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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火灾隐患;消防安全措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全国各地新建建筑犹如雨后春笋拔地而起,各种在建工程施工现场遍布各地。然而建筑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建设管理者和施工操作人员的火灾防范意识难以跟上快速发展的建筑工程步伐,这一问题在北方严寒地区尤为突出,一些建筑行业为了在相对短暂的施工期短完成建设周期长的工程,不惜在冬季继续坚持施工,带来了很大的在建工程火灾隐患。
一、在建筑工地火灾隐患及特点
1.易燃可燃材料多,导致火灾隐患的增加
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基本都存在大型设备机械设备以及施工所必需的易燃液体、气体。若在冬天施工,则还存在大量的生活取暖燃料。与此同时,施工现场还集聚了诸如油毡纸、汽油、木制脚手架、松香水、模板、沥青、装修用的化纤材料、板材以及工程遗留的锯末、废刨花等易燃、可燃材料。以上这些物质都存在导致火灾发生的潜在危险,而有些工地因为场地的现在,难以满足建筑材料跺与垛之间以及棚屋之间安全防火所需的距离,如果遭遇火灾发生,财物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在所难免。
2.施工现场用火、用电量大,极易发生火灾
建筑工地现场金属架构,金属管道的分割与连接,以及工程内外部装修等不可避免的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违章用电、私自乱拉乱接电线等现象时有发生。另外,建筑工地烧水、煮饭、冬季取暖使用的明火大量存在。有些工地不根据用电设备功率大小选择相应的电线规格,任意增加用电设备,容易形成电线负荷过载而发热起火;这些明火作业时引发火灾的罪魁祸首,作业产生的火花飞溅、散落,极易引燃施工现场的可燃材料,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3.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增加了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多,人员复杂,且流动性强。大多数建筑工人来自农村,文化程度低,基本上未参加过消防知识培训和消防安全教育,有的甚至连火警电话都不知道,消防知识贫乏,安全意识淡薄,缺乏防火和逃生意识,甚至有些让无证电工、焊工等操作人员上岗,建筑施工中动火、用电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等现象时有发生。私自拉接电线较为普遍,用火用电也较随意,不懂国家法律、法规,技术单一,顾此失彼的现象较为严重。有些工人在休息期间,在工地内吸烟,烟头一旦发生火灾,这些人不懂基本的防火、灭火常识,缺乏必要的自防自救能力。
4.发生火灾事故,扑救难度大
建筑工地通常需搭建一些工地配套的生活和仓储用房,如员工宿舍、工人休息室、场地办公室、仓库等,由于场地的局限性,通常都毗邻建造,成一字型排开,工人生活用房与危险物品库房之间没有足够的防火间距,火灾时,易造成火势的蔓延。且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多,受施工场地限制,施工单位往往将建筑材料随意堆放,没有留出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有些施工现场虽然设置了临时消防通道,但通道内堆满了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无法通行,人员的逃生路线受阻。影响了火灾的扑救,严重威胁工人的生命安全。建筑工地防火设施的配备明显滞后于工程建设,灭火器材配备不齐全,消防水源不充足。有些施工现场虽配置了灭火器,但是型号不对;有些施工单位为防止灭火器丢失、损坏,不是锁起来就是固定在某个位置,致使发生火灾时,不能及时使用灭火器材,极易造成望火兴叹的局面。
二、加强建筑工地火灾防控的消防安全措施
1.加强对施工、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
一方面是针对建筑工地务工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施工单位可根
据工地防火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黑板报、墙报、标语、横幅、广播、集中开会学习、对消防安全知识、消防器材使用和逃生自救等方面的进行宣传和教育,使其熟知基本的消防常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尤其是要加强对用火、用电等电焊、气焊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使之持证上岗。必要时,可选择部分文化素质高的人员担当消防志愿者,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施工管理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经常性的对工地管理人员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常识及灭火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强化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
2.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关键在于施工单位,因此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成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组织,负责制定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疏散应急处置预案;负责建筑工地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组织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演练;负责施工工地灭火器材配备和维护保养。
3.选用不燃或难燃的外墙保温材料,加强施工现场可燃材料的管理
外墙保温材料应使用难燃或不燃材料,多起建筑工地火灾均由外墙保温材料而导致火势的迅速扩大蔓延,因此对外强保温材料要进行防火处理。目前国内使用的保温材料均为泡沫板,其具有价格低廉、保温性好,不宜老化、容易切割等优点,但由于泡沫板属于易燃材料,在施工过程中极易引发火灾造成整体燃烧,因此,外墙保温材料必须选用难燃或不燃材料。易燃可燃物品应放置达到一定耐火等级的独立区域内,并严格堆放区域的用火用电管理。在建工程对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使用量大、堆放时间长,且动火用电频繁,稍不注意就可能引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引发火灾。因此加强对易燃可燃物品的管理十分重要。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对54名事故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其中26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名责任人受到党纪纪、政纪处分。
痛定思痛,上海“11・15”重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灾难自救教育和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工作存在的问题,再次敲响了安全的警钟。因此,当前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工作已迫在眉睫。在建工程施工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而在建工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整个工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地位。在建工程施工期间,因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无知,或无视消防法律法规的存在,引发的火灾案例很多,其引起的深刻教训令人深思。
一、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
1、建筑工地人员混杂,流动性强,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大多数建筑工地的人员来自农村,年龄大小不一,文化程度低,基本上没有经过消防知识培训,缺乏消防知识,安全意识差,不懂国家法律法规,技术单一,顾此失彼现象严重,这都是导致火灾事故频发的重要因素。
2、建筑物密集且耐火等级低。由于施工现场局限性强,人员多,现场内的办公室、员工休息室、职工宿舍、仓库等建筑相互毗邻或者成"一"字型排列,这些建筑大都为临时性,都是三、四级耐火等级简易结构的建筑物。还有一些职工宿舍与重要仓库和危险品库房相毗连,甚至临时建筑物相互间隔只用三合板等材料简易隔开,并且职工宿舍只有一个安全出口,一旦失火,势必造成严重后果。
3、电气线路过负荷、短路和接触电阻过大引起可燃、易燃材料起火。主要是施工人员随意乱拉临时用电线路,电器开关和配电箱电阻过大,电气线路线径与用电负荷不匹配,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电线接头处理不当而引发火灾。
4、易燃、可燃材料多。一些建筑企业仍然采用木制等可燃性的脚手架和易燃材料作安全防护物,特别是装修现场既堆放有大量的可燃性装修材料,又存放油漆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一旦发生火灾,势必造成猛烈燃烧,迅速蔓延。
5、电焊违章操作。在建筑工地,许多地方都需要电焊作业,由于大多数电工没有专门培训,有的虽然经过培训,但施工中缺乏严格管理,违章作业现象相当普遍,加之建筑工地平面管理混乱,各种可燃物品满地都是,这些可燃物品遇到灼热电焊熔渣即易引起火灾。
6、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虽然大部分施工工地没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更谈不上消防安全管理了,施工负责人只重视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忽视消防安全管理,突出表现在:一是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随着机械化水平的提高,施工现场机械化操作和用电量大幅度增加,违章安装电气设备、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现象较为严重,也用的直接将配电装置安装在可燃木制构件上。二是普遍存在违章使用明火的现象。施工期间,经常使用电焊、气焊和用明火熬沥青,进行电焊、气焊的工作人员无证上岗,操作时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甚至在火灾危险场地没有事先办理动用明火审批手续。一些改扩建以及建筑内部装饰装修工程,没有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甚至边营业边施工,不计后果。三是施工单位忽略烟头点火源管理。施工现场办公室、民工宿舍、建筑材料堆场等部位可燃、易燃材料较多,雇佣的临时民工、外来人员吸烟随意性强,一旦将烟头丢弃在这些火灾危险部位,时间一长,极易造成火灾。四是忽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施工单位经常使用氧气、乙炔,而且民工食堂大部分临时采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一旦使用管理方法不当,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二、预防施工现场火灾的措施
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针对建筑工地存在的消防安全现状及隐患特点,为确保建筑工地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好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1、消防部门要规范执法、依法监督、严把审核关,避免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
公安消防部门在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未经审批而擅自施工的单位要限期补办有关手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进行有效的科学监督管理,最终达到消除火灾隐患目的。
2、抓好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使每一个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会报火警,能利用灭火器材扑救初起火灾。对于外出打工人员,各地在进行技术培训时必须加入消防常识内容,提高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从而减少人员流动对消防宣传教育带来的不利影响;大型建筑工地必须对员工和管理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把消防培训当成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专人分管,严格人员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层层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成立必要的义务消防队和安全组织,定期督促检查各工地的消防安全状况,总结考评,纳入考核范围,与经济挂钩。
3、合理规划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布局,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隐患。一是要针对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的实际,合理划分各作业区,特别是明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危险物品库房等区域,设立明显的标志,将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布置在施工现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侧风向。二是尽量采用难燃性建筑材料,减低施工现场的火灾荷载。三是民工宿舍附近要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大型建筑工地应设置消防水池以及必要的消防通讯、报警装置。
4、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要确定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安全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成立义务消防安全组织,负责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和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停工前后的安全巡视检查,重点巡查有无遗留烟头、电气点火源、明火等火种。要严格落实危险场地动用明火审批制度,氧气、乙炔瓶两者不能混放,焊接作业时要派一监护人,配齐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在焊接点附近采用非燃材料板遮挡的同时清理干净其周围可燃物,防止焊珠四处喷溅。
5、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可燃物及建筑材料的管理。可燃物与明火点要保持一定的分隔距离,尤其是对生石灰用量大,而其火灾危险性又很容易被忽视,应设立单独库房分类存放。对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不准堆放在消防通道上。为防止火灾发生,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施,并定期对消防器材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相关链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规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清除。建设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电热器,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重要工程和高层建筑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
(七)非经施工现场消防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内住宿。
(八)设置消防车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排足够的消防水源。
(九)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并设在安全位置。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参考文献:
1、建筑发生火灾的隐患及危险性
建筑工地按施工专业的性质,一般可分为建筑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和建筑修缮工程等。工程施工作业与一般的厂矿企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不同,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临时用火多,地点变化频繁且环境复杂。在整个建筑工程施工中,均离不开电焊、气焊割、沥青灶、烘炉、电炉及喷灯等临时用火。而且当今的建筑工程功能复杂,如果对这些作业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事先办理明火审批等手续,或者对施工人员管理不严,就存在极大地火灾隐患。特别到了北方的冬季,施工现场还要增设锅炉、火炉等生火生产用火设施。因此,若对这些临时用火疏于管理,违章作业,极易引起火灾。
(2)施工现场内易燃、可燃材料多。在施工现场内,到处可见易燃、可燃材料,如油漆涂料、刨花锯末、草帘草袋、油毡、木料以及外墙保温材料等可燃物,由于受施工现场局限性的影响,若不有效控制易燃、可燃物及施工用火,极易蔓延成灾。尤其对于高层建筑的施工后期,室内装修多,电气设备多,管道井多,聚集人员多和建筑功能多,这“六多” 更决定了高层建筑较其他民用建筑潜伏着更多的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容易形成立体火灾,有烟囱效应,火势蔓延更快。
(3)用电量大,临时用电不规范。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大大提高了建筑行业的机械化,普遍使用了便携式电动工具及其他施工机械,加之临时照明的需要,用电负荷量大、线路特别多。如果敷设安装不规范,电线私拉乱接,线路一旦超负荷,容易造成导线过热或短路而产生火花,引燃周围可燃物。尤其这种现象在工人宿舍更是随处可见。
(4)施工人员流动性大,交叉作业多。建筑工程一般都要经过基础、结构、安装和装修等几个阶段,各工种施工人员常处于分散流动状态,尤其在安装和装修阶段,工程交叉作业多,再加上工程分包较多,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消防安全制度没有具体落实到位。另外,建筑工人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于消防安全知识,基本上是不了解,不掌握,在消防安全问题上,绝大多数工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无所谓,就是烧起来,也无大问题。一旦发生失火,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5)施工现场消防设施不足,缺少消防水源和通道。在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往往在办公区、门口等显眼的地方放置一些灭火器外,其他地方很少配置或根本就无任何消防设施;施工现场往往也只有临时消防水源,管经细,并受季节变化影响,一到冬季结冰,不能保证消防给水。同时,施工现场常常进出材料和挖掘沟道,消防道路时常处于阻断中,一旦发生火灾,消防难于接近,将妨碍灭火战斗地展开。
(6)临时建筑材料不合格,搭设不规范,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目前,较大规模的建设项目均会搭设一定规模的临时建筑,用于现场办公和工人宿舍。现在大多采用装配式活动房,隔墙采用彩钢夹芯板,内部填充大多为普通硬质泡沫塑料,为易燃材料,根本达不到防火的要求。在搭设时往往又因为现场空间条件限制,往往存在防火间距不足,疏散距离不够等问题。在铺设临电线路时更是私拉乱接,随意使用。这样的临建设施一旦着火,火势就会迅速蔓延,难以控制,人员也难以逃生。
2、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多,往往几个单位一个工地施工,管理难度大,因而,必须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责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充分发挥各施工单位,各部门的作用,发动群众,做到人人防火,处处防火,时时防火,确保安全。主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在现场指定质量安全员并赋予其违章制止权、严重隐患停工权、经济处罚权、安全和质量一票否决权等权力。
(2)要根据施工不同阶段的火灾隐患特点,切实采取有针对性的消防措施。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将施工现场防火安全与施工平面布置等内容统筹考虑。要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模板、油漆、防水涂料、氧气瓶、乙炔瓶等物品的存放和使用应符合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特别应从明火作业区,可燃、易燃物品存放区、危险物品库房、消防车道、防火间距、临时疏散通道及出口等方面对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进行了明确,确保施工现场实现功能分区管理。在施工环节中实行动态控制,动态检查。尤其加大后期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的施工防火管理,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制度。
(3)要加强施工现场用电管理,特别是加强对电气线路的安全监管和电气设备的正常维护、检修,防止因电气线路和设备老化短路引发火灾事故。施工单位要确定专人定期检查临时用电设施的运行情况,做到及时发现线路及设备损坏问题,排查安全隐患。
(4)加强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的防火管理。加强工程前期的消防设计监督审核工作,限制使用装修可燃材料,淘汰易燃材料,采用新型建筑节能保温材料及施工安全防护网,改进传统施工工艺,推广施工新技术,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在建工程尤其是外立面改造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减小火灾荷载。同时,对外立面、内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需要进行明火作业时,要求施工区和其他区域应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区域和其他区域的消防安全。保温材料应当在室内堆放储存,若在室外堆放的,应当用A级不然材料覆盖。
(5)要加强消防设施管理,配备足够的消防水源和消防器材,做到布置合理、使用方便,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故陕西省规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凡建筑高度超过40米的新开工项目,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系统,其系统应包括泵房、增压泵、专用电箱、沿建筑物高度升高的消防管道、满足顶层作业面和建筑物四周消防需要的消防水袋(软管)以及其他消防器材和设备等。另外还可以合理利用已施工完毕的永久性消防设施兼作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
(6)临时建筑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临时建筑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要加强施工现场生活区域的防火管理,搭建的食堂、宿舍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宿舍生活用电严禁乱拉乱接,存在明火的食堂要重点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工人宿舍严禁将窗口封死,要保证应急人员出入畅通、安全,并配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关键词: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火灾扑救
中图分类号:[TU20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 言
随着经济迅猛发展,现代化城市建设步伐加快,由于土地资源的紧缺,高层建筑成为了城市建筑的趋势,而高层建筑建设工期长、各方监管不到位,一旦发生火灾扑救难度大,因此,在建高层建筑的火灾防控就成为了当今消防工作的一个难题。但是对高层建筑在建施工工地火灾却未能引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近年来,在建高层建筑工地火灾不断发生,成灾率高,经济损失大。透过这些在建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加强对在建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及防控对策的分析研究显得十分重要。
1 在建高层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析
一是可燃物多。在建高层建筑工地临时建筑较多,如仓库、工棚等,这些建筑大部分采用竹子、木材、油毡等可燃易燃材料搭建;在建高层建筑周围的防护网、施工的脚手架等大多用可燃材料做成;因施工需要,施工楼层存放大量油毡、木料、模板、油漆、装修材料,存放物杂乱无章,且多为可燃易燃物品,为火灾发生提供了必要条件,只要接触明火等火源,就有可能发生火灾事故。二是建筑施工用电、用气、用火量大。在建高层建筑的各类施工机器、电焊、氧切割等作业都需要大量的电、气,而施工现场的设施往往不按照规范设计、安装,不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临时的电气线路布线过多、过乱,很容易引起用电过载或者电线短路,从而引起火灾事故。三是消防设施不完善。由于在建高层建筑本身的消防设施未建成,建筑内部的自动报警、自动喷淋和消火栓等预警设施、消防设施不完善,使初期火情不易被察觉,不能及时控制火灾蔓延,缺水成了最大问题,给消防员内攻近战带来极大的困难,从而延误扑救的有利时机。同时,由于正在施工,建筑内部未进行防火分割,楼梯间、门窗洞、电梯井、各类管道井等未封堵,空气水平、垂直流通迅速,烟囱效应明显。四是在建高层建筑工地环境复杂。由于在建高层建筑作业施工面大,建筑材料堆垛多,建筑内部情况复杂,堵塞了消防通道,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根本无法在第一时间靠近火场,影响灭火战斗展开,不利于扑救初起火灾。五是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管理混乱。施工单位往往将办公区、生活区和作业区混建在一起,很多工人住宿在施工现场旁边或内部,施工单位没有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制定相应的灭火、疏散预案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演练,许多工地电焊、电工等特种工操作人员缺乏专业培训,不少人是无证上岗,施工时操作不规范,用火用电现场不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设施,电焊作业产生的火花、灼热熔珠四处飞溅散落,相当一部分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为了方便,往往就地烧火做饭,甚至烧木材取暖,乱扔烟头等火源,非常容易引起可燃物燃烧,酿成火灾事故。
2 在建高层建筑的火灾特点
在建高层建筑的建筑特点既有一般高层建筑的共性,又有其特殊性。一是烟、火蔓延途径多,由于无防火、防烟分隔,电梯井、管道井等未封堵,火灾极易蔓延,飞火从高处散落,引燃防护网和地面的建筑材料,容易形成立体火灾,消防人员难以堵截。二是内部情况复杂,人员疏散难度大。在建高层楼梯无扶手、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疏散设施,楼面孔洞多,电梯井道口无护栏,楼面穿管预排的凸出物多,现场堆放着各种建材杂乱无章,脚手架和防护物多为可燃物,如果发生火灾,容易垮塌,无论是对施工人员还是消防营救人员,疏散和搜救的难度都非常大,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三是消防部队灭火难度大。在建高层建筑施工现场通道狭窄,由于受到场地的制约,房屋、棚屋之间,建筑材料垛与垛之间缺乏必要的防火间距,甚至有些材料堆跺堵塞了消防通道,消防车难于接近起火点;内部情况复杂,难以掌握内部情况,缺少应急照明设施,消防人员不能及时到达着火层,战斗展开困难。四是消防供水很难保证。由于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现场周围环境复杂,加上建筑内部未建成开通自动消防设施,消防用水匮乏,内攻时水压、水量无法满足灭火需要。
3 防控在建高层建筑火灾的措施
3.1 严格把好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关
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规,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制度,依法落实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复核、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消防审核验收意见集体会审、疑难问题专家论证等工作措施,提高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的质效,强化高层建筑落实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源头把关。公安消防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对高层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在对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施工现场应具备以下消防安全条件:一是施工现场要设置消防通道,建筑工地要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建筑内应在楼梯间、出入口设置醒目标志和应急照明,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规范材料堆放,保证消防通道畅通。二是施工现场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并保持充足的管网压力和流量。根据在建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火栓,配备水枪水带,消防干管设置水泵接合器,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三是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应配置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四是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和材料区应当分开设置,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对不具备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以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3.2 加强建设过程主体管控,及时发现并清除建筑火灾隐患
针对高层建筑的高火灾风险,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在建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承建单位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施工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防火巡查落实情况等;并且要深入开展在建工程建设消防质量、消防产品等专项监督检查,对于不满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条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要依法督促整改。推行施工单位消防质量信誉监管,强化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责任意识,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建设、施工等行为,强力监督各消防质量责任主体在高层建筑建设过程中认真落实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3 强化社会消防宣传培训,增强业主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
公安消防部门应结合消防宣传和社会化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对消防法规、建筑火灾预防及消防安全管理知识的宣传及培训力度,培训施工单位各个岗位人员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通过教育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具有相应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增强在建高层建筑权属、物业管理和使用业主的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教育引导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落实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最大限度地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
4 结束语
总之,预防和扑救高层建筑火灾还是当今的一个消防难题,在建高层建筑的预防工作,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在建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从源头上预防火灾,做到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建筑工程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同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对建筑工程有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建筑工程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过程中所实施的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设计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并实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责任制和消防设计自审制。
第六条从国外(境外)引进的建筑工程设计,其消防设计必须符合我国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消防技术标准的,须报经省公安消防机构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论证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八条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其消防设计必须重新设计,并与原工程的消防设计相衔接。
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物确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进行装修、装饰,必须提高相应消防技术标准的,报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核准。
第九条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卷。
第十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建筑工程的下列设计内容进行审核: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消防登高面和登高场地等;
(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消防设计;
(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十)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设计;
(十一)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建筑物的防爆设计;
(十三)工业建筑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工艺流程及说明书;
(十四)消防设备和产品选型;
(十五)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消防设计图纸,从登记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消防设计工程,可延长至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承担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消防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取得岗位资格后,方可实施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施工单位选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使用未经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十四条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按国家规定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建立健全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用电安全、动火审批、巡逻值班、安全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施工场所的各种材料应按规定定点堆放,易燃物品及废料应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建筑工地应设置便于消防车辆出入的通道。
高层建筑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建筑工地,缨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的,应设置回车道。
第十七条搭建临时工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工棚应分类、分组布置,其防火间距以及与施工主体建筑或永久性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在防火间距内严禁搭建其他建筑或堆放可燃材料。
(二)生活工棚、堆放易燃材料工棚、使用明火工棚,禁止采用可燃材料作屋面和隔墙。
(三)临时工棚在工程竣工的同时必须拆除。
第十八条不得在在建重点工程、高层建筑的主体建筑内设置易燃、可燃材料仓库。不得在在建高层建筑的主体建筑内设置宿舍住人。
第十九条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建筑工地临时动火,事先必须清理动火现场或采用不燃材料进行分隔,配置灭火器材,并有专人监管。在竖向井道或高空动火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易燃场所应设置防火标志,不得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地用电必须符合电力规范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电线路、电器设备必须由具备国家相应资格的电工统一安装。
(二)750W以上大功率照明灯具应用支架支撑,照明灯具下方不得堆放可燃物品,其垂直距离必须距可燃构件和可燃物水平间距五十厘米以上,电源引入线应有隔热防护措施。
(三)用电设备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地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符合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超过一天用量,应专库存放,专人负责保管。
(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定量领取,当天未使用完的,应及时交库,不得随意堆放。(三)不得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存放和使用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
(四)乙炔气钢瓶必须同氧气钢瓶分开放置,其间距一般不小于五米,并与明火现场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三条建筑工地消防用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足够的消防水源,能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总用水量要求。
(二)高层建筑工地应设置消防竖管,竖管每层应设置消火栓口,并配置水带和水枪。
(三)高层建筑工地应设置消防水泵或与施工合用的水泵,其电线应专线敷设。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建筑工地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责令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在申报消防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技术测试报告。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进行装修、装饰的,其装修、装饰材料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并在装修、装饰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时,提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检验合格证书或测试报告。
第二十八条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防火管理责任制,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建筑消防设施,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
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由建筑物产权单位负责。同一建筑物有多家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签订协议,明确管理责任;未签订协议的,由其共同负责。
移动式消防器材、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建筑物设置的自动消防系统不得无故停止使用;确需停止使用的,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内容和要求的;
(二)安装、调试、维修自动消防系统工程不符合规定的;
(三)选用不合格的消防设备、器材进行安装的;
(四)在在建高层建筑的主体建筑内设置宿舍住人的;
(五)不按规定搭建临时工棚的;
(六)建筑工地不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的;
(七)建筑工地不按规定配置消防用水的;
(八)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无证上岗的;
(九)建筑物设置的自动消防系统无故停止使用或者因故停止使用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的行为。