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公积金缴纳方式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字】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建议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全国性的住房制度,对国计民生具有重大影响,从开始实行到现在,实际缴纳和累积缴纳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在住房公积金体系覆盖范围、缴纳能力不断扩大的同时,贪污受贿、资金使用率低等问题也越来越明显。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根据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及实际问题,不断提高社会福利、保障治理机构,让各个制度切实服务到国家住房日程中。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以及存在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住房公积金制度开始应用于某些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全国性的制度,从1994年开始,《决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应用,并且作为公积金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这就是住房公积金的初始定位。在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出台后,格局治理以放任、随意、地方化为基本特征,除了国务院、财政部等领导小组下发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粗略了勾画了制度图景外,缺乏规定规范条例,从而要求安全监管和机构设置归入地方政府领域。
当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后,我国住房公积金统一的格局逐步开启,同时,这一格局也是在制度建设和纠偏的双重作用下形成的。纠正地方混乱的治理现象,让《条例》得到落实,抓住内部治理、制度建设以及外部监管体系逐渐成为该阶段的重要目标。具体方法是:通过简化、整合内部治理机制,从而建立起省会市、直辖市、社区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管理委员会;通过重新限定公积金使用流程,让中央对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监管体系得到落实,进而不断强化监管力度,让监管事项和监管职能范围更大。
通过上述内容逐步奠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格局,省会市、直辖市、社区市逐渐成为重要的治理机构。在内部治理中,设置了议行分离的结构单元,让管理部门负责决策,管理中心进行银行专户管理,接受委托的银行不需承担任何监管责任。在外部监管中,通常以强化行政监管为核心,设置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多部门、多层级监管机构。在职能方面,公积金用途被限定在公积金国债购买、贷款等方面。对于增值性收益还可以用于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费用、城市住房补充资金等方面。由于几乎所有的职能工作都会和金钱挂钩,所以资本一直都是整个公积金制度治理的重心。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问题
从上面制度改革来看,公积金制度仍然是一项需要不断理性、成熟的设计工作,并且带有强烈的公里主义和政策色彩,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为重要的立法,由于该制度几乎包括了全城的居民,所以制度影响非常深远。
1、制度重构与制度完善的决策
从制度起源来看,公积金改革已经在21世纪初期完成,由于缺乏实质性的变化,从而导致它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及限价房拥有一样的住房头衔,并且归入社会保障制度范围。从实质来看,住房公积金既不是社会福利的无保障功能,也不是保障功能的“非福利”,在应用中,一旦制度不能得到正常应用,就将出现“少数人收益,多数人遭殃”的现象。
由于很多省会混淆了社会互助和社会福利的概念,以财政支持为主的社会财政作为社会福利的重要部分,它承担了一定的保障责任,所以可以向社会主张一定的义务。但是在实施中,由于保障义务、财政投入不够完善,从而对强制性缴纳原则造成很大的冲突。从整体来看,部分住房公积金不仅没有增加,相反降低了缴纳人福利,对高收入的人员有利,很多中低收入甚至难以得到惠顾,这种“嫌贫爱富”的原则,对公平、公正原则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2、内部设计和治理彼此矛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的重要决策部门,管理中心主要掌管执行机构决策部分。由于很多管理委员会不能长期设置机构,从而让很多决策只能流于形式。当相关决策和执行职能分属两个不同的治理部门时,就造成了公积金管理真空的现象,在既执行又决策的过程中,经常出现制约缺失或者“一权独大”的现象。另外,从制度表面来看,由于治理失效、监管不力,经常出现治理模糊的现象。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建议
住房公积金改革作为一项长期性话题,每年国家主管部门都会针对相关问题下发通知、检查方式或者指导意见。从关注的内容来看,由于过分注重监督管理、覆盖范围、缴纳比例、使用效率等微观内容,从而对制度合理性、科学性、正当性和政府必须承担的职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从计划经济改革形势来看,政府必须进入宏观调控,适当减少对微观运作的干预。
(一)建立政府性公积金制度联动机制
为了保障住房功能,在住房公积金保障义务和缴纳义务中,必须坚持对等的原则,建立正当的基础制度。通过让住房公积金缴纳义务和经济活动住房政策挂钩,只要在缴纳金额累计到一定标准,就可以申请享受住房资格。在住房公积金利率优惠的基础上,拓展贷款额度,以改革措施不断拓展公积金制度体系。或者通过国家购房人政策,以更加高效的方式拓展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
(二)强化自愿缴纳和强制缴纳相结合的机制
为了让中低收入家庭拥有更多的住房保障机制,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缴纳原则也必须限定中低收入群体。在这过程中,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收入水平必须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满足住房公积金购房条件下,赢得更多的贷款支持。对于高收入的群体,通过鼓励自行缴纳或者减免所得税等方式,允许当事人在购房时,申请贷款,但是也不能申购政策性住房权利。
(三)强化市场主体作用
为了避免住房贪污、挪用等现象发生,在强化监管措施的同时,应该掐断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进程。根据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功能,将其并入贷款范围。因此,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情况,由银行按照相关业务流程进行封闭式管理,从而在技术层面杜绝一系列道德风险造成的不利影响。
在维持现有公积金用途的基础上,尽量将住房公积金拓展到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项目,对政策性住房措施进行补足,从根本上提高其适用效益。当住房公积金收益提升到一定程度后,再将管理费用和风险准备金交由缴纳人所有。
另外,对于每年都必须缴纳的资金余额,可由统一的机构进行管理,具体的发放、审核、风险监控、公积金提取则由公积金中心依据业务流程进行操作。从而让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权限仅限于购房人资格或者银行条件进行公积金或者贷款发放。
结束语:
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对广大居民生活具有直接影响。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根据住房公积金发展以及实际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改革方案。通过基金管理模式,在全国统一的管理模式中,建立公积金委员会,让治理体系更加完善、透明。另外,还可以根据国外公积金优秀制度,整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重组创新。
参考文献:
[1]陈杰.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下)[J].中国房地产,2010,(6):64-66.
[2]徐红.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改革方案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2,(8):143.
蒋女士在进行离婚咨询的过程中,反复表示很后悔当初没有要求丈夫在婚后买房,现在她非但没能享受到房价上升带来的巨大收益,而且离婚时还在住房公积金问题上产生了争议。
蒋女士与刘先生在2008年经人介绍后结婚,刘先生在一家著名外企工作,每月工资非常之高,而且单位还为其缴纳高比例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于刘先生在婚前已经购得一套房产,因此蒋女士与刘先生婚后就居住在该套房屋内,并没有制定继续购房的计划。从2013年开始,两人围绕着诸多生活琐事产生争吵,尤其是在是否生儿育女的问题上,蒋女士与刘先生存在着严重的意见分歧,最终导致两人决定离婚。
直到商讨离婚财产的分配方案时,蒋女士才发现自己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刘先生表示,由于居住房屋由他在婚前全款支付购买,因此其中丝毫没有蒋女士的份额。除此之外,刘先生表示自己婚后取得的工资大多已经用于家庭生活,所以也没有多少存款可供分配。刘先生目前提出来的方案,是一次性付给蒋女士10万元让她“净身出户”。
蒋女士对此方案表示极为不满,但与此同时,她暂时又难以找到对自己有利的依据。在近乎绝望的情况下,蒋女士突然想到,既然两人婚后没有新购房屋,那么刘先生在住房公积金账号中的余额累计起来应该也不是小数目。所以她专门来向律师进行咨询,希望了解自己能否参与分配刘先生的住房公积金。
来一点家法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所获得的住房公积金或者住房补贴,到底应该被视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
所谓住房公积金,是指各级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与直接以现金方式给付的工资收入相比,住房公积金存在着几个不同之处:首先,住房公积金通常由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付;其次,缴付的公积金会进入专门的公积金账号,职工只有在购房、租房或者退休等特定情形下才能提取,而非直接进入个人账号归其使用;还有,除了法律规定比例的基本住房公积金之外,各单位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员工缴纳补充公积金。
正因为存在以上区别,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界定和处理往往也会相对复杂,毕竟这笔钱暂时还没有进入到个人账号,并不像其它已经直接取得的财产。但另一方面,这笔钱又可能处于随时可动用的状态,一旦职工决定购房,马上就能让公积金账号内的金额变得具有实际价值。某种意义上,这更像是个人财产中的一种“期货”,暂时处于“看得见用不到”的状态。
那么如何界定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呢?我国近年来已经先后通过一系列立法和司法解释来予以明确,比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指出,无论是职工个人还是所在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其所有权都归职工个人。
就目前而言,许多事业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而在这其中对住房公积金的账务处理不当占了很大的成分。由于大部分事业单位会按职工的工资比例为其缴纳一部分住房公积金,所以对住房公积金的账务处理就被相应的分为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和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的两种账务处理方式。另外,对于采用财政全额拨付制和财政部分拨付制的事业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的账务处理中还牵涉到对财政补助的处理。
此外,与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务处理相关的业务还包括对职工支用住房公积金的处理和对退休职工相关的住房公积金账务处理。本文将在以下就事业单位如何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正确账务处理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以期对此能够有所借鉴。
二、事业单位如何进行住房公积金的账务处理
从理论上说,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事业单位的现行会计制度,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该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为本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列支时,应经由财政部门核定后,在其预算或费用中予以列支。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事业单位应按时为其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变更和注销登记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工作,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以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开立应当遵守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而在事业单位的现行会计制度中,规定其还应设置相关辅助账簿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工作,并通过其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使用及结余情况进行相应的反映和核算。由此可见,关于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还是比较健全和缜密的,并无太大的漏洞。
按照上述规定,事业单位在按比例为职工计提住房公积金,并将所计提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其专户时,应作以下分录:
借:事业支出―住房公积金 ×元
贷:银行存款―×银行(账号) ×元
借:银行存款―×银行(公积金户) ×元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元
与此同时,事业单位还应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进行代扣代缴,并将该代扣代缴部分与上一并存入公积金专户,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元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元
借: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元
贷:银行存款―×银行(账号) ×元
借:银行存款―×银行(公积金户) ×元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元
而若该事业单位属于财政全额拨付制或部分拨付制时,应在其为职工计提或缴纳公积金之前,对于所得财政补助收入中的住房补贴部分,应作以下分录给予反映:
借:事业支出―住房公积金 ×元
贷:财政补助收入 ×元
借:银行存款―×银行(公积金户) ×元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元
此外,若事业单位的职工出于购房、还贷及装修等原因需要支用住房公积金时,或其职工在退休时领取住房公积金时,应作以下分录进行反映:
借: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元
贷:银行存款―×银行(公积金户) ×元
由上述可见,无论是对于事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部分还是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部分,都应在将其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时,按其专户的账号在“银行存款”科目下设置明细账以辅助反映或核算对本单位职工应有的负债。而就采用财政全额拨付制和财政部分拨付制的事业单位而言,是通过财政将其职工的薪酬直接拨入至所对应的工资卡(折)之中,因此事业单位应在该业务发生时,根据财政拨款的相关单据,一方面将其作为本单位的收入核算,计入“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中,以反映财政对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补助;另一方面则作为本单位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科目中,以反映本单位为职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在经过上述账务处理后,事业单位的“银行存款―×银行(公积金户)”科目的借方余额应与“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同,单位在年终应及时予以查验,以保证这两个科目借贷方余额的相等。
而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事业单位在住房公积金账务处理中常常存在虚增资产或负债的现象,其原因就在于事业单位常常将住房公积金专户中的资金看做自身所拥有的资产,但由于该资产并不能在一定时期内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且本单位对其还无法实施有效的控制,因此该专户内的资金不应作为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反映。另一方面,某些事业单位为了避免在住房公积金的核算过程中资产和负债出现虚增的现象,对其只设置了辅助账簿进行管理,但由此却导致了该专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无法核算的问题。此外,只设置辅助账簿管理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也会显得不够严谨,某些事业单位由此也常常忽视了对其进行及时登帐、对账,从而降低了会计活动应起的作用。
关键词 医院;住房公积金;核算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指出,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参照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职工薪酬》准则中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因此在医院的管理制度中,住房公积金与工资具有相同的作用。
根据医院资产要素的定义,医院资产是医院拥有或控制,能以货币计量并能给医院带来一定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比较可见,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医院并不拥有所有权控制权。住房公积金未来所带来的收益或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所有(公积金投资收益),或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利息),不会给医院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因此,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医院资产范围。
二、目前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方式
对银行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财务核算问题,相关部门专门制定了核算办法,规范其管理与核算。但对于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各企事业单位,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仅对列支方向做出了明确的规定:①机关在预算中列支:②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③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对于医院将公积金缴存后,各医院如何管理和核算这笔资金,医院会计制度仅作出如下规定: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医院应设置辅助帐进行登记并核算其缴纳、使用和结余情况。但具体如何设帐、如何核算,没有明确的统一的规定。这样,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单位采取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在“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核算
这些单位,在发放住房公积金时,
借:医疗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住房公积金(医院负担部分)
应付工资――住房公积金(职工负担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将公积金缴存管理部门时:
借: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基本结算户
同时:
借: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有的单位计入“其他货币资金”或“其他应收款”)
贷:专用基金―住房基金
这样处理,用“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或者“其他货币资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应收款―住房公积金”)核算医院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部门总额;用“专用基金―住房公积金”核算医院职工住房公积金总额。使住房公积金在单位会计报表即作为一项流动资产,又作为一项净资产。
但根据我们上文所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的资金不能作为单位的资产,上述处理,虚增了单位的资产和净资产,甚至使医院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出现虚假资金情况,不能真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误导会计报表使用者。
(二)在“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科目核算
多数医院单位采取这种处理方法。发放时:
借:医疗支出一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一住房公积金(医院支付部分)
应付工资――住房公积金(职工负担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缴存住房公积金时:
借: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有的单位计人“其他货币资金”或“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基本结算户
这样处理,用“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或者“其他货币资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应收款一住房公积金”)核算医院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部门总额;用“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核算医院职工住房公积金总额。这样处理使住房公积金在单位报表即作为一项流动资产。又同时作为一项流动负债管理。
与第一种方法类似,虚增了单位资产和负债。给会计报表使用者造成信息误导。
(三)设置备查薄或者辅助帐
这下单位设置一些简易明细登记帐,简要登记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及余额,但缺少正规的核算,职工个人公积金查询、转移、支取、转入以及与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对账管理不严格。
(四)单位汇缴后不作任何处理
一些单位认为,该资金已经转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属职工个人所有,不管是否支付已不属于医院的资产或负债,同时公积金管理部门又是政府专门的主管机构,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和严格的制度和办法,缴存到管理部门后,职工查询、支出均到管理部门办理即可,因此医院没有必要进行很规范的管理。
综上所述,同样一笔住房公积金资金,有的医院列入负债。有的列入净资产,还有的不在医院总帐中反映,加上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10余年来,各医院累积的资金余额已达数百万乃至上千万之多。
如此,造成资产、负债、净资产都不具有可靠性和可比性,影响现金比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比率等重要指标,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甚至医院决策者。
三、住房公积金账务处理建议
住房公积金核算具有独特之处,资金动用必须满足相关法规的规定。不能自由支配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国家政策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医院在核算住房公积金计提、支付业务后,应当设置专门的、独立于医院总帐的住房公积金帐目。连续系统的反应医院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使用、结余情况,同时,定期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对。
住房公积金辅助帐,不存在核算收益的问题。科目设置可以简单明了,能够准确反映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及结余情况即可。可以设置资产类科目“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核算职工住房公积金专户的收支情况;设置负债类科目“住房公积金”,反映医院住房公积金缴交、提取和结余情况,且“住房公积金”科目应按职工个人设分户明细帐。期末。“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和“住房公积金”科目总量余额相等。
账务处理举例如下:
1、单位汇缴时。根据缴款书凭证和银行收款通知书
医院财务总帐代扣代缴:
借: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基本结算户
同时,医院住房公积金专门帐目:
借: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
贷: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科目;――××个人明细科目
2、新职工调入时,依据新职工调入开户手续及住房公积金转移支付收款凭证:
借: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
贷: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科目
3、职工离退或调出时,依据销户手续及住房公积金转移支付收款凭证:
借: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
4、职工因购房、维修提取时,依据住房公积金转移支付凭证:
借: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
5、期末结算利息时,依据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利息结算单:
借: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
为什么要缴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对于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交的。它的本质是工资的组成部分,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企业和个人分别缴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
公积金归个人所有,但要求专款专用,“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那么每个月公积金该缴多少钱呢?这笔钱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个人自己缴的,就是工资条上看得到的那一部分;另一部分是单位帮职工缴的,工资条上不显示,但是可以在本省市公积金网站的个人账户里查询。
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各省市规定不一。目前,北京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2392元。而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至8%。而一部分城市是划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上限和下限,具体比例自行选择。
住房公积金怎么用?
住房公积金最主要的用途是申请低息的公积金购房贷款,并利用公积金进行冲还贷。这是对商业贷款的有利补充,对购房后手头不宽裕的年轻人来说有“减负”作用。
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的门槛并不高,申请贷款前在本地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即可。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仅限于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而且所购买的住房应当符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职工购买使用权住房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利率远远低于同期的商业贷款利率。目前,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至4.7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至4.20% 。
根据各城市的不同规定,公积金所有权人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还可以用公积金来付房租、装修房屋、交物业费等等。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也是一笔可观的“储蓄”,自存入账户之日起就可以获得利息,并且按年复利计算,不缴利息所得税。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为0.40%;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为2.85%。住房公积金还是对养老金的补充,在职工退休的时候,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金和利息全部可以提取出来,作为收入自由支配。如果公积金缴纳人在缴金期间亡故或出境定居,可以提取公积金同时注销职工公积金账户。
怎么冲还贷最划算
公积金冲还贷有“年冲”和“月冲”两种方式。“年冲”是在每年的4月份或9月份使用账户余额直接冲抵贷款本金;还有一种是“月冲”,按月使用账户上的余额冲抵当月的还款额。
相比较而言,采用年冲方式所产生的贷款利息总额要少于采用月冲方式所产生的贷款利息总额。采用年冲方式相当于每年办理一次部分提前还款,但这种方式是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的,当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才能冲还商业贷款本金。在采用年冲方式时,每月的月还款额必须使用自有现金归还。如果月冲,每个月冲还公积金贷款的月应还本息金额之余也可以冲商业贷款部分的月应还本息金额,当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才会从借款人指定的还款账户中进行扣款。
是“年冲”划算还是“月冲”划算,这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核心的原则是用足公积金的低息贷款。除了亲情银行,恐怕再也找不到比公积金利率更低的贷款了。
所以如果申请的是组合贷款,尽可能地使用公积金低息贷款来冲抵高息的商业贷款。最佳做法是“月冲”,把公积金贷款的年限申请到最长,这样每月公积金部分的还款额不会很高;商业住房贷款的部分则采用阶段性的还款计划,在还款初期,每个月的还款额安排得较高,多余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就可以用来冲抵商业贷款。当然这是在公积金余额比较高的前提下。预计公积金余额快用完时,可以提前向贷款银行申请变更月还款计划。
对于只申请纯公积金贷款,没有商业贷款的购房者来说,如果平时没有别的投资渠道,在现金压力不大并且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多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年冲的方式,一次性冲还较多的贷款本金,减少总的还款利息。如果平时有更好的投资渠道,收益高于贷款利率,还是选择月冲更合适。减少现金支出,最大限度地利用低息贷款。
月缴基数是指职工个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
Tips
1、目前一套房屋、一个家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冲还贷方式,且参与冲还贷人员的冲还贷方式与主贷人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