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公积金缴纳情况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财务运作 创新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长期的,强制性的住房储蓄制度,它的实施加快了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在摸索中完善了住房体系,这对于中低收入的家庭来说是非常中要的存在。截止至2005年年底,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总缴纳额为9759.5亿元,较比上年增长了31.88%,但是我们却不能只注意眼前,忽视了住房公积金在其财务运作模式上存在的问题。
一 住房公积金财务运作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一) 住房公积金在收缴上存在缺陷
1. 覆盖面小,融资渠道狭窄,虽然全国各地大多都已经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是任旧有部分职工无法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带来的成果,截止至2005年年底,全国缴纳公积金的职工人数有6329.7万人,只占在岗职工人数的58.4%。可想而知公积金制度在覆盖面上还具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2. 缴款比率单一,毕竟居民住房消费占家庭消费的比例,是按照家庭收入来划分的,家庭收入情况不同,住房消费的比例自然也会不同,然而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收缴却没有充分的考虑到这一点,这显然无法适应与我国住房公积金参加者的收入水平层次。
3. 相关法律不健全,虽然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立法,但是相关法规却不够健全,在执法力度上明显不够严格,缺乏一些力度大的制约措施。
二 创新公积金财务运作的模式——由静态收缴模式向动态收缴模式转变
1.制定合理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
此次转变是根据了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特点进行的,无形中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无论其存在的岗位,都应该纳入缴纳的范围。此外,我们还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实行自谋职业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此来达到鼓励自主创业的同时有为其解决了住房问题提供出了资金支持。同时我们还可以根据缴纳者自身的情况进行调整,例如面对一些退休之后任旧可以保障创造收入的人员,可以在资源的基础上,允许其继续参与缴存公积金。
虽然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已经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但是任旧无法做到与工资增长同步。为了能够更好的完善自身情况,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优秀方案,根据住房公积金不同缴纳者的收入水平及其增长情况,对照企业工资成本及社会公众对于公积金的评价等因素,设计一个多样化的动态收缴模式。是按照实行的缴纳率为基础,根据缴纳者每增长一定的数额,单位和个人所缴纳的比例均提高一定比例方式,当然我们也要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单位在进行一些细微的调整。
2.强化单位及个人按时足额缴纳的义务
有关部门一定要大力的宣传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法规,让企业认识到建立住房公积金对于一个企业的改革是多么重要的一项内容,它是企业必须要履行的职责,让员工认识到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既是自己的权利又是自己的义务,是我们在享受单位资助的同时需要长期承担的储蓄义务。
3.加大执法的力度
我们应该要对现存的住房攻击经制度法规进行完善,同时面对一些违反攻击经法规的单位加大执法的力度,例如有的企业拒缴,迟缴,我们可以通过罚款通知等方式进行催缴,如果该企业或个人任旧不理会,则可以通过司法部门以法律手段来强制执行。
三 创建新模式——为住房公积金保值
1.可以增加购买债券的种类,适当的扩张国债投资的规模
合理的运用基金投资的机制,不断打完善开放住在公积金的保值投资渠道,让持有者可以有序的进入到资本市场,选择自己适合的投资工具进行投资。就目前从优化资产结构来说,还是需要提高使用资金的效率来进行的,适当的提高购买国债的比例,压缩沉淀资金量,尽可能的在低风险下获取高收益。当然,我们还可以选择购买信用等级与国债在理论上存在的微笑差别的债券,这些都是安全型较好收益也不低的类型。
2.大力的发展个人的住房贷款业务
发展个人住房贷款是体现建立住房攻击经制度的一种方式,既可以做到实现了公积金的保值,又能保证政策性和收益性的统一。在发展个人住房贷款的时候,要注意扩展贷款的范围,既要积极发展职工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等住房贷款,又要尽可能的将这些手续简化,缩短办理的时间,为员工提供真正的便利。当然,我们还是需要解决个人住房贷款的形式,扩大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之间的利差,建立一个全国性的贷款担保体系。
3.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监督体系
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将公积金管理透明化,这就需要我们定期的向社会公布公积金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分配等,完全受民众的监督。建立国债风险评估制度,将购买国债的行为规范化。面对国债的凭证,利率,期限,兑付等都需要形成一套规章。
4.将委托制度最大化的完善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由商业银行运作的,所以我们在选择银行的时候,一定要以竞争机制例如公开招标方式来代替通过行政的方式哎进行制定,且我们与银行委托关系的时候一定要明确的标定委托的年限,到期的时候要进行重新的确定,最后也是最为四 实现住房公积金的高效运作
1.运用住房公积金与漏洞产生之间的互动规律,毕竟住房公积金生成的参数,是会直接决定或者影响到公积金的形成数量,时间和结构的。住房公积金流出的参数,也将直接决定或影响公积金的使用数量,方向和结构等的各种变量,例如说公积金的提取量,贷款的利率等等。住房公积金生产和流出参数之间的规律,就是指生产参数和流动参数之间本身存在的相互性,调整公积金生产参数,流动参数也会受到影响发生改变。公积金生产和流出参数互动也是为了保障公积金运行机制的内在规律,完善住房公积金在收缴模式上和使用模式上的规律性指导。
2.建立收缴和使用的互动机制,二者只有平衡协调才可能促进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因此,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的时候,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同时,也是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必须充分的考虑到公积金的缴交率变化,合理的利用公积金生产与流出参数之间的互动规律,建立收缴和使用的互动机制。在他们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变沉淀保值增值为使用保值,最大程度的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结语:综上所述,只有充分了解公积金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并创新和完善公积金的财务运作模式,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参考文献:
[1]张秦安 《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撑理论---梳理与启示》2002年第7期 财贸经济
?髵查住房公积金发放贷款的合规性。按照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为了缴存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缴存人翻建、大修、购买自住住房资金不足问题,要关注贷款对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发放其他项目贷款,对发放贷款的原始资料要认真审查。
?髶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的准确性。一是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的准确性,是否按照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上缴同级国库,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是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提的管理费是否符合规定,查明提取数与财政批准数是否一致,有无存在超预算提取的问题;三是查增值收益的使用是否合规,是否用于城镇经济适用房、城镇廉租房保障性支出,有无平衡财政预算或挪作他用。
?髷查住房公积金核算及开户的规范性。一是查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缴交住房公积金专户,有无滞留挤占挪用问题。二是查银行对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利息计算的准确性,有无少计利息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应统一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算;三是审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银行开户情况,按照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统一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户,不得在非商业银行开户缴存,主要审查有无在农村信用社等非商业银行开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1、如果个人是个体工商户的话,是可以给个人缴纳公积金的,因为我国国家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为自己缴纳公积金。
2、假如个人是单位职员的话,如果公司没有缴纳公积金项目,你可以尝试和公司领导沟通缴纳公积金的事宜,但是如果公司无法替你出的话,你可以自己来全部缴纳。
3、假如个人是无业、做微商或者做淘宝的话,你不是单位职业,同时也不是个体工商户的话,是无法缴纳公积金的,这种情况下你只能通过挂靠单位来自己缴纳公积金。
(来源:文章屋网 )
1、公积金一次性补缴是否可以申请贷款,具体是要以当地的政策来看的。
2、如果公积金一次性补缴,算作连续缴纳公积金,那么用户在补缴以后就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而一次性补缴后,公积金缴纳的时间是重新计算的,那么用户就无法申请公积金贷款。
3、在职工已经存在公积金账户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后转为个人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中断三个月之内的可以补缴,如果超过三个月就不能再补缴了。按照条件补缴成功后,符合贷款条件的,就可以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也就是说,补缴后不影响申请公积金贷款。
(来源:文章屋网 )
一、企业主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规避行政处罚风险
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订。《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企业职工的权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条例》规定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进行行政执法。随着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加大,职工维护自身权益意识不断加强,各类私营企业主动按《条例》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避免被行政执法和处罚的风险,同时对企业来说也是规范管理、长远发展的需要,可以稳定员工队伍,树立职工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为职工积累购建房资金、增加收入同时也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税收相关规定享受政策优惠。
二、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策划
策划思路:一是通过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费用支出总额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降低企业所得税额。二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交金额、比例,最大限度减少纳税额。
案例:某私营企业从业职工30人,实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010年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得额为35万元,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5×25%=8.75(万元)。
策划方案一: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员工收入同时减少当年企业应纳所得税。
政策依据:一是《条例》第十六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条例》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成本中列支,《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提高。二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假设2010年该企业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假设为1000元)、按政策最低的缴交比例5%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可以增加扣除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出1.8万元(1000元×12%×30人×12月,人均50元/月),应纳所得额为33.2(35-1.8)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8.3万元(33.2×0.25),减少企业所得税0.45(8.75-8.3)万元。企业通过增加1.8万元的支出费用为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0.45万元,同时平均每位职工每月增加了50元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实际上也可以说是企业只花了1.35(1.8-0.45)万元就可以实现依法保障职工权益,为职工增加住房保障收入。私营企业可以根据政策规定最低标准以较少的支出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效果,同时还可增加职工的住房收入。如果企业职工普遍持有企业股份,更可以通过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收入同时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
策划方案二:通过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减少应纳所得额申报小型微利企业减少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如上例,该企业可以通过增加住房公积金月缴交金额(不能超过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缴存上限,工资基数一般是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最高为12%)。假设该企业将职工平均工资定为3000元,按12%标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可以增加扣除为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出12.96万元(3000元×12%×30人×12月,人均360元/月),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为22.04万元(35-12.96),按小型微利企业申报应纳所得税额为4.408(22.04×20%)万元,与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相比减少4.342(8.75-4.408)万元,减少了49.62%;与按最低工资及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相比减少3.892(8.3-4.408)万元,减少46.89%。如果企业原应纳所得额大于30万元、企业职工较多、未缴或缴存住房公积金不高的企业利用此方案进行策划效果明显。当然月缴存额调整方案要结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要求进行。
三、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个人所得税策划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策划思路:一是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收入,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通过合理确定职工缴存金额将职工收入调减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下或较低档次的应纳所得额,达到不交或少交个个所得税。
方案一:假设上述企业员工月工资收入3000元,暂按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3000元/月来计算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现企业增加员工收入500元,则企业员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00×5%=25(元),如果增加的500元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形式给职工则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案二:假设上述企业某高级管理人员月工资收入6000元,暂按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3000元/月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3000)×10%-75=225(元),该员工实际收入为6000-225=5775(元)。如果员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2000元(假设未超当地住房公积金规定标准),单位和个人各1000元,此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1000-3000)×10%-75=125(元),比没交住房积金可减少个人所得税225-125=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