在对于人员的培养上,要通过定期的培训与组织学习,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并且与渔民进行积极的交流,及时的了解与掌握渔民的实际生产情况,更好的进行统计工作。在对于调查对象的研究上,要进行合理的选取,通过对渔业形势的把握,提高抽样对象的代表性,规范可靠的完成渔业统计工作,为政府与社会各界提供准确的统计结果。现代社会信息化程度不断增加,统计人员要充分的利用计算机技术,提高统计工作的技术含量,通过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渔业统计数据的分析能力,加强统计工作的效果,真正的体现渔业统计工作对于渔业发展的意义。
5.结束语
海洋渔业的统计工作对于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进行统计工作方法与制度的改革有是促进我国渔业统计工作发展的重要手段。在统计工作改革时,要对统计工作中的矛盾进行及时的解决,完善统计工作,为统计工作的改革与调整建立良好的基础。同时,在进行方案改革时,要进行相应的细化,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摸索,建立审核自身实际特点的统计制度。只有切实的做好海洋渔业的统计工作,才能客观准确的对我国海洋渔业的发展情况进行掌握,并且为渔业管理管理者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依据,保证我国海洋渔业的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王科跃,贺金昌.海洋渔业统计方法制度研究与探索[J]浙江统计.2002(11)
摘要现代渔业是由现代生产资料、现代科技、现代装备、现代管理、现代渔民(工)等要素构成,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水产商品率和生态环境水平为核心的现代产业。阐述了现代渔业的背景、涵义,介绍了现代渔业的基本特征及其评价指标,提出了其发展途径和保障措施,以期为湖北省现代渔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现代渔业;基本特征;发展途径;保障措施;湖北省
AbstractModern fishery consists of modern production element,modern technology,modern equipment,modern management and modern fisherman,whose core is raising labor productivity,resource utilization rate,aquatic commodity and environment level. The meaning of the modern fishing industry was expounded,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modern fishing industry and its evaluation index were introduced,and the approach to development and safeguard measures were presented,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fisheries in Hubei Province.
Key wordsmodern fishery;basic feature;path of development;safeguards;Hubei Province
渔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性产业,它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和食品安全大计,在世界或国内经济成分中,渔业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1,2]。建国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中国渔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到2009年,国内渔业生产总量突破5 000万t,已经连续21年居世界第1位,人均水产品占有量达到37kg,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6倍。我国的养殖产量占到全部水产总量的70%,这个产量也占到了世界养殖总量的70%。湖北是渔业大省,2009年渔业生产总量达到360万t,已经连续15年保持全国淡水渔业第1位,人均水产品占有量约48kg,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3倍。总体来看,中国渔业处于世界领先的地位,湖北渔业处于国内淡水渔业的优势地位。
1现代渔业的涵义
现代渔业是具有鲜明时代特色,集合渔业领域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经济学概念。是由现代水产资料、现代科技、现代装备、现代管理、现代渔民(工)等要素构成,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水产商品率和生态环境水平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现代渔业的基本内涵是: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为指导,以保障水产品供给、增加渔民收入、提供劳动力就业、维护生态环境等为主要目标,以现代科学技术和物质装备为支撑,运用先进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手段,促进渔工贸紧密衔接、产供销融为一体的多功能整体发展。提高渔业集约化、机电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水体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提高渔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现代渔业与传统渔业相比,更加注重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现代生产要素的集约式管理、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和多种功能的综合开发。
2现代渔业的基本特征及其评价指标
现代渔业指的是渔业的现代化进程,是从变化、转化、进化的趋势来探索渔业的发展方式和途径。假如把渔业的发展按历史来划分,可以分为:原始渔业—传统渔业—现代渔业,我国渔业处在现代渔业的起始阶段;如按成长年代来划分,可以分为:幼年—青年—壮年—老年,我国渔业处在成长的壮年阶段。从湖北省渔业行业发展的过程来看,现阶段整个行业正处于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的转变之中,从资源依赖型向科技支撑型转变,从劳动密集型向要素集约型转变[3]。尽管现代渔业的理论还在探索之中,但是现代渔业的实践却突飞猛进。现代渔业的发展规律正在为人们所掌握,其主要特征已经或正在显现出来。下面将从宏观的层面分析现代渔业的主要特征和评价指标。
2.1规模化渔业
规模化指的层次的多级化与结构的多样化,是容量的积累过程,指渔业内在的模式、模型以及总量的成长变化。没有规模化,就没有结构和层次的组织,缺乏结构和层次的组合,就缺少内生的动力和活力,也就没有发展可言。规模化是现代渔业发展的主要特征。目前,湖北省渔业的整体养殖规模已经够大,但结构性模式、模型优势不明显,特别是基本结构单位经营规模较小与现代渔业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矛盾十分突出。规模化渔业的评价指标是:从业人口、从业劳动力、组织化程度;总投入、总产量、总产值;总水面、总养殖水面等。可以从养殖、加工、流通与市场等系统进行细分。
2.2区域化渔业
区域化指的是整体中经济类型的板块型划分。现代渔业的区域化属性是由江河流域和资源禀赋决定的,也是市场经济的商品交换属性决定的,历史形成的行政区划也是现代渔业区域化的基本依据。以市、县为框架的区域化特色渔业是湖北省现在和将来一段时间的发展趋势。区域化渔业的评价指标是:支柱产品产量、产值;商品生产率;市场占有率等,也要评价局部渔业经济的总量指标。
2.3集约化渔业
集约化指的是生产和流通中各个要素的整合程度。集约化不是各个要素的简单相加,而是全部要素的相互作用与融合。现代渔业的集约化主要依靠现代科技和先进管理。集约化渔业的评价指标是:良种覆盖率;劳动生产率;科技贡献率等。
2.4专业化渔业
专业化指的是市场经济中生产链条的技术性分工程度,是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组织化过程,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湖北省渔业的专业化分工和组织化程度不高,个体经营突出,混业现象明显。企业或合作社的集团经营模式是将来渔业专业化的发展趋势。专业化渔业的评价指标是:企业和合作社数量、规模(亿尾/万t/亿元)以上养殖产量、产值;水产品加工能力、产量、产值;内、外贸易水平等。
2.5品牌化渔业
品牌化是指产品的价值集成过程和社会认知程度。品牌是产品的内在质量、消费价值和社会影响力的总和,是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转型的标志。湖北省的渔业品牌建设还处在“三品一标”的中间阶段,登记的部级农产品品牌只有1个,知名度很小。品牌化渔业的评价指标是:品牌产品个数、产量、产值、市场占有率等。可以从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知名商业品牌和国家、省区等层次进行细分。
2.6机电化渔业
机电化是指机械、电器等装备替代手工操作的程度。我国社会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之中,渔业装备机电化可以化解农民向城镇转移带来的劳动力竞争矛盾,同时又能够提高渔业劳动生产率。手工操作—机电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是渔业进步的必然路径。评价机电化渔业的指标是:三机(抽水机、增氧机、投饵机)装配率;单位面积动力数;劳动生产率等。
2.7信息化渔业
信息化是指智能工具、智能操作与控制、信息服务的应用程度。信息化应当是现代渔业的最高级形态。随着我国社会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进程的推进,渔业的智能化决策、智能化控制、智能化生产、智能化流通以及综合信息服务等将得以实现。评价信息化渔业的指标是:智能化装备(电脑、控制器、处理器等)装配率;互联网用户覆盖率;政务、商务、综合服务网站的数量及网络化水平。
2.8生态化渔业
生态化是指生物与生物、生物与环境、生物与人类等相互关系的变化状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循环发展是生态渔业的主要内容,也是人类社会的追求目标。评价生态化渔业的指标是:水生经济动植物种数;水质类型;无公害养殖面积、产量;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等。
3现代渔业的发展途径
“十一五”中后期,国家相继批准和启动了“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2个规划;湖北省开展了“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示范区”行动。这些重大规划和行动从时间和进程的安排上重叠于“十二五”规划,从内容和战略上包含了湖北省现代渔业建设的主要任务和路径。
3.1加快渔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十二五”时期,按照稳步发展养殖业、加快发展加工业、突出发展流通业的战略思路,深入开展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一是稳步发展养殖业。完成从数量型渔业到质量效益型渔业的根本转变,“十二五”期间,达到养殖产量保持4%~5%的年均增长速度,养殖产值达到10%~12%的年均增长速度。在养殖结构调整上,既要特别重视名特新品种在渔业价值提升中的作用,又要重新审视大宗淡水鱼类在低碳经济、循环经济中的作用与地位。二是加快发展加工业。大力加强湖北省的水产加工业建设,提升加工能力和加工水平。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加工能力达到160万t,实现转化加工水产品40%的目标。要支持水产加工龙头企业的战略扩张,适当引导战略重组,到“十二五”期末,达到5家加工企业进入全省“四个一批”的行列[4]。三是突出发展流通业。重点发展水产品流通业,依靠以武汉为中心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促进湖北省水产品向省外输出和出口。达到输出水产品占生产量30%左右的目标。
3.2加快渔业增长方式转变
“十二五”时期,按照从资源依赖型向科技支撑型、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小农经济型向集约化经营型转变的整体思路,加快湖北省渔业增长方式的转变。重点开展池塘生态改造行动、江河湖库增殖放流行动、水产亲本升级换代与良种推广行动、标准饲料规范化使用行动、疾病灾害预防控制行动等生态健康安全养殖行动。同时,探索和推进水产品精深加工、投入品便捷服务运转、鲜活水产品快速流通等行动。到“十二五”期末,使湖北省渔业形成持续有效的内生增长动力。基本完成产供销一条龙、渔工贸一体化的现代渔业产业化格局,达到降低生产和营运成本,提高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3.3加快推进渔业科技进步
“十二五”时期,按照完善渔业科技创新体系、推进渔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渔业科技服务的总体思路推进渔业科技进步。一是建立和完善渔业科技创新体系。支持建设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中心、涵盖产业链环节、产学研结合、政府参与的渔业科技创新联盟。统一组织建设渔业科技研发中心(含展示中心)—试验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示范户等完整的产业技术体系[5]。主要开展以大宗淡水鱼类与名特新品种为对象的产品创新开发,重点是实用技术的创新与应用。二是推进渔业科技成果转化。改进和完善水产推广体系与推广机制,加速成熟技术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使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85%以上。三是加强和改善渔业科技服务。继续推进科技入户工程;探索和改进科技特派员与科技创业行动;加强科技110、信息网络、科技培训等工作。促进渔业科技进步,提高科技进步贡献率,到“十二五”期末,使湖北省渔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以上。
3.4加强渔业区域化建设
“十二五”期间,湖北省渔业将在“优势水产品板块”、“一县一品”、“一鱼一产业”等建设的基础上,依据“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规划”、“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的要求,重点加强长江渔业经济带中武汉城市圈渔业、鄂西生态渔业等区域化渔业建设;同时开展重点水产大县的区域化渔业建设,兼顾山岗、丘陵地带特色渔业建设。努力形成湖北省“一带两圈,辐射水产大县”的区域化渔业大格局,努力打造以生态渔业、有机渔业为主体,特色渔业与优势渔业互为补充的现代渔业生产、加工、流通一体化大板块。
3.5开展生态渔业建设
“十二五”时期,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清洁生产、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强湖北省渔业的池塘改造和生态修复,加强大江大河放流增殖,适当控制大湖大库的养殖强度。在池塘改造和生态修复的基础上,推行按照水体承载力安排生产的制度,适当推进池塘养殖尾水的净化处理与循环利用。坚定开展大江大河的禁渔区、禁渔期行动,适当扩大江河支流与大湖大库的“两禁”试验和江湖连通工程,大力开展引进、移植、放流等活动。
3.6提高渔业组织化水平
渔业组织具有提高渔民地位、保护渔民利益、获取市场信息、节约生产成本、增加渔民收入、整和渔业资源、提升产品竞争力、促进渔业产业化、加速渔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渔民素质等作用。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渔民开展养殖水面使用权的流转改革,或者按照股份制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渔业生产合作社或企业;支持科技人员创建加工和投入品流通企业;培植购销大户牵头组建多种类型的合作社或企业;加强科技、信息等服务体系的建设。到“十二五”期末,使进入合作社或企业等组织的渔民占到渔业从业人员的80%以上。
3.7推进渔业机电化、信息化建设
渔业的现代化离不开机电化和信息化。机电化、信息化是渔业向工业化转变的必然途径,是打破城市与乡村二元结构的必要手段,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紧迫要求。“十二五”时期,要加快渔区的电网改造和建设,加快电动机械的推广和应用,重点推进抽水机、增氧机、投饵机的装配和使用,在有条件的地方推广清淤机的使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智能化装备的应用。大力推进渔业的信息化网络建设,构建多种层次的政务、商务、综合服务信息网络体系,提高互联网上渔业用户的普及率。跟随国家推进“物联网”的信息化进程,开展渔业领域遥感、遥测、遥控等为基础内容的远程智能化经营管理试点与示范。
3.8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保障水产品充足、优质、高效、安全供应是现代渔业的根本目标。构建和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仍然是“十二五”期间现代渔业发展的主要途径。大力加强水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的建设,推广和提升良好渔业操作管理水平;大力加强“三品一标”的认定和认证工作,同时加强复查和保持工作,提高覆盖水平;加强渔业标准化的试验示范推广力度;大力加强水产品环境与质量的监测检测工作,实现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重点开展“三品一标”的创建行动、优质名牌产品的创新行动、省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测中心的建设行动、县市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的建设行动和水产品市场监管行动。
4保障措施
4.1加强对现代渔业建设的资本投入
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的转型,必须依靠高强度的资本投入。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导向,引导和激励社会多元化投入的体制机制,是现代渔业快速发展的根本保障。财政支持投入的主要方向是:加强对池塘生态改造以及配套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对水产良种选育和良种推广的投入;加强对水产科研项目及其试验示范基地建设的投入;加强对生态健康养殖以及标准化示范建设的投入;加强对江河湖泊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行动的投入;加强对渔业环境与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及其监测检测工作的投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打造投融资平台,鼓励商业性银行、社会资本、外资、集体和个人投资现代渔业。
4.2建立健全支撑现代渔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一是加强渔业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以关键技术和集成技术的突破来引领和支撑现代渔业的发展。逐步完善渔业科技推广体系的建设,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加大科技进村入户、科技培训等工作力度。二是加强现代渔业服务体系的建设。扩充信息服务网络的建设,包括政务、商务、科技服务、综合信息服务等平台及其网络的建设,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加强水生动物病害防控网络体系的建设,提高病害防控的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理能力;加强渔业环境和产品质量的监测检测体系建设,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循环渔业的发展;加强渔业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提高执法能力,提升安全、和谐渔业水平[6]。
4.3制定和落实强农、惠渔政策
渔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农产品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要针对湖北省渔业转型的特点,制定和落实各项强渔、惠渔政策。重点是促进渔业科技进步支撑政策、促进水面经营权流转政策、促进渔业经营主体合作政策、促进生产资料和产品流通政策、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装备政策及促进渔业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政策等。
4.4加强宏观调控和综合管理能力建设
现代渔业的本质是市场化经营、社会化生产,但更加强调政府与职能部门的调控和管理服务。各级政府管理和服务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现代渔业的新特点、新规律以及发展趋势,提升政策制定水平,提高决策和执政能力;从大社会、大市场、全方位的角度做好生产与消费、产品与流通、产业与市场、投资与积累等的安排和部署;加强重大项目设计、规划、审定、实施、验收等环节的组织、协调、监督等管理;不断总结发展过程中的新特点、新模式、新技术、新经验,全面推进现代渔业向高产、高效、优质、安全、可持续方向发展。
5参考文献
[1] 曹俊杰,王学真.东亚地区现代农业发展与政策调整[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
[2] 崔利锋.新时期渔业资源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J].中国渔业经济,2006(1):36-38.
[3] 赵珍. 现代渔业的内涵及发展战略研究[J].渔业经济研究,2009(5):3-6,34.
[4] 杨云彦,秦尊文.建设武汉城市经济圈促进中部地区早日崛起[J].中国城市经济,2004(9):28-31.
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长三角地区海洋渔业环境的污染问题也凸显出来,其中的“罪魁祸首”之一就是不可遏制的排污行为,违规排污严重污染了毗邻海域环境,见表1。面对不断恶化的海洋环境,江浙沪意识到合作治理污染的紧迫性,并迈开了合作治海的步伐。在正式的合作治海之前,长三角各地方政府间就存在着分散的、自发的合作,这些合作多是由跨界水污染纠纷引起的。直到2002年10月,国家海洋局、江浙沪海洋主管部门首次就长三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合作事项展开协商,才真正拉开合力治海的帷幕。从产生合作治海的萌芽到基本形成合作治海理念,再到采取合作治海的各种尝试直至现在合作机制的日趋完善,江浙沪三地的合作初见成效。合作方式也从最初的信息交换、高层领导会晤等浅层次、非正式的合作走向开展联席会议、建立联席会议办公室、海上联合执法等深层次、正式的合作。十几年来,两省一市举行了各种形式的座谈会、研讨会、协调会、讨论会,合力编制、共同签订了多项合作协议、计划或规划,见表2。
二、长三角海洋渔业环境污染合作治理中的问题
尽管长三角两省一市从开始合作治海到现在,初步取得了成效,近海水域的污染问题也有所缓解,但仍有些问题不容忽视。例如,虽然每年两省一市都举行例会,商讨海洋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但这种高层领导或部门间的交流、合作还不够常态化;所达成的部分合作事项,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正式启动,以致一些老百姓把长三角的合作称为一个诱人的“画饼”;江浙沪的合作就目前来说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是共同制订计划、协议等,然后各省市按照计划或协议上的要求去执行,也就是说,三地的合作还多停留在文件上,而不是更多地表现在实践中。具体说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合作治理主体———比较单一合作治理的内涵要求治理主体应该是平等多元的,市场和社会应在污染治理中发挥更多更大的作用,而政府主要起引导、服务和协调的作用。这既有利于在污染治理政策制定之初听取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促进政策制定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也有利于在政策执行阶段,能够得到更广大群体的配合与监督。反观长三角的合作治理尝试,从最初的合作倡议到中间合作事项的商议再到最后合作计划的实施,各个环节无不是政府在全程包揽,市场和社会的主体地位明显缺失。这种命令—控制型的治理方式把市场和社会置于被动的服从地位,使他们的积极性大大降低。因此,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违规排污行为屡禁不止;公众由于海洋环保意识和公民意识较弱,也缺乏保护海洋渔业环境、监督违规排污行为的自觉性。
(二)合作治理方式———制度化程度低“一般而言,地方政府间能否合作,取决于能否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合理的组织安排以及完善的合作规则。其中,制度环境是基础保障,组织安排是结构保障,合作规则是约束保障。”长三角区域在合作治理中主要是通过开展访问,举行会议,签订宣言、倡议书或协议,制订规划,成立组织机构等约束力比较弱的方式,整个过程中没有良好的制度环境(如宏观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合理的组织安排(缺乏相应的协调和监督机构),没有完善的合作规则(主要是集体磋商“,没有一套制度化的议事和决策机制”[2]),因此,他们所做的努力往往流于形式,操作性不强,没有约束力,各地方政府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行政力量不相上下,遇到利益相关的事项很容易开展合作。一旦彼此间出现强大的利益冲突,就难以协调,这些约束力弱的协议和不成熟的机构就会“不堪一击”。
(三)合作治理过程———沟通不畅长三角是一个完整的地理单元,江浙沪地方政府在制定各自的海洋环境保护政策及规划时不仅要着眼本辖区,还要着眼大局,针对区域性的、共性的海洋环境问题与周边的地方政府形成良性的沟通关系。然而,现实中两省一市却缺乏类似深入的沟通与合作,致使各地制定的海洋环境保护政策或规划在具体内容上差异很大,导致出台的政策或规划无法对接和协调,表面上是三地合力治污,但实质上还是“各人自扫门前雪”。例如,针对沿海从事港口、码头、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都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上海目前对此项还没有详细的规定),但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两地有明显不同。《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处理作业、经营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清除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同一事项,两地的罚款数额差异很大,产生不公,不利于长三角日后在海洋渔业环境污染的合作治理中进行联合执法。所以,长三角在今后的合作中,应开展更加广泛和深入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并把沟通内化到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去。
(四)合作治理目标———本位主义本位主义是一种只顾个人而忽视集体,只顾局部而忽视整体利益的思想或行为。利益当前,选择合作与否是地方政府经常要面临的选择。如果每个地方政府都作出只顾本地利益,背弃整体利益的选择,就会使集体陷入“囚徒困境”。长三角曾经轰动一时的江浙边界污染事故就是个非常典型的例子。麻溪港位于浙江省王江泾镇和江苏省盛泽镇之间。20世纪90年代初,上游盛泽镇大力发展纺织印染业,却没有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所以工业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了麻溪港,导致下游王江泾镇的水产养殖业受损。为此,两地纠纷不断,相关部门多次介入处理,但双方总是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不肯让步。上游的利益代表者重本地经济轻环境保护,包庇纵容本地企业;而下游的利益代表者因水域污染给本地水产养殖业带来很大损失,更看重环境保护。双方各有偏好,分歧比较大,总是协商无果。2001年,愤怒的王江泾镇渔民自筹资金100万元,动用4台推土机、数万只麻袋,自沉28条水泥船,截堵上游污水,把反污染推向。此次事件最终惊动了国务院才得以平息。
三、长三角海洋渔业环境污染合作治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主体单一———传统官本位思想的阻碍长三角是个经济发达、对外交流多、比较开放的区域,民主意识相对较强,但还是难以抵挡我国传统官本位观念的影响。地方政府在污染治理中大包大揽,长期固守传统,不肯放权或授权于市场和社会,唯恐失掉政府的权威和全能型政府的形象,因而处处抑制公民社会的成长。公民社会难以壮大使得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使人们的个体意识觉醒,让公众意识到自身的价值,不断追求经济利益。而民主政治建设的相对落后,使公众的民主意识相较个体意识略显不足。这种不平衡导致人们在政治领域趋向于作出更自利的选择,而不是更民主的选择。因而,多数人揣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不愿掺和政府的事。
(二)制度化程度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长三角两省一市在合作中会涉及方方面面的事务及权责,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就会出现地方割据、无序竞争、利益分享不均衡等问题,使合作陷入僵局。因此,高效的合作必须有刚性的制度来作保障,这些刚性的制度规范首先需要国家从宏观上对地方政府间的合作形式、权责等予以规定,其次是地方政府根据本区域的特殊情况和现实需求制定更详细的合作协议。然而,在现实的合作治理中,却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和促进地方政府间合作治理的法律法规。“《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中对跨区域的水污染治理的权力行使、责任分担等没有明确规定,对责任追溯程序及赔付金额也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合作将得不到任何惩罚,很难保证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行为。”
(三)沟通不畅———彼此间信任的匮乏合作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新模式,在我国还处于摸索阶段。一些地方政府对合作治理的理念不够了解,心存顾虑。加之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怕因合作带来本地利益的“外溢”或“亏损”,因而不愿意沟通或是在沟通中不积极,甚至故意隐瞒信息,最终导致沟通不畅。此外,由于我国的公共参与机制不健全,政府对社会也缺乏一定的信任,未能开辟广泛的渠道把社会力量充实到部分社会管理事务中来,使得一些有心参与合作的社会团体和公众不知该通过怎样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阻碍了上行沟通。
(四)本位主义———分税制与绩效评估制度的漏洞1994年,我国实行的分税制使地方政府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这既刺激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也为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本地经济的增长、不顾区域环境容量埋下了隐患。长三角各地方政府为了加快本地经济的发展,不断出台各种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哪怕是污染性项目也敞怀迎接。由于利益上的一致性,加之“在制度不完善的条件下,流域政府对辖区内微观主体负外部往往采取默许甚至自觉支持的地方保护行为,以此在短期内降低辖区总体经济成本或提高总体经济收益,并且增加官员个人的经济和政治收益”。近年来,长三角一些地区伴随着经济的发展陆陆续续出现了很多“癌症村”就是地方政府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恶果。此外,我国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地方政府的本位主义。政府绩效评估本是提高政府效能和公众满意度的一种手段,政府效能的高低,公众对政府的工作是否满意,本该是由最广大的社会公众来评价的,可我国的绩效评估方式却是“上对下”的,这就导致地方政府只需对上级领导负责,而无须对公众负责,因而公众反映上来的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很多被推诿搁置。例如,浙江省坞里村的工业区自1994年以来入驻了二十多家化工企业,在那以后当地的水和空气都受到严重污染。村民们为此苦不堪言,经常向当地的环保局举报,终因证据不足等各种原因被搁置。同时,过分注重GDP的考核指标也给了地方政府一个以污染海洋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冠冕堂皇的幌子,使地方政府常常借口发展经济在即,不断招商引资,而忽视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其结果是经济在飞速发展,社会在缓慢“爬行”,人民的满意度、幸福感在降低。
四、优化海洋渔业环境污染合作治理机制的建议
当前,我国的四大海域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问题,尤以近岸海域的污染最为严重。对此,各海区周边的地方政府几乎都有合力治理的意愿。虽然各海区有自身的特性,但在实际的合作中还是有许多共性的问题。比如,政府在合作治理中大包大揽的行为很普遍。海洋污染的治理是一项复杂的大工程,不仅需要发达的技术、高素质的人才,更需要有雄厚的财力作保证,如果这巨额的费用单由政府来提供,从长远来看显然是不够的。所以,应该尽快把市场和社会的力量充实进来,改变过去政府作为单一治理主体的状态。通过对长三角各地方政府目前开展的合作治海尝试的分析,发掘其中的问题,深究其背后的原因,可以为今后各海区污染的合作治理提供借鉴。
(一)合作治理主体———多元化政府不是万能的,大量实践表明政府在公共事务的处理中也有失灵的时候。海洋渔业环境的污染问题,本质上属于公共问题。政府在公共事务领域唱了多出的“独角戏”之后,逐渐暴露出它的“势单力薄”。而厦门PX事件、汶川大地震等又一次次证明了公民社会在社会治理中完全可以发挥重大作用。因此,地方政府应该吸纳强大的社会力量,让私营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到海洋渔业环境污染的治理中来。合作治理的主体概括起来说,就是政府、市场和社会。在海洋渔业环境污染的合作治理中,首先要明确三者之间的关系。政府应该放权或授权于市场和社会,由原来的控制型职能转变为服务型职能,自己主要起“掌舵”的作用。其次,海洋渔业环境的污染多半是市场过分追求经济利益的伴生物,充分调动市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污染的治理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政府可以采取经济手段来严格控制或调节企业的排污行为,采取法律手段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采取道德手段向市场引入环保理念,使市场在经济与环境的平衡下实现可持续发展。最后,社会是海洋渔业环境污染最直接的受害者。近年来,跨省的水污染纠纷不断,因海洋环境污染造成各方渔民的利益频频受损的案例更是此起彼伏。这都说明海洋渔业环境的污染问题早已不是单纯的环境问题,它的触角正伸向社会领域,且已衍生出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给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由于目前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还不成熟,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因此,在海洋渔业环境污染的合作治理中,政府仍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市场起辅作用,社会是中坚力量,起着基础性作用。三者的关系如图1所示。
(二)合作治理方式———制度化“制度的重要功能就是使复杂的交往行为过程变得易理解和更可预见,起着有效协调和信任的作用。”合作的过程也是一个建立信任关系、调和各方利益的过程。如果合作方式游离在制度之外,没有制度作为约束和保障,彼此间就无法建立长久的信任关系,当发生冲突的时候,也没有相应的机制来化解。因此,采用制度化的合作治理方式在政府间的合作治理中是非常有必要的。要实现制度化,首先必须保证民主,否则就会出现“霸王条款”。地方政府要充分尊重市场、社会的主体地位,给予企业、社会组织、公众一定的自。具体说来,在污染治理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政府要尽可能吸纳不同领域的利益代表者参与协商和讨论,听取不同意见,了解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在污染治理政策的执行阶段,鼓励不同群体间互相监督,并开拓多种渠道方便群众检举和报告;在污染治理政策的反馈阶段,要对收集上来的意见或建议认真整理、调查和分析。其次,国家应该抓紧出台规范地方政府合作行为的法律法规,从宏观上为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构建健全良好的制度环境。地方政府要提高自身的制度创新能力,根据现实需要制定出合理的适合本区域、本合作事项的区域性政策,建立相应的执行、协调和监督机构。最后,在合作治理中,各主体要遵循一定的合作规则,比如出台的政策、协商好的制度、签署好的协议,任何一方都要切实遵守和履行,互相监督,切实做到公平、诚信、友好。
(三)合作治理过程———互信化互信是地方政府参与合作治理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在互信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共赢。首先,地方政府要有开放自由的心态,培养合作精神,积极主动地与周围省市交换和共享信息;同时还要鼓励和支持第三部门、私营企业、公众参与合作治理,在合作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其次,市场和社会要信任地方政府的能力,关注、支持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配合、监督地方政府的执法行为,勇于检举和报告企业的各种污染、破坏海洋渔业环境的行为。最后,互信应该是贯穿合作治理始终,是连接地方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的纽带。只有政府、市场和社会在合作中始终坚持互信,才能建立起有效的合作治理机制,维护好整体利益。
(四)合作治理目标———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对“地方政府”来说,它既是地方利益的维护者,也是区域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这种双重责任常常让地方政府陷入两难境地。对“地方政府官员”来说,“一方面,工作性质要求他们从整个地方的全局利益出发,客观、公正、努力地实现全局利益,如就业率、GDP、生态环境质量等;另一方面,政府工作人员本身是社会中的一员,有着自身的利益取向,如增加个人收入、升迁职务、展示和发挥个人能力等。”上述因素都会影响到地方政府将在多大程度上偏向公共利益。市场的目标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在没有任何管制的情况下,市场很难自觉地去维护公共利益。社会是污染的最终受害者,作为受害者,他们有权利要求企业停止污染或损害,也有权利要求政府治理和改善海洋环境,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合法利益。因此,社会是最强大最有可能偏向于维护公共利益的主体。
综上分析,要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需要明确各治理主体的利益附着点,并充分挖掘他们的合作潜力。如果把国家比作一艘船,那么政府就是船上的舵手,时刻掌握着方向;市场是船员,船要航行离不开市场这个充满活力的划桨者;而社会则是船体,是承载舵手和船员,支持和保障航行的基础性力量,见表3。首先,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公共利益最权威的维护者,应以身作则,扮演好“公共人”的角色,凡事从大局着眼。地方政府要摈弃以往的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树立起合作共赢的理念,积极与市场、社会建立起互动合作的关系。把环保理念引入市场,鼓励发展绿色产业,采取多种手段调控企业的排污行为。优化公共参与机制,使社会团体和公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参与合作治理。其次,企业要培养起社会责任感,在生产中严格遵守国家的环保法律和法规,采用绿色环保技术,生产提供绿色产品和服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最后,社会,特别是公众要强化自身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自觉保护海洋环境,积极主动地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电话等渠道了解海洋环境信息,参与海洋渔业环境污染的治理行动。
五、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