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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规划设计历史文化名城原则方法
中图分类号: S611 文献标识码: A
城市化是我国当前发展主要趋势所向,也是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土地资源稀缺性问题的突出,旧城改造及其规划设计开始成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的关注焦点,而随之所出现的历史文化保护问题也成了旧城改造中备受争议的问题。
城市历史遗留下的建筑空间环境,是一种特殊的文化载体,它们凝固与浓缩了当时的文化,并以物质的形态进行展示,是城市传统与特色的继承,从不同时期的建筑空间环境的变化可以找寻到城市历史演变的轨迹,从而了解一个城市的发展变化。历史文化名城既带融合了多个历史阶段的修正与积累,又有某一历史阶段的时代烙印,具有丰富、珍贵的科学文化价值和教育美学价值。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原则与要素
1、保护规划的要素
作为一座历史文化名城,首要条件是要保存有相当数量具备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建筑群) 、构筑物或工程遗址,并被分别认定为一定等级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管理部门按“抢险第一、保护为主”的方针和“修旧如旧”的原则,对古建筑进行保护和维修,这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第一要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第二要素是“原貌保护”,主要是指历史街区、历史村镇这一较大地域范围内原有建筑及其历史环境的外观保护。这个地段的多数建筑物应保持其建造之初的原貌,或大致按原貌来修复,但建筑物的内容可以更新,可以改变用途,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第三要素是“风貌保护”,一般是指在特别重要的文物建筑周边地段或城市的“景观走廊”中,对新建工程实施高度控制和建筑风格协调。对于国家明令实施古城风貌全面保护的少数历史文化漫长的城市,风貌保护的范围则扩大到整个古城,包括街市、河网、城廓的基本布局以及街景和民宅原有特色的适度体现等等。这种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在传统与现代的两类建筑形象之间寻求一种过渡,使本已寥寥无几的古建筑不致悄然埋没在现代建筑的夹缝中。
2、保护规划的原则
①协调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城市是一个活着的文化遗产,我们应让它活得更加和谐,更加充满生机和活力,同时又不伤害原来的脉络和空间肌理构成。其重点就在于古城内部旅游产业的选择与协同发展模式,处理好名城保护与旧城改造、环境整治绿化与名城文脉复兴的关系。
②要落实名城保护的具体内容。如历史街区、自然风景区、重点文物、风貌控制区、文化景观敏感区等都要进行规划控制并落实实际保护措施。对于具有独特的城市景观特色的历史文化遗存,要提出全面系统的整修控制方案,同时还要注意古城天际线与新区的风貌相协调,强调历史文化名城整体保护。
③要建立完善的保护体系。 要在整个城市范围内,明确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域范围、城市总体布局、古城整体保护方案、历史街区或历史保护区、文物古迹的分布以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及整治。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方法
1、以全面合理的角度进行城市设计
旧城改造是为了使原来的城市能够更好的发挥其功能作用,使市民能够工作、生活在一个舒适、安全、美观的环境当中, 所以城市的设计以及城市的再建设是旧城改造的重中之重。但是这种新的城市设计和再建设也要根据所设定的城市文化、城市特色来进行。对于在已保护的古建筑周围进行的城市建设, 应在总体设计上与古建筑尽可能的保持一致,使城市有整体感、协调感,处理好现代化和历史性的关系,不至于出现一个城市,两种文化的现象,这会使城市出现分裂感。 如在进行古建筑周围建设时,新建的建筑物在外形结构、高度体量上应与古建筑相照应,甚至是相一致,不能出现一片古朴的古建筑群孤独的陷入大片的后现代主义建筑中。这种格格不入将会埋没了具有城市标志性的古建筑群,同样带给别人一种极度的不协调感。
2、以开辟新区、保护旧城为主
中国城市大多具有较高的密集度和紧凑度。 所有的历史文化名城都是多功能过度重叠的城区,而这种多功能重叠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非常不利,必须对它进行硫导。从功能上看, 较有效的方法便是通过开辟新区来保护旧城,引导城市创造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形态。在中国每年大约有1500万的农民移居到城市,这相当于每年中国都要创造一个像纽约那么大的大都市来容纳新增的人口。所以每一个城市都要考虑到自己的发展空间和妥善保护老城。我国作为一个高紧凑度的历史文化名城众多的国家,如果没有良好的思路、正确的定位、准确的时机把握来进行新城开发,就很难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和城市特色风貌。对于保定来讲,应重点向北、向西发展,建设新市区,保护好老中心街区和古建筑,促进旅游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把保定建设成为具有古都魅力和地方特色的现代化风景旅游城市。
3、以科学的的角度进行规划
从科学的规划出发,在保护中寻求发展。规划是从全局出发,对整体的部署和安排,有利于从空间上和时间上对整体的协调,达到和谐发展。旧城改造由于其内容的复杂性、涉及对象的多样性、目的的综合性,一个全局性的综合性的规划显得更为必要。要想协调好城市改造与历史文化保护间的关系,合理解决拆与留的矛盾,一个具体详细的旧城改造规划必不可少。以城市规划为主要依据。 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对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与具体安排,是对于一定时期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旧城改造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目标,以城市规划作为建设的主要依据,根据城市定位与发展目标,结合历史、现状与未来发展,确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内容。规划要留有余地。任何一座历史文化名城都是历史的积累,智慧的结晶。但城市建设是一个连续相继的过程,有时可能是断断续续的,城市规划很难也不可能做到一步到位。 因此,在城市规划时要留有可持续发展的空间,不要大拆大迁,要给后人留下余地。对于直隶总督署所在的裕华路,规划时要充分利用旧城的现有设施,考虑旧城原有建筑风格和传统。完全保护直隶总督署现状,改造周边环境,保护其所涵含的历史文化片断,使其成为街区的标志性建筑,突出传统街道的艺术魅力。
三 结束语
历史文化名城是城市的资源,它对于城市文化的发展和认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作为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合理的规划将保存和维护的历史名城扩大到历史资源的利用与保护,更有利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夏健,王勇.历史街区重建建筑设计策略[J]. 工业建筑;
[2] 丁晓鹏.城市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与发展初探[D]. 东南大学;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规划设计;建筑设计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烟台具有悠久的历史,深厚的文化积淀,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神仙文化、海洋文化、海防重镇、通商口岸、民族工商业、北方道教全真派发祥地是烟台的历史文化特色。烟台城市特色的创造,就是要从城市的自然地理条件、历史文化背景、城市风貌、产业经济基础、社会生活方式、城市发展条件等方面寻找城市特色要素,以创造富有魅力和活力的城市形象。在规划设计实践方面,包括城市总体保护规划、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等不同层面;在建筑设计实践方面,包括文物保护建筑修缮、历史地段建筑和一般地段新建建筑。希望丰富我国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建筑设计的地方实践,并对突出城市历史文化特色有所启示。
1.工程概况
奇山所城范围东临北河街,西靠胜利路,北至南大街,南至南门外大街,总面积约9.10公顷。在历史文化上重点保护和延续其城市发源地、海防军事地、古城风貌区的内涵、特征及价值。规划提出的保护宗旨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整体保护,重现价值,合理开发旅游;二是整治环境,改善设施, 优化居住质量。保护框架的内容为“五个一”:整体保护“一面”——全面保护奇山所的传统建筑,保存完整的传统风貌。清理整治“一环”——拆除占用城墙及其遗址的建筑,设提示性的景观休闲绿地。重点利用“一片”——将奇山所西北部分的传统建筑整治利用,设立“所城人家”公建设施。设计改造“一点”——与刘子秀旧居传统风貌相吻合,改造南门外菜市场为文化休闲广场。景观整修“一十字”——整治奇山所城大街十字街,展示传统风貌。
2.规划内容
本规划分为三个层次:
1、烟台市奇山所历史街区保护规划,是以奇山所城墙及其遗址范围内的传统风貌较集中的区域,面积约为9.10公顷;
2、烟台古城奇山所历史街区重点地段整治规划范围为沿所城里大街、南门里街和北门里街重点风貌地段,以及有特殊利用可能的风貌地段;
3、重点优秀传统民居的空间整治和再利用规划。
3.规划原则
3.1奇山所历史街区以生活居住、文化服务、商业服务为主要职能,保护其最集中体现烟台城市传统风貌特色的风貌地区。
3.2奇山所历史街区的保护,其规划必须符合遗产保护原真性、整体性、可读性和可持续性的要求。
3.3奇山所历史街区的保护,其保护的内容按照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定执行。包括历史街区内各级保护范围划定、传统空间格局保护、传统风貌和风貌要素的保护、建筑高度控制、传统和特色文化的继承与传统经济的发展等。
3.4奇山所历史街区的保护,遵循整体保护,合理更新的原则。基本点是充分协调保护与更新、开发旅游与改善居民生活的关系,从发展的人文的角度认识保护的含义,制定具有发展意义的保护规划。
3.5奇山所历史街区的保护,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合理利用区位差别地块,以利用促保护。
3.6奇山所历史街区的保护,以环境景观改善为先导,逐步稳妥地实现整个街区的保护。
4.具体规划措施
4.1历史街区保护规划
对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历史街道、建筑维持原有的标高,保留街区原有的高度关系。合理的政策引导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更新工作顺利进行的保证。有利于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保护的重点上,并吸引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
(1)利用经济类政策、行政性政策和法律性政策,利用经济杠杆协调平衡工作。
历史地段的保护是公益,严禁进行盲目开发。
(2)资金方面以组建专门的管理公司进行资金筹措和经营为主。同时利用好国家财政性拨款、地方财政性拨款、集体单位、社会赞助、区级政府和行政调拨、居民筹款等资金。
(3)设立专门贷款,低于商业贷款的贷款利率,给整治房屋的房主,用于房屋整治与维修。尽量考虑保留老住户,外迁新住户。对私房居民,鼓励自己维修,政府进行补贴,而无力自修的居民,则考虑收购或置换房产,人口外迁。
(4)编制《奇山所历史街区保护条例》,通过法律手段完善奇山所的保护工作,积极引导和利用开发商的投资。
(5)设立保护基金,对保护工作具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严重违反保护的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罚。
(6)对保存完好的古建筑和按风貌要求重新修复过的风貌建筑保持原样,采用修缮的保护措施。这类建筑根据其完好的程度可分为两小类:(A1)完全保持原样;(A2)略加修缮。
(7)原有建筑风貌基本保留,但门窗已经破损,墙体也有不同程度的破坏的建筑原有建筑结构不动,局部修整改造,采用维修的保护措施。此类建筑根据其维修的程度可分为两小类:(B1)利用原有框架,修缮门、窗、屋顶、墙体。(B2)房屋结构不动,门、窗、屋顶、墙体等整修。
(8)原有建筑形式基本保留,但门窗已经严重破坏,墙体和屋顶也有不同程度的破坏;或者是门窗被重新开设,失去了原有风貌特点;建筑质量较好但风貌欠佳的建筑。保持建筑形体结构,局部改造,采用整修和改造的整治措施。此类建筑根据改造的程度,可分为两小类:(C1)对严重破坏的风貌建筑,恢复其原有格局,加固结构;(C2)对质量较好但风貌欠佳的建筑,按风貌要求重新设计其外型。
(9)保存完好的古建筑和按风貌要求重新修复过的风貌建筑。拆除,按原有风貌设计或留为绿地。
4.2重点地段整治规划措施
将所城里大街、南门里街和北门里街的沿街建筑立面分解为屋面、墙身、门窗、厢房、入口和台阶六要素,根据保存程度分别进行修缮、维修、整修和改造。
(1) 拆除沿南大街的与街区风貌冲突较大的建筑,形成环城绿带的组成部分、“所城人家”文化休闲广场及北门广场。
(2) 拆除沿胜利路的城墙遗址上的建筑,形成为残缺式保护的城墙景观。
(3) 将时彦街12、14号(张家祠堂)利用为“所城人家”民俗博物馆。
(4) 将所城里大街51号恢复其城隍庙的功能。
(5) 将所城里大街57号利用为海防体系展示馆;所城里大街58号利用为城市历史展示馆。
(6) 环城绿带设计为提示城墙形状的铺地与草地结合的形式,结合布置水面和休息座椅。
4.3重点优秀传统民居的空间整治和再利用规划
现有的历史建筑除少量利用为公共建筑,大部分仍保留其居住功能,以增加街区的活力。针对现状居住情况,采取以下规划措施:
(1) 所城里大街57号(现为盲人按摩所)
恢复其原来三进式民居院落的格局。 规划利用为烟台海防体系展示馆。重点整治前院,补建东西厢房,并与前房以连廊相连。恢复院落的青石板铺地。
(2)时彦街12、14号(现为职业学校)
恢复其原来三进式民居院落的格局。恢复其原来张家祠堂名称,规划利用为“所城人家”民俗博物馆。修缮建筑外部立面,整修改造内部严重影响建筑功能的室内分割,恢复为原来的布局。恢复院落的青石板铺地。
(3)典型民居院落改善设计
拆除违章搭建,恢复基本四合院的两正两厢的建筑布局。按两户的居住容量设计分配平面,建筑面积各100多平方米。两户分入口入户,共用庭院。合理布局房间功能,正房用作起居、卧室等主要房间,厢房用作厨房等次要房间。在主、厢之间的连接处布置卫生间,提高了居民的居住质量。利用庭院的公共空间,恢复青石板铺地,布置绿化,改善环境。通过合理设计,进行类似院落的组合。
5.结语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是指在市行政区域内体现历史文化的古遗址区域、古城墙及其以内区域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域。
第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实行统筹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保护、管理和编制规划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市建设、土地、园林、文化、宗教、旅游、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权限,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的历史事件、地名典故、诗词歌赋、地方戏曲、传统工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保护意识。
第九条鼓励社会各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制定保护图则。
第十一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古遗址区域、古城墙及其以内区域、历史文化风貌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突出保护明城的完整格局,显示唐城的宏大规模,加强周秦汉唐重大遗址保护管理,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二)注重保护古城历史风貌、城市格局和空间环境,体现古城特色;(三)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严格控制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和风格;(四)适应城市居民现代化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
第十三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保护图则,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性详细规划和保护图则需要作局部变更和调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并公布。
第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不予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在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和组织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检查、监督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第十七条古遗址保护区域、古城墙及其以内区域、历史文化风貌区域内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性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改造、迁建或者依法拆除。依照前款规定迁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属于历史上所形成或者经批准建成的,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并按规定予以安置和补偿;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市城市规划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章古遗址区域的保护
第十八条古遗址区域是指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代所遗留下来的村落、城苑、宫殿等基址保护区域。主要包括:蓝田猿人遗址、半坡遗址、周丰镐遗址、秦阿房宫遗址、汉城遗址、唐大明宫和华清宫遗址等。
第十九条古遗址的重点保护区内,应当保持古遗址的历史风貌和原始地形;禁止挖沙取土、挖建池塘,不得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从事其他有损遗址的活动。
第二十条在古遗址保护区域内因特殊需要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在古遗址保护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施工,不得破坏遗址的历史风貌,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危及文物安全。
第二十二条古遗址区域的开发利用应当保持古遗址的完整性,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和遗址保护实施性详细规划,结合古遗址的特点和地理环境,植树种草,改善环境,建设遗址公园、博物苑,提高古遗址的旅游观光价值。
第四章古城墙及其以内区域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古城墙及其以内区域是指明洪武年在隋唐皇城基础上扩建保留至今的城墙区域和城墙以内的区域。古城墙区域包括城墙、护城河、环城林带和环城路。
第二十四条古城墙以内区域的保护,应当体现历史风貌,保持原有路网格局、街巷特色和名称,其城市功能应当以商贸、旅游为主,逐步降低古城墙以内区域的居住人口密度。古城墙以内区域的国家机关、城市居民和事业单位的用房建设应当从严限制;不适应城市功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限期调整或者外迁。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城墙、护城河、环城林带的保护管理,修复城墙,治理污染,改善护城河水质,建设环城林带,形成具有古城特色的环城公园。禁止向护城河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抛撒废弃物。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古城墙内、外侧的建筑高度和风格。古城墙内、外侧的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古城墙内侧20米以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予拆除,沿墙恢复为马道或者建设为绿地;100米以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9米,建筑形式应当采取传统风格;100米以外,应当以梯级形式过渡,过渡区的建筑形式应当为青灰色全坡顶建筑:(二)以东、西、南、北城楼内沿线中心为点,半径100米范围内为广场、绿地和道路,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城楼的建筑风格、色彩相协调;(三)以东、西、南、北城楼外沿线中心为点,半径200米范围内为广场、绿地和道路,半径200米外,建筑高度各以60米距离为过渡区,从24米以下向36米以下、50米以下递升;(四)古城墙外侧至环城路林带绿地按照规划只允许建设高度不超过6米的园林式公共服务设施;(五)护城河至环城路之间的地带,应当建设为绿地,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专项规划拆除、改造;(六)环城路外侧红线以外的建筑高度,应当各以60米距离为过渡区,从24米以下向36米以下、50米以下递升。
第二十七条古城墙以内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所在保护区的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体现传统建筑风格和特色。古城墙以内区域的建筑高度实行分区控制,整体建筑控制高度不超过36米;综合容积率控制在2.5以下;在单位和居民院落内不得插建建筑物。维修、改建、翻建传统建筑物、构筑物和传统民居、店铺,应当修旧如旧,保持原貌。
第二十八条古城墙以内区域的北院门、三学街、竹笆市、德福巷、湘子庙街区为历史街区。北院门街区东至社会路、西至早慈巷、北至红阜街、南至西大街,三学街街区东至开通巷、西至南大街、南至城墙、北至东木头市,其街区内的建筑应当保持传统庭院式格局和建筑风格。竹笆市、德福巷、湘子庙街区的临街建筑,应当保持、恢复为传统建筑风格。
第二十九条钟楼、鼓楼、碑林、宝庆寺塔、城隍庙、化觉巷清真寺以及八路军办事处、旧址等古城墙以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予以保护,其周边的建筑高度、风格应当与保护对象相协调。
第三十条钟楼至东、西、南、北城楼划定文物古迹通视走廊。钟楼至东门城楼通视走廊宽度为50米,通视走廊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9米,通视走廊外侧20米以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钟楼至西门城楼通视走廊宽度为100米,通视走廊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9米;钟楼至南门城楼通视走廊宽度为60米;钟楼至北门城楼通视走廊宽度为50米。
第三十一条在古城墙以内区域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在钟楼盘道和东、西、南、北城楼盘道内侧以及外侧周边的建筑物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城墙以内区域园林、绿地、古树名木和广场的保护管理工作,有计划地新建、扩建城市街心花园、街头绿地、休闲广场,增加行道树木,扩大植被。
第五章历史文化风貌区域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域是指除古遗址区域、古城墙及其以内区域外,以文物古迹为依托,所形成的体现文物景观、环境风貌和其所在历史时期文化特色的一定范围的区域。主要包括:秦始皇陵园、霸陵、大雁塔、小雁塔、华清池、楼观台、大兴善寺、兴教寺、青龙寺、草堂寺、八仙庵、水陆庵等保护区域。
第三十四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域应当保持文物古迹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整体格局和空间形态,保护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河流、树木和绿地等。
第三十五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域的改造、建设,应当以开辟绿地、广场为主,根据保护规划需要建设少量的文化旅游设施和管理用房的,其建筑物的体量、造型、风格和色彩,应当与文物古迹相协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一)无权批准而非法批准建设工程的;(二)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建设工程的;(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罚款:(一)未办理建设规划方案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的;(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造型、立面、色彩、面积、高度、密度、容积率的。
第三十八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勘探、建设或者损坏文物及文物保护标志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由建设、土地、旅游、园林、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和开发应实行综合规划城市是由各个子系统构成的一个巨大的复合生态系统。判断一个城市是否良性运行,关键是要看这个城市的各个子系统之间是否持续协调发展。从这个角度看,历史文化名城的改造开发一定要综合考虑城市的历史、环境、资源、交通市政、产业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等各种因素,协调好长期与短期、整体与局部、社会与个体之间的关系。因此,历史文化名城的改造开发需要各方面专家的参与。需要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需要进行合规划和周密策划,需要将宏观发展战略和微观的经营策略结合起来。但是,目前国内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文化街区的改造开发一般是由政府或开发商主导。很少注重和遵守规划。或大多侧重市政规划和建筑规划。往往忽略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详细的商业规划。其结果往往导致城市发展与产业发展、城市空间体形态与商业经营内容、经济与文化之间不相协调.甚至是相互冲突:城市缺乏精神和个性。这显然不利于总体目标的实现。所以我们强调,在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保护和开发时,一定要站在城市经营的高度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战略定位和功能定位,然后以此为基础讲行所中文化名城的综合规划。
成片的历史文化街区应该实行统一规期。统一开发,分步实囊在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文化街区的改造开发过程中,对于成片的、有内在联系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进行统一规划和开发,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该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又能发挥文化资源的规模效应,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局面。以前门大栅栏和琉璃厂地区为例。尽管《北京旧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控制范围规划》将该地区划分为两个历史文化保护区。但因为这两个地区在城市肌理和历史文化上密不可分。所以对该地区的规划和开发必需要将大栅栏和琉璃厂同一考虑。
对成片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改造和开发最好交由一家投资开发公司承担。这样容易保证开发公司能够始终从该地区战略定位和功能定位的角度出发。对整个地区进行统筹安排。营造历史文化环境、提升区域文化形象、经营区域品牌。既有利于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又有利于获得长远的经济利益。相反。如果将成片的历史文化保护区交由不同的公司开发,由于每个公司的实力、思路、水平各不相同。在加上经济利益的竞争关系,很可能将一个历史文化街区搞得面目全非,支离破碎。当然,选择一家公司开发时,对于面积较大的历史文化街区,在开发中可以实行分批分片开发。循序渐进,稳步实施。
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的角色关系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文化街区的改造和开发往往是一项综合工程。它既可能是历史风貌保护工程,又是危旧房改造工程、商业区改造工程或旅游资源开发工程:既要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又要实现一定的政治目标、社会目标和文化目标;既要对历史文化进行有效保护,又要进行持续经营。如此高标准的要求,需要采用一种最有效的开发模式。从实践来看,在历史文化名城的开发和经营上,有政府主导和企业主导两种倾向。但是无论是采取完全政府主导的开发模式还是完全企业主导的开发模式,都不利于历史文化的保护和利用。
在政府和企业的角色定位上,政府主要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负责制定城市及街区的战略定位和功能定位,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开发搭建发展平台。在城市及街区的改造开发过程中发挥监督和指导作用企业则应在政府的监督指导之下,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治和改造。对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深度开发,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品牌经营。只有政府和企业各尽所长,分工合作,才会使历史文化名城得到最有效的保护和开发。
孰料无独有偶,在2009年,南京因老城南拆迁改造爆出了上书国务院总理的新闻,与发生在北京的“梁林故居”保拆之争可谓同出一辙。老城南是南京历史最悠久的传统旧城区,也是南京城的发源地。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南京市“推平式”的旧城改造步子不断加快,一片片历史街区濒临消失,于是老城南成了守护古城的最后“领地”。《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曾将老城南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即后来被《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所称的历史文化街区。依据《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2002年《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2003年《南京老城保护与更新规划》都重申了对老城南的保护。然而南京市政府确定2009年全市十大项目工程时,竟将危旧房改造规模最大的项目———南捕厅四期工程选定在这里。于是居住在这里的4200户居民被告知: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动迁。顿时引起了当地居民强烈不满。老城南该不该列为危旧房改造项目?南捕厅该不该大量拆迁改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江苏省和南京市学术界本来就有两种迥然不同的声音。此时的动迁通知无疑提供了一个引爆燃点。当地居民、志愿者、新闻媒体、学术界纷纷加入,瞬间掀起轩然大波。以致29名专家学者集体上书国务院总理,呼吁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告急。根据总理批示,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很快组成联合调查组前往南京。至此老城南拆建叫停。南捕厅一带的房屋大都建在清末民初以来的不同历史时期,如今这里已经看不到集中成片的明清建筑。建筑形式和房屋结构混杂,密度高,日照通风条件差,市政设施不配套,院落拥挤,明显具有棚户区的一些聚落形态特征。尽管在危旧房屋改造的前期调查中,了解到这一带零星散落地保存着几十处重要近现代建筑,不过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以及《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的规定,许多专家学者认为南捕厅街区已经达不到历史文化街区的法定条件,主张划定为历史文化风貌区,在尽可能多地保护传统街道格局和重要近现代建筑的前提下,实施拆迁改造。而上书疾呼的专家学者和志愿者并不认同这种观点,认为老城南位于秦淮河两岸,是南京的根,承载着厚重的历史文化。南京的方言、云锦、绒花、白局、灯会、盐水鸭等传统民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都发源于此,有些重要历史事件也发生在这里,还有许多历史名人曾在这里居住。所以即使老城南现存建筑质量和居住条件比较差,也不等于没有保留价值。他们反对降低历史文化街区定位,改为历史文化风貌区,一再要求完整保护现存的南捕厅街区,停止破坏性的“旧城改造”。显而易见,学术界分歧的焦点同样集中在如何界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概念。正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统一的价值标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因此才形成两种截然对立的主张,不仅围绕“梁林故居”和南捕厅街区的拆与留展开了激烈博弈,酿成尖锐的社会矛盾,而且也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管置于尴尬境地。北京与南京分处大江南北,是中国历史上两座著名的古代都城。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不仅拥有优越的行政资源、智力资源和丰厚的文化底蕴,而且还是不同时期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发生在两“京”的大小事,无不具有指标性、普适性和示范性,足以影响全国,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如今围绕梁林故居引发保拆之争和南京老城南拆迁改造掀起轩然大波,绝非巧合与偶然,而是蓄势已久的各地大量同类矛盾和问题的集中反映。出现这些矛盾和问题,反映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存在思想理论缺失,乃至连构成历史文化名城基本要素的概念界定也含混不清,无怪乎保护监管难以适从。
解析历史文化街区概念界定的模糊与缺憾
历史文化街区概念在我国最早出现在2002年公布的《文物保护法》。2007年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原文保留了这部分内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延展了《文物保护法》的法定概念,并在行政法的基础上,对历史建筑的定义分别作了表述。但是在实施过程发现,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定的概念比较宽泛模糊,表述不尽一致,尚存颇多缺憾。《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确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在这部经过修订的行政法里,将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定公布条件完全等同起来,只字不差,本身就是一大缺陷。从理论上说,“街”与“城”在历史城市的空间结构上处于两个完全不同的层次,不仅聚落规模差异很大,而且两者空间形态、文化内涵及其属性特征也都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应等量齐观。一律采用宽泛的概念,要求“街”也像“城”那样,保存特别丰富的文物,同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委实很难。姑且不说评价“保存文物特别丰富”,是评价保存文物的数量多寡,还是文物的品位和等级高低,对此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更没有对保存文物的丰富程度制定量化标准。如此一来,必然会给人们的主观评价预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不可避免地带来随意性。至于对核定的对象是否同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法律法规同样缺乏明晰准确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管具有初始阶段的粗放式特征。按照现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规定,“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试想在如此狭小的地块里,怎么可能拥有“特别丰富”的文物?又怎么可能同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从我国已经核定公布的118个历史文化名城了解,目前真正原汁原味保留完貌的历史文化街区所剩无几。即使比较完美的历史文化街区,也很难完全符合法定概念给出的三个条件。由此可见,无论理论,还是实践,都要求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界定,有别于历史文化名城,凸显街区的属性特征,并且做到概念明晰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关于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虽然有所延展,但是将其定义放在了条例附则里表述,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作出这样的规定:“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这里沿用了“保存文物特别丰富”的宽泛模糊概念,但没有就此进行细化分解,同时却又令人费解地删去了法律规定的“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内容,另外增加了三项构成要素,一是“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二是“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三是“具有一定规模”。也就是说,行政法规在界定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时,进一步强化了其空间形态特征的重要性,弱化了其历史文化内涵。应当说强调空间形态特征是完全必要的,然而忽视对历史文化内涵的价值评估,无异于失去了保护的根本。发生在北京和南京的两起风波,追根溯源,均与此息息相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是2005年7月15日由建设部的国家标准规范。但是该规范对历史文化街区概念的界定却与《文物保护法》表述不一。其中术语解释2.0.4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这里所称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对“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既没有明确其空间形态特征,也没有涉及到它的历史文化价值所涵盖的内容。至于何谓“重点保护”,什么条件或什么情况下“应予重点保护”,规范没有说明。目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历史文化街区确定的概念过于宽泛模糊,看似明确,实则含混不清,相互之间对法定概念表述缺乏有机衔接,甚至出现矛盾,这是导致思想认识出现分歧和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尤其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管中,这种状况使得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无所适从,操作层面面临着许多困难,很难适应经济社会全面转型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