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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下发的《经纪运营〔2018〕227号关于认真组织学习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监管规定的通知》的要求,营业部总经理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落实文件要求,现将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根据要求,我部于2018年8月8日由营业部综合岗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学习,学习主要内容为:《关于贯彻落实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监管规定的通知》、《经纪运营〔2018〕227号关于认真组织学习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监管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营业部通过学习《规定》使员工了解到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规范事项和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严禁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期货业务活动中以各类形式输送和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强化机构廉洁从业管控的主体责任,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内控体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问责。
三、明晰廉洁从业具体要求,细化多项禁止性情形,确立执业红线。
四、突出重点业务领域的廉洁从业要求,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重点规范,对“围猎”监管工作人员、探听保密信息、干扰审核工作、唆使或协助他人行贿等突出问题进行细化规定。
五、加大责问力度,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形制定了具体法则,包括自律惩戒,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移交纪检和移交司法等。
摘要: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行业对高素质技能型经纪人才的市场需求大幅增加。本文就高职院校“应该”和“如何”通过对证券经纪人才“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模式的构建与实施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实践探索与分析。
关键词: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证券经纪人才
目前,随着我国证券业的高速发展,各证券公司对优秀的证券经纪人才需求量大幅增加。但由于证券经纪人的进入门槛较低,再加上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对其现有证券经纪人员职业能力培训不到位,导致他们普遍缺乏专业的训练,知识结构不合理,对证券市场的基础知识、股市技术性走势、图表分析等方面都不够精通,从而使其在实际工作中,违规行为普遍,为客户提供证券咨询服务的专业化水平较低。与此同时,高职院校金融专业的毕业生,在校期间接受过系统化的专业教育,他们的知识结构比较全面,学习能力强,但在从事证券经纪人工作之初,往往因为缺乏实践经验,导致他们在试用期工作业绩起色较慢,薪水低,生活难以为继,所以很难坚持。正是基于这样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高职院校对证券经纪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模式的实践研究,找到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
一、“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高技能人才是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的人员,主要包括技术技能劳动者中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及相应水平的人员。”二是校企合作,就是充分利用学校与企业不同的资源与环境,发挥各自的优势,把课内教学与直接获取实践经验和岗位能力的生产现场相结合的办学模式。三是工学结合,就是以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为目标,以校企合作为载体,把课堂学习和工作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证券经纪人才“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模式的优势及作用
1、“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有利于促进高职院校与证券公司的双赢合作。
通常,高职院校在与企业进行“校企合作”的时候,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不愿意进行深入地合作。所以彼此能否找到一个利益的共同点,就是双方能否开展多方面深入合作的关键。笔者认为,高职院校与证券公司通过“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方式来提高证券经纪人的职业胜任能力就是一个双赢的利益共同点。
证券公司提高证券经纪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需要多个方面的改进,其一就是要严格选聘具有较强专业素养的从业人员,这些人员需要具备较合理的知识结构,较突出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养。其二就是要善于通过与相关职业院校的合作,基于优势互补的方式进一步完善对证券经纪人员的培训。而高职院校通过与证券公司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方式,一方面可以持续不断的为证券公司提供优秀的证券经纪人才,这些学员都经过了系统化的专业教育,知识结构比较全面,学习能力较强。另一方面,通过与证券公司相关专业人员的合作,可以共同开发一些证券投资客户经理(经纪人)岗位实训教材,这样既可以对在校学生进行岗位模拟技能训练,也可以帮助证券公司对其现有的证券经纪人员进行系统化的培训。因此,笔者认为通过“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来提高证券经纪人的职业胜任能力,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措施,同时它也是促进高职院校与证券公司进行深入合作的双赢基础。
2、“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有利于促进高职金融专业对证券经纪人才教育模式的改革以及教育水平的提升。“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一种创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它强调以校企对接、课岗融合、理实一体、顶岗实习等方式来设计和实施对证券经纪人才的培养方案。因而这种教育模式与传统教育模式相比,从内容上讲更加贴近实践工作,从形式上更加全面和系统化。以这种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证券经纪人,职业胜任能力比较强,工作业绩起色较快,在就业的试用期也就更容易立足。
3、“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有助于学生尽早认知证券经纪业务,提前做好从业准备,为今后稳定的可持续发展铺平道路。通过“校企合作”,高职金融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就可以提前对未来可能从事的证券经纪业务,有更全面和直接的认识,从而激发学生对未来从事证券经纪人工作的兴趣,同时也促使他们更加关注对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学习和实践。通过“工学结合”教育方式,有助于学生尽早掌握和具备证券经纪人所需的职业能力和从业资格,从而为他们在毕业前能够尽早入职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证券经纪人才“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模式的实践探索
1、建立校企合作平台,加强专业改革与建设
在工学结合的过程中,发挥校企合作的作用,与金融企业共同确定人才培养标准,按照金融企业对人才的能力要求共同确定培养方案并开发相应的课程标准,整合教学资源;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在建立校企合作平台,加强专业改革与建设领域进行了多方面的实践探索,一是在现有渤海证券公司、招商证券公司、宏源证券公司等实习基地的基础上,建设更多的校外实习基地,组织与就业相结合的顶岗实习,实现课堂与实习地点的一体化,校内教师与企业兼职教师一体化,实现全过程的工学结合;二是探索校企“双主体”培养人才新机制,由学院和企业共同参与人才培养过程,并通过举办技能大赛实现双主体考核。例如我院国际金融专业通过与长江证券天津宏达街营业部共同举办“长江证券杯炒股大赛”,共同培养“会服务、能营销、善理财”的胜任证券经纪人、投资顾问、理财经理岗位的高端技能型人才,实现校企资源共享、人才共育、责任共担、成果共享。总之,只有通过校企紧密合作,才能真正达到学校、企业共育金融证券经纪人才的培养目标。
2、以行业工作岗位为对象,明确证券经纪人典型工作任务和基本业务流程。
3、完善“四位一体”的证券经纪人职业岗位能力培养体系,实现“产学对接”。根据我院国际金融专业的培养目标,完善证券经纪人职业岗位能力培养体系,学生经过“证券经纪人职业岗位认知、专项技能训练、岗位综合实训、企业顶岗实习”四个环节的职业能力培养,从初级的企业认知走向高级企业顶岗实习,实现职业能力的螺旋式上升,从学校逐步走向社会,走向工作岗位,实现“产学对接”。其具体内容为:
4、按照岗位要求,融合金融专业课程,强化证券从业资格证书考取。
根据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以就业为导向,突出职业技能培养,依据专业所对应的职业岗位所需要的核心职业能力,参照职业资格标准,开展金融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学。我院国际金融专业就将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内容整合到了证券市场基础、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实务等课程专业教学当中,使专业教学既满足就业岗位职业能力培养的需要,又适应考证的需要。另外我们还改革了考试方式,实现校内成绩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采用技能比赛、报告评比等多种提高学生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考核方式,提高学生证券业从业资格证书的取证率。
5、深化金融专业与证券公司的校企合作,加强教学过程的开放性和职业性。
通过与证券公司的校企合作,我院国际金融专业把企业文化引入课堂,以校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方式,联手实施证券经纪人才职业能力培养方案,实现教学过程的开放性和职业性。具体做法包括:一是教学内容根据企业对职业岗位的工作能力要求遴选,将专业课程和实践指导部分的教学内容由学校专职教师和证券公司资深兼职教师共同完成;二是教材体现工学结合,由校内教师及企业人员共同编撰完成;三是教学形式以“教、学、做”一体化为原则,采用任务驱动、项目导向、以学生为主体的讨论式教学,以及在校内外实训基地或企业进行实习等方法。
四、结束语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营业部的扩容,证券行业对一线技能型、应用型营销经纪人才的需求是巨大。高职院校应该通过对证券经纪人才“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模式的构建和实施,扩大并加强与证券公司的深入合作,在详细分析证券经纪人员所需素质、能力和知识要求的基础上,科学合理设置课程、充分利用校外实训基地,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改革教学手段,着重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素养,专业基础扎实,证券职业技能熟练,能胜任实际岗位工作需要的一线应用性技术人才。只有这样做,才能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与优势,才能促进学生的就业和发展,才能够为地区证券行业的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作者单位:天津滨海职业学院)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3年天津市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课题指导研究成果之一。(课题编号:XII314)
参考文献:
[1]李云丽.滨海新区金融基础人才需求探讨[J].中国证券期货,2011(7)
[2]刘凤云.对“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考与实践[J].教育与职业,2009(29)
[3]丁金昌.高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办学模式的探索[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0(6)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是指:
(一)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依法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
(二)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认购内资证券公司股权,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等,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
(二)外资股的经纪;
(三)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二)股东具备本规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其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三)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和对承销、经纪、自营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业务执行等方面分开管理的制度,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业务设施;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二)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成立,至少有1名是具有合法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境外股东自参股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股权;
(三)持续经营5年以上,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四)近三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六)具有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资格条件。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有1名是内资证券公司。但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不在此限。
第九条境内股东可以用现金、经营中必需的实物出资;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第十条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1/3。
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1/3。
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
第十一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共同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境内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共同签署的申请表;
(二)关于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合同及章程草案;
(三)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拟任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说明文件;
(四)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证券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前三年境内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六)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关于该境外股东是否具备本规则第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的说明函;
(七)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对前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股东应自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足额缴付出资或者提供约定的合作条件,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授权代表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
(三)由中国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和证券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五)内部控制制度文本;
(六)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情况说明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对前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未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不得开业,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十八条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应当具备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收购或者参股内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其收购的股权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股东会关于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决议;
(三)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四)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出资协议(股份认购协议);
(五)拟在该证券公司任职的外国投资者委派人员的名单、简历以及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明文件、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六)境外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和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前三年境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八)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关于该境外股东是否具备本规则第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条件的说明函;
(九)依法不能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的清理方案;
(十)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对前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获准变更的证券公司,应自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股权转让或者增资事宜,清理依法不能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换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获准变更的证券公司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章程;
(三)公司原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副本;
(四)由中国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依法不能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的清理工作报告;
(六)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和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前项清理工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验证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对前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换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合并或者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与内资证券公司合并后新设或者存续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本规则规定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其业务范围、境外股东所占的股权或者权益比例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分立后设立的证券公司,股东中有境外股东的,其业务范围、境外股东所占的股权或者权益比例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的限制。
境外投资者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5%以上股份的,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并遵守《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
第二十六条按照本规则规定提交中国证监会的申请文件及报送中国证监会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境外股东及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使用外文的,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及报送的材料,不能充分说明申请人的状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补充说明。
第二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股证券公司的,比照适用本规则。
在对2004年的走势研判上,有近一半的会员持乐观态度,超过半数的基金公司认为市场将 温和上升。
有50%左右的从业人员和机构认为,证券市场的监管和立法宗旨应当以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为出发点
超过半数的会员对目前的监管工作表示满意
中国证券业协会为较全面地了解业内对证券市场一些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近期在会 员公司和部分从业人员中进行了“行业摸底百题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证券市场正孕 育着意义深远的转折。
认同市场面临发展新机遇
十六大提出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及一系列与资本市场有关的重要论 述,为统一对证券市场的认识提供了理论指导,为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十六届三 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资本市场建设的各项任务和要求,为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提供了坚实的 保证。
对此,业界的认识是一致的,大部分会员(81.61%)和从业人员(78.67%)认为十六届三中 全会提出的“积极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扩大直接融资”的目标,将会取得明显 进展。被调查者普遍认为,落实好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我国资本市场运行状况将会发 生较大的改观,功能和作用能够得到更加全面、有效的发挥。
市场信心正在恢复
从调查情况来看,尽管目前证券市场仍然存在一定困难,但是,无论是从市场的内生变量 还是外生变量来看,证券市场中的一些重要因素已经发生了悄然的但却是重大的变化,优胜劣 汰、价值发现等有助于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积极因素在不断聚集并开始显现,市场酝酿着大 的转折。
业界主流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前景看好,信心正在恢复。调查结果显示,在对2004年的股市 走势研判上,有近一半的会员(48.8%)持乐观态度,作为重要机构投资者的基金公司中,有超 过半数(56.25%)认为市场将温和上升;40.23%的会员认为证券业全行业亏损的局面2004年 会得到扭转;超过半数的会员(58.62%)对目前的监管工作表示满意。与2002年底的市场调 研结果相比,市场后势预期由比较悲观转为谨慎乐观,对监管工作的肯定评价明显增加。这说 明,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一种积极的变化正在孕育中。
“以投资者为本”形成共识
流通股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问题已经引起了市场和管理层的高度重视。调 查结果显示,“以投资者为本”的共识初步形成。有50%左右的从业人员和机构认为证券市 场的监管和立法宗旨应当以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流通股股东是股市的基础,他们 不仅提供了市场最主要的资金,而且承担了最主要的市场风险,因此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也就保护了股市本身。当前,市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关注焦点主要集中在国 有股问题上。
问卷调查显示,绝大多数会员(98.28%)和从业人员(93.68%)认为,国有股问题的悬而未 决是影响证券市场发展最重要因素,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对监管层积极争取与 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国有股问题的努力,业界寄予厚望。可以预计,这种上下一致的认识必将带 来整个市场格局的重大转变,进而改变市场的博弈方式与制衡机制。
证券业在困难中成长
调查发现,相当一批证券公司发生了可喜的转变。管理水平和风险意识提高,经营管理由 分散转向集中,由“宝塔式”转向“网络式”,由经验型转向制度型,由自发型转向自主型。 执业队伍的专业化素质得到提高。通过资格考试、后续培训、国外学习等多种渠道的共同努 力,执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得到很大提高,专业性增强。公司治理逐步改善,风险管理和 控制能力有所加强。
调查结果显示,行业总体趋于成熟的同时,业内证券经营机构在经营状况、管理水平、盈 利模式与能力等方面的差异也逐步显现。表现在:
(1)随着竞争加剧,行业集中度在稳步提高。以净利润为例,1999年前10名证券公司的净 利润占全部券商净利润总和的61%,该指标在2001年提高到95.5%。这反映出在竞争中强者 恒强、弱者愈弱的态势越来越明显。
(2)一批中小型券商通过增资扩股或重组相继在市场上立足,并在2003年市场困难的大环 境下逆势走强。其中原因,除了历史包袱较小之外,锐意创新是关键的因素。这意味着只要有 创新,“小的也是美的”。
(3)证券公司的发展目标已呈现出多元化格局:大的券商开始研究有重点的发展战略,中 小券商开始追求独特的市场定位和经营风格,希望以“特”“新”取胜。
对市场创新有强烈愿望
关键词:品牌关系;业务创新;证券公司业务;品牌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中国证券业的快速发展,证券公司的运营环境、政府监管体制、业务类型与社会功能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以业务创新、服务升级为核心的证券公司市场化进程加快,证券公司的个性业务设计与相应的品牌建设迫在眉睫。如何根据业务的发展需要,推出反映其主要目标客户认知心理的品牌形象,规范各个品牌的个性与代表性,进而理顺公司的品牌关系,成为证券公司当前制定品牌战略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品牌关系是指一个公司内部各个品牌之间的关系。品牌关系对内要确定公司业务组合结构与竞争战略,对外要明确各个品牌所代表的客户利益的差异及其关联度,便于顾客识别与认同。大卫·阿克教授提出有四种品牌关系模式:多品牌组合模式、品牌化模式、主副品牌模式、托权品牌模式,每种模式的选择都涉及到公司的业务结构、竞争战略与顾客认知三个基本层面。品牌关系决策的核心是要回答做公司品牌还是做业务品牌?公司品牌与业务品牌之间以及业务品牌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等战略问题,它规范着公司品牌发展的方向与脉络。本文试图从业务创新的视角对证券公司品牌关系模式进行初步的研究。
二、证券公司业务的性质与品牌资产的形成
证券行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其行业特性决定了公司未来业务创新的方向,品牌资产则反映了客户对业务的认知心理。
1证券公司业务的性质
证券业是对资本进行定价并提供交易中介服务的行业,证券公司经营的是金融产品。金融产品是一种虚拟产品,其价值或效用不像实物产品那样易于衡量,价格制定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较多,使得为金融产品定价受到买卖双方的实际和心理需求、市场环境和时机选择等因素的影响。查理斯·R·吉斯特认为,为新股定价,“一部分是科学,另一部分是艺术”。而金融衍生产品,使得原本虚拟的金融产品越来越脱离物质基础,投资者识别和运用各种金融产品越来越困难,证券公司个性化的产品优势与品牌形象在增强投资者识别与信心方面作用巨大。
投资活动不是简单的一次性消费,而是一个长期的变动过程,在其中包含着多种知识与技能的运用。国际上对服务品牌的研究表明,服务是一种员工与顾客的互动过程,服务本身就是产品的一部分。作为提供金融服务机构,证券公司能否赢得顾客对服务的满意,既取决于顾客的体验和从服务中获得的价值,也取决于企业的工作流程、员工管理、品牌化的程度等因素。规范化的员工行为、运作流程与品牌文化等品牌导向的管理行为,成为证券公司品牌资产的重要来源与保障。
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相比还有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表现为金融服务的专业性、创新胜、风险性、高回报性等。证券业务作为一项专业化很强的领域,客户往往难以准确认识产品的风险与回报,做出决策的依据往往是凭借以往的经验和对证券公司的信任,使得证券公司金融创新的实现、风险的防范与控制、高回报的获取等,都有赖于投资者对券商信任的形成,强势品牌建设与忠诚客户的培养是证券公司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2证券公司品牌资产的形成
当代品牌资产理论认为,品牌资产是由“品牌一消费者(客户)”关系决定的,以此类推,证券公司的品牌资产是由“证券公司——客户”之间的关系决定的。对证券公司来讲,决定其品牌与客户关系的基本条件有两个:一是客户对其业务的识别能力,二是对公司品牌的信任程度。
品牌识别是由品牌构成的要素体系与个性特征决定的。品牌识别包括证券公司品牌之间的识别与统一证券公司内部各种业务之间的识别。
同一证券公司内部品牌之间的识别是客户通过了解或体验品牌的诉求、业务特点和获得的实际利益等品牌要素,区别出不同金融产品的品牌个性形象与特点。在一个公司推出的针对不同客户的众多金融产品中,对每一个产品进行严格的客户身份、形象定位,是保证客户准确识别产品的前提,也是品牌获得成功的关键所在。证券公司品牌资产的形成首先来源于表现业务目标客户形象的品牌个性设计与推广活动,缺乏个性或个性不鲜明终究会导致目标客户对品牌认知的混淆与品牌失败。
证券公司之间的品牌识别则突出了各个公司在业务上所追求的差异化与核心竞争优势。为了在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各个证券公司会根据自身的历史、目标追求以及当前的业务优势,力争在某一方面形成自身的品牌个性,这种个性久而久之就会形成该公司在客户心目中的形象,增加品牌资产。如国外券商一般都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品牌和竞争优势,如美林证券长于项目融资和个人理财服务,高盛证券长于公司购并业务,摩根斯坦利长于证券承销业务,雷曼兄弟长于二级市场的自营业务等。
为了增强客户对证券公司品牌的信任,证券公司要培养自己的竞争优势,这些优势包括创新团队和科学规范的服务流程。形成这些优势需要企业对所推出的金融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规划,内容包括:品牌价值观体系、品牌定位目标、品牌市场运作与服务模式、品牌管理监控等,当公司的客户在接触到与公司品牌一致的信息并体验到品牌的实际价值后,才会形成对公司品牌整体印象,形成对品牌的忠诚度,这是一个反复感受的过程。
三、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及其对品牌关系的影响
品牌关系模式是根据公司的业务种类、性质与市场细分等对公司的品牌进行层次上的划分与隶属关系结构上的规范,以便清楚、简要地说明品牌之间的逻辑关系,研究的起点是证券公司的业务结构及其创新趋势。
1当前证券公司业务结构的不足及其创新趋势
从我国证券公司业务情况看,目前开展的业务一般有证券经纪业务、承销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等五类。从业务收入构成看,手续费和自营收入一直是券商的主要收入来源,而创新业务收入比例极低,这种不均衡的收入结构加重了券商对二级市场的依赖性,一旦市场行情转弱,券商的整体经营状况将受较大影响。
而根据国际上的经验,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证券经纪、承销、公司购并基金管理、衍生产品、风险投资、金融咨询等多项类型。业务多元化使收入来源也呈现多样化,收入比重也较均匀,这大大提高了证券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按照国外证券公司的业务划分和我国证券公司业务发展的趋势分析,未来证券公司的业务从目标客户的属性上可以划分为三大部分:
一部分来自于证券公司最核心业务,即证券经纪业务、承销业务,其目标客户是传统意义上的客户,包括股票投资人、上市公司等,这是客户识别证券公司的基础与前提,也是目前证券公司品牌资产的基础。
二是同业拆借业务,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进行的投资活动。这部分业务的目标客户都是金融机构,这部分客户关系的发展受制于政策法规的变化,品牌关系的发展不能完全由证券公司自己所掌控,客户识别证券公司往往依据行业内的法则和从业的经验。
三是自营业务。作为投机性较高的业务,由于其业务的风险性高,正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制,在这方面树立品牌资产的难度很大。
四是基于高水平服务的创新业务。包括: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产品、项目融资风险投资、公司理财、投资顾问等。创新业务的目标客户是社会上一切需要提供金融服务的个人、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这些客户多数缺乏金融专业知识,加之金融业务创新的广泛性和专业性,使得客户对新业务的了解与接受都存在难度,必将给客户选择决策提出挑战。客户在判断金融产品的价值时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只能依靠有限的信息来识别金融业务的特点与风险,其中对品牌的信赖往往成为客户决策的重要依据。
2证券公司业务创新对现有品牌关系的影响
目前的品牌关系现状。由于我国证券公司市场化程度不高,主营业务的局限性,各个证券公司的品牌关系基本上处于公司品牌(基本上是一个公司品牌模式)建设阶段。也有的公司推出并注册了业务品牌的商标,这是一种新的探索。
证券公司业务变化的基础是对客户进行的市场细分,公司业务的多元化必将引起品牌关系的变化,变化的趋势就是证券公司品牌模式的多样化。因为,业务变化的方向是市场导向、客户导向,未来的竞争在于产品与服务的差异化,各个公司要在差异化的细分市场上进行竞争,这就要求证券公司适时推出代表不同业务形象的、适应客户认知规律的品牌,或者在现有品牌的基础上推出托权品牌,形成主副品牌的形式等。
四、证券公司品牌关系模式选择的基本策略
1证券公司选择品牌关系模式的标准
在证券公司开发创造出新的业务时应该采取哪种品牌关系模式呢?根据大卫·阿克教授的品牌关系结构模型,核心是采用多品牌组合模式还是品牌化。品牌化即是在现有品牌的基础上,以不脱离现有品牌为前提,在保留现有品牌的全部或部分要素特征的基础上推出新的业务,新的业务并没有新的品牌名称。品牌组合模式就是给新的业务命名一个与原品牌没有任何关联的全新品牌,使公司同时经营多个品牌。在这两个极端的中间,是主副品牌模式、托权品牌模式。主副品牌模式是在业务的推介中,首先提到的是公司品牌,然后再提及业务品牌,两个品牌都要提及,一前一后。托权品牌模式是先提及业务品牌,然后提到这个品牌是某某公司推出的,业务品牌处于显著的位置,公司品牌往往处于不太显眼的地位。
据此,证券公司品牌关系模式选择决策,需要回答下面10个问题,对前五个问题的肯定回答,倾向于选择品牌化模式,对后五个问题的肯定回答倾向于选择多品牌组合模式。这10个问题为:
(1)主品牌是否使新业务更能吸引客户,主品牌的积极要素是否被转移到新的业务之中,使客户对新业务产生积极的联想?(2)主品牌(证券公司)的组织单位是否被客户信任。如公司的服务水平、经营成就、技术能力、创新精神等。(3)出现的频率怎样?建立一个出现频率高却和人们常见的知名品牌没有联系的新品牌其成本会是非常昂贵的,目前公司品牌在大众面前的知名度与信息出现频率高低成为重要指标。(4)现有公司品牌在公司整合营销传播中的效率如何?由于公司会在不同的领域推出创新性的金融产品,在这些产品推出时是否会形成整体的互动效应,起到品牌信息相互支持的作用。(5)新产品的推出是加强还是削弱公司品牌的地位?能否使公司给人一种新鲜感,并受到客户的认同。(6)创建新的品牌能够建立和创造某种新的联想物。使得新品牌能够开辟新的证券服务领域。(7)能够有助于说明品牌的独特性或突破性的利益点。(8)为了避免某些不好的联想。尤其是当公司品牌受到大众怀疑时。(9)当证券企业进行兼并和重组时。对被收购的公司的品牌是否保留呢?原公司的某些业务可能还有广泛的市场基础。(10)避免证券公司的业务在销售渠道上发生冲突。
这10个标准的关键是证券公司品牌能否支持新业务以及新业务的推出是否将公司品牌资产的价值最大化。对前5个问题的肯定回答,往往表明新业务能够增加品牌资产,所以当新业务达到这样的标准时,公司可以采用品牌化的品牌关系模式。如果对后5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公司就要考虑推出新的品牌了。
经过对上述标准的归纳,可以梳理出决定证券公司品牌关系的两个主线:品牌的识别性与客户的信任度。由这两个主线可以概括出一个更简便的二维分析模型,即:识别性——信任度模型。从前面的论述来看,影响证券公司创新业务品牌决策的关键变量是客户的识别能力和客户对公司的信任程度,这两者密切相关。
2证券公司品牌关系模式选择的对策分析
依据上述的分析模型,我们可以将证券公司当前的业务分为四类:一类是识别性高——信任度高;二类是识别性低——信任度高;三类是识别性高——信任度低;四类是识别性低一信任度低等。
对一类业务,证券公司应保持原有品牌的个性与运作模式,采用证券公司品牌化模式,主打证券公司品牌。这些业务包括当前证券公司的主营业务:证券经纪、承销业务、自营业务等。这些业务已经积累了相当的品牌资产,客户认知度与信任度都较高。
对二类业务可以考虑采用主副品牌的形式,即可以推出“公司品牌+业务名称”的形式,向公众说明公司最近新推出的业务名称。这些新业务可能并不是本公司的创新,而是仿照其它公司的成熟业务,试图利用本公司在业界的影响力和已有的品牌资产,在市场上分得一杯羹。条件是这些新业务与公司当前的业务在某些方面有内在的联系,使得客户能够产生自然的联想与信任。
对三类业务可以采用公司品牌托权的模式。即将创新业务的品牌名称置于显著的地位,而利用公司业已形成的公司品牌影响力作为托权,在推出有个性的新业务名称时,由公司品牌做出价值与安全保证。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给新业务起一个响亮而有个性的名字,用这个名字最直接地锁定特定的目标消费者,在目标客户群中形成最早、第一或最好的概念,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这种对策主要是当证券公司开发出别人所没有的独特业务,而且此业务对目标客户来说具有极强的识别性与吸引力,而客户对公司也很在意,不便于推出一个新品牌的情况。
对第四类业务,要么放弃,要么推出新的品牌,采用多品牌组合模式。这种业务品牌的推出,主要是当证券公司规模较小,在业界被公认为处于跟随者地位,客户的认知与认可程度较低,但在某些方面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公司决意采用市场集中战略,在某一集中市场上展开竞争的情况。在这种模式下,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以往的客户资源,专门为其提供具有个性特点的金融服务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